变更管理制度范文

2023-05-09

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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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1 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认真贯彻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铁建设[2003]140号),特制定本细则。

1.2 施工图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或签字后,任何变更均应按本细则办理。

1.3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强本简末”、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1.4 变更设计应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1.5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1.6 变更的设计工作应在现场完成。特殊情况,I类变更经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建指”)同意后可回设计院会审完成。

二、变更设计分类及分项

—1— 变更设计分类分项按铁建[1997]125号文办理。其中Ⅲ类变更设计中,一次增减工程费在10万元(站后工程5万元)(含)至20万元的变更为Ⅲa类,其余为Ⅲb类。

三、变更设计原因

3.1 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部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四、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

4.1 由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交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分站长签署意见后,分发建指和设计、施工单位。

4.2 组织现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形成会商纪要。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包干内Ⅲa 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技术部主

—2— 任牵头,建指主管工程师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Ⅰ、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指挥长或总工程师牵头,建指有关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特殊情况,I、Ⅱ类变更设计建指指挥长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领导牵头,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亦可委托技术部主任牵头。

4.3 设计单位按会商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设计由设计院主管总工程师签认,经铁路局批准后报部审批,建指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Ⅱ类、Ⅲa类及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签认,建指审批,总工程师签发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部主任签发包干内Ⅲa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通知单》;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或工地配合组有关负责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抄建指核备。

4.4 若遇紧急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经请示建指有关领导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商纪要并实施,同时按本细则办理变更设计。

4.5 对原设计文件中不涉及工程量和工程费增减的差、错、碰、漏的更正,可由原设计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建指审核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4.6 发生“反复变更”时,应按提高一级分类的程序办

—3— 理。

4.7 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者,设计单位应通报后序专业。

4.8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的预审和技术复杂的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必要时选择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组织复查。定期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和“反复变更”;对隧道连续里程内可能形成的I类变更设计,及早向原概算批准单位报告。

五、变更设计时限

5.1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初审的时限为20天。 5.2 建指组织会商的时限为15天,提交预审意见的时限为7天,审批Ⅱ、Ⅲ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分别5天、3天。 5.3 监理单位审查并批转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2天,组织会商的时限为3天。

5.4 设计单位的设计时限,I类变更设计20天,Ⅱ类变更设计12天,Ⅲ类变更设计7天。按审批意见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的时限:I类变更为7天,Ⅱ类变更为5天,Ⅲ类变更为3天。

5.5 审核施工图和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时限3天。 5.6 变更设计时限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但应经签发通知单的单位同意,并向其他单位通报和说明。

—4—

六、变更设计的费用与支付

6.1 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Ⅱ类和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编制原则计算增减工程费。

6.2 变更设计工程的计量支付按《施工承发包合同》办理。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3 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I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的审批意见执行,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察设计费。

6.4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按铁建设[2003]48号文规定承担费用。

七、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7.1 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影响的工程范围,并附必要的工程量增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费用估算和数码照片。 7.2 会商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7.3 为便于日后变更设计资料的归档,所有变更设计文件纸张的大小,一律使用A4纸。当变更设计图纸较大时,亦应将其折叠成A4纸大小装订。

7.4 《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会商纪要》、《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及《变更设计建议书》的详细格式,请参照本细则所附样式执行。

7.5 变更设计文件一式12份,其中:建指3份、监理单

—5— 位2份、设计单位2份、施工单位5份。

7.6 所有的变更设计图纸,必须有铁道部规定格式的设计标准图标,设计单位应签署齐全、尺寸标注完整、图面清晰;涉及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时,应有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7.7 变更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原则上不准涂改;如需涂改时,必须加盖涂改者的私章,否则退回编制单位重新修改。 7.8 变更设计文件的组成及装订顺序 (1) 《变更设计通知单》

(2)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3) 《变更设计建议书》 (4) 《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5) 变更设计图纸 (6) 变更设计概算表

7.9 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由监理单位统一编号,其余由建指统一编号。编号格式“①②—③”,其中:①—专业简称:分为路、桥、涵、隧、线……; ②—顺序号: 如00

1、00

2、003……;③—施工标段:依次为

1、

2、3……。

7.10 对《变更设计会商纪要》的详细要求

(1) 监理单位宜由总监(或副总监)和现场监理签字,施工单位宜由建指总工或工程技术部长签字,设计单位宜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2) 纪要必须附《变更设计建议书》。

—6— 7.11 各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做好变更设计台帐、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实时管理。

八、附 则

8.1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 本细则由建指负责解释。

附件(4份):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通知单

3.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4.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附件不排页码)

主题词:建设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陈凌副局长,建设处。

柳局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

2005年1月13日印发

打字:易

校对:包其福

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工程变更往往会造成市政工程造价管理难度上升,考虑到工程变更在市政工程开展过程中时有发生,为减轻工程变更给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入手,结合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投资、预算与收益三方面的影响,提出加强工程变革审查及审批力度、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三点建议,希望以此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量及难度的目的,确保整个市政工程的效益。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影响

近年来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工程项目增多,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情况越来越常见,相关单位及人员愈发意识到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以及对整个市政工程建设的影响。由于市政工程多处于复杂的施工环境中且具有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所以可以认为工程变更是无法百分之百杜绝,故对于工程变更可能给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带来的影响,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探究,并思索如何采取有效办法避免或减少其带来的影响,以确保整个市政工程顺利推进,并保障与市政工程相关的多方人员利益。

1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

1.1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主体单位行为导致工程变更

主体单位行为是导致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之一,这里的“主体单位”有业主、承包商等等,而“主体单位行为”则是业主、承包商等等在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这些原因往往与主体单位的主观意图有关)主动做出某些行为令工程变更。

1.2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导致工程变更

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可能是因为施工计划制定前相关人员对施工相关信息的收集不够详尽,导致得到的施工计划缺乏可行性。比如,相关人员在制定施工计划前,未对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需要的设备进行充分了解,导致已有设备无法支持施工计划顺利落实,此时,市政工程就会面临工程变更。

1.3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复杂的施工环境可能导致工程变更

复杂施工环境是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导致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之一,比如,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地质环境比预估中更加恶劣,施工无法持续、顺利地往前推进,此时就市政工程就会面临工程变更。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也同样可能导致市政工程出现工程变更,比如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突然面临暴雨、洪水等等。

2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主要影响

2.1工程变更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投资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工程变更市场伴随着项目施工成本变化,比如当地质环境比预估中更为恶劣时,原本的施工方案无法继续采用,而修改施工方案不仅需加大人力成本投入,后续可能还需要更换更为昂贵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等等,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第二点,当施工成本逐步升高,预算面临超支,需进一步追加资金,投资者将面临较大资金压力,若资金无法跟上,整个工程就有暂停施工任务或暂停部分施工任务的风险,这会令整个工程的推进速度变缓、施工周期延长,而施工周期延长则意味着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风险增加。

2.2工程变更对项目收益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收益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由“工程变更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可知,伴随工程变更项目施工成本很可能会升高,而成本升高则意味着该项目的收益会有所减少,由此可见,工程变更很可能降低整体经济效益,或损害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多方单位及人员的利益;第二点,伴随工程变更次数的累积,项目施工成本将越来越高,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收益则越来越低,当收支失衡严重,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崩盘,不仅令多方利益严重受损,还可能导致范围内社会不稳定。

2.3工程变更对项目预算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预算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预算编制是确保市政工程顺利的关键之一,而工程变更无疑会给加重预算编制工作的任务、提高预算编制的难度,比如,因地质环境更加恶劣市政工程面临工程变更,需要质量更好的建筑材料才能保证市政工程建筑的安全与稳定,此时,原本采购的建筑材料可能无法排上用场,这无疑造成了建筑材料浪费,同时,采购质量更好的建筑材料大大增加整体成本,加重了为项目预算工作;第二点,工程变更次数过多,项目预算会面临预算超支问题,若超支未超出可承受范围内,虽然会对整个市政工程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讲影响较小,若超支超过了可承受范围,该市政工程项目不仅无法取得预期中的经济效益,还可能令相关单位及人员蒙受严重损失。

3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降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影响的建议

3.1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

通过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来避免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变更,是从源头上降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简言之,就是要从工程变更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范围等方面同时入手,通过严格的审查及审批环节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高度把控,削减不必要工程变更,降低工程变更次数,减轻市政工程造价管理负担。在提高审查及审批力度时,可采取以下措施:措施一,对工程变更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高效的审查及审批,简单来讲,如果工程变更程度不深,就可以走相对比较简单的审查及审批流程,以此来加快审查及审批速度,令工程变更尽快开始、尽早结束,从而减少工程变更对较迟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影响,如果工程变更程度深,则应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查及审批,以此来保证审查及审批的质量,减少因审查及审批质量太差导致工程变更无法顺利实施并进一步影响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情况;措施二,设置监管机构或人员对变更工作进行严格监管,进一步提高审查及审批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3.2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

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具体来讲,通过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令工程变更方案更加科学、合理,以此加快工程变更工作的效率與质量,令工程变更带来的影响不进一步扩大,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难度。相关单位及人员要积极探索“工程变更的有效措施”,令工程变更充分发挥它提升市政工程整体质量与经济效益的作用,而不令工程变更沦为拖慢工期、降低市政工程经济效益的罪魁祸首。

3.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控制工程造价

相关单位及人员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此来降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产生的影响,具体来讲就是市政工程投资方和施工方经过沟通协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然后在合同内对工程变更进行约束,如果工程变更在约束范围内,则可不对工程变更进行造价管理,如果工程变更超出约束范围,则需按照合同对工程变更进行造价管理,这样一来,无疑可减少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主要在于加大了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量与难度,对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项目利益与项目预算都有一定负面影响。可通过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带来的影响,可通过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减少工程变更实施不顺影响进一步扩大,还可通过采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为工程变更预留出一定空间来减少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终达到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量及难度的目的,确保整个市政工程的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泽锐. 市政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9.

[2]姚志刚.试析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的影响[J].中国高新区,2018(9):187.

[3]黄碧青.浅析市政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四川建材,2018,44(3):227-228.

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投资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变更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凡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变更等事项,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更单》并按以下程序流程处理解决:

⑴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⑵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但不作为决算依据。

2、建设单位主要审批《工程技术变更单》中的内容为: ⑴工程变更的真实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工程设计变更。

⑵工程变更内容对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以及质量、经济、工期各方面的影响。

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围。

3、《工程技术变更单》引起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明确出资人,明确计费方法,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4、《工程技术变更单》应在实施变更前审批签章,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即成事实后再补办洽商的情况,不允许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变更。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险工程和重大活动)由经办人和工程部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补办。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认可补办的《工程技术变更单》及费用。重大技术变更涉及投资金额大幅增减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参照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工程量增减,所需确认的工程费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单》。

6、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处理方法,参照《工程技术变更单》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7、临时性的施工技术处理需使用建筑机械,事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事由,双方洽商明确建筑机械的型号及数量,确定机械使用的台班费,双方对机械使用的台班数及时签证,不得后补,否则一律不计费用。

8、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程量和计价方式等签证内容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执行招标文件。

第八条 建筑材料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施工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除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报审外,以下建筑材料还需向建设单位申报相应《经济签证申请表》和《工程经济签证单》:

⑴根据设计要求需在砼及砂浆内添加的各种“添加剂”; ⑵设计图纸中没有明确,但施工操作规程、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建筑材料;

⑶施工用水泥和钢筋必须按进场时间如实进行申报,否则在工程计量和决算时将按施工期间相同材料最低价格或建设单位寻访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⑷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如弱电、强电、消防、给排水、空调、通风类材料;装饰类材料;园林绿化及配套类材料;

⑸建设单位要求报审的其他材料。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资料审核,认定品牌、确定价格、确定工作范围。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报验,审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用后报验,否则不计任何费用。

3、投标报价外的配套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另行商定。

第三章 经济签证的管理

第九条 经济签证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如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方能进行经济签证。

⑵施工单位在实施设计变更或采购定价材料前,按程序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施工单位在施工工作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以保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业的单项工程的客观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签证申请仅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经济签证单》为工程决算依据。

⑶经济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程序。

⑷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业主单位指派两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业主代表)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勘察后对符合签证条件的由业主代表审核并提交工程部总监认定,签证人员对经济签证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客观、准确,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工程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并对签证内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⑸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并附上简图,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

⑹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施工项目,经济签证时应注意同工程量清单的比较,如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不可重复签证。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象、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

⑺《经济签证单》在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⑴现场签证变更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办理经济签证;

②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请监理和建设单位办理经济签证。

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管理人员复核后,再由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 ⑶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以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为准),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⑷施工单位在申报经济签证单(申请)时,应申报书面材料一式4份,提交监理单位,按流程办理。

⑸造价工程师应随时到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工作情况,对涉及造价或费用改变较大的经济签证进行抽查,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抽查中若发现申报的经济签证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将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

⑹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需办理经济签证时,由工程监理、工程部、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⑺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建设单位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第四章 变更签证公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工程量造价估算表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4、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纪检、招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批准发生变化的,应由业主(专指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认可,责任自负。

第九条 签证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权限审批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报公司财务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单无效。 第十一条 在变更及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审核把关,若审查不严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假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第十三条 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此前发布的关于签证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变更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变更管理

1 EPC总承包模式简析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合体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进行承包,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成功地运用这种模式能够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的目的。

2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界定

通常总承包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工程变更涉及业主要求的改变,业主要求主要指描述工程的目标(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质量和范围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这部分要求主要反映在总说明书内。因此,对总说明书内容的改变一般为工程变更。

变更的起因,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业主的新要求,所发生的工程变更。二是设计、采购、施工实施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如现场施工条件无法达到要求,或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中说明书要求内容的实施而发生的变更。三就是由EPC承包商根据EPC合同条件第13.2款:“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①加快竣工,②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③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提出并经业主认可的新建议。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在承包商确认收到业主的变更指示后,工程变更才正式确立。

3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

3.1 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业主应提交的项目包括文件;总说明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分为附加工程及额外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业主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

3.2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设计管理是EPC项目的重中之重,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承包商的项目效益。我国应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通常在招标前负责部分设计工作,其设计深度也因项目而异。一般,业主给出的设计深度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EPC承包商需要完善初步设计并完成详细设计。在EPC承包商的设计过程中,承包商设计部可能对业主原来的设计提出了优化建议书(设计变更不影响原工程的各类技术指标),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接受、拒绝或修改建议书的决定。按照国际惯例,EPC承包商提出设计优化给项目带来的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EPC承包商设计部在提出设计优化前应咨询合同部的意见,充分考虑如何从设计优化中获得最大利益。对于设计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EPC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3.3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动;劳动纠纷,当这些发生时EPC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变更申请。

4 EPC承包商在变更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4.1 EPC工作范围定义不明确

EPC虽然已实行多年,但在实施过程中仍会出现业主及承包商对EPC合同的工作范围的理解的模糊。由于EPC合同条款订立的不严谨造成了双方对EPC工作范围的理解有偏差,双方互相推诿,造成了项目实施中不必要的变更的产生,造成费用的增加,严重时造成项目的延误。再一个就是EPC承包商在承揽EPC总承包项目时以拿到工程为目的,缺乏对工作范围的合理评估,特别是承接超出自己能力的工作,造成后期项目实施时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4.2 分包商的变更索赔来自业主前期提供的条件的不确定

在分包商向EPC承包商的索赔中涉及前期业主需要完成的工作如:厂区平整、地下复杂情况等应该由业主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资料。当承包商接到分包商的变更索赔时,发现这些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而在项目运行前期并没有与业主及时沟通,造成解决问题时难以处理,使得EPC承包商无力解决或解决后费用大幅度超支。

4.3 设计变更对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性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于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决定项目的质量高低、成本是否超支,优良的设计会产生较少的后续变更。当分包商提出由于设计变化造成的变更申请时,EPC承包商一般是无法向业主进行索赔,只能自己消化。EPC承包商经常为了赶进度压缩设计周期,让设计提前出图或边出图边干,看似提高了速度实则欲速则不达,造成后期整改工作量大,费用超支。

4.4 分包商变更申请依据混乱,计价偏高

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费用控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思想及业务水平不高。目前的大部分分包商的变更索赔计算只考虑如何多计算费用,不以事实为依据,计算费用时各行其是,不能正确理解定额,乱用定额,把不是一套定额的工程量调整系数互相调用。多套重套子目也常有发生,例如,机械开挖土方已经包括弃土,而有的分包商在编制变更费用时套机械开挖土方,又重套一次推土机推土,这样弃土就重复计算了一次。其次EPC承包商的费用控制人员往往对变更情况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缺乏对工程的跟踪管理,不了解现场情况,闭门造车,依葫芦画瓢,编的预、结算脱离实际。对分包商提供的变更申请的准确性更不能有效审核。

5 EPC承包商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中的对策

5.1 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

变更的一部分形成原因是工作范围变更造成的。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尤为重要。EPC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要对EPC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描述尽可能做到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合同变更。EPC承包商也要对非EPC工作范围内又可能做的事情提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业主,将问题暴露在前头。

5.2 加强变更技巧,善于转嫁变更

EPC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变更与业主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总包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为费用解决创造条件。另外,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将与业主的合同条件反馈到与分包商的合同中,让分包商也承受业主的前期条件变化。当然,前提是一定要有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翔实的支持材料包括地质资料、工程图纸、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

5.3 加强对设计的管理力度,减少设计变更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设计控制中,设计的节约将会带来项目运行的节约。能否抓住设计变更是重中之重。EPC承包商应精心准备、周密筹划,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设计创造良好工作前提。用设计价格来控制设计质量,将设计质量的优劣与投资的节约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深度、改善设计质量,将设计变更降到最低。现场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规范化。

5.4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水平,加强现场变更费用管理

EPC承包商要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个EPC总包商最主要的不是直接研究具体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而是对分包商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管理、优化,提出适合EPC合同的规划和实施的总体原则,准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相关管理人才匮乏直接影响着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和开展。其中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能够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

6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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