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21

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管理,促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辅导机构(以下统称辅导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对辅导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辅导质量。

第五条 市教育局是我市辅导机构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宣教办协助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辅导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辅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辅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教学辅导场所建筑面积必须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辅导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设施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维持辅导机构正常辅导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货币资金(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机构负责人)和教师。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辅导机构必须有专任教师5人以上(含5人),专任教师必须由具有相应科目和相应层次及以上资格的非在职教师担任;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辅导、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举办辅导机构,应征求所在地镇(街)宣教办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申办辅导机构,可先申请筹办;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开办。

第八条 辅导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等字样。一般应按照“市名+镇名+字号+培训中心”的样式命名。

第九条 辅导机构申请筹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举办者向拟办辅导机构所属镇(街)宣教办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租赁教学辅导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多人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镇(街)宣教办收到筹办申请后,经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同意筹办,并将筹办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辅导机构申请开办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筹办结束,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应向镇(街)宣教办提交以下申请开办材料:

(一)《申报审批表》(原件);

(二)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履历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校长(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四)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五)校舍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七)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借场地原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效)(原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流动资金验资和教学设备验资)(原件);

(十)章程及规章制度(原件);

(十一)科目设置、层次及课程计划(原件);

(十二)属多人合作办学的要求有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复印件);

(十三)有饭堂的要求有卫生合格证明 (复印件);

(十四)有校车的要求有校车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五)申请开办报告(原件,需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十六)镇(街)现场调查表(原件);

(十七)教师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十八)教师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局印制的版本)(原件)。

镇(街)宣教办收到以上材料后,验明所有材料的原件,在只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上注明验明原件的时间和经手人。核实材料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对辅导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填写现场调查表,然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的审批

市教育局成立辅导机构审批工作小组,负责全市辅导机构的审批。审批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人事科、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科等职能科室的有关人员。

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材料后三个月内对申请开办的辅导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批准开办的,应说明理由。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上述“三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二条 镇(街)宣教办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辅导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

第十三条 辅导机构刻制印章,应依照《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办理。

第三章 办学要求

第十四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层次和科目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为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按月或每期收费,不得预收费用,不得乱收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学员要求退还学费的情况时,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退费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辅导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辅导机构存续期间,所有校产由辅导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辅导机构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辅导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辅导机构对学生在辅导机构学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辅导机构在接送学生方面应做好交接手续,保留书面交接凭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机构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应当接受市教育局及所在镇(街)宣教办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送所在镇(街)宣教办,由镇(街)宣教办报市教育局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辅导机构每会计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辅导机构应按照规定,参加每年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二年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市教育局可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局应将审批成立的辅导机构名单及其评估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七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机构负责人)、名称、科目、层次或校址,应经镇(街)宣教办审核和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辅导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二)新的举办者身份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合同(需经市公证处公证);

(四)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辅导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五)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资产评估证明。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申请;

(二)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第三十条 科目或层次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科目或层次的申请;

(二)相关师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校址的变更,应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地址的申请;

(二)新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校舍最近使用的安全鉴定书);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校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四)新校舍产权证明材料;

(五)新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租赁校舍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辅导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或者合并:

(一)出现辅导机构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因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学辅导活动;

(三)与其他辅导机构合并。

第三十三条 辅导机构的解散或合并应由市教育局批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时,应妥善安置所招收的学生,镇(街)宣教办和市教育局予以协助。

第三十五条 辅导机构解散或合并,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应退学生的辅导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偿还举办者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辅导机构要求终止办学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确认辅导机构已妥善安排好学生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批准其停办。

第三十七条 辅导机构的变更及解散,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后,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及解散登记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导机构在教学辅导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辅导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登记,擅自举办辅导机构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辅导机构的;

(三)擅自改变辅导机构名称、科目、层次和举办者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六)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辅导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四十一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辅导机构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教师必须专研教材,结合学生原有基础,在授课1—2次后,按照月,季,年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学科教学计划。

2.教师必须提前备课,要留下上课痕迹。每节课都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清晰的教学

过程,要能够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教学结构,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语言要准确,规范,精炼,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

3.课上学生若出现听不懂或太简单或根本不听讲等情况,教师应与教务老师及时沟通。

4.课堂期间不允许接打电话,上网,听音乐,聊天。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一次扣除教师当堂课的20%。

5.保证学生有效上课时间为两小时,学生中途休息不得超过10分钟,教师有义务及时找回学生配合上课。若老师有突发事情,请提前告知学管师,进行协调处理。

6.关注每一个学生,及时疏导学生课前的情绪,要调动起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作业布置要难度适宜,份量适当,要针对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精心安排。对于所布置的作业未完成的情况,要及时与学管老师沟通。

7.教师不得无故请假,教师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学管老师,并且在下周找合适时间并说服学生补上本次课。

8.遵守上课时间,迟到的时间最好能在当次课补齐,若果不能不齐下次课必须早来或晚走补齐。

9.教师不得单方加课、调课等,如有需要必须通知学管老师,由学管老师和学员家长及学生进行沟通;不能私自与学员约定上课,不能默许或随意带外来人员旁听课程。

10.教师每月负责给学生做月测评,上课时间有限的,给学管留下试卷让学管安排学员考试,试后教师负责对学生卷面进行分析。 11.每次课后教师需将教案及时交回。

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眼见着寒假即将来临,为应对即将到来的“补课旺季”,各大教育辅导机构也开始招兵买马了。然而,由于近两年教育局严查在校教师校外辅导,现如今的辅导机构老师,大多数是由相关专业的师范毕业生或是在校大学生兼任。如果你也有特长,并有相关教学经验的话,不妨可以应聘试试。以下是一份应聘辅导机构英语老师的简历,有需要的,可以参考借鉴。

XX的个人简历

基本信息

姓名:XX 性别:女

年龄:21 学历:本科

所在院校:江苏师范学院 专业:英语语言文学

联系电话:152XXXXXXXX 邮箱:xxxxxxxx@qq.com

求职意向

意向岗位:小学英语辅导老师/英语家教

薪资要求:面议 到岗时间:随时

专业技能

201X年6月,以XXX分通过大学英语6级考试。多次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大赛,并取得优秀的成绩。本人听说能力不错,能较好的运用英语对话。同时,有一定的英语写作功底。

工作经验

工作时间:2014年6月~2014年9月

所在单位:XX教育机构

担任职位:班主任兼英语老师

工作描述:负责日常小学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及班级管理

自我评价

本人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扎实。在三年的综合测评中,成绩居于年级的前列,并多次获得校级奖学金。此外,我还注重教师技能的培养,积极参加各种教学实践活动。此外,我还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了家教。通过实践,我不但对小学教材和小学生心理特征有了一定了解,而且从中学到了不少教师技能,如怎样掌控课堂,如何合理安排一节课的内容等。

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工作中的几点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为了把回访教育工作做好做实,一是每年年初,我们都会对回访教育工作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要求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时刻关注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区纪委审理室,做到动态管理;二是委局专门成立了由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纪委、人事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回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审理室直接负责此项工作。三是每年开展回访教育工作前都制定了

1 《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方案》,明确回访工作目的和要求,确定回访内容、形式和对象,为回访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垫定了坚实的基础。

2、多种方式回访,广泛听取意见。一是由委局领导带队,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和受处分党员干部单位领导、党组织负责人一起对严重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进行走访。二是采取互动的方式,由基层纪委上门对辖区内受处分的普通党员干部进行上门面对面回访,并要求把回访情况及时上报。三是直接找受处分人员本人进行回访,面对面地听取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肯定其成绩和进步,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四是通过走访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认真倾听他们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评价,确保真正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存在的困难。

3、深入开展教育,积极开展帮困。三年来,我们对2008年-2010年的 名受处分党员干部中的 名进行逐一的回访教育。在回访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坚持办实事、动真情,以情感人;坚持讲政策、讲纪律,以纪教人;坚持通过面对面交心谈心活动,真正与其成为互通心声的知心朋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激发他们重树干事创业的热情,使其深切感受到组织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从而激发他们的热情,唤回党性的回归。

4、明确回访对象,正确运用回访结果。每年年初,我们对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进行清理,将科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作为必访对象,对处分不服,对组织产生对立情绪的党员干部作为重点回访对象。在回访中注重有针对性的向被回访人员提出建议,并作出回访结论,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回访教育中,我们始终坚持回访教育与鼓励疏导帮助相结合,与执纪监督相结合,与教育防范建章立制相结合,在回访结束后,将被回访人员的处分决定、回访谈话记录、单位对其思想和工作表现鉴定等材料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建立回访教育档案,作为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效。

1、开展交谈式回访,消除其自卑心理。交谈式回访主要是通过谈话的方式,借助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让违纪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性质,深挖犯错误的思想根源,并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振作精神,吸取教训,找回自信和勇气。如有一乡镇的副职因在一次工作中负有领导失职责任受到处分,调到其他乡镇工作,受处分后背上了思想包袱,工作、思想都很消极。在回访教育中我们语重心长的与其交谈,指出犯错误不等于没有能力,绝不能因为受处分而自暴自弃,更不能懈怠自己的工作。通过交谈,他本人深受感动,工作勤恳努力,还主动提出愿意到更加艰苦的地方去磨练自己。

2、开展推荐式回访,因人而异调整岗位。推荐式回访就是将回访工作与干部考察相结合,将工作表现突出且已改正错误的同志,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委以重任,将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改善工作环境。如一兽医站站长因违反党的纪律受到处分,变为一般干部,受处分后,他不悲观、不失望,工作迅速调整角色,苦干实干,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认可,我们通过回访了解到情况后建议组织部门可重新启用这样的人员。

3、开展互动式回访,整合力量作好教育工作。互动式回访就是区纪委监察局要求乡镇(街道)纪委,对辖区内受处分的普通党员干部确定专人进行定期上门回访,实行回访责任制。由于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动态了解得比较清楚,在防止基层党员干部自暴自弃,再次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上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通过定期找其谈话,到家庭了解思想动态,提供必要的生活及事业上的帮助,同时我们也及时掌握了回访情况,做到动态管理。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1、部分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回访教育重视不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是提高回访教育的关键所在,

4 只有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积极主动谋划、协调、落实,才能使回访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效果。但现实是部分单位认为回访教育只是区纪委的事,他们只是被动的配合,没有主动谋划。

2、相关单位协调不够,受处分人员诉求落实难。受处分人员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得到落实,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是我们回访教育工作的目的和成功。目前,组织、人事、民政等单位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还没有完全做到开展回访帮教与干部考察使用、与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

3、回访教育方式方法上有待进一步加强。提高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作风转变是回访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目前回访教育工作,我们发现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之后收到来自家庭各方面的压力造成心理负担较大较重,心态还未调整好,工作积极性不高,对此,我们是在摸索中开展工作,要做到驾轻就熟,游刃有余,我们将采取集中培训、个案指导等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加强与其他区市县的交流,使我们不断的学习和总结工作方法,让与回访教育人的谈话更能让其易理解、愿接受,使回访教育工作更加完善化。

四、下一步开展回访教育的几点思考。

1、把回访教育与反腐倡廉教育相结合。把回访教育作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融入到反

5 腐倡廉的大宣教格局之中,通过灵活的回访教育方式,把党纪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心理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增强了反腐倡廉教育的感染力和亲和力。

2、把回访教育与疏导帮教相结合。针对不同的错误性质及处分情况,对受处分人员采取不同的回访方式,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心暖人,力解思想“疙瘩”,使受处分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把回访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回访教育中多听取受处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查找相关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帮助其积极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把回访教育与办案工作相结合。将回访教育作为案件查办的延伸环节,通过回访教育来监督、评议执纪办案的情况;通过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变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

5、把回访教育与排忧解难相结合。在回访教育中努力做好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克难勇进、励志创业。

6、把回访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与组织、宣传等联合起来开展经常性地电教片、党政纪条规、廉政警示影片宣传,进行舆论回访,让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使犯错误或有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都受到警示。

7、把回访教育同领导干部考评相结合。将回访教育同组织部、人事局的民主测评工作结合在一起,在考核受处分党员干部德、能、勤、绩、廉的同时,突出对其改正错误的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作风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作为解除行政处分工作、恢复党员权利工作、提拔任用的依据。

辅导机构教师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设置原则与渠道:因人设岗,量才录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开辟渠道,广做储备。为优秀和负责任教师提供稳定长久平台和更多薪酬福利机会。

2、教师以及教学人员薪酬奖励组成 (1)基本工资(全职、按月计算)

基准工资700元。

全职教师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700元,试用期考试合格后录用为全职教师。试用期课时费18元,试用期后基准课时费20元,教龄每增加1年,课时费增加1元,最高25元。

(2)工龄工资(全职,按月计算)

每月50元,满2年后,自第三年起, 在原有基础上,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增加100元,最高300元。

(3)全勤奖(全职)。

每月70元。当月有缺勤、迟到情形,均不予奖励。 (4)职务补贴

教研组长每月补贴100元;校区主管200—500元。 (5)兼职课时费

10人以下班级,每课时25元;超过10人,每增加1人,每月补助20元。 (6)续班/招生奖

续班率超过80%,每生奖励40元,超过90%,每生奖励50元。上述奖励按照全年班收费或累计达到全年收费标准。

户外招生报全年班,每生次奖励50元。家长到校咨询报名,全年班每生次奖励课程顾问20元。

参与户外招生的兼职教师,半天补助20元,一天补助40元。 公益活动等招生另行规定。

(7)所带班级学生在校段考、期考成绩达到特优及满分者,每人次分别奖励10元、30元;语文按照优秀和特优执行。

(8)电话教学补助

电话教学作为一项教学常规,每月每生至少进行一次电话教学。问题学生自行提高频次。须认真填写电话教学单,每月底上交检查。随工资发放。如未按时交电话教学单,取消当月电话补贴。

电话教学时,每生每次时间不低于4分钟。

电话教学单须如实填写,学校对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取消当月电话补贴,当月电话教学成绩记零。 教师每月发放电话教学费用,按照每月每生次3元标准补助。

备注说明:电话教学内容,既可以在电话里,为学生补缺补漏,也可以对学生所学知识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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