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2022-08-27

第一篇: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xx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进一步促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

第二条考核主体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范围

全校在职专(兼)职、见习辅导员

第四条 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6个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聘用关系。学院在试用期结束前1周,向学生工作部报送考核材料和是否聘用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见习期考核

见习期1年,见习期间除完成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外,还应获得2项基本资质:①《形势与政策教育》试讲合格;②获得以下3类认证的其中1项(劳动部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资质、劳

1动部国家职业指导师三级(及以上)资质认证、学生素质拓展指导相关培训认证),并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者,警示期为半年,警示期内不享受辅导员津贴,不能参与校内评优评奖;不合格者,中止聘用合同。学院在见习期结束前1个月,向学生工作部报送考核评审材料予以审核,由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不合格者,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聘期考核

第1聘期届满时,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参考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不续聘。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合格者,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第八条考核内容

一、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素质;团结协作精神、全局观念;个人修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担任《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不少于2课时/周。

三、日常事务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落实好各项日常事务服务管理工作。

四、 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帮助学生树立健康人格。咨询辅导时间不少于2课时/周。

五、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和职业生涯规划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咨询辅导时间不少于2课时/周

六、素质拓展指导。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方面引导广大学生,帮助同学们全面成长。指导时间不少于2课时/周。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考核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辅导员在《xx大学学生辅导员考评量表》中填写自评分,同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提交述职报告。(10%)

二、学生评议: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参与教务系统学生评教。(30%)

三、学院考评:由学院对辅导员进行评议,填写《xx大学学生辅导员考评量表》。(30%)

四、职能部门考评:学生工作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评议。(30%)

第十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认定,组织人事部、学工部、学院各自存档,作为辅导员岗位津贴、评优评奖、外出学习交流、定岗定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兼职辅导员考核不合格不再担任辅导员工作。

第三章聘任晋升

第十一条职员、管理岗聘任晋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参照《xx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聘任标准执行。将《形势与政策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纳入聘任晋升所需课时量认定范围。将取得劳动部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资质、劳动部国家职业指导师三级(及以上)资质认证、学生素质拓展指导相关培训认证,并完成相应工作量作为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

第二篇: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

第四条 学校对辅导员的管理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来实施。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由学工部门负责,学院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围绕学校培养人才这一中心工作,根据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心理等特点,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使大学生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扎实、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 辅导员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形势与政策教育。组织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信念。

(二) 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人生观、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纪校规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三) 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指导,抓好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鼓励学生考研读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沟通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育改革和开展教书育人的工作。

(四) 在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习、考试、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工作环节中,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措施保障工作以及纪律、安全、诚信等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上述任务。

(五) 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目标,结合本学院、本专业特点,制定本年级(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期末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六) 抓好学生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大力培养积极分子,大胆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充分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成功成才中的作用。积极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各项有关工作。

(七) 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姓名、家庭情况、思想品德、心理动态、个性特长、健康状况,分析和研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适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工部门,保证全校学生工作和学生动态信息的畅通。

(八) 负责做好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学生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学生个人达标综合考评手册》,严格按照排名进行评优评先活动。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等扶贫帮困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九) 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各方面的信息,指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大胆纠正不良倾向,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学校的稳定。

(十)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辅导员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对于要求以书面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不得漏报或瞒报。

(十一)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和其他有利于学生成才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二) 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创业教育和就业推荐工作。全校辅导员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并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毕业班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十三) 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十四) 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工作人员、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的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来执行。

第三章 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

第八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深入宿舍、深入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辅导员应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因紧急公务或生病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对待学生不公正;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克扣学生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聘 用

第十一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配置合理、精干高效、结构优化、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强、品德高、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本科、硕士毕业生和党员教师以及党政干部中选聘。

第十二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中的一部分,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我校专职辅导员与学生比例总体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保证每个学院的每一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符合如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具有坚持真理和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 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 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 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 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高,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六)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新招聘录用的专职辅导员,除应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 中共党员;

(二) 在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职务,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三) 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招聘考核按《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招聘管理办法》进行。在职人员调入、转入辅导员队伍必须经过学校职能部门考察和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选配条件挑选,报学工部门备案,但连续任期不少于2年。同时,要保证其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时间投入。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要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按学校师资培训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考察观摩、学习交流活动,通过深入社会,了解国情,开阔视野,交流学习,拓宽思路,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时效性。

第十九条 新任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安排的业务培训,内容包括辅导员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途径、方法和特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以及政治立场、思想修养、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等学习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工作,并提供一定的保障,在经费上应给予资助(按学校有关文件为准),在分配及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在工作满四年后可以申请报考研究生、博士生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学校根据其工作成绩及考核情况,可优先推荐其报考、录取攻读硕士学位。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同等学历研究生班和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结合《广西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进行。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成绩作为辅导员评优、职务职称晋升、优先推荐报考攻读硕士学位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必须调离学生政工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校学生工作部门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待 遇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属于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教师,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辅导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可参加评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为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学校在辅导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含内部文件)的规定上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专、兼职辅导员享受学校规定的职务补贴和书报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任期满3年,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辅导员考核达称职以上(含称职)的,享受副科级待遇;任期满5年,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及辅导员考核达称职以上(含称职)的,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三十条 担任分团委书记的辅导员,任职期间可享受正科级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职学工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并缓聘职称两年。

第三篇:XX大学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讨论稿)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适应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的需要,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和对学生的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学校稳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值班职责

1、值班期间入住学生宿舍,坚守岗位,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2、深入学生宿舍,听取、反映学生对宿舍建设和学校工作的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3、走访学生宿舍,检查和指导学生宿舍学风建设和文明寝室建设;

4、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与学生的交流、谈心工作,特别是对个别重点人员的谈心工作;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汇报学生宿舍出现的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5、对宿舍中违背社会公德、文明风气、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视情节报相关部门和学院予以纪律处分;

6、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在楼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党员服务站在宿舍开展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7、加强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联系,推动形成对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合力。

二、工作规范

1、工作日每天晚上7:00到岗,第二天8:00离岗;周末和法定假日上午9:00到岗,第二日上午8点离岗;

2、值班期间在值班楼栋逐层巡查;

3、组织宿管会和学生党员服务队同学进行宿舍学风文明劝导;

4、热情接待值班楼栋学生来访,认真记录、处理和汇报学生反映的问题;

5、及时妥善处理值班楼栋学生的违纪行为及突发事件。

三、实施和管理

1、组织及人员安排

学工部(处)根据学工人员配备情况下达值班工作时数任务,各学院上报具体参与人员名单及次数,学工部(处)整体协调并列出学期整体值班表,各学院

根据值班表安排辅导员按时入住值班。

2、检查

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的工作情况由学校学工部(处)进行检查。学工部(处)同时听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对辅导员入住值班工作情况的评价和反馈。

3、考核

辅导员进学生宿舍的工作纳入辅导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物质保障

由学工部(处)和后勤服务公司提供辅导员值班室的住宿和必要生活设施。

第四篇:安徽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考核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专兼职辅导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辅导员考核以《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为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

三、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辅导员考核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在辅导员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校、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

1、自我总结: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对照《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向所在学院党委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2、学生测评:占40%。各学院党委组织学生对辅导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数量不低于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学生测评要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或走形式;

3、学院考核:占40%。各学院党委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考核组,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辅导员考核测评表》,结合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辅导员进行考评;

4、学工部考核:占20%。学工部对学院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工作考勤情况进行测评;

5、学校评优:学校成立由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团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考核组,在前期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申报材料和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评优。

6、公示审批:学生工作部对评优结果进行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

四、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六条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学习深造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优秀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出色完成辅导员工作任务,并在测评中位居学院辅导员总人数的前25%;

2、所带班级曾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同等条件下,当年所带班级获校“十佳”班集体、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应优先推荐;

3、所带班级学生在本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4、本内,本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辅导员标兵”的评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评:

1、任职期间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

2、任职期间获得一次“优秀辅导员”称号,同时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本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

第十条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考评成绩低于60分;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辅导员,扣除其当年全部辅导员津贴,属于按新规定从应届毕业生中选留的,必须予以辞退;属于在新规定之前聘任或转岗的我校原教职工,必须予以解聘,并将关系放入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办法自动废止。

第五篇:八、暨南大学辅导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以下简称“辅导员”)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和政治辅导员(含专职、兼职)。

第三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辅导员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和稳定工作的重要队伍。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 辅导员(专职、兼职)均实行聘任制。辅导员的编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党〔2006〕24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粤机编办〔2002〕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50(1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专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对象不得重合,专、兼职辅导员配备总体要求是三分之二为专职,三分之一为兼职。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工作量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而定。刚参加工作的专业教师和机关干部安排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期间,其工作职责等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六条 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与各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涉及学生事务的重大问题,辅导员必须即时向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报告。

第二章 录 用

第七条 辅导员应同时符合如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判断力,具有坚持真理和服从真理的政治品格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品德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

(四)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工作勤奋,自觉性比较强,作风深入扎实,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六)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八条 新招聘录用的辅导员,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在大学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获得过表彰和奖励;

(三)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四)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录用辅导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招聘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核定配备人数后向人事处申报录用指标;

(二)人事处核准指标后通报学生工作部(处),并发布招聘公告;

(三)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考核名单;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以及有关学院负责人组织联合考核组,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心理测评和实习考察;

(五)联合考核组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结果以及实习的表现,确定录用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在职人员调入、转入辅导员队伍,以及辅导员的升职定级,必须经过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考察,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使命,是围绕学校培养高素质公民这一中心任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大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公民。

第十二条 专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在年(班)级学生工作计划和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二)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

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理想和人生观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民主法制以及校规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增强道德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

(五)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方法指导,抓好学风班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注意增进学生与任课老师和学院领导的联系,配合教师做好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党团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才和学生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在大学生中培养、发展党员。

(七)严格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校纪,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善于表扬好人好事,大胆纠正不良现象,及时查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在本单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评优和奖学金发放工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指导本单位学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选拔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九)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辅导,认真做好个别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以及协助申请助学贷款、催促按时还贷等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引导学生增强进取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

(十一)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毕业班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等。

(十二)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党章》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手册》的要求,协助做好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及其它工作。

(二)具体分管本单位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依据校规校纪制定本单位学生工作的各项教育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期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布置检查落实;负责本单位期末工作总结。

(四)抓好本单位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并认真做好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学生进行政治学习,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培养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抓好学生党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七)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组织,指导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努力建设本单位优良学风班风,指导学生开展“文明修身”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

(九)抓好本单位党团建设进学生公寓工作,开创学生党建、团建工作新局面。

(十)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负责或参与处理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对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四章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奉行如下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作风: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勤奋工作,学以致用;

(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四)严格管理,精于施教;

(五)情趣健康,以德育人;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七)秉公用权,公正廉洁;

(八)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九)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第十五条 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深入课堂、宿舍、班级和其它学生活动场所;凡学生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级大会、集体活动或集会,均应主动自觉到场。辅导员应当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学生有关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非因紧急公务或生病不得缺席或请假。

第十六条 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

学生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紧急、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种政治性事件,各种非法集聚会、示威、上访、游行、静坐和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

(二)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

(三)学生伤亡事故、学生严重伤病住院;

(四)学生打架斗殴现象;

(五)学生违法或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火灾以及灾情隐患;

(七)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

(八)学生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服务、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

(九)学生出走、失踪,或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学校,或未按时注册,或请假后未按期归校;

(十)学生家庭发生天灾人祸,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十一)学生参与各种非法串联、非法组织活动;

(十二)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以及非法组织对学生进行渗透的情况;

(十三)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四)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响;

(十五)学生权益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

(十六)学校和学院要求汇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汇报,不得漏报或瞒报。

第十七条 实行学生信息报送责任制。政治辅导员为年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学院副书记为各学院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校部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的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

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汇报。

第十八条 学生信息报送的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含电子文件)、表格汇报、召开座谈会或汇报会汇报等。

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辅导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

(四)偏听偏信,不实事求是;

(五)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

(七)克扣学生奖学金或困难补助;

(八)索取或接收学生和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九)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辅导员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院专职毕业班辅导员在校内辅导员岗位进行轮岗换岗,通过干部交流的方式调动辅导员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

(一)一般在6月份组织实施,7月份完成。

(二)由学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会同有关学院党总支组织实施。

(三)依据民主集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轮岗换岗。

在学校各级干部换届工作中,辅导员竞聘上岗,按学校有关实施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进行轮岗、换岗,按干部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

辅导员培训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以及其他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知识。

辅导员的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上岗培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进修、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参加党校或行政学院的学习;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并提供一定的保障条件,在经费上应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依学校有关文件办理),在分配和安排工作任务上给予适当的照顾。

学校和各院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均应创造条件增加辅导员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民情的机会,组织、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的进修要严格依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一) 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须来校工作满2年以上。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2.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4.申请再次学历、学位脱产进修时间间隔未满2年。

5.近3年来有1年或以上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四) 凡申请进修人员,下载、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列出一定经费用于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及奖励辅导员的优秀的学生工作科研成果。学生工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立项和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活动;辅导员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依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辅导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老师与学生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转正考核、考核和任职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转正考核在见习期满后进行;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任职考核在担任新的职务之前进行。

对辅导员实施考核的主体包括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院系的党政领导,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专职辅导员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党总支副书记的考核列入学校部(处)领导的考核范畴,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勤奋,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师生评价好;积极参与科研工作,能满足学校关于科研工作量的相关要求。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且有一定成绩。

基本称职:基本上能够做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失误,或有违法与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辅导员,可按名额推荐作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评奖人选,可优先安排参加脱产培训或外出学习考察。

第三十三条 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辅导员,一般应调离学生政工岗位。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辅导员均须有一定的试用期。具有本科或双学士学位的试用期为一年,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予以按期转正,基本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不能胜任辅导员岗位职责者应解聘。

第七章 待 遇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经批准可以到学校保密室和其他职能部门阅读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内部文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和提高个人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系列职称。

第三十七条 辅导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的职务晋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核定工作量,如超过核定工作量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发给补贴。

(一)专职辅导员不满工作量者,可由承担一定的行政工作或教学工作补足。

(二)专职辅导员兼学院分团委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并指导学生会工作的,按每周1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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