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论文范文

2024-04-12

水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目前我国公路隧道工程渗漏水防治工作中的渗漏水问题尤为突出,严重阻碍了整个公路隧道发展的进程。为了有效解决渗漏水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渗漏水防治方法,加强公路隧道工程质量管理,为公路隧道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隧道;渗漏水;成因分析;治理措施

前言

公路隧道渗漏水会严重影响结构的稳定性,易导致隧道衬砌结构受损、隧道耐久性降低、配套机电设备异常运行等问题,严重时伴有地面及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现象。随着道路车流量的日益增加,人们对隧道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渗漏水治理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渗漏水问题。

1公路隧道渗漏水治理的基本思路

渗漏水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一般按照“防、截、堵、排”的思路,采取多重措施以全面解决渗漏水问题。(1)“防”:隧道衬砌及防水层为重点考虑对象,要以可行的方法切实提高其防渗能力,从源头上避免地下水及路面积水的渗入。(2)“截”:即阻隔水的流动,例如增设排水沟、封闭渗漏点等均是常见的截水方法,在切断水的流动路径后,避免其侵入隧道结构。(3)“堵”:经检查后,确定公路隧道渗漏水区域,以灌浆、喷涂混凝土、增设堵水墙的方法实现有效的封堵。(4)“排”:根据公路隧道的结构特点和渗漏水的具体情况,修筑排水设施(排水沟、边沟),提高排水效率,将衬砌、路面结构等部位的积水快速排至指定设施内。良好的排水设施可减小隧道衬砌的水压力,也可避免路面结构积水过多而导致翻浆、冒水等问题。

2公路隧道工程渗漏水原因

2.1水作用、围岩因素

水作用水的参与会导致岩土体的性能受到影响,从而降低围岩的强度,此外地下水还会从衬砌薄弱的区域入侵,从而造成渗漏水现象。对于富水区域,由于地下水的物理、化学、力学作用就会使得围岩条件朝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在长期的作用下,就会产生渗漏水现象。水流动的通道是由围岩结构所提供的,尤其是围岩破碎的区域,如果在这些区域地下水较为丰富,地下水就会沿着破碎围岩所形成的通道进行流动。围岩的孔隙通常能够为地下水的聚集提供条件。在隧道中一旦发生渗漏,往往就会形成较大的水流量。

2.2使用的防水材料质量不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逐渐增加,对于防水材料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防水材料行业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部分防水材料的厂家由于缺乏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导致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在市场中,防水材料质量不合格,使得防水工程的质量不达标,对公路隧道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2.3设计及施工不合理

设计及施工不合理极易造成隧道工程渗漏水,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设计及施工方案,保障隧道工程施工的顺利推进,使每个环节都能够有效衔接。另外,也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法,真正做到合理化和科学化,确保施工的每个环节和管理制度相结合,保障隧道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推进,避免出现渗漏水现象。

2.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

隧道工程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安全管理放在重要的位置。安全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的因素很多,在设计过程中,应该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环节,施工单位应该予以充分重视,及时完善安全监督部门的制度,调整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增强施工人员的渗漏水防治设计优化意识,促进渗漏水体系的有效实施,从而顺利推进公路隧道工程的建设进程。

2.5隧道工程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

在隧道工程实施过程中,技术的合理化、科学化使用直接影响整个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如果施工人员的技术不过关或者技术运用不合理,就可能使整个工程出现问题,施工质量降低。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制订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使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2.6施工作业人员缺少责任意识

施工人员是隧道工程的核心力量,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部分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较差,相关的安全意识也不足,对施工问题的认识处在较低的层面,种种因素导致施工人员管理难度加大。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尽可能提高施工人员的认知水平,使他们对公路隧道工程有更为准确的认识。

3公路隧道工程渗漏水防治措施

3.1 加强初期支护

在整个公路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整个施工过程。为了有效提升隧道工程的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施工单位要加强初期支护,使水环境对工程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了有效加强初期支护,技术人员必须采用合适的支护技术,提升支护效率,从而有效提升工程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3.2 加强排水系统构建

排水系统的合理构建对隧道工程的渗漏水防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排出积水,减少渗漏水风险。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因地制宜地设计科学合理的排水系统,使排水系统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3.3 提升防水性能

为了有效解决公路隧道工程渗漏水问题,提升工程的整体防水性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贯彻整个工程,把防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其中,防水板的质量是防水性能达标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切实提升防水系统的可靠性。

3.4 加强裂缝修补和渗漏水的防治方法

(1)表面封闭法: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无明水的点渗或面渗,裂缝宽度一般不大于0.2mm,通常会利用混凝土表面的细微独立裂缝或者网状裂纹的毛细作用,以此有效吸收低黏度和具有良好渗透性的胶液,从而对裂缝通道起到很好的封闭作用。(2)压力灌注法: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水的点渗或面渗,裂缝宽度一般大于0.2mm,通常会利用一定的压力将裂缝修补的胶液或者注浆料灌注到渗漏点、面或裂缝腔内,对结构缺陷进行有效的补强,起到很好的封闭作用。(3)填充密封法: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为裂缝宽度大于0.6mm的无渗水缝,一般会沿着缝的走向进行切割,切割成U型槽,并在槽内使用填缝材料进行灌缝处理,最后用防水材料进行封闭处理。(4)凿槽引排法:这种方法针对的是环向缝漏水和出水时不含泥沙的情况,一般会沿着缝的走向进行切割,切割成U型槽,并在槽内安装接水盒,从而排出渗漏水,最后用防水材料进行封闭处理。

4渗漏水防治优化设计

凿槽引排存在以下缺点:首先,工艺复杂,需要用切割机在裂缝两侧各切割一条诱导缝,再用电镐凿槽;其次,凿槽底面平整度难以精确控制,接水盒不易安装平整;最后,引排管需要通过在路面下设置横向排水盲沟接到隧道中央排水沟,势必会凿除路面,影响通行。针对上述凿槽引排法的缺点,对该方法进行优化。首先,接水盒直接沿衬砌表面铺设,省掉了工艺复杂的凿槽工作,并且接水盒底面平整,便于周边密封,提高防排水功效。其次,建议在设计阶段对电缆沟进行优化,在电缆沟底部增设排水沟,引排水可引入电缆沟底部排水沟,而不需要凿除路面引至中央排水沟。

结束语

综上所述,渗漏水是公路隧道较为常见的病害,威胁到隧道结构的稳定性和行车安全性。对于渗漏水问题,必须明确实际类型和渗漏水程度,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加以处治。

参考文献:

[1]徐志学.特长公路隧道渗漏水病害及治理分析[J].交通世界,2019(22):108-109.

[2]彭培宇.高速公路隧道滲漏水成因与预防措施研究[J].交通世界,2019(12):111-112,122.

水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主要指在水资源(水权)运营中,一方面是水资源及水环境免受破坏(污染),另一方面是水源地及涵养水源区的保护。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是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必然是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公众参与保护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和协同合作原则。

[关键词]水资源;水环境;基本原则;水法

On the Protectionof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Environment

Xu Hongxia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y, Yueyang, Hunan 414000)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 water environment; basic principle; Water Laws

“水法是调整水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它包括水权、水的规划、使用和保护、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防汛及防治其他水害、水事纠纷的处理、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方面的内容”。①水资源(水权)运营,是通过政府法律、政策等引导,主要通过市场配置手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保护(节约)各环节的制度(机制)的运营过程,是水资源(水权)运营主体对水资源(水权)产业化经营的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的运作与经营活动(姚金海,2006)。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主要指在水资源(水权)运营中,一方面是水资源及水环境免受破坏(污染),另一方面是水源地及涵养水源区的保护。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是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必然是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公众参与保护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和协同合作原则。

水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水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准则,体现了水事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水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水事法律体系的靈魂,决定着水事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M·D·贝勒斯,1996,张文显译)。水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水法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水资源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水法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水法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水法立法之局限(汪劲,2006)。

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既可以直接明文确立于立法之中,又可以间接通过一个或几个具体法律条文分别表现。根据当今世界各国水资源现状与发展趋势,虽然一定时期水资源的重点不同及其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不同,各国水法立法对基本原则的解释与认识也有所区别。但对水资源实施重点保护,贯彻社会、经济、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综观世界各国及我国水事法律的规定,特别是我国水资源现状与发展趋势,可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归纳为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及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和协同合作原则等五项。

一、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一)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的含义

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种发展决策中将社会、经济与环境、人口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它是“协调发展”,侧重于当代人发展的修正。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是从纵向关系上将社会、经济与人口、环境发展关系的角度,主张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社会活动及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资源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显然,它们侧重的是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可永续发展(陈泉生,1999)。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概念包括两个重要的内涵,第一是需要,尤其是应当将世界上各国人民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考虑;第二是限制,即在环境满足当前以及本来需要的能力上对技术和社会所予以的限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求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较好地生活的愿望;要求促进和鼓励在生态可能范围内的消费标准和合理实现、所有人均可向往的标准,要求应当从提高生产潜力和确保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两方面满足人民需要;要求应当尽可能地降低非再生资源的耗竭速率以减少对将丧失选择的防害;要求保护动植物物种;要求将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然因素的不良影响减少至最小程度,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WCED,1997,王之佳等译)。

现在各国均将谋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实施国家计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21世纪议程》早已明确指出:“为了有效地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每个国家的政策和实践中,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可实施的、有效的,并且是建立在周全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理基础上的法律和法规”。②可持续发展已作为人类识别传统发展方式和开拓当代文明(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必须“确立一种可以长期保持生态稳定和经济稳定的条件”的发展道路。③

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在于协调,目的是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协调处理好资源的开发、投资的方向、技术开发方向以及国家机构的变化关系等,以增强目前和将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愿望的潜力;将经济、社会、人口、资源(水资源)与环境(水环境)的关系全面协调处理好。

(二)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不属于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它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水法(水事法律)与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对编制有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政策、计划的指导思想方面,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同时发挥政府(计划)与市场两方面作用,克服与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对水资源问题的缺陷。人们“主要的制度选择经济表现是政府规制,还是所谓的市场调节,或者说,是依靠政府税收基础上的供应,还是依靠市场谈判和合约来供给”。④毫无疑问,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必须同时发挥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关键是政府的各项计划与决策之中,必须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置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倡导生态文明,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所谓循环经济型社会,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回收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范要求的方面发展。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要求,是将环境控制的重点从“末端”对污染物的控制转向“源头”和“全程”对可能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实行减废管理,以减少上述各个环节中产生的废弃物进入环境,同时再生利用各类回收的资源和能源,最终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对水资源及水环境的污染控制與治理。当然包括水的污染处理与再生利用。

3.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列入其中。现在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用绿色GDP的方法取代传统GDP,以衡量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传统GDP的计算方法相比较,绿色GDP的计算方法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减去自然部分的虚数和人文部分的虚数,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发展的内在质量和水平。“对GDP的改革,简而易之就是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本的损耗,为经济发展提供‘更绿色’的衡量方法,在这个‘绿色核算’的衡量框架中反馈出自然资本的相关信息”。⑤同时,GDP的考核,必须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状况结合起来,这是中国水资源危机现状与趋势所决定的。“在现实社会及经济发展中,由于水资源供求日益紧张和江河水资源污染日益严重,各种因水产生的问题与矛盾越来越突出”。⑥

二、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

(一)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的含义

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为避免水资源公共品发生“公共用地”悲剧,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克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必须贯彻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第一是水资源及水环境受破坏(污染)的治理费用(外部费用)要由受益方承担,即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主要是对水资源及水环境影响破坏的企业,同时包括消费者消费使用水过程中对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影响负担治理费用,“谁污染谁治理”。第二是水源地及水源涵养区保护必然要使一批人的利益受损,凡是江河水资源利用受益方都应对其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水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并非无偿占有与使用。“水资源的无偿使用, 意味着作为水资源所有人的国家的一部分财产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丧失,即水资源所有权在法律上未能得到真正实现”。⑦国家凭借其水资源所有权,向取水者收取水资源费是国家对水资源行使所有权的本质体现。它包括对水资源耗费的补偿,对水生态影响(如取水或调水引起的水生态变化)的补偿,以及促进节水、保护水资源及水环境的投入。国家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生态移民补偿),给予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区保护居民利益补偿。

(二)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受益方对受损方利益补偿的适用主要表现在水资源费(税)和水环境保护的费用负担方面,现在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费(税)和水环境费(税)制度,因此可以说这项原则是具有法的拘束力的原则。它的具体适用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实行开发利用水资源补偿费(税)制度。一方面向水资源的所有人(国家)支付相应的水资源使用费(税),另一方面,要支付补偿开发利用水资源导致水资源及水环境利益损失所花费的代价。

2.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是一种简单但又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即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者浓度而向国家交纳一定费用,以用于治理因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用于对损害方的利益补偿。当然,这里的费用是指因排放污水或对水资源及水环境污染而征收的。“中央权力机构将首先选择希望达到的环境质量水平,然后制定足以引导企业控制排污来最终实现环境目标的收费标准”。⑧

3.实行(工业)污水回收利用制度。我国很多地区因种种原因,工业生产耗水率很高。同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 m3,美国是8m3,日本只有6m3,用水量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仅为5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75%~85%(刘毅,2003)。工业高耗水率和低重复使用率的现实,迫切需要推行污水回收利用制度。放开污水处理市场,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污水处理,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财政上的补贴。此外,给予使用再生水(中水)的用户价格上的优惠,并加大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4.建立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对于水资源及水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费用,除各用水与涉水的企业、单位与个人受益者负担外,作为国家政府的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有义务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在理论上称为“共同负担制度”。在西方国家,共同负担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为需要给予资金投入的环境污染防治或自然保护领域、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防范环境风险而大范围采取措施的费用。对于污染责任者不明或者不存在、但污染损害存在的场合,有些国家还通过建立基金制度筹措资金。这些做法对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是非常好的借鉴,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时期必须加大政府投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

(一)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的含义

“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物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⑨我国目前面临的水资源及水环境问题十分严峻,而且存在恶化的趋势。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使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持续发展,威胁了人类的生存。从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来看,我国有50%的河流、90%的城市水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吕忠梅,2006)。近些年国家从各方面加大治理力度,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大江大河水体继续被污染的状况。2006年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的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瓶颈,一些地区不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肆意发展,造成了当下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恶果(董伟,2006)。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即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必须重点控制污染,预防各种污染源的产生,并给予制度保障。对各种污染物产生后必须给予限期治理,同时要重点保护水源地和涵养水源区,水量与水质才能得到保证。

(二)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与保护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1.建立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制度。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以及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水源污染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的控制制度”等具体制度为其相互配合。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与统一。全国及各区域、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必须以此地的水资源及水环境为依据,以此区域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规划为前提。

3.建立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水资源保护,是将水资源作为一个具有生态价值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的全部行动的总和。它包括水质保护、水量保护、水生生物保护、水体保护、水土保持和水的生态价值保护等六项内容,这六项内容构成水资源保护的整体(吕忠梅,2006)。由此可知,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涉及面很广、工作量大、难度也大。一个非常切实可行的举措(制度创新),就是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作为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其中,包括污染防治、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水源地和涵养水源区的保护等,由他们投入资金与人力、物力,建立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机制或模式,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尝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

(一)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含义

在法的意义上的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做出反映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管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权益相关的开发、利用、治理、管理与节约的一切决策与运行监督,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与运行的盲目性,使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同时更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及水环境。“有关水资源利用规则及其实施的协商方法,与那种以全信息和理性化的个体行为为假定所建立的狭隘的模型相比,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性,也更有意义。资源管理包含的是一个延续的协商对话过程,而不仅仅是形成一个一次性的协议”。⑩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涉及多方面利益,必然需要公众参与并投入全过程监督。

(二)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的内容具体多样,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决策与监督的程序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因此,该原则应属于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决策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依照公众参与原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公众享有被告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被咨询相关意见的权利以及意见被慎重考虑的权利。为保障公众参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决策与监督权利的实现,必须赋予公众相应的知情权和请求权。要求各级政府实行阳光行政,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良好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主要应当體现如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尽早公开,即让公众尽早了解相关信息,尽早决定参与决策,这样可以保障参与的有效性;第二,有效公开,即确保信息能为更多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所获取;第三,易于为公众所理解,即减少使用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术语。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环节多,影响面多,特别是与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2.建立非政府专业团体(民间组织)代表公众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机制。尽管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项目影响地区当地的居民是最重要参与群体,但是出于公众具有利益多元,群龙无首与专业知识欠缺以及存在着“搭便车”问题等背景,即使向当地居民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有时他们也会不愿意(或很难)参与,有的出于风险考虑,有的出于成本因素等。为了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功效,避免流于形式,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是运用代表人制度,即发挥各类非政府专业团体或民间组织的作用,由他们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到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决策与监督之中。当然,为了避免各个专业团体(民间组织)基于自身目的的限制而导致决策与控制出现偏差,应当加强各公共团体(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他们之间的合作将是最有效的参与方式,可以使公众的呼声得到加强,清晰地表达公众的立场,并且将不同的公共利益进行全面权衡以得出最合理的决策与监督目标、方案。

3.建立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的司法保障制度。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原则既包含着公众参与及监督的权利,也包含着公众参与及监督的程序内容,所有这些应当受到司法的保障才能使该原则落到实处。公众参与及监督的权利除包含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外,还应当包括请求权。当国家有关决策与管理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及监督的权利,或公众的意见没有得到慎重考虑而对决策与监督产生异议,或公众对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决策机关最终的决议表示反对时,公众可以基于请求权要求法院对上述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目前应当建立公益性公民诉讼制度,扩大公民诉讼条款中的有关诉讼事由的范围,给公民参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决策与监督的权利以司法保障,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及全过程监督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公民诉讼制度的建立除有督促执法的公益作用外,亦有制度化与内部化民众参与的政策功能,在法院功能不彰的环境里更有健全法院发展的阶段意义”。

五、协同合作原则

(一)协同合作原则的含义

协同合作原则,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信息交流与援助,联合共同处理水资源及水环境危机。

“现在全球对水的争夺也正日趋激烈,用水竞争不只存在于灌溉用水户之间,也存在于农业、工业、城市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中。相互冲突的用水权利对当今社会的用水协调体制形成了严重的挑战”。水资源及水环境危机日益成为制约世界许多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全世界范围的人类携手合作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由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并且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从宏观上确定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政策,调整产业投资方向,因而世界各国均把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世界各国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

(二)协同合作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协同合作原则因涉及的主体多种多样,需要通过水法立法予以明确规定才能有效贯彻,该原则也就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主要适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内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主要有两层涵义:第一是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资源、经济以及综合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第二是各行政区划、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在将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之后,关键是整合现有资源,设立一个高级别的全面统一负责监管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事务的机构是比较好的选择。如设立国家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水监会),全面统一负责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监管事务(姚金海,2006),同时建立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同合作机制。

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过程首先是水资源所有者(国家)、水资源(水权)运营主体(公司)、水资源监督机关(水监会)三方面之间的协同合作,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框架内,运用“市场之手”与“政府之手”解决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问题。“一直到如今,空气和水仍然被视为‘免费商品’的公共财产,个人和组织、公共部门都把环境当作免费垃圾场,从而都成了污染者,污染者获得了私人利益,但社会成本(外部性)却以空气和水遭污染的形式显现出来”。由此可见,各方面协同合作,特别是政府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至关重要,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是每个国民的职责。

3.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同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实行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协同与合作,是随着水资源及水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以及相互影响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出现的国际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管理形式,并且越来越显得紧迫和必要。因为许多河流本身要流经许多国家,而许多河流水资源及水环境状况同时依赖于别国以及全球气候状况与环境状况。毫无疑问,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世界范围内关于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将会日益广泛。

注释:

①吕忠梅.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5.

②21世纪议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61.

③(美)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2.

④(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M].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75.

⑤郭艳华.走向绿色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35.

⑥姚金海.论水资源国有产权体制创新[J].学术论坛,2007,(5):77-82.

⑦黃锡生.水权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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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姚金海.论水权运营的制度建构[J].学术论坛,2006,(12):99-104.

[责任编辑:李国燕]

水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居住环境,再加上人们当前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城市中水环境治理以及管理问题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已经成为当前生态治理的重要组成。因此需要加强对城市水环境的了解以及认识,及时的发现在城市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城市发展为主,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解决城市水环境治理的不足。

关键词:城市水环境;治理;污染控制措施

从整体上看,城市水环境的系统是非常庞杂的,污染物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为了维持城市水环境的生态环境,需要加强对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从污染物的来源入手,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方案,并且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工作之后,需要对原有的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了解,从而不断地提高治理模式的针对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城市水环境。

一、城市河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对城市水环境进行治理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这样才可以提高治理和管理方案等有效性。从整体上看,城市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雨水污染

产生城市水环境污染的原因首先是雨水的污染,特别是初期雨水对城市水环境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在对城市水环境进行治理和管理时,需要从这一问题入手提出有效的方案。从原因来看雨水造成河道水污染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雨水中携带了一些空气污染物,在地表径流的过程中携带了地面上的一些污染物,在雨水冲刷管道时,这些污染物出现了沉积的情况,当这些污染物流入到水体中时,夹杂着水体中的污染物很有可能出现水体水质恶化的情况,给城市水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再加上在城市管道中经常会有合流的管道网,当初期雨水降临之后,雨水会冲刷污水管,造成严重的污染物堆积,造成污染物通常比分流制的雨水污染更加严重。从中可以看出,雨水是造成城市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影响因素,相关人员需要从这一问题入手,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减少污水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河道淤积污染

河道淤积污染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沉积物在释放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本身会对水体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再加上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些废水和雨水淋浴通过冲刷进入到水体中,在水体沉积,造成城市水环境下部的污染,随着水体的流动,这些污染会流入到其他水环境中,产生区域性的污染。与此同时在一些城郊结合部中,由于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管理方案,再加上人们对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和废弃物随意地丢入到水环境周边。在城郊结合部中一些工业废水和工业废弃物随意的排放到水环境中,造成水环境的污染。

(三)截污不彻底

在实际水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截污不彻底的情况,一些农业污水和城市生活用水造成水体污染之后,随意的流入到其他河道中,很容易使得河道中的植物生物没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也有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降低,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只会使得城市水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

二、城市水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措施

(一)生态修复

在对城市水环境治理或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正确而恰当的治理技术,这样才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城市水环境治理以及管理的效率。首先可以营造水下森林,这主要是利用的沉水植物的特性以及优势,在水体中为各种各样的生物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生存场所,并且水体的生态系统是相对来说较为稳定的,能够从整体上提高水体净化能力。例如:在水体中当含有大量的磷等物质时,这些沉水植物能够进行快速性的分解,维持水体生态的平衡。还可以适当的增加这一区域沉水植物的数量,并且充分的考慮水环境中营养物质和温度的因素,保证沉水植物的正常生长,促进河道水环境治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为了防止这些沉水植物过度的生长,工作人员还可以引入一些生物来对沉水植物进行有效地抑制维持水环境生态方面的协调性。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沉水植物的数量来判断这一城市水环境的污染情况,当沉水植物生长状况较为良好时,那么说明这一区域的水环境是比较好的,当沉水植物数量较少时,那么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加强对这一河道水环境的治理。

其次,适当的培育一些食藻虫体,这主要是由于当水体中磷物质超标的话,那么河道中藻类生物会出现大量的繁殖和生长,不仅会造成水环境的污染,还严重影响了水体的自洁能力,食藻虫体不仅可以有效地抑制藻类植物的异常生长,还可以增强河道水体的透明性,所以需要结合城市水环境治理的要求以及需求,通过食藻虫体抑制藻类生物的不正常生长。

最后在水下进行微孔曝气增氧,为一些好氧的微生物提供一个非常好的生长条件,并且也对破坏程度较为严重的水体进行良好的修复,主要是指采用鼓风机将空气压力输入到管道中,送入微孔管中以微气泡的形式在水中进行分散,也可以使水流进行旋转和上下流动,使水体中富含氧气的水带入到底从中,能够对城市水环境底部的淤泥进行净化,也有利于水中好氧微生物的生长。

(二)加强截污建设

由于在城市水环境中截污效果并不是那么的好,所以在对城市水环境进行治理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增强截污建设的力度,将排水规划和污水处理网建设进行相互的融合,假如这一区域水环境是十分恶劣的话,那么在进行截污管道设置之前,还要开展引水活水工程,有效地改善这一水环境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程度的加剧。在设置截污管道时,在河道的两旁来进行截污管的铺设,铺设于沿河道路下,假如是城市规划道路的话,那么要铺设在沿河现状道路下。在进行河道内截污管铺设的过程中,首先护岸为混凝土或者是浆砌石块时,可以在岸上设置承托结构支撑架空管道,将污水接入到玻璃钢接头内,将污水直接排出,每隔三米设置一个截污管,并且在玻璃钢接头处要采取管箍,起到一个良好固定效果。其次,假如护岸是土坡的话,那么可以采用小方桩加承台桩架结构来进行支撑架空管道,值得注意的是在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会对周边的道路以及景观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驳岸整治

在对城市水环境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驳岸整治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采用浆砌块石和混凝土来作为主要的驳岸形式,构建生态化的驳岸,并且也可以从整体上提高驳岸的安全性。在进行驳岸设计时,还可以将多种驳岸进行相互组合,例如可以将临水浆砌块石驳岸加高水位的干砌块石驳岸,能够实现水生植物向陆生植物的自然过渡,形成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

结束语:

在当前时代下,加强城市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影响人们的日常用水,还和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相关区域的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河道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重视程度,从技术管理和制度管理两个方面入手,使得存在于城市水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改善城市水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婧. 浅谈城市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J].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6, 000(007):167-167.

[2]郑一飞. 城市水环境生态治理研究[J]. 商品与质量, 2017, 000(017):21.

[3]白玉辉.浅谈城市河道水环境生态治理的措施[J].商品与质量,2016(10):88-90.

水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当前,我国以各地区属地管理和各部门分散管理为主导的水环境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流域整体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管理要求,流域水环境质量退化问题凸显。“九龙治水”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协调不畅、重复执法、效能不高等问题,既影响政府公信力,也久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以流域水环境行政执法改革为突破口,加快推动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改革,形成统一、高效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是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流域水环境行政执法改革,涉及执法组织体系、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机制等多方面调整。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理顺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横向执法权力配置、中央和地方纵向行政执法权力配置为核心内容的“三大关系”。

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是强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调性的长效措施。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设置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并非要取代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管理职能。按照监管与执行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原则,地方政府须作为治理实施主体,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代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流域内地方政府。通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深度融合各方力量,提高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整体成效。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投入巨资治理水环境,但效果很不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水环境按照行政区域分割管理,流域内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导致各地在治理目标、政策标准、对策措施等方面缺乏全局性,执法尺度宽严不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例如,下游地区加严产业环境准入,上游地区却对污染企业网开一面,导致污染向支流和上游地区扩散,下游治理效果大打折扣。虽然国家组织编制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但由于缺乏统一监督执法,实际上并未得到有效实施。放眼全球,水环境保护领域的跨行政区协作机制大多比较松散,存在权威不足、协作不强、效率不高的弊病。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以及我国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贵州“两湖一库”管理局的实践经验证明,按流域设置多种形式的水环境管理机构,是实现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域协同治理的有效组织方式和长效措施。

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是增强流域水环境治理系统性的重要体制保障。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按照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整合环保、水利、国土、海洋、农业等涉水职能,实现了地表与地下、岸上与岸下、陆地与海洋、点源与面源的系统管理。《方案》还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上述改革思路和举措,区分了监管者与所有者职责,解决了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问题,实现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的“三水”统一监管,增强了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为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了体制保障基础。

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并不意味着取代行业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行业内部监管。只有正确处理好综合与专业的关系、行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内部与外部监管关系,理顺综合执法监管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才能解决目前涉水环境执法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执法主体分散、重复执法、执法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

依据行政执法属地管辖法定原则,跨行政区域设置流域综合执法机构,需要履行相应的立法程序,通过“划区设局”解决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权的授予问题。在这方面,辽宁省和贵州省都做出了有益的探索。2010年,辽宁省政府组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职责。”同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两湖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关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环保、规划、水利、林业、绿化、建设、农业、卫生等方面行政处罚,由两湖管理机构实施。”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流域水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独立性的重要途径。流域水环境管理涉及多种利益主体,更需要坚强有力、客观中立的协调机制或监督执法力量。现行行政体制内,在不增加新的机构情况下,唯有上收监管和行政执法权,使环境监管机构独立于下级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层级提高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方可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实现“督政”与“督企”职能兼容,促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为避免多层重复执法,应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按照《方案》提出的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综合执法职责边界和重点。首先,要结合中央关于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垂改的试点要求,市县两级统一配置和指挥调度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成立一级综合执法队伍,主要负责面向民商事主体的具体执法和县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其次,依照基层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效率的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在上收行政执法权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近年新出现的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高的乡镇,以及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新增监督执法的职责需求,保障与履职任务相匹配的执法力量。再次,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此类部门应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负责省以下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指导综合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作者为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法规与体制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水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生态环境是一种有价的资源,应该用经济手段督促矿产资源开发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义务。从经济学的角度及借鉴发达国家在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提出中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模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经济手段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呼唤保证金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忽视环境保护,中国矿山环境不断恶化,土地破坏、水生态平衡失调日益突出,“三废”污染严重,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已对群众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如何改善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生态矿山,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已成为矿业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解决矿山环境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运用科学的理论,采取先进的方法来开展这项工作。切实搞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问题,强化企业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国家及各级政府应给予矿山企业优惠政策;建立一部统一完整的矿山环境法规,使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监管;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的投入机制,多元化吸收资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投资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中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在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分散在十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互相推诿,使采矿引起的塌陷、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几乎形成管理真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对其采矿、探矿活动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必要的措施和制度来保证。例如河北省199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等作为重要内容写进了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基本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管理规定,行业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理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到位难度仍然较大[1]。

生态环境是一种有价的资源,应该用经济手段督促矿产资源开发者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的义务,而目前的矿山环境管理最薄弱的就是缺乏有效的手段来约束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特别是一些大型矿山企业开采历史长,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尤为严重,诱发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这类矿山在开办时没有预留矿山环境恢复资金,在生产中也未提留用于矿山环境恢复费用,长期以来此类问题一般由政府来解决,不利于调动矿山企业保护矿山环境的积极性;而且,矿山关闭后,采矿权灭失,采矿权人更不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容易形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全国建立和推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势在必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就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质保金。

二、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认为,外部性externality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这种成本或利益落在第三方身上而交易者没有考虑到。外部性的存在,无论是外在成本还是外在利益,都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来源。在存在外部性时,政府可以采用两种可能的行动来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其一是建立和实行私有产权制度,其二是对引起外在成本的活动征税,而对引起外在利益的活动给予补贴。

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前,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后,矿山企业才能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国家收取各种税费,体现了所有者权益,这个过程是一种交易关系。矿山企业的经营对象也是交易的对象——矿产资源,而矿山环境是与矿产资源捆绑在一起的资源,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可避免地破坏矿山环境。但是,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并没有将矿山环境资源纳入到企业运营成本中,矿山企业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转嫁给了他人和社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事实上,矿山企业已经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使用了矿山环境资源,从而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所以要运用经济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促使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矿山环境影响的外部性问题[2]。

三、国内外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成效显著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被破坏的矿山环境得以按照环境保护及复垦要求进行恢复的基本保证。实施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就会更加积极主动。

近年来,云南、广东、黑龙江、浙江、宁夏、江苏、山东、河北等省相继发布实施了有关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推行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了地方矿业的健康发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云南的滇西兰坪、鹤庆、下关、祥云等县采选矿山企业通过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治理的力度不断加大,矿山环境有了明显的改观。变“谁破坏、谁治理”为“谁破坏、谁负经济责任”,向矿山企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再组织专人治理等措施,矿山环境与企业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如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加大科技投入,一次性投入200万元,改建环保设施,解决了黄金生产排放尾液中氰化物污染的问题;同时在采矿方法上采取向式水平充填法,减少废矿石对环境的影响。兰坪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兰坪铅锌矿区的采矿秩序进行了大规模整顿,实现了“一矿、一证、一主体”,采矿秩序和矿山环境明显好转。大理下关的滇西水泥厂,投入1 500万元用于生产工艺的改进和矿山、厂区的绿化,由于综合利用采矿和工业废渣达到30%以上,得到了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减免了1 842万元税金。

国外对矿山环境的管理,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监督管理体制上,都已经比较完善。许多国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采矿权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现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美国一些州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得到批准但尚未正式颁发以前,申请人先缴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根据许可证批准的复垦要求确定。可因各采矿区的地理、地质、水文、植被的不同而有差异,其数额由管理机关决定。保证金在采矿者不履行复垦计划时用来支付复垦作业的费用。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模式探索

(一)关于保证金的收取依据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以是矿山企业出,可以是金融机构为其担保,也可以是个人。依据《担保法》,债务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作保证金,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保证金抵偿,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所以,一旦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没有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不达标,就可以启动矿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来开展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如果矿山企业很好地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较好地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那么该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限内(比如6个月到一年,因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成果要在一段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本息全部返还给矿山企业。

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是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土地破坏,依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需要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出资进行土地复垦。

(二)关于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矿山生产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与矿区面积、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矿区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保证金收缴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另一种是根据矿种来确定。在实际运作中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的矿种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第二种方式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难度很大。

鉴于以上情况和中国矿山现状,可以考虑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保证金的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三)关于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矿山建设时,根据矿山企业的征地范围,开采区影响范围和未来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估算出未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交给经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在矿山企业进行恢复治理合格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一次性收取方式的优点是保障程度高,保证金的收取比较可靠,对(下转218页)(上接209页)政府管理而言比较简单。缺点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证金在估算上难以确定一个准确合理的数据,对矿山企业来讲,扩大了基建投资,长时期有一大笔资金抵押在银行,影响资金周转,增加了生产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矿山生产时期定期收取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达标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对矿山企业的压力小,不会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笔资金而造成投资过大、资金积压。缺点是保证金收取时间过长,如遇变故,矿山企业不能如期履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承诺,有可能导致保证金收取金额不足,不能满足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需求。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现象的发生。

对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矿山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因此,可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分期缴纳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即将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山面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如首采区、次采区等,首次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首采区的面积来确定。当首采区开采完毕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矿山企业可进入次采区继续开采,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可作为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金,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的保证金。如验收不合格,矿山企业应继续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达不到验收标准前,不得进入次采区进行开采,如一定要进行开采的,需要缴纳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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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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