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2023-08-09

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认清形势、服从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治本之策。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党的纪律审查工作要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深化“三转”,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突出执纪特点,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

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办案,不能搞单打一。纪检监察室深化转职能,就是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

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过去人们把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称作“案件室”,评价干部也动不动就说“办案能力强”,好像纪委只负责办案。

如果只是办案,纪委职责范围就变窄了,也不准确了。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

“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这些都不仅仅是称谓的改变,更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对党章规定的回归。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平常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三、做好党员干部普通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争取“多办案,出精品”

我们纪检监察六室的办案目标为,增加数量多办案,确保质量办铁案、出精品。我室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严肃查处三个方面的案件:一是严肃查处违反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当前要着重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行为,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二是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对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的部门,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三是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注重查处教育、卫生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坚决查处截留、挪用、贪污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扶贫、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等,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占集体收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遵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清正廉洁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立身之本、履职之道、成事之基。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就应该带头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既要对8小时以内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也要对8小时以外的活动从严要求。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务,对组织、对人民群众,做到毫不隐瞒。要求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部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只有真正起到了表率带头作用,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有效地发挥好监督作用,抑制贪腐的蔓延。

五、创新工作方法,注重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 执行纪律时,既要坚持执行党纪条规的统一性,又要注意与不同地方和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具体政策和规定难于覆盖到特殊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对干部、群众在改革试验、探索中新的创造和做法,就应依据总的政策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创新办法,稳妥地予以调查处理。对《条例》中量纪没有明确条款的,参照有关条款规量纪。对没有规定和原有规定不能参照的,应及时向上汇报,待有政策依据和答复后,再妥善处理。同时,要正确地运用“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规定,防止随意性;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防止处分不到位;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共同违纪的按主次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执纪审查工作学无止境。推动党的纪检事业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良好专业素养。作为执纪审查一线人员,更要有业务知识学习“永远在路上”的理念,少一些娱乐应酬,多一些学习培训,认真学习掌握党规党纪、金融、法律、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成为监督执纪的行家里手。

执纪审查工作不能怕“得罪人”。有些同志开玩笑说:“人家组织部是发帽子的,你们纪委是摘帽子的,人家组织部去哪个单位,大家都欢迎,你们纪委去哪个单位,大家都不自在。说到底,纪委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的确,纪委的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最前沿,面对歪风邪气就要坚决斗争。

但是,纪委也做了大量的澄清、了结、保护党员干部的工作,对于那些敢作为、勇作为,为老百姓办实事而被反映的党员干部,纪委及时给予澄清了结保护;对于那些有违纪倾向、苗头的党员干部,纪委对他们咬耳扯袖、早提醒、早教育,以免他们小错变大错。忠诚于党,忠于职责,纪检人不怕“得罪人”。

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需要更多的心血灌注和力量聚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探索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新模式,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是刑事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

关键词:职务犯罪 联合办案机制 检察联络员 纪检监察机关

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已形成以纪检监察机关抓源头,从党纪方面遏制职务犯罪发生势态;检察机关抓惩治,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高发群体;社会舆论抓导向,全民抵制职务犯罪的集党政纪处罚、法律制裁、舆论监督为一体的健全体系。在查办职务犯罪力量日益壮大的今天,检察机关如何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非常值得探讨。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传统联合办案机制

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独立调查模式和联合调查模式。独立调查模式顾名思义就是指由纪检监察机关独立组成调查组,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办理;联合调查模式即是指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导,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组成调查组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的模式。如果查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则通常在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下面笔者主要分析阐述联合调查模式中纪检机关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机制。

按照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合作配合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2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检察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的通知》和1989年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资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联合调查模式下建立了联合办案机制。该机制“以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为基础,即收集、获取证据主体限于司法人员,其他机关或个人均不具备取证主体资格,其所获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直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1]。因此,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违纪违规案件,必须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调取相关证据,这表明联合办案机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机制

案件移送机制即纪检检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向检察院移送并启动司法程序的制度。案件移送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核实移送,主要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是否继续调查提供依据。如发现被调查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则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如不成案则需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二阶段是移送。该阶段是在违纪违规立案后,调查相关违纪违规事实,获取证据,为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在该阶段发现被调查行为涉嫌职务犯罪则应将先期调查材料一并移送。第三阶段是终了移送,指在违纪违规行为调查终了并给予被调查人相应处罚后,将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后,检察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是否立案等情况,对被查对象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仍可作出处罚。

(二)联席会议制度

近些年,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建有执纪执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例如,2012年平凉市纪委与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纪发〔2012〕51号通知印发了《平凉市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等内容。而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检察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联席会议制度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工作经验交流、办案情况通报;二是研究相关政策、法律;三是研究重大案件查处。这一机制有效地将两机关联系起来,对于阶段性地查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三)介入支持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检察机关建立联系制度的通知》规定,“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对经济犯罪与党纪政纪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协调办案”。据此,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但由于在介入案件时,该案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检察人员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处于协调、辅助地位。

二、联合办案机制面临的挑战

(一)调查取证方面的挑战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和惩治职务犯罪提高了便利,打破了“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扩大了职务犯罪的取证主体,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由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无法提取一些重要物证,否则律师在庭审中可能对取证程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再如,在调查制作言词证据时,缺少权利义务告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等程序,导致言词证据出现瑕疵。

(二)办案方式面临的挑战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违纪违规案件时的办案方式主要是“双规”、“双指”。“双规”是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一般用于党员;“双指”即指由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组织措施,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待问题,一般用于非党员。这种办案方式有利于就被调查人设置“环境真空”,促使其反省自身问题,如实尽快地交待所涉违纪违规问题,但是也极容易出现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的现象,使被调查人基本合法权利受到威胁。这与《刑事诉讼法》倡导的尊重与保障人权理念背道而驰,所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极有可能因为证据取得不合法而被排除。如何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正确适用“双规”、“双指”是一大挑战。

不难看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传统的联合办案机制已然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有必要对两机关联合办案机制予以重构,从而提升查办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三、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机制的优化

《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人权保障理念。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查办案件的程序法,更是一部保障人权的“小宪法”。《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将纪检监察工作与刑事诉讼活动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使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得到了基本法层面的有力保障,对践行“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的要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无缝对接,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的同时,建立与检察机关协作办案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也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达成协作机制,使检察机关在这一合作领域的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快速提高,从而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优化联合办案机制,以适应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要求。

(一)设立驻纪检监察机关联络员制度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席会议机制是两机关进行联合调查办案的主要合作方式,但其本身具有阶段性和特定性,而查办案件是一个长期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已不能满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需要。笔者认为,两机关应通过协商由检察机关派检察员作为联络员常驻纪检监察机关,形成长效联络机制。检察联络员不单单只是增强双方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联系,还应具有以下几个重要职能。第一,参与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的初步核实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核实查办案件是否有构成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如构成职务犯罪则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如需继续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检察联络员应提出立案建议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启动立案程序,同时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因为非法律原因而未受到追诉的情形。第二,在启动立案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继续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取证,使其符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如对物证的搜查调取,可由检察联络员汇报至检察机关后,开据搜查证等相关法律文书,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动。第三,立案后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对立案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继续调查的案件,检察联络员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震慑被调查人以突破其心理防线,同时也可避免因“双规”、“双指”引起超期羁押现象。如《刑事诉讼法》第73条授权检察机关在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可对重大疑难复杂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第四,在立案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中,检察联络员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可根据侦查职务犯罪的要求和特点对调查方向、方式等提出相应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检察联络员可通过直接书面的形式向其所驻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另一种是向其所属检察机关反映后,由该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由上级检察机关同本院驻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络员进行协调、沟通,从而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

(二)检察机关刑事处罚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处罚 “双罚制”的完善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的“双罚制”,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由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对涉嫌职务犯罪调查人进行法律制裁。但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立案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如何处罚,是否可以以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等问题都值得研究。笔者认为,两者不能折抵。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主要涉及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生命及政治权利,而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务员法》规定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两种处罚方式、内容、性质截然不同。普通公民受到的行政处罚大多不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完全可以由刑事处罚折抵;而对于职务犯罪人来说,虽然其行为都危害我们党纪国法所保护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由于处罚内容性质不同,我们应继续执行“双罚制”,这也是对我国职务犯罪“双罚制”的完善。

(三)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立案后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提供证据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出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就是出庭说明问题情况的“其他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一改以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不再管的做法,尤其是在联合办案机制下,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诉讼制度,将联合办案机制向纵深扩展,囊括审查、起诉及庭审环节是大势所趋。当然这里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要控制参与程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以公诉人审查为主,对可能出现的证据合法性疑问,要通过检察联络员及时衔接反馈,从而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既保证证据合法,又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如出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派员出庭说明情况。

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需要更多心血灌注和力量聚集。《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新的办案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强化了我国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力量,同时也对联合办案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丰富查办职务犯罪经验和较高法律素养的检察机关来说,如何通过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刑事诉讼程序“双丰收”是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

注释:

[1]万毅:《取证主体合法理论批判》,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摘 要:参政党的内部监督建设是其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提高对参政党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正确估计参政党内部监督的现状,立足于健全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进而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能力。

关键词:新时期;参政党;内部监督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也在整体推进。为适应新时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需要,更好地担负起参政党的历史重任,民主党派以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工作,就是其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参政党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参政党内部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对其领导班子、工作班子以及各级组织和所有成员的自我约束和制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党派的政治纲领、奋斗目标、重要任务、基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保障从中央到基层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追究渎职、失职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是政党建设规律的反映

政党建设规律,就是政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反映和规定政党生存、发展、活动的内在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任何政党都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参政党已不同于建国前的民主党派,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民主党派,其性质、任务和地位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参政党建设的现实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社会转型孕育而生的各种机遇和挑战,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都面临着国际国内多方面的考验,特别是党派成员数量增加、结构变化和思想状况多样的新情况,使“建设什么样的参政党,怎样建设参政党”的历史性课题更为紧迫地摆在参政党面前。任何政党都有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任何一个政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凡政党就必须重视党内监督,执政党如此,参政党亦是如此。参政党内部监督的目标之一,就是使参政党能够根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定位,切实履行功能,并顺应时代变化的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功能,以促进基本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此,参政党也要相应地不断调整自身的组织机构和组织体制,以便更加有效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功能。中国各民主党派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的,带有强烈的时代痕迹。毫无疑问,民主党派要适应政治运作的需要不断科学化、规范化,是参政党建设必然涉及的一个重大问题。参政党内部监督是参政党认识政党建设规律之后所采取的自觉行为,有助于参政党严格规范自己成员的用权行为,保持民主党派组织的进步性和纯洁性,对于更好地履行参政党的职责和发挥参政党的作用。

(二)规范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是保证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需要

监督的实质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就是要对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进行科学和合理的配置,使所有的权力机构和执掌权力的人员都受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人民授予的权力能够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各民主党派虽然不像中国共产党那样掌握全国政权,面临着为谁掌权和如何用权的巨大考验,但作为参加国家政权的参政党,毕竟不是完全与权力无涉。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下达以后,许多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被推荐到各级政府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担任实职领导职务。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政府和政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将会日益增多。这些公务员队伍中的民主党派人士都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参政党的一员,又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行使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权力与监督始终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关系。这些民主党派干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必须以双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必须受到双重约束,既要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又要符合民主党派成员标准;既要受国家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约束,又要受各自政党组织的纪律的约束。虽然担任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都是经过严格程序选拔出来的,但他们中有些不能严于自律的人在手握实权之后,由于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样也会犯错误,甚至个别的还成为腐败分子。因此,管好这些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是参政党应尽的责任,也是参政党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参政党内部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监督意识比较淡漠。目前内部监督意识淡漠表现在,一是认为民主党派所拥有的权力有限、党派领导大多廉洁自律而忽视监督;二是对监督的外部环境缺乏信心不愿监督;三是对新形势下党派内部监督工作尚无经验,缺乏研究不善于监督。

(二)内部监督规章制度不健全。与执政党已经建立起党内外的监督机制,并把建立科学、高效的党内监督机制作为党的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相比,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章程中还没有明确规范的监督机制,从中央到地方组织都没有设置监督检查机构,没有高度权威的、统管全局的监督条例、具体的规章制度、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更没有相应保障机制,缺少对勇于开展监督者的合法权益缺少保护措施和激励机制,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内部监督的行为缺少可供操作的惩戒标准。这严重影响了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轨道,使参政党内部监督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内部监督渠道不畅通。一是党派成员对本党派的重大决策缺乏了解、参与,导致党派成员想监督又无法监督的状况。二是由于没有专门监督机构,监督者向党派组织反映问题,却没有相应部门受理,有的只能向党派领导反映,党派领导一是由于工作繁忙,二是没有处理类似问题的机制,往往导致所反映的事情得不到及时处理,结果就是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三、规范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措施

(一)强化参政党内部监督意识,提高内部监督的自觉性。

监督意识虽然受制于监督实践的具体发展,但监督意识对监督实践又有反作用。监督者监督意识淡漠,监督活动就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被监督者没有监督意识,被监督者就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监督。强化监督意识,是规范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的前提与基础。强化参政党内部监督意识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自觉性。一是加强参政党的性质教育,使党派成员、干部认识到,在“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政治格局中,参政党要有所作为,必须进行自觉、主动的内部监督,才能实现自我发展,保证参政地位,从而提高自觉性、主动性,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是加强内部监督的理论教育,使党派成员、干部了解内部监督的一般原理,自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参政党内部监督的本质,把握内部监督的规律,指导内部监督的实践,解决“不懂监督”的问题;三是加强参政党内部监督制度的教育,使党派成员、干部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进行中共党史、民主党派史和多党合作史的教育,使党派成员、干部认识内部监督与参政党自身建设成败的关系,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加强内部监督的紧迫感。

(二)初步构建以各党派章程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内部监督难以操作。民主党派内部监督要有效,水平要提高,这有赖于民主党派制度建设的加强,并建立起权力制约的机制。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具有约束效力的制度。各民主党派的章程对成员作出了履行各种义务的纪律约束、违纪处分规定,对各级组织和领导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纪律约束和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模范履行义务、严于律己、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如民进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本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机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履行会务工作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九三学社章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这些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探索符合党派实际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领导干部能够自觉接受本党派成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如领导干部学习制度,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制度,干部选拔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机关办事、办文、办会制度等。同时,通过发挥组织内部的制约和制衡作用来保证党派自身的健康发展,保证政治交接的顺利进行并完成。

中国参政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决定了其内部权力结构是集中型而非分散型的。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并赋予其权威,是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的办法。然而,政党毕竟不同于国家,监督权完全分立并不符合政党内部运作规律,但没有一定的独立性又无法进行监督,政党内部的专职监督究竟以什么形式体现出来,仍需探索。当前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应切实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召开联系会议,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民主党派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展民主党派内部民主。

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定的先决条件,党内监督机制的建构和运行也不例外。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践充分证明,党内要有充分的民主、党内权力要相互制衡、党的领导体制要完善,是党内监督机制能够真正建立起来并能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把党内民主看成是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保证,这个命题所要揭示的是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之间的关系。从参政党内部监督看,若使监督机制在监督实践中有效地运行,参政党内部必须有充分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各民主党派一贯强调必须坚持的组织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各民主党派章程都阐明了这一原则,如民进、民盟、民建等还明确规定要“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这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参政党内部监督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要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得到有效实行,其带根本性的问题是党派内部政治民主的充分发展和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的政治监督需要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这里所说的党内政治生态环境是指有良好的民主氛围,权力运作顺畅,民主制度体系完善,形成党内各种关系的良性互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主党派内部民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保障各级党派组织及其成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贯彻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等等,在民主党派内部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总之,参政党内部监督是参政党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加强改善参政党内部监督,必须提高对参政党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正确估计参政党内部监督的现状,立足于健全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参政党内部监督在参政党建设中的作用,进而不断提高民主党派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能力,从而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魏 方]

法院纪检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各成员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协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工作,共同抓好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网络的建设。

二、各成员单位由联络人,负责采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并完成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三、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卫生监督监管工作的相关内容和情况。

2、本部门在卫生监督监管方面的工作动态。

3、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大行动。

4、本单位在卫生监督监管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5、卫生监督监管信息季报表。

6、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镇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镇卫生监督办公室要求按时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及其他方式报送。

四、报送要求

(一)镇卫生监督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要明确承办科室以及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和联络工作。

(二)镇卫生监督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报送信息1篇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季报表要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第二周星期二前报送。

(三)凡我镇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镇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随事件发生随时报送。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向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报送紧急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写清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拟采取、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下一步处置思路等。

(四)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快速传递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报送的信息要注明供稿单位、联络人、联系电话。

五、考核方法

(一)对各单位报送信息及材料的情况在食品安全快报上进行通报。

(二)对不及时报送、不按要求报送、不报送的,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年终按照《流均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三)对于报送信息情况完成好的单位,镇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流均镇卫生监督协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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