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论文范文

2024-01-29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1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接受记者采访,就《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农民日报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破解“结构怎么调”“地怎么种”等问题找到了途径;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找到了办法;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力、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找到了载体。同时,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须引导扶持。从调查看,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特别是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李克强总理强调,通过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是大方向,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构建培育新型農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意见》出台,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三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问: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正确的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二要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四要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答:《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这样使各方面政策更集中、更系统、更具有指向性,既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扶持,又便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三是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四是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五是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六是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问:《意见》与以往政策措施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答:《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如在金融方面,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貸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在保险方面,提出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在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问: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原则;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作为重要举措,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把建立政策红利分享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作为重要导向,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问:请问如何确保《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举措切实得到贯彻、切实落地见效?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2篇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 农业生产的正外部性, 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升, 然而站在企业自身角度而言, 因为农业生产的溢出效应、不稳定性以及公共产品性, 导致企业创造的生产成果无法得到理想产出, 这必然是一种损失, 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动性, 这时若政府能利用税收优惠来帮助企业弥补此种亏损, 便会减少企业投入成本, 调动生产热情, 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从而让推动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无论是产业优化还是产业结构都和税收优惠息息相关, 农业企业在各个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因为其自身的行业特点, 让企业在大环境中始终无法取得优化。虽然大部分农业企业都属于现代化企业, 但其规模方面依然有待提升, 还位于发展初期, 我国对其主营业务给予了大量税收优惠, 由此便能推动其在农业生产活动上投入较多物力、人力和财力。另外, 税率和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之间成正比关系, 但前者对比其余行业来讲优势较多, 即企业开展的生产活动愈多, 产出就愈大, 潜移默化的就能在税收优惠中得到较多好处。因此, 税收优惠可以调动农业工作者的生产主动性, 让其自愿的把生产要素放进生产过程中, 这样不但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对农业深入发展也有着推动性作用。我国政府给予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负压力, 为企业积累了大量发展潜力, 让其有时间和精力去探究怎样提升本身生产力, 在允许范畴内开辟出新路去提升核心竞争力, 为创新绩效奠定良好基础。

实行税收优惠虽然为农业企业带来了正面影响, 但也应时而生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少良好的政策效果;二是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环节不完善;四是有的税收优惠操作难度大。

二、创新农业企业绩效的有效对策

(一) 改变政府企业理念, 遵循市场规律

我国民生事业和农业企业有着密切联系, 政府一定会不断加大对其的资助力度, 然而政府的此种参与形式不但会滋生不公正问题, 并且还会降低市场分配合理性。因此, 在此种环境中, 一是产生的大量寻租行为;二是降低了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通过大量实践表明:虽然税收政策在当期内会提升企业的运营绩效, 但就上期而言, 政府税收优惠会制约运营绩效的提升, 这并不代表着无须此政策的帮助, 大部分企业在短时间内依然无法离开政府的直接扶持。因此, 政府要积极改变理念, 不可违反市场发展规律, 单纯的贪图眼前的利益而放弃可持续发展。

(二) 税收优惠要突出侧重点

通过研究发现, 税收优惠中的所得税优惠对企业运营绩效的创新有着发挥出了绝对作用, 其并没有随着政府政策的转变而转变。因此, 在节省国家支出的基础上, 提高资源利用率, 在拟定税收优惠时要把重点放在更有助于企业提升运营绩效的内容上, 尤其是对于企业挂牌费而言, 有的因为资金匮乏, 短期内无法缴足挂牌费,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企业资质差, 因此给予一些此方面的优惠还是很有必要的。

(三) 农业企业要积极开辟市场, 提升本身竞争力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创新运营绩效, 一定要从基础上提高本身的综合实力, 不可完全依靠政府力量。企业如果出现此种依靠性, 便会忽略本身的问题, 这样必然会制约企业绩效的提升。因此, 其必须要具备前瞻性眼光, 依靠减少产品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创新高新技术等方面来提升产品价值, 只有这样才能立足于市场。政府的税收优惠常常被企业列进外收入范围内, 当作非常规性损益的当期利益计入, 提高了农业企业当期的利润, 然而此种利润具备明显的不实性, 属于虚假利润, 同样也加剧了运营人员的不作为行为, 这同样是政府税收优惠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长此以往, 企业管理层逐渐适应了此种迅速的利润获得, 常常会挖空心思去研究怎样能持续的不缴纳税款, 却忽略了怎样通过提高本身的综合实力去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所以, 企业要想创新绩效, 必须要不断提高运营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从根源上保证企业走向正轨。

(四) 加强政府税收披露

第一, 要建设一个信息披露体系, 此种体系必须是透明的。绝得单纯地把税收优惠金额放在外收入的清单内, 这样对利益关联者而言, 无疑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另外, 也无法获得良好的监督效果。因此, 要公示税收优惠的应用效果。

第二, 还要创建一个健全的评价机制。政府应怎样评价税收优惠是否落实到位, 此时便需要一个健全的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 政府能全面了解此政策的有效性, 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对策。针对失灵优惠要及时废除, 有效的优惠要加大贯彻力度, 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分配。

三、结语

农业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下发的各项税收优惠, 不断创新绩效, 以此适应时代发展趋势, 为农业长期发展贡献力量。相关人员要积极学习先进理念, 掌握先进技术, 确保各项运营绩效落实到位。

摘要:近年来, 我国为支持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税收优惠, 目的在于帮助企业提升其产品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本文将主要围绕税收优惠对农业企业绩效造成的影响展开分析, 并提供具体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旨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税收优惠,农业企业,创新绩效

参考文献

[1] 关成华, 袁祥飞.直接投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基于全国孵化器数据的比较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 2018 (8) .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3篇

1.1 明确“自产自销”的定义

对于第一种间接销售方式, 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优惠对象扩大到其他农产品, 不再仅仅是蔬菜和部分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给予减免税的福利。对于第二种间接销售方式, 代销者出具农业生产者委托代销农产品的委托书的代销证明书, 明确代销者有代销证明书的情况下的代销行为属于特殊“自产自销”的形式, 可免征增值税。

1.2 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抵扣机制改为核定扣除机制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可从根源上杜绝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 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还在试行阶段, 不够成熟。核定扣除机制的成熟需要一个过程, 在这两种机制并存的过程中, 既要加快完善核定扣除机制, 又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保证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财税[2012]38号文件明确不同情况的不同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1.3 落实有关农业方面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减免税优惠福利未落到实处的问题, 解决思路有三:一是继续实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 借鉴欧盟的做法, 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资企业购进生产免税农业生产资料的原材料时所承担进项税款, 有两种优惠方式选择:第一政府允许可以扣除, 但必须采用一般方式增值税缴纳的形式;第二政府要按购进价格的一定比例来补贴农业生产者和农资企业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13%。二是改变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 税率设为0。应纳增值税税额是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则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 应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0%-购进生产资料价格*13%, 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负数, 税务机关退还税款。三是政府宏观调控价格, 设定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上限, 价格上限会根据市场行情和原材料的成本决定。如果农资企业销售生产资料超过上限, 则按超过多少缴纳多少费用, 所征收的费用用于补偿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产品时因自然灾害或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

2 所得税方面

完善有关农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府出台有关文件, 将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直接方式与间接方式相结合, 将现行优惠政策与环保优惠政策有效结合, 比如对于农业企业购买农用设备, 所购买的农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条规定, 可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促进农业的优质发展。

3 其他方面

3.1 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农业多方面并适应现农业成长的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实施, 比如个人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小税种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长期政策来执行。

3.2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

我国应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方面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农业发展。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 根据实际条件和借鉴他国的做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 根据美国的做法, 我国可设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代销成员农产品, 其成员所得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而代销非成员的农产品时, 其销售成本只要满足低于市场成本, 则成员所得销售收入免于缴纳增值税。将实惠准确放在农民的身上, 让税收优惠政策履行它的义务。

在农村金融方面, 根据法国的做法, 在农村地区设立经济复兴区, 在2017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复兴区新立保险公司和涉农金融机构并必须从事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 可享受免征第一个五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二五年免一半税、之后二年免30%税, 再后二年免10%税。相关活动是指是保险公司和涉农金融机构专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险业务和贷款业务, 但享受优惠政策的要求, 即保险公司和涉农金融机构从事主要活动必须在农村复兴区, 如果在税收优惠结束后5年内主动停止该区的活动, 则必须缴清免征的税款。建立经济复兴区可鼓励农村金融、保险行业为农业生产者多提供服务, 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增加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入, 促进农业的优质发展。

3.3 简化申请减免税的程序, 扩大减免税的范围

国税务局或地税务局应设立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办理业务的窗口, 做到一个地区一个窗口办妥申请减免退税;政府修订并完善相关文件, 扩大免税的范围, 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3.4 加大宣传力度, 实现财税文件集中化

各个地区税务人员加强农业方面的知识, 要做好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税务人员应采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宣传, 政府要在各个地区的农村设立夜校普及有关互联网知识, 做到“学网用网”, 特别针对农民, 利用网络学习税收是什么, 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易于掌握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在各个财税文件中, 不利于查找, 税务部门建立一个网站专门公布最新有关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把各个财税文件中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整理, 实现集中化、系统化。

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税收优惠是我国重要的扶农政策工具之一。本文主要对有关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议, 仅供交流。

关键词: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毕节市国税局.加快山地高效农业发展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税收问题研究[J].乌蒙论坛, 2016 (2) .

[2] 李本贵.发达国家农业税收政策研究与借鉴[J].涉外税务, 2010 (10) .

[3] 孙福栋.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D].山东大学, 2013.

[4] 谈嵩山.基于农业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 2015 (19) .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4篇

订单农业企业在以往纳税筹划工作中经常没有科学合理使用各种税收优化政策, 无法实现节税工作目标, 导致订单农业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税负高的问题, 这一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订单农业企业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人力成本, 是形成产品成本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形成售价时会产生大量增值税, 而这些增值税又不能抵扣, 导致订单农业企业税负过重。另一方面,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虽在不断优化, 但绝大部分是针对农户, 而不适用于普通农业企业。此种情况下, 直接导致订单农业企业税负增加, 影响订单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订单农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 合理利用“公司+农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从事谷物、豆类等农产品种植的, 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精神: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需注意的是政策的核心要点是公司承担包括销售、宣传、市场管理等主要经营风险, 农户具体从事农产品种植工作。因此订单农业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需要合理使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 为农户提供种、肥、技术支持和农机具, 将农产品种植工作分包给农户, 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劳务外包关系;市场、管理、销售等经营职责由公司承担, 并承担主要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此种经营模式实质是由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一个利益结合体, 公司与农户在这个结合体中间各尽其能、各司其职, 同时也能保证此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 降低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让订单农业企业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商业化, 推动新型农业企业发展, 达到企业、农户互利共赢局面。

(二) 深入探讨“公司+农户”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称, 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应根据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8号文中仅说明以“公司+农户”模式养殖畜禽可免征增值税, 对粮食经销企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种植谷物、蔬菜等其他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未做出明确说明。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公司+农户”种植谷物、蔬菜等其他农产品符合“农业生产者”这一身份, 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还需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而贸然认定可将免征范围由畜禽扩大到其他农产品, 仍具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此情况下, 可利用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 无论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代开发票, 均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规定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 , 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金额;同时, 在支付劳务人工成本时尽量取得劳务发票, 以进行增值税的合理抵扣。最终只会形成农产品市场售价与成本之间价差的10%的增值税负, 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三) 继续探索“公司+农户”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大力助推三农经济发展, 在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而“公司+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又将是今后农业产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 只有集约化、抱团型的合作体才能共同抵御瞬息万变的市场, 因此, 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随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广泛运用, 国家在政策制定时考虑了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还应多考虑其他组织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的良好发展, 企业也将在各项税费是否适用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一步努力探索。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农产品企业在展开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诸多问题, 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经营风险, 影响企业经营成本, 无法保证企业经济效益。面对此种情况, 农产品企业就需要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使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通过此种经营模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 助推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农业行业迅速发展, 为适应快速变幻的市场, 订单农业企业应运而生, 并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重头戏。但是目前, 我国订单农业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无法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基于此, 本文就对订单农业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进行探讨, 以期为订单农业企业纳税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Z].2010年第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7]37号.

农业税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充分改革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充分变化,使得当前阶段国家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本文通过简要阐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如何有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出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对财政收入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研究。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国企发展;相互作用;作用分析

本文索引:员鑫.<标题>[J].商展经济,2021(14):-102.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1

在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对比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1.1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

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吸引力。比如,在相对比较特殊的区域,或者说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发达和快速的区域,政府可以通过对该区域内的部分企业或者全部企业采取一定范围内减免税收政策的方式来实现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把控。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为这些特定区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从而促使其能够更加快速地担负起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1.2 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倾斜政策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一般都需要结合本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等因素来确立相关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之间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科学和专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结构来保障相关的产业能够实现优先发展。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2.1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最关键的政策改革就是持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分别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以及增加出口率等三个方面着手,在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确保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更重要的是有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一方面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目标提供了新的契机。

2.2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助力国有企业解决改革难点问题

当前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都面临着很多不同类型的难题,其中包括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企业负债率过高、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以及企业闲散人员过多等问题。要想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有效解决上述重难点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改革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调整了财政税收的思路,不再沿用传统的减税让利的策略,而是将财政税收与国有企业经济战略性调整进行了改组,形成了更加合理和专业的国有经济布局以及市场创新发展机制,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变动以及开展公平竞争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其次,重点突出的税收政策改革策略也为国有企业创造了更加平等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企业重组和贷款贴息政策的发布与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在下岗分流职工问题的处理方面也有效调整了国有企业的财政支出结构。

3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促进策略

3.1 在充分考虑国企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国家,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这部分国有经济主要负责的就是进入非国有经济无力承担或者不愿进入的产业领域或者基础领域,对于以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当前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立场以及方法,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确保税收这一重要的杠杆能够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最大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能否切实提升和增强广大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导作用,不仅仅关乎到广大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整个国家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的力度和效果。要想切实保障大中型国有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稳步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作为经济调节过程中重要的杠杆工具,有必要为当前已经逐渐出现疲累状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换言之,在进行相关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前阶段广大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如果在税收政策上不能够为相关的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的话,不仅仅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相关的税政改革其实是不完全成功的。

比如,针对国有企业来说,在进行税制改革的时候可以采取“恢复单一税制”的调整策略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對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将部分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命脉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基础产业部门内的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归纳,其中既包括能源开发、原材料开采等关乎国家重工业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也包括铁路、民航等关乎社会民生的相关产业领域,还包括高科技以及新能源等关乎创新改革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要将涉及上述产业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直接退出利改税的范畴之内,并逐渐将其恢复成单一的向国家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利润上缴的策略。在这种政策改革的背景下,一方面能够从税收方面为这些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现行的财税管理现状,从而理顺国家财政与国有企业税务之间的工作关系。

3.2 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创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上世纪所推出的新税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在贯彻落实以及具体执行方面或者相关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制定方面没有跟上新税制改革的步伐,导致当前阶段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依然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平等竞争问题。究其根本,一方面主要是在新税制政策出台之后,在收取关税的时候保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换言之,这对相关的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非国有经济的组成成员的纳税意识与国有经济相比相对较低,甚至很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企业都存在十分普遍的偷逃避税等行为,并且试图通过不建立账本、与税务机关扯皮等形式逃税避税,这就导致这些非国有经济组成成员的定额不足或者定率偏低等问题频繁出现。因此,相关财政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当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设置不够合理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比如,在征收相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可以从“量能课税”这一原则入手。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生存困境,并在现行的20%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税率调整,按照不同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实况进行税率下调,并适当提升税率的优惠幅度,从而切实降低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还应该同步下调对部分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为相关国有企业制造更加优惠的财政发展策略,确保相关基础领域的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进行国有企业税率调整或者下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当前的调整梯度保持一致,换言之,就是在充分结合不同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在下调后的一般税率的基础上再优惠5%或者10%的梯度,作为新的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通过贯彻落实“量能课税”的财政税收原则,能够切实降低国有企业的税负,一方面能够鼓励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成长,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投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基础产业领域就业人数的增加,助力现代基础产业的转型发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建立的,对于国有企业现存的人数来说不能对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当前的就业压力也可以进行缓解。在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应该对其所得率进行有针对性的降低,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收获应得的效益。

3.3 有针对性地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结合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该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就会直接下降三个百分点,甚至四个百分点。换言之,对于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下调相关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就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有效提升相关国有企业的税后所得利润,进而进一步推动其增强相关技术研发的力度,这无论是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还是对于增强整个国家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相关财政部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现行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为相关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在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高新产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整个高新技术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所有专利的商品化所得的收入之中,从而逐渐推动相关的产业优惠税率能够从重视企业类别这一模式转变到重视企业研发这一模式,进而实现由当前的重视技术发明向重视专利商品化的快速转型。通过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不仅仅能够为相关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更能促进整个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3.4 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的认识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有效改革以后,国家想要通过采取“减税让利”的方法来减轻国有企业的财政负担,对自身的发展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但是却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地区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减轻。

比如,采取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上认识的方法来对国有企业的负担进行有效的减轻。同时,还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税负比进行有效的统计,通过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在生产总值之中实际税负所占据的比重并不低。认识税负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国有企业所在地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并对实际的税负以及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两者之间的误差进行确定,从而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特点出发,制定具有更强针对性的策略来进行减税操作。

4 结语

财税政策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发展机遇。国有企业通过财税制度对企业的内部制度进行改善,才可以更好地对财务监督制度进行完善。而且国有企业处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要想确保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其发展过程中就需要来自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包括调整税率、拓展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等科学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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