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

2023-05-09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一、党组高度重视,倾力提供政策保障

我院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宣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工作地位。制定了宣传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和要求,并将宣传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一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成为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座谈会,充分掌握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司法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认真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宣传工作坚持做到年初有安排、有部署,年中有检查、有指导,年底有考核、有总结,克服松懈和厌烦思想,使宣传工作与全院工作同轨运行、同步发展。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是关键。因此我院在司法宣传工作中推行“一把手工程”,形成了一把手亲自过问,领导班子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做到了以下三个“舍得”:

“舍得给人”。研究室是宣传工作的责任部门,院领导对于研究室的每名人选特别重视,要求必须政治、业务素质非常过硬,领导亲自挑选。本着这一原则,党组为研究室配备三名同志,平均年龄不到29岁。近年来,先后有多名从研究室培养出的干部走到其他岗位,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舍得投入”。去年以来,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新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小型数码相机,对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

“舍得重奖”。为了激励干警多写文章,写出好文章,我们制定了《宣传工作奖励办法》,建立了信息调研宣传基金,干警对外发表文章或在各级新闻作品评比中获奖,我院给予奖励。

二、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宣传合力

近年来,我院着力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拓宽宣传渠道,延伸宣传触角,有效地整合优势资源。

一是抓引导。充分发挥媒体和网络的宣传主阵地作用,把两者作为开展宣传工作的两翼,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提高引导水平,在创新宣传形式和层面的同时,不断提高网站和博客的质量,使我们的宣传思想工作更具吸引力和说服力。杜永宏院长强调,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按照这一要求,我院相继开通了内网网站、互联网官方网站和博客,还有一些同志在新浪、中国法院网法律博客上建立了个人博客。互联网站和博客秉持“新、活、短、快、广”的理念,积极关注社会热点和法学理论前沿、实务动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传递工作信息,得到公众和一些媒体的关注。去年4月分别在新浪网、网易网

开通的牡丹区法院官方博客,发布原创信息140余条,图片300余幅,不少信息和图片被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中国法院网、凤凰网等知名网站转发。通过博客评论、留言、问答、QQ在线解答群众咨询150余人次。目前点击量双双超过3万,成为服务群众、沟通民意、展示形象、宣传法制的载体和平台,成为我院民意沟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抓队伍。在原来宣传骨干、信息骨干的基础上,选拔11名同志,建立了网络舆情评论员队伍,切实加强了网络舆情的引导。形成了以研究室为点、以各庭室为面、以信息宣传骨干为线的“点、面、线”结合的信息宣传网络。研究室发挥组织、协调、示范作用,合理配置点、线、面上的资源,坚持“沉下去、贴上去”的方针,沉到庭里,贴近审判;业务庭则门户开放,主动配合,上下互相借力,取得“双赢”效果。去年以来,市级以上媒体刊播167篇,其中省级以上媒体32篇。

三是抓活动。把开展便民活动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载体,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全院法官干警投入了巨大的工作量,先后举办了5场专题报告会、3场学习交流会、2场主题演讲会,成立了7处维权巡回法庭,开展了100余项惠民、便民、利民的实践活动,还成立了法官便民服务组织,利用公休日到社区、村庄开展便民服务,把人民司法的专门性与人民性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百姓天天看》进行了跟踪报道,人民法院报(头版)、大众网、山东法制报等媒体给予了报道。

四是抓沟通。加强与新闻部门、门户网站论坛、舆情防控部门的联系沟通,便工作联系为感情联系,为法院发展争取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完善工作机制,宣传工作规范有序

加强规范化管理,为司法宣传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我院将规范司法宣传工作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点,对以往各项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加以修订完善。经过修订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司法宣传工作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在全院《岗位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中,宣传工作占了较大比重,对发表的文章另外加分。稿件考核时,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采用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半年、年终各考核一次。在牡丹区法院,宣传工作好坏已成为影响考核位次的重要因素。

二是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我院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根据各庭室工作性质,定任务、压担子,将庭室分为业务序列、综合序列,明确不同的任务数,对完不成任务的庭室按照岗位目标考核规定扣减分数。

三是严格新闻发布程序。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明确了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发布程序和发布纪律,研究室为专门的审查部门,负责对宣传稿件登记审查。四是加强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贴近实际、贴近审判、贴近干警、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捕捉新闻素材,坚持“四个抓住”,即抓住中心、抓住重点、抓住实事、抓住难点。大要案的审判情况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我们有选择地组织大要案庭审和宣判的报道,做到导向正确、真实准确、讲究质量、把握节奏、遵守纪律。如郑州中信银行执行案、菏泽最大传销案、诱病妻跳井案等案例经省市电视台等媒体刊播后,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等近百家大型网站予以刊载,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注意加强正面宣传,推广典型、弘扬正气,努力打造典型宣传的精品力作,做到“精心而不粗心,讲究而不将就。”先后制作了3部专题片,4篇专题新闻,其中一部专题片作为牡丹区唯一一部代表全区参加

全市、全省学习实践活动展播。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后民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资料分两期,摘选《侵权责任法》部分重要内容,汇编成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

1.《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答:《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益。但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虽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债权也属于民事权益,但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

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5.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是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什么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答: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被侵权人如何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对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是一个整体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向一个还是数个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责任,都不影响被请求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构成为要件,将过错大小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能够体现公平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法,特别在无过错责任情形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较大的,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承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三是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推定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大小是相当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支付了超出自己的赔偿数额后,支付了赔偿费用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9.侵权行为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提出赔偿请求。

10.对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2.侵权人承担了行政责任是否还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侵权责任,又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但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该如何分配侵权人的财产?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赔偿金或罚款的,要将侵权责任赔偿放在首位。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车店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车的生产商为某摩托车公司。两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时突然发生翻车事故,受伤严重,经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事故原因为石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此产品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是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这种责任方式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起诉制造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车车轮材料不正常疏松应为产品缺陷,因此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无须石某证明王某和摩托车公司有过错,只需证明有购买摩托车的事实、损害结果和产品质量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因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法定免责的情形,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一天夜晚,钟某在回家途中看见曹某纠缠女青年孟某,于是上前劝阻,却遭到曹某的殴打,下腹还被曹某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钟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1.14万元。案发后,曹某支付了赔偿费1.0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已执行)。其后,钟某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见义勇为所致,受益人也就是孟某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2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呢?

分析: 对于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钟某在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是事实,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只有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而本案的侵权人曹某已支付赔偿费1.05万元。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曹某赔偿钟某医药费等费用3.26万元,且已执行。这说明钟某受到的侵害不仅有侵权人,而且侵权人已经进行了赔偿,而不是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形下,让孟某对钟某的人身损害再给予经济补偿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对钟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携带现金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当他在营业厅的写字台填写汇款单时,一男子在其身后窥视。吴某填单完毕,即到三号柜台办理汇款手续。由于银行营业厅的柜台前设置了“一米线”,但窥视吴某的人却进入“一米线”内并站在吴某身侧,此行为并没有引起银行值班保安人员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吴某将钱交给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此人从吴某左侧伸手抢夺钱袋,吴某紧抓钱袋反抗,抢钱人向吴某腹部连刺几刀后逃离现场。吴某因此受了伤,携带的现金也没有了,他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吗?

分析:吴某可以向银行要求赔偿。商业银行的营业厅,是商业银行为客户

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场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营业厅内预先安装必需的安全防范设施,安排保安人员,预防和尽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发生,为客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当抢钱人越过“一米线”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没有注意,更没有予以制止,因此对于吴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业银行属于封闭性的经营场所,商业银行对于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户损害的情形下,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廖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徐某的厢式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季某发生碰撞,致季某重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作出事故认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季某负次要责任。季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廖某、车主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究竟车主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季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徐某虽然是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廖某实际驾驶该肇事车辆,其应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故季某要求车主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就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而言,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5.陆某承包鱼塘进行养殖,但近来发现塘内饲养的鱼、虾大量死亡,一查原来是某公司将污水排放到自己的鱼塘,致使鱼塘的水体污染。陆某于是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某公司辩称流入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自己一家,另外还有其他生活污水,而自己排放的污水是沿着污水沟

排放的,当日流入是因为有大雨所致,是不可抗力,原告陆某也负有责任。究竟陆某的损失该由谁负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中,被告某公司提出流入原告鱼塘的污水并不是被告一家,另外还有生活污水,否认被告鱼塘内鱼、虾的死亡系其排放污水造成,这些都应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鱼塘内鱼、虾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认定系被告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受台风影响,某地普降大雨,阵风达八级。张某下班回家,行至某纺织厂附近时,在属于该厂的一堵围墙边躲雨,围墙突然倒塌,张某被压住,后被他人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张某将纺织厂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被告纺织厂辩称:台风是一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不可能克服与避免,因此,围墙倒塌是任何人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查明,该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究竟纺织厂有责任吗?

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原告张某自身有没有过错;二是围墙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张某在下班途中因狂风暴雨无法前行,穿越马路到被告纺织厂的围墙边躲避风雨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张某不可能知道其穿越马路去围墙边躲避风雨的行为会产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原告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围墙倒塌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即这一行为与围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自身没有过错。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台风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能说因台风带来的灾害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因此被告纺织厂在围墙的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围墙本身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抗御值。但事实上,案中倒塌的围墙为一堵空心水泥砖围墙,在设计、施工和质量、管理上均达不到相应的抗御值。且被告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天的恶劣天气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显然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因其围墙倒塌引起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被告纺织厂应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7.张某家在一小区的一楼,家门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园。一天,邻居4岁的小华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到张某家玩耍。期间张某家养的

狗将正在玩耍的小华咬伤。究竟谁应承担小华因被狗咬伤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呢?

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责任主体。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在特别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遗弃动物或者逃逸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更为严格的责任,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对小华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小华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狗咬,所以小华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小华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担责任。

8.某日,陈某经过一幢七层高的住宅楼,突然被不知从哪一层楼扔出的酒瓶击中头部,造成头部流血受伤。但陈某始终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住户扔出的酒瓶砸伤了自己,于是将整幢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6个住户(除一楼以外)共同赔偿自己由此支付的医疗费等。陈某有依据吗?

分析: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适用的是补偿责任。

这样的案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一、积极落实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充分发挥文秘室、财务室、文印室、档案室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到实处。

一是发挥文秘室职能职责,协助院领导做好政务性工作。本年度办公平台收发文件共计1418份,接收政务机要文件54件;

制作各类文件126余份;

向林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信息化办、报社、法治办、综治办、扶贫办及市中院、省高院等单位报送材料共计200余份;

发布新闻宣传报道92篇,并通过林区共平台、网站、微博、微信四个平台同步公开;

转发各类宣传舆论信息328次;

根据林区政务公开要求,对院网站进行改版,使之满足阳光司法新需求。

二是严格财务室工作纪律,制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

加强单位资产管理;

努力做好全院干警每月工资核算和发放工作;

切实履行好执行款、诉讼费代管职责;

对2016年7月-2017年6月行政账务和食堂账务进行审计并整改;

完成22台空调、25台电脑,4台打印机、1批法警专用设备、1台除湿器等大型采购工作;

上报各类数据和报表80余份。

三是努力提高文印室文印质量,积极完成了全院各部门、各庭室的文件及裁判文书的打印工作,全力支持了法院日常工作和审判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是强化档案室管理和档案整理工作,今年共整理文件884件、案卷869卷,保证了法院各类文件和各庭室的案件卷宗能随时入档、完好保存。

五是强化车辆安全教育和规范使用。办公室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多次对司机开展安全驾驶教育,加强对警车使用、停放等方面的规范管理。

六是严格执行机要秘密文电的收发、登记、借阅、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全年没有出现一件失、泄密事件。

二、认真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综合目标各项考核关系到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办公室始终高度重视,始终坚持钉“钉子”的精神、“工匠精神”,把过程管理材料、年底迎检资料做扎实做细致,充分做好了本年度档案、综治、法治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卫生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全面深化改革等各项目标考核资料台账准备工作。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这离院党组的要求和全院干警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到岗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办公室人员变动频繁导致工作衔接和过渡不稳定问题有待解决,财务经费运行的均衡性和连续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09年很快就要过去了,一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自己紧紧围绕全院工作大局,扎实工作,努力创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工作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 - 1 -

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09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一是在生活上坚持不骄不躁,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为人谦虚谨慎,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

二是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而是挤出时间想方设法的去帮助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三是严格自身要求,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

通过一年的工作、学习,使自己更深刻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作为正义化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神圣。我更深知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仅需要言行上时刻提醒自己代表人民法院的形象,在思想上更要时刻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因自己的工作失误损害国家的利益和法院的声誉。

在近一年的工作期间,自己虽然在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法院岗位职责,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对问题理解不够深入,因此在工作上有一些矛盾难以解决;二是实践经验欠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够;三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中有急于求成现象。面对新

的环境,看到自身的差距,于是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决心树立“一个目标”:通过司法考试,做一名优秀法官;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学习锻炼,全面提高工作能力素质;二是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克服急躁情绪,注重和学会用正确有效的方法发挥好自身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加强自我监督,严格自律,公正执法,践行司法为民。

法院年度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和省、市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要求,我院决定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的,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坚持以(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为指导,依法用足用活执行措施,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机制,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方法步骤

1、摸清底数,对各类积案进行摸底清查登记阶段。应当说,我院未执行案件的底数还比较多,任务比较重,清理压力比较大。各庭、队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最高法院确定的五类重点案件(即①超期限一年以上的案件;②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各种非法干预未能执行的案件;③特困群体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④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案件;⑤中止执行、暂缓执行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的案件)尽快对各类积案进行梳理排 1

查。在摸清底数和案件分类的情况下,逐案进行登记造表,并于2月10日前将表格报执行三庭。

2、落实措施,抓紧对各类积案的集中清理阶段。本阶段自2月12日起至6月底结束。各庭、队对清理出的未执行案件,要逐案研究执行方案,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措施,限期结案。集中清理活动中,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要坚决强制执行,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有干预的案件,要通过报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加以解决,确保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个目标”(即一是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案件要全部执行;二是防止新的积案发生;三是通过清理行动,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3、总结检查阶段。各庭、队于6月20日前要抓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自查,并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书面形式报活动办公室汇总,活动办公室写出全院的活动报告报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法院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开展活动的具体要求

1、自觉接受区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活动中,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主动地向区委、人大汇报清理工作,争取领导与监督,对于重大或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要积极向党委、人大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以确保清理活动的实际效果。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院要高度重视集中清理活动,提高对开展积案集中清理的认识。本院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

组长,执行局局长任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执行一二三庭、行装科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执行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深入动员,严密部署,要全面了解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把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与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明确近期、远期工作目标,制定出科学的工作规划,明确阶段任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抓好活动部署和检查调度。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本院活动办公室对各庭队积案的数量、执行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庭队在活动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活动办公室。

4、树立大局意识,努力实现法律、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活动中要注意把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把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5、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活动中,各庭队务必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讲究工作策略和工作方法,充分考虑执行的时机、地点、对象、条件,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大力推行财产申报、搜查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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