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2023-09-15

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并购是一种企业资源整合的特殊方式, 参与并购行为企业在并购后自身财务状况以及成果会发生巨大转变, 因此并购业务发生中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选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课题。目前, 我国新会计准则下, 对企业并购行为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权益结合法以及购买法这两种类型, 具体分析如下:

(一) 购买法分析

对于企业并购的购买法, 当前国内外企业合并业务中常运用的形式之一, 对于该形式的本质特征, 主要就是把企业的合并看作为特殊的购买形式, 也可以说企业的合并就是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进行购买, 结合当前的公允价值来计价。

(二) 权益结合法分析

交易双方会以交换各自的所持有股权来满足股东权益联合的要求, 对于该会计处理方法主要通过对被并购的企业账面价值来进行入账的, 所以并无商誉出现。

在资本市场中, 购买法的应用较为广泛。但对于我国而言, 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诸多限制与影响, 资本市场并不完善, 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具有较大空间。究竟应当如何选用, 成为了企业会计处理人员高度重视的课题之一。

(三) 两种方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对于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而言, 所呈现出的特点都是明确且鲜明的。在选用购买法处理的情况下, 企业合并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反应业务经济实质, 与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密切契合, 相较于权益结合法而言有着一定的优越性。但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来看, 并购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股票、资产以及负债等价值或公允价值难以获得精准化的计量, 这样的环境下, 推行购买法存在较大的难度, 这也间接反应了权益结合法存在于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中的必要性。相较于购买法而言, 权益结合法最大的优势是适应了我国现阶段企业合并市场的发展需求, 应用本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事项对于经济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但在现阶段的业务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极易为相关人员的利润操纵提供工具。

二、会计处理方法对并购结果带来的影响

(一) 给企业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购买法对于企业合并业务在出现在会计期间内的情况下, 因其财务报表的处理形式难以把被合并方的利润全都纳入到合并后报表当中去, 对于这样的情况, 一旦合并前的双方净利润均是正值的情况, 若选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其净利润低于权益结合法。而对比购买法, 在予以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 当企业发生合并业务时, 账面利润数额明显较高, 这一数额会对企业投资者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对于企业的投资兴趣会更为浓厚。并且, 在选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背景下, 合并业务正式发生后, 受到商誉等事项影响会导致会计期间业务收入产生折旧行为, 一定会计期间内利润表现是相对平稳的。

(二) 会对企业的债权人带来影响

权益结合法中, 对于债权人来说, 可以基于分析现阶段企业债务偿还能力的方式, 对企业偿债能力提出质疑, 这也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贷。相较于权益结合法而言, 购买法下企业偿债能力评估结果明显更高, 在后续会计期间内的丧失表现更为良好。从这一角度上来说, 应用购买法实质上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偿债能力的高估。

三、企业并购中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比

在企业并购案例的处理过程中, 针对并购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作用下, 会对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计价基础、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计价基础以及合并期间费用处理等相关内容产生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 对实施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计价基础的影响

以权益结合法为例, 对于实施控股合并企业而言, 合并成本是以合并日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为基础所确定的, 若合并成本与债务、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支付现金账面价值存在差异, 可通过对资本公积项目进行调整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资本公积账面价值不足冲减, 可继续对留存收益项目进行调整。若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出于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准确辨认, 则在权益结合法下认为参与合并行为企业的股东在各项利益上是均等分配的, 合并后企业的净资产以及经营管理权应当由他们共同控制, 同时合并后主体存在的风险也应当由他们共同承担。但这种利益与风险的共同承担机制也有例外情况, 如参与合并行为的双方对等交换有表决权股票。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参与合并企业股东间所有权的相对性, 因此合并后企业在资产以及负债项目入账时应当以原账面价值为依据进行处理。

而对于购买法而言, 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的计价应当以控股合并行为发生当下的实际成本作为计价依据, 控股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债务承担、资产转让、以及股票发行等一系列行为均可纳入净资产交易范畴, 是对净资产的获取以及经营权的控制, 等同于一般资产交易行为, 应以参与合并双方共同商讨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计价依据。

(二) 对被控股合并企业合并成本计价基础的影响

对于被控股合并企业而言, 法人地位是保持不变的, 净资产并不直接纳入合并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中, 需要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纳入其中。在控股合并行为完成后,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合并情况可以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多少加以反应。而对于合并企业而言, 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 可以以此为依据, 可以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合并企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标准。

而受到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影响, 针对企业并购过程中被控股合并企业而言, 有关合并成本计价基础的观点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以权益结合法为例, 本方法高度重视合并后企业联合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故换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参与合并行为企业股东权益在全新会计主体中的一次延伸, 母公司在对合并会计报表进行编制的过程当中应当分类列示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 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的问题。而对于购买法而言, 本方法认为在控股合并企业对合并会计报表进行编制的过程当中, 必须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依据, 根据资产评估环节中的公允价值分类计算并列示资产、负债项目溢价/折价数据。控股合并后期, 还应调整会计分类, 以反应合并行为对损益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以更好的反应被合并方与控股方在集团资产价值方面的形成情况。

四、在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的优化策略

(一) 正确认识会计处理方法的相应条件

对于企业经营活动, 合理的会计处理形式是更好的促进企业并购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更是缩小各种会计政策下经济后果的差异基础表现。当前我国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界定都是以判断合并双方在合并前, 是否属于同一企业的控制范畴之内的。在我国所发生的并购行为当中, 对于合并各方的性质判断都是停在制度的层面之上, 欠缺切实可行的细化内容, 导致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当中, 还是存在主观因素影响。所以会计准则应进行更好的优化和完善, 更要制定相应解释条例等, 以此降低在政策选择中存在的人为因素的应用空间, 真正将会计处理方法的作用和优势发挥出来。对于权益结合法, 在企业管理层中可以增强其对于利润影响力表现, 从而推动企业利润有所提升, 更好的增强管理层社会声望等, 所以很多管理者会比较重视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二) 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监督

在经济活动参与过程中, 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业务指导会直接影响企业有关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 因此必须更加积极的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从本质上来说在于密切财政部门以及国家的监督合作能力, 及时识别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良行为, 并予以惩处, 形成一套健全且完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确保会计准则能够有效实行, 将会计处理方法的作用更好的展示出来。而且因当前经济发展的快速水平中, 企业是难以对当前资产公允价值提出正确的计量分析的, 而对于相应的专业评估人员也难以满足当前社会发展要求, 而且因评估标准难以道德较为统一的标准, 由此会增强国内资产的整体评估水平, 而且对于实际情况来说进一步提升评估的可靠性也是相当关键的环节。所以要根据科学有效的对相应的规定从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完善, 而且相关政府以及一些组织也要从多个角度来正确社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能力等, 进而更好的提升对评估者培训等相应的工作, 这样才能为资产评估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此才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并购中存在的资产风险问题等。

(三) 科学增强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企业的并购业务执行者, 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是决定并购活动获得良好成果的关键, 所以应注重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以及综合能力的提升, 由于管理者的选择会对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因此必须要重视其综合能力的提升, 使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的认识两种并购方法的实际情况, 并能够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选择更为合理的企业并购财务处理方法, 为企业良好发展提供稳定保障。所以企业应增强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培养, 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以及再教育活动, 更好的增强其对相应经济业务的判断能力, 进而更好的确保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在企业并购中更好的运用会计处理方法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促进企业未来良好发展。

结语

企业的并购, 主要就是进行企业间的兼并以及收购, 对于企业并购分类是以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 不同形式的并购方式其表现也是相对比较复杂化的。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 企业的并购会计处理形式主要从购买法以及权益结合法上表现出来。自《企业会计准则》内容得到良好的完善, 能够让我国企业更好的明确并购中两种会计处理形式的特点, 并结合经济后果为关键部分, 真正的了解其实行的效果, 正确的掌握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从而为企业并购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促进企业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目标。

摘要:在我国逐渐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 各个企业间也逐渐以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改善自身结构等形式, 在企业在当前市场环境下, 为实现自身长远发展, 更多的并购活动也逐渐开启, 而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的企业并购行为也在稳定的向市场经济发展, 这给相关会计处理形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进一步修改, 对我国企业的并购中两种会计处理形式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 以经济后果为关键点, 分析其实行的效果, 全面明确新会计准则相应规定, 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并购活动的良性开展。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 何宏祯.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 2016 (14) :8-9.

[2] 张凌霄.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并购会计处理研究[J].财会学习, 2016 (7) :9-10.

[3] 林森.基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措施研究[J].财会学习, 2017 (9) :109-109.

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

(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列报

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 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1.

A

B

C

DC

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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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D

4.

A B C

D

D

5.

A生制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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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生产性生物资产D7.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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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B C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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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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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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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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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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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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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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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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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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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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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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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

D

4.

A商品已经发出

B

C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D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A, B

5.

A

C

A,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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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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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B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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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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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B C A, B, C, D10.

A限平均法 B C【答案错误】C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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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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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长期应付款是指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

11.

通过“应付利

12.

13.(不论属于本还是属于以前的销售

)

【答案错误】 ×14.

【答案错误】 ×

15.

16.

【答案错误】 ×

17.

【答案错误】 ×

18.

所得税费用是指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

19.

【答案错误】 ×

20.

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是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下, 以企业及财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 参考企业质量监督、技术部门程序等先关文件, 对企业内部财务工作进行审查计算, 目的是检验企业内部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靠, 是否合法合规, 查找财务报表中出现漏洞、错误及造假情况, 并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促进了企业管理工作效率, 为实现企业内部廉政作风建设、遏制贪污腐败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会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进行记录、对报表进行编制, 审计遵循审计准则,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经济事项进行再次确认, 并进行财务报表的评价, 体系还会审计意见, 回馈审计报告, 见图1。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转变内容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针对公允价值的计算, 为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将公允价值计算入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里;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会计政策, 自由选择度更高, 与国际企业会计准则相接轨;针对单项资产可回收金额可归入资产组进行估算, 资产减值发生一系列变化。

就新企业会计准则出现的诸多转变, 企业财务审计也随之出现变化。传统的审计工作一般是要求企业拿出财务相关的函证与财务会计记录、报表进行核查, 但在这些资料中很容易由于财务人员与企业串通出现造假舞弊现象, 掩盖了企业内部贪污腐败的财务事实。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财务审计人员需要完全理解并熟练应用新企业会计准则, 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审计工作注重实际工作而非形式, 审计工作需要实地走访调查而非只身材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 以保证货币资金、收入确认等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三、企业财务审计方法

(一) 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要求提高企业财务审计人员自身专业素养, 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内容与方法, 还要做到随时跟进新企业会计准则转变内容, 参加针对转变内容开展的一系列学习与实践活动, 同时学习与发现国家针对企业财务经济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措施与政策, 提高自身审计工作效率, 提升自身审计水平, 对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做出及时调整与适时建议。

(二) 审计前调查, 实地走访

要求审计前做到严格调查, 对企业内部管理程序措施、内部组织结构、财务情况、生产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初步的审计前调查, 检查企业的相关材料, 来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帮助审计人员规避审计企业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传统的审计方法只是将相关的会计记录与相关函证拿出来审计, 审计过程中由于作假风险, 很有可能审计人员会被造假的数据蒙混过去, 函证也可能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与企业串通不核对直接盖章, 表明无差异, 存在舞弊现象。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审计工作应该进行实地走访, 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货币资金等都进行实地审查, 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普通工作人员都进行抽取调查, 可从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是否存在短缺、贪污舞弊现象, 实地走访还可观察企业生产情况等基本情况, 有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真实性。

(三) 针对所得税的审计工作

自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来, 在企业所得税中后期企业确认可抵扣性出现差异产生递延时, 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又在公允价值中出现了转变, 因此在针对所得税的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舞弊现象, 增加了审计工作难度, 要求审计人员予以重视, 给予重点仔细核查。

(四) 审计重点的转变

审计工作注重实质而非形式, 着重考虑实质财务情况而非形式上的资金流向、债务重组等现象。不能只看形式上的交易情况, 如在核查资金流向时, 不能只从企业财务账户上审计财务流向, 而是要在管理层如董事长、高层管理人员的银行账户中核查个人资金流向。如果企业资金要进行企业外的流向, 一般是通过上述人员操作。不仅能够核查企业货币资金流向的完整性还能审计处这些关键人员是否存在企业外的账外收入。

四、结语

面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出现的一系列财务资金计算转变, 财务审计工作也需要随之变革, 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满足当今飞速发展的经济水平的需求。通过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审计工作对企业中存在的错误漏洞予以指正并提出意见与建议措施, 对企业中存在的贪污舞弊现象而导致的财务错报进行批评揭露, 以切实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效率, 为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摘要: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提高了企业管理工作效率, 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现象, 促进了企业内部廉政作风建设。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审计面临新的挑战, 企业财务审计人员需要提高自身审计工作专业素养, 进行审计前调查并实地走访, 针对复杂性的所得税审计予以重视, 审计工作重视实践而非形式, 这些企业财务审计方法的提出有助于保障企业资金的稳定有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审计工作确保了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有效, 确保企业经济在最新的国家政策下稳定发展。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审计,方法

参考文献

[1] 郭璟.探究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转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7 (32) .

[2] 陈叶廷.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审计方法初探[J].财会学习, 2018 (6) .

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摘要: 本文将从企业合并的概念、基本理论、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比较中美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异同,进而指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企业合并 不足与完善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合并定义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合并的方式划分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该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1)两方或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将不同的主体或者企业合并起来形成一个报告主体。而美国FAS 141则指出,“企业合并是指一个实体收购组成企业的净资产,或收购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股权并对该实体或多个实体进行控制。对于通过除收购净资产或股权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控制,不在本准则规范范围之内。合营企业的创办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企业合并。”

从定义上看,我国企业合并的定义与国际基本相同,都是指形成一个报告主体,而美国是从合并的实现方式的角度来定义的。我国和美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都将合营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原因是合营企业只是企业间通过合同或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企业联合,而不是通过所有权关系的变化来实现对合营企业资产的控制,显然不能归为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我国规定不同,它们将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我国选择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单独规范,这与我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现状密不可分。因为我国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合并是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比如大量国有企业间的兼并,其实质都是由政府一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会造成会计信息的混杂与失真。

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一)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国际选用比较

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或股权的一种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企业合并后,被并方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所以,购买法的理论依据是被并企业的非持续经营假设。权益结合法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个体的联合和继续,而不是取得资产或筹集资本,不影响原有股权的变动,不存在对原有资产的清算,也不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

2001年6月,FASB发布FAS 141,取消会计上备受争议的权益结合法,要求所有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2004年3月,IASB发布IFRS 3,规定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2005年6月30日,FASB和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将购买法(Purchase Method)更名为收购法(Acquisition Method)。而我国2006年发布的准则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方面我国没有完全趋同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保留权益结合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活跃有效,使用权益结合法可以减少利润操纵空间;第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别规定使用权益结合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关联方交易的大量存在,很多企业合并独立性较低,很难做到合并双方完全自愿、公平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易确定,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更能增加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上有诸多区别,如被并购企业净资产计价、商誉的确认等,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影响也大不相同。两种方法的比较详见表1。

(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下的不同计量基础

购买法着眼于实际公平交易和交换价值,合并方获得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权益结合法保留了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且合并整个年度的收益,从而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在购买法下,并购成本按照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由此产生的“购买价差”成为“并购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不改变原有账面价值,也不会产生并购商誉。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购买法所报告的净资产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计价基础的不同主要是因为其对会计假设的认识不同。购买法的理论依据是被并企业的非持续经营假设。购买法下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资产收益能力和价值会产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重新计价,以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而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被并企业的经济资源未受任何影响,各自的资产和负债保持不变,因此仍使用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

(三)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异同

商誉是指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商誉的最大改变就是用减值测试代替传统的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指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不会产生企业合并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对商誉的处理,与美国和国际上保持一致,也是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而对于负商誉,我国准则认为,首先要对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2005年6月IASB-FASB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存在负商誉时,首先也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如果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恰当的,则应先冲减已确认的商誉;如果商誉不足冲减,将余额确认为合并收益。

从负商誉的确认与计量上看,我国准则与美国和国际准则基本一致,都是计入合并损益。但是IASB-FASB规定在进行复核之后,确认仍然存在负商誉时,应先冲减已确认的商誉,后计入损益;而我国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会提高企业合并当期的利润,从而可能存在一些企业通过操纵公允价值,进而影响商誉,最终影响当期利润的状况。

三、我国与国际企业合并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实务中不少企业合并受同一控制

选择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要看合并主体之间的购并价格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可靠。当企业合并在关联方之间发生时,企业合并更多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和负债的重新组合,此时,采用购买法下的公允价值反映,容易发生利润操纵现象。

现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合并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集团内的关联成员之间发生的,例如一个集团内部几家企业的合并往往是由同一所有者控制的。同时,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重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是受到了其他方面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并不公允,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业务粉饰财务报表,此时的合并通常以账面价值为计算基础。如果我国也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关联方关系影响交易价格的情况。

(二)企业规模总体上偏小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善,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并不多,中小企业大量存在。这些中小企业本身并不具备购并企业的实力,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通常使用联合的形式即参股合并的方式达到目的。此时,如果一律使用购买法,将不适用于我国这类企业合并的核算,也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发展。

(三)证券市场不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滞后

一个国家的会计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一般是与该国的经济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规模、股权分布情况等都是影响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重要因素。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但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却将其纳入了准则之内,这与我国的国情和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完善、发展滞后,而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上,我国不能完全与其保持一致。

四、新准则的不足与完善

(一)关于“同一控制下”和“合并各方”的判断

我国的购买法仅仅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为购买方。FASB-IASB的收购法下,在辨认收购方时,考虑了所有与企业合并相关的事实和环境,所以制定出了比较详细的辨认收购方的标准,通过股权交换方式实施的企业合并,规定了在辨认收购方时应当考虑的五个相关因素。而我国准则中的这些概念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可能留下可操纵空间,建议具体规定一些判断标准。

(二)关于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概念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没有明确给出“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概念,但又在事实上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却明确给出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概念并作出相关明细规定。因此,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可以参考国际准则,明确“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概念,这样更符合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也为实际操作中遇到准则可能存在的盲点问题提供指导。

(三)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是,基本准则中缺乏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与指导,具体准则中运用公允价值无法与其他准则协调。此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虽然规定了9条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是对用来确定公允价值的指标如何取得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影响公允价值确定指标的具体取得方法,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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