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范文

2023-10-24

数字化范文第1篇

扎染工艺总共有三个流程:染前处理、捆扎染色、染后处理, 其中染前处理与捆扎染色是工业化、数字化的最主要的环节, 其主要包括对染料的处理、对布料的处理以及染色的主要流程。

染前处理又包括以下工艺过程:

退浆过程数字化管控:退浆过程使用碱液、双氧水或者淀粉酶等药剂加水将布料煮沸, 从而使布料退浆。整个过程对于药剂用量, 加水多少以及用时长短都有很严格的要求, 传统的扎染工艺过程中都是扎染手工艺者进行操作的, 既浪费人力又浪费时间。而工业化则是将碱液池、双氧水池、水池连接到退浆池中, 数字化过程则是使用压力传感器控制药剂与布料比重为3:100, 水与布料比重为30:1, 再使用酸碱度传感器整体测控退浆池中的PH值, 使用温度传感器控制煮沸时间, 并用LED显示屏实时显示温度、PH值、时间等。

精炼过程数字化管控:精炼过程的目的是除去纤维上的天然杂质以及残留的浆料。过程要使用烧碱加水将布料煮沸, 工业化过程是将烧碱池与水池连接到精炼池, 数字化过程同退浆数字化过程相同, 不同的是烧碱于布料的比重为3:100.

漂白过程数字化管控:漂白过程的目的是除去色素以及残留的杂质, 其过程为使用次氯酸钠或氧化氢加水将布料煮沸。工业化过程是将次氯酸钠 (氧化氢) 池、水池连接到漂白池, 数字化过程同样主要使用传感器对药剂用量、漂白池PH值以及温度等进行实时监控。

捆扎染色分为扎结和染色两部分。它是通过纱、线、绳等工具, 对织物进行扎、缝、缚、缀、夹等多种形式组合后进行染色。其目的是对织物扎结部分起到防染作用, 使被扎结部分保持原色, 而未被扎结部分均匀受染。从而形成深浅不均、层次丰富的色晕和皱印。

扎结就是在布料选好后, 按花纹图案要求, 在布料上分别使用撮皱、折叠、翻卷、挤揪等方法, 使之成为一定形状, 然后用针线一针一针地缝合或缠扎, 将其扎紧缝严, 让布料变成一串串“疙瘩”。该过程主要是手工艺者们通过自己的经验和技术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主要是通过视频、音频等手段来对此部分进行监控, 让购买到该扎染工艺品的顾客可以扫描该商品的二维码, 通过视频了解该商品是如何扎结形成美丽的花纹的。

接下来就是染色的部分, 对于扎染这种纯手工操作的技艺来说, 可谓三份工夫在于半成品的扎制, 七分工艺在于染色的控制, 因而染色的控制是扎染作品制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尽管扎染染色控制的困难较大, 问题较多。实际上通过深入的观察探索和认真的研究总结, 扎染的染色仍然是具有规律可循的。扎染染色过程中不外乎出现这样一些问题:

(1) 染色深浅不一, 色牢度不够。

(2) 染色方法参差不齐。

针对如上这两个问题, 如果我们将数字化监控技术与之结合, 这些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 我们就需要将染色规范化, 提高染色质量。在染料的选取上我们要与我们合作的所有染坊进行统一, 不同的扎结方法所需要的染料也不同,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数字化监控来确保在不同扎结方法下使用的染料都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第二个染色方法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去统一每一个染坊的染色方法, 来确保得到更加精美的扎染工艺品。首先在染色前我们需要将扎染半成品用清水浸泡10-15分钟, 直接染料染色前需用脱水机均匀压干备用。在浸泡时间中我们可以采用数字化传感器手段, 浸泡时间达到就可以自动捞起。其次浸染中应不断搅扎染半成品, 使之染色牢固均匀,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是采用数字化监控手段, 设计可以自动进行搅拌的程序, 这样不仅可以省去人工成本, 更能确保染色均匀, 到达最佳效果。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加染色助剂 (食盐, 磷酸三纳, 纯碱等) 时应将被染物捞起, 以免染色不均匀。所以此时我们可以通过传感器技术, 来提醒制作者将染物捞起。

上述是扎染工艺总体的工业化过程以及数字化过程, 数字化过程对各种数值的监控很重要, 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将每一批扎染产品的各个过程详细的记录下来, 管控部分主要使用物联网传感设备实现, 实时数据上传至扎染工厂服务器部分若传统方式采用人工录入、半自动化采集与LIS采集方式, 这些方法存在效率低下、数据传输过程不稳定或数据丢包现象, 影响了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而我们采用物联网技术可以直接通过物联网传感设备采集数据, 并使用无线传输将数据推送至服务器, 既解决了人工的低效率, 也解决了传统方式错误率过高的问题。

生长于民间乡土的扎染艺术是人类最原始最朴素的染色方法之一, 千百年来它一直顽强的生长着, 并一直延续到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从最开始大山深处工艺复杂繁琐的制作, 到今天我们可以将该技术与科学技术相结合, 减少人工成本, 保证扎染产品质量, 都是我们不断传承和发展的智慧结晶。

摘要:扎染古称“绞缬”, 是第一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技艺。从布料、染料的选取到染花的扎取、染色的过程以及最后的固色、晾晒, 都是十分宝贵的财富。在工业4.0的时代背景下, 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对制造企业提出了两大关键要求:一方面加快所有企业流程的速度, 另一方面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广泛的个性化选择。工业数字化已经是必然的了, 很多工业过程已经实现了数字化管控, 但是很多传统手工艺的工艺过程却是仍旧处在纯手工状态, 这不仅限制了传统手工艺的发展, 也对手工艺的传承有很大威胁, 本文主要就传统扎染工艺的工业化、数字化管控前景以及管控过程进行了设计及规划。

关键词:扎染,数字化,监控,物联网

参考文献

[1] 杨建军.扎染艺术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19-34.

[2] 费斯托.创造工业数字化未来[J].汽车与配件, 2017 (32) :70.

[3] 布艺|关于扎染染色的控制技巧, 2016.https://www.jianshu.com/p/c9f19048cf48

数字化范文第2篇

“三通两平台的提出”促进了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大力发展。我校教育信息化工作不断挖掘教学需求, 创新发展路径, 特别是2015年9月, 北京悠客网科技有限公司“云平台”设备进入我校。这一项目的实施, 让红光中学教育信息化的进程, 从之前的以点带面, 发展到充分利用云计算和移动互联技术, 实现全员互联的教育信息化发展新阶段, “云课堂”教学带动“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项目取得了突破性成果。

一、发展路径创新

2011年我校全面实现了“优质资源班班通”。当时, 在学生还没有数字终端设备的时候, 我们就在努力探索“网络空间人人通”的学习。比如, 有兴趣的学生可以通过使用家长的移动终端或是家中的互联网设备, 实现更好的基于网络的学习, 这是我校尝试“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初始途径。

家校互联互通是教育的需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终端设备的日益普及, QQ、微信等社交软件早已成为人际交流的主渠道, 也日渐成为许多家校沟通的主要方式, 但这些应用并不是专为服务学生发展开发设计的, 况且构建云教育平台也并非仅仅为了家校之间信息沟通这个单一需要。所以, 我们一直在寻找一家能够致力于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跨平台跨终端为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专业公司, 平台要能够支持ios、安卓、windows三大主流操作系统。电脑、平板、智能手机都可登录, 且用户有顺畅的应用体验。数据无缝衔接, 能够实现学生、教师、家长之间便捷的全天候互联互通, 在这样的背景下, 2015年我们与北京悠客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期而遇, 达成以下合作意向。公司免费提供硬件设备 (包括10套一体化触摸大屏, 500个专用平板) , 长住1至2名专家指导教师使用云平台, 学校只需要管好、用好这些设备, 让学生享受到云平台教学带来的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好处。这就是我校近两年时间探索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新途径。

二、实践策略优化

(一) 行政猛力推动

一项新的教学技术、方法的引进, 在接受上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更因我校教师的平均年龄较大 (44岁) , 所以学校在如何使用新设备、新技术的培训上采取了专家一级培训和骨干教师分学科、备课组进行二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次培训都必须有校级领导参加, 必须有考勤记录, 培训没有次数限制, 直到全部熟练掌握为止。在平台上, 每个学生、教师、家长、教育管理者都有一个与其身份相对应的注册账号空间, 形成与现实逐一对应的网络空间关系映射。平台把学生、教师、家长聚集在一起, 互动成为主题, 教师和家长同时关联学生, 一起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 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空间得到了真实有效的拓展。

(二) 骨干强力带动

掌握了新技术的使用方法, 如何应用于教学, 学校采取了“骨干强力带动”的方式。首先由学科骨干教师带头使用“云平台”上观摩课, 校长带头给全校老师上了一堂生动的《摄像技术入门》观摩课。然后组织35周岁以上的年青教师必须使用云平台技术参加“红光杯”赛课活动。

(三) 考核着力驱动

教导处把平时上课必须使用云平台技术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之一。考核方式:其一, 由学生填写教学日志和教导处抽查相结合;其二, 通过教师个人空间备课、布置批改学生作业、上传微课、教案、视频等内容来考核。

三、应用成效初显

(一) 引领教与学方式的转变

信息技术能够促进教与学方式的转变, 而正是由于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发展, 才使教与学方式有真正改变的可能。通过悠客公司云平台, 老师可以将学习资源、作业、通知很方便地推送给每个学生, 打通了学校课堂和家庭学习的屏障, 为教师设计学习活动、学生开展个性化在线学习活动提供便捷顺畅的通道。以往的教学是以老师为中心, 学生主要进行听、写、记。新模式和新设备使用后是要将学生参与为重点, 调动每一个学生上课时的积极性, 从以往的听、写、记上升至思考、对比, 学会分析和总结, 并能够让学生积极的展现自我。

(二) 教师信息应用能力得到发展

教师晒 (赛) 课人人参与。两年以来, 生物教师郎金人成为了全国的“一师一优课, 一课一名师”的重庆市培训专家。张颖、余秋霞获得全国赛课二等奖。

(三) 提高学校知名度

全区的多个 (目前已经六个学科) 教研活动在红光中学云技术、“人人通”的课堂中进行。2017年3月21日, 重庆市网络空间“人人通”开展情况调研会在红光中学举行, 市教委科技处处长蒋云芳, 市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书记文厚润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得到他们的高度评价。

(四) 学生成绩大幅提升

我校近两年来, 每个年级皆是中教科和进修学院表扬的典型。特别是初2018级, 入校时素质测查全区第19名, 一年下来, 每考一次上两三名, 现在已经全区第八名了;学生由入校时个人最好的全区第256名, 变为了全区第8名……“人人通”带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 使学生的课堂丰富多彩, 也让学习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案例分析:

一种新模式对实际教学的帮助是否能达到最初期待的效果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验证。初一年级全部班级经过一个学期新模式教学的尝试, 我们用其中一个班与以往初一年级一个班同一个学习科目做一个对比:

某班, 学生人数52人, 任教老师为数学课X老师。

四、反思与展望

数字化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出版领域;著作权侵权;类型化;防范

【作者单位】苏玲玲,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一、从《美的哲学》侵权纠纷谈起

2020年5月29日前后,著名哲学家、美学家李泽厚声明“被侵权”事件引发热议,这一争议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备受各界关注。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18年12月,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科文)经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民书局)授权,取得在中国大陆独家出版《我的哲学提纲》《走我自己的路》《美的哲学》(原名《美学论集》)三部著作的中文简体字版本的权利,该版权的授权期限为4年。2019年8月,京贵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京贵传媒)与当当科文签署以上三部著作的出版发行合同,京贵传媒因此取得了《美的哲學》等三部著作的出版权,之后京贵传媒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上著作,随之引发著作权争议。上述著作的作者李泽厚通过微信公众号“刘悦笛”连续发布两次声明称:其不承认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美的哲学》一书是其著作,并指出其在多年前虽将《美的哲学》等多部作品的版权转让给了三民书局,但贵州人民出版社系在未通知作者的情况下,篡改书名及篇章内容,此行为并不能如实表达其观点和看法,容易误导读者,也有损其本人利益。随后京贵传媒也发表声明强调,由其授权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李泽厚作品,在出版时的书名和内文,是经过授权方三民书局确认的,故其出版的图书是合法出版物。

这一系列的授权、转让、再授权的过程,让人难以判断孰是孰非,我们暂且不去深挖以上争议的陈年隐情,但从李泽厚本人的简短声明中,出版社暴露的问题便一目了然。对于图书出版者而言,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应经作者许可,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而发生在李泽厚身上的这起著作人身权维权案例,应该让出版者深思,如何在新的出版环境下,让老问题能够常记常新,并能用新思维解决传统型及新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避免类似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本文认为,对出版领域中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类型化界定与分析,能够让复杂、易变的著作权侵权样态纳入相对保守和抽象的法律规范的既有路径中,以实现用法律规范出版活动、净化出版环境的初衷。

二、出版领域常见侵犯著作权行为类型化分析:基于出版流程的视角

互联网的普及、新传媒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出版方式的革新。在数字出版背景下,出版侵权的呈现方式更加多样、复杂且易变,而现有的法律规范以及既有判例可能无法周全地涵盖新型的出版侵权行为,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真空地带。法律类型化的意旨是为具有相同主要特征的侵权案例,在寻求适当法律依据的过程中提供规范的指引。类型化是人类的一种思维方式[1],是对具有共同性质、特点的事物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类别,其比抽象的概念更直观和具体,比具体的个案更具概括性和普遍性。法律意义上的类型化,是在法律、规范的制度层面之上分析生活事实[2],即把变动不居的生活事实,按照实在法中的“类型”进行类型化区分后,纳入严格的规范意义调整范围。法律意义上“类型”的依据是实在法,标准是重复发生的、具备相同构成要件的类似个案。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所言“类型在法学中的意义首先涉及的是经验性的经常性类型”[3]。因此,不管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其他社会实践中,运用类型化的思维方法,都可以预测同类或相似案例的法律逻辑和处理结果,提炼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经验法则。“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在复杂新型的民事案件中,适用范围更为广泛[4]。对于出版活动而言,注重发现和深描出版工作流程中常见的著作权侵权类型,远比注重训练工作人员法律逻辑的传统实践更有实效,因为类型化中“类型”的外延更具延展性,而且更为直观,其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新变化具有更强的吸收能力,也便于实践操作。显然,固守传统的形式逻辑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变化,因此,基于出版流程的过程性,对出版领域中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整体性梳理,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意义重大。

1.出版前期筹备:授权存在瑕疵的侵权问题

出版前期筹备工作,主要是对出版信息的收集、挖掘及整理等素材获取的前期基础准备工作。出版素材的获取通常有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转让、自创作品或通过约稿的形式获取等渠道,后两种渠道,因著作权归属出版方,约稿公告往往明示了出版期限、出版范围等要素,或而出现侵权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出版前期筹备的素材获取过程中,著作权侵权现象主要发生在前两种情形中,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未经合法授权的出版侵权行为、侵犯其他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侵权行为,侵犯的具体权利类型均为著作财产权中的出版权,包括两种情形。首先,未经合法授权的出版侵权。合法授权中的“合法”应包含主体、内容及形式的合法。出版合同的内容若是基于适格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符合私法中的内容“合法”要求,出版合同的形式要件要求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以上两点在实践中较容易把握。出版者对于合法授权的实践难点,在于对授权主体的适格性和全面性的准确把握。适格性,要求授权主体是基于创作、继承或合法授权等途径而取得作品出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版权尚在保护期内的已故自然人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经合法授权的出版机构或版权代理机构等均视为适格主体。若出版者对以上主体资格的适格性未尽到审慎的注意,而与盗用、冒用适格主体的名义者签订了出版合同,进而实施了相应的出版发行行为,便会引发出版侵权现象。全面性,要求对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出版者须取得所有合作作者的授权后方可出版,否则便侵犯了其他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如对有多位作者或译者的作品,出版者未取得全部合作作者的授权,而实施了出版发行行为;再如对译著、汇编作品或转授权作品,出版者未经原著作权人、译者、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已经取得合法授权的版权人的同时授权,而侵犯了其他著作权人的出版权的侵权行为。在《美的哲学》侵权案中,贵州人民出版社在出版《美的哲学》等三部著作前,须取得京贵传媒及原著作权人李泽厚的合法授权,并合理核实京贵传媒与李泽厚或三民书局的授权是否合法,否则便侵犯了李泽厚、京贵传媒或三民书局的出版权。其次,侵犯其他版权人专有出版权的出版发行行为。专有出版权因“约定”而产生,并具有排他性。专有出版权一经约定,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不得再以同种文字出版合同中约定的著作,否则便构成对他人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2.編辑出版阶段:出版社或编辑行为不当的侵权问题

编辑出版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出版作品的整理、编选、校勘和把关的过程和活动[5],其在整个出版发行活动中处于主要和核心地位,出版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也主要发生在这一过程。这一阶段的具体侵权方式,主要有侵犯著作人身权、未严格履行出版合同、侵犯其他出版者图书封面和版式设计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四种情形的侵权。

第一,编辑出版过程中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著作人身权包括对作品的发表权、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者在对作品进行编辑的过程中,出于宣传、营销的考虑,常常会在有意或无意中侵犯著作人身权。常见的侵权情形有三种。其一,侵犯作品的发表权。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版者可以将作品在特定纸质刊物或特定网站上公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或在超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外公布,则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其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署名的方式、顺序都是署名权的内容,不同的署名方式或顺序,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实践中,为了追求出版效益,出版方擅自冒用知名作者的姓名、调整作品的署名顺序、更改作者的署名方式或擅自增减署名人数等,都是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其三,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在《美的哲学》侵权纠纷中,李泽厚在声明中痛斥“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拙著,既未通知本人,也不知是如何选择、安排、改动、删窜的……改窜书名及篇章内容,并不能如实表达我的观点和看法。”李泽厚的声明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且修改了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如声明陈述的内容属实,显然贵州人民出版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也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第二,未严格履行出版合同的侵权行为。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均有信守的义务。出版者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而出现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其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获取报酬权是著作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出版者单方面强调本着合作出版的精神,要求作者资助一定的出版经费,以弥补出版经费之不足,这样的理由并不能取消、变更或拖延出版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其二,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及区域范围的出版侵权行为。出版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期限性,并且在出版的数量、形式和质量上有特定的要求,这些特定要求一般通过合同予以体现。一旦合同期限届满或超越了合同约定的出版范围,倘若该出版物还在保护限期内,出版者就出版期限的续期、区域范围的扩大、出版数量的增加等事宜,在未取得重新授权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该作品的出版发行,则因合法授权的丧失而侵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出版权。其三,超越合同约定的授权种类的出版侵权行为。授权种类,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的具体类别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出版者行使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若出版者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行使了其他种类的著作权,则构成侵权。

第三,图书封面和版式设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可见,出版者对于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在该权利的保护期内,其他出版者在未经原版式设计者许可的前提下,禁止使用其他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在编辑活动中,直接抄袭他人的版式设计无疑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更为常见的侵权现象是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版式设计者为了追求设计的艺术效果,在无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其他著作权人的图片、图表作为插图或封面图案的直接侵权行为。

第四,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对书稿的政治导向、学术价值以及创新性等进行质量把关是编辑工作的重要内容,编辑要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去发现稿件中的侵权内容,如审查文稿中引用的内容是否做了标注或说明,审查文稿中使用的图片、图表等是否有合法授权,审查文稿是否存在剽窃他人观点的情况,审查文稿的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肖像权等其他侵权行为。如果出版者未尽到一个理性的职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以“文责自负”“作品如果侵权,出版社不承担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等单方声明免除或减轻自身的法定义务,均不能阻却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

3.出版物的传播阶段: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新变化

出版者将待出版的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传播[6],以实现出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出版的终极目标。在网络环境下,出版物的形式、传播速度及途径、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及使用方式等与传统纸质出版相比均有较大的差异。出版方式的变革,直接导致出版侵权行为向产品数字化、传播网络化、侵权形态多样化、责任主体多元化、作品归属复杂化等新变化方向发展[7],这些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新变化,正在某种意义上悄然取代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范式。

第一,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复制。复制权,是利用特定手段将原作品“再现”的权利,是著作权最原始、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8]。伴随着新科技手段的快速发展,诸多新型的数字产品复制件得以快速制作和更替,与此同时,复制件的传播手段也向数字化传播方式转变,复制产品的产生和传播更加便捷。倘若这样的复制行为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将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例如,出版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技术手段将纸质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通过光盘、硬盘、芯片及其他网络媒介固定后公开出版发行。又如,为了达到获取出版素材的目的,采取技术手段故意破坏或者避开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构成侵权。

第二,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传播。传统的作品在被数字化后,通常会被上传到网络平台上供用户阅读、下载或转载,如出版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图书作品,通过特殊的编辑工具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传播到网络平台供用户查阅,或是在网络平台上下载他人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后公开出版发行,或是在网络平台上转载他人作品等,这些非法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复制权、汇编权、专有出版权等传统著作权权利,同时还侵犯了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第三,侵犯與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集中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中,主要有表演者有关权利、录音录像作品有关权利、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有关权利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权利客体为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权利的具体内容有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出版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权等。在网络出版的环境下,出版者的著作权侵权样态不再局限于对传统的文字、图片的复制、修改等,还包括向网络用户传播更富可感知性的音频、视频,更富隐蔽性的超文本链接以及更富实效性的网络首发权等侵权行为样态,这就侵犯了音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台、电视台及其他出版者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从上述类型化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出版者侵犯著作权的内容有三类:一是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主要发生在编辑活动过程中,侵权形式主要为侵犯网络作品首发权、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对作品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等。二是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发生阶段贯穿于整个出版流程中,但不同阶段的常见类型有所不同。比如在筹备阶段主要是对权利人出版权的侵犯,在编辑阶段主要是对报酬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等的侵犯,在传播阶段主要是对作品的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等的侵犯。三是对与著作有关权利的侵犯,主要发生在出版物的传播过程中,如对视频表演者权、音频制作者权等相关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在以上侵权类别中,出版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可为直接侵权,抑或帮助侵权,侵权行为方式的不同,司法实践中会导致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衡量重心的不同。比如对于非法复制的直接侵权,侵权认定的关键点在于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对于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可能的帮助侵权,侵权认定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出版者而言,不仅积极的作为有侵权的显性隐患,消极的不作为亦有侵权的隐性风险。出版侵权案件高发的原因,有体制机制的不健全、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行业自律的缺失等多方因素影响,因此其有效规制也需要从多维度加以防范。值得注意的是,防范体制机制的构筑及完善不可一蹴而就,相比之下,出版者加强行业自律,在减轻侵权责任的承担、净化出版环境上更容易获得立竿见影的成效。

三、出版领域常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防范:基于出版者的视角

1.规范合同制度的建立

“授权”是版权利用的核心,也是侵权认定的主要依据。在排除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后,出版者版权利用的权利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性合同,分别受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制,但著作权法作为规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别法,其对合同的主体、授权的范围、授权的限期、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违约责任等并未做详尽周全的规范,因此,此类合同的订立、纠纷处理的依据仍然主要是参照合同法。有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出版者应该重点关注以下细节。其一,有关合同的形式要件要求。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转让著作财产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二,有关合同的内容条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及合同法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并结合出版行业的实际,就许可使用的方式、区域范围、期限、发行量、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免责条款等合同的重点条款做出明确。其三,有关合同的格式条款。授权条款的格式化,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多次重复使用的必然选择。多数情况下,出版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范,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磋商,单方面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的法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对方的法定权利所形成的授权条款无效。其四,有关合同的内部管理。对于合同的归档、保密、向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备案、印章管理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等工作,出版企业在内部管理环节容易出现疏漏,因此,出版企业应将合同管理的内容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制,并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强化合同的内部管理工作。

2.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

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及其出版物是否存在侵权的现象所尽的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9]。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是否符合理性的职业人的标准,是出版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与否的判断依据。实践中,出版社与编辑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授权主体的适格性。出版合同的授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自然人主体应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授权情况、合作作者的委托情况等的真实性及适当性;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审查其资质情况、存续状态、责任能力及授权情况等是否合规。其次,授权作品的合法性。审查授权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及精神,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且不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这样的低俗出版物,要避免其向广大群众传播。再次,作品署名的真实性。一方面,核实作者的署名方式、署名顺序,若存在姓名或名称不当、错漏某位作者的署名、错置署名顺序等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命名规范的情形,应提醒作者更正;另一方面,核实作品的来源、作品授权链条与作品署名的内在关联性,避免著作权人与具体的授权内容不一致的现象。最后,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审查授权人所主张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适当引用”,注释及参考文献的标注是否准确和真实,“查重”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通过以上几项常规工作履职情况的考量,可判断常见侵权案件中出版者是否尽到了一个理性的职业人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3.强化技术保护的运用

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给出版者带来了不少技术难题,也催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诸多新变化,技术的问题,必须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10]。如果说规范合同管理、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向合作的专业机构借力等防范举措,是更侧重于强调出版者如何降低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的话,那么强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则是更侧重于强调出版者如何做才能降低被他人侵权的概率。实践中,出版者常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即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是以数字加密技术为基础,通过对数字作品实施安全加密保护,阻止非法侵犯,实现对数字化出版物版权的保护,这一技术的实施也直接催生了电子书的兴起。出版者应用DRM技术,对电子出版物的安全性进行加密保护,防止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被使用、复制和篡改。另一类是网络传播控制技术。网络传播控制技术是有别于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另一类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它主要是对数字出版物在线浏览、复制、转载、下载等系列行为实施的一种技术上的访问控制手段,而不是对数字作品本身的使用权限的控制。比如,出版者对其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的电子出版物,实施注册登录许可制度,以实现对合法用户的有效鉴别及对电子出版物使用权限的合法限制;出版者采用复制行为控制技术、数字追踪监控技术、防盗链技术、水印技术等技术,防止用户进行非法复制、非法转载及非法下载等非法操作。

4.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

从近年来出现的出版侵权案件看,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意识、维权能力还有待提高。《美的哲学》侵权纠纷中版权归属的乱象,也折射出出版企业与作者、出版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极为闭塞,资源获取能力有限等问题。因此,引入版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出版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充足、甄别能力不专业、版权利用效率不高效等问题,降低侵权发生的概率。结合现有基础,出版者可加强与版权代理机构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作,以达到向第三方借力的目的。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指派专业的出版经纪人,为出版企业提供优质的作品资源、作品的价值和前景评估、丰富的磋商谈判经验、高效的版权交易模式、规范的合同服务及有效的侵权纠纷解决方案等服务,尽量规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数字环境下解决版权纠纷的重要途径,其根据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主张权利,并可作为当事人参与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纠纷及调解活动。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可以降低版權交易成本,增强交易安全。

四、结语

对于出版者而言,版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也是出版工作的核心问题。对于出版领域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有法律规范滞后、侵权行为隐蔽、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成本高等。防控手段有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控制力度、加强行政监管等,但加强出版者的行业自律,提高其防范能力和维权水平,则是当前更能立竿见影的治理手段。对出版领域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帮助出版者更加直观地把握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和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同时,类型化分析可以克服相对僵化的法律逻辑缺陷,并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新变化提供一个更具延展性、开放性的规制前提,从而让众多具有类似性特征的新型侵权行为纳入规则之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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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范文第4篇

1 电影的数字化是对胶片电影技术革命性的颠覆

电影的发展规律与其他领域类似,数字化的开始首先兴起于末端的放映环节,随之影响前端的摄影、制作环节。目前,国内电影业的各个环节已全部数字化。

电影的数字化应该是对胶片电影技术的革命性颠覆,对包括人才、产品、市场等产生全面的震动,引起各方关注。电影行业革命首先体现在产品技术的变化,随即导致前端生产、中间发行、末端放映整个流程出现很大变化,流程的变化又导致设备的变化、系统的变化。电影行业的革命也带来从业人员的重构,如放映环节,过去是放映员,仅仅负责物理胶片介质层面对声音、画面的管理,现在需要的是IT工程师,需要进行系统、数据的管理和维护;而在前端生产环节,包括进行建模、特效等生产的人员已跨越了电影技术领域,甚至有掌握制作工具的艺术家也进入了电影生产阵营。现在,电影的生产已经不仅仅是电影厂,民营企业、个人都可以生产电影。总之,从胶片电影衍变至数字电影的十几年中,从末端开始,影响到电影生产、人员组成、工艺流程以及观影体验,但在声、画质量上没有革命性变化。

无论如何变化,电影都离不开其核心:声音和画面。所谓4D、5D等新的电影形式,其实是以电影为载体,融入一些对人感官的刺激,如嗅觉、触觉、动感等,是一种沉浸式的娱乐体验,是随着行业的融合,博物馆、天文馆、主题公园等场所需求应运而生的特种电影,不属于商业影院的范畴。

2 主流技术分析

由于对声音和画面质量更高的追求,创新技术不断涌现,新旧技术的更迭离不开数字化。

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符合规律的、形成统一标准、被市场认可的技术将最终被采用。从电影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看,主流技术是高帧率、4K(分辨率为4096×2160的视频技术)、3D(三维),以及巨幕技术。

陈江逐一分析了3D、巨幕、高帧率、4K几种视频技术的发展现状。关于3D技术,他强调了两点,首先,3D并非新技术,在胶片时期就有,二三十年又一个轮回,技术方面没有革命性的突破;其次,因3D技术与生俱来的特性,使其具有局限性,抛开成本、片源等市场因素,仅就技术与人体生理结构而言,不管哪种3D技术,或多或少都有看后不舒服的感觉,所以,其国外市场趋于萎缩。目前,国内采用3D技术的放映虽维持高比率的发展态势,但如果在技术上没有新的发展,放映效果没有新的突破,相信几年后青睐3D的观众会越来越少,市场将逐渐萎缩。而4K技术,在2004年时开始热炒,但并未被广泛接受,因为当时片源、设备等都不配套;其关键问题在于,4K对观看质量的主观感受提升不显著,2K基本可以满足人们对画质的要求。与此同时,高帧率技术的应用反倒对图像质量的提升令人眼前为之一亮,尤其是动态清晰度的提高,相应地使摄影等生产制作环节的技术手段也随之发展,与其相配套。

巨幕技术同样也非新技术,胶片时代就有,比较成功的就是加拿大的IMAX电影放映系统,现在也推出了相应的数字巨幕,因其独到的特色,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在中国市场也独占鳌头。国内市场除了有IMAX品牌,还有中国巨幕、万达巨幕、保利巨幕、世贸巨幕等。目前,中国数字电影巨幕的技术标准已经发布。与其他技术比较,巨幕的技术含量相对低一些,其前期技术处理、后期图像优化等一系列措施对图像质量提升并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巨幕在国际上已经遇冷,但国内的许多观众对巨幕还处于兴奋期,可能还会持续几年的热度。

陈江还谈到了激光光源问题。他认为,激光光源正在走向成熟,能否形成技术模式和标准还有待关注。放映机的光源早期采用炭精棒,现在的主流光源是氙灯,功率在2 000 W~7 000 W,光通量在8 000 lm~30 000 lm;由于现在巨幕宽度一般都在20 m以上,一台氙灯投影机的亮度很难满足整个大幕,往往需要两台。而激光光源因其模块化的结构,一个模块的亮度可达5 000 lm(如“科视”),以模块叠加的方式便可达到增亮目的。从理论上讲,模块可以无限地叠加,但实际还要考虑机器、芯片对热的承受能力。目前,国外激光光源产品能做到60 000 lm ~80 000 lm,国内能做到50 000 lm。显然,采用激光光源具有优势,即采用氙灯光源的巨幕需要两台放映机,而采用激光光源用一台放映机就可以达到同等效果,从长期运行来讲具有成本优势。氙灯本身有一些局限,如氙灯灯泡寿命短且成本高、灯泡散热的强排风噪声、在放映中经常因长时间运行产生高温而爆炸,安全隐患是很棘手的问题。激光光源为冷光源,没有这种隐患,维护成本降低,解决了噪声问题。但使用激光光源时必须注意其对人体的安全问题,国外之所以迟迟未推出应用产品,并不在于技术问题,国外对产品涉及人体安全有一套安全认证的程序和严格的监管。从应用前景看,氙灯5年之内还是主流。随着技术的发展,激光光源的一次性的投入在降低,目前,三色激光的投影机虽比较贵,但单色激光投影机的价格已可与氙灯投影机价格一争高下了。至于激光光源的商业化产品,虽国内技术的研发起步在前,2006年亮度就已达8 000 lm,但商业化的进程大大落后,目前更多的是巴可、科视等外国品牌的产品。

就声音所采用的多声道技术,周耀平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现在多声道已从立体声逐渐发展出3.1、5.1、7.1、11.1、15.1、64.1乃至N+1,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是声道数量上的变化,声音的品质没有革命性的变化。至于效果声、声像运动等声音效果元素的变化来自于前端制作,末端放映仅仅是对声音制作的还原,但是末端需求(影院观众)对前端生产中技术变化的推动不可小视。所以,末端放映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影技术的发展方向。需要指出的是,在多声道效果的制作环节,并非整部影片都需要用多声道效果表现,需要根据故事情节、场景,有针对性地配合某些需要营造环境的镜头,制作多声道效果,作为整部电影的点睛之笔。实际上,一部影片多声道效果的镜头并不多,多声道的采用是与环境、信号源、情节等多种因素相关联,不可滥用。另一方面,对于多声道声音效果的还原,目前可容纳十几人的小型影厅规模也就几十平方米,可容纳百余人的常规影厅规模也就二百多平方米,多达64声道的扬声器在十几米的进深排布,且不说这么多扬声器能否排得开,单就如此密集的扬声器来说,人的听觉已经没有能力分辨定位间距如此小的声源了。总之,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而言,影院多聲道技术有实用的意义,但目前存在炒作、渲染的成分。

3 相关标准现状

数字电影的国际标准有全球通用的标准《数字电影系统技术规范》,该标准是由迪斯尼、20世纪福克斯、派拉蒙、索尼电影、华纳兄弟等7大电影制作公司发起成立的数字电影倡导联盟(DCI)建立的开放式架构之下的数字电影系统规范,用以确保数字电影系统在产品安全、技术指标、质量控制等方面具备高性能和统一性。目前,其主导着世界数字电影市场的发展走向。

中国的数字电影标准比较复杂,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划分了3个标准体系。专业影院系统的标准,基本是引用DCI的《数字电影系统技术规范》标准。中档放映系统,主要是覆盖二、三线城市的固定影院,制定了影片的结构、打包、加密等完整的体系标准,目前已处于停滞状态。农村流动放映系统,目前已发展到55 000套,实现全年放映八百多万场次。2014年,国家再度出台扶植政策,“流动转固定,室外转室内”,银幕面积会增大,放映质量会提升,放映内容将从下线片和公益片有可能过渡到与商业院线同步放映,实现商业片与公益片整合。

4 国内影院发展水平与国际水平同步

结合近年来到欧洲、美国实地考察,对中外数字影院行业的广泛调研,对于影院技术的信息跟踪,以及参与影院、影视基地的设计与建设的经验,周耀平认为,从2007年到现在,中国影院的数字化和技术发展经历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同样的发展过程,不管是影院整体数字化的进程,还是技术前沿都是同步而行,与最先进的美国不分伯仲,甚至在某些方面,从前沿性或探索性还领先于国际发展。比如发行环节,美国两大发行公司EFILM和Technicolor(特艺)的数字发行母版发行方式,还采用硬盘复制,再快递到各发行点(全美约8 000个点,40 000多块银幕);而中国已开始利用卫星、网络传输进行发行。在放映环节,我们采用了激光技术,应该说也是领先于国际水平。

5 市场向好

国内影院建设的发展与国际处于同步发展。在2000年前,影院以单厅为主,一般建在繁华区,与其他商业形成商业综合体。现在的趋势是多厅影院,多的可达一二十个厅;采用的主流技术是2D和3D加多声道环绕声;同时,多厅中还要为巨幕厅留一席之地。放映机的配备以进口为主,主要有巴可、科视、NEC、SONY四家公司的产品;服务器则有doremi、GDC(环球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DOLBY(杜比)等。

目前国内院线的专业银幕数量已超过21 000块。一、二线城市是商业院线,流动影院是国家补贴,地市级的影院目前还是真空状态,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部分市场发展起来将不可小觑。

陈江从宏观政策、市场需求分析了利于国内影院发展的利好因素。陈江老师认为,两方面因素例证了影院市场的向好。一方面,经济发达了,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需要高质量的文化享受,影院建设由此增速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出台扶植政策,有利于影院建设的发展。比如,2013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电影转资管委会下发《关于对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补贴的补充通知》,国产3D电影再获政府资金扶持;2013年12月7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将电影业版权转让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产业,并要求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能权限予以相关免税批准;2013年12月20日,财税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出台,动漫和电影放映业获增值税优惠扶持;12月25日,文化部外联局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台《关于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的战略合作协议》,两部委共推出中国电影走出去;2014年3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强化网络剧和微电影准入与退出机制。

两位专家一致认为,中国的电影市场还处在上升期,影院数量不断增加,中国银幕数量发展至5万块是可以期待的,即便达到5万块,银幕人均拥有量仍未达到美国的水平,有发展空间。

6 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核心技术

胶片时代,国内电影业的产业链完整。而今天数字电影时代,在放映、发行环节,放映机、数字电影服务器等主要设备中的核心技术、配件需要进口。如占全球数字电影市场97%的DLP(Digital Light Procession,数字光处理)数字电影放映机,由于其核心配件是TI(美国德州仪器)公司开发的DMD(Digital Micromirror Device,数字微镜元件),只掌握在巴可、科视、DP(Digital Playground)、 NEC等公司的手中,因此,DLP数字电影放映机也是来源于这几家公司。

(2)声、画质量不达标

陈江老师在对大量影厅的测量中发现,国内大部分影厅的声、画质量远远没有达标,亮度、对比度、亮度的均匀度、视线、银幕的干扰光等;以及隔声、混响时间、本底噪声、放映机噪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造成声、画质量不好。

(3)对于分辨率和多声道的认识

现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多纠结于分辨率的高低。电影画面的分辨率,2K和4K分辨率變化一倍,主观评价有多大差别?且不论从2K到4K给前端拍摄、生产、发行带来的成本的提升,换来的视觉主观感受却并没有跃进式的提升。而色彩、对比度恰恰是影响电影质量的关键,反而常常被忽略。

现在,影院中采用的多声道技术不一,出现13.1、15.1等一系列的多声道制式,杜比甚至推出了N+1,没有固定格式,根据厅的大小确定声道数量,可多至64,甚至还可以更多。影院采用哪种制式,片源的多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总体都具备5.1或7.1的制式,并且各种类型的多声道都兼容之前的5.1或7.1的制式。

(4)影院基础建设亟待规范

影院建设市场向好,影院票房快速增长,但影院基础建设亟待规范。数字电影和胶片电影分别采用的是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体系,是不能相比较的,放映效果有所差异,应该有各自的影院建设和评价体系。对于数字影院,随着数字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融合,以及观影方式、习惯的改变,出现了多厅、小厅、巨幕等不同的影院格局,出现了屏幕尺寸、材质、形状等的差异化,出现了更多的声音制式,同时放映和发行方式也在快速转变,因此,影院基础建设面临着如何规范,影院的建筑声学、放映及网络系统的设计又如何满足不同的要求。一旦影院基础建设出现纰漏,会给后续使用带来不利因素,甚至影响放映、观影效果。

周耀平给出了破解上述问题的思路。影院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人的眼睛和耳朵服务。要做到身心愉悦,观演环境至关重要,其中包括:尽量降低环境对银幕形成的干扰光,环境色调的选择,观众视角(仰视角、俯视角、斜视角)、放映偏移角、放映距离等;座椅的舒适度,放映机房环境,放映机窗口等;相邻影厅的隔声问题;空调噪声的问题等。这些往往被忽视,而它们正是与放映质量此消彼长的关系,更值得关注。简言之,对于基础建设的重视,远比把钱花在设备上带来声、画质量上的受益要大很多,以实例说明,投资4K未必有投资建设到位的2K影院让观众受益更大,这恰恰是业内的技术误区所在。同时,系统集成是有技术含量的,并非设备的堆叠,要有系统优化、调试的过程。关于声音的问题,因为电影的声音主要是还原,并非采集,听的是制作出来的电声,要的是影院的高还原度,不能额外增加明显的大空间感,同容积下影厅的混响时间比其他观演空间要短(后期制作用的混录棚就是按影厅的标准设计、建设的),包括前面所提到的视线、干扰光、环境的设置、混响时间、隔声量等技术问题。

总之,电影是以画面、声音作为技术手段讲故事,技术服务于内容,无须过于强调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最终呈现好的声、画是影院建设的根本。

7 结语

数字化改变了传统电影的产业结构、发行放映方式和管理应用模式,给电影带来了深刻变革。本刊将顺应电影行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利用期刊、网站、微信等不同媒介深入、广泛、快速的报道优势,为读者报道国内外影院建设的发展趋势,最新影视设备的应用,影院的建筑声学设计、放映系统等基础建设,影视制作基地建设,以及影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行业有所作为。

数字化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网络不断的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被融入到各行各业。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学校的档案管理要需要进行数字化的革新。数字化的管理将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对传统的档案文件进行编入、管理。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档案文件存在的问题,对数字化管理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并总结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对今后档案的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文件档案;问题;数字化管理

一、管理工作的弊端

(一)不适应当前需求

传统的档案文件无非是将信息录入到纸面上,这种方式对于立卷的要求过高,而且在利用与保存上有很大的难题。传统的案卷材料过于厚重、过于结实,太过于强调立卷的厚实、整齐等,在装订规格上也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对纸张、字迹等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将大量的精力都浪费在了档案的装订上,根本无暇顾及档案的管理与整理等工作,这样的传统档案对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大大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水平。

传统的纸质档案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立卷有着较强的随意性,案卷质量没有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质量没有得到稳定的保障。案卷标题、案卷文件等重要信息的规整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档案之间的联系造成工作压力。传统的档案管理需要进行档案之间的总结联系,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对于上一段时期甚至是很久远的档案寻找出来,,与现在的档案进行合并整理,这就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1]。

传统立卷影响利用。因为档案的储存是有时间限制的,但由于部分案卷中的几份文件十分重要,而文件与案卷又是一体的,所以只能将整个案卷的时间限制提升,造成了档案存库量急剧上升,非常不利于档案的管理与查阅利用。

传统的档案管理不适应现代化、信息化的新的管理模式。在传统的“立卷”模式下,很多重要的档案文件都被搜集起来,并装订成一本本厚厚的案卷,在借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的时候,由于每一本案卷的内容类型十分复杂而且十分紊乱,导致计算机不能编入准确的案卷内容信息,数量庞大的立卷内容给借用计算机进行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档案管理问题

传统的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科技成为当前人们解决问题的手段,在面对当前如此庞大的档案信息量的时,如果不采用现代化的技术对档案进行管理,反而继续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档案管理,那么弊端就会暴露的十分鲜明,当前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面对发展的潮流中出现了一部分问题,下面就对档案管理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一一列举:

(1)可操作性差

在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动手成为管理工作最好的解决方式,但面对大量的档案时,手动的操作性就显得比较差了,如若对档案进行查阅和利用,就要在档案室中一本本的用手翻找,无异于“大海捞针”[2]。

(2)不利于保护

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对于档案进行编辑时,工作人员将整合所有的档案资料纸张,对齐后,掏取三个洞,对文件进行整合,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一页页的检查,时常会造成洞将文字覆盖,造成部分重要信息遗失的情况出现。就此看来,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很大的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

(3)不利于保密工作

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是讲一段时期的档案进行合并,制作成一本厚厚的案卷,从而进行档案的整合。但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有人对档案进行借阅或利用,除了其需要的档案外,厚厚的案卷中还包含着很多重要的其他信息,在整本借阅之后,很容易造成秘密的泄露。因此,传统的厚案卷也为资料的保密造成了一定影响[3]。

(4)不便于复印

档案在整合存档之后经常会被再次利用,但不能将原件利用,这就需要对原件进行复印,但厚重的案卷,对复印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提升了复印工作的工作量,还需要将案卷解开,找到相应的内容后再复印,对资料进行还原装订。传统的档案对于复印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二、建立数字化档案管理

(一)实现信息化管理

当前,高校为了提升档案的管理工作水平,高校应积极推动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建设,建立网络数字化档案中心,将学校的大量档案通过输入,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对卷宗实现全面数字化的管理。学校还应加强对于录入工作的检查力度,大力提高档案的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电子档案的作用,充分体现现代化教学的特点[4]。

(二)建立统一的校园网络

学校还应设计或引入相应的软件,借阅查阅工逐步实现数字化,为师生对档案的利用实现全面的网络化、现代化提供帮助。学校应将校园网络与档案管理中心紧密连接起来,实现网络的一体化,将整个校园的网络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极大程度的为师生的利用提供便捷。学校通过对校务办公自动化的逐步加深,使档案管理逐步实现自动化,实现共享资源的最大利用。

总结:

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计算机技术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党中央号召全面推动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应积极推动校园的现代化建设。其中,传统的档案管理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学校的需求,因此,就要以档案数字化管理为契机,全面推动高校的现代化建设。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档案管理的现状、弊端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希望可以对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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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升管理水平 拓展服务领域——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5A級数字档案室建设纪实[J].燕杨.档案与建设.2015(04)

作者简介:

姓名:杨春华,出生年月:1968.8.1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江西省赣州市,当前职务:总监,当前职称:房地产经济师,学历:大专,研究方向:档案管理,作者单位:深圳市龙房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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