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危机论文范文

2024-02-01

版权危机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数字时代;版权制度;发展趋势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83

1版权制度当前面临的困境分析

目前我国出版行业急剧增长,根据国家版权局2015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作品自愿登记总量997350件,可见传统的版权登记模式已无法适应如此庞大的申请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数字版权产品时效性更强。数字时代通过互联网传播数据,盗版等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时间更短,而传统版权登记模式申请时间长,无法迅速打击版权侵权行为;二是数字版权产品的易篡改性。产品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极易被篡改,如小说创作抄袭现象;三是数字版权产品信息量更大。如用户生产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专业生产内容(Professionally-generated Content,PGC)等信息爆发式增长,主流网站每日的内容可达上万条,传统的版权登记难以满足登记需求;四是数字版權认定难,侵权人在互联网中对原版内容可随意修改,难以认定版权归属。

数字化产品的版权保护需要适合的版权登记模式,而新的版权保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的利益:一是版权权利人和内容提供商之间;二是内容提供商和服务运营商之间;三是消费者合理使用问题。多重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不仅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需要相关的制度来保证。

2实践中新兴版权制度研究

目前出现了一些新的版权模式来替代现有制度或补充现实中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种。

21iTunes网上音乐商店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发展经历了以P2P技术为依托的Napster音乐网络共享软件到以DRM 数字版权管理为技术核心的网上音乐商店。Napster因给唱片业造成巨大损失,被美国录音产业协会中的公司以侵犯音乐版权为由告上了法庭。美国法院最终判决Napster 败诉,这标志着Napster时代的结束。

直至2003年,Apple公司推出了Apple iTunes Music Store,数字化音乐走入了新的时代。iTunes是以 Fair Payl 技术,即数字权限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为核心技术保护来限制对从商店购买来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盗版。但是,2008年2月,苹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史蒂夫·乔布斯发出公开信,呼吁音乐界取消 DRM数字版权管理。2009 年 1 月,苹果公司宣布对其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 1000 多万首歌曲逐步取消版权限制。苹果公司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开创了一种新的音乐版权模式。

Apple公司的 Fair Payl 系统就是对在iTunes音乐商店中的文件进行加密,用户购买后,再开通用户对购买的拥有版权的媒体文件的使用权。这种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可以在终端管理用户使用的账号,查询次数,一旦发现用户违法使用,可立即锁定用户账号,从而保护版权。但目前Fair Payl 技术只适用于Apple iTunes Music Store,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Fair Payl 系统能否适用于其他领域,实践中还有很多技术困难需要突破。

数字版权管理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由版权人或数字内容提供商单方设定的授权—许可模式来管理和分配数字产品交易各方的权利和利益。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模式在平衡各方权利和利益方面无疑是非常成功的,它开启了网上音乐新模式。但这种模式是否适用于其他数字版权,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22开放存取运动

开放存取运动(Open Access,OA)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图书馆界为打破商业出版者对科学研究信息的垄断和暴利经营而采取的声势浩大的运动。运动的主要宗旨是推动科研成果经由互联网得以免费、自由地合理利用。“开放存取”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开放存取运动的技术支持为数字技术和网络化的通信技术,其目的是打破商业出版机构对知识进行垄断的局面,促进开放存取资源的共享与学术资源的传播。

开放存取主要分为OA期刊和OA仓储两种形式,目前也涌现了一些新的开放存取形式,如个人网站、电子图书、博客、学术论坛、文件共享网络等。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以开放、自由、免费、共享为理念的全新学术信息交流模式,是解决学术交流危机的良策,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迅速,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初衷为解决“学术期刊出版危机”的开放存取运动。

目前学术界和业界对开放存取的出版模式、平台等进行深入研究,发现OA期刊虽然数量快速发展,但OA期刊的运营依旧困难,一方面开放存取出版的作者需要额外付费,而多数作者并不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另一方面则是出版者为基本的运营收入而烦恼。笔者认为知识的共享是全社会的福利,故应由政府来为开放存取付费。

23创作共用

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CC)是在传统的公有领域理论基础上的改进,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如文学、美术、音乐等的许可授权机制。创作共用将版权人“保留部分权利”替代了“保留所有权利”。创作共用将版权分为四种主要权利:署名(Attribution);非商业使用(Non-commercial);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s);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

创作共用通过建立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来有效降低版权大鳄对版权作品的压制。创作共用信息共享机制具有三个突出特点:对现行版权制度的补充性;创作者使用的自愿性;创作共用授权许可协议的法律约束性。

创作共用是一种新的作品共享模式,影响作品的创作、传播以及使用,是对版权制度的补充。创作共用产生的原因是版权法对作品合理使用规范的不明确。创作共用实质是通过协议使作者保留一部分权利,放弃一部分权利,是对现行版权制度的一种补充。创作共用运动发起的初衷是应对美国的版权过度保护主义,反对版权工业企业对版权作品的严格控制。实践中的模式是创作者必须转让版权给出版商,使版权保护带来的利益归于出版商。出版商拥有版权后,就会通过对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控制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创作共用更加拥护使用者,力求重建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创作共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版权制度起着补充的作用,但论其在创作者权益保护上的作用依然甚微。创作共用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激励创作人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版权给下游的创作人,为使后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创作实践。

24版权补偿金制度

欧美一些国家,考虑到私人复制的作品无偿使用会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财产性的损失,提出了版权补偿金制度。这是针对著作权保护的一项特别制度安排,由国家出面,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补偿,缓和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利益。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版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方式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版权补偿金制度。利用刻录机、MP3、网络下载、搜索引擎、P2P 软件等技术设备,个人复制及公众对于网络资源的无限制使用已经完全超出了版权人所能容忍的合理使用的限度。如今,摆在我们面前最难两全的问题,则是采取怎样合理且有效的措施,在满足公众的信息共享的同时,尽可能地保证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不致受到过分损害。

3数字时代版权制度发展趋势探索

美国2016年《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肯定了中国多年来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所做出的努力,并极力赞同中国政府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决定。《特别301报告》自发布以来就与我国结下不解之缘,历年来我国都是榜上有名。我国盗版现象屡禁不止,根据2015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行政处罚数量4728件,罚款金额达到13499937元,收缴盗版增长到16665890件,其中音像制品就有9224736件,占总盗版书的55%,其次是书刊有6117975件,占总盗版数的37%。可见,打击盗版首先要从音像制品开始,其次是书刊类。

笔者以为,我国要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版权制度,就要从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惩罚机制来入手,双管齐下,发挥共同的作用。如在外国,若是消费者拿一整本书让复印店复印,复印店是拒绝复印的,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小例子,若是在我国,是可以全本无条件复印的,深究起来,是我国的版权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的。外国复印店拒绝复印的原因是若是全本复印将对复印店进行惩罚,而我国惩罚力度小,对这种情况并不会给予惩罚。国内传统立法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已经不能直接适应全球化环境中数字时代产品权益的归属,我们必须以历史发展的长远眼光来设计未来的版权保护制度。

对于版权的保护关系到文化的健康发展。版权,又渗透在数字出版产业链条中的每一处。而版权登记或变更集中于文化产业链的中上游,是保證著作权人或产业链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的源头。保护版权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并用现代科技手段加以辅助。目前,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手段是数字权限管理,即版权限制管理。DRM是适用于数字版权的方方面面的多功能技术。2001年DRM 技术被麻省理工学院Technology Review杂志评为“将影响世界”的十大新兴技术之一。DRM包括数字水印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

数字化的服务便捷和传播快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频繁地参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进一步加剧了网络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频率和难以追踪,知识产权人、服务运营商和社会公众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国内的数字版权管理标准研究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主导性的优势标准来控制和推动产业的发展,各种商业模式的开发还不够清晰和明确。更致命的因素是整个数字内容的保护仅仅建立在加密为基础上的物理计算之上,技术一旦被黑客攻破,后果不堪设想。如爱奇艺VIP账号用户名和密码被破解在淘宝网上销售事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21世纪国际版权立法的重要趋势在形成以平衡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关系的核心和以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为目标的补偿金制度。

4结论

中国人已经习惯免费模式下享受他人的著作权,如盗版光盘、盗版书等。这种缺失导致数字时代版权制度举步维艰,使版权制度的发展缺少最重要的“地基”。传统的版权保护立足于版权的有形载体。数字时代的到来挑战了传统的观念和现有的法律,信息通过多种复杂方式传播,传统的版权保护变得力不从心。数字时代的来临,版权保护遇到严峻的考验,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完善的国家版权保护体系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宇红数字版权管理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协调[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肖冬梅开放存取运动缘何蓬勃兴起?[J].图书情报工作,2006,50(5).

[3]周金娉开放存取期刊学术影响力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魏志鹏开放存取期刊的盈利模式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4.

[5]刘弦创作共用与版权保护的未来模式[J].图书情报工作,2014,58(增刊1).

[6]韦景竹创作共用信息共享机制的特征分析及其评价[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33(7).

[7]王晓峰论我国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构建[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版权危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管理;机构知识库;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概念模型

摘要:文章研究的主旨是利用文献概念分析方法分析以往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相关的研究,从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KM)视角,创建我国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OAIR(Open Access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概念模型强调三个变量:人员协作、流程和技术功能。整合这些包含很多元素的变量,能帮助大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捕捉他们自有的学术研究,从而形成一个整体。此外,集成的宗旨是促进知识共享,丰富知识内容和加强全球获取。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简称“IR”),又称机构信息库、成果数据库、机构库、机构典藏库等,是收集、存放由某个或多个学术机构(例如大学、研究所、图书馆、博物馆等)创造的,可供机构内外用户共享的学术文献的数据库。自从首个机构知识库在美国建立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机构知识库发展迅猛,为用户提供了大量的资源服务。在机构知识库服务的研究和实践中,国外一些机构已开始意识到知识管理对机构知识库服务的促进作用,并进行了一些较为成功的尝试。然而,大多数的机构知识库还是单一的提供功能服务,知识管理视角的概念还比较肤浅,所以,增强知识管理在机构知识库服务中的作用很有必要,能使之有效地将现有机构知识库的信息服务提升到知识服务层面,从而真正体现出机构知识库为科研和教学等服务的功能[1]。

1知识管理(KM)和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OAIR)

1998年,著名知识管理专家达文波特教授定义知识管理为着眼于促进组织目标的组织机构知识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的知识包括能用文字和数字表达出来、容易以硬数据的形式交流和共享的显示知识和高度个性化而且难于格式化的隱式知识。管理包括所有的流程与识别、共享和创造知识,这就要求具有创建和维护知识存储库的系统,培养和促进知识的共享和组织学习。在知识管理方面成功的组织将知识视为资产,以此开发组织的规范和价值观,支撑知识创造和分享。2002年,Ahmed提出以知识管理作为组织过程部署、信息处理技术、组织策略和文化,增强了对人类知识的管理、利用以及学习,并造福于企业。

基于以上对知识管理的定义,在实现知识管理时有以下重要的方面:①知识管理的管理者必须了解存在两种类型的知识,即显性的和隐性的知识。②只要与组织的目标和利益相关,这两种类型的知识就是资产。③必须有一个系统来促进知识共享以及维护知识存储库。④知识管理实践的中心是利用人类知识和学习。⑤组织需要在作为支持知识共享的工具——技术的帮助下创建过程、策略和文化背景。

Mc Inerney and Koenig建议知识管理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在初期阶段,知识管理主要是由信息技术驱动的,技术被视为一个有价值的工具来完成组织内信息和知识共享。知识管理的这一阶段,很多组织机构为实现组织知识共享的目标,通过实现新技术部署知识管理实践。在知识管理第二阶段,出现了两个关键问题——知识管理的人类和文化维度,不考虑组织的人类和文化方面,知识管理实施将会失败,单靠技术不能完全解决组织内的知识分享问题,第二阶段的标志性短语是“实践社区”。最后一个阶段的标志性短语是“内容管理和分类”,它强调组织中知识管理系统内容安排和结构的重要性,易于访问和方便知识分享,当用户无法检索其中存储的内容时,知识管理系统不工作。当强调为了组织中知识分享和人们之间的交流而没有忽视文化维度实现这个目标的技术时,知识管理就趋于成熟了。为了知识分享目的,技术、人文维度、实践社区、内容管理和分类等概念,在组织中构建知识管理是不容忽视的[2]。

显而易见,作为便于分享知识的工具,知识存储库是知识管理实现的一部分。机构知识库与知识存储库工作机理相同,即获取对组织有价值的可编码或者显式知识。在商业环境中,知识资产以经验教训、最佳实践、专利等形式被捕捉;在高等教育中,知识以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未发表的报告、会议论文等形式被获取。这些都将管理和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知识保护和易于分享。Mc Cord认为机构知识库是高等教育中知识管理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明显表征;Branin表明在学术环境机构通过建立机构知识库实施知识管理,以便管理由大学社区成员创造的范围广泛的学术数字作品。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旨在获得更多读者查看和分享其学术内容,也被认为是知识管理。高校图书馆中的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被看成是在学术环境机构中的一种知识管理主动。

2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优点

专业学者的智力劳动是高等教育机构的核心业务,这种工作大多数被记录在研究论文或材料中用于教和学。大学是一个知识在学习、教导、研究和社区服务等不间断的学术生活活动中被密集创造、产生和分享的地方。很多大学开始意识到知识作为知识资产,需要通过建立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被保存和分享到其社区甚至是公众中。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优点如下:①提供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在高等教育中发展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原因是对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来说,很难知晓其拥有的整个学术成果。有研究提及与欧美研究机构相比,台湾地区或其他亚洲国家的问题是其较低的学术影响力。首先,对于学术信息没有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并在机构内传播。研究成果通常存在于不同的信息系统中,使潜在用户难以搜索、浏览和访问这些分散的信息。其次,服务支持性不佳,仅仅提供元数据或者摘要而不是全文。最后,没有系统的方法用数字格式存储机构的学术产出,如会议论文和技术报告。因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提供了一个单一的综合集成系统,便于轻松访问和知识分享[3]。②传播智力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使全球范围的读者能够访问学术成果,其他的学者可以利用和引证从而创造新的知识。通过互联网提供免费的全文获取,对于提高引用次数和提升机构声誉是一种很好的策略。不断上涨的期刊价格、预算削减、版权持有者意识的增强、对研究循环速度的日益不满以及通过传统出版方式学术成果排他性访问都促使实施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

李情,易建芳,项峻求,毛华兵,钱晓芳:以知识管理视角创建高校图书馆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3国内高校图书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现状

我国的机构知识库建设起步较晚,根据著名的开放存取知识库目录网站Open DOAR(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提供的数据显示,如图1所示,截止到2016年3月,Open DOAR收录的机构知识库总数为2,578个,然而我国大陆地区机构知识库总数仅为40个,台湾地区有58个,香港地区有3个。网站统计显示我国排名第一的厦门大学图书馆机构知识库在全球范围排名321位,不管是从机构知识库建设的数量和质量,还是服务的水平来看,发展程度都不及港台地区,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就更大了;同时,国内机构知识库的建设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区域发展水平严重失衡,缺乏完善的体系和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和技术保障方面还需向港台地区及国外先进机构知识库学习;提供的服务资源类型有限,不能满足科研工作者研究和创新性学习的需要。大部分的机构知识库收藏的资源类型主要是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等,图像、多媒体等复合数字资源则收集得较少;我国机构知识库使用的软件平台种类及功能单一,且本地化程度低,软件平台的类型决定机构知识库存储对象的种类、存储对象的互动性、安全性以及提供服务的多种能力等[4-6]。总之,我国机构知识库处在发展初期,建设水平亟待提升。

图1全球范围内各国机构知识库所占比例及增长趋势

4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

在商业领域,创建组织存储知识主要关注于技术本身,Petrides and Nguyen强调在高等教育中实施知识管理,必须从商业领域的弊端中学习应该强调人员、流程和技术的相互作用从而分享知识。在组织机构努力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时,人员、流程和技术三者作为一个持久动态的整体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因为拥有知识、管理政策、优先权和流程从而支持知识分享的是人员而不是技术,所以人员被认为是交互的主角。在高等教育中创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4.1人员协作

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实践中,协作是基本属性。很多研究表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实施需要图书馆员、技术人员、全体教员和领导者等不同职业之间的协作从而达到目标。众所周知,对知识进行组织便于轻松访问,图书馆员是专业的,但是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需要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扩充机构知识库的知识内容。技术人员的专业是提供技术维护和确保长期保存,提供界面友好的软件和提高全球访问;教员专攻教学、研究、提供社区服务以及创造学术成果;领导者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济、合法和道德支持。只有不同的职业之间协同合作,同时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责任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机构知识库才能获得成功。

4.2机构知识库流程

4.2.1搜索分散于校园中潜在的知识资产。图书馆员有责任明确识别分散在校园中的数字或者印刷形式的知识资源,他们必须主动地搜索发现存在于校园内部或者外部的潜在知识资产。以下是高校图书馆员为搜索知识资源时展开的几个活动例子:识别和联系已经出版学术著作的教员,要求教员完成出版物列表和全文文件;搜寻校园中的杰出作者或者退休教员获取学术贡献;访问学校附属网站,辨别学术或技术报告;寻找预发布的研究报告,积极浏览互联网、在线数据库和开放的电子资源识别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尚未包括的教员论文。

4.2.2发展知识补充策略。知识补充是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内容创建过程中的一大挑战,绝大部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内容有望从教职员工中得到。许多研究显示当教职员工了解了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益处,他们更倾向于分享他们的学术著作到机构知识庫中。机构知识库需要更丰富的知识内容,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Mark and Shearer明确了在收集教员学术作品方面的策略:①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社会化。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服务的益处即社会化需要通过不同的资源(出版、在线、个人)正式或者非正式地进行。②存储服务。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他们的论文著作,图书馆员将检查其版权问题,输入文档的元数据,并发布在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中。③自动知识获取。有些机构知识库能够通过收集材料本身自动获取知识,例如:高校图书馆员发现大多数作者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了他们的作品,系统从互联网上收获来自本校或本部门的教职员工的著作。④强制性政策。强制性要求校园社区内成员必须提交他们的学术作品,这一策略有助于丰富机构知识库的知识内容,它赋予高校图书馆员在收集教师学术作品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2.3组织数字文档。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必须系统化数字格式以确保以下的数字文档质量控制:①名称规范控制。出版他们的著作时,责任者可能以不同的方式书写他们的名字,对于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系统,有必要执行名称规范控制保证一致性。②版本控制。能够区分不同版本的文档——不管是印前还是印后版本,这个过程是非常重要的。③版权控制:版权问题是发展良好的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一大挑战,教职员工和研究者通常无法贡献他们的科研产出到机构知识库系统中,因为他们与传统的期刊系统关系密切,版权归属于出版社。在此,针对教员对版权问题的疑虑,图书馆员应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机构知识库团队需要寻求版权许可。

4.3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技术功能

利用技术适应用户的需求,激励用户参与和向机构知识库提供他们的学术著作,机构知识库社会化的益处是用户必须依靠技术工具。如若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促进了自行典藏,那么机构知识库团队需要确保用户友好的页面提交的可用性。另外一个刺激教职员工作者贡献他们的论著的方法是利用统计数据。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需要技术的支持保证系统与其他典藏库工作的互操作性。图2为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的概念模型。

图2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概念模型

5结语

笔者所提出的概念模型还没有正式测试,它需要更多的研究来了解国内环境下基于国内高等教育体系中机构知识库发展的经验和实施,从而建立一个更加精确的模型。开发获取机构知识库是高校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动表现,它的目的不仅仅是保存、组织、传播高校社区内的本地内容,而且致力于提高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可见性。我国机构知识库的总数在世界范围内来说处于较低水平,亟待提高,但是也存在知识资源的巨大潜力,需要关注组织,促进访问和知识共享。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是学者学术著作和研究的另外一种交流,其概念模型说明了人员、机构进程和技术功能需要协调一致工作,确保捕捉当地知识内容的集成系统的顺利运行,有助于向全球用户分享这些知识。希望学者之间学术知识共享的文化氛围良好发展,为高等教育和学者提供更多的益处。

参考文献:

[1]郎庆华.基于知识管理的机构知识库服务体系构建探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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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萍.基于知识管理的高校机构知识库的构建[J].现代情报,2010(5):41-42,52.

[3]李大玲,柯平.基于知识管理的学术机构知识库激励模式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0):98-101.

[4]陈美华,刘文云,刘昊,等.国内外机构知识库建设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9):55-59,63.

[5]王亚杰.国内知识库模型研究综述[J].山东图书馆学刊,2015(4):19-23.

[6]冯磊.高校图书馆机构知识库构建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5(12):106-108.

(编校:崔萌)第36卷第8期河南图书馆学刊2016年8月

版权危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2}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1}。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应当受版权法保护

(一)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弊端

1968年签订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门分类,服装被列为第2类。我国自1985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时即采用该协定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我国自1985起就已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3}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与服装产业的发展现状是极不相称的。服装具有极强的季节性且生命周期不长。根据现行专利制度,一件服装创作完成之后,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经过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公告乃至最终授权等一系列漫长而繁琐的程序,即使申请人最终获得了专利,其等待审批的这段时间内又存在着服装过时滞销的风险,更不用说存在着未获得或未及时获得审批服装被侵权的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准备专利申请材料和相关费用等成本问题了。

(二)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服装设计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两个构成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只要服装设计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达到了版权法对作品提出的要求,就应当受到其保护。对于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并未规定明确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对于同时满足“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服装设计,是完全具备独创性的作品要件的。至于可复制性则有些复杂,因为这牵涉到作为服装设计作品的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属于复制,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复制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4}笔者也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设计者绘制服装设计图的目的和服装设计图的价值都体现在如何将设计图上的服装转变为现实的服装,服装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应属于复制,属于版权人权利的范围。总之,服装设计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思想表达形式,是符合受版权法保护的条件的。

(三)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优越性

从对服装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服装设计是不够的,从版权角度寻求保护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即利用版权保护服装设计作品有其优越性。表现在:一是权利自服装设计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毋须办理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因此获得的保护成本相对较低且十分方便,符合商人对利益和权利稳定性的追求;二是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能把流行一时的服装设计直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三是带给了服装设计者更大的创作空间和更低的创作成本——由于版权法并不排斥独立的创作,服装设计者不必在创作前查阅大量知识产权资料以确认自己的设计会不会侵权。

二、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现状

对服装设计的保护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西班牙为代表的双重保护模式。在法国,即使是已经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的条件,也受版权法保护。1902年颁布的法国版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版权法保护。{5}西班牙也采用这种模式。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作者的权利与作品可能具有工业产权是相容的”。{6}第二种是以德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纳入实用艺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保护模式。《德国著作权法典》试图把所有的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都纳入到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内。{7}在德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仅是那些纯艺术作品,还包括那些实用艺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4项),即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当然,上述工艺产品必须满足艺术作品全部前提条件。{8}俄罗斯法律将服装作品纳入“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范围给予著作权保护。俄罗斯1993年《联邦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第7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的客体是……绘画作品、雕塑作品、工业品艺术设计作品、连环画和其他造型艺术作品。”{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但服装本身却被排斥在版权客体之外。因而,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服装设计作品是处于尴尬境地的。不过,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已有部分法院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如在“秦某诉马某侵犯版权纠纷案”{10}中,法院就认为秦某设计制作的舞台服装和设计草图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11}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不单纯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括了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双方各自设计的“服装作品”是利用服装形式语言表现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则认为服装设计属于实用美术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法院们对服装设计的作品类型并未达成共识,但至少都认为具有艺术内涵的服装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承认服装设计受版权保护,这应该是我国版权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三、对服装设计作品的定位

在“胡三三与裘海索、中国美术馆著作权纠纷案”中,面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服装设计作品定性的困惑,我们需要先明确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定位。

(一)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关系

对于二者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美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但笔者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该定义可见,“有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才是其关键所在,美术作品并未对“实用性”提出要求,因而允许作者采用虚构或夸张等手法来尽情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作者创作的自由度很高。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殊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对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12}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表达必须服从于产品实用性的要求,创作的自由度相对美术作品就低了很多。因而,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还认定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即不能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

(二)服装设计是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性、功能性与美感设计的完美结合早已成为现代服装设计的理念之一,而且服装设计的艺术性以实用性为前提,即在服装上的艺术创作必须以实用功能为载体,实用艺术作品体现的是艺术性表达和产品实用功能的浑然一体。因此,服装设计作品应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四、对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模式的探寻

西方发达国家对服装设计采用的法律保护模式都是基于自身的国情考虑,我国不能全盘吸收,毕竟这些国家服装设计产业都很发达且拥有众多著名品牌,而我国的服装产业相对落后且知名品牌不多,在对服装设计作品定位进行分析后,面对其他国家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和本土服装产业的情况,我国在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方面又应当何去何从呢?

笔者认为,我国应对服装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的双重保护。对此,设计者可以根据其设计成果,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保护的方式。对于功能性强但时效性不强的服装设计以及作为品牌标志的代表性服装设计,如Crocs的“洞洞鞋”,Channel套装等,这些服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功能或品牌效应,其本身的款式、图案以及色彩变化很小,对于权利人而言,比版权更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的外观专利更能使其获利,因而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更为合适。而对于一些经济实用价值不大而单纯表现美学创意的服装设计如概念型服装等用版权保护足矣,申请外观专利反而不利于保护设计者的权利。

但如果倚重版权对服装设计进行保护,则要相应的对我国《著作权法》做出修改,不仅对服装设计图进行保护,还应当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到其保护的范畴内并将服装设计定位为实用艺术作品。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实用艺术作品都能顺理成章的获得版权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物质存在决定了物质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可感知形式,但非所有的产品均具有“艺术性”。国际上和国内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可纳入版权的对象为与实用性分离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艺术性是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同样的,对于服装设计而言,其能否获得版权的保护的标准也应当是其是否具有艺术性,是否凝结了设计者独特的理念和思维。不过,如何衡量一件普通的服装是否具有艺术性,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试图在艺术性与非艺术性之间画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只有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结合法官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才能进行较为准确的认定。

五、结语

服装设计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类对服装的创新源于内心对美的追求,因而不管是否受保护其都在不断发展变化。然而,包括版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必将激励服装设计创作,促进更多优秀的服装设计作品诞生,因而给予服装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而针对我国当前国情,将服装本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中,形成对服装设计作品提供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保护模式,将为我国服装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促进我国服装产业的整体提升。

注释

{1}HOWARD C. ANAWALT, IP STRATEG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NNING, ACCESS AND PROTECTION § 1:1 (West 2012)。

{2}余强著:《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刘玉梅:《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资料来源:中国知网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访问时间:2014-01-05。

{4}《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5}《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域解决》,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huanliquan/20111026114169.html,访问时间:2014-01

-05。

{6}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

{7}[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8}[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9}“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Russia” .Article 7(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1. 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works of painting and sculpture, graphic and design works, cartoon strips and other works of figurative art。

{10}孙南申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8页。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12}刘剑文著:《 TRIPs 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作者简介]张文娟(1989-),硕士研究生,就读于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版权危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目前的信息资源版权司法实践中,司法者维护版权公共利益的途径主要有:剔除公共领域的知识和信息,还原著作权权利范围;内容不当的作品的著作权不予保护等。版权司法审判中要实现版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法官应具有利益位阶意识和利益平衡意识,同时要结合我国的重义轻利传统。

〔关键词〕信息资源;版权;公共利益;司法

Research on Public Interest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From the Judicature Angle

Wei Jingzhu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Key words〕information resources;copyright;public interest;judicature

當今国际版权体系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版权产业、维持其在世界上的经济优势而主导制订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国内的版权政策也要受到国际版权制度的制约。然而我国的版权产业还不发达,在国际版权贸易中处于版权输入国的位置,一味追随国际保护的高标准于我国显然不利。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察版权制度的运行,讨论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途径,对于我国在国际版权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使版权制度真正成为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和文化繁荣的助推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司法维护信息资源版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与版权公共利益有着紧密的关系。司法化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更是法治和宪政的必由之路[1]。当今的社会已是信息社会,信息资源应当是自由地被公众获取,但是自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信息自由不意味着获得信息的代价是零;合理补偿是确保信息自由获取的必要条件[2]。信息资源版权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是具体客观的,有着实质性的内容,几乎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内容。如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一版权公共利益内容,它不会是任何一个版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标的,但法官却必须保证每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必须体现这一公共利益。因而,版权公共利益要求在版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得以实现和维护。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比较分明,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两条规定奠定了我国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也说明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我国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使版权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而且,根据全面的司法功能观,司法不仅要维护秩序,更应该充分地反映时代发展的需求,表达社会进步的渴望,引导社会向文明、健康的社会生活方向发展[3]。法官在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挥能动作用,在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进行协调时,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对个人权利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为受到侵害的个人权利提供救济的过程,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

2 司法实践中维护版权公共利益的途径

2.1 内容不当作品的著作权不受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等10类内容,含有这些内容的出版物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作品或许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由于其内容违反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孙桂金诉韩淑秀著作权纠纷一案即为典型案例。涉案作品是含有不当内容的文章,法院判决作者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被告韩淑秀是青岛一个无证行医、专行骗术的所谓“神医”,原告孙桂金为她写了一篇吹捧文章《神医奇女韩淑秀》。该文章被一些不负责任的小报发表后,韩淑秀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将孙桂金的文章大量复印,作为自己的宣传品发放。孙桂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韩淑秀复制自己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该案件,法院在经过大量的调查后,认定韩淑秀的行为属于无证行医,且其行为明显的是在搞封建迷信。由于孙桂金的文章明显地在宣扬封建迷信,违背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其作品不享有著作权[4]

2.2 权利不当行使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禁止

我国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范围和方式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人出于种种目的,会以不同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有些方式超出了法律的许可范围,属于越权行使权利。另一些则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损害了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前者由于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为著作权法直接禁止,后者则属于滥用著作权的情形,应根据《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进行限制和纠正。

在张五常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深圳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第一被告为了使即将出版发行的原告的作品不违背中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原告作品进行了个别地方的修改,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侵犯了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法院从维护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出发,判决原告虽享有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等人身权利,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了达到出版合同目的,并为了使出版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并且不违背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有权对原告作品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损害了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不视为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限制,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其判决也是正确的。

2.3 著作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止

著作权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著作权是不当行使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但这种行为通常是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所为,所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科技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危害比一般的不当行使著作权更要严重。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国外企业为了保证其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源和经验积累,抢先占领科技和市场制高点,并试图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我国企业排挤出市场。近年来,国外政府和企业相继发起了针对我国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些诉讼或在国内,或在国外进行,但都对我国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INTEL诉东进著作权侵权案等。这些案件反映出外国企业在进入我国市场、谋求市场独占的知识产权战略。在这些案例中,不乏滥用知识产权的嫌疑。我国企业必须迅速积极应对,同时立法和司法方面也应有所作为。

2.4 著作权司法审判活动对社会进步要求的反映

司法审判活动不仅要公平、公正,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救济,也要反映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由于著作权与技术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且著作权制度越来越具有公共政策的工具性质,因此,在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也应坚持这一标准。数字图书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是近几年新出现的著作权纠纷类型。2002年刑法专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等诉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都属于这类案件。

数字图书馆是网上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我国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实践中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机制的缺位,导致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使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然而,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司法者不能使裁判结果严重阻碍其发展。所以在这几个已决判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好地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使判决结果不至于窒息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经济赔偿的标准确立和赔偿数额上。“在裁判过程中,如何平衡作者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者的利益、判定赔偿的标准,是法官精心考虑的结果。……我们愈发感到,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让公众在作者的智力劳动中获益,过度的保护会窒息借鉴和创新。”

3 法官司法过程的公共利益意识

3.1 法官的利益位阶意识和利益平衡意识

要维护版权制度实施中的公共利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官应具有公共利益意识,在依照法律对个人权利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但是,许多案件并不直接体现公共利益,在这些案件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就需要法官的利益位阶意识和利益平衡意识。“网络时代,解决信息的利用与版权保护之间冲突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多方的利益平衡。[5]”司法审判过程一方面是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决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对各种存在“序差”的利益进行取舍和协调的过程。当出现两种权利的冲突现象时,法官应考虑各权利所包含的法益价值哪个更为优越,如果对此权利的保护能比对彼权利的保护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法官就应选择更多地保护此权利,反之,如果对彼权利的保护能比对此权利的保护带给更多人福祉,就应选择更多地保护彼权利。如有学者指出,从对著作权与表现自由权、著作权与隐私权、专利权与健康权、专利权与环境权四类权利基本范畴的分析,可以得出处理知识产权与一般人权相冲突时应奉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6]

在国内外已经出现的司法判例也反映了法官们在两种都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以“法益优先”原则来裁判。如英国前自由党领袖Ashdown诉星期天电报公司一案。Ashdown曾口授一则短信给英国首相布莱尔,讨论工党和自由党结盟事宜。星期天电报公司随后刊发了包含有该短信内容的一篇文章。Ashdown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版权。被告以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第30条批评、评论和报道时事的“合理使用”为由进行抗辩,但一审法院拒绝接受这个抗辩,被告一审败诉。被告随即进行了上诉,提出法院应在英国国内法之外适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该权利包括发表观点的自由、接受和传授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任何公权的干涉。上诉法院接受了该抗辩,认为,言论自由的权利有时会与版权保护相冲突,法院应审查每一个案件,确定适用的法律是否应该进行调整以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相适应。于是,上诉法院取消了禁止令,允许该报纸可以继续出版,但应弥补版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益优先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审判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对冲突各方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和协调的过程,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既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一种意识,又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个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能直接分辨出一个法益明显优于另外一个法益,当法官在各种利益之间难以取舍时,就必须对案件中所涉各利益进行衡量,使裁判结果能够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从审判结果的社会效果要求来看,只有当裁判结果使各方利益得到了适当的安排和处置,社会总效益才能达到最大。尤其在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不可能及时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作出法律调整时,在司法中适时引入利益平衡更具有实践意义。

3.2 司法中注意对我国重义轻利传统的取舍

法官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应具有法益位阶意识和利益平衡意识的同时,还应重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轻利”传统。在我国,儒家思想和儒家传统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贯穿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在这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中,受到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个人利益是不受重视甚至是受到鄙视的,人们常常耻于言利。孔子曾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是儒家思想义利观的集中体现,这里的“义”隐含着道德的含义以及儒家学说主张的“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和社会公利的含义,而“利”就是指的个人的利益。可见在儒家思想中,对个人利益始终持一种压制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追求个人的利益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必须坚持把义作为第一位,而个人利益无论如何也要服从于这个义。

作为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儒家重义轻利思想,有其可取之处,它让人注重自我道德品行的修养,以大局为重。但把这种思想应用于法律之中,弊端就显而易见了,首先它是一种错误的道德评价标准,影响了人们对正当权利与利益的追求,其次就是容易导致公权利对私权利的侵犯。所以,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摒弃这种思想,以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了正当的个人权利,最终却达不到公共利益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帆.关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探析[J].法学与实践,2007,(4):14.

[2]周林.信息自由与版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8):81.

[3]黄竹胜.司法权新探[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53.

[4]北京海淀区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800/213/2005/11/li964953044112115002183890178744.htm,2008-02-18.

[5]Dr.Lulin Gao.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internet era:the new frontier[J].The 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2006:589.

[6]吴汉东.知识产权vs.人权:冲突、交叉与协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11-01,(3).

版权危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在高等教育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科,应用专业软件解决地下水環境中的实际问题,成为本科甚至是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的需要,更是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人才的需要。本文结合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中软件教学课程的建设与推广实例,总结分析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课程建设、内容以及存在问题,对比分析不同毕业需求下需要掌握的主要专业软件,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与实践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教学;课程建设

一、引言

桂林理工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为主的高校。学校源于1956年原国家重工业部在广西组建的桂林地质学校,历经五改归属、十易校名的发展历程,其中,1978年更名为桂林冶金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桂林工学院,2009年正式更名为桂林理工大学[1]。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依托学校地学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该专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需要,培养侧重于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工程研究,突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管理学术型人才及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1,2]。学生毕业后从业适应面广,主要从事国土资源、水利、城建、环保、煤炭、冶金、交通等部门的相关单位(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电力设计研究院、煤炭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地热开发设计院及各种工程施工单位等)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教育部门、部队的相关领域的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和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经过长期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形成了一系列主干课程,包括综合地质学、水文地质学基础、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质勘察、水文地球化学、水文地质数值法、工程地质学、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学。系统地构建了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包括测量实习、综合地质实习、生产实习、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和毕业实习[3]。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采用传统学科的讲授与野外实践教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无论是研究型机构,还是应用型单位,越发迫切的需要大量熟练操作专业软件的人才进行专业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建设地下水环境相关的综合数据库(地下水水质、水位实时监测等信息),甚至是基于特定的应用目的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而这些恰恰是高校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比较薄弱的环节[4-6]。因此,本文以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为例,结合其在专业软件应用课程方面的建设与推广过程,总结分析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课程的建设与内容,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比分析不同毕业需求下需要掌握的主要专业软件,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和实践教育提供理论基础。

二、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应用课程建设

与其他高校不同的是,桂林理工大学的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保留了学科前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办学的模式,重点针对广西等西南岩溶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问题与解决进行了专业建设与学生培养[1]。作为广西唯一的学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年100%。尽管该学科办学早,教学制度成熟,师资力量强,但受计算机信息教育条件所限,该学科中专业软件应用教学建设直到近几年才得到重视和发展。目前,该学科的软件应用教学主要包括三方面:图像绘制与处理软件的操作与应用、以地下水动力学为主的软件操作与应用以及水文地球化学方面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对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应用则主要以学生自学和小班研究型课程为主。

1.图像绘制与处理软件的操作与应用。本科学习的第二年,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开设了CAD软件制图等必修课程,需要掌握CAD软件操作的基本能力,包括利用软件绘制水文地质钻孔图、地下水流等值线图、地形图等。第三或第四年设立GIS软件原理与应用选修课,选用MAPGIS和ARCGIS两款软件作为教学工具,要求学生能利用GIS软件提取地形图中的点、线、面等信息,熟练进行不同坐标系的转换。

2.以地下水动力学为主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在学习水文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质数值法课程的基础上,开设Visual modflow为主的软件操作应用课程,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适时增加与此类似的专业软件操作教学,例如GMS等。Visual Modflow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且被各国一致认可的三维地下水流和溶质运移模拟评价的标准可视化专业软件系统。该系统是由加拿大Waterloo水文地质公司在原Modflow软件的基础上应用现代可视化技术开发研制的。这个软件包由Modflow(水流评价)、Modpath(平面和剖面流线示踪分析)和MT3D(溶质运移评价)三大部分组成,并且具有强大的图形可视界面功能。设计新颖的菜单结构允许用户非常容易地在计算机上直接圈定模型区域和剖分计算单元,并可方便地为各剖分单元和边界条件直接在机上赋值。掌握该软件的操作与应用,有助于学生从事研究型和应用型的工作,例如,对水文地质调查区进行三维建模,根据实验数据预测水流、水质的演化,进行有效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

3.水文地球化学方面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在学习地下水污染与防治、水文地球化学课程的基础上,设立phreeqc软件应用课程的教学实习。Phreeqc是一个用于计算多种低温水文地球化学反应的计算机软件。Phreeqc最简单的应用就是计算溶液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分布以及溶液中矿物质与气体的饱和状态。反演模拟功能可推导和量化在流动过程中能够反映化学物质变化的化学反应方程。Phreeqc能够处理的反应方程包括建立矿物、表面络合物、阳离子交换剂、土壤溶液、气体组分单位分压、固定压强或固定体积气相间平衡的物质运移反应。Phreeqc在未污染和污染环境的调查中,在实验室、野外和区域调查中也是有用的。Phreeqc能够调查各种自然和受人类影响的环境的地球化学反应,包括酸性矿水排放、放射性废物隔离、污染物运移、营养物富集、含水层自然及人工修复、含水层储量恢复、饮用水处理、室内实验和区域含水层系统等。在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过程中,该软件的教学课程包括软件的所有操作功能,主要以简单的矿物平衡、混合反应、新物种的形成与逆向模拟等四个功能的应用操作为主。

三、软件应用课程推广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应用课程的推广过程需要考虑诸多方面,例如專业软件的筛选、场地建设、计算机系统、软件的版权问题等。

1.软件筛选。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科涉及的软件专业性强、种类丰富、各有特色。在软件应用课程的建设与推广中,选择合适的软件进行教学尤为重要。例如,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几个水文地球化学模拟软件有PHREEQC、TOUHG2TOUGHT2 & TOUGH REACT、Visual MINTEQ、CHEAQS、CHESS and JCHESS和WATEQ4F等,每款软件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局限性。现在许多高校以开设PHREEQC软件教学为主,部分研究生课程会增加TOUHG2TOUGHT2& TOUGH REACT软件操作。此外,由于软件的各个开发公司不定期更新数据库,需要操作者实时对软件的版本进行更新。软件应用教学的课程也相应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有针对性的调整课程内容或者增减相应软件操作的课程。

2.硬件设施。场地和计算机系统要求是专业软件课程建设和推广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国外很多高校针对地下水学科的软件开发与应用,单独设立数据库和机房,组装多个处理器进行快速计算。国内近几年来对计算机计算能力建设方面日益重视,例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高校均设立了处理器机房并进行计算。

3.版权购买。在软件应用课程推广方面,版权费的投入是巨大的。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相关的软件,大多由国外的公司开发,费用昂贵,大部分需要进行采购,在这方面学校需要投入较多的财力进行课程建设和推广。

四、问题与分析

近几年来,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软件教学与应用课程建设和推广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课程的建设推广中,迫切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不仅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更多地强调通过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而专业建设则更侧重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为了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两者缺一不可。有了一支好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才有保证,才可能办出高水平的专业。在科学研究时强调学术梯队建设,在专业建设时需要强调教学梯队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1]。当前的师资力量主要集中在软件操作与应用方面的教学,在二次开发与利用,尤其是编程方面缺少人才,主要原因是计算机能力强的教师缺少专业积累,而专业能力强的教师主要是老教授,缺少计算机能力。

目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1)通过对现有的师资力量,特别是对青年师资力量到各软件公司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提高师资质量,为教师创造更多的深造机会,帮助教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强劲竞争力的师资队伍。(2)积极引进本专业相关的专家,实现以老带新的良好发展梯队,为此桂林理工大学出台了一系列引进专业教师的高薪待遇。

五、展望

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两个重大问题。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将对人类生存、生活、生产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课程的合理建设与人才培养,对于国家发展和地下水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至关重要[1]。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对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助力。针对性的建设和推广社会需要的软件应用型人才,加强研究型人才的软件开发能力建设,成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所需。此外,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都日益认识到掌握专业软件的操作与应用的重要性,对于未来从事社会工作以及科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越发迫切需要学习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蒋亚萍,陈余道,程亚平,刘汉乐,夏源,黄月群,蓝俊康.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实践与探讨——以桂林理工大学为例[J].大众科技,2014,16(02):134-135,139.

[2]夏源,刘汉乐,陈余道.地下水数值模拟的本科教学改革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11):93-94.

[3]陈余道,蒋亚萍,朱义年.地方高等院校“水—工—环”学科办学的调整、适应与未来——以桂林理工大学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11):1-2.

[4]肖长来,梁秀娟,高淑贞,苏小四,段长春.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改革与实践[J].中国地质教育,2012,21(01):28-33.

[5]卢丹美.地下水数值模型和软件的特点及在我国的应用现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13(01):1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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