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2023-03-01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邢炜. 墨西哥巴西农业保险对我国农险的启示[J]. 保险研究,1999,(2).

[2]吕春生,王道龙,王秀芬. 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2009,(2).

[3]庹国柱. 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背景和政策[J].中国农村观察,1996,(2).

[4]刘欣.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及借鉴[J].中国经贸导刊,2004,(22).

[5]史建民,孟昭智. 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

[6]张长利. 构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的思考[J].乡镇经济,2009,(8).

[7]杨蕾. 浅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0).

[8]庹国柱,朱俊生. 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9]陈盛伟.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0,(3).

[10]于洋,王尔大. 政策性补贴对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影响的协整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3).

[11]杜邦彦.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模式[J].经济研究参考,2005,(54).

【责任编辑:叶萍】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农业保险如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种子、化肥等一样重要,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更好服务。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问题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自然在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风险高收益低。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以进行规避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早在二百多年前一些西欧国家已经开始产生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的试点始于2004年,虽然也有数年的发展,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有,第一,介绍发达国家比较典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第二,介绍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1939年美国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指导和约束开始试营农业保险, 开展小麦、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的保险。1980年美国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营公司共同来经营农业保险,这一时期主要开展农作物全面保险,也增加了农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险。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

(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下的农业共济组合。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户必须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开辟了农业保险制度化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 建立了三级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政府对包括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保费由政府与农户共同承担,农户只需交一部分保费,大部分保费有政府负责,同时政府还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

(三)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这种模式主要流行于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承保, 强制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但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这种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贷款挂钩, 但是各国建立的挂钩联系方式有区别。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我国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土地规模经营比较小;第二,我国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国家扶植较少,保费率较高。第三,农民保险意识较差;第四,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品种单一。

(二)农业保险现行组织体系跟不上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走的商业化的道路,走的路子不对。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受到政府的扶植,农业保险带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不能进行有效提供。我国农业保险现在出现了保费太高农民保不起,保费低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

(三)农业保险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等问题突出问题。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植,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经济总量比较大,但人均量比较小,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力有限,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都是滞后于发达国家,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匮乏。

三、对中国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首先要改变目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土地流轉,形成规模生产,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第二政府在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上应该加大,在保费支出上政府多出一些,农户少出或不出,同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些政策支持,鼓励更多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第三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上要加大,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观念深入农户,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负面认识。第四在农业保险险种的设置上要优化,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情况,所种植的农作物不同,设置当地农民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品种。

(二)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南北与东西差异都比较大,农业农村发展差异比较大,因此农业保险的设定不可能统一,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与气候条件设立不同的农业保险当成为我国未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等,针对具体采取那种形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不同季节,不同农业种植等来决定。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应鼓励与支持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开展各种不同的保险业务,走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第一,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政府应支持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资,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应该受到政府的扶植。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时,政策性银行应该给予帮助。第二,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第三,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国精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少,熟悉农业农业保险业务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现在的高校应该多培养精通农业保险的高尖端人才,来弥补市场需求,又由于农业保险并不是盈利性的业务,所以学习的人才自然很少,这就要要求国家应该做出该项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人才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尹成远,周稳海.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6(3).

[2]梁敏/农业保险:国外模式与我国发展之路[J].中国农垦,2006(4).

作者简介

郭涛(1991-),男,汉族,山东单县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着有效的保障功能,是我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虽然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和供给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相比,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

农业风险的大量存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农业生产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气候等生产条件,农业灾害的发生机会多。201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2012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96.2万公顷,其中绝收182.6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10年、2011年、2012年联合信息发布。)

1.1人均耕地少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耕地,在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较少。而且耕地的数量呈现递减趋势明显。我们国家耕地人均占有量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2.7亩,减少到现在的1.3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9亩的平均水平。这样,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1.2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上升,从“点”上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增加据史料记载,我国自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的水灾1029次,旱灾1056次,平均每年一次灾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共发生成灾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灾9次,成灾面积1333万公顷以上的旱灾10次。50年代中灾以上灾害发生频率仅为12.5%,而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受灾面积3000万公顷以上的水、旱灾发生。频率之高,属历史罕见。

1.3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空前加大,从“面”上决定了潜在市场需求的增加趋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250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4942万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成灾面积50年代平均每年105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2500万公顷,受灾成灾率由42%上升为50%。1991年我国粮棉播种面积为11885万公顷,而受灾面积却达5547万公顷,受灾幅度达47%,成灾面积2780万公顷,成灾率约23%。1995年粮棉播种面积为11529万公顷,受灾面积竟然高达6750万公顷,受灾面积59%。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见表1),2000—2009年10年受灾面积总计45940万公顷,成灾面积总计2584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约380万吨,占全国粮食总产的2.1%。1990—1997年平均每年因灾害粮食减产增至2300万吨,相当于50年代的6倍,占粮食总产量的5%。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0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4%。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受灾面积为2120万公顷,估计经济损失2500亿~3000亿元,其中仅畜禽单项损失就高达300亿元,其损失程度远远超过1954年大洪水100亿元的水平(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

上述三点表明,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风险,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总量。

2政府重视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孕育与发展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示:“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同时,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跨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此举极大地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农业专家、经济学者和保险界人士等从多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资金来源渠道、农业保险人才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得出了诸多教训,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2011年开始,专业农险公司出现,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全面铺开。

保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

尽管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农业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国内大量的研究结论是,农业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与供给均远远低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的诱因是,承保方低盈利或亏损运营,投保方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补贴维持。笔者研究认为,深层次原因是,除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保险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外,一方面,投保方对承保方提供的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心存疑虑,获得的理赔又远远低于投保期望,而且劳力的投入根本得不到理赔。另一方面,承保方面向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出险诱因多重而复杂,加之道德风险的隐蔽出现,使之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独立于承保和投保以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平地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科学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农业保险的开展,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意义重大。当前,建立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和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3.1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

确定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由于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十分复杂的国家,如果单独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从保证农民利益出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责权的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投保与承保的矛盾关系,保障农业保险理赔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取消由保险公司、物价局鉴定农业保险理赔项目中的农业损失的通行做法,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及其纵向地方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农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各标的分地域的风险指标。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科学地划分风险损失中的劳动力工资的含量、畜力和农机作业费用的含量等农民已经付出尚未取得回报的关乎劳力的成分,并给以理赔考虑,否则,农民会考虑将所拥有的劳力投向“月工资”或“日工资”;规定分地区各农业保险标的的保费金额和理赔标准;评价和预测分析“人为特殊活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根据确定的风险指标体系及理赔标准,通过现场勘察、取证,确定受灾程度以及理赔金额。

3.2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农业风险损失,建议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责包括分析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总结农业风险的发生规律,针对农业风险规划出防控大区域;确立农业风险的监测体系和监控网络,发布农业风险警示;组织预防农业风险。

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应围绕防灾减损这一根本任务组织各项相关工作。

(1)设立农业防灾减灾专门学科。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构成了农业灾害防控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很多,但专门从事农业防灾减灾研究的却很少,而且已进行的研究也十分肤浅。这是不符合我国这一农业大国而且农业多灾的实际。设置专门的学科,可以实现对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依据农业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地域分区,并借助科学的统计类比和模拟试验,针对我国的不同农区、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强度,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作物、畜禽等品种,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制度以及防灾减灾技术路线,为有效地组织防灾、抗灾和灾后生产自救等提供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

(2)建立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农业自然灾害大多为多因子共同作用所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绝非无规律可循。而且,农业灾害中还有相当比例是人力所致,加强预测预报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现代科学技术也为预测预报创造了可能。如可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核技术等,对大气、水、地核、病虫和土壤等农业相关因子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农业灾害发生信息的预测预报,可以为农业生产组织抗灾自救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3)建立农业灾害发生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农业灾害防不胜防,百年一遇的灾害近年也时有发生。建立灵敏的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凸显重要。应急控制机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具体载明。在重大农业灾害发生的时候,其他社会产业部门都应紧急行动,为农业抗灾减灾服务。应急控制机制对于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予以政策控制,以充分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国家食品安全。网络系统中应载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互助合作、灾后重建等基本内容,并应由明确的相应社会组织承担。

(4)重用农业抗灾减灾品种和建立农业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引进、选育和改良品种,筛选出适应不同农区的抗病、虫,耐旱、耐涝等作物品种品系和养殖良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灾害区域的特点,研究设计可以避开或抵抗灾害的农业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此外,随着现代农业工程技术和微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厂化农业(设施农业)及白色农业正日益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由于其光、温、水、气等生产要素完全是在设施保护下人工调控,较大程度地突破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创造了农业生产的新空间,它们也理应在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5)建设农业防灾减灾节点控制工程。对水灾和旱灾易发频发农区,要加大治水、治沙等节点控制工程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经验和有利条件,提高蓄洪、排洪、蓄水灌溉能力和安全系数,对草地、森林、湿地资源,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遏止耕地风沙化、水土流失和各种恶性病虫以及鼠害流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6)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制定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是没有风险区域的划定,做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也必然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不仅农民觉得不公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防范。风险区划本来应该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事,但是借鉴加拿大的成功做法,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全国划分出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适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在农业保险的运营中要法律化。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 农业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步伐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指标因素之一。

关键词 防范风险财政补贴立法工作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伴随着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与“保成本、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断增加承保品种,应用风险分析工具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顺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一、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农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和持续不断支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开在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很难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匮乏、资源短缺等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险种过于单调,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如蔬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塑料大鹏保险等,由于赔付率高、风险高等因素造成部分农业保险市场亏损,发展程度较低。

2.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识欠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在农业方面的参保意识不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受到困难阻碍。

二、通过政府调控,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农业保险扶持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为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众多困难,令我国政府无法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农险的投保面难以明确或有效落实。

1.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制订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进一步在政策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探索推广,从而为多渠道、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销售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

2.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等政策,强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状况,全面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以区别管理。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销售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全面解释。

4.要理清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限,准确把握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农业保险市场立法工作进行前瞻性地开展与设计。

三、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防范分散农业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个地区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业保险政策上,一些地反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的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户投保意愿消极低迷。这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必须在以后的发展中,全面注意一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的险种研发、销售服务与监督运营中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全面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2.财政补贴上,应公平给予全国各个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和支持,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尽可能地扩大至全国,部分农业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公平地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协议。

四、未来在政府扶持下,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使之纳入政府目标中

未来,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上,还要合理加大对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科学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面临着严峻的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保障,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积极的动力。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勇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21世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这要求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要注重吸收以往不好的经验,对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借鉴,加以改善:

1.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大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尽可能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保险专业性教育与培养。

2.满足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研发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对传统农业保险险种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加以改良,适应时代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专项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中国保险报.2011.11.09.

[3]付洪芬.特色农业如何廊对市场风险.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12).

[4]普惠金融体系下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会计论坛.2011(10):1.

[5]李林,王健,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农村社会保障.2010(1).

[6]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保险.2010(9).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河北省农业抗灾害能力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HB12YJ011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考虑到各类险种的理赔是保险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农业保险亦不例外。下面来以一则农业保险理赔案例为例来解释说明农业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河南省正阳县农民张某,承包了村里的3座温室大棚,承包期为3年,签定了承包合同后,张某便准备与其农学院毕业的儿子一起培育果树育苗,后经儿子提议应该给大棚上保险,父子俩便到当地的保险公司咨询,并为自家的3座《农业温室大棚保险》,同年7月驻马店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在7月28日的晚上,张家的3座大棚倒塌了2个,导致了大棚内的育苗也都遭受了损失,倒塌后第二天张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过对现场实地勘查后,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通知张某等待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就可以了,但是三天后保险公司却向张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保险公司向当地气象部门了解到,当天的暴风风力未达到保险责任规定的8级以上,故由此造成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张某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张某认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在投保前已经对大棚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当天的风力未达到8级以上,可是大棚的倒塌并不是因为7月28日一天的原因所吹倒的,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续大雨大风,所以才导致了7月28日晚上大棚的倒塌,大棚倒塌后自己的损失也很大。

保险公司认为:在张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上,已经详细注明了,暴风、暴雨、暴雪等保险责任的相关说明。而保险公司也已经从气象台详细了解到,在7月28日之前一个星期内,正阳地区的暴风风力都未达到8级以上,而张家大棚的倒塌很有可能是由于大棚的承载结构不标准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认为,张家在投保前已经对所投保的大棚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说明,而说明的内容与事实也完全吻合,而保险公司在未对现场进行实际验标后便承保了,表示张家投保的温室大棚是完全符合保险要求的,虽然7月28日当天的风力并未达到保险公司的标准,但是在整个七月份,正阳地区连降大雨并伴有雷雨大风,才导致这场事故,故保险公司应该对张家的温室大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保险上,对于投保标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做到严格、细致,在投保前我们要对所投保标的进行实际的查勘验标的工作,以便我们能够对所要承标的标地进行详细了解、分析是否能承保,以防止出险后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也同时给公司的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

2.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发展三农的工作,所以我们也要做好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工作,在三农的问题上,国家在政策上是有一定的倾斜性的,所以我们今后在发展农业保险上,一定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不要给公司在三农的问题上,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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