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2、构建中医药院校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全员参与新模式

3、思想政治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索

4、论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5、“法律基础”课教学创新与大学生法治素质培育

6、高校法律文化传播与法律社会化

7、教书育人视域下的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

8、对新时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思考

9、高校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探究

10、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在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11、依法治校下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研究

12、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3+2”实践研学及运行

13、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

14、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途径研究

15、参加社会实践对大学生社会性发展的促进作用

16、新时期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探索和思考

1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切入点探究

18、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及对策探析

19、大学生法律实务微信平台建设问题研究

20、独立学院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研究

21、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养

22、论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实践育人模式的有效路径

23、在优化校园文化中培育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

24、大学生德育实践活动的国外借鉴

25、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模式设计

26、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调查研究

27、浅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28、以校园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大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的作用

30、对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

31、论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几个误区

32、民办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研究

33、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创新社团管理办法传递教育正能量

34、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

35、思想政治教育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探究

36、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现状的分析及对策

37、关于大学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分析

38、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践教学研究

39、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

40、大学生低碳创业必备法律素质及其培养路径探讨

41、论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模式与路径

42、高职院校学生干部法律素养提升路径

43、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探讨

44、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及运行机制

45、略论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46、基于思政育人视阈下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效果提升研究

47、依法治国语境下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要素探析

48、大学生社会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49、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研究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法律实践学习心得体会

在电大学习期间,我学习了法律基础课程,通过参加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是我们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是社会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也是先进文化技术水平的先进代表,我们要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人民公仆的义务感。努力加强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人民公仆的法律义务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懂得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全面调解功能,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 2 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是我国法律相对来说还并不是很完善,完善法律也将成为我们实践的工作。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提高:

一、工作能力方面,以前自己缺少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只是应付,不出差错就万事大吉,工作效率不高。通过学习使自己对工作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提高了工作效率,工作成绩也比较突出。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做到准确、快捷。记得刚参加工作时,由于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工作速度慢,使办事人员等得时间长,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反思自己的工作质量的同时,认识到只有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才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通过参加电大的法律学习,将法律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创造能力;在过去的工作中,只是知道怎样做而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对一些法律条款可以说是一窍不通,不能理顺各种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到了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通过这两年的学习,在自己的工作中敢于创新,随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就需要有较全面和较深入的运用,只有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自学能力;在电大两年的学习当中主要是依靠自学,由于我们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这就要求我们对所学知识进行自学,将自学中遇到的问题在系统学习时集中提问,老师集中答疑。从而使通常三年才能完成的学业,我们能在两年中完成。如果没有较高的自学能力。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两年的学业。从而也锻炼了自己的自学能力。自学能力提高不仅体现在电大的学习中,在工作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以前对业务知识的文字性文件总是不知其所云,通过电大的学习之后,对文字性文件的理解有了很大的提高。能够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而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质量,为自己今后的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四、合作精神方面;在这两年的学习中,自己在自学中遇到难题,总是先和几个同学共同商讨一下,如果意见不致,再找老师答疑,在这两年的学习中,给我感触最深的就是同学之间互帮互助的这种精神。正所谓“一人有难,八方支援”在这里我又看到了学生时代那种同学之间纯洁的友谊,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情。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2017法律硕士论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

教学档案的管理

摘要:完善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归档材料各有不同,其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和取用管理四个方面。以下内容由凯程法硕高端辅导班的编辑为同学们整理归纳。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 档案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对于应用型、操作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解决法学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严重脱节这一供需矛盾,许多高校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了很多实践环节和内容,如模拟法庭实训、法律诊所见习、服务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见习、专业实习等。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许多高校虽然实实在在地开展了实践教学,但却不重视相关档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工作应该善始善终,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作为最后收尾阶段的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环节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一、规范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意义

1.有助于对法学实践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促进实践教学规范开展。对过程的严格控制有助于获致理想的结果。在实践教学展开之前,有必要通过文字说明和模板示例的方式对材料归档提出明确的要求,给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明确的指示。以法律诊所见习为例,在校内接待咨询后,学生应该根据材料归档要求填写法律诊所工作记录表,列明咨询人基本信息,并从咨询事项和回复情况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每次随导师出诊见习结束后,应该从见习事项、导师处理、习得体会三个方面进行总结。类如这样对归档材料结构要素和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的指示,将有助于学生在见习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观察见习,有助于学生见习后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并逻辑清晰地进行书面整理。另外,这也有助于为指导老师提供一个指导和评价学生见习情况的借鉴,从而更好地保证法律诊所见习的教学效果。可见,实践教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能促进教学的日益规范化,否则,实践教学就可能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导致归档材料千人千面,不利于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

2.有助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规程,提高实践教学效果。档案材料是过往实践教学过程的记录,是经验的结晶,同时也能反映出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憾。在实践教学工作结束后,教学单位应该组织指导教师进行研讨总结。此时,通过调阅档案材料,可以发现问题,总结教训,积累教学经验,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工作。 3.有助于教学工作原始记录的整理留存,为教学评估检查提供可靠的材料支持。实践教学档案材料是对过往实践教学工作第一手的可靠记录,客观反映了实践教学的工作过程,呈现了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这些材料可以成为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业验收工作的重要支撑材料,是办学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检验教学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些教学单位由于平时不注意实践教学档案材料的归档保存,以至于到了评估检查时才手忙脚,临时根据四处搜寻的残缺记录,甚至凭靠模糊的记忆,来重新整理材料。这样做不仅难以自圆其说,反而可能适得其反。所以,扎实做好平时的档案管理工作,是最为省时省力、可信可靠的方法。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转眼间一个学期又接近尾声,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也结束了。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我感触颇多。课堂上,很多时候我们不再是处于一个被动的角色,每一次的模拟练习课堂气氛都十分地轻松,没有压力。部分情况下不再有老师预设的答案,我们不再受刻意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的束缚,不用努力去揣摩老师的心思,开始有自己独立的思考,每个人都会很积极主动地表达自己。很喜欢每一次的模拟练习,使理论联系实践,从经验中学习法律,从实践中掌握一些职业技能,知识积累与思维训练并重,每一次都能确保我们从模拟实践中自己总结学到的东西。模拟练习不仅培养了我们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也可以让我们在思维方式上进行交流。如每一次我都会思考,为什么别的同学能够想到这一点,而我没有想到?为什么别的同学想到从这个角度去思考,而我没有呢?这样下来,我也不断地积累了别人的优点,我相信这是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取长补短的过程。

除了上面的感触与收获,我们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还熟悉了律师办案的知识和技巧。

首先,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理解。作为律师办案要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切勿怂恿当事人作伪证,同时也要求律师等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特别注意提醒当事人可能遗漏的证据。作为律师一定要有责任心、有职业道德,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就要求律师要尽量多收集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准确无遗漏的计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法律诊所的课堂中,通过理论教学、模拟谈判、课堂讨论等环节,让我们切身的了解到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这是课本上没有涉及到的,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其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

1.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找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找到适合当事人的最佳方案。

2.在会见当事人时要讲究技巧,要分清当事人属于哪一类人属于什么性格,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个人觉得会见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并不多的人要求更高,因为这些人遇到事情情绪往往比较容易激动、愤怒。作为律师、尤其是做法律援助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首要难题,我认为最好的方法是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即使当时当事人相信了,一旦当事人发现了真实情况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势必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这与律师或委托人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刑事案件,律师要特别注意自身的定位,会见虽然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

3.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共赢,并不是非得分个输赢,谈判要注意技巧同时也要让对方看到己方的诚意,要相互妥协不要过度的关注事实与出价,要坚持利益胜过立场,更不要一味的触动对方必须要坚持的最低目标,否则谈判肯定以失败告终,最终可能转而走法律程序,耗费时间、精力、金钱,可能对双方都不利。

4.庭审前一定要准备充足,认真了解案情与争议焦点,对双方证据充分掌握,庭审中要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庭审结束要注意总结自己不足为以后提供经验教训,对于败诉的要安慰好当事人的情绪同时看有没有补救的措施等等。

再者,尽管法律诊所课程时间有限,上课没有强调法律文书写作,加上条件限制我们也没有实际为某个真实的案件写过法律文书,但我们这个学期专门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必修课程,由此可见法律文书写作相当重要。我认为法律文书写作,更应该引起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的重视,要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需要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能力,还需要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书写得好可以留给他人较好的第一印象,有益于取得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信任。

最后,法律诊所课程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可以最大限度的运用于我们以后的实际操作中,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地点: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方式:民事诉讼法庭旁听

内容:

原告:张龙琴,女,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西秀区东山路10号2栋1单元附1号。

被告:唐培合,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现住西秀区牟家井。

被告:唐杨梅,女,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个体户,四川广安人,系被告唐培合之女,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 事由:

原告张龙琴在2010年1月30日下午3时40分许,在自家西秀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25号铺面经营。自家的客人因和自家售货员价格未谈成,转进被告经营的23号铺内。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就辱骂原告家售货员,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唐培合的儿子准备动手打人,由于原告朋友钱武正好经过,经钱武劝解,双方分开。在争执时,被告唐杨梅赶往同为被告家经营的46号铺里通知了被告唐培合。钱武在走到地下商场火车站方向出口时,被赶来的唐培合一家堵住,围住殴打。原告张龙琴听说后赶往劝阻,被唐

杨梅殴打在鼻子上,之后被唐培合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地面,脸部被划伤。之后张龙琴报警,同事地下商场保安闻讯赶来把双方劝开。原告张龙琴在安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脸部留下疤痕。之后张龙琴到贵阳医治去除脸部疤痕花费5000元,共要去5次,每次连同陪护人员交通费共16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愿意赔偿原告5500元,原告没有同意,调解未成功。现在起诉到法院。

过程:

此次开庭为本案的法庭调查阶段。开庭前,由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

一、当事入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二、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裁判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须站立发言。

四、开庭时,当事人及代理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关闭手提电话、传呼机以及其他通讯用具。

五、审判庭内所有台面不准摆放饮料;法庭内不得抽烟,不得乱扔垃圾。

六、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七、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八、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之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先确定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并告知原、被双方及其代理人权利、义务。之后由原告方代理人陈述诉讼事由、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告代理律师陈述了上面所述的事实经过,并着重说明了去贵阳整容去疤痕的过程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大意是一共要去5次,到目前为止一共去了两次,情况比较稳定,医生建议做某些医疗项目,每次去要有人陪同,到贵阳之后因为医院偏远,只能坐出租车等等费用产生的原因。最后原告提出了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唐培合、唐杨梅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到贵阳整形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073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发言时,也叙述了被告方的事实经过,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质疑和异议。但未提出反诉。被告方主要指出,虽然当时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但是原告脸部所收伤害并不是被告唐培合推倒所致,在商场保安劝解之后,双方就各自散开回自己的商铺了被告唐培合并没有推倒原告张龙琴的行为。被告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调解时同意赔付的5500元已经是合理水平。审判长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作出了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原告提出的经济赔偿条件是否合理两点内容,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异议。审判长提出以以上两点为法庭调查重点中心进行证明。之后开始庭前质证。首先原告方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对被告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的伤害照片,之后提交了医院开据的伤害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到贵阳医院整容的路费发票、医疗发票,等和案件相关的证据。被告提出,西秀区南街派出所进行的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当天原、被告双方确有推搡,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推到所为。医院的伤害认定也只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并不能证明被告与之有关。至于到贵阳治疗所产生的路费,医疗费,因为事情发生在2010年1月,开庭时为2010年11月,时隔10月之久,并且在西秀区派出所调解之时原告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所以不能认定此费用是治疗伤痕所产生,而且也不能证明伤害是被告所为,对此提出质疑。至此,原告证据提交完毕。轮到被告提交证据,被告主要提交了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并指出决定书中并未提到被告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之后又提交了新大十字地下商场保安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的所作的证言,其中并未提到被告推倒原告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事实。原告对此并没有质疑。确定完证据之后,法庭分别传唤了两名证人到庭前进行询问。在分别告知了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之后,证人开始陈述。第一位证人是原告张龙琴在新大十字地下商场的商铺原来的售货员。既是事实陈述中提到与被告张培合的儿子发生口角的售货员。证人陈述了当时他与被告

张培合之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被原告张龙琴的朋友钱武劝开,各自回到了商铺中。之后老板原告张龙琴听说钱武被被告一家围住之后就赶紧赶了过去。被告代理律师向证人提问,问证人是否看到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致使其受伤。证人陈述说,当时因为要看店,她并没有跟着老板原告张龙琴一起过去钱武处,但是之后原告张龙琴回到商铺时脸上就受了伤。被告代理律师又问,原告离开店铺到原告回到店铺之间有多少时间。证人说大概有10多分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问题了,证人随即下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证人并没有目击被告推倒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导致原告脸部受伤的行为,原告与被告发生推搡的时间只有几分钟,而原告离开店铺时间有10多分钟之久,原告完全有可能是自己受的伤,与被告无关。第二位证人是当时在场的原告朋友钱武。钱武主要叙述了当时原告张龙琴赶来之后和被告一家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原告张龙琴要钱武先走。钱武走时原、被告双方还没有各自回自家商铺。被告代理律师只问了证人钱武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唐培合推倒原告张龙琴的事实。证人钱武表示并未看见。接下来,审判长就上述证据作出总结,并确定了已经证明的证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审判长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焦点做了总结,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表述了看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要求。被告唐培合表示,他在西秀区南街派出所所做调解时答应支付5500元,现在在这个基础上最多增加到8000元。而原告张龙琴表示被告至少需支付其25000元,不然不愿意和解。最后就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休庭。这次的庭审程序合规,过程合法。审判长的执法专业性和双方律师的职业性在整个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法庭的公平、中立性在一桩普通的民诉案件中就很好的体现了出来。这次案件中,法院并没有设置陪审员,当事人也没有提出人员回避。审判长在最后的调解中,也就当事人双方做了合情合理的调解建议,法律不外乎人情,能做到感性和理性并存,在法律之外能做到融合人情,是法律人最难做到的事情。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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