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

2023-09-21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一、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电子票据实践与《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 现行《票据法》确立时的票据市场和票据活动都是以实物票据为主, 《票据法》中对票据书面形式、原件及签章的要求完全不能应用于电子票据。此外, 《票据法》及相关法规对电子票据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 其原有关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救济规定又均不适用于电子票据。

( 一) 法律责任规定不明

电子票据交易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本应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然而, 现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 下简称《办法》) 仅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维护部门的相应管理职责及其应承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并未对由票据行为引发的风险和责任做出规制。虽然《办法》规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系统基础数据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因工作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资金损失也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没有说明。此外, 电子票据中的其他主体, 如网络金融机构 ( 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平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等在电子票据行为中的责任未做规定。而《票据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非常简单, 相关2000 年的司法解释虽然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予以了细化, 但当时的票据市场仍是以实物票据为主导, 与今天的情况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且, 规制电子票据行为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本就不是《票据法》的主要任务, 在《民法典》迟迟不能出台的今天, 首先创设一套电子票据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救济体系是当务之急。

( 二)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制度难以适用

首先, 《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是在发生票据丧失时, 由票据权利人通知票据付款人, 请求其停止就所丧失的票据进行支付。但电子票据本是网络虚拟票据, 其信息存储在电脑及网络空间中, 不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其信息因网站或其他平台的原因而消失, 也不会留存于其他人手中, 即不存在挂失的问题。在此背景下, 挂失止付的救济措施毫无用武之地。

其次, 《票据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对实物票据的救济很有价值, 但对于电子票据的救济则意义不大。公示催告须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发出公告, 运作周期长达60日到90 日, 消耗成本也较高, 在票据流通很广的情况下, 这种程序能否真正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已经存在很大的争议。漫长的公告期对于追求迅捷、高效的电子票据交易而言更是难以想象, 而发布公告的平台能否让利害关系人及时阅读、查询也是一个实践中的难点。

综上, 我们认为公示催告和挂失止付程序无法作为电子票据丧失后的有效救济方式。而且, 当前票据市场依然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占据了主导地位, 尚未形成有效的自律监管。外部审计也没有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发挥补充作用, 这将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

面对电子票据实务与司法实践脱节的现实情况, 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度, 尽快制定单行的电子票据法规。电子票据拥有电子化、无形化以及虚拟化的特征, 《票据法》中原有的法律概念、制度设计对这些概念都没有涉及, 因而通过牵强地套用原有的规定, 其实施效果非常有限。现有对电子票据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都欠完善。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跨越民、商、经等多个法律部门, 依靠单一的部门法典规制的可能性也很小。而单行的电子票据立法, 可以与原有《票据法》对实物票据的规制并行而生, 不仅可以对原有法律法规未涉及的部分进行规制、对跨部门法的边缘问题进行补充, 还可以对《票据法》中确立的一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制度进行修订, 使得我国票据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摘要:电子票据即实物票据电子化, 是现代金融业电子化发展的产物。我国现行《票据法》是基于传统实物票据而制定的, 没有将电子票据纳入其规制的范畴。随着经济的发展, 现行《票据法》已不足以应对电子票据纠纷, 而零散的法律规范又不具系统性, 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困难。电子票据的发展亟需立法保障, 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用。本文探讨了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基于《票据法》及现有法规创设《电子票据法》的构想。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一、“以地养老”模式的概念界定

学界对“以地养老”模式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农民承包土地后, 亲自从事农业生产, 把土地的直接产出如农工业原料、粮食等作物或将土地产出的作物出卖后获得的价金作为养老的保障。②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把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 通过政府给农民发放补偿金作为保障养老的资金。③宁夏平罗县正在一些村庄试点的“以地养老”, 即老年农民有意愿进入农村集中养老院养老的, 可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 以退出补偿费置换养老院养老服务, 退出耕地由村集体收储调整后统一流转经营。④浙江省于2014年5月开始推行的“以宅基地换养老”的模式, 具体做法是, 农村的老年人, 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老人或贫困老人, 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给村集体, 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 由村里集中建设带有配套服务设施的农村老年公寓, 以供这些老年人进行集中居住。老年人在老年公寓以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的方式, 接受村集体提供的就餐、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以及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

本文分析的“以地养老” (即西多村正在实行的“以地养老”模式) , 是指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以合法、自愿为原则, 将无力进行农业生产的老年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 村集体成立农业合作社, 经营上述土地, 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 并定期支付一定的价金给老年农民。老人们可以用这些收益来入住该村的养老院, 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开支, 也可以作为自己在家养老的费用。

二、“以地养老”模式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河北省西多村为例

笔者一行人于2014年8月赴河北省阜城县西多村进行调研。对村里的老年人,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田野调查法, 通过问卷数据和访谈记录了解该村“以地养老”参与者或潜在参与者的意见和看法。结合同村支书的谈话, 我们得知了西多村的具体情况:户口在村的共有536人, 人均耕地面积是两亩多, 在村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共有49人, 50至59岁共有26人, 40至49岁共有42人, 30至39岁共有12人, 20至29岁共有4人 (20岁以上在村人口含病、残、弱) 。有西多村户口的中青年几乎全部外出务工或创业, 村子里只剩下了老人和孩子共两百多人, 西多村成为了一个“空巢老人聚集村”, 且有大量农田闲置。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是从2010年开始, 以自愿、合法为原则, 在保持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老年农民可以将其自家无力耕种的承包土地交由村里的合作社 (目前是由村委会管理) 统一种植, 村里的合作社定期给参与的老年农民发放保底收入和年底分红供其养老之用, 剩余收益部分用于打井、引电、修路、购置农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近五年的探索使西多村的农业合作社目前已基本实现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虽然西多村“以地养老”目前的运行状况尚好, 收效尚佳, 但是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以下几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 “以地养老”书面合同的缺失

在调研过程中, 我们发现, 参与“以地养老”的老年农民没有与村里合作社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 (39.3﹪的西多村受访村民认为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 , 只是在参与之初口头约定了交由合作社经营的土地面积、保底收入和年底分红等几项事宜, 他们更多地是凭借乡土社会熟人间的信任代替了契约, 依靠彼此的内心道德来保障履行。然而, 正规的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同时又是纠纷发生后, 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因为法院的裁判须以事实为依据, 而诉讼中的事实应当是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离开了证据便无从去认定案件事实, 因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同时,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 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上述书面合同亦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证据。

(二) “以地养老”的持续长效发展缺乏制度支撑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模式, 是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无力耕种土地的老年农民通过将自家承包的土地交由村里的合作社经营, 定期获得收益以供养老。不难发现,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主体、流转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存及其各自的行使。西多村“以地养老”模式拓宽了老年农民获得养老资金的来源 (现有主要来源是新农保和子女资助) , 更加契合福利多元主义的内涵。福利多元主义主要是指福利提供来源或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在西方社会政策中主要是指“福利的规则、筹资和提供由不同部门共负责任, 共同完成”[2]。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水平较低的现实状况下, 福利多元主义的思路或许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然而,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元分置立法规定的缺失, 可能会使西多村的“以地养老”面临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制约其后续发展。

(三) “以地养老”中司法救济制度缺乏实效性

从西多村开展“以地养老”到我们进行实地调研这段时间,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还未发生过纠纷。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 受访老年村民中认为通过司法途径 (诉讼) 解决承包地纠纷值得信任, 可以选择的比例为17.9%, 对通过司法途径 (诉讼) 解决承包地纠纷不了解, 不会选择的比例为71.4%。在访谈中, 当问到如果在“以地养老”中发生了与承包地相关的纠纷, 会采取哪些方式解决?受访者几乎都回答出了双方协商、请村委会出面调解这两种方式。

有权利必有救济, 权利与救济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不可分割。“如果无人维护权利, 那么在法律中确立权利就是毫无意义的。”[3]虽然目前西多村的“以地养老”并未发生纠纷, 参与其中的老年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受到侵犯, 但是参与的老年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他们基于承包地的财产性权益可能存在被侵犯之虞。然而, 双方协商、请村委会出面调解并非完全依据法律规范, 主要是基于农村社会关系中的习惯、惯例或者农户之间和谐关系的维护等各方因素的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因此,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在西多村“以地养老”中的运行存在阻力。受访老年农民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包地纠纷解决方式大多有抵触情绪, 认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 表示教化不够”[4], 还费时费力。诉讼这种正规合法的公力救济途径在当前农村承包地纠纷解决中难以发挥其应然作用———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以地养老”模式完善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西多村“以地养老”模式的实证调查, 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 针对西多村“以地养老”中存在的上述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 明确立法来规定“以地养老”的成立要件

由于“以地养老”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 加之不少地区正在探索“以地养老”, 因此, 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以地养老”的成立要件:

首先, 参与“以地养老”, 应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登记不仅仅是重要的公示方法, 也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最佳方式。[5]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状态十分明晰的情况下, 有助于理顺“以地养老”中各种财产关系, 形成稳定的财产秩序, 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也有助于老年农民参与“以地养老”的信心, 减少其后顾之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 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因此, 今后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定或修改时, 可以结合上述条例, 在立法层面来完善“以地养老”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程序性、细节性重要法律规定。

其次, 参与“以地养老”, 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这一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 “以地养老”不能仅仅建立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彼此间的信任之上, 而是应以规范合法的书面合同为基础, 根据合同中双方的约定,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这种做法更加契合历史法学家梅因的著名结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 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同时, 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可知, 合同、契约的使用、信守和履行, 有助于形成一个平等的社会交往环境, 可以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第二, 法律应规定“以地养老”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的一些强制性规范。笔者认为,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模式如果想更大程度地发挥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除了村里的合作社, 农业生产企业也可以参与其中, 让市场要素在“以地养老”的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让老年农民从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益来养老。这便涉及到农业生产企业在“以地养老”中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等, 以及既要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又要禁止以下行为:“以地养老”合同中约定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 限制或减损老年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二)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

在上文的分析中,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实质上是维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前提进行的。这种做法是有着深刻的现实依据性:首先, 农民有着强烈的重视土地、依赖土地的观念。笔者在西多村的实证调查中发现, 受访者几乎都表示“地还是我家承包, 不能被集体收回”是他们参与“以地养老”的首要前提, 至于参与“以地养老”后土地种植什么, 怎样种植等经营性事宜, 受访者大多表示可以由村里的合作社 (“以地养老”的另一方) 自行决定。西多村受访者的上述意见折射出中国农民对于土地权利的高度重视。其次, 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规模农业的发展要求权利主体进一步明确, 并使土地经营权成为新的、可以流动的市场要素。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拆解显现出强大的时代契合。[6]

2014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 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虽然已有上述三权分置的政策, 然而政策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具体性、可操作性, 加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指出,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因此, 在上述政策出台之后, 相关法律的修订已势在必行。同时, 从基本法理的角度分析, 土地承包权因与集体成员身份密切相关, 因此其性质应为成员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具有显著的财产性。另外, 两者在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上均不相同。[8]

由上述分析可知,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既有现实必要性, 又有法理基础。可行路径有: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 设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进行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在这种制度背景之下, 类似“西多村”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前提的“以地养老”模式才能避免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支持。

(三)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以地养老”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中国乡土社会历来重视双方协商、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 西多村亦不例外。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村民们对于承包地相关的纠纷 (包括以后在“以地养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 他们都将双方协商、调解作为首选, 在其观念中较为排斥司法救济 (诉讼) 。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依循庭审程序作出裁判, 并以国家强制力对侵害行为进行制裁, 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9]司法救济制度是国家运用司法权处理各种纠纷, 恢复各种失衡利益关系, 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 司法救济是权威性最高, 最具强制力, 终极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协商、调解、仲裁这些非公力救济方式, 较之司法救济, 具有快速、迅捷、保密性好、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高等特点, 但是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优势, 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和良好运作。

在西多村“以地养老”的实践中, 目前收效尚好, 未产生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但是一项具有生命力的模式, 必然要有完善的配套纠纷解决机制, 以救济权利, 化解纠纷。就“以地养老”而言, 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其中的应有作用, 如降低农民的诉讼负担。一方面, 国家应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 积极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使更多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能够为“以地养老”纠纷中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量, 基层法院应严格执行审限制度,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实施司法救助, 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诉讼负担。总之, 唯有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设置和良好运作, 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才有存在的坚实基础, 进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共同组成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开展了“以地养老”的实践, 其中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西多村的“以地养老”运作良好, 成为“以地养老”的典型。本文以对该村“以地养老”的实证调查为基础, 对“以地养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介绍了该村“以地养老”的运行现状, 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进而提出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以地养老”纠纷中应有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以地养老,土地承包经营权,养老模式

参考文献

[1] 赵钢, 占善刚, 刘学在.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 [M].武汉:武汉大学出社, 2010:170.

[2] 彭华民, 黄叶青.福利多元主义:福利提供从国家到多元部门的转型[J].南开学报, 2006, 06: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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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9.

[5] 陈小君.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55.

[6] 谭丽.农村土地财产权与农民养老权[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5.2.

[7] 戴威, 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J].人民论坛, 2012, 02:20-23.

[8] 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 2015, 03:159-178.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一、纠纷案例简介及书写缺陷存在法律风险分析

(一) 病历首页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新农合参保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住院, 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按临床医师的书写诊断习惯, 主要诊断填写冠心病而其他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心肌梗塞在新农合归重大病种管理, 在三级医院本应报销费用为70%, 却因主要诊断选择错误只能报35%。患者投诉要求医院与医保公司协调, 否则要赔偿差额。病历首页是患者住院信息的高度浓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地区新农合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报销比例一般以电子病历传送的病案首页信息为依据, 如基本信息是患者身份的标识, 缺陷无法核实患者的真实身份。诊断信息、手术信息是保险业付费的重要依据, 缺陷会降低报销幅度甚至少报。损伤和中毒外因如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是不列入报销范围的, 缺陷会成为保险机构拒报理由。本案例纠纷的原因为病历首页主要诊断选择错误而致。

(二) 病历内涵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患者因车祸, 头部外伤急诊送往某院, 途中人事不省, 行CT检查过程中出现脑疝、人事不省, 经抢救、治疗, 出院时处于中昏迷状态。患方出院后认为当班医生延误治疗时机才导致患者预后不良, 申请复印、封存病历, 发现病历中入院时医师查体记录为神志中昏迷, 双瞳孔等大等圆, 直径3.0mm, 对光反射灵敏;首次临床护理记录单却记录为患者神志浅昏迷, 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4.0mm对光反射灵敏。由于医患在对患者神志情况、瞳孔大小描述不一致, 患者家属认为是医务人员事后篡改病历, 此案医疗机构败诉。病历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证据, 是记录并见证医生在医院对患者实施的所有过程和医疗行为。是证明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若病历中有些项目书写缺陷将直接影响了诊疗、护理记录的完整性, 即使不存在医疗、护理过失也可能由此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因病历中医护记录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举证最后败诉。

(三) 知情同意书书写缺陷引起的纠纷。

某患者因甲状腺疾病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术前手术医师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危险性及并发症如:麻醉意外, 术中损伤周围血管、喉返神经、喉丛神经、甲状旁腺、气管, 术后切口感染、复发等及相应处理抢救措施告知家属, 表示理解并签字为证, 在术后第1天该患者开始出现声音嘶哑, 出院后症状仍存在, 临床诊断为术后并发喉返神经麻痹, 需后续治疗方能恢复, 医学术语专业性, 医患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患方无法理解损伤喉返神经与出现声音嘶哑的关联性, 以术前告知不到位、并发症在知情同意书上未体现该症状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后续治疗医药费。《侵权责任法》指出,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书是医患之间通过有效沟通, 对实施有创、检查、治疗达到共识而签订的书面文件, 若书写缺陷, 一旦患者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将因医师告知信息缺陷引发医患纠纷。本案例本属正常的并发症却由于书面缺陷导致赔偿责任。

二、防范措施

(一) 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等法规文件对病历书写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患者病情演变过程, 才能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临床医师进行病历书写培训,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病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分析病历书写缺陷在法庭上举证不利的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融入法律意识, 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病案质量的重要性,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 严格按新法规要求适时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住院病案书写质量评估标准》等规定病历资料各项目的书写时限及要求: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6小时内补记, 同时对三级医师查房记录, 日常病程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也作了一定时限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 并在电子病历系统中设定提醒功能, 提醒医师及时书写病历, 保证病历内容按时完成, 降低医疗风险, 提高医疗安全。

(三) 缺陷病历修改必须维持原始面貌。

遵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 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说明病历书写缺陷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修改的, 但需要保留原始记录。方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同时也避免了医务人员在纠纷中发生责任不清的情况。

(四)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直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高度关注。新法规赋于患者和家属有权了解相关的诊治信息、选择相关的诊疗方案。为了保障患者和家属这种权利的实现,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相关的诊疗信息, 特别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更应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如实地告知患者和家属, 使之对医疗行为的正当损害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表示理解、同意并授权医务人员实施诊疗行为。并详细地记录在病历资料上, 在确保内容完整后共同签字确认, 才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作用。

(五) 制定运行电子病历质量检查标准。

新形势、新法规约束下, 终未质控只能评价医疗质量, 分析病历书写质量, 不再允许病历返修。制定运行电子病历质量检查标准, 才能从源头杜绝病历书写缺陷, 标准主要针对病历中记录的医疗过程、治疗措施及与医疗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质量检查, 内容包括: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诊疗过程规范的情况;患者权利与知情同意落实情况:病历完成时限等, 使病历缺陷在环节形成过程得以纠正, 以保证病历书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 在医疗纠纷频发的时代, 病历质量正受到患者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医务人员必须重新审视病历的的作用、功能和价值, 及时、准确地书写病历不仅是提高医疗质量的保障, 也是当前法律体系对医生提出的隐性要求。只有增强法制观念, 重视病历的书写质量, 才能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书证作用。

摘要:为使临床医务人员能从法律角度书写病历, 认识病历书写缺陷存在法律风险。本文从病历首页、病历内涵、知情同意书书写缺陷引发医疗纠纷的三个具体案例论述病历的重要性与法律责任。为了提高病历质量, 降低医疗风险, 针对常见缺陷问题提出必须增强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按时限完成病历记录, 规范病历修改方式, 尊重患者知情权, 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环节质控及时纠正缺陷等防范措施。

关键词:病历,书写缺陷,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李晓阳, 黄健.从法律角度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J].继续医学教育2014, 28 (8) :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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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恬, 毕玉清, 陈丽.病历书写缺陷更正方式探讨[J].中国病案, 2012, 13 (3) :20-21.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1、两大规划衔接不够。即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不够完善,造成与土地部门在工作中有互相冲突与矛盾的地方。

2、规划滞后,编制工作有待加强。城镇规划工作滞后于城镇发展,规划思路和作用有待完善,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最大的难点就是规划全覆盖问题,县级城市尤为普遍。在广大的乡镇区域,缺少规划指导,在项目选址决策上,缺乏统筹安排,应尽快完善乡镇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3、规划经费不足。规划滞后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规划经费不足,而致使规划不能按时完成。

4、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在城市建设上,有些重地上,轻地下,地下基础设施欠账很多,而这些看不见的设施,正是保障这个城市正常运行的的必要条件,如果长时间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将来整个城市的运行就会出现大问题。

5、村镇规划不完善,机构不健全。我旗乡镇规划编制工作落后,村镇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水平也不高,缺乏专业人才。

6、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规划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和行政纠错制度还不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四、2012年工作思路及措施 <一>、工作思路

我旗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规划促建设,以制度促管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拓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树立规划管理的人本理念、规划机制的创新思想 ,强化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使规划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实现城乡规划工作的新突破。坚持规划是建设的“灵魂”、“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的思路,努力发挥好城乡规划指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具体要突出二项重点:

1、以树林召中心城区为重点,全面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以服务城镇化发展为重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镇建设步伐。

2、坚持规划先导,注重综合考虑村镇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完善配套服务功能。重点指导和帮助小城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二>、工作措施

2012年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时期。统筹城乡规划,稳步推进城乡建设、城镇化建设进程,是我旗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我旗城乡规划工作措施主要有:

1、完善健全各项规划,并着力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尤其

是村镇规划,尽快实现规划全覆盖,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指导。在规划编制中,注重理论提升、综合研究和深入实际,加强各类规划的相互协调和科学衔接,增强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借力、借脑”,引进先进的规划理念,产生好的规划方案,带动我旗规划编制水平的全面提高。

2、强化规划引导,提高规划服务。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层面的规划引导和调控,进一步挖掘城市发展潜力,促进城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利用最大化。加强城市重要地块的城市空间、城市景观、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对城市资源进行高层次、高品位、高水平的挖掘和整合,在规划建设中彰显个性,推动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3、强化规划实施,着力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一是坚持专家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二是深入推进“阳光”规划。通过规划网站、电视、报纸、专栏等形式进行规划公示、政务公开,使得相关权益人对规划审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四是严格规划管理和实施。严格规划技术控制,严格控制城市交通预留用地和红线,根据城市容量进行规划设计,科学组织交通,充分考虑停车位、公园、公厕等问题。五是加强建设

项目批后管理,加强与市行政执法局的协调配合,加大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的力度。认真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与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4、强化规划基础,着力提高规划信息化水平。一是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的链接工作,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审批和服务效率。二是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注重加大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收集和补测工作,更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城市管网建设。三是完善城市地形图测绘工作,及时收集和入库最新的基础地形图数据,保证规划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常用常新。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摘要: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新事物在还有很大的研究和探索价值,而如今正是银行保险茁长成长的时候,他拥有许多优势,但在中国市场,迎来这一事物不久,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许多风险,但在这风险之下的利益也是极为吸引人的,本文主要介绍了银行保险,并阐述其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其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银行保险优势问题对策

一.银行保险的含义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的服务。银行保险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服务是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其最大特点便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保险公司的“三赢”。

二.银行保险的优势

(1)成本较低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网点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可以使自己的营运成本降低,随之可以使保险产品的费率有所下降,给顾客以更大的实惠,同时也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客源。

(2)安全可靠

顾客在银行办理业务购买保险,可以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3)购买方便

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各地,形成网状覆盖,其面积大,顾客可以在任意地点办理保险业务,方便快捷。

(4)选择多样化

保险业务种类繁多,顾客可以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进行购买投资。

银行保险正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两大强势金融机构优势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服务。它拥有了保险公司强大的各色保险业务,各种更具竞争力的保单和银行那多如牛毛的营业网点,将两种优势融为一体,是其自身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吸引到越来越多命中的关注与热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弥补使其能够占据更广阔的市场。

三.银行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有着悠久的历史。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Caixa of barcelona以及法国的CNP,这些公司从19世纪就已经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业务。但一般认为银行保险的真正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因为那时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大金融产业支柱联手合作,相互渗透的趋势逐渐明朗,特别是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得意迅速发展。

国外保险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 郭傲,2010160997,金融系保险100

2(1)第一阶段,孕育阶段

在1980年前,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人这一层面上,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

(2)第二阶段,萌芽阶段

大约开始于1980年,银行推出一些与传统业务大相径庭的理财产品,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

(3)第三阶段,成长阶段

银行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大约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银行采取各种措施(如新设,并购,合资等)来满足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对其全面拓展业务的需要,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以及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样化。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向了高潮。在亚洲,银行保险的销售逐占上风,香港的银行也方兴未艾。可以说银行保险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大势所趋。

四.银行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银行保险在中国属于新兴事物,其发展目前也可分为三个阶段:

(1)探索阶段

从1992年银行保险进入中国,许多有着敏感嗅觉的银行家,保险人员便开始关注他,而在1992年到1999年这八年中,中国开始对银行保险的运行进行探索。1992年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中国国内最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始利用其庞大的资金和客源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深入合作。银行保险开始走入中国家庭。

(2)高速成长阶段

从1999年到2005年中国银行保险业做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许多银行保险业务全面进入专业道路,随着中国进入WTO,中国银行保险业务在这期间可为进入了黄金期。

(3)深层次合作阶段

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股权结构相互渗透,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出现混业融合的模式。中国银行在2005年一月通过分公司变为子公司的方法成立中银保险,成为首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五.银行保险在中国存在的问题

(1)观念老旧

现在中国银行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是将其看做副业来经营,对其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2)利益分配存在问题

利益分配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而利益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严重阻碍了银行保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利益分配的不均使银行和保险公司都缺乏积极主动性,双方业务合作无法得到保障。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居了银行保险博弈中的有利位置,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银行保险成本的上升严重阻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3)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如何决断

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新事物,要得到百姓的认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代理业务逐步扩大,需要几年甚至更长远的时间积累才能形成一定规模。中国市场对银行保险的长远发展关注不够,只注重短期利益,这样做的危害是会扼杀银行保险的未来,以及其极大地长远利益。

(4)服务专业度不够

保险业与银行业虽然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仍然有着许许多多的差别。这就要求银行从业人员首先要有保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其次要有保险专业知识,只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而如今中国市场专业服务程度较低,保险从业人员和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不足,客户经理中仅仅将自己定位于销售人员的占大多数,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真正向客户提供保障计划。银行职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职员的保险知识也不足。由此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产品,也就难以真正接受。因此银保产品在销售困难的同时伴随着较高的退保率。

(5)合同条款有待完善

中国国内银行保险合同合同条款通俗化不够。合同条款作为一种专业合同的说明,必须严谨,全面,详尽,但由于保险条款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与专业名词太多,因而对一般顾客来说,显得晦涩难懂,容易理解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体上来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成长较快,但近年发展步伐有所放慢,经营模式主要为松散型协议合作,银行主要充当兼业代理人角色,并从专属代理人转变为独立代理人,银行保险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且主要是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银保关系尚未理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这些种种问题一直困扰着银行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六.问题的解决方法

(1)保险公司与银行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优势,在既有的框架下,主动升级业务模式,形成战略同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合作模式和业务模式的升级更替,短时间内可以分散竞争的集中度,为合作双方赢得时间,事项双方的稳健发展。在长期,通过不断深入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合作深化的结果就是使业务模式演进,是整合程度不断升高。

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战略组合框架,在资金、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达到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银行保险合作的成功模式。各寿险总公司和各代理银行总行层面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制订合作计划,规范、管理双方的合作关系。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亚洲,通过参股太平人寿姐妹公司、同属中国保险控股集团成员的太平保险,与后者形成迄今为止中国内地惟一一例有间接股权关系的银行-保险同盟。凭借这一层“特殊”关系,在太平人寿内地复业的第一个完整财年(2002年),太平人寿揽进了11亿多的保费收入,这相当于先前中资寿险公司开业五六年的战绩。其中,银行保险几乎占接近80%。工商银行与太平人寿合作的成功,可以为其它保险公司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也为银行保险合作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

(2)重视银行保险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性。

重视银行保险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性。银行保险人才的缺乏,是限制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对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技术、业务上培训出合格的银行保险销售人才。也可考虑保险公司人员直接进驻银行分支,可以担任理财顾问的角色。这是解决银行柜员保险知识欠缺、销售产品不积极的有效办法,并对促进保险机构和银行业务融合起一定的催化作用,有利于提高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3)进行营销和产品创新

进行营销和产品创新,形成保险和银行的真正融合。首先要实现产品上的有效融合,使产品成为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共同代表,使双方找到真正的利益(而非仅仅利润)交叉点。目

前市场上银行保险产品一般为短险,保障性较弱,新产品的开发应侧重于保障性和长期性。在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保险公司应开发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的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降低趸缴产品在银保总保费中的比重,提高十年期以上银保产品的销售比例。同时现有的投资连接保险和分红人寿保险也可成为重点发展对象。有了好的产品,销量才会上升,利润才会增加。银行保险双方也才能实现双赢。

在销售方面,要打破银行柜台的单一销售模式,通过一套专业工具为客户提供银保业务个性化服务,向公众普及银行保险知识、推荐银行保险产品、开展银行保险咨询。此外,还可以实施分层营销、联动营销、合作营销、客户营销以及产品营销等多种销售战略。通过新的销售方式,将银行保险带出银行柜台,与客户进行更多的双向沟通,提供适合的风险保障计划和个性化服务。同时银行保险的保险条款应尽量设计的通俗易懂,让进银行的储户能看懂条款或辅助宣传材料,以避免因银行代理人员专业知识不够全面而影响业务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前提下探讨新的银保合作模式。

(4)加强内部监管,奖惩分明

加强内外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保险虽然能带来各种收益,但如果不遵循一定的规则,它自身所具有的潜在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风险,所以,应通过划清银行保险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强有力的监管等方法有效控制风险。同时共同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激励是一把双刃剑,短期内能推动销售,长期可能损害业务发展。所以长期内,双方应该把激励与培训结合在一起,运用“软”激励,例如提供资助让业绩优异的银行职员参加高级金融理财课程,或者资助他们考取有关认证等,辅助他们进行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发展,而非简单地给予金钱等“硬”激励。

(5)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和消除不正当竞争。如规定费率波动范围、规定银行佣金的比例及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内容。同时,通过各方面宣传和教育,加强客户的保险理念和保障意识。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银行保险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这是其获得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

法律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人人业务模式

人人公司依托2006年收购校内网,成为中国SNS领域重量级玩家;2009年8月改名人人网向校外领域扩张;2010年注册用户数突破1亿,自称已是“中国最大的实名制SNS社交网络”。

如果把社交网络看成是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新互联网入口,那么就可以把人人看做是小一号的腾讯。因为坐拥入口、用户和流量的人人,除了通过SNS网站人人网获取广告及增值业务收入外,还通过导入用户流量发展团购、游戏业务获取收入。

1、网络广告

主要通过旗下SNS社交网络人人网获取。包括展示广告、品牌专页、促销信息、游戏内植入广告以及最近上线针对中小企业的自助广告解决方案、品牌虚拟礼物、在线活动赞助等。 广告售卖方式以按天数时间付费(pay-for-time)的展示广告为主,2008-2010,这一方式占比分别为100%、100%及94.3%。

人人目前广告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国内外大型企业。最近推出的自助广告解决方案,则主要是针对中小型企业(SME),企业采用这一方案,可选择CPM(按展示次数付费)或CPC(按点击次数付费)方式。2010年这两种方式录得营收180万美元,在总营收中占比为5.7%。

2、电子商务(团购)

主要是从糯米网合作商家处获取佣金收入。招股书披露,目前糯米网有超过60%的用户来自于人人网,凭借人人网导入流量用户,去年6月底才正式上线的糯米网后来居上,人人在F-1文件中援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称糯米已成为中国前三大社会化电子商务网站,占据17.3%的市场份额。

3、网络游戏 主要通过在人人游戏(game.renren.com)中售卖虚拟物品(装备)获取。人人于2005年开发《猫游记》进军网游,目前其自行开发的2D MMORPG回合制网页游戏《天书奇谈》是其拳头产品。

对于第三方开发的游戏,人人也将与之分成。f-1文件显示,人人所获分成在52%左右。

4、互联网增值

类似于腾讯QQ会员及空间装扮业务,人人也有与之对应的VIP会员及人人网主页装扮业务;增值业务还包括开放平台上的第三方应用分成,分成比例与游戏业务相同。

二、人人营收构成及变化

1、人人营收构成

根据人人提交的F-1文件,人人营收由网络广告和互联网增值业务两部分组成。网游(人人游戏)和团购业务(糯米网)均被列入互联网增值业务。

以2010年为例,人人全年营收为7653.5万美元,网络广告占比42%,互联网增值业务占比58%(网络游戏占比45%+其它增值业务占比13%)。

(1)网络广告

庞大而不断增长的用户群以及由此带来的流量,为人人吸引来越来越多的“金主”(国内外各大企业)。下图所示,2008年-2010年,人人广告主数量由2008年139个增至2010年248个,同时人人单个广告主平均花费增长迅猛,2008-2010分别为4.9万美元、8.2万美元及12.9万美元。

(2)网络游戏

2005年便开始在网页游戏领域的布局,以及在2008年末上线《天书奇谈》取得巨大成功,让人人获利颇丰。2009-2010,网游业务一直是人人最重要营收来源。

数据显示,《天书奇谈》这一款游戏2010年营收为1071.49万美元,在人人网络游戏营收中占比31.1%,在总营收中占比14%。2009年该款游戏营收为1151.8万美元,在人人网络游戏营收中占比48.8%,在总营收中占比为19%。

但网游业务自Q4以来几乎停滞不前,随着广告和其它增值业务的快速增长,网游业务在总营收中占比也不断下降。 (3)其它互联网增值业务

主要包括VIP会员、主页装扮、开放平台第三方应用分成以及糯米网团购业务。如下图所示,在2010年这部分业务收入中,社会化电子商务(糯米团购)营收为120万美元。

VIP会员收入快速增长,2008-2010年 这部分业务分别录得营收8.2万美元、80万美元及210万美元。付费会员数量方面,2010年较2009年同比增长70%。

开放平台第三方应用分成收入增长缓慢。2008年人人推出开发平台后,2009年来自第三方应用分成收入达到290万美元,2010年为350万美元。 2010年,主页装扮业务营收330万美元。

2、人人业务营收/季度变化

从上表可见,2009年网络游戏收入增长快速,成为人人主要营收来源;网络广告业务则在2010年取得较快成长,Q2以后在总营收中占比已超过网络游戏业务,这一方面是因为游戏业务增长乏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2010单个广告主平均花费激增。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图:

人人公司4月27号向SEC提交一份补充文件,透露了公司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截至3月31号)。数据显示,人人一季度营收为2060万美元,同比增长46.6%。其中网络广告业务营收为810万美元,同比增长100.5%;互联网增值业务(网游游戏+其它增值业务)营收为1240万美元,同比增长24.7%。 从各项业务营收看,这三年网络广告业务营收分别为677.6万美元、1840.8万美元以及3200万美元;在总营收中占比分别为49.2%、39.4%和41.8%。

网络游戏业务营收分别为627万美元、2356.5万美元以及3441.3万美元;在总营收中占比分别为45.5% 、50.5%和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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