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范文

2023-09-21

基金委范文第1篇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利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能够助推其早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可能会遇到交叉持股、被认定为关联方等事项,影响其转型升级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可能的风险点,才能实现其产业的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基金;风险点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极有可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在我国经济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经济现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资驱动型的经济模式造就我国经济过去多年的高速增长,但该种“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尽头。我国现在面临着产能过剩、竞争力不足及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污染等突出问题,亟待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集约型”的发展道路。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处于转型升级的最前沿。

上市公司不论是出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还是产业链条的调整上,都有提升公司价值的内在需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资金实力,选择并购标的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则难以达到最初的战略目的。上市公司通过与PE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运用私募机构成熟的并购经验,结合自身产业运营能力,达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并购理想标的成功概率。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鼓励企业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2014年证监会新近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行政审批(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鼓励上市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国家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显现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也预示着在政策层面上助推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已渐成潮流,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及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好的政策推出,在其初期都会存在政策的不明晰,上市公司开展业务时亦处于摸索之中,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到并购完成装入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风险点,如果这些风险点不能有效的避免,会阻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顺利推进,导致上市公司大的战略不能有效的实施。

二、文献综述

陈忠勇(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在并购重组中的所具有的意义,并提出了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金玮(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指出并购基金有利于并购的成功概率,且在外汇管制严格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提供帮助。张驰(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认为该种模式下的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成功概率。范硕(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从双方角度出发,分析了产融结合的原因,并进行了案例分析。段旭凌(2016)研究了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联合设立并购基金的案例,指出并购基金的必要性,但是在并购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马才华(2016)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股价效应进行研究,指出并购基金具有短期正向的股价效应。何孝星(2016)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不仅具有明显为正的股价效应,并且杠杆水平高的公司拥有更明显的股价效应,相关行业并购比不相关行业并购具有更明显股价效应。

基于国情的不同,在国外尚缺乏相关并购基金模式研究文献可供参考。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并购基金的模式、动机、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短期的股价效应等,但对并购基金设立到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以期能使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过程中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最终顺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转型升级。

三、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购基金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但在国内有关并购基金的设立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由于我国并购基金刚进入成长阶段,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可以借鉴的蓝本,所以只能依照于普通的PE基金来进行组建。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来说,缺乏一套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那么在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点,对并购基金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影响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根据本人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结合往来案例分析总结的经验,及问询政府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总结出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过程中可能风险点。

1.决策机制的合理性问题

上市公司借助于并购基金开展并购的主因之一即是利用杠杆达到并购标的的目的。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较低,但通常并购标的主要退出方式是装入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中上市公司谋求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委派在并购基金投委会中的委员拥有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此时上市公司成为并购基金的对手方,其有权利要求并购基金强制按照自己的要求将标的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并购基金投资人之一,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在标的退出时得到合理的保障。通常上市公司主要以发行股份收购并购基金所持标的的股份,此时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发行股份定价的公允性,这也将成为并购基金各方投资人博弈的重点之一。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不均衡

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围绕上市产业链或其转型升级开展并购业务,因此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通常会有优先收购权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拥有对并购标的的优先收购权,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对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保持公平。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时,如果承诺收购并购标的,则可能出现并购标的发展态势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或者受到来自证监会的监管压力等造成不能收购并购标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可能造成的风险。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规避掉收購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如果把并购标的后期的发展态势中不利因素都归因于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初衷就不能有效的实施。

3.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主导设立并购基金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等,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并准备装入上市公司之时,如何保证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隔离,防止内幕消息的被利用或操纵市场境况的发生。如果并购基金所制定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将极有可能导致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消息谋取暴利或操纵市场的嫌疑。

4.被认定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的设立越来越普遍,大股东的参与无非是为了获取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前后估值之差或者进一步巩固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等。但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运营并购基金的过程中,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关联方,从而导致并购标的被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大股东新持有股权的锁定期、表决权的回避以及标的未来业绩补偿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重大限制。

5.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通过外延式扩张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风险低、效率高、杠杆高等效果,通常与私募机构联合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并购基金并购标的培育成熟之后,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前提下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当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之间出现“交叉持股”时,在标的装入上市公司之时会受到证监会的问询,极有可能增加通过监管审核的难度。

四、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风险点的规避

1.决策机制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谋求一票否决权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服务于其自身的发展战略,那么在标的的选取、标的的并购时有必要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如果投委会决议将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此时上市公司派往投委会委员要进行回避;如果并购标的培育未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则放弃将其装入上市公司,此时上市公司没有动机谋求一票否决权的必要。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均衡性

上市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在成立并购基金之初进行权衡。上市公司在享受并购标的优先认购权之时,要保障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的基本利益。在履行回购义务时,上市公司也会对培育成熟的标的有一个基本的认定标准,即是保障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处于可控之下,也是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购标的时的内在要求,促使其勤勉尽责,提升并购标的的内在价值,以达到各方的认定标准,实现共赢。

3.规避被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时及之后的管理过程中,并购基金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在并购基金并购标的时及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有关敏感性信息要控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中,切勿外传。

4.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时,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及对现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一些措施:(1)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要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应放弃其表决权,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谋求投资收益;(2)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LP时,应少出资或不在并购基金中出资,以确保出资比例足够低;(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GP 中的份额较低或尽量不持有GP份额;(4)上市公司大股東尽量不在并购基金中担任要职,且不谋求控制并购基金。

5.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根据证监会规章制度及对已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的一些举措:(1)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不以换股的形式退出;(2)并购标的在被装入上市公司之前,上市公司退出其在并购基金中的基金份额。

五、结论

一个国家建设资本市场的初衷,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为其国民谋福祉。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服务于上市公司产业链的调整或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需要。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一些可能的风险点,才能顺利实现其战略目的。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所需,也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之选。

参考文献:

[1]陈忠勇.利用产业并购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研究[J].财会学习, 2013(08): 62-65.

[2]金玮. PE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作用、影响与发展趋势——理论、实务与案例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3(04): 41-47.

[3]张弛.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动机及风险[J].会计师, 2014(13):5-7.

[4]范硕.产融合作式参股型并购基金:发展动因、模式与争议[J].浙江金融, 2014(04):66-70.

[5]段旭凌.大康牧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案例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6]马才华,马芸.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事件短期市场价值效应检验[J].财会月刊,2016(04):120-123.

[7]何孝星,叶展.并购基金是否创造价值?[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5):50-60.

作者简介:

周明威(1990-),男,当前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基金委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基金管理

一、住宅维修基金概述

住宅维修基金包括住宅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住宅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共用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维修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新的产权所有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住宅维修基金处于空白状态。旧式的商品住宅和已出售的公房维修基金收取率低,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广大业主观念上没转变,认为房子买了维修的事属于国家或单位负责。

2.住房维修基金部门的核算不合理或不公开。由于住房维修基金关系到产权单位、开发单位、广大购房者和物业公司等利益,因此各地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由上述情况的不同也不尽相同,这些必将影响到住房维修基金核算的及时、准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这意味着要求各地要定期公布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这就存在不合理之处,众所周知,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和地基地质状况、地段交通环境、楼层屋数、楼层层高、景观标准、气候环境、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以地方定期分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基准进行缴纳,显然将上述因素都视为相同,这就会导致不同地基地质状态的住宅、不同小区的住宅、不同施工单位承建的住宅、不同建设单位开发的住宅都要交纳相同的维修基金,而它们每平方米造价显然是不同的,甚至同一小区不同两栋同层高同层数的住宅由于地质状况的不同,每平方米造价会相差很大。由于以上因素的不同,它们的致损因素、机会与实际维修成本都会相差很大,这显然是吃大锅饭的方式。

3.目前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统一、不规范。而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仅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住房维修基金营运进行监督的需要,更是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需要。

4.住房维修基金的审计监督及查询、对帐制度还需待加强。住房维修基金来源于百姓,而不是来源于财政,因此其应真正用在百姓的住房维修上。

5.住房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未落实好。住房维修基金存入住房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而住房维修基金计息收益转作住房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但不少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哪怕结算了也未将计息净收益转作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或者并没有按规定将住房维修基金利息按年度结算,这都对广大业主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住房维修基金挪用现象存在。在政策还有被修改之前,住宅开发商可以代收代缴住房维修基金。一些开发商在帮助业主办理住房维修资金手续时不经允许就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开发商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在完全办理完房产证之后才将资金转到专项帐户上,就导致了资金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有时甚至导致住房维修资金和银行实际存款之间存在较大数目的缺口。

7.住房维修基金监管力度不够。使用不容易,而大量的闲置资金,又给贪污腐败留下了巨大的隐患,一些内部机制不完善的机构将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投资风险大、安全性低的项目,给住房维修基金能否安全使用带来很大的隐患和威胁。

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措施

1.完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购房者交纳了维修基金才准许购房者办理产权证明,这样才能保证新售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收取率。法律法规还应完善到房屋產权转让、过户手续办理也要看维修基金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包括老式的商品住宅和已出售的公房根据所在地房管部门核算情况交存维修基金,保证住宅的使用寿命。

2.加强维修基金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少对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的行政干预,着力培育业主自治管理机制,同时建立以业主、业委会、主管部门多层面的监管制度,并对违规使用维修资金、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维修的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是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一种发展趋势。业主可以通过建筑安全评估机构、监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共同参与、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将维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并做到价格合理、使用分摊合法。

3.有效实现住宅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住房维修基金要得到更好的保值增值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且还与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水平息息相关。根据经济形势,住房维修基金可用于国债的现货和国债回购、新股认购等。

4.简化住宅维修基金的申报程序。政府制定相关法规,简化在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以方便居民使用住宅维修基金,同时政府应该是制定规则,提供必须的公共服务,履行监管。

随着住宅维修基金归集规模越来越大,引起广泛关注,申报程序繁琐,欠缴迟缴,监管力度不够,保值增值得不到有效实现等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应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出台相应专项法规,设立统一的机构等加强对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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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范文第3篇

一、主权财富基金的内涵

尽管国际上对主权财富基金定义存在争议,但可以做以下理解:(1)主权财富基金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2)主权财富基金的来源存在区别:一是石油商品基金。由于石油等能源价格和矿产价格总体持续走高,中东国家及其他地区能源出口国获得丰厚的石油收入,这些资源出口大国利用这些收入建立主权财富基金。另一种是非石油商品基金:它来源于国家在非石油方面的巨额贸易顺差,东南亚国家是其中的典型。(3)主权财富基金政策目标的差异。根据主权财富基金实行政策目标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稳定性主权财富基金。主要由自然资源富裕的国家设立,目的是用来使预算和经济免受商品价格(往往是石油价格)的影响。这些基金在财政收入充足的年份进行资产积累,以为收入欠佳的年景做相应准备。2)冲销型主权财富基金。一些国家和地区为缓解外汇储备激增带来的本币升值压力,便通过设立主权财富基金分流外汇储备,干预外汇市场,冲销市场过剩的流动性。3)储蓄型主权财富基金。主要目的是积蓄当代财富,为子孙谋福利。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对的困境

1、一些外国政府的所谓“主权财富基金威胁论”

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和国际机构对主要来自于亚洲尤其是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感到忧虑,常常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抵制主权财富基金的进入。他们认为:主权财富基金在成为所投资的东道国公司股东后并不完全追求盈利,而是有着政治和其他动机;同时由政府控制的主权财富基金将利用自身特殊地位危害到东道国政府的主权。

2、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收益率的挑战

中投公司将面临收益率的挑战。财政部通过发行债券,向央行购买外汇储备进行投资运用。从基本的资金成本看,发债的筹资成本加上可能的人民币汇率升值幅度大约在10%左右。而2000亿美元以上的投资机构要持续保持这样的投资收益率并不容易。如此巨大规模的外汇储备运作,必然会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关注,很难维持匿名性与私密性,因此投资成本会很高。另外,中投公司如果大量投资于石油等能源、原材料战略领域,保持稳定的收益率,往往会引起东道国各方的猜疑,带来无形阻力甚至公开敌意。而且一些发达国家还对外资并购设立了一系列的投资限制条款,这种限制还有蔓延至发展中国家的趋势。

3、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的安排

市场化商业运作必然带来风险。当初中投公司用30亿美元购入美国黑石集团公司9.9%的股份,一个月以后,随着黑石集团股价一路走低,中投公司账面亏损达到20%。虽然股价的涨跌和账面盈亏并不重要,也不能排除未来或不久的将来会获得更多的盈利,但给予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上了很好的一课。我们所担心的是,如果中投公司出现决策失误,造成巨额损失,容易把损失归类为政策性亏损,将会出现预算软约束的典型现象。

4、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约束

国外主权财富基金的成功经验表明:在进行多层次外汇储备管理的过程中,都对外汇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提出了较高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建立了复杂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有章可循。作为中国外汇管理基本法规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的使用没有规定。另外,《公司法》也没有牵涉到外汇投资公司的条例约束。因此。中国非常有必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以规范和控制外汇储备的管理和运用。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策略

1、避免政治化投资,降低投资的政治风险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壁垒就是金融保护主义。东道国往往以国家经济安全为由抵制或者违约,使得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某种意义上,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面临政治环境的考验,尤其是我国。中国崛起给西方国家造成很大冲击,中投公司在他国不可能一帆风顺。因此中投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尤其要考虑政治上的风险。一方面在投资区位选择上,重点考虑对与我国关系处理得比较和谐的国家进行投资,同时谨慎对待战略资源投资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不要激起东道国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另一方面在经营策略上,要增强透明度,增强东道国的信任。可参照挪威央行的NBIM主要经验:不谋求控股地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投资,不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组合变化后适时披露信息。中投公司要低调处理投资行为,避免政治干扰,尽可能降低政治风险。

2、实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

公司化运作是中投公司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管理体制上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仿效国际金融市场私人投资公司组织,突出董事会与专业投资委员会的核心决策职能与自主权,权责利明确,按照组织结构的精简与高效进行人员有效配置。另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专业化人才,实施战略管理。中投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都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背景较强。虽然这些人员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学识水平,但大多数不具备国外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背景。为了追求更好的绩效,可以借鉴美国著名大学投资委员会的做法,把大部分资金优先委托给国内或国外真正高资质、具有国际经验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

3、投资多元化,进行风险投资组合

主权财富基金必须重视风险及其防范,对风险进行测度和防范是科学投资的前提和关键。投资品种按照风险从低到高的顺序逐渐扩展,包括:国债、政府债券、机构债券、货币市场产品、房地产金融产品、公司债券、实业公司股票、金融公司股票、金融衍生产品等: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开展直接投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审慎,积极采取和研究先进的风险计量和评估技术、工具,进行风险投资组合,尽量达到较小风险和较高的稳定收益。可以借鉴国外先进投资银行和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经验,设立中投公司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成立内部风险控制部门,每周评估公司的投资风险,每天评估下属基金公司的投资风险,内审部门按期轮回审计公司各部门,法律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4、健全法律法规,规范中投公司的投资行为

现在各国都十分重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例如,韩国专门制定了《韩国投资公司法》,对韩国投资管理公司运作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规范外汇投资公司的行为,明确其职责,而且也将增强其在国际市场活动的透明度。因此国家有必要为此专门制定法规,可以考虑制定《国家外汇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中国外汇投资公司的行为,明确其职责,提高资产质量和投资收益,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外汇投资公司的健康运行,从而保证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认真研究主权财富基金造成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母国与投资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协定,实现双赢的目标。

(作者:电子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责任编辑 仲仁)

基金委范文第4篇

1、流动性好。货币市场基金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货币市场工具短期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使得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以随时退出,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非常好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投资随时变现。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中,投资于商业银行储蓄的资金将会失去提高收益的机会,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则可以享受到收益率的提升。

2、收益稳定。货币市场工具的特点使得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不像股票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那样波动性很大。而且由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好,交易价差小,所以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资本利得一般比较小,但是收益却相对稳定。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非常适合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和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3、投资者多元化。由于免税和高流动性,相当一部分的机构和个人都将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性资产的避风港,只要有暂时富裕出的资金,便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特别是一些非金融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有着较多的财务资金头寸。在不影响其生产周转的前提下为了能够使资金获得理想的收益,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是非常好的选择。

4、风险较小。货币市场基金“资金批发”业务的本质使得其可以通过构建组合的方式,使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在流动性上得到互补。这意味着原本风险就很低的货币市场工具在经过组合之后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将降到更低的水平。

5、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的灵活性类似于银行存款,在忽略一些技术性细节之后,将货币市场基金视为是一类特殊“影子银行”也并不过分。正是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效益,以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争取到更优惠的市场价格、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其收益率一般情况下会高于商业银行存款。

基金委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信托;养老基金信托

一、我国养老基金的运营现状

我国养老基金是养老保险和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作为专项基金,养老基金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首先:稳定性。它缴纳具有规律性,支付具有预期性,保证了养老基金来源的基本稳定。其次,规模性。随着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我国实施,其规模也日趋扩大。最后,长期性。其收入和支出的跨度期很长,支付期间一般是20年到25年。

1.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不断发展地社会经济和不断深入地改革开放中,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做好准备。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公共养老金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这三部分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这是按照社会共同责任原理构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它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单位及个人的积极作用。

2.养老基金与信托结合的优势

(1)养老基金时间跨度长。

职工们在工作年限内缴纳,在退休时领取,此期间可能长达几十年。利用信托的方式,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就不能随便决定撤销信托。而且原则上信托关系也不因信托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公司高级雇员的辞职而终止,可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信托具有的连续性、长期性的特征,与养老基金期限长的特征相吻合。

(2)养老基金不仅要保值,而且还要增值。

信托公司都是专业机构,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的投资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适时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市场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与养老基金盈利性的要求相吻合。

(3)养老基金为信托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

对信托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可以加快促进我国信托业的稳定发展。然而信托业又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纽带,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资金运用的手段和范围更为广泛,因此繁荣的信托市场又会反过来促进养老基金市场的发展。

(4)养老金对安全性要求极高。

信托财产仅仅依附于信托的目的,具有债务隔离和破产隔离的特点。这样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就使得养老基金有了更强的安全性。

3.发展我国养老基金信托面临的问题

我国先后两次以“信托合伙的形式引入信托制度,但往往只有信托之名无信托之实”,其主要原因是人们对信托缺乏了解和认识,对信托存在偏差的理解,片面强调信托业的金融功能,忽视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影响我国养老基金信托发展的因素如下:

(1)企业的各类保险负担较重。

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过高的收费率,挤占企业的年金发展空间。

(2)投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就没有与基金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相匹配的投资工具,也没有分散投资的工具和措施。

(3)财税政策问题。

制约我国养老基金信托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税收优惠。同时因为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等问题。而且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没有明确。

(4)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宣传不到位,使企业和职工对养老金信托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5)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目前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要进一步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6)没有方案设计的专业知识。

因为养老基金信托供需双方缺乏方案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影响企业决策者对养老基金信托优越性的认识。这也影响着养老基金信托的发展。

二、养老基金与信托的结合

1.基本养老保险与信托

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举办的,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它采取的是现取现付的统筹账户和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然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缴费和投资目标不一样,所以分属于不同的信托类型。

第一、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统筹账户是政府强制企业缴费形成的,具有广泛的社会互济性,具有公益性,属于公益信托。个人账户由职工缴费形成,是委托人为了自我的利益设立的,属于私益信托。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的意义是:

(1)公益信托适用类似原则。公益信托在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时,信托并不终止,法院采用类似原则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信托尽可能相似的其他一些公益目的。而私益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时,委托人是唯一收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遗产,并且私益信托不能永久存在。如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统筹账户中的资金,归入统筹账户,依然用于社会保障目的;而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无论其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绝不能成为信托关系的权利主体;这些人对收益权的间接或者直接享有,并非因对收益权行使所致,而是因为公益信托的社会功能与反射效果所致。这些人即使享受收益权,也不能享有信托法所授予受益人的各项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人不能转让、抛弃其收益权。

第二、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统筹账户的委托人是政府,然而受益人则为广大职工,因此属于他益信托。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缴费组成,是职工为了自已的利益而设立的,属于自益信托。这两种信托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的权利不同。如他益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变更受益人或者终止信托等均须受益人同意。(除信托另有规定)

2.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根据经营状况自愿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企业年金信托是指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投资公司,让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运营和管理,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的一种信托品种。虽然企业年金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形式,具有信托的所有特征,但是它又有自已独特的特点:

(1)受益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就企业年金制度而言,主要体现在当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企业有权调整信托收益权的数额等。就企业年金信托制度来看,主要是受益人不得以收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收益权设定抵押或者质押、不得转让收益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2)受益人构成的复杂性

养老金计划的成员是目前交纳养老金全分摊款的在职职工;养老金的领取者是已经正常退休,正在从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推迟的养老金领取者是指已经离开企业的职工,他们曾经参加职工养老金计划,交纳了分摊款,但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了企业。

(3)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为专业机构且受到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比普通信托中的受托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在企业年金中引入托管人制度,以此来隔离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财产的控制,更好的实现财产的独立性。

(4)受益人不是无偿受让人

在企业年金信托中,职工支付了一定的分摊款,而不是无偿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款项是作为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职工自已交纳的款项也是职工报酬的一部分。

(5)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有继续交纳分摊款项的义务

企业作为委托人,不仅要提供最初的财产,还要在存续期间交纳分摊款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交纳。企业缴纳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纳的部分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三、我国养老基金信托完善之处

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不足,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来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行约束。企业年金有着与信托业务交叉的方面,但是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然而企业年金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行政监管还包括市场监管的问题。因为企业年金制度的涉及面很广,包括证券、银行、信托等多个复杂领域,所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

2.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除了一般行政监管之外,还必须有专门的行政监管,即审计监管。审计监管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养老保基金的财务收支、使用、投资的效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经济监督。我国还应该加强信托文化的培养和宣传,让公众知道以信托作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模式的优势,创造养老基金信托运行的良好的人文环境,对养老金信托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3.完善我国养老金投资信托的监管主体

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下,监管主体是证监会、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将充足性监督权交给社保部;将合法性监督权交给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外部监管机构;同时通过基金监管委员会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职责为:充分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有效地处置投资风险、系统风险和代理风险,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监管制度和外部环境,以此来保障市场化运营基础上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4.加强对养老金托管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人不仅要保证资产不被非法转移、占用、挪用,还要根据章程检查、监管管理人的管理活动,在自已的责任范围内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市场中介机构还不是很发达,应加快中介机构市场化的改革,鼓励合伙制中介机构发展,促使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服务质量。有关监管机构应规定,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定期更换。而且监管机构有权随时检查中介机构的记录,若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参考文献

[1]徐学鹿主编.商法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嘉麟.信托法制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董保华等著.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王巍.高龄者信托之研究[J].信托投资研究,2005(3):21.

[6]张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M].法律科学,2002(2).

[7]李群星.论信托财产[J].法学评论,2000(1):32.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委范文第6篇

关键词:韩国投资公司;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模式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意识到外汇储备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能发挥保险的功能,一改过去偏重“高借贷、低储备”的金融政策,开始注重外汇储备的积累。2000年8月,在全部偿还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195亿美元贷款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2001年,韩国外汇储备首次突破1 000亿美元,2005年超过了2 000亿美元。2005年7月,韩国决定成立韩国投资公司。其首要任务是通过有效管理国家公共基金,增加主权财富基金的长期购买力;随着委托资产增加,把韩国投资公司发展成为位居韩国之首的全球投资管理公司;促进韩国金融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主要金融中心;培养锻炼在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专业人才队伍,以加强韩国在国际金融中心中的地位。作为韩国的主权财富基金,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其已经发展了一套较完整的投资运作模式。

一、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韩国投资公司下设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投资管理部、公司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管理委员会是韩国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建立基本管理政策和把握公司发展方向。授权解决以下问题:确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修改金融法,如增减资本;将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决定公司官员的任免;批准韩国投资公司的预算与会计结算;评估公司管理绩效;监督公司业务。

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超过12人,包括一位主席。目前由9人构成,6位专家中有学术界、法律界、投资运营专家各两人,其他成员为战略与财政部部长、韩国银行行长和韩国投资公司总裁。

管理委员会应解决与投资有关的问题,如制定韩国投资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把资产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选择公司外部基金经理等。

管理委员会建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两者职责是对管理委员会委派事项进行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如下事项并将结果报告给管理委员会:如形成并修订投资政策;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负责审议并报告给管理委员会的事项诸如:形成并修订风险管理政策;提交年度投资绩效和风险管理的现状报告;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和解决的其他有关风险管理事项。

董事会由总裁及董事组成,主要负责提交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决策的事务。总裁代表韩国投资公司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投资总监主要负责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重要的投资事项及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1)建立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计划;(2)制定年度投资计划;(3)管理投资组合的再平衡;(4)审核修改投资政策;(5)监督外部经理人选拔委员会;(6)监督投资绩效。审查其他与投资相关的问题。

运营总监负责全面的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起草中长期管理策略和年度业务规划,保证系统能够支持投资业务正常运转,监测投资信息系统。

风险总监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计划,进行风险管理,监督投资绩效,发布各种相关的风险因素,从管理角度考察内部控制程序,检查在管理受托资产及进行其他业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细化了有关投资政策

在投资政策中规定了投资目标,即在适当风险水平内,获取超过基准的持续稳定的回报。并提出应掌握的两个投资原则:一是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将单个资产或市场的风险最小化,二是在审慎负责的资产管理政策指导之下,追求回报的持续增长,当出现投资机会时,适当发挥灵活性,积极抓住机遇。对于资产类别的选择,规定可以包括各种证券(在《韩国投资公司法》下定义的股票和债券)、外国货币及衍生品等。在2005年的投资策略中,考虑到委任给韩国投资公司的资产大部分是外汇储备的一部分,因此禁止韩国投资公司投资于房地产和私募股权。2008年扩大了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备选资产。此外,还要求对每种资产类别的管理应遵循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政策和指引,投资公司应向外部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的投资指引。外部基金经理投资指引主要包括投资目标、投资基准、合格的资产分类、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的标准与方法和报告方法。

投资政策中还有其他考虑。首先是投资衍生品的前提条件。为达到韩国投资公司的长期目标,可以使用互换、期权、期货及远期作为策略性投资工具,但在委托人的指引中必须同意进行此类投资,否则韩国投资公司不得投资衍生品。其次是允许韩国投资公司借出证券赚取收益,但要经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而且要求韩国投资公司能管理好借出证券的相关风险。此外,赋予韩国投资公司行使同资产投资相关的投票权及由委托人委托的共同诉讼或其他诉讼相关的权利。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按投资管理协议中的规定,投票权可以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韩国投资公司应定期监测并向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报告投票权的行使现状。

三、规定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

韩国投资公司专注于海外投资。由管理委员会主要审议及处理由投资总监制定的全球资产配置计划,此资产配置应该说明韩国投资公司管理的资产投资于不同资产类别的比例,及每种资产的子资产类别。资产配置可分为策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TAA)。前者由委托人提供的投资指引决定,后者在投资指引下,利用短期市场条件取得超额回报。成立初期,资产配置中70%为固定收益投资,30%为股权投资。投资基准为雷曼全球加总债券指数(Lehman Global Aggregate Index(FI))和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世界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Eq))。2009年债券组合由56个国家的21种货币组成,基准为巴克莱资本全球总和债券指数。股票组合由38个国家的27种货币组成,仍以摩根士丹利国际资本(MSCI)世界指数为基准。在初期受托的200亿美元资产中,35%由国内管理,65%转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计划未来逐步提高国内管理资产能力,以增加国内管理资产的比例。

2008年1月,战略与财政部决定再委托给韩国投资公司20亿美元,投资于备选资产,备选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风险资本、对冲基金和商品等。

对资产配置技术处理可以采用组合再平衡方法。在资产价值、现金流或突发的市场波动导致偏离了资产配置目标允许范围时,根据投资指引,投资总监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对资产组合进行再平衡。

韩国投资公司以外币计价管理韩国外的委托资产。只有在临时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按韩元本币计价。

四、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

外部服务提供者包括外部基金经理、外部顾问和托管人。韩国投资公司受托的资产可以重新委托给外部基金经理。为确保投资公司招聘高水平的外部基金经理,投资基金经理的挑选过程是客观的并具有竞争性。要求每位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都有经验和能力管理与韩国投资公司投资目标相匹配的投资。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是由韩国投资公司建议外部基金经理人数,将第一轮评估中选中的外部基金经理提交研究委员会批准或作为推荐,再由投资总监主持的研究委员会向管理委员会提交推荐,最后由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委员会的推荐,并投票表明拒绝或接受。

外部基金经理的选择过程应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部基金经理选择指引进行。韩国投资公司应保持对外部基金经理的监管,当出现影响外部基金经理投资能力和投资组合价值事件时,外部基金经理应立即通知韩国投资公司。这些事件包括:管理发生的变化、融资头寸有重大变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主要官员发生变动、负责投资管理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动、违背了法律和规则、提供给韩国投资公司错误、遗漏和虚假的信息。

董事会可利用外部顾问服务,外部顾问应:(1)提供投资咨询,如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外部基金经理选择、资产类别评估和分析;(2)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相关的法律建议;(3)提供与受托资产投资有关的税收建议。

外部顾问的选择应该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结果应上报管理委员会。外部顾问的选择标准应注重考察在服务咨询方面的专长和经验;外部咨询顾问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质量以及服务收费情况等。

托管人的选择由董事会指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有效的、健全的管理,委托资产要进行交易结算、会计和报告。

托管机构的选择也应透明、客观、具有竞争性,选择的结果应报告管理委员会。

委托机构的选择标准应侧重委托服务方面表现是否出色;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委托服务方面有无经验;服务范围的大小和质量好坏;财务是否稳健以及服务费用的高低。

五、规范了风险管理的内容

韩国投资公司对受托资产投资中风险类别进行划分,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报告内容。

将主要风险划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操作风险。

韩国投资公司根据量化模型确定跟踪误差来管理市场风险。量化模型以每日各类资产变动为基础。在为单个组合建立事前跟踪误差限额时,为确保有效分散市场风险,会考虑每种组合的投资策略、目标回报和风险水平。韩国投资公司还规定了合规的投资币种、投资的国家和投资渠道,以避免高风险产品的风险集聚。另外,对单个组合进行监视,使其回报不过低于基准回报。为应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还设定了一个期间,分不同情景进行压力测试。此外从证券发行人、发行国和市场多个角度分析评估市场风险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信用风险主要源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债券及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是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的评级,设定信用评级中的最低投资级别。针对衍生产品风险,韩国投资公司选择了适合投资的衍生产品,规定了投资头寸限额,限制过度杠杆交易。操作风险侧重在对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和技术风险的控制上。此外合规部通过要求员工遵守《合规手册》、《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降低业务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原则是韩国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预防性和系统性风险管理来减少过度的风险和损失,在风险和期望收益之间能够达到平衡。韩国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由风险管理小组准备,受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会审查,最后由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委托人已编有投资指引情况下,风险管理小组应准备单独的风险管理指引,此指引将结合委托人的指引并取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风险管理程序是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引作出的,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以下程序管理风险:(1)根据风险类型识别风险;(2)根据客观的数据和科学方法测算和评估风险;(3)根据风险类型设定限制;(4)监测和报告。检查风险限定的遵守情况,有违背时,根据预定程序采取行动并上报合规官员、运营总监、投资总监、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5)审查和反馈。维持和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小组测量和监督实际投资细节和风险,根据韩国投资公司的法律和规则,保留相关的文件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有:持有的投资组合和交易细节;风险测量方法,是否采用VaR和跟踪误差等;有无敏感性分析指标,如久期、贝塔、期权德尔塔;信贷风险暴露情况;压力测试情况;有无违反投资指引或相关规定;资产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投资组合信用评级有否改变;其他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六、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

绩效评估目标是通过绩效评估和投资组合归因分析来提高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韩国投资公司的绩效首先由独立于投资小组的风险管理小组进行评估。如必要,可由包括外部专家的绩效评估委员会进行第二轮评估。根据韩国投资公司法律和规则中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评估结果上报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

绩效评估的主要原则是:制定精确、一致的评估标准;建立合理、公正的绩效评估程序;采用已调整的风险回报。

各投资组合绩效应当用超额回报来估测,它是根据有关基准和风险调整回报得到的。

绩效评估应对组合的投资回报和风险进行分析,根据协定的基准作出,如果有相近者,在相近者内进行评估。

绩效监测和评估要定期并按要求进行:按月度对总体及单个投资回报进行评价;按季度对金融市场趋势和表现进行评价;按年度对单个投资组合、总体投资组合和所有经理的表现进行综合的评估。

在间接投资的情况下,投资小组接受来自外部基金经理的月、季、年度报告,用来监测和评价每个外部基金经理。风险管理小组应结合托管银行提供的信息报告来实行独立和综合的监测与评估。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中的方法、频率和程序,风险管理小组准备绩效评估和分析报告,将其报告董事会及管理委员会。报告内容涉及市场最新情况、展望及基准分析,组合头寸与绩效分析,组合绩效归因分析。

七、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2005年3月,韩国颁布了《韩国投资公司法》,并于7月1日韩国投资公司成立时生效,目的是使韩国投资公司有效管理政府、韩国银行委托的资产。为了防止腐败,韩国总统在2006年3月为韩国投资公司颁布了《行为准则》。同日还颁布了《道德准则》,为韩国投资公司的员工提供正确决策和伦理道德判断的标准。2006年7月韩国投资公司推出了《投资政策陈述》,以说明当韩国投资公司管理来自韩国政府、韩国银行和在基金管理法框架下的其他公共基金委托的资产时,必须坚持的投资政策、程序和标准。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自2007年成立后,建立了组织架构。最初的组织结构并不完善,后按资产配置类别对有关部门重新调整,结构日趋合理。投资政策方面,中投公司在2009年年报中,公布了投资战略继续秉承的四项原则和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别构成,但仍未明确给出各种资产配置的比例基准以及配置的国家和行业。透明度虽有提高,但与韩国投资公司相比,仍有可改进之处。在聘用外部基金管理人方面,中投公司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评选机制,以保证吸收优秀人才加入团队。中投公司还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风险管理框架。但在相应的投资行为和道德伦理立法方面,还有待完善。

总之,韩国投资公司在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了投资管理组织架构,细化了投资政策,明确了全球资产配置的种类和技术处理方法,允许使用外部服务提供者,规范了风险管理原则、程序和报告,提出了绩效评估、监测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建立健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韩国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与经验,值得中国中投公司借鉴。

参考文献:

[1]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ode of Ethics,2006.

[2]The bank of korea,Annual Report,2005 to 2008.

[3]Korea Investment Corporation,Annual Report,2005 to 2009.

[4]韩国投资公司网站,www.kic.go.kr.

[5]中投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报[Z].[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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