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

2024-03-14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两大重要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领域均实现近年来最大改革,新兴市场国家崭露头角。但是在国际金融体系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国应以G20为主要平台,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继续深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支持储备货币多元化和人民币国际化,同步推进区域和双边金融合作,以真正实现全球金融安全网。

【关键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作为协调全球经济事务的首要平台,在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产生了广泛积极的推动作用。本研究报告回顾了危机发生以来国际社会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就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各主要经济体在这些问题上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我们希望能在现有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战略设想和建议。

一、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进展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所取得的进展是多年来最为显著的,将对今后全球经济治理架构与方式产生深刻影响。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改革

金融危机发生后IMF的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的改革,第二个阶段是2010年的改革。

1.第一阶段改革

关于基金组织中各国份额和投票权的改革,从2006年新加坡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年度会议上就已经开始讨论了。但改革真正得到推动,是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2008年IMF的改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提升54个成员国的份额。这些国家的总份额达到200亿SDR,相当于300亿美元。新兴市场国家是转移4.9%份额的主要受惠国。例如,韩国份额提升了106%,新加坡提升了63%,土耳其提升了51%,中国提升了50%,巴西提升了40%,墨西哥也提升了40%。

第二,基金组织的基本投票权扩大了三倍。这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国家在IMF中的发言权和参与能力。基本投票权是用于反映各个国家平等的原则,以使基金组织中最小的成员国们(其中很多是低收入国家)在机制运作中拥有相对更大一点的发言权。基金组织成员国还同意,基本投票权在总投票权中的比例在今后将得到保持,从而保持中小国、低收入国家在这次改革中争取到的成果,防止今后的投票权改革侵蚀这些国家的利益。

第三,允许基金组织执董会中的非洲席位具有更大灵活性,以此提高非洲国家的代表性。这次改革之前,基金组织执董会中非洲国家拥有两个席位,其中每个席位有一个副执行董事。但是非洲国家两个执董席位代表的选区是基金组织所有选区中最大的,因此有必要提高非洲国家的代表性。为此,这次改革决定非洲国家的两个席位可以再任命一名代理执行董事,这样的话,非洲国家在总体上就有两位执行董事,四位副执行董事,以此来扩大非洲国家在基金组织执董会的代表权。

2008年的改革得到占总投票权85.04%的117个成员国的批准,该一揽子改革方案已经开始生效。

2.第二阶段改革

2009年10月,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在公报中要求基金组织在现有份额公式基础上将至少5%的份额转移至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由代表性过高国家转移至代表性不足国家。

2010年11月,基金组织执董会就新的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并于2010年12月15日得到基金组织理事会的批准。这次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总份额方面,从约2384亿特别提款权增加一倍到约4768亿特别提款权(约7500亿美元),大幅提高了基金组织的金融资源。如果再加上几个主要成员国(美国、欧盟、日本、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通过购买基金组织债券方式提供的更多资金,基金组织可以用于金融救助的资源已经得到了大幅加强。

其次,进行份额转移。超过6%的份额由一些发达国家和石油生产国转移给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这次份额调整,发达国家的总份额占比将从2008年改革后的60.5%下降到57.7%,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占比将从39.5%上升到42.3%;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在份额调整之后将分别从2008年改革后的3.996%、2.442%、2.494%、1.783%上升到6.394%、2.751%、2.706%、2.316%,均成为基金组织的前十大股东,尤其是中国成为第三大股东。另外六大股东分别是美国(17.407%)、 日本(6.464%)、德国(5.586)、法国(4.227%)、英国(4.227%)、意大利(3.161),原来的十大股东成员的沙特(2.096%)和加拿大(2.312%)则被挤出前十名。

再次,调整基金组织执董会的构成,增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IMF日常决策过程中的代表性。来自欧洲发达国家的执董会成员数额将减少两个,取消目前部分执行董事由任命产生的做法,所有执行董事都将由选举产生。执董会的规模将保持在24个席位,每8年重新审议一次。另外,基金组织理事会还将讨论在非洲国家之外的其他多国选区增加第二名副执行董事方面予以更大灵活性。

2010年的改革计划尽管已经获得理事会的批准,但是仍然需要成员国中3/5多数、不低于总投票权85%的国家的批准,因为很多国家需要牵涉到国内立法程序,整个批准程序可能最快将于2012年之前完成。

(二)世界银行(WB)的改革

1.第一阶段改革

在2008年10月举行的世行和基金组织年度会议上,世行第一阶段改革计划得到发展委员会确认,并于2009年1月得到世界银行集团理事会的批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为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选区增加一个新的席位;第二,通过基本投票权翻倍,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中的份额提高1.46个百分点,达到44.06%,在国际开发协会中的投票权也至少提高到同等水平;第三,修订世界银行的宪章,以完成改革计划;第四,建立一个捐赠信托基金,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开发协会中的投票权。

2. 第二阶段改革

2010年4月,在世行和货币基金组织春季会议上,在2008年10月开始的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世行186个成员国批准世行增资860多亿美元和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投票权的改革计划。综合看来,世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扩大世行集团的金融资源。(1)通过普遍增资和与投票权变化相联系的有选择增资,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机构)增资862亿美元;其中包括51亿美元认缴股金。(2)国际金融公司(IFC,世行集团的私营部门机构)增资2亿美元,作为增加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股份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公司也在考虑通过向股东国发行混合债券和通过留存收益的方式筹措额外资金,有待执董会批准。

第二,投票权改革。(1)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投票权提高3.13个百分点,达到47.19%,自2008年以来共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转让投票权4.59个百分点。与改革前相比,中国的投票权将从2.78%上升到4.42%,成为第三大股东;巴西、印度分别从2.07%、2.78%升至2.24%、2.91%;俄罗斯和南非的投票权则略有减少,分别从2.78%、0.85%降至2.77%、0.76%;美国、日本的投票权将从16.36%、7.85%降至15.85%、6.84%;英法两国将从4.30%降至3.75%;德国将从4.48%降至4.00%。这一举措是兑现发展委员会2009年10月在伊斯坦布尔作出的发达国家将向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至少转移3个百分点投票权的承诺。(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2010年资本重组来自有选择的增资278亿美元,包括认缴股金16亿美元。(3)将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在国际金融公司的投票权提高至39.48%,总共转让6.07个百分点。(4)国际金融公司2010年资本重组将来自有选择的增资2亿美元和所有成员国基本投票权的提高。(5)从2015年开始,每5年审核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家开发协会的持股状况,承诺随着时间推移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之间的投票权平等。

第三,执董会改革。世行集团在其执董会为撒哈拉以南非洲增加第三个席位,执董会席位从原来的24个增加到25个。

第四,内部管理层改革。世界银行三位常务副行长和首席经济学家有史以来首次由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担任。

第五,业务改革。(1)世行新推出的信息获取政策使得世行在信息披露方面成为多边机构中的世界领袖;(2)开放数据动议使世行免费为各国提供信息,特别是发展中国家;(3)对投资贷款进行改革,更加注重成效,加快交付速度,加强风险管理;(4)强化治理和反腐败,为预防和协调反腐败制裁提供更多资源。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金融稳定论坛(FSF)扩大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二是由金融稳定理事会牵头就国际金融监管制订一系列新规则。

1.金融稳定论坛扩大为金融稳定理事会。 1999年,七国集团(G7)为了更好地加强它们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关于监管政策的协调,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成员主要包括各国监管机构、各金融领域的主要国际标准设定机构以及重要的金融中心当局等。

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次峰会上《领导人公报》要求金融稳定论坛予以扩大。2009年3月12日,金融稳定论坛宣布扩大其成员至所有的G20成员国以及西班牙和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2日,金融稳定论坛正式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

2.由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根据二十国集团峰会确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和时间表,由金融稳定理事会主导和协调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发布和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问题框架的提出。

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Basel III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G20首尔峰会提交了解决SIFIs问题的一揽子政策框架。该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提高SIFIs损失吸收能力、提升SIFIs监管强度和有效性、完善危机处置制度安排、强化核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及各国对全球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的监管政策以及单家G-SIFI的危机管理措施、恢复和处置计划等都必须接受金融稳定理事会组建的同行评估理事会(peer review council)的审议。

此外,在改革场外衍生品市场、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改革国际会计标准和推动国际监管标准实施等其他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也取得了进展。

(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进展

各方对于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关切与质疑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尽管美国经济占世界经济的比重已经下降,但美元却仍然扮演主要国际货币的角色,而且美国货币当局管理美元的方式受到很多质疑。第二,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汇率波动过于频繁,影响了国际经济的稳定,特别是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构成挑战。第三,在现行的货币体系下,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应对金融风险不得不采取大量积累外汇储备的做法。第四,在最近的二十多年中,国际资本流动的波动性越来越强,使得很多国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受到冲击。

目前来看,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在一些具体问题和领域取得了初步进展。全球层面,根据G20伦敦峰会的提议,IMF特别提款权发行额得以扩大,其救助能力有所增强;根据G20首尔峰会的提议,也准备建立全球金融安全网,以消除目前各国存积巨额外汇储备的必要性。地区层面,东亚外汇储备库已经正式建立,欧洲也于危机后设立了欧洲金融稳定工具(EFSF)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M)。双边方面,危机前后各个主要经济体中央银行以及它们和一些中小国家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货币互换协议,有助于金融稳定。单独货币而言,中国正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且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俄罗斯也正积极推进卢布作为区域性货币的使用,这些都有可能为今后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奠定基础。

必须指出,到目前为止,尽管有很多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讨论,但是由于涉及利益重大,而且参与方众多,仍然没有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成果。

二、未来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体系改革取得显著进展,但是未来改革任务还非常艰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国际储备货币、汇率制度、国际收支调节机制是构成国际货币体系的三大支柱,从当前国际货币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上述三方面都存在不少难点问题:

一是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进展缓慢。欧元、日元和英镑等多种国际储备货币的发展并没有改变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格局,美元在国际储备货币中的比重依然高达60%以上。 金融危机之后,有人提出以SDR取代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 但由于现实的操作问题而难以实行。

二是以浮动汇率为主导的多样化汇率制度安排,造成汇率体系的不稳定性。尽管以浮动汇率制为主体有利于依靠市场力量实现各国外汇的供求平衡,也可以灵活适应多变的世界经济形势,但由于主要国际货币的汇兑关系经常发生较大波动,汇率大起大落、变化不定,使汇率体系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加剧了汇率风险,阻碍了国际贸易与投资。

三是国际收支调节机制效率低下,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突出。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自上世纪末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经常账户盈余不断增加而美国贸易逆差持续扩大的现实表明,全球性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更趋严重。

(二)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在经过近期改革之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然存在制度设计、资源约束和指导思想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两大国际金融机构的决策机制仍不合理,受到美国等少数寡头的支配。首先,两大机构成员国的投票权分配不公平。改革之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比例分别是47.19:52.81和42.3:57.7,少数发达国家的投票权依然占据绝对优势,美国更是“一国独大”,分别拥有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85%和16.74%的投票权。 决策权是由投票权决定的,投票权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导致其拥有了实际否决权。其次,两大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遴选机制也不合理。长期以来,两大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遴选机制不透明,缺乏规范的标准和程序。世界银行行长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分别由美国人和欧洲人担任已成为惯例。

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不足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没有发行货币的权利也不能创造货币,因此其资金的充足程度完全取决于成员国的缴纳。由于机构的资金来源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和依赖性,这就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由于资金无法得到保证而难以有效履行其职能。

三是两大机构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产物,要真正适应当前全球经济金融格局的变动,必须从章程着手进行彻底的改革。世界银行已经提出修改宪章的改革计划,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尚未有动作。

(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应该说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改革力度最大的领域,但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加强。

一是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薄弱,需大力加强。金融体系通常存在系统性风险,即使单个机构力图控制自身的风险程度,但整体风险却可能超过安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机构的风险外溢,就会颠覆金融业整体。从本次金融危机看,原有金融监管方式只注重微观监管,而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微观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所以能够更有效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所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这是今后需要大力加强的地方。

其次,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缺位和错位。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等,然而这些机构由于职能的缺位、错位,并未有效发挥全球金融监管的作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监管重点集中于资本流入国(新兴市场国家)的应对之上,而继续对短期资本来源国(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不闻不问,这暴露了其宏观监测职能的“跛足”困境。

最后,全球监管体制的相互协调性和统一性比较欠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尚不健全。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非常重视将一些相关准则、国际合作标准化,但在有关国际金融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相关准则方面,现有监管机制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金融稳定委员会也提出了全球金融框架、全球中介框架的理念,但现在这些机制目前也同样不太明确。目前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缺乏世界性的协作组织,监管合作协议的硬约束力不强,同时还少有可操作性的合作方案。

(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主要问题的内在关联性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这三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相互独立,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内在关联性,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体系诸多改革遗留问题的解决应当采取系统性的一揽子方案,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零敲碎打的改革。

三、关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各方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际金融治理机制改革

2010年IMF的治理结构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然而,IMF理事会通过的份额及投票权改革方案还有待于成员国依据国内法律程序作出的批准决定,截止到4月中旬,仅有10个国家批准了这一改革方案。要促成改革方案尽快落实,在2012年IMF年度会议之前,各成员国和IMF都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同时,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官员也指出,这一改革方案仍旧存在重大缺陷,它延续了份额和投票权的重大不对称性,因而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举措。 在IMF人事构成方面,各方都同意今后通过公开和基于能力的遴选程序来选拔IMF的高级官员,同时也要努力扩大IMF职员构成的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则强调,除了消除有形的制度性差别待遇之外,还应致力于消除来自发展中国家职员升迁的无形障碍。

随着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关于参考性指南讨论的持续深入,IMF势必将在指南所确定的指标监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关键性的分歧在于IMF监督职能所针对的主要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认为,IMF的监督职能应特别关注一些新兴经济体对于汇率和资本账户实施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以及维持巨额外汇储备等问题,因为这是造成全球失衡的主要原因。新兴经济体国家则认为,IMF的监督应侧重于防范国际资本无序流动所造成的新兴经济体资本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问题,与此同时密切关注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约束和防范其国内政策造成过大的外部影响。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国际资本无序流动所造成的负面后果,有权在必要时实行资本账户限制政策。

(二)关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

关于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欧美等发达国家认为,由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差异,从而造成所谓“选择监管管辖地”的现象,更多跨国金融机构选择实施宽松监管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是一些避税港。这就需要在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统一性方面进行协调。其次,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及合作,特别是针对具有全球性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各国金融监管主管机构有必要加强相互之间在监管举措以及财务税收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此外,有人支持对大型金融机构征收跨国金融交易税,认为其既可以为救助金融机构募集资金,又可通过增加类似大型金融机构自我保险的措施降低过度承担风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反对意见认为,这会给金融机构施加过多负担,进一步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在各国政策差异的情况下,还会产生由政策引发的竞争力差异。

关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议题,就国内制度层面而言,除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加强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以及表外业务管理的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对本国政府货币及财政政策的效力进行审慎评估,同时也应加强对于国际资本流动的监测和控制。从全球层面来看,则应努力增强IMF的监督职能。IMF应适应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新趋势,调整监督重点,改善监督方式,对成员国整体宏观政策进行平衡与全面的监督,同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根源、溢出效应的渠道监测和预警,特别是对全球流动性大幅波动的监督与协调。最后,以G20峰会为平台而进行的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则可以达成国内政策与IMF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协调,由此也可以降低各国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性和主要货币汇率的不匹配程度以及促进国际资本的有序流动。

(三)关于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渐进式变革

总体来看,目前各方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立场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倾向于务实的、渐进的及补强式改革。但是,在具体的改革步骤、路径、方法和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

就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的发展前景而言,作为多元储备货币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方意见较为认同未来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构成国际储备货币的主要三大支柱货币。然而,后两种货币的发展仍面临很多困难和不确定性。同时,也有少部分观点质疑多元储备货币构成的体系在降低国际汇率波动和资本流动风险方面较之于当前体系必然具备优势,而认为这种竞争性的储备货币体系反而可能造成更多国际外汇市场的动荡。

而SDR自身的两大缺陷对其未来作用形成极大制约,一方面,作为由国际组织负责管理的全球性超主权货币,它既没有黄金或白银等贵金属作为发行支持,又不具有主权国家支持其本国货币的综合国力,因而缺乏最为基本的信用基础。另一方面,SDR的发行机制也面临合法性问题,以何种依据或标准发行SDR很可能激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与矛盾。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新兴市场国家为代表,众多国家增加主要由美元构成的外汇储备积累,以此作为预防国际资本外流的一种自我保险手段。为了降低这样一种自我保险的倾向和必要性,可以考虑两方面的建议:其一,以IMF为中心,构造一个涵盖全球、区域、双边各层次的全球金融安全网。其二,使用替代账户(Substitution account)作为一种提供全球性外汇储备的方案,即各成员国自愿将本国的外汇储备存入IMF提供的替代账户中,这些储备资金根据一定的利率标准获取利息,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危机时,可以动用其在替代账户中以SDR计值的储备资金应对危机,同时,IMF运用替代账户中的外汇储备购买美国90天短期国债。这一替代账户的核心在于,通过成员国自愿将外汇储备存入替代账户,从而逐步降低全球外汇储备集聚的数量。

可以看到,以上两方面的举措隐含着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成员国与IMF之间需要确立一种相互信任关系,这就要求IMF自身的治理结构必须具备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二是SDR的发行规模必须足以匹配当今全球外汇和资本市场的交易规模。

通过推动区域货币化进程解决外部失衡问题的主张在危机后日益得到认同,特别是在东亚。目前亚洲国家相互之间贸易额只占到其总贸易额一半左右。如果区域内货币能够发挥比较积极的作用,就可以提高本区域内经济之间的贸易额,从而降低对区域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四、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建议

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战略目标可以归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确保稳定的外部经济制度环境,保障自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提高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能力,完善世界经济强劲、平衡和可持续增长的制度框架。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中的份额和话语权的提高,国际社会(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期待和要求也在水涨船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尤其是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塑造和展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对于中国而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大局,也影响着世界经济格局调整的走向。建议如下:

(一)以互利共赢为基础,以G20作为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主要平台。其一,多极化格局下,任何国际制度的改革均需要新老成员的积极合作方能有所进展,因而需兼顾各方利益。各国应着眼长远,减少对抗,共同寻求利益交汇点。其二,应保持和加强危机期间形成的新旧大国间实时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其三,G20在成功协调各国实施危机救助之后,被确定为全球经济协调的“首要平台”,今后亦应在国际金融体系的长期改革方面有所作为。

(二)继续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一是明晰和界定IMF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要加强其对主要储备货币国和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的监督。二是推动国际金融机构的人事改革,增加中高层管理人员中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的人选比例,做到任人唯贤。三是在G20框架下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际金融机构份额和投票权定期审查,适应不断调整的世界经济格局。四是进一步完善国际金融机构的施救能力和救助条件性,增强落后国家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国际金融有效监管和协调。一是切实有效推进全球金融监管的标准、实施方面的协调和合作,防止监管竞争对全球金融系统的破坏。二是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评级机构的监管。三是加强对国际热钱的监管,确保新兴经济体和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应兼顾各国实际情况,平衡好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防止过犹不及。对于经历金融危机重创的欧美而言,如何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是其当前及今后的政策改革重点。对于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市场的发展仍然较为落后,不必“因噎废食”,应继续推动金融创新,但是同时应吸取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确保监管到位。

(四)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取得实质进展。一是促进国际储备货币的多元化,支持欧元等货币对于稳定国际金融体系的作用。二是促进SDR作用、规模、组成货币扩大条件和范围等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广泛吸收各方提出的相关合理建议。三是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有序开放,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便利中国企业利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以及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国际交易,巩固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完善国内金融生态环境,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做实、做大。

(五)同步推进区域和双边金融合作,作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必要组成部分。一是继续推动东亚金融合作深化,一方面应完善现有外汇储备库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应扩大和深化合作范围,建立大中华区域以及中日韩之间的汇率协调机制,形成全球金融安全网的东亚基础。积极推进东盟与中日韩(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简称AMRO)的筹备工作,完善区域金融危机救助机制,并借金融合作推动东亚区域合作僵局取得突破。二是加强中国与区域外国家的双边金融合作,比如与金砖五国以及其他经贸往来密切国家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等。同时,应加强其与IMF的协调性和互补性,避免相互竞争。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加快社会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3年第02期

【编者按】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如何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稳步推进政社分开;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合作治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等,是本期关注的话题。

【摘要】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成为了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如何发展社会组织的话题,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书记崔明华同志指出,要在充分理解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内涵基础上,认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沈国明教授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我们在鼓励的同时还要规范其运作,让社会组织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上海市社联科研处处长徐中振教授指出,当前应加快形成和完善社会组织体制的公共性领域、支持性体系和社会化机制,注重解决制度安排、政策环境和购买服务方式等问题。上海商学院韩狄明教授和同济大学詹兆雄教授指出,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应充分释放其正能量的发挥,同时完善制度以规避社会组织可能造成的风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院长章友德教授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在运作中出现的角色不清、角色紧张和角色冲突的问题指出,社会组织必须要认清和明确其在社会转型中的角色和位置,才能发挥其作用,参与社会管理。上海商学院李红艳副教授从国外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探讨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指出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规范。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

二是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

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 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

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

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

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在党中央和江苏省委领导下,东南大学党委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选拔任用优秀干部与学校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起一套适合高校特点、体现时代精神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努力为学校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为科教兴国和实现江苏“两个率先”做出更大贡献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始终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学校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1、1995年始,开创“两公开、一推荐”(公开岗位职务、公开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人选)的办法,在全校范围内民主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使一批年纪轻、学历高、表现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走上了领导岗位,顺利实现了干部的新老交替。

2、1999年下半年开始,以学校机关部门精简为契机,在全校范围内第一次全面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机关各部处正、副职领导干部制度。按照岗位需要,全部重新择优聘任上岗,取消了直属单位的行政级别,改为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岗位,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和“铁饭碗”,建立了干部能上能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3、2001年4月,校党委进行新一轮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优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学校机关各部、处、办中层领导干部全体“卧倒”,按照新要求、新条件、新标准参加面试答辩和考核考察,重新竞争上岗。这一举措使我校中层干部队伍更加精干、合理、高效,同时也平稳解决了四校合并后干部队伍膨胀等问题。

4、2004年以来,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1

运行过程中的面试答辩、考察考核等最关键的环节从形式到内容进行新的探索和创新,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与时俱进,坚持探索,努力使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成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基本保证

1、严格程序,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开民主与公平竞争的机制 学校从三方面实现公开民主:一是在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各阶段保障群众的参与权;二是注意考核组构成人员的代表性;三是党委选拔任用干部采取票决制。在实现公平竞争方面学校坚持做到五点:一是政策稳定,中层领导干部凡是晋升,均按照中央和学校相关条例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形式进行;二是操作规范,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试题管理、面试答辩等阶段均有严格规定;三是考察严格,坚持差额考察确保客观性和准确性;四是全程监督,整个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全方位接受群众和纪检部门监督;五是对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2、坚持创新,不断完善干部试用、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

学校对新任中层领导干部实行1年的任职试用期考核制度,考察合格后正式聘任,不合格者免去试用期职务。学校多年来坚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院系和机关领导干部任期均为4年,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时换届,在同一岗位任期不超过8年,到达规定年限必须交流。学校制定了《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及岗位交流暂行规定》来进一步完善干部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

3、提高认识,注重干部的长期培养,探索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集中校内外优势资源,采取理论培训与工作实践相结合、课堂讲授与社会体验相结合、国内培训与海外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操作能力等进行培训和指导。学校制定了《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制度,推进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4、规范做法,不断推进和深化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

学校制订了《东南大学校级领导后备干部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东南大学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东南大学中层后备领导干部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党委对干部工作的领导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统一。学校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坚持对干部实行任前考察、试用期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并对不同类型的干部制定不同考核办法,考核和学校岗位津贴挂钩,较好地发挥了竞争和激励作用。

5、严肃纪律,建立健全干部的监督机制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是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紧迫任务,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总体部署、重点推进、先行试点、全面展开的路径推进改革。希望今年确定的100个改革基础较好的县 (市、区) 试点单位切实承担起改革试点的主体责任, 思想上先入位, 了解中央要求, 明确工作任务, 把试点抓实抓好。

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围绕目标,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要把握好改革的原则, 稳中求进。坚持正确改革方向,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要把握好改革的方法步骤。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集体资产构成各异, 农民群众诉求多种多样,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分类实施、试点先行。

当前, 各试点县要以《意见》明确的改革任务为基本依据, 认真组织实施, 积极试点试验,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要探索成员身份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 探索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探索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试点县要主动担当, 大胆试验, 为中央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推进金融体系制度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我国是具有鲜明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的农业大国。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短板就是农村经济,我国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而不发达的农村经济与这一现状有重要的关系。农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主要就是由于农村金融不发达,无法进行资金自我融通和自我循环,使农村中经常出现大量资金流出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就需要进行农村供给侧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建设农村惠普金融体系,满足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要求。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农村惠普金融 建设路径

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是金融,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也离不开金融。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处于不平衡状态,金融的产品以及服务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需求,对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建设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可以对传统信贷服务模式进行改变,并且把农村融资渠道拓宽。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以及对农业供给侧改革进行推动的重要举措就是强化增信和激励机制。

1 实现金融普惠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目标

结构性的调整供给端,优化资源配置,解放生产力就是供给侧改革的本质。在供给侧背景下,我国社会性经济增长慢慢的从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靠拢。为了促进这种改变,需要建立农村惠普金融体系,促进微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微小型企业的特点就是专业,小型,丰富,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组成部分就是让微小型经济主体以及消费者承担相应的金融服务。

2 农村金融普惠体系建设的难点

2.1 小微企业仍面临融资难,农村金融创新性不够,农村金融有较高的供给成本、较低效率的问题

新世纪初进行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市场和机构改革,对于农村金融困境并没有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加快进程,从更深层面进行改革,农村惠普金融体系需要创新技术,把成本降低,使服务效率得到提高。目前惠普金融体系在微观层面的实践改革有所发展,金融产品更加丰富,金融服务方式也向多元化发展。为了对农村不同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进行满足,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特定机构的设立,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对进行了信贷产品的创新。同时对贷款的担保方式进行创新,把抵押品的范围扩大,使农民和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为了对信贷的风险进行规避,创新了信贷的贷款流程以及技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就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平衡的需求供应问题,使现在仍然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农村小微企业和商户群体的信贷要求,除此之外,阻碍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还有农村金融供给成本过高,担保品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为了进行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在技术上进行创新,降低金融机构成本与风险。

2.2 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对于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难点之一就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这对农村惠普金融的发展有制约作用。除此之外,制约因素还有欠缺纠纷处理机制,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2.3 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知识教育存在不足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金融契约发展尚不成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人们日益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一部分金融通过对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没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的利用,总是对产品以及服务的无关信息进行强调,从而达到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侵占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发展落后的地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困难重重,对其产生影响的有消费者金融知识、投诉技巧组合和市场结构。我国尽管进行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成立,但是开展金融教育次数较少,普惠金融客体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金融服务,对普惠金融开展的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目前普通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对于电子设备接触过少,所以对于ATM、EPOS机等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本无法享受,同时还容易受到欺诈,损害其利益。

3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发展

3.1 优化政策支持体系

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应该要加大力度给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对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进行有效的利用,使农村惠普金融的有效供给增加,促进农村惠普金融体系建设以及发展。为了使农村商业机构放贷风险减少,要对政府融资担保以及再担保基金进行积极发展,把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增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力度进行农村普惠金融投资。对差别化的法定存款准备进率进一步优化,对涉农信贷资产抵质押再贷款试点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把农村金融供给能力进行扩大,促进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3.2 加快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大力度推广小微企业批发式融资模式,拓展批发之以及标准化融资产品到各个领域。支持银行创新符合普惠金融特点的融资工具以及抵押担保方式,利用技术创新,把普惠金融服务中的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利用新技术把支付结算以及资金融通等服务功能进行增强。

3.3 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

为提高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质量与效率,应建立包容性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将风险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一方面,改变传统金融偏重风险控制的监管方式,在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监管,防止农村资金外流、贷款对象结构不合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切实落实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要求。(2)实现监管差异化。根据各涉农金融机构的特点,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农村金融机构按功能价值区分类别,并根据各自的功能需求制定相应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高对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3)建立多元化的动态监管模式。建立以各级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统一监管,由各金融组织行业内部监管,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各农业经营主体监督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机制,并推动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中央巡查与地区互查相结合、现场审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的联动新型监管模式的广泛运用。

3.4 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为了把基础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进行提高,可以增设ATM、EPOS等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及转账电话平台等。对县城以及村镇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优先办理,并且对其网点的撤消并要严格的评估以及审查。

4 结语

农村金融市场上存在供需不均衡的问题由来已久,缓解这种问题并且通过新型技术把金融服务成本降低,把金融服务覆盖面进行扩大,保障金融服务质量,提供便利给农户以及小微型经济主体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最终目的,这与农村惠普金融体系的目标一致。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保障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农村金融制度以及技术创新是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实现农村惠普金融体系的全面建设,凸显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以及便利性,更好的为农村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以及低收入群体等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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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紫娟.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及财政支持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①基金项目:基金课题:山东省经营管理研究课题(jz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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