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

2023-09-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1篇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登记申请书;⑤业务主管单位批文;⑥章程草案;⑦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及证明;⑧验资报告;⑨办公场所使用证明;⑩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①项一式三份,其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①确认管辖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打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立项;③初审,承办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承办人意见;④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⑤审批,机关负责人在成立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⑥同意成立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咨询电话:66602561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2篇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3篇

特征有五:民间性:其成员来自社会,其资金也来自社会。 组织性: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

自治性:依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愿性:其成员不是应行政或法律要求而组成,是自愿参加的。

非营利性:其全部合法收入不在成员之间或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其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一、 基础知识

(一)民办非企业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基金会等,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经营机构。单位内设组织不是法人组织,又不是非法人独立组织,不能对外独立民事法律责任,不属于)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非的特点。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既可以是独立举办,也

可以联合举办;2.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所谓“非国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以外的,个人、集体和境外资产都可以。也并非是绝对不能含有,只要不超过1/3,就可以认定为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只要资产不是来自财政性拨款即可。3.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企业组织。并不是绝对不盈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盈利一是除支付人员工资、租金等成本外,必须用于自身业务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非营利性组织。这是对民非的要求,又是区分民非企业与企业的标准。

(三)民非类型。《条例》规定:民非单位按其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区别是:法人单位有内部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以注册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一律为法人单位)。合伙单位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以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就是该单位的章程,其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推行产生。个体单位是举办者以个人资产投资举办,投资者担任负责人并对外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对民非的规范管理。1.严把登记关。一是材料要齐全,特别是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要一清二楚,确凿无误;二是实地考核,对于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不仅要看物品清单、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还应到实地察看核实。2.按时年检。重点是审查民非单位提交的财务报告,必要时要求社会审计。3.实施自律与诚信单位申报制度。4.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等级管理。5.对民非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开办资金的有关说明】如果开办资金中含实物投入,还需提交实物的资产评估报告。被评估的实物其产权应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如果不能证明被评估实物的产权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不能计算到该单位的开办资金中去,汽车、土地等实物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可以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申请成立阶段,如果因民非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未被确认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写出承诺书,承诺“在半年内将所评估的实物过户登记到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下”。对于此种情况,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填半年,半年后对其实物过户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重新换证。

二、成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必要的组织

机构(民主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资质和资格证书);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教育机构为非财政性经费)不得低于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场所、开办资金、申请登记理由等。申请书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拟任)签署盖章,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全体合伙人(下同)。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有许可证的,需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交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证明);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5.相应执业人员的资格证明;6.《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内容应包括:①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②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主管单位审查的文件或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相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组织管理制度;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的程序;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⑥章程的修改程序;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即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负责人产生及罢免”有关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部分可从简,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省略。所有民办单位章程中都必须载明“举办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如有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教育和培训类除外)。教育和培训类民非企业单位章程,将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准的章程复印件上加盖教育或劳动部门印章后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即可。7.填写完备的相关表格。

(三)登记程序。1.名称预核准程序。提交登记申请书和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名称。名称组成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2.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举办者持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有效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举办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5)发证和公告。对准予成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申购票据、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帐户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教育、劳动、卫生等系统的前置审批形式是颁发“许可证”。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与民非登记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乡镇转制民非单位必须登记为法人组织类型。归入“其他类。”

民非单位在章程中必须承诺:本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由举办者分配,而是用于相同性质的公益事业。

科技类:在社会科学(文、史、哲、经、教育、法律等)领域从事研究、咨询与服务活动的民办科研机构,不属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统称为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由省社科联主管、省厅登记。

设立验资应提供资料:

一、验资业务约定书及声明书(事务所提供);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资证明书(出资人签章,出资人每人1份,事务所提供表格);

四、现金缴款单或进帐单(付款人为投资股东,收款为被审单位,款项用途为开办资金)原件;

五、银行结账单、银行询证函原件(需银行盖章事务所提供表格);

六、出资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一个月会计报表(原件、盖章、签字);

七、出资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611139。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60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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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2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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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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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邹露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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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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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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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5篇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

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 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

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 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 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 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 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 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 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 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 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 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 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区林之爱环境保护公益发展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马丽,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关爱贫困儿童。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高新区(市、县)紫瑞北街20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1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万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环境保护 ;

(二) 贫困儿童救助 ;

(三) 关爱老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 章程的修改;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

3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人 。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派遣和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马丽 。 〔法定代表人一般为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5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6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7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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