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查信息范文

2023-09-21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1篇

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自查报告

定昌镇西关小学坐落于西渠上村,占地 5969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现有6个班级,学生182名,教职工18名。在师生共同的努力下,今日的定昌镇西关小学在基础性、超前性及个性化、信息化的基础上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作为办学目标。

近年来,学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将信息化建设确定为学校管理和学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教育现代化的突破口,并以此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促进课程改革、推动素质教育。下面就我校近年来开展信息化工作的情况,作回顾和汇报:

一、深化认识,科学规划,努力构筑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1、构建三个层面的管理体系

为增强学校信息化工作的推进力度,我校构建了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三个层面的管理机制:

领导层面: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学校中层领导以及现代教育技术骨干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目标确定、整体规划、相关制度的制定。教导处、后勤处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教育信息化的推进工作。

参与层面:全体师生积极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成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实践者。

辐射层面:将积累的经验向广大教师推广、辐射,人人掌握并会运用。 为切实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进程,学校设立了信息中心,配备专职人员1名,分工负责管理学校的现代教育技术工作、信息技术教育、校园网络网站建设及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推进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工作。

2、完善三类管理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的管理工作,学校制订了三大管理制度:即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日常管理办法,专用教室使用规则,教师培训制度。做到学习宣传、落实职责,制度上墙、经常对照,检查督促、共同遵守,确保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还配套了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登记、软件的使用记录、各专用室的使用制度等。

3、抓好三个覆盖率

为了全力提高学校现代教育的研究水平,致力抓好三个覆盖率:一是教师覆盖率,要求教师人人参与,人人掌握校园网的使用和上网技术,人人会制作多媒体课件。二是课时覆盖率,要求教师能自觉运用媒体技术进行辅助教学,课时数占总课时数的30%以上。三是学科覆盖率,注重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力求教育信息化。

二、完善制度,建好网络,有序保障

1、立规划,建网络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息推进工作三年发展规划,每学年有对应的工作计划,成立过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小组,校长为组长,信息专职教师具体分管,成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教研组长及相关人员。规划的明确、网络的建立保障了信息工作的有序推进。

2、明职责,促落实

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教育信息化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促进信息化工作的正常开展。

3、投经费,促效率

为了提高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实效性,我们更新了校园网,添置教师使用的信息化设施,如电脑、u盘、移动硬盘、杀毒软件等,为教师的备课、查阅资料提供方便,为增强课程与信息技术的整合创造了条件。

三、致力内涵发展,提升现代化教育技术运用能力,促进学校工作

1、重视教师培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教师的现代化教育思想及教育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素质教育的进程。为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率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利用率,我们重视抓好全体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主要做好了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是普及型培训。普及层面的要求是适应性的培训,依据教师年龄段实施培训,并据要求完成作业,做好记录。通过培训,老师们基本熟练使用word、powerpoint、excel等常用软件,同时也能利用网络教育资源进行网上的搜索、查找、筛选、加工、下载教育资源与网上通邮。

二是提高型培训。这一层面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学校中青年教师。培训从教育的发展需要出发,以适应未来信息化教育的需要。培训的内容是: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如:photoshop , flash 动画制作软件。最后达到教师都会自制多媒体教学课件,并应用于教学当中。

2、开展学科整合和新型学习模式的构建研究,推进课改实践 为促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通过培训和行政推动双管齐下,促进教师观念更新。近年来我们致力于“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重视课程与教学资源的开发与应用,主要采取抓研究、抓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积极尝试和探索新型的教学模式。近年来,学校探索基于网络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创设良好的条件,教师大胆尝试,勇于开拓,积极创新。在学科教学中,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特点,充分考虑新课程标准要求,合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进行教学活动设计,关注培养学生的信息加工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交流合作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实践,进一步优化了课程资源,提升了教师的网络研究水平,更有力地提高了学生的信息素养和综合能力。

重视现代教育技术的示范和辐射。学校要求学科带头人上好“示范课”,骨干教师上好“优质课”,青年教师上好“汇报课”。要求他们在上课的时候都必须利用远程教育资源进行上课。这样既给了教师压力,也给予教师动力,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发挥广大教师的聪明才智,形成一种应用信息技术的氛围。

我们还要求教师能合理、适时、适度地使用现代技术教育媒体,发挥媒体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强调媒体提供的信息对教学一定要有足够的支持率,忌“滥”、“泛”、死”,用就要用得恰到好处,一张投影、一段声音都要用在刀刃上。两年来,我校一批批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县级赛教活动中取得佳绩,其课件承载的信息支持对课堂教学效益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不同层面的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我校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水平向多纬度、深层次地发展。

四、正视现实状况,明确努力方向

近年来,学校在大力推进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中,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学校积累了大量的教育教学资源,变革和优化了教学过程,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提高学校领导和教师的信息化意识和素养。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我们将从教师的教育信息化意识和教学技术运用水平方面入手,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意识。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辅导力度,力争做到班班通,堂堂用。

学校工作是多元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只是其中一项。随着教育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教育信息化将越来越多地影响学校的整体工作水平,我们现有的水平离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还很远。但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我们全体教师一定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力把我校的教育信息化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2篇

中共汉阴县委宣传部

关于加强网络、手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党组织:

为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络、手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手机已经成为强大的新型传媒,对社会产生的深刻影响,其信息渠道畅通安全,已经关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乡镇、各部门和网络、通讯运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网络、手机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精心安排,狠抓落实,确保网站、手机信息安全。

二、明确网络、手机信息安全责任,认真抓好信息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网络、手机信息安全职责。县政府信息室负责县级各部门的基础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加强运营管理,杜绝利用通讯网络传播反党反社会信息、传播谣言。县文旅广视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要加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一是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近期对所辖区域管理的网络系统安全形势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评估,重点评估网络系统防攻击、防病毒网页、防篡改和防窃密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漏洞,迅速进行整改。

二是各网络系统的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账户、口令和软件补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及时更新和升级,消除安全隐患,电信、广电、金融、电力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所属基础信息网络和行业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停机事故。

三是加强接入环节管理,有效使用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关闭或删除不必要的应用、服务、端口或连接。限制易受攻击和利用的网站栏目及功能,重要网络禁止与其他服务器共用同一网络资源。对一些技术防护措施问题严重的网络系统应进行关停整改,对一些影响面小,信息长期不更新、安全风险大的网站可采取临时关停措施。

四是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登记管理,禁止在涉密系统与非涉密系统之间共享信息和交换数据。禁止涉密系统接入非涉密系统。

五是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的流程,坚持谁发布谁负责,严格信息发布审核,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县内不具备新闻发布认可的信息系统禁止转载和发布未经认可和授权的新闻信息,禁止擅自篡改新闻内容。禁止县内各级各部门网站与发布反动、虚假等有害信息和具有负面影响的新闻网站进行链接。

四、切实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将定期编印《汉阴县网络舆情通报》,向县领导和各级各部门通报近期的网络舆情。各乡镇、各部门在4月10日内确定2-4名网络舆情引导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县委宣传部),每天密切关注本地论坛、贴吧等网上信息,随时掌握有关本辖区、本系统的舆情,重大舆情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系统本单位领导汇报核准后,上报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舆论网管组(设在县委宣传部),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做出相关回应,主动发布本辖区、本系统的正面消息、工作动态,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

中共汉阴县委宣传部 2011年4月2日

主题词:信息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委宣传部档

(二) 中共汉阴县委宣传部 2011年4月6日印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3篇

一、成立溺水事故预防和处置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何峰

副组长:牛春波

组员:李村小学各班班主任

二、成立溺水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何峰

成员:白宝玉牛春波 李修利 崔磊(负责防溺水资料收集与整理)

三、预防与教育相结合

1、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集会,班会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禁止学生下河水塘游泳、洗澡的危险性宣传工作。

2、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要求家长与学校密切配合,禁止学生私自下河、水库、池塘游泳、戏水。

3、做好假期学生家长,学生的思想动员宣传工作。

四、应急报告

1、一旦意外事故发生,第一责任人组长必须亲临现场,第一时间向中心校报告,亲自组织指挥抢救,把伤害事故控制到最低限度,选派会游泳的教师,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抢救溺水者。

2、向上级领导打电话救助,拨打120向医院救助,呼喊当地熟悉地形和水性的周边群众救助,借用水上打捞工具救助。

3、校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给溺水者做人工呼吸,尽量救醒溺水者,减少伤亡程度。

4、尽快把溺水者转移到附近的医院救治。

5、如果发现溺水者死亡,必须马上如实地向中心校(教育局)报告死亡人数,请示有关部门做事故后处理。

预防溺水安全事故

立德镇李村小学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4篇

A工业 B农林牧渔业 C建筑业 D批发、零售业 E住宿、餐饮业 F交通运输 G其它

第2题: 贵企业成立时间:_________年,员工人数:__________人。 第3题: 贵企业当前面临的同行业市场竞争情况是

A、非常激烈 B、比较激烈 C、一般 D、不太激烈 E、很不激烈 第4题:贵企业获取的银行贷款在总融资需求中的比例为______%。

A、100 B、50 C、30 D、0

第5题:您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有:

A、银行B、朋友亲戚 C、股本筹集资金 D、上下游企业 E、民间其他渠道融资 第6题: 贵公司目前合作银行有几家?

A、无 B、1家 C、2家 D、3家及以上 第7题: 您对我行客户经理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一般 D、不太满意 E、很不满意

原因:

第8题:您希望的借款期限是多长:

A、一年以内 B、1-3年 C、3年以上

第9题:您最喜欢的还款方式是:

A、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 B、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C、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D、随借随还

第10题:您在融资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什么: A、缺乏担保品牌B、达不到银行准入要求 C、利息太高 D、金融机构产品不符合需求

第11题:您对我行从贷款调查到审批结束的时间您是否满意:

A、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一般 D、不太满意 E、很不满意

第12题:您觉得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产品是否能满足企业需求: A、是 B、否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5篇

【摘 要】 2011年中国23家海外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瑕疵”受到“卖空袭击”,导致股价大跌,这表明在允许卖空的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的市场环境不同于“单边市”市场,“信息瑕疵”本身也是一种投资机会,并且股价往往会放大对负面消息的反应。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审慎对待市场环境的变化,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尽可能避免公司受“卖空袭击”而带来的市值损失。基于中国证券市场首批融资融券试点标的股数据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并未充分考虑卖空交易机制对市场环境带来的影响,融资融券标的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其他上市公司无显著差别。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卖空机制试点期间尚存在较为严格的卖空约束,二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卖空风险反应不足。

【关键词】 卖空交易; 融资融券; 会计信息质量

一、引言

卖空交易(Short Sales)是现代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交易机制,也是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这项最早由荷兰人发明的交易方式,是指投资者出售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或投资者以借来的证券完成交割的出售行为。卖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相对于“做多”投资者的一支重要制衡力量,卖空机制在丰富证券市场投资方式的同时,能够增强证券的定价效率,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并且对证券价格的暴涨暴跌具有抑制作用。

2010年3月30日,我国证券市场确定了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股,自此,“卖空交易”这种先于证券市场诞生的古老交易方式,开始在中国证券市场出现。首批标的股主要考虑股票的市值与流动性,从上证50和深市成分指标股中选取了90支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2013年1月,融资融券标的股进一步扩容至500支股票。融资融券这一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创新机制是否起到了其预期效果,许多学者从证券定价效率、流动性和波动性等对这种机制的实践效果进行了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融券卖空机制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及信息质量的影响效应还少有人关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卖空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

从证券价格波动的暴涨和暴跌角度来看,卖空交易机制能够通过向市场提供一支持续的制衡力量来抵消证券定价中潜在的非理性因素。股票价格的波动主要受其供求关系影响,卖空机制通过改变股票的供给方式,影响了证券市场中某一股票的供求结构,进而反应至该股票价格的形成。在我国,由于长期缺乏卖空机制,导致中国证券市场中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虽然引入卖空机制可能会导致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但是,陈淼鑫、郑振龙(2008)基于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卖空机制不仅不会加大市场的波动性,而且能够降低市场崩溃的概率。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者的持续交易,会使与证券相关的负面信息逐步释放,而不会积聚到一定程度猛烈爆发,导致证券价格暴跌。

从证券交易的流动性角度来看,卖空机制事实上为证券市场提供了一种额外投资机会,有利于增强证券交易的流动性。流动性是证券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若证券市场流动性较弱,则会严重削弱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而推出卖空机制会显著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胡华锋,2012)。虽然卖空交易在本质上是一种“投机”工具,甚或还带有一定贬义色彩,但客观地看,证券市场中的大量投机活动增强了市场流动性,提高了交易量,增加了市场的参与者,而这些方面恰恰有助于确保证券市场产生最公正的价格(戈登,2005)。

卖空交易机制对提高证券定价效率和流动性的积极作用,从本源上看,是因为卖空交易机制提高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FAMA(1970)的有效市场理论,将信息与证券定价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其所指的信息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信息,也包括信息本身,即信息自身的质量问题。由于信息质量的高低不易被市场参与者直接观测,因此若证券市场中缺少与此相关的制衡力量,则会使涉及信息本身的“信息”(信息质量)被摒弃在证券定价之外。而卖空交易机制,有助于证券定价过程充分吸收与证券定价相关的各类信息,尤其是与之相关的负面信息。

(二)卖空交易机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治理作用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信息来源,其质量高低对市场参与者交易行为具有直接影响,进而决定了证券交易的市场结构。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两个方面。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公司的权力制衡安排与激励契约设计是其主要影响因素。组织治理中,控制权配置与激励安排是解决代理问题的两个重要工具,前者通过企业控制权的相互制衡来解决代理问题。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作为企业控制权的一种体现,自然受其权力制衡安排结果的影响。但是,企业的权力岗位设置与运行、权力的非均衡特征和权力的产权性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机理现在还没有一个广为认可的一致结论,例如在权力的非均衡特征方面,股权集中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就有正相关、负相关和U型关系等不同观点。相比于会计信息的内部治理机制,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机理,在学术界有着较为一致的认识,即随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的加强和会计规制的不断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整体上会有明显提高。

那么,作为实现证券市场中“多”“空”双方自然制衡的卖空交易机制,是否能够促进会计信息质量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或者说,证券定价是否能够反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信息”,并通过股价的波动反馈于会计信息的生成呢?2011年,香橼公司(Citron)和浑水公司(Muddy Waters)利用会计信息质量这种特殊“信息”,做空了23家中国概念股(纽交所4家,纳斯达克16家,多伦多交易所1家,在美国OTC交易的2家)。其结果是7家退市,1家被停牌,11家出现60%以上的巨幅下跌。香橼和浑水公司主要通过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远高于同行业的毛利率、报给工商税务部门的文件是否与报给SEC的一致、是否有隐瞒关联交易或收入严重依赖关联交易的情形、管理层的诚信、审计事务所更换、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超低价发行股票等特征,来判断企业是否有可能存在“财务信息瑕疵”。两公司利用上述方法实施的卖空交易,获得了巨额回报。虽然卖空交易者的交易行为并非基于道德的要求,而仅是为了追逐自身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类公司的存在及其赖以生存的卖空交易,在客观上起到了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的“清道夫”作用。

综上,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就具有了一项附带功能:优化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治理环境。当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合法的卖空交易机构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维持公司股价方面的考虑,在披露相关财务信息时“投鼠忌器”,会尽可能地减少盈余管理行为,以降低股票的卖空风险。

(三)研究假设

上述理论分析和香橼、浑水公司的做空案例表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质量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投资机会,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尽量避免此种卖空交易机会给公司股价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10年开始试行的融资融券交易,为我们验证卖空交易机制对会计信息的外部治理作用提供了实验数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卖空交易机制起步较晚,且当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在证券卖空的范围和深度方面还存在较为严格的卖空约束,这些市场局限有可能导致卖空交易机制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效应不够明显。比如,许红伟、陈欣(2012)研究了我国融资融券试点对股票定价效率和收益率分布的影响,发现其仅在少数指标上有一定积极作用,总体上效果仍然相当有限。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两个备择假设:

Ha: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管理层会充分考虑“信息瑕疵”的卖空风险,规范其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因此,融资融券标的股的会计信息质量显著优于其他公司。

Hb: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环境下,证券卖空这种新兴交易形式受制于卖空约束和管理层认知,可能导致融资融券标的股会计信息质量与其他企业无显著差别。

三、研究设计与变量设定

依据证监会对行业的分类标准,我们选择施行融资融券制度以来的相关样本,包括2010年和2011年我国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不含金融保险行业),剔除部分数据不全的股票样本,最终确定了以下样本数据:2010年的1 740家样本和2011年的2 066家样本。

我们使用修正的琼斯模型计算样本公司的会计应计质量(分行业和年度回归),以应计质量的绝对值表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绝对值越大表明会计信息质量越差)。自变量为卖空交易机制标的股公司,同时,借鉴国内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我们选择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为控制变量。研究模型如下(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ACCi=α0+α1RZRQi+∑control var s+εi

四、实证结果

表2提供了融资融券标的股样本和全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2可见,2010年融资融券标的股样本的会计信息质量均值和极端值要优于全样本的会计信息质量,但2011年的差异不够明显。此外,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规模的均值和中位数也与其他企业具有明显差别。这说明融资融券标的股确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征。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的选择侧重市值和流动性,为控制选择偏差,我们首先设定了同类样本,选择沪深300指标股样本单独回归(模型1),然后基于全样本再进行回归(模型2)。

表3是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模型1主要考察在沪深300指标股样本中,融资融券标的股是否具有更高的会计信息质量,模型2是沪深A股的全样本回归结果。由表3可知,无论是在沪深300样本中还是全样本中,融资融券标的股与会计信息质量均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且回归系数在模型1中为负,模型2中为正。因此,回归结果不支持假设Ha,故接受假设Hb。这表明,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卖空机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治理作用并不明显。

五、结论与启示

卖空机制的引入,结束了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单边市”格局,虽然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双刃剑”效应,但从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战略发展来看,积极推动卖空交易机制仍是现代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国外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表明,卖空交易机制在充分吸收证券各类信息、提高证券定价效率和流动性、防止市场崩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施行卖空交易试点以来,一些学者使用我国证券市场数据,研究了卖空交易与定价效率和流动性的关系,现有研究大多发现,国外证券市场中的卖空交易市场效应在我国还未完全显现。

由于卖空交易主要利用上市公司股价高估或其他方面的“瑕疵”进行交易,因此,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有“瑕疵”将会受到卖空交易者的关注,而基于“信息瑕疵”的卖空交易则会通过股价的波动反馈至上市公司,从而促使其管理层修正自身行为,客观上起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外部治理作用。我们基于中国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股两年来的市场数据对这一过程进行了验证,但研究结果与证券定价效率和流动性方面的研究结论相似,即:在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环境下,卖空机制尚不能够发挥会计信息的治理作用,融资融券标的股的会计信息质量与其他企业无显著差别。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是:一方面,融资融券标的股数量偏少,加之当前融资融券交易仍存在较为严格的卖空约束,从而限制了其发挥治理效应;另一方面,我国的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这种新兴交易机制还不熟悉,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此类市场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缺乏足够关注,也就是说,即使卖空交易确实引发了市场效应,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对其反应不足。

卖空交易机制正在改变中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证券市场环境,面对这种变化,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尽力避免“信息瑕疵”遭致的卖空风险给企业再融资、股权激励计划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可以说,卖空交易机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实施过程,既是中国证券市场日臻成熟的过程,也是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断成长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淼鑫,郑振龙.卖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基于全球市场的经验研究[J].世界经济,2008(12):73-81.

[2] 胡华锋.卖空交易与市场波动性、流动性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3):82-89.

[3] 许红伟,陈欣.我国推出融资融券交易促进了标的股票的定价效率吗?——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12(5):52-61.

[4] 约翰·S.戈登.伟大的博弈[M].祁斌,译.中信出版社,2005:52.

[5] Malkiel,B.G.,& Fama,E.F..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0,25(2):383-417.

市场调查信息范文第6篇

摘 要 虽然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断走上正轨,但是证券欺诈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为了更好的整顿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是非常必要的。而其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重中之重。由于虚假陈述的种类具有多样性,所以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就可以分证券上市的虚假陈述、诱多的虚假陈述、有空的虚假陈述。

关键词 信息披露 因果关系 上市 诱多 诱空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规范的信息披露的轨道,这是建立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这正常的轨道上,总有不和谐的现象发生———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会计行为,利用虚假的信息陈述,侵犯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从1997年的琼民源案件,到后来的红光实业、郑百文、猴王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蓝田股份、麦科特等,都是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的典型案例。目前,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的关注大部分集中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而最为有效的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则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有鉴于于此,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思考:

一、可求偿主体的认定方法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上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一个投资者,而是通过证券市场这个特殊的中介传递着加害和侵害行为,从而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间就形成了侵害(实施侵害)和被侵害(遭受侵害)的关系。实施侵害、遭受侵害、认定侵害这三个概念是法律概念,实施侵害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人所实施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遭受侵害是指受到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主体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日或者公布之前因基于信赖而进行了投资,客观上使得虚假陈述的对象由不特定而指向特定。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对于这三个法律概念的认定有助于对“侵权行为实施日”、“侵权损害构成日”、“侵权行为确定日”的认定。

“可求偿投资者”是指侵权损害事实持续阶段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有权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求偿主体应当符合两个条件才可能胜诉,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给你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同时,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不能够体现我们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即不能够体现证券市场中不同的阶段对于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以及每个阶段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其所受损失的公平救济。

所以我认为“可求偿投资者”应当分为三个不同情况来考虑:

(一)证券发行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

这是一种很特殊的虚假陈述,由于从刚开始的上市环节就开始虚假陈述,上市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发行价格和实际价值是严重不符,所以这种情况的“可求偿投资者”的范围应当是从发行之日起购买此证券,不论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揭露之前或者之后卖出该证券都可以求偿。所以可求偿主体应当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证券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二)证券发行后在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一种形式。持续信息披露中又分为“诱多”和“诱空”两种情况:

1、在“诱多”的虚假陈述中

这种情况是指在虚假陈述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并受到损失者。那么可求偿投资者是该段时间之内购买并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2、在“诱空”的虚假陈述中

指在侵权损失构成日已经持有或者是在虚假陈述日之前购入证券并受到损失的。

3、证券已发行未上市阶段的虚假陈述。

该种情况下,由于证券并未上市,故可求偿投资者是一级市场的参与认购者,可求偿投资者的范围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认购证券并且受到损失者。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获得损害赔偿的重要条件。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处于弱势群体并且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市场信息,如果让投资者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非常困难的,所以法律应该设定一个的框架和标准。当投资者发生损害时就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考虑自己是否属于“可求偿主体”,这样不仅体现了真正的公平保护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节约了社会成本。

由于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是多样性,而且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的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难免以偏概全,失之粗放。在立法上有必要针对具体的虚假陈述样态,确立有所区别的因果关系。

(一)证券上市的虚假陈述之因果关系认定

证券上市的虚假陈述目的在于使本来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以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发行上市。笔者认为,证券上市的虚假陈述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才能认定其损失是受到了虚假陈述的影响,从而可以进行求偿: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该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了该证券。

该条件主要是强调投资者基于信赖而进行投资,由此可以证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和虚假陈述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反之,一旦虚假陈述的信息揭露了之后,投资者就是基于真实的信息进行投资。在真实的信息条件下,如果投资遭受了损失,这是市场风险的结果,而投资的损失和虚假陈述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了。投资者的这种行为是自甘风险的行为。

3、投资者因投资该证券而受到了损失

如果没有发起人、发行人以及共同侵权人的虚假陈述,就不会有该证券上市,也就不会有投资者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或者交易该证券所受的损失都是源于发行人的虚假陈述。

《规定》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排除了欺诈上市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去全部或者部分抛售证券的善意投资者,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尽合理的。除了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投资者为恶意投资者,那么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部分或者全部抛售证券的投资者也应该属于获得赔偿的范围。大部分的投资者是缺乏专业知识,那些在披露日之前抛售的投资者大部分属于“稀里糊涂买,稀里糊涂卖”的,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将其排除受偿的范围,这是明显的唯心主义。

(二)在持续信息披露中“诱多”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诱多指主力、庄家有意制造币价上涨的假象,诱使投资者买入,结果币价不涨反跌,让跟进做多的投资者套牢的一种市场行为。这种手法是证券市场中欺诈的最常见的手段。“诱多”的虚假陈述目的在于虚抬价格,使证券的市场价高于其实际价值。按照《规定》,“诱多”的虚假陈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的投资是与该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者应当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进的证券。

3、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而因此受到损失。

《规定》又一次的排除了那些在虚假陈述揭露之日前卖出证券而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的求偿权。那些在虚假陈述日之后买入证券,但其损失是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其中的一些投资者有可能确实听信了一些虚假陈述,但有的却很难说。不论是哪一种想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是由虚假陈述所造成的,都是非常难的。但是,不能因此而排除了所有的投资者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

诱多的虚假陈述的特征就是通过虚假陈述诱使投资者购入其证券,抬高证券价格。如果股价走高,那么在揭露日之前抛售的投资者就不存在损失问题,相反因为购入了该证券而盈利。对于这一部分的投资者不在受偿的范围之内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股价没有走高,反而下跌,则投资者应当积极的抛售,以避免损失的不断扩大。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的抛售时正常行为,应为投资者的风险已被揭露,投资者理应避免风险;而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抛售证券也是合理的、明智的、积极地避免风险的方法,这种避险的措施应当优于经过他人提示风险之后做出的避险措施。很遗憾,司法解释恰好相反,不仅没有对这种积极、主动、合理的避险方法予以保护,反而对那种经过他人提示之后的“被动”的避险行为进行保护。这样的规定就会引导投资者在面对风险是不是积极地避险,而是等待揭露日的到来。因为只有等到揭露日的抛售证券才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得到赔偿,而在揭露日之前抛售使得不到任何的赔偿的。

(三)持续信息披露中“诱空”的虚假陈述的认定

诱空指主力、庄家有意制造币价下跌的假象,诱使投资者卖出,结果股价不跌反涨,让卖出的投资者踏空的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由于受到虚假信息的欺诈,将本应该持有并且获得收益的证券卖出,从而没有获得收益。该损失和虚假陈述之间存在于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对于诱空的虚假陈述,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该证券直接相关的证券

2、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日之前买入或者持有该证券

只有在虚假陈述日之前善意的购买该证券或者持有该证券,经虚假信息宣传后抛售证券而受到的损失,这样才能认定损害结果的发生和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诱空的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打压证券的价格,迫使投资者抛售证券。虚假信息揭露之后,此证券的风险已经昭然若揭了,一般的投资者自然不会购买此之前,只有那些恶意的投资者才会购入证券以期得到赔偿,那么该投资者的损失就和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投资者须在虚假陈述揭露之日前抛售证券并且受到损失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在虚假陈述之日前购买证券,是基于信赖虚假信息而做出的理性行为,表明证券抛售行为于虚假信息是有因果关系的。又因为“诱空”的虚假陈述通常导致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其止损的行为应予以保护,故其抛售证券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对投资者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卖出证券而遭受损失的,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该证券后因卖出该证券遭受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

(作者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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