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范文

2023-09-22

协议存款范文第1篇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 隐性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一、引言

在中国即将准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时,道德风险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担心。Dianmond和Dibvig(1983)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决策必须考虑到道德风险。曹元涛(2005)指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均能达到稳定公众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发生的目的。张正平(2006)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张强、佘桂荣(2009)指出存款保险所产生的严重道德风险不仅削弱存款人市场监控的有效激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银行管理层市场影响的积极效应。

二、两种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无论是显性存款保险还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都存在着道德风险。

对于存款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淡化,银行存款被多种政策和相关部门的保护,那么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降低对银行的监督,引发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若银行的风险很高,超出了存款人的承受范围,存款人便会要求提前支付,若存款人都这样要求,对银行则是致命的打击。而一旦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本身的设计使得对存款人的保护更加可靠,尤其是在当银行无法足额支付存款人的债务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代为银行支付债务,这样就使得存款人的监督角色转换给了存款保险公司,这就导致存款人忽视银行的经营业绩,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存款人对破产银行的支付债务的要求也忽视了,使得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功能淡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有政府作为银行的后盾,大多数存款人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另一方面存款人在存钱时,银行并未对可能发生的支付风险做相关提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存款银行的债务风险大小并不十分关注,而且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非常淡薄。因而在有国家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是漠不关心的,也即产生道德风险。

对于银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风险防控功能会减弱。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会投资风险更高的商业活动,以致减少流动性的储备,就会造成银行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那些资金并不充足,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便得到实际的好处。相反,如果投机失败,则会让一部分稍弱的金融机构可能产生崩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政府充当着保护的角色,银行依然是有投向高风险业务的倾向,而且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率也远远的超过其他的行业,这种隐形担保存在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十分严重。

对于监管结构,会可能造成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过分依靠,使得在金融监管中产生道德风险。有了这个依靠,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主要体现为对银行风险检查的疏漏、对银行存在过度的纵容行为。监管部门的这种失职监查会增加道德风险。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有了政府作为后盾,认为银行不会倒闭,同样会造成监管部门的放松,也即同样的存在着道德风险。

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相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道德风险

虽然二者都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只要合理设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各个环节,同时改造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环境,就会很大的弱化道德风险的冲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一个淘汰机制,允许经营不善的银行破产,此时银行之间就会相互竞争,银行为了不被淘汰会随时关注自己的经营情况,自己的绩效,虽然有保险公司的“兜底“,在面对高风险的业务时也会慎重经营,这就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小银行根本不能与大银行竞争,导致大银行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不能降低道德风险。

另外,银行可以破产也会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存款人会随时关注银行的动态,当发现银行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或者要求提高利率,或者发生挤兑。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总是认为银行是国家的,对自己存在银行的资金很放心,根本不关心银行的经营情况,仅仅追求便利性,导致银行少了一层监管,即公众的资金也多了一份风险。

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来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样就避免了低风险的银行补贴高风险的银行,从而降低了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一个可行的方案来降低道德风险。

实行强制保险。如果采用自愿投保,高风险的银行就更愿意参加投保,有了保险公司的兜底,会更倾向于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当所有银行都参加保险,那么业绩好的银行就会去监督业绩不好的银行,这种相互监督的约束机制就会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之间不能进行相互监督,自然道德风险会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

实行限额保险,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经营失败,存款人的资金将不能得到全额的赔偿,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会刺激存款人监督银行,关注银行的动态,从而降低道德风险。而在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实际上是全额保险,存款人自然就不会积极的去监督银行的行为。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也可允许私人参与,因为这一方面增加了存款保险准备金,另外也增加了一方的监管,防止存款保险基金给与那些一味增加盈利,而不控制风险的银行,造成需救助的银行得不到资金,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

四、结论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长期以来,中国实行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居民的存款、维护社会金融的安全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并没有降低,因此应该积极的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志坚.中国隐形存款保险分析[J].思维战线,2011,(4).

[2]任晓,周小川.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N].中国证券报,2012.

[3]杨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国际金融,2013(12).

协议存款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稳定;存款保险;金融机构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型金融机构大量涌现,我国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正在逐步暴露,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任务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从2007年开始,历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本文仅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对此的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

(一)完善金融公共安全网

从国际金融发展的实践来看,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共同构成公共金融安全网。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1.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以及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需要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补充,作为处理银行危机的手段。2.由中央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隐性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政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因此,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3.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但是由于保险基金数目的有限性以及资产与负债的不对称,当面临银行体系的大动荡时,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显然是存款保险的必要补充。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以降低其负面影响。再者,审慎监管的完善也会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危机对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由此可见,三者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二)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保持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当个别金融机构因为经营不善而被市场淘汰的时候,只要不触发系统性危机,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就应该让其破产。否则,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就会淡化,经营活力就要受到制约。然而,金融机构的破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银行的破产会对社会产生巨大震荡,甚至引起银行的挤兑风潮,危及金融安全。银行机构的特殊性常常使监管当局面临两难选择,所以,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机制上保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

(三)促进银行公平竞争

从我国金融体系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有国家的信誉作担保,比起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这些银行就会有天然的优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些金融机构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银行业市场的效率。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诱发银行经营的冒险冲动,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会对货币供应量的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一)存款者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监督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甚至缺乏积极性把存款从潜在的破产银行中取出。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并以低利率与竞争者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施加的惩戒不复存在。市场纪律的弱化导致投保银行在制定经营策略时将存款保险视为一个可以依赖的重要因素,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如高息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承受的不适当的风险。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三)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监管机构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有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

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必须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存款交给保险机构,相应地要减少银行的可用资金,在本质上起着与存款准备金相同的作用。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其对货币供应起到紧效应,会产生通货紧缩的预期,其推出时机必须适当。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存款保险是把“双刃剑”,既有明显优势,又存在负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按如下路径选择:

(一)立法先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

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合法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入保

因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易于遭受资金流动性问题及清偿无力问题。实施这一原则要有个前提,即只有那些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才能允许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范围应是境内所有合法的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为避免对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双重征费,不宜对其提供存款保险。

(三)合理确定存款保险的种类

在是否所有的存款都纳入保险范围的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存款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活期储蓄和定期存款,但通常将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和外币存款排除在外。考虑到“预防挤兑”,也鉴于公平原则,我国宜将所有存款全部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四)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强制保险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参加存款保险。为避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风险越低的银行参与积极性越低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有利于强化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也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在存款保险体系建立的初期选择强制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第一,与大多数采取自愿存款保险体系的国家不同,我国的金融资产和银行体系已初具规模,且正处于快速发展中,强制保险是一种更合适的方式。第二,在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基金较难在短期内形成规模,难以让公众对其产生足够的信心,一旦出现银行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将形同虚设。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范银行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同监督都是必需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

(六)开辟稳定的基金来源通道

一是多渠道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考虑到强制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和进行风险救助的基本需要,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宜采取预先征收保费的方式,建立一个稳健的存款保险基金。初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先期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本,过渡期内可建立一个特殊的资金筹措通道。如,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向中央财政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等。二是应从法律上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法定储备比率区间内根据基金规模与实际需要调整存款保险费率的权力。三是对存款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使用和管理。从美国的经验看,成熟的存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几乎完全来自于自身的投资收益。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在投资对象上可参考美国相关规定,明确国库券和国债是基金唯一的投资对象。同时,为防止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必须明确基金投资由全国存款保险机构高度集中运营管理。

(七)实行单一费率模式

一般而言,差别费率更能体现公平。但前提是要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很难。在现实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很难科学地确定费率级差。此外还有许多问题是采取差别费率所必须考虑的,如差别费率导致对银行风险“级别”的划分,一旦公开或引起公众的怀疑,就会动摇信心,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再有,在强制投保情况下运用差别费率本身不合理。存款保险和商业保险不一样,没有竞争机构,可以说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强迫人家买你的东西,价格还由卖方说了算,这有些不合情理。实行差别费率的成本也是一个问题,一般而言,银行经营者比银行监管者更清楚其资产组合风险的大小,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调整险费的实施成本将增大,并有可能得不偿失。正因如此,尽管实行差别费率制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单一费率模式。其一般作法是按照投保存款余额或总额的固定比例提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费率大都低于0.1%。德国为0.03%;英国对银行征收累进保险费,最高限额为存款总额的0.3%;美国因银行破产倒闭较多,保险费率较高,大都在0.235%-0.31%之问。至于具体费率水平的制定,可参照国外的一般情况,同时还要结合我国银行机构破产的概率、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功能等情况来确定。

(八)确定合理的存款保护程度

借鉴国际上通行作法,我国实行部分赔付为宜。其目的在于通过让大额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以迫使其注意选择银行,加强市场纪律,促使投保银行安全经营。当然不排除在非常时期将完全保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过渡安排。从具体比例上看,比例的确定应能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防止系统性挤兑与减少道德风险。因此,保险要尽可能涵盖较多的存款账户,但理赔的金额在整个存款数额中所占的比重要尽可能小。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的范围几乎涵盖90%的存款账户,但理赔金额只占总存款的40%左右。

协议存款范文第3篇

农行定期存款利息有多少?王家村的小王在村里承包了几亩地用来种玉米,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日夜耕种的土地,看着地里一根根饱满的玉米,小王感到非常的有成就感。加上这几年的收成不错,让小王小赚了一笔。

小王为了保险起见,想要把手里的3万元现金存到村子附近的农业银行。通过了解,农业银行整存整取三个月的年利率为2.86%,半年的为3.08%,如果存一年的话,年利率为3.3%。按照一年定存来计算,3万元的话可以获得收益30000*3.3%=990元。小王心里琢磨了一下,心想如果自己有急用的话,没有到期从银行把存款取出,利息就只能按照活期来计算了,无形中自己的利息又要变少。小王想起前阵子儿子和自己说的P2P理财好车贷,不用自己来回奔波银行,只要在网上注册,然后充值,点点鼠标就可以进行理财了。儿子告诉他,好车贷的年化收益达到18%左右,最重要的是可以随时提现,小王觉得自己可以试试投资好车贷。3万元用来投资,一年可以收益30000*18%=5400元,小王觉得这样的投资还是比较不错的。

就像很多人说的那样,买东西需要货比三家,投资也是一样的道理。不比较的话,你会觉得可能投资什么都是一样的;可是通过各方面的对比之后,你会发现,投资也是需要货比三家的。

协议存款范文第4篇

一、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分为手工账和财务软件账。两个方法的结果一致,但是如果财务软件记账的话则大有差别。

二、手工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

三、财务软件记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蓝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 (红字)

四、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

财务软件记账,月末得把损益类的都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付时都是在借方的,为了方便结转,所以利息收入做成红字。

如果将利息收入做成贷方的会计分录,则会导致月末财务费用贷方无法结转,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数据对不上。这是财务软件设置的问题。

月末结转的时候的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 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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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霹雳小王子,静夜思会计博客首发

静夜思博客专注于分享会计知识,财税经验等。再一次推出的财税系列文章,希望各位会计同行多多关注。

协议存款范文第5篇

作者:金投网

各个银行都一样,按国家规定计息

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6

(二)定期存款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1.71

六个月 1.98

一年 2.25

二年 2.79

三年 3.33

五年 3.6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1.71

三年 1.98

五年 2.25

3.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17

三、通知存款

一天 0.81

协议存款范文第6篇

主要关注银行存款的完整性,找到未入账的收入。这时应关注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而不是关注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尤其是可能在银行对账单中记载了增加或者减少相同的金额,或者若干笔支出累积等于某一增加的银行存款,尤其要注意,这些,在银行存款余额中看不到,尤其是进来的收入,可能又通过其他应付款转出,但并没有记账,而余额又是正确的。

(一)取得了对账单和调节表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1.取得本期全部银行对账单,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结合专业判断,确定需要核对的金额下限。

2.将限额以上的资金流水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如果没有形成未达账项,肯定借贷双方都有发生,所以,为了减少核对工作量,可以只核对日记账贷方发生数。

3.如果发现没有入账的资金收付,要认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出借银行账户、收入不入账、挪用资金等。

(1)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多见于小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如建筑业等。

(2)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多见于有避税需求的企业。这种情况一般是在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收入,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出。对于这种情况,审计的策略与前一种基本相同。

(3)挪用资金的情况多见于资金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内部控制不完善的企业。一般是对账单上先出现一笔资金支付,然后一次或分次转回,资金的支付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能流向证券营业部等其他单位。审计人员如果发现这种情况,除了进一步采取追查措施以外,要根据情况,必要时向企业主管人员反映情况。

上市公司出于粉饰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的目的,往往利用银行存款大做文章。即虚构应收款项的回收,减少坏账准备的计提,虚增利润;同时虚增货币资金,美化现金流量。

补充:关注定期存款、保证金等受限制银行存款

当被审计单位有定期存款和承兑保证金时,要考虑其是否存在未入账贷款和应付票据的可能性。

根据票据法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需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为降低此种审计风险,在审计时应做到:索取企业定期存单原件(若只提供复印件,则有可能已质押);详细审计承兑保证金的入账记录,根据保证金合理推断企业的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在对银行存贷款进行函证时,将企业从该行取得尚未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由贴现票据转为的逾期贷款明示为一项函证内容;结合应付票据的审计,索取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结合长、短期借款的审计,索取被审计单位的贷款卡等。

(二)对于定期存款的审计,要足够重视,控制风险,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定期存款及存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分析其安全性,注意是否存在高息拆借。

1.定期存单的存款期限跨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先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然后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提前取现,用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2.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作质押贷款。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3.定期存单背书转让。将定期存单复印留底,用转让所得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或挪用以及从事其他违规业务。

4.定期存单转存。将存在的会计期间内转存过程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以确定所有的转存已全部入账,对于没有入账的转存业务,要关注其利息是否已经入账。难以逐笔核对的,要进行测算,发现不可接受的差异,要追查原因,提出建议。

(三)关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的审计,是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的主要方面之一,要根据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核实:

1.银收企未收。要查明款项来源和性质,必要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是否属于应转未转的收入。特别是对于有避税要求和在各会计期间之间平衡利润要求的企业,对于大额银收企未收款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2.银付企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应计未计的费用。对于长期未达账项,要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性,确认是否属于挪用资金或相关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以向款项的去向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3.企付银未付。要查明款项的去向和性质,确认是否属于虚转成本。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单位函证交易的性质。

4.企收银未收。要查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特别关注款项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函证交易的性质,以确认是否属于虚构收入。

存在大额未达账项时,要核实其真正用途,直至作出必要的审计调整。

(四)上市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

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有些公司利用未达账项时间差,通过迂回曲折的方式制造虚假还款,减少关联往来。例如,A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B公司,子公司为C公司。B公司欠C公司巨额款项。B公司本身经营状况不佳,不具备还款能力。会计报表如实披露会导致A公司合并报表上控股股东B公司欠款巨大,可能引起监管机构关注,同时也可能因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倾向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导致公司巨亏。A公司于是在接近会计期末时付款给C公司,不做账务处理,作为银行存款未达账项,但C公司直接或间接收到款项后作为B公司的还款立即入账,从而虚构了控股股东的还款,同时严重虚增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货币资金。

(五)将银行存款余额及发生额与银行存款利息相核对,检查银行存款存在的真实性。

存款利息是银行存款所派生出来的,因此它与银行存款在总量上必须相匹配,即一定的利息收入必须与相应的银行存款相对应。通过将银行存款与利息核对,一方面可以审查银行存款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账外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验证银行存款的真实状况。如果账面记载的利息收入大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所得利息,则表明该单位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全,有账外存款;如果账面利息小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的利息,则有转移利息收入或挪用银行存款的嫌疑;对账面没有记载利息收入的银行存款,应重点追查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存在。

(六)通过审查现金流量表深入审计。

首先,警惕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大额为正,同时伴随大额为负的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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