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商业类范文

2023-09-23

土地出让合同商业类范文第1篇

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4月3日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不仅规范了招标、拍卖方式的操作流程,而且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开出让方式。那下面我们就这几种出让方式做一下具体介绍。

关键词:出让 协议 招标 拍卖 挂牌 1. 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采取此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具有公开性,人为因素较多,因此对这种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竞争、以权谋私及固有资产流失。

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的范围: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原则:

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基本程序: (1)申请阶段首先由有意受让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提出使用土地的申请,并提交用地意向书、项目初步布置图等文件。

(2)协商阶段即由土地所有者代表与有意受让方就有关事宜进行反复的谈判,逐步达成一致意见。

(4)签约阶段即用合同把双方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确定下来。 (4)履约阶段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按照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

2. 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采用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和双向竞价①的方式,最终择优而取。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将工业用地也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招标出让的一般程序:

(1)招标招标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向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布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称为招标人,记载招标人意思表示的文书称为标书,标书通常以招标通告的形式表现。招标的性质是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又称定向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出让期限、用地性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报名截止子日期、评标标准以及报名条件等。

注释:①综合评标:综合评标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这样一个原则来确定出让的。换句话说,就是在招标出让土地中是综合条件最佳者得,不一定是价格最高者得。一次竞价:一次竞价是指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现场竞价,每位竞价人只能一次书面报价,然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来确定竞得人的方式。这个不同于拍卖,就是大家都有一次同时举牌,然后确定谁来得到这个土地。双向竞价:双向竞价是指在土地出让竞价中以“向下”竞房价、“向上”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土地。(来自百度百科)

(2)投标投标是经招标人审查合格的人,接受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人称为投标人,记载投标人意思表示的投标文件称为投标书、标单。

(3)定标定标是招标人公布所有的投标并公开进行评比,对评定最优投标人允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定标又称决标,一般经过开标、评标、决标三个阶段

(4)签约签约即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土地使用权出让达成合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履约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招标人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中标人亦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招标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3. 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出底价,诸多的竞投者轮番报价,最后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拍卖出让的一般程序:

(1)拍卖委托:即由土地出让方委托拍卖人拍卖准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出让土地的有关地点、面积、四至等资料。

(2)拍卖公告与查看:拍卖人应当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的位置、拍卖标的查看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拍卖人还应当应竞买人的请求组织查看拍卖的土地。

(3)拍卖的实施:包括竞买和拍定两阶段。竞买实在拍卖场所内,竞买人以报价方式向拍卖人所作的应买意思表示,竞买人意思表示的性质是要约,在以口头方式报价时,在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价前,维持其拘束力,竞买人不得撤回。拍定是拍卖人同意与最后最高报价的竞买人成交的意思表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4)履约: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买受人向出让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向买受人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证。

4. 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是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的一般程序:

(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以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致谢

本人这篇论文是在我经过查阅网站资料以及各种书籍加上回顾张慧芳老师平时的课堂讲解下完成的。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查阅相关专业书籍和网上的资料对我有着很大的帮助,在此感谢各位作者的辛勤付出,同时也感谢张老师悉心教导。

参考资料

土地出让合同商业类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税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排除在“财政拨款”之外,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原因有三:

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把政府补助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案例分析]

方案一:房地产企业收到当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借:营业外收入 400 贷:本年利润 400 纳税效果分析:

(1)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形成利润总额,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400×25%)。

(2)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仍然保持为2 0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扣除30%。所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为2 000×130%=2 600(万元)。

方案二: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会按照习惯做法直接用来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00 纳税效果分析:

(1)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由2 000万元减少到1 600万元,按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30%计算,允许扣除额为1 600×130%,=2 08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少抵扣增值额=2 600—2 080=520(万元),即增加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520万元,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最低税率30%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520×30%=156(万元)。

(2)开发成本减少400万元,增加应缴土地增值税156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0一156)=244(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4×25%=61(万元)。 由于,土地出让金返还400万元冲减土地成本,而增加缴纳税费合计=156+61=217(万元)。

土地出让合同商业类范文第3篇

(一)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五)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六)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

(七)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九)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县财政部门管理 ,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征代管。

第四条 土地基准地价的修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物价、财政、房产、国有资产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标定地价由县土地评估专业机构评估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资产档案,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情况及其收益进行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月末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清算当月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依法经营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需要调整的和乡镇存量土地,旧城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纳入收购储备库,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经营体系。

第八条 乡镇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城关镇)全额进入财政金库。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支出的,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由县财政按批准的比例及金额返退乡镇。返退比例为:凡属存量地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四六分成,即县四成,乡镇六成;凡属新增用地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按**分成,即县六成,乡镇四成(因特殊需要的,报县政府另行审批)。乡镇要确保返退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划拨供地目录供地,对不符合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供地,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征缴比例不低于总地价的70%。凡商业、服务、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以招投标、拍卖、挂牌出售等方式提供。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督促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拒不依法交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让方提供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县政府每年年初给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凡经县政府批准减免或留给乡镇的部分应计算在县国土资源局的上缴任务之内。

第十三条 县财政对县国土资源系统实行部门预算。已被人事、财政部门审定在编的人员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其公用、业务及专项经费等从实际需要出发纳入预算,以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拨付土地出让金征缴任务以内总数的3%、征收任务以外总数的6%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的工作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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