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范文

2023-09-22

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我国众多的税种当中, 与个人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就是个人所得税, 并且个人所得税现在已经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些年, 人们的生活水平正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以及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而提高, 更多的居民都已经自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也有了很好的发展趋势, 但随着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 现在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个人收入如何分配的适当调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不能够直接表现合理负担的原则。所以, 对税法改革的关注越来越多, 下面就是对我国税法改革提出的一些个人建议。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基本功能

在个人所得税基本功能方面, 有两种观点:第一, 调节功能, 这主要是指通过个人所得税只是为了缩短人们收入的差距, 并非是增加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确实是具有对社会经济分配进行调节的功能, 但是调节社会的公平属于是政府工作, 政府要加大对收入调节分配的力度, 这样一来, 个人所得税便成了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同时, 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中调节功能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任何一个国家都希望自己可以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 同时还能通过个人所得税不断缩短社会财富的差距。第二, 个人所得税起到了提供财政收入的功能, 而收入调节工鞥呢属于是其派生功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国家的财政收入支持还依然是个人所得税。而所谓的个人所得税法, 就是调整个人与国家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也是“依法征收, 依法纳税”的基本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是国家, 客体是个人, 调整对象是个人的经济所得。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世界著名的瑞典学派作家林达尔, 在他所撰写的《课税的公平》一书中就提到了税收公平, 同时还提出了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两种思想, 后来, 通过人们的不断完善, 最终确定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含义:横向公平就是同等经济地位的人受到的同等待遇;纵向公平就是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受到的不同待遇。

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税收征管过程当中, 效率和公平属于是非常重要的两个因素, 不过这两者想要同时被照顾到, 难度还是较大的, 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因此, 在我们建立税法制度的初期, 对效率和公平连个主要因素就要进行取舍, 而且要最大程度来调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实际的个人所得税而言, 税率的不但累进, 对于促进公平十分有利, 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征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进而使征收效率降低。因此, 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 一定要把效率作为首要的考虑标准和因素, 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

4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

4.1 个人所得税法的落实

结合我国征管的具体情况和外国的相关经验来看, 我国个人所得税接下来的发展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真正落实。而要做到这些, 就需要内外兼备的条件, 否则想要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预期目标, 困难非常大。

4.2 税前扣除

我们现在所进行的改革, 很多都已经扣除了内容精细化, 或者是扣除了标准的大小。但就我国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以及个人信息的建立、对监控工作的掌控情况来看,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情况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 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所以我们目前所采用的“一刀切”的模式, 虽然很难达到公平, 但是这也是与我国税收征管相适应的扣除选择。

4.3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此避免税收的流失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不仅如此, 在税收的管理上也有很大的缺陷与不足, 这些就导致了税收的流失。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 并不是会计制度的完善工作、加强税务审计, 对社会捐赠不断完善等方法, 可以通过减免没有超过收入比例的社会捐赠, 这样才会激发起收入较高的人群的公益心理, 让他们奉献出自己的爱心, 去帮助社会上那些弱势群体。

4.4 降低税负

如果税负过重, 对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从字面意义来看, 在实行上述政策后, 国家税收会减免一部分, 但降低税负也是一件好事, 通过对于税法的不断优化, 加强人们的守法程度, 降低人们逃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这样一来, 可以让税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提高, 也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

5 结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与完善, 实际上属于是一项较为烦琐的工程, 并不单指个人所得税法的事情, 还包括众多相关法律部门的事情。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及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组织财政收入, 缩短社会财富的差距, 以及缩小贫富差距等。在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时, 对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一定要引起重视。最终, 通过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 可以被完全地发挥出来。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在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以及维护社会平等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意义越来越明显。我国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解决和改进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方向及不断完善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琳.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创新性研究——基于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的构建[J].海峡法学, 2015 (4) .

[2] 史金霞.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法制博览, 2016 (35) .

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而今年8月31日通过的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则是我国税收制度的第七次修订, 也是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改革过程。与以往六次修订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七次修订虽然也着重于上面提到的方面, 但第七次修订改动的程度更深、幅度更大。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 充分借鉴已成熟的个税征管经验, 进一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稳定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次修订是落实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一步, 也是完善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 更是改善民生、缩小收入差距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政策的变化

(一) 调整了缴纳个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清楚的划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 并将划分标准调整为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

(二) 调整个税收项目

8月31日新通过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原先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税收项目调整合并至9项。

原来的劳务报酬所得将与工资、薪资所得, 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统一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并适用于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纳税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 将“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 不再保留“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收入, 仍采用原本的税收方法。

(三) 优化税率结构

在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 优化调整税率改革的调整。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想要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 缩小贫富差距。

例如:月收入8000元的, 之前要缴纳税 (8000-3500) ×10%-105=345元, 改革后最多需缴纳 (8000-5000) ×3%=90元。也就是说, 缴纳的税减少了255元。

再者说, 假如某人的工资是13000元, 扣除"五险一金"后还有11000元, 他应缴纳的个税区间为11000-5000=6000元, 在第二级别,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10%-210=390元。

抑或者可以理解为, 在不考虑社保等法定专项扣除, 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要纳税45元, 按照新法不需要纳税, 减税比例100%;月所得12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3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90元, 减税比例73.91%;而月所得3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旧法需纳税77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纳税6090元, 减税比例21.37%。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呈现随应税收入的增加减税幅度降低的规律。

从以上几个例子, 我们可以得出本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对于薪资收入低的工人来说基本不需要缴纳税。这极大地减轻了薪资收入低的人群的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还利于民, 有利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

(四) 提高起征点到5000

劳动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 稿酬所得和工资收入的基本扣除额从原来的3500元/月增加到5000元/月。

(五) 增加了专项扣除费用

明确目前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项目, 继续按原先规定将进行执行。

同时, 增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例如住房租金, 继续教育支出, 住房贷款利息, 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和子女教育支出等。

例如, 扣除继续教育支出费用有利于纳税人继续学习新技能和提高工作能力。扣除子女的教育支出, 符合尊重老年人, 爱护幼儿的传统美德, 会鼓励人们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极大程度上减缓了对于工薪阶层的生活负担, 从根本上缓解了生活压力, 符合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则是给了纳税人健康的保障, 给予了纳税人信心, 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的后顾之忧。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将家庭的支出因素考虑进去, 使得扣除标准更加合理,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六) 增添了反避税条款

主要是针对偷税漏税避税等不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做出了一些了相关规定。并加大了对偷税漏税避税等不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的惩处措施。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修订的应对策略

本次个人所得税税法修订从公布到实施的时间比较仓促, 而且政策变化比较大, 修改程度较大, 因税收涉及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所以应给予高度重视,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一) 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

对确切出台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身为国家的依法纳税人, 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动, 尤其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地方。因本次修订有多处关于民生的部分未出台细致的政策, 所以我们需准去理解和掌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并对周边相关人群进行普及, 以便于新的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二) 做好新政策实行初期的扣缴变动

因本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涉及两个时间:一个是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另一个是2019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这两个时间点相隔时间较短, 需接连两次对个人所得的扣缴系统进行变动和调整。所以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准备, 建立纳税具体项目以及出台相关票据, 为新政策实行初期的扣缴变动做好准备。

(三) 梳理好相关政策的实施流程

新政策的出台导致之前原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流程都已经不适应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我们应针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流程进行梳理, 以便于形成新的有利于新政策实施的新流程。与此同时, 应做好对新政策下, 新的纳税风险点的关注, 以便于规避偷税漏税的风险。

(四) 做好纳税人的身份核查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这两个概念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这也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认真做好纳个税的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核查。尤其是针对外籍个人居民, 我们更应认真对待, 核查来华居住时间, 以便于合理地根据新法合理地申报纳税。

三、结语

2018年的第七次个人所得税修订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历史上的关键, 是关乎国家关乎民生的一件大事, 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需要每一个纳税人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认真应对相关事宜, 在做一个合法纳税人的同时享受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给我们带来的政策红利。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最新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的居民纳税人、税收项目、税率结构、起征点、专项扣除费用、反避税条款等六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并结合实际提出部分应对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解读,应对

参考文献

[1] 龚罗金.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6.

[2] 张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 (5) .

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一、个人所得税对于我国社会的影响

(一)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

1. 影响劳动力供应

根据收入效应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而这会导致很多劳动力选择增加自身的工作时间,以此来确保自身的收入及正常消费水平,这会使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相应的提升,但从代替效应方面来看,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使休闲及劳动的价格发生改变,影响劳动收入及休闲价格,进而导致休闲代替劳动的选择,将劳动生产率降低。

2. 会对投资及储蓄行为造成影响

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会缩减个人收入,进而降低人们存储金额以及投资动力。

(二)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

1. 对组织收入函数造成影响

在国家财政收入当中,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会大幅度提升国家财政收入[1]。

2. 会对收入分配功能造成影响

落实个人所得税能够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利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收入不同的个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在收入分配期间将收入差距有效缩短,能够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

二、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制缺乏合理性

第一,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收入结构也在发生改变,特别是收入种类不断增多,这些收入不可能全部列出,而国家根据正列举的方式对原有11类的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情况,与现代社会发展情况严重不符,这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第二,公平税收原则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当前阶段,公平税收原则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因为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根据不同税率对个人各类所得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个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这也导致收入渠道单一以及收入低的个人往往需要交纳较多的个人所得,而具有多种所得来源,且综合收入较高的个人却会出现少纳税,乃至不纳税的情况。这种情况与量能负担原则严重不符,同时也无法在税收过程中体现纵向公平原则。

第三,对多种所得项目利用不同纳税方法,容易造成多次扣费,或者是分解收入的情况,这也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出现了较多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二)费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类似于企业所得,个人所得也需要从收入中进行成本费用的扣除,但由于个人收入期间涉及到的费用多种多样,且在对结余进行确定时又无法向企业一样对成本费用以及收入进行规范的核算,所以,我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主要是结合分类所得税制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所得类型明确各种费用扣除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费用扣除方式在面对一些特定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与国家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费用扣除规则与公平税收原则不符;第二,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导致不同纳税人出现税收不平衡的情况;第三,分项扣费,导致税款流失,提升了税收的征管难度。

(三)税收征管不够完善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也在对税收征管机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得税收征管效果得到了有效的强化,特别是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规范,但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征管方法还无法对现实需求进行有效的满足,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税收征管配套以及收入初次分配条件缺乏完善性,特别是对隐性收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第二,征管手段滞后,相关部门存在信息不畅以及征管效率不高的情况;第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处罚不到位[2]。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途径

(一)对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一是综合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及综合所得两种税制的结合,其优点在于,遵循了按支付能力进行课税的原则,主要是对个人的各项来源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及征收,同时,还遵循了不同性质收入实施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应用特定的税率及方法对列举收入进行课征。该项税制不仅征缴方便,还能将偷税漏税问题有效减少。而综合所得税制,主要是将个人全面所得进行汇总,根据统一税率扣除费用,其优点在于能够将个人实际负担水平体现出来,可以有效满足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但也存在无法区别对待各种性质的所得,所以在征税时难以将政府调节意图充分的体现出来,且课征手续繁杂,具有较高的征收成本。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并对各类来源实施不同的课征制度,在这种税制下,性质不同的所得使用的税率也有所不同,不仅可以对税源进行有效的控制,还能够将计征费用有效降低,缺点在于无法对公平税负原则加以体现。

基于公平的角度来看,综合所得税制要优于分类所得税制,且能够有效满足量能课税方面的要求。而在效率方面,则分类所得税制更具优势,因为在征管方面相对简单。在满足税收征管要求的同时,将分类所得税制过渡至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重要方向。但受到征管条件的影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没有对综合所得税制进行完全的应用,即便以这种税制为主的国家,也会对分类所得税制进行适当的应用。而这也让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成为了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税制模式[3]。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生产力发展水平进行反应,因此,在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选择时,必须要结合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各项税制进行合理的选择,并且要逐渐向着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当然,要想对这种税制模式进行有效的应用,还需要对以下条件进行满足。第一,确保个人收入能够完全货币化;第二,要对信用制度加强建设与完善;第三,保证收入汇总手段的有效性。而目前我国的国情还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所以,除了要对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实施,满足量能纳税原则以外,还要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以及控制两极分化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二)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

对于费用扣除标准,国家应该对传统形式的做法进行改进,提升费用扣除方法的完善性,在对费用扣除方法进行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结合全国各地的政策扶持、物价水平、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来确定,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的同时,做到与时俱进。而在费用扣除方面,不仅要对医疗情况进行考虑,还要对其住房情况加以考虑,特别是在房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住房问题已经对中、低层纳税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在个税免除项目中可以适当考虑家庭房贷款利息,当然,对于购房贷款利息而言,仅限于生活用房的免息,且要对次数进行限制[4]。

(三)对相关征管制度加强完善

1. 要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提升

首先,要将行政权力介入分配的问题解决,特别是隐性分配和灰色收入等问题,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要加强腐败惩治力度,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在整顿分配秩序的同时,提升分配渠道的规范性,以此来推动阳光分配以及依法行政的实现,与此同时,要强化相关部门及公众的监督权,通过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构建健全完善的制衡机制,从而为个人所得税效用的发挥提供支持。其次,要避免行政权力向个人所得税征管进行渗透或不当干预[5]。

2. 要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积极的推进

要针对银行存款加强实名制建设,虽然目前存款实名制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但其实施效果还有待提升。首先,要将实名制的银行存款纳入到法律层面,对其约束力进行强化;其次,可以对国外的一些税务制度进行借鉴,加强个人经济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支收能够在特定的个人账号下进行,这样不仅能够强化诚信建设,还能提升廉政建设,帮助税务部门更好的掌握个人的经济情况。再次,要对现金流通实施限量制,将其与存款实名制同步实施,在对电子货币进行推行的同时,对个人现金应用进行限额,对于超额的情况,应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对偷逃税情况加强打击

首先,对于偷逃税者要进行严厉的查处,提升偷逃税的成本。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各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纳税的必要性,并且要对纳税活动加强法制化建设。再次,要对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建设,提升偷逃税者处罚的规范性和制度性,避免随意性以及人为因素对税务征管工作的影响[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法加强改革和完善,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这对于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效用发挥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种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以此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健全性和完善性。

摘要:本文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及完善进行讨论,在了解其中问题的同时,对其改革及完善途径进行探讨和描述,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完善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完善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隆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评析及其改革与完善[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09(02):105-108.

[2] 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 王学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及发展趋势分析[J].财政监督,2018(22):64-65.

[4] 萧霄.公平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D].2017.

[5] 曾军卫.从“以人为本”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J].纳税,2017(05):16-16.

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个人收入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已迫在眉睫。2018年8月31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9年1月1日起, 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终于迎来重大变革, 迈出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第一步,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且按年计算, 同时, 将综合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6万元/年 (即5000元/月) , 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者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极距等, 均成为新个人所得法的亮点。

2018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等相关文件, 内容基本涵盖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所有具体操作方面, 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 预扣预缴税款方法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 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 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 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执行。

(二)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 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预扣预缴方法存在的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只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四项。

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计预扣法, 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无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 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额, 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此方法对于只有单一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的居民个人, 考虑得相当周全且操作方便。除工资薪金所得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 基本平移了旧税法的扣缴方法, 虽然这种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容易理解, 简便易行, 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但对于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其他综合所得以及没有工资薪金所得而有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而言, 存在诸多问题, 会造成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偏差, 预扣预缴税款往往大于应纳税额, 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实际上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

(一) 预扣率

预扣预缴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但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三种:综合所得税率 (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税率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和20%的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 。其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经依法并入综合所得,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确切地说, 新税法已经取消了原来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20%至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 收入额

预扣预缴时,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收入;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20%计算收入。但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说, 新税法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已经取消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的规定, 统一确定为“减除20%的费用”。而预扣预缴办法中仍然沿用旧税法区分扣除800元和20%的差别处理, 虽然增加了收入4000元以下的费用扣除, 但却也增加了与新税法的矛盾。

(三) 费用减除

预扣预缴时,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除了在确认收入时减除了800元或20%, 但未减除综合所得的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 (每月5000元)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对于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是适合的, 因为以上费用减除在预扣预缴时只能扣除一次。但对于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有其他综合所得的纳税人而言, 往往会增加预扣预缴税款。特别是对于每月只取得较少劳务报酬所得的中低收入纳税人而言, 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将产生较大差异。

对于上述问题, 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1】假设某居民个人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 每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3000元;另外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8000-3000-5000) ×3%×12=0 (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15000× (1-20%) ×20%×12=28800 (元)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税额=[96000+15000× (1-20%) ×12-96000]×10%-2520=11880 (元)

应退税额=28800-11880=16920 (元)

【例2】假设某居民个人每月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 每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3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3 0 0 0 0× (1-2 0%) ×3 0%-2000]×12=62400 (元)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税额=[30000× (1-20%) ×12-96000]×20%-16920=21480 (元)

应退税额=62400-21480=40920 (元)

以上两例中, 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相差巨大, 虽说是个例, 但却很具有代表性。如果纳税人每月取得收入不均衡, 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的偏差还有可能更大。尽管汇算清缴可以申请退税, 但退税走程序需要时间, 再加上提前预缴税款, 长时间占用纳税人的资金, 产生资金成本, 实际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三、预扣预缴方法改进的建议

(1) 取消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即取消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以及取消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适用预扣率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同。

(2) 预扣预缴税款时,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律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不再区分扣除800元和20%的差别处理。

(3) 对于没有工资薪金所得, 只有其他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在预扣预缴税款时, 可以按月扣除费用5000元以及当月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综上所述,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存在缺陷, 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 尽可能使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额接近的宗旨相悖。我们期待,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办法能够进一步完善, 既简便易行, 又能减少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的差异, 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摘要: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存在缺陷, 造成纳税人预扣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出现偏差。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预扣预缴方法

参考文献

[1] 甘功仁.个人所得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个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税款的一个税种。政府运用征税手段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增加财政收入, 以实现社会公平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个税改革关系民生, 一直是公众关注热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居民收入差距一再扩大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民众对于推进个税改革实现税收公平的诉求越来越高。针对民众关注的个税改革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合理减负,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目前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布, 引起民众广泛热议。民众普遍关注焦点是起征点由3500元调增至5000元, 及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范围。

笔者认为,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减税效应明显, 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减税红利, 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很大。但个税改革的着眼点除了合理减负, 还应促进社会公平, 而税收公平更应考虑边际税率、纳税主体划分、起征点的地域区别等因素。

二、新修法预期施行效果

新修法将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 并从2019年1月起可按标准限额税前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房租和房贷利息、大病医疗等6类费用。我们以一个普通家庭为例, 来自工薪阶层的年轻父母背负如下主要生活压力:共同抚养2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各自赡养2位60岁以上的老父母、共担房贷的压力。以上述背景计算各收入层次家庭中年轻父亲在新旧税法下的税负, 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以7700元/月计算, 即:子女教育扣除2400元/月、继续教育扣除3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1000元/月、赡养老人扣除4000元/月。对比发现, 新税法下各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 减税福利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具体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 (月收入在13000元以下) 获益较大, 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中, 年轻父母作为纳税人基本卸除了个人所得税负担;中等收入群体 (月收入13000-40000元) 减税额占税前收入比重最大, 减税程度超过10%;高收入群体中收入越高的纳税人, 税负下降程度越小。可以看出, 新修法考虑了物价上涨和基本消费支出等因素后, 能达到预期合理减税的效果, 新税法更合理更人性化。 (见表1)

三、影响税收公平因素分析

(一) 如何衡量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 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一般认为, 以能力原则衡量税收公平更合理可行。能力原则即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判断其应纳税额多少及税负是否公平, 纳税能力大则应多纳税, 纳税能力小则应少纳税。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果体现在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越大, 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平均。2008年-2017年这十年期间, 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2017年维持在0.467, 较2008年下降了0.023, 但10年来的基尼系数均超0.4的国际警戒线,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现象持续突出。

(二) 影响税收公平的因素

(1) 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层面。新修法考虑到各个纳税人情况不同, 设计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6大类专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国家发布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扣除范围和标准。

2019年1月1日专项附加扣除施行后, 如何高效稽核6大类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成为实施层面的难点, 原因如下:一是税务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尚未实现与公安、银行、教育、卫生、社会保险等信息系统的共享, 尚未建立功能强大、运转稳定的税务征管信息集成系统, 难以实现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真实性的高效联网稽核;二是绝大部分纳税人对自身纳税义务和逃税后果认识程度低, 主动纳税的意识不强, 且法律对逃税行为的惩戒措施相对柔和。综合以上两方面原因, 税务机关如何防止纳税人骗取专项附加扣除成为监管难点。若监管不到位形成税收漏洞, 对依法纳税的人员来讲有失公平。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将会诱导更多人逃税, 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局面。

(2) 综合所得和资本所得税率差异。新修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是大多数工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是唯一收入来源, 综合所得要求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本文资本所得指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这些年私营经济的飞速发展拉开了普通工薪家庭与富裕家庭的收入差距, 部分富裕家庭拥有房子、股票等带来的资本性收入, 资本所得要求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从税率设定上可见, 国家征税的重点依然是综合所得 (即劳动所得) , 而不是资本性收入。

(金额:元)

国家对资本所得一直采用低税率征税是为了增强本国个税竞争力, 避免征税对投资产生抑制, 但是显而易见, 这种制度设计拉开了收入差距。个税改革的趋势一是通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 降低高素质人才劳动所得的税负, 二是对资本所得实行个税优惠甚至是完全免税。总之, 个税征管应缩小综合所得和资本所得税率差距, 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更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3) 各地区消费水平差异导致。各地区统一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扣除这种“一刀切”的设计没有考虑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本文截取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2013-2016年房价和在岗工资收入数据, 其中房价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数据, 在岗工资收入采用“城镇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表中可见, 2013-2016年间, 东部地区在岗工资收入与房价比值最低, 中部地区次之, 西部地区比值最高。就收入与房价来讲, 西部地区工资收入购买力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新修法规定, 无论大小城市, 购房利息费用扣除均以每月1000元为限, 这一措施对东部地区购房者的减税作用明显小于西部地区购买者。同样, 在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各地区支出也存在差异。 (见表2)

区域划分: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我国东/西/中部地区的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11个省级行政区, 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8个省级行政区, 分别是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级行政区, 分别是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

(4) 以自然人为纳税个体的制度导向所致。目前很多家庭响应国家“适龄夫妻可生育二胎”的倡导, 适龄女性为生育二胎放弃工作回归家庭, 开始承担起哺乳和看护子女的家庭劳务。从纵向公平角度讲, 适龄女性的角色从职业女性变为家庭主妇, 失去了工作收入, 依然承担赡养父母、大病医疗、继续教育等开支, 这些开支的来源为丈夫的收入, 但丈夫无法享受到两个纳税人标准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从横向公平角度来讲, 假如两户收入相当且经济负担相当的家庭, 其中一户是双职工家庭, 男女双方均可享受减税福利, 而另一户是单职工家庭, 只有工作的一方能享受减税福利, 可见两户家庭税负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 并没有考虑单职工家庭因素, 这一设计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家庭主妇付出家务劳动在个税法政策层面上需要被认可, 但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起到积极的引导和倡导作用。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应以实现纳税人税收公平为目标推进个税改革。新修法推进了税制模式的变革, 意义非常重大, 充分考虑了居民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 调整和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控效果良好, 究其根源是制度本身具有优势。我国在个税制度设计上, 个别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 政策建议

(1) 建立多种纳税身份, 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借鉴发达国家征税模式,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更能促进税收公平。以家庭为单位征税也更符合我国民情, 我国居民受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 传承了“养儿防老”、“夫唱妇随”和“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 家庭观念很强, 很多事项需将家庭成员捆绑考虑更贴合实际, 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视地区不同动态调整。受西方国家成熟模式启示,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个税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可更灵活, 如果由各地区参考当地消费水平和物价指数动态调整起征点和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将更能体现税收公平, 减税福利也将惠及更多人群。

(3) 完善税源监控系统征收管理加大信息化掌控步伐。我国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 但个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很低, 如2015、2016、2017年个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分别仅为6.9%、7.74%、8.29%, 而美德等国该比值在30%以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 其中主要有税制、征管和税收环境等方面问题。税制改革步伐已经迈出, 接下来在征管和税收环境上应跟上改革步伐, 加快税务征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进度, 实现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全面共享, 同时要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一旦发现要严惩不贷, 逐步培养和提升民众纳税意识。

摘要:本文以我国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为研究基础, 对个税改革实施预期效果进行分析, 本着“高收入群体多纳税、中等收入群体少纳税和低收入群体不纳税”的纵向公平原则和“相同经济水平群体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原则, 分析个税改革将带来哪些减税福利及存在哪些影响税收公平的因素, 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成熟模式, 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深化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实现税收公平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税制改革,减税福利,税收公平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 胡翔.<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变迁评介与当代进路[J].法学, 2018 (9) .

[2] 纳慧, 王文明.西方发达国家个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财会通讯, 2018 (20) .

[3] 施正文, 刘剑文, 专项附加扣除须避免成为税收漏洞[N].法制日报, 2018-10-10.

[4] 贾康.个税改革在2018迈出关键一步[N].环球日报, 2018-10-29. (下转第10页)

[5] 张喜光.中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较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 2018 (32) .

[6] 樊忠.个人所得税分地区差异研究[J].当代经济, 2018 (19)

[7] 黄晓虹.个人所得税改革、消费刺激与再分配效应-基于PSM方法[J].中国经济问题, 2018 (5) .

所得税法范文第6篇

新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之一与“节能减排”脱不了关系。近年来国内汽车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的12年1月的乘用车销售统计数据来看,当月共销售116.06万辆。而且此数据是受元旦和春节两节影响,以及上年元月基数较高等因素,乘用车销量有所下降,环比下降15.22%,同比下降23.81%。如此盘大的新增汽车数量,给环境和燃料资源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车船税法,可以说就是一部环境法。其目的不外乎含有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更小的车型的意思,以此来控制燃烧汽油的尾气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

新车船税法颁布以后,我们看到在乘用车方面,其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7档,定额征收税。但这样真的能很好的达到预想效果吗?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对载客汽车征收的税额幅度为每年60元至660元。其中对于"小型客车"(即新车船税法中的"乘用车"),征收的税额幅度在360元至660元。

相对于旧条例中对乘用车的统一征收税额,新法中将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分档收费,在形式上确是一种改进。对比后我们发现,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在:

(1)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大幅降低,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

(2)排气量在1.0~1.6升的,税额幅度稍降,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3)排气量在1.6~2.0升,2.0~2.5升等更高区间的,税额幅度依次比前一区间大幅提高!

从此反映出此次车船税法律意图是“抑大扬小”,即抑制大排量汽车,提倡小排量车。但此法却有不足之处。

新法有“扬小”功效,却难“抑大”。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预防为主”。也就是说,保护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在还没有造成污染之前就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轻可能出现的污染。因为污染以后再治理,成本太高!那么,预防汽车尾气污染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汽车排气,而不是用税收收入再去治理。然而现今,在很难以其他清洁交通工具,满足消费者对汽油燃料汽车的需求的前提下,设计税赋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以引导大众尽量选择小排量乘用车,理论上可行。

对于排量1.0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消费者,新法确实给他们带来了实惠。此也给予了更多中低端、中端消费者以鼓励,在不影响其使用的前提下,相信这部分消费者较之以往更多可能的会选择小排量乘用车。另外排量在1.0~1.6升的乘用车的税额也有16.89%下降,也会吸引一部分消费等级相近的消费者。参照“湖南省‘旧车船税条例’与‘新车船税法’的乘用车税目税额对比表”,以10年为准,我们来计算一下税额变化的力度!

假如购买一辆1.0升以下小排量的乘用车,按之前条例规定的税额来算,10年总共要缴纳车船税3600元,而如今只要1200元,节省了2400元。作者了解到小排量乘用车的报价一般在4至8万之间(当然也有10万或更贵的)。这样价格的车型当然是一些低端消费者的首选,他们在消费决策时,价格和之后的税赋是他们的首要关注的因素。

而购买排量1.0至2.0升乘用车,由于年税额不变或者稍降,对于这部分消费者表面上不会有太大诱惑去购买更小排量的汽车。但是考虑到日益拥堵的城市交通,选择一款小巧的小排量车更利于在城市中穿行,且更方便停泊。所以有部分消费者可能最后决定购买小排量,或单独多购买一辆小排量车用于日常城市内行驶之用,因为方便省钱,还时尚环保,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的推定也并非没有道理的,如此,又为“扬小”作出了一点贡献。

上面我们看到了“扬小”的效果还是不错的,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下“抑大”的效果。

大排量,意味着价格也是大牌!价格对于这类消费者往往不是首要的。品牌感受、款式颜色等因素都很能影响其做决定。就算按车船税最高税额4800元来算,十年也才4万8千元!这对于买得起少则50、60万,多则上百万的豪车的消费者来说,车船税根本就不能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决策”!况且,豪车的利润空间很大,商家可以以各种优惠活动抵消上涨“少许”的税赋。随便百度“车降价”就会看到很多新闻。例如“奔驰E300L 3.0 时尚型2010款,优惠15万元,售价52.5万”,也许你会说奔驰豪车不是常见乘用车,那么“东风本田思铂睿2.4 AT尊贵版2009款,优惠3万元,售价22万”总归常见乘用车吧。这更不用说排量3.0L、4.0L以上的豪车了。所以举例是为了说明,由于大排量车的车款巨大,消费群体相对不差钱,加上利润空间大很容易被商家作优惠来抵消税赋调控压力,所以现行车船税法在“抑大”方面是起不到什么理想效果的。

排量并非节能环保的准确指标

乘用车的排量大小并非判断是否环保的唯一标准,低档次的小排量汽车有可能会增加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往我们讲到某款车的耗油量,总是习惯性地先问起发动机排量。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油耗一直与排量挂钩。但很显然由于发动机燃烧动力技术的高低不同,同等排量的两个发动机,在同等条件和行驶距离下,先进的发动机的油耗当然低很多。另外,除了发动机技术,一辆车标准配置后的重量显然也和油耗直接挂钩的。发动机一样,较重的一辆车的同距离油耗显然也会高!

那么,什么“指标”才能真正衡量一辆车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呢?答案是:“整车整备质量(VCW,Vehicle Curb Weight)”和在VCW为定值情况下测出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FC,Fuel Consumption per 100 km)”!

实际上,早在06年7月1日,国家标准《第一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就已经正式执行。这一国家标准是以VCW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而不是以发动机排量级别来确定汽车的耗油限量。其将油耗与VCW挂钩,将VCW分档,对生产厂家提出各档中车辆的FC限值。

08年,国家又推出《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对汽车厂家提出更高节能要求。例如,一辆VCW在1350公斤至1400公斤的乘用车,第一阶段FC限值为10.1升,而第二阶段则为9.2升,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降低了近10%。

如今,《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已出台。一辆VCW在1320公斤至1430公斤的乘用车,第三阶段FC限值为7.3升!

所以,如果遵循分档征税的思维不变,那么分档的依据应该是VCW和相应的FC,而不是“排量”!

乘用车统一分档征税是最好的办法吗?

如果说通过国家标准是强制生产厂家,从根源上使得燃料汽车产业达到节能减排要求;那么制定车船税法的初衷和目的,我想应该是引导消费者选择更节能的产品,降低能耗。

那么就又要回归到消费者消费决策的问题上了。之前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即通过少收税可很好的起到“扬小”的作用;而就算大幅增加税额,在“抑大”方面也是收效甚微的。那么我们可以继续继承此法的优点,在消费者选择小排量车时进一步,不收车船税或给予类似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之类的补贴。(购车时还有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这些起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够了。)

既然多征车船税对大排量消费者起不到“进一步”的作用,那么换一个思路。我们直接想要的其实是降低油耗,而不是降低汽车消费,那么应该直接遵守“多耗多征,少耗少征”的原则。

对合理设计“燃油税”提出建议

首先,把乘用车按VCW、FC分档,然后在每个分档区间内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对每个耗油量层次征收不同百分比的税。这个税应该是和油价关联,不能是定额。当然在每个分档内,如果某款车比国家标准更环保,理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对小排量车可以不征以鼓励,对大排量车应采更细化的征收标准。其次,在技术上应进一步细化地设计出实现“多耗多征,少耗少征”原则的方案。

总之,强制性汽车行业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治根之法,必须设立第三方测评单位加强监管。本文所认为的合理的车船税法的设计,应重在影响“燃油消费”环节,而非“车辆消费”,以减少燃油消耗。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空调控制系统范文下一篇:手机拜年短信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