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022-07-28

第一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年末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账务处理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6.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另外;对以前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终结账后,于本发现上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企业发现上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篇: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成本的。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

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为避免抵债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取得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业务收入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直接税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交税费(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银行抵债资产在保管期间发生减值或跌价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银行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后,价值部分回升时,编制上述相反会计分录。

(二)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租金等收入按规定作为应税收入。根据会计规定,银行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税务执法时应依照会计规定执行,不允许银行税前扣除抵债资产的折旧费或摊销额。银行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销时允许纳税调减。

(三)对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持有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出租、出借,看是否将租金收入、没收押金直接冲减贷款本息,或计入其他往来账户或以不良贷款、呆滞贷款长期挂账;银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发生的各项直接税费是否真实合理,看是否存在虚列各项保管税费情况;银行是否将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债资产不办理产权而直接对外销售、资产置换、抵押贷款、用于职工福利等。

三、银行处置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借贷差额)

(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为应税收入,同时结转抵债资产计税基础;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除增值税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允许银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属于委托专业机构拍卖银行抵债资产的,竞拍后由拍卖机构出具拍卖专用票据,银行不需提供专用发票和交纳税金;属于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的,仅凭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即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需要有税务局的正规发票。由于可以不开具发票,“以票管税”作用受到限制,银行可能在这一环节逃税,因此税务机关对银行自己处置抵债资产业务格外注意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是否计提并扣除过折旧费或摊销额,看是否按抵债资产计税基础减除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税前扣除;重点检查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是否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

四、银行抵债资产转为自用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一)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银行应在办妥相关手续时

借: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借贷差额)

贷:抵债资产(转换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

(二)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税法,银行将取得的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银行按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属于与银行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银行抵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扣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后的余额,因此允许银行将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做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银行自用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税务检查重点。检查银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扣除了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按规定年限与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做纳税调减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是否在提取时做过纳税调增处理。

第三篇: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及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 企业 会计 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建立。其中债务重组准则有较大的变化,成为会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新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在所得税处理原则上有什么异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本文拟通过比较新旧准则、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以求正确理解新准则,平稳进行新旧准则的过渡。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经历三次变迁。首先我国在1998年6月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98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 问题 ,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修订后的准则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仍然存在入帐价值计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针对旧准则中的不足,也为满足与国际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二、三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定义的变化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98准则相同。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新准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正努力同国际接轨,会计 理论 界和实务工作者越来越重视公允价值。1998年,我国首次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并定义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

然而因为公允价值取得存在的困难和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财政部于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修订 内容 就是不再或尽量不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尽量减少企业动用公允价值的机会。

这次新准则重新将公允价值运用其中,是因为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大的变化。一是为满足 经济 全球化 发展 需要,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必须与国际趋同,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可以说基本与国际趋同;二是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成为必然;三是我国的财务报告目标既反映受托责任又要对决策有用,因此相关性越来越重要,公允价值已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之一。

(三)对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对重组损益的处理,新准则与98准则的差异不大,这里主要 分析 新旧准则的差异。

旧准则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债务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债务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

而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债务人将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三、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征管。当时,"办法"是根据旧债务重组准则制定的,由于新旧准则对涉及"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同,按"办法"进行所得税的 计算 和调整也不相同。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以现金清偿债务。按旧准则,债务人要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直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实际上是债权人确认的一笔坏账,当该坏账损失符合《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方法 》第47条对坏账确认条件时,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债权人对确认的营业外支出无须作纳税调整。

第四篇:新旧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比较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 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原所得税准则比较,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首先从 理论 上对新旧会计准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差异,亏损处理及减值确认的差异进行了 分析 比较,并结合实例比较分析了所得税 计算 方法 的差异,最后指出新准则 应用 意义。 【关键词】会计准则 所得税 计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利润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原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 影响 会计法两种,(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表法。旧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存在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性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利润表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调整根据税法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前所得税费用=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利润表债务法与新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税差异的不同

旧准则以利润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二)亏损处理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三)减值确认的不同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实例比较

(一)新旧会计准则债务法的比较

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损益。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二)口径不同时所得税计算方法的比较

例1: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万元,重估的公允价值为3万元,会计和税法规定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按重估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而重估资产增值根据税法规定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因此税法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根据新旧准则分别计算差异如表1和表2 所示。

第五篇: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依托于新会计准则,但新准则、指南及讲解中对研发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所得税会计处理都没有进一步说明。现通过案例分析,分情况对研发费用所得税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定

(一)新套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年末“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尚未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反映。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研发活动不跨年度且成功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新技术,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技术已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lO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会计利润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研发费用中符合准则规定资本化条件的为600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为4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应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万元,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万元,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000万元。项目年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以年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的40037元转入“管理费用”,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37元转入“无形资产”项目。

(2)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2007年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期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400万元,但当期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10037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29737元。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98万元(600×33%)。所以,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7万元,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198万元。

(3)2008年及以后该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处理。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则2008年摊销记入费用的金额为60万元。研发费用在2007年已经扣除,2008年不能再扣除,所以,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2000万的基础上调增60万元,当年应实际缴纳所得税515(万元)(2060×25%)。2008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54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54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35万元(540×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198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所以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52万,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15万元。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保持不变,则从2009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为15(万元)(60×25%),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15×9=198(万元)。表明到10年后。即201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的198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已经全额转回。

(二)研发活动不跨年度且失败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2:假设资料1中的研究项目2007年12月31日发现研发失败,其他条件相同。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该项研究失败,意味着为该项研究发生的支出均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发生时记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金额需在年末转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和资料1相同,年末,“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余额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都转入“管理费用”。

(2)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2007年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1000万元,但当期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500万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495万元,这500万元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所以,2007年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4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5万元。

(3)2008年一般账务处理。该项研发活动2007年已经失败,2008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三)研发活动跨年度且开发成功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3:假设资料1中的研究项目到2008年12月31日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08年新发生费用3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为25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1)2007年一般账务处理。研发费用发生时的账务处理同资料1,不同之处在于年末,“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余额400万元转入“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60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的“研发支出”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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