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调整情况说明

2022-10-15

第一篇:所得税调整情况说明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的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对上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问:

1、其他如“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纳税调整事项在哪项里面填列?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应列报为哪一项?

3、如果特殊的纳税调整事项均不在以上内容中,是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减项目?

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允价值调整引起的利润总额的变动,这个应该填列在哪个项目下?

5、如果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但属于征税收入,应该列入哪个项目?纳税调减事项应该列入哪个项目?

6、如果当期坏账核销,做的纳税调减,又该如何反映呢?

7、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账面未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如何勾稽所得税费用?

8、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产生贷方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但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因此借方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我理解需要调整啊?反之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借方当期无需纳税,因此不需要调整。我的结论正好相反,错误在哪里?还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为什么表格里没有调整?

9、利润总额是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数字,那合并抵消影响利润的数字放在哪里?

10、企业前几年严重亏损,本年盈利,但仅仅是微盈,因此本年仍然无法合理确定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年盈利弥补以前的亏损,这部分可以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还是要单独列?

11、环保设备抵免所得税额是否需要单列?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不再确认将前期确认的转回是否列示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12、权益法单位核算的投资收益放在“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可以吗,货币基金的收益是免税的,那么持有货币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以放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这里吗?货币基金是红利转持有份额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部分收益已经实现。

13、原未计提递延,本期股份支付行权,企业按行权日公允价值与行权价之差税前抵扣了,在这个表中体现在哪里呢?

14、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确认销项税)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调节过程里放哪一项合适。

15、税法视同销售收入即使确认递延所得税,当期也得转回,最后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这块其实当期的发生额是0。但是利润表里面收入是不含这块视同销售收入,那么利润总额乘以25%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肯定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对不上,这块就必须得调节吧,应该放哪项?

16、对于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我想请教您。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除了因为资产减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外,没有计提其他所得税,那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业务招待费超标等)是否仍需要在此列示?

答:

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填列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项目内。

2、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增减变动导致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动,如果因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确认的,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因预计转回时的适用税率变动而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计量金额的,填列在“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项目内。

3、也可增加,但预计增加项目的情况应比较少见,因为上面这些项目已经概括了绝大部分情况。

4、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该事项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同、金额成比例。

5、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递延收益如果在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该事项对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反、金额成比例,不需要在该表中专门调整。

6、如果当初坏帐准备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在该表中也不需要特别考虑。如果原先没有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7、如就可抵扣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则无需作为特别调节项目反映;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填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一行内。

8、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的本期纳税义务来计量的,此时只有递延所得税而无当期所得税。

9、如果合并抵销未实现损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则无需在该表中作为调节项目;如果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本期发生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列入该表。

10、可以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无需增列新的调节项目。

11、对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等对所得税费用影响,可在该调节表中增设“额外可扣除费用的影响”项目予以反映。以前获得的税款抵减(如购置和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享受的税款抵免)延续到本,但以前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末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条件,或本实际享受了相应的税款抵免的,其对本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也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中反映。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不再确认将前期确认的转回,应反映在“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项目内。或者列在“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12、权益法投资收益为“不征税收入的影响”;货币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已确认了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不作为该表中的调节项目。

13、如果确定前期未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不构成前期差错的,则在本期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节表中,建议增加一项“额外可扣除的费用”来反映该项影响。同时,如果截至期末股份支付计划尚未结束,还应根据最新的发展变化考虑是否需对尚未行权部分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补确认的,则其影响反映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内。

14、这些项目通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此一般不纳入该表中调节项目的范围。

15、如果视同销售收入造成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但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条件的(即永久性差异),则需要新增调节项目。但我理解视同销售形成永久性差异应是比较少见的情形。

16、也需要,不能因为亏损企业本身无需纳税就不在调节表中反映这些项目的影响。

第二篇:历年个人所得税调整情况

1980年9月—2005年12月 2006年1月—2008年2月 2008年3月—2011年8月2011年9月至今

800元起征

1600元起征

2000元起征

3500元起征

个人所得税新旧税率对照表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说明

南京创新机电管带有限公司08年营业收入合计7980653.01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7964204.01元,其他业务收入16449元,08年营业成本合计7504566.62元,其中产品销售主营业成本7503670.15元,其他业务支出成本896.47元。管理费用合计436410.52元,其中:办公费10303.52元、差旅费27981元、通讯费7283.50元、业务招待费67411.90元、折旧费25938.6元、运输费27540元、修理费4635元、工资257400、福利费7917元。

本年度工资计税人数13人,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税前实际列支工资薪金257400元,按新税法规定不在计提福利费,对实际发生的支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结余数,应付福利费7917元,此项应作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未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5938.60元未超过税前列支标准。

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收入7980653.01×5‰等于39903.07元和实际发出额的67411.90×60%等于40447.14元,两者取小,即允许在税前列的业务招待费应该为39903.27元,而实际列支的招待费67411.90元,应作纳税调整,调整数为67411.90元减去39903.27等于27508.63元。运输费27540元,经查有两张合计金额18000元的票据不规范(承运人收条),应作纳税调整。

检查结果是08年营业收入总额为7980653.01元,纳税调整前所得33018.8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7917元+27508.63元+18000元)53425.63元,无调整减少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86444.44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611.11元,期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131.86元,目前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6479.25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155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现将我局2004年度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全年检查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娱乐业、金融业、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电力系统等行业和单位。共检查各类性质纳税人1523户,其中有问题1027户,查补税款8407万元。按行业划分查补税款最多的是房地产开发业为6358万元。按经济性质划分查补税款最多的是有限责任企业为3391万元。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占全部查补税款的比例为55.4%。

二、主要做法

2004年,我局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保证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落实,优化了企业所得税征管环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选案管理

一是制定《选案工作管理办法》,从收集资料、选案分析、案源受理、案件撤销、稽查任务分配五个方面规范稽查行为。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计划性,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有效的提高选案正确率和有效率。二是建立《稽查案件撤销登记台账》,进一步完善案件撤销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稽查案件撤销工作,今年年初重新设计了《稽查案件撤销申批表》,对经领导批准的撤销案件,全面进行了登记。在实际工作中,选案人员严把撤案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全部退回。三是制定了选案分析制度,将纳税户的选案工作,按行业分配到个人,各司其责,通盘分析对比,发现纳税疑点,并定期对有代表性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摸清行业常规,提高选案质量和效率。四是经验总结制度,定期召开经验总结交流会议,对前一阶段选案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每个人选案反馈信息进行通报,交流选案经验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进行选案指标论证,不断建立各行业选案指标体系。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将选案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制定有效的考核办法,避免人为因素选案,重复选案、超辖区选案等现象的发生,努力提高选案的有效率。

(二)注重检查方法

各级稽查部门采取“一组进点、各税统查、突出重点、兼顾其他”的检查方法,避免了重复进点、重复检查的问题。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因“企”制宜,调帐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以调账检查为主。灵活运用顺查、逆查、核对分析、比较等各种方法,重点围绕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真实性、收入费用配比的正确性、准予扣除项目的真实性、适用税率的准确性、享受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及新旧征管法的政策衔接等方面和环节,展开稽查。

(三)审理采取的措施

审理中加快审理的速度,对检查环节移交的案卷争取作到日收日清,及时审理完毕移交执行环节。审理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当事人用各种方式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发挥税务行政听审的功能,与当事人进行约谈、全面了解、复核。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拟定初审意见与《税务稽查报告》处理建议不一致的及时向检查处书面反馈。

(四)加大执行力度

对转入执行环节的案件,及时登记台账,掌握查处情况,并由各执行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送达各种文书进行催缴入库。对未缴清的企业区分原因,适时采取各项措施。对45户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企业进行上报,批准43户,已采取强制措施41户,其中扣缴税款15户。对有缴纳能力故意不缴纳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户。

三、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被查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几个共性问题,几乎年年查年年有,有的问题是因为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所限,有的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深不透造成的,还有的是主观故意所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白条支付各种费用。

(二)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直接摊销,记入当年损益。

(五)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结余部分未结转其他应付款。

(六)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八)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九)购买假发票或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十)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用——其它。

(十一)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十二)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十三)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十四)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十)税务稽查调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四、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针对目前部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或素质不高、业务不强,或法律观念淡薄、责任心较差,使得面对不断出台的国家税收新政策、新规定,难以及时、全面的将这些新政策吃透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深入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税法宣传不应只局限于形式多样化,更应注重内容具体化,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人员掌握税收政策和履行日常纳税义务的水平。

(二)针对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较为集中、较为普遍的行业,建议总局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性的税收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从整体上理顺和规范行业性税收问题,促进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

第四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说明

一、2014年,一分局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为57户。

1、查账征收企业24户,其中盈利企业1户,为当年新成立的企业;零申报企业21户,以前年度成立的7户,当年成立的14户;亏所企业2户,以前年度成立和当年成立的企业各1户。

2、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33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以前年度成立的6户,当年成立的1户;零申报企业26户,以前年度成立的22户,当年成立的4户。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户数为8户。

1、实际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户数为7户。

其中查账征收企业1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6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主动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1户。

三、实际缴纳税额5.85万元、减免税额3.7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实际缴纳税额1.2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实际缴纳税额4.6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2、查账征收企业减免税额0.7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定率征收方式)减免税额2.95万元,均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第五篇:银行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工商银行***支行:

本单位(名称:***有限公司,公积金账号:******)在贵行进行公积金缴存管理,由于公积金系统无法打出公积金基数调整表,故申请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号:*****,公积金个人账号:*******)调整公积金基数。原基数为****元,现调整为****元。

特此说明!

********有限公司 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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