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选举流程

2022-09-20

第一篇:居民委员会选举流程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

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

第三篇:**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1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应当场推选,负责选票的清理、统计和汇总,并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14、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投票,方能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人名额时,进行另行选举补选缺额,另行选举应在选举后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15、每个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随行人员都不能离票箱。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范文网】

第四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区将于2012年7月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切实搞好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增强选举工作的可操作性,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新时期下社区基层组织建设要求, 按照“党为核心、议行分设”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以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为目标,选举产生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班子结构合理、社区群众拥护、富有生机活力的新一届社区组织领导班子,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巩固党在城市社区的执政基础。

二、基本原则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体社区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区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换届时,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严格依法办事。换届选举是一项严肃而又规范的工作。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违背民意、违反程序和不依法按章办事等问题的发生。

(三)充分发扬民主。要充分保障社区居民在换届选举中的合法民主权利。候选人的确定,要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严禁包办代替。

三、方法步骤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本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12年7月中旬开始,要求在9月上旬前基本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一)准备工作

1、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社区居委会的基本情况(人口数、户数、居民小组数、居民小组长数、社区成员代表数);(2)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现有职数,现任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3)社区类型;(4)社区党员群众对社区换届选举的意见和建设等。

2、建立选举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区、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成立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

社区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街道办事处派人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单数)组成,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上届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名单由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公布(公告一)。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1)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柯城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明确选举的指导思想、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选举日期、制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等;(2)社区选举委员会要根据区、街道的选举办法和方案,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经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公告(公告三)后组织实施;(3)关于选举方式。由各街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各社区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也可采取户代表选举或直选方式选举。

4、宣传动员。(1)宣传形式: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手段,通过社区居委会选举宣传周、咨询日等活动,利用黑板报、标语、发公开信等方式进行宣传;(2)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有关选举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意义、目的、内容、程序、办法和要求等。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政策精神,掌握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二)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

年满18周岁(选民的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一般应当在其居住地的社 区进行登记;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持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书面证明在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

户口不在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本街道辖区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不在户籍地选举证明,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进行选民登记。

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负责人,凭单位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其委托的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书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开始之前,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公告四)。社区选举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认真地审核和确认,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

3、选举社区成员代表

(1)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30至10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产生1名居民小组长。

(2)选举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的社区成员代表和社区辖区单位推选的若干名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的数量由各街道根据社区规模确定。辖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社区成员代表的条件:必须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本小组居民服务,能够代表本小组居民的利益。社区成员代表的选举,可采取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也可向居民户发送选票、回收计票等方式选举。

社区成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与居民小组长一起予以公告(公告二)。居民小组长和社区成员代表应登记成册。

4、公布选民名单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告五)。采取直选方式的,公布全体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户代表名单;采取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公布社区成员代表名单。驻社区单位代表参选的,按照本社区确定的选举方式和参选方式公布其名单。

5、受理居民申诉

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名单为准。

6、颁发选民证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根据补正后的选民名单向选民发放选民证。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三)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的提名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一般为本社区居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本社区工作一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提名为所在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9人组成。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具体人数和条件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并公示。

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初步提名,可采取选民十人以上、户代表五人以上、居民小组代表二人以上联合等方式。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推荐候选人。初步候选人推荐产生后要进行公告(公告六)。

采取直选方式选举的社区,可视情况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投票两个环节合二为一,即进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凡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某一选民获得某一职务过半数提名票者,即为当选。如某一职务的被提名者,都没有获得法定的过半选票,则确定获得提名票多者为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时,就是有候选人选举了。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或者在某职务中,得到相同数量提名票的候选人超过规定差额数时,由社区选举委员会召集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根据街道、镇的建议名单,通过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协商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时,社区居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数要比应选人数多1人,副主任多1至2人,委员多2至3人;如不按职务提名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3人以上。

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所得提名票数由多至少顺序确定,若提名票票数相等,按姓氏笔划为序。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其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若因此使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数少于5人或为双数的,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及时推选补足。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单应于选举日3日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在社区张榜公告(公告七),并向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报告备案。

3、候选人的介绍

社区选举委员会可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臵规范张贴有关候选人的介绍材料,也可召开会议,安排正式候选人自我介绍或发表竞选演说,并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演说词发表前要书面报社区选举委员会审议。社区选举委员会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4、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三日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选举委员会核验并加盖社区选举委员会印章后,委托选举有效。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公告八)。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被委托选民在选举投票日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采取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委托投票。

(四)正式选举

1、投票准备

(1)印制选票。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根据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和投票方式印制选票。

(2)公布投票时间、地点、方式。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居民公布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告九),同时报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布臵投票场地。中心投票场应适当布臵,并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票箱。

2、选举大会

(1)会议开始。选举大会主持一般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先作自我介绍、宣布大会纪律、报告应到、实到选民数。如果符合法定人数(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主持人代表社区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3)宣布选举工作人员。宣布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秘密写票间监护人和代写人。各位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4)检查并密封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含流动票箱)当众检查是否为空闲,经选民认可后,当场贴上封签。

(5)启封、清点选票。监票人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当众清点,并告知选民本次选举共印制选票张数。

(6)讲解选票填写方法。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讲解人(监票人)向选民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7)先行投票。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及工作人员先行投票。投票后,回到各自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8)验证发票。为节省划票投票时间,选举大会可以设立验证发票处,有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一名负责验选民证;另一名负责发选票,并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

(9)秘密划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后,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10)投票、销毁剩余选票。选民划好选票后,应将选票对折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把剩余选票当场当众销毁。

(11)开箱验票。投票结束后要集中票箱进行开箱验票。开箱验票应在选民参加的情况下,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执行,计算出收回总选票数,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从票箱收回的总选票张数超过本社区选民总数一半以上和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总选票数,投票有效。

(12)唱票、计票。

唱票、计票前要整理分捡出无效的选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选同一个人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含两个)的选票无效;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其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张进行唱票、计票。 按选民登记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户代表或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7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投票。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采用全体居民、户代表选举方式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采用社区成员代表选举方式的,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13)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经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算得票数后,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其他得票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当选证书可以当场颁发,也可以在选举结束后由街道集中颁发。

3、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

投票选举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把全部选票(包括无效票)整理封存。在社区公告选举结果,公布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间(公告十),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根一份备查。

4、社区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会议,明确内部分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和社区财务、事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3年任期目标和当年工作计划,修改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意识。

(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街道办事处存档内容

(1)上级有关部门选举文件;

(2)本级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简报、情况通报和宣传材料;

(4)选举工作中的各种统计报表; (5)社区专职工作者参选情况统计表;

(6)各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7)各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名单;

(8)选举工作总结。

2、社区居委会存档内容

(1)有关居民会议决议、公告;

(2)社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居民小组长、社区成员代表名单; (4)候选人名单; (5)选票;

(6)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7)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情况统计表

(8)选举工作总结。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选举档案的工作应按照区档案局有关社区档案保存管理的要求进行。

(六)总结与验收

1、总结

(1)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总结主要内容:选举工作基本情况、选举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2)召开社区选举工作总结会议。

2、验收

选举工作结束后,街道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对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区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验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听取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方式;检查各类名册、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和有关资料,看选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有上访情况的社区,应到居民中了解真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组织领导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对这次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各辖区单位也要认真地做好配合,积极参与社区的换届,帮助和支持所在社区搞好换届选举工作。

在选举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同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社区民主自治的原则,尤其要认真把握好推选社区社区成员代表、推荐确定候

第五篇: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居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至9人组成。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区县(市)、街道办事处、镇(乡)均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有关选举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换届与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换届时间安排一致时,可以与镇(乡)人大和村委会换届选举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进出的届委会选举小组主持。居委会选举小组一般由5 人至9 人组成。居委会选举小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居民会议提名推荐,经居民会议通过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在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选举程序和法律、法规;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居民选举资格名单;

(五)组织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方式,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印制选票,确定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资料,并归档;

(十)负责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工作。

居委会选举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的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居民选举资格登记

第九条 年满1 8 周岁的居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资格登记。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户口证明或身份证为准:

第十一条 具有选举资格,承担居民义务的下列入员应予登记:

(一)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居委会超过1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家居城镇承担居民义务的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三)街道办事处、镇(乡)下派的挂职干部及本居委会引进的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迁离本居委会超过1 年来承担居民义务而其户口尚未迁出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举资格登记后新满1 8 周岁的、新迁入本居委会具有选举资格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居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举资格登记后死亡、户口迁出本居委会的居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举资格登记名单上除名。

第十四条 发病期间的精神病患者及痴呆患者,经过选举小组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选举资格登记名单应在选举日2 0 日前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举资格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举日3 日前向居委会选举小组提出,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在选举日前作出答复。

条十六条 采取由户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方式的,可以只对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选举资格登记,并按时张榜公布。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人至3 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法纪、廉洁、公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

(五)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组织居民群众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在50岁以下。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提名;

(二)居民自荐,并由10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居民附议提名;

(三)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或采取预选方式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所有候选人的提名名单,于选举日1 5 日前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向居民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居民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进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前5 日按姓氏笔划张榜公布。通过预选方式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选举日期、时间、地点;

(二)向选民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和投票选举的有关注意事项;

(三)印制选票,并加盖印章;

(四)选举日前,居委会选举小组认真核实选民人数,能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准备好票箱,布置好会场,落实投票的各项组织工作;

(五)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居委会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但不能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可设流动票箱。每个票箱必须指定3 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可设公共代签处。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签处代写,代写入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候选人和候选人直系亲属不得做代写入。

第二十六条 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居委会选举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 人。

外出1 年以上的选民,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在选举日未能回居委会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其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参选人数内。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居委会选举小组应将所有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并当众验证后开箱,由监票员和计票员认真核对,计算票数。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不设分会场和流动票箱。

第二十八条 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选举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采取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 名至3 名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9 0 %以上的代表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获得代表,总数过半的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 /3 。

第三十条 经过两次以上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5 人以上,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以由当选出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出现暂缺时,可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1 名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第三十一条 居委会选举小组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乡)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由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当选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在公布选举结果后5 日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

会议;2 0 日内召开第一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宣布委员分工,讨论通过3 年任期目标和本居委会发展规划,讨论修订本居委会各种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

第六章 罢免、撤换与补选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1 /5 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应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未经居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罢免、撤换。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罢免、撤换建议,但应经所在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其中,对停职处理的居委会成员,停职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第三十五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时,提案人应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罢免撤换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时,街道、镇(乡)政府应派员出席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变迁、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应履行免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因其他原因缺额时,应及时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应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实行差额选举。补选方法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居委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不按照法定的任期进行换届选举的;

(五)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由居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其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时事政治、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区工作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社会工作、社会学、行政管理、法律常识、写作等基本知识

社区

.什么是社区? 答:社区是指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的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具体地说:就是以居住地域为特征,以居民心理认同感为纽带,以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化综合功能的,有党和政府关心指导、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支持的区域性小社会。

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

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2.社区有哪些类型?

答:社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1)按主要功能分,有经济社区、政治社区、文化社区、军事社区。(2)按规模大小分,有巨型社区、大型社区、中型社区、小型社区、微型社区。(3)按形成方式分,有自然性社区、法定型社区。(4)按结构完整程度分,有整体性社区、局部性社区。按综合标准分,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等等。

3.社区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社区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社区是一个社会实体。(2)社区具有多重功能。(3)社区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4)社区是以聚落作为自己依托或物质载体。(5)社区是发展变化的。

4.社区是由哪些基本要素组成的?

答:社区由(1)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群。(2)一定的地域。(3)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设施。(4)一定的管理机构。(5)具有一定特色的文化。(6)社区居民具有一定的社区意识等要素构成。

5.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区是社区吗?

答:近年来我国不少居民小区或新开发但未依法设立居会的街居普遍以“社区”一名来称呼,进而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创建“精神文明社区”、“安全社区”等活动,“社区文化”、“社区党建”等新说法、新思路层出不穷。这些小区不是真正的社区,只是某些部门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任务而在小区开展的社区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而已。其成员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单位的领导外,对自己所居住地方的事务还没有能够正常地行使像选举、管理、参与、建议、监督等权力,还处于被动参与地位。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小区不是真正的社区或者不完全是真正的社区。

6.小区怎样才能成为法定的微型社区?

答:很多社会学家认为,在一个社区里,人与人之间应该有比较充分的互动关系、人们对居住地区有比较强烈的归属意识和人与人之间能够形成共同遵守的习惯等。小区能否被当做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或成为我国方兴未艾的社区建设所指社区,除了需要考察其中人们的互动是否充分、归属意识是否强烈等因素外,还需要依法划定并依法成立相应的自治组织。换言之,小区或原有的居委会辖区如若不经过“社区建设”整合规范,是很难成为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定的社区的。道理很简单,现有小区或居委会辖区的成员互动是极不充分的,其归属意识大多也与社区无关,或仍依附、留恋于原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旧习惯了根深蒂固的单位人角色,对社区事务和居委会有着先天性的疏远感,难以转向和溶入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组织,因此根本谈不上其对社区归属意识是否强烈问题。也正因为社区互动不充分,社区成员归属意识不强烈,那种由大多数社区成员或社区内部的社会群体、社区组织作为行动者共同参与的、对整个社区生活能够产生一定影响作用的社会行动,亦即社区行动,并不多见。因而,社区自治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流于空谈。再加上遍布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条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块块对社区功能、社区资源的分割挤压,社区自治空间越来越小,常常陷人生存危机。因此,小区只有依法划定、依法成立社区组织并依法进行运作,才能成为社区建设所指的社区。

7.城市社区具有什么明显的特征?

答:城市社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现为城市居民多以第经济方面,表

二、三产业为主要的职业和谋生手段。(2)人口方面,表现为城市人口密度较高,人口聚居的规模较大,同时,城市人口也存在素质高低不同、职业构成比较复杂、人口来源与经历差异较大、观念和生活方式多元化等情况。(3)社会组织方面,表现为科层制组织(上下级关系)普遍,社会组织复杂(纵横交错)。(4)生活方式方面,表现为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相对较高。

由于城市是整个社会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和科教、文化、卫生中心,发挥着带动国民经济

发展、管理全社会、带动整个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作用,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城市工作,关注城市社区建设。

8.什么是社区建设?

答: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明确规定: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1991年5月,由国家民政部率先提出后逐步为中国各界普遍认同的“社区建设”所指社区,大致属法定的微型社,在农村专指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在城市专指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等辖区,也就是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层次。或许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将“社区建设”职能划归主管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民政部是顺理成章的。它充分证明,最先由民政部门倡导最终纳入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并逐步为社会各界接受的“社区建设”,其社区定位应为法定的社区,而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专能的、更不是为开展某项活动而由有关部门人为划定的“社区”。这也就规定了“社区建设”的社区辖域必须依法划定,社区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社区职能必须依法定位,社区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而正是源于法定社区的这些法的规定性和权威性,是其他自然的、专能的甚至是为开展某项活动而由有关部门人为划分的“社区”所没有的,也是“社区建设”首当其冲要进行规范、整合的。同时,我国“社区建设”所指的法定的小型社区,实际可再分为行政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两种类型,前者如农村乡镇和城市的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层次,后者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层次。我国现阶段各地方兴未艾的“社区建设”,显然首先是针对后者,亦即自治型社区建设。换言之,从社区建设发展角度看,我国社区建设的起点首先定位于基层自治组织层次,未来将可能提升到城市的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层次。这就是“两步走”阶段性态势。基此认同,现阶段强调社区自治的城市社区建设,具体应指城市辖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的基层社区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调整和强化社区自治组织和其他社区组织,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改善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把社区与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从而通过社区建设促进整个社会进步。或者说,它是基层社区为不断强化基层民主自治,优化社区区位结构,不断完善与提高其功能,不断满足与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的自我发展过程。

9.社区建设有什么特点?

答:我国的社区建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综合性,即社区建设是整个社区的全方位建设。二是社会性,即社区建设是各类社区主体、各种社区力量共同参与的过程。三是地域性,社区是一种地域性的社会实体,社区建设就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四是计划性,一般地说,要系统的开展社区建设工作,需要从本社区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活动。

10.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社区建设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人们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也不尽一致。但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我国城市的社区建设应至少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把为社区居民和单位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扩大民主,社区自治。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三是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充分调动辖区单位和社区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共驻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四是责权统一,管理有序。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依法加强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中,逐步增强社区凝聚力。五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培育特色,树立典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发展目标。

11.社区建设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另外,各地区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多到少,不断丰富内容。

12.在社区建设中怎样划定社区?

答:原则上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资源配置适度、管辖人口、人们的心理认同感、便于社区自治和管理服务来划分社区,力求合理、科学。在老城区,可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作为划分社区标准,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可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的方式作为社区划分标准。社区一般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适度的资源配置、所在地人口心理上认同感和便于社区自治与管理服务等原则进行划分。这样,在老城区,可以适当合并目前户数较少的居委会组成一个社区;在新建居民小区,可以由若干小区组建一个社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调整,组建的社区重新命名“社区名”,并建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

13.社区建设中的社区以多大范围为宜?

答:根据各地实践的经验,无论是老城区还是新建城区,社区要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居委会的规模上。社区规模一般控制在1000—3000户左右为宜,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特别要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及其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的居民在内。

14.社区建设中所划定社区如何命名?

答: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居民共同意愿冠名,一般为:**区**街道**社区居委会。

15.社区建设中划定的社区可以分成哪几种类型?

答:可分为四种主要类型:(1)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也叫“地缘型”社区。(2)以封闭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的“小区型”社区,也叫“单元型”社区。(3)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4)以不同的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性社区”。

16.社区建设中社区划分和设立审批权属谁?

答:目前,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属城市基层微型的法定社区,所以要依法划定、依法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的划分、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的意见应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有关居民或组织也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报所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7.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居民小组吗?

答: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较多,或者是管辖的范围较大,居住比较分散,为便于社区自治,可以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数较少,居住集中,互相比较容易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居民小组得到落实。

18.我国是什么时候正式提出开展社区建设的?

答:1991年5月,原国家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同志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上致词时提出了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系统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号召和要求,得到了许多城市的积极响应,并开始了社区建设工作的实践。

19.我国的社区建设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答:建国初期,居委会开展的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动员群众响应政府号召并遵

守法律,向当地政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等,是社区工作发展的开端。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全面启动社区建设奠定了基础。随着杜区服务的普及和深入,带动了社区各项工作的发展,社区服务已不能适应全方位社区工作发展的需要。上个世纪90年代初,学术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得到了许多城市的积极响应,并逐渐得到了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未到本世纪初、上海、青岛、沈阳、石家庄、沈阳、南京等地的社区建设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这项旨在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协调发展的伟大事业,就在全国各地城市蓬勃兴起,并有向农村扩展的势头。

20.目前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市、自治区依法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切实保障城市广大居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己办好自己的各项事务,在城市基层社会生活中,实行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

23.社区建设为什么要由居委会来主办?

答:在我国现阶段,(1)社区建设最基础的操作单位是法定性的微型社区,法定性微型社区的形成是以居委会的建立为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当居民小区建立了居委会,才能形成有法定辖区面积、法定人口规模、法定社区管理机构的微型社区。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健全居委会组织,是开展微型社区建设工作的前提。(2)居委会是城镇基层涵盖面最广、最具群众性的社区主体组织。在微型社区里,其他组织的成员只涉及一部分居民,而居委会则包括了辖区所有的住户和居民。这个优势使其有资格动员和组织辖区内所有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3)居委会的主要职能与社区建设工作具有高度一致性。它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就担负着开展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办理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多项社区建设任务。因此,组织开展社区建设活动是居委会义不容辞的职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辖区各种组织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居委会有资格借助政府的权威开展工作和协调社区建设事宜。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居委会具有组织、协调、管理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的地位。

24.开展社区建设对居委会发展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开展社区建设是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的有效途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如何把居民自治工作推上一个崭新的台阶,是一个现实问题。而社区建设任务的提出则为解决这个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这是因为,第一,通过在社区开展

全方位的社区建设,可以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可以解决居民群众一系列的现实困难,必然会增强广大居民群众对居委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这使得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第二,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表明,它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尤其是居委会一级的社区建设活动,必须要直接发动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要群策群力,这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居民自治的生动体现。因此,社区建设活动越深入,越能有力地推动居民自治工作。第三,全方位的社区建设包含着培育社区组织体系,优化居委会干部队伍等内容,而这恰恰是进一步深化居委会工作的关键问题。如今通过社区建设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必定能够促使居委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5.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对于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可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2)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会稳定机制中的作用,可以使基层政权的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密切结合起来,主动有效地保障社会的安定。(3)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4)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可以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5)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6)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26.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覆盖面最广、最普遍的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居民群众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实实在在地受到民主训练,养成良好的民主习惯,实实在在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的依靠力量。因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但要面对居民群众,肩负联系党群、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还需要发动群众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3)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把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给居民群众,另一方面,又把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政府。(4)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方面根据当地的实际,兴办大量生活、生产服务事业;另一方面开展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等,这不仅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加拿大魁省技术移民下一篇:加拿大会计专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