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官司范文

2022-05-20

第一篇:物业官司范文

教你如何打物业官司

教你如何打物业官司---应对物业起诉的具体办法大全

1、物业费案件在法院是诉一件判一件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100%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完全占理,而是因为法院在审理中根本不审查不理睬业主作为被告方的理由。

——这是物业管理费诉讼的实际操作情况。

2、物业费的依据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所以,只要是物业公司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都可以成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实际情况请参照第1条。

——这是物业管理费法律层面的问题。

3、鉴于法院在物业案件上的实际操作情况,法院实际已经成为物业公司的催帐员,不要指望能打赢官司。这种都是一批几十甚至几百个案子上的,法院都是把这些案子当作提高结案率的皮夹子来捡的,你不要指望法官会为你一个案子来花心思。这样的法官恐怕若干年后才会有。

4、法院已经意识到物业案子不能用这样的思路判了,因为遇到大量物业公司有问题的案件。已经有法院向高院提出过建议要求对物业案件的办案思路进行调整。

建议

1、开庭谈判调解,打折付钱。(底线)

2、拖。收到诉状和传票后,要期限内提出要求反诉(反诉提出,不管有没有道理,法院必须接受的。如果不接受,是要出裁定的,出了裁定可以上诉,中院有结论后下来后,再继续本诉。如果一审法院既不接受反诉,又不让你上诉,灵了,案子判好后,上诉,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说有新证据提供,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尽可能拖长时间,把这件案子的进行与其他案件分离出来。判好再上诉呗。反正能用的程序用足。 反正离中院近,花不了几个车钱的。但律师的诉讼成本上去了。物业案件的最大优势在于量大,可以摊薄律师成本。所以这种办法最好是有大量的业主不服判决的,每个案子各自操作,这样诉讼成本就上去了。

有好的物业公司,也有坏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根本不是从业主权利出发的,根本谈不上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拒交物业费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本人在浦东的房三年没交物业费。一直等物业公司起诉,不过物业公司一直未起诉,原因是物业收了停车费都吞了。小区停车费应当业主的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应当转入维修基金的,这个上海某法院已经有判例了。对物业不满的,可以注意一下维修基金数字,只有出没有进的,说明停车费给黑了。这个可以成为你谈判的筹码。

交也要折腾死它!对于交物业费我是这样想的,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从现在开始,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就等着它告吧,在法庭上能争取一下就争取一下,赢了官司正好,当然,输了也是意料中的事情,物业费最终是要交的,但要看是怎样的交法,记住!这是个关键,要让物业公司也付出成本!即使我们交出物业费也要让物业公司付出成本!物业公司请律师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律师天天往法院跑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尽管那是他的本职工作。那我们从现在开始,每个人都等着法院判决后再交物业费,算一算新华联有多少住户,要是每家都跟物业公司过一遍法院,那不得把它折腾死,把法院烦死!老子不是没钱,不是交不起物业费,但这个物业费交的不舒服,心里憋屈!那我也让你收钱收的也不舒服,有本事你就告呗,下次我还是不交,还是等法院判完我再交

2、 经济纠纷在法院的流程是:1,起诉,立案。谁起诉谁就交诉讼费,经济纠纷的要按诉讼额的百分比来交(20%)。如果物业真的要告,那要出一大笔的诉讼费代缴(诉讼费要由法院确定双方谁出)。

2,传达、调节、开庭。

最少要3各月以上。导致的结果是两个:1,物业赢了。2,物业输了如果物业输了,那他就自己承担诉讼费。还没有要到钱。

如果物业赢了,记住这个时候才是关键。官司是输了,要钱就难了。不给钱物业还是没有办法。物业只好再去法院立案申请执行,这个环节就有法院的执行庭来执行了,当然法院的执行厅还要交一笔钱(20%),法院才能来执行。执行的时候没有你的存折账户和开户行,你存折上的钱是安全的。(除非物业或法院有你存折)。那执行什么呢?你家里的东西,物品可以折价,你要配合法院让他们把东西搬走,不然就是妨碍公务。 物业最终得到你家里的沙发、床和电视等。反正用三年就要换了,还不如折价算了。

物业没有要到钱,还花了不少给法院大人们的奖金,或是盖办公楼的钱。

黄世仁在现在的社会就这样。是制度这样规定的,不是想这样。我们也是被逼的。

至于那个律师函,哎。收到后物业一定会打电话给你说:“律师函收到了吧,快交吧,不然。

”3年前我回答是:“我本来打算交,你看现在律师函都收到了,我只好等法院的传票了,哎。。”我现在还是没有收到传票。

应对物业起诉的下中上三策象物业因为不缴物业费起诉业主这种事情,说实话,业主胜诉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这并不是说业主的行为就是不正义不道德的,而完全是因为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业主可能反诉物业不作为和侵权的法律主体——业委会缺失所造成的。但即便如此,物业起诉业主的主要目的,也并不是就为了那一加一户不过数千的小钱,而是追求一种杀鸡给猴看的群体效应,造成多数业主因恐惧物业起诉而不敢维护自身权益乖乖地缴纳物业费。真要是一家家通过打官司来催缴物业费,恐怕过不了一年,物业也就挺尸了。

缓交物业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里就不多说了。小时候在街边遇狗,常常有这样的经历:你跑,狗追,在后面狂吠不止;你站住,回身,弯腰做拾砖样,狗飞逃。应对物业这种恶人小人,就必须要勇敢面对,而不能退缩。 当然,应对也要得法,才可止恶。老夫综合这些年的法律、生活常识,总结下、中、上三策,以飨诸位同学。 下策:有个同学说的好,一个字,拖。

拖完了开庭拖判决,拖完了一审有二审,也甭费心琢磨什么证据、答辩,花些冤枉钱请什么律师,更不用为此着急上火、发愁烦心,反正咱有时间就去庭上转转,看看物业这帮不要脸的东西耍猴开开心,就算官司一年半载以后彻底输了,也不过几千大洋的小事,有钱还难得买个开心呢!物业想要滞纳金?放心吧,崩说门,连窗户都没有!就连这几千块钱,还不一定给到他手里呢!再执行个一年半载,得了,看着法官兄弟不容易,给个面子吧;要钱,没有,要物,刚出炉的老彩电、录音机倒是有一批,当年的发票都在,看能顶多少银子?物业不想要?就这都是执行法官好不容易执行回来的,给脸不要,自己看着办。 中策:也是一个字,哄。

物业不是不嫌丢人吗?那我们就帮着他们哄哄,赶赶场子。也别光咱爱建园一个小区,什么罗山花苑、金桥新城的业主们都联合联合,反正网上交流这么发达。除了接到起诉的同学,别的同学们也可以联名写个东西,把物业的“光荣行为”都给他写出来,作为补充证据给法官们看看,也让他们开开眼,看见以后写着“云„„”物业的小区都绕着走;法官不采纳?那也不要紧,新闻媒体上播播,小报记者这年1月活着也不易,就等着这个好拿封口费呢!没准儿招了几个人大代表,再谈谈法律的缺失那也说不定哈!就这么着,同学们说说,这物业能不露脸吗?这脸不得露大发喽?!上策:还用我说吗?说一千道一万,要是有了业主委员会,我们还会受这个欺负吗?!说句不好听的话,都到了今天了,业主们也并不团结,还在各自打着小算盘,这样下去,业主的利益不受损,那才是老天爷不长眼睛呢!说实话,我有自己的实业,炒房卖房,和我也不搭边。爱建园这房子本来买来就是自己住得舒服的,至于它会不会因为物业的表现而贬值或者升值,对我而言,仅仅是一些数字,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物业惹着我,不行;物业起诉我,我下策保证比谁玩得都漂亮。别人受得了,我更受得了,大家瞧着办好了。 关于如何应对强制执行的建议>至于大家担心的“拘人”,就更不用怕了。别看大家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强制执行拘人的事,甚至判刑,那都是媒体忽悠吓唬老百姓了,不排除物业用利益驱动媒体大肆宣传以威慑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采取这个手段,极少极少,除非您直接与法官法警发生言语冲突直至身体对抗。听一听拘人程序大家就明白了。执行法官首先要整理材料,写报告,说明我们如何如何藐视法律,对抗执行,行为恶劣,报到庭长那批准,庭长批准后,再报主管院长批准,都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然后和法警队主要是队长协调,看看法警队的同志们什么时候有时间,再看自己的时间有没有空闲,别跟开庭冲突了。最后一切都弄妥当了,才会到你家。到你家后,也不是马上就拘人,要宣讲政策,告诉你,必须得执行判决,你办不办,不办我们可带着拘留决定哪,可以拘留你。你怎么办?当然要办啊,当然要尊重法律啊,法院的同志们也很辛苦,大老远来一趟,不能让你们白跑,但我也没那么多钱,老父亲刚刚住院治疗花了一大笔钱,能不能先给一部分,回头我慢慢筹钱,或者请我的邻居给我担保一下,我保证在多长多长时间内给钱,这些都是法律允许的缓兵之计,等等,只要把执行法官好说好商量哄走了,下回来就不一定何年何月了。总之,执行法官不是到家里马上就拘人的,没那么恶,他一定会告诉你,请你配合执行,否则我就拘人。要是口齿伶俐的业主,可以想办法再拖拖,要是您不愿意和穿制服的多纠缠,直接给钱打发走就完了,绝不至于被拘留。那些当场被拘留的,一定是在言辞和肢体上与法官和法警有激烈对抗,这种情况就不需要拘留决定书了,可以直接以妨碍执行公务拘留。

>这段本来是结尾段,但我写完后感觉太长了,所以把大家关心的拘人问题提前到第一段来说。

>我相信家园里的法律工作者不少,代理过执行案的也不少,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也不会少,但真正走到“拘人”这一步的肯定不多,因为法院本身采取这一措施就慎之又慎,少之又少。我在上周刚刚执行过一个拘留了对方法定代表人的案子,有一些新鲜的经验供ZZ们参考。

>大家首先要明白一个前提,这是我们的优势,就是广大业主“广大”这个词在现实中的意义,就是人多,物业尤其是法院根本管不过来。大家一定要充分发挥这个优势,每个业主都“拖”一点,耗一点,物业和法院就受不了。这个“拖”并不是说非法的拖,而是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范围内拖。比如,一个案子从起诉、受理、通知、庭前交换证据、质证、审理、(二次审理)、合议、宣判到上诉,上述过程再走一遍,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受理,安排时间执行,请法警,一次执行不行,再来一次,还不行,再来一次,甚至在执行过程中,您再提个执行异议,要求执行听证,或者我一时凑不出这么多钱,我多凑两次,那执行员就得多跑两次,或者,我给您法官大人写个保证,保证在12月内还清,或者请我的邻居给我担保,我一定在12个月内或6个月内还清,等等。 您想想,上述过程都走一遍,物业和法院累得不轻吧。这还只是您一个人的,要是所有的被诉业主都这样把法律赋予我们的诉讼权利用个够,拖也把物业拖死了。持久战,我们怕什么,最不济我们最后把物业费交了,那也把物业折腾个够。

>关于诉讼阶段的建议,我不再多说,家园网的高人支的高招不少了,我只说一点,如果应诉通知到了您手里,确定要开庭了,被诉的业主一定要去应诉。当然在此之前,您也可以想办法不让自己见到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在法庭上把我们的想法理由充分的说,能说多少说多少,尽管法官不爱听,不想听,最后我们也败诉,但任何事情发生变化,比如从败诉到胜诉,都需要一个过程,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每个人如果不积累这个量,那质变的过程只会抻的越长。就象杜宝良因违章被罚款一万多,这个钱他肯定要交,他胜诉不了,但不也换回来交通管理局开始给大家邮寄违章通知单了吗。我们都不是刁民恶民,不交物业费肯定有原因,物业是有责任的,这点难道法官不知道吗?他当然知道,法官也买房,买的房还都不错,他当然知道到底这个矛盾谁造成的,谁的毛病更大,换句话说,更应该先整治谁。大家都尽力去抗争,胜利肯定会来到。

>败诉了,法院判决生效了,该执行了,如何面对?就是不理他,拖着。说说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量,您就明白拖是最方便最好用的办法了。说句公平话,撇除个别法官的灰色行为灰色收入,法官的收入不高,尤其是公务员工资改革以后,一般也就两三千块钱,可是他们的工作量远远超过挣两三千块的人所承担的工作量,一句话,他们的工作量非常大,经常加班,他们非常忙。这么忙的人哪有功夫一趟又一趟的往我们这跑,你只要倍儿尊敬和颜悦色的把他这趟哄走,下一次来不来就不一定了,来也指不定几个月以后了。

>物业再NB,再有背景,他也是具体的某一个人具体办这事,当他面对的是成百上千的业主时,他的时间和精力也显得很少。他得费心费力的疏通法院一级又一级的环节,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的承办法官又不是同一个人,他们的领导也不同。即使环节全都疏通了,最后工作还要具体的落实到某一个法官头上,他的时间和精力更有限,前面说了,法官很忙。而且,物业疏通了法院的环节,不是说这一次疏通了,以后就随便用了,不用再做思想工作了。举个例子,不是说您今天加油了,以后这车每天就随便开了,不用再加油了,您只要想要这车能发动,就得加油,您去一趟清友园就得加一次油,下次去,下次还得加油,谁给我加油,我就去谁那。这油可比93号汽油贵多了。您想想,假如您是一个法官,出去一趟,北京又这么堵车,您是愿意执行一个标的5000万的案子,还是标的5000块的物业费案子,5000万的案子得加多少油,5000块的案子又能加多少油。

5000万的案子执行的好,年终写工作总结多有面子,5000块的案子去欺负老百姓,又能有多少面子,能算多少工作业绩。

>很不幸,在您不理他拖着他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和法警百忙之中还是到您家来了,强制执行来了,怎么办?不要怕。国有单位、国有机关最怕激起民愤,闹成XX性事件,这会影响他的升迁、政绩、甚至饭碗,现在从中央到地方不都在建设和谐社会嘛。所以只要我们不用强,执行法官就不好用强。更不能跟法警对抗。我见过的法定代表人一次开保时捷去法院,一次开AUDI A8L去法院,车牌都是京A85开头的,在执行员宣读拘留决定书后,法警一点都不客气,一把就从椅子上薅起来,另一个法警一下就把另一只手拷上,那也是在社会上很有身份的董事长啊。所以,不用强,尊敬法院,尊敬执行员和法警,和颜悦色,但就是不给钱(因为本来就不该给,我们冤枉啊),用尽法律允许的一切办法拖着。实在拖不过去怎么办,那就多少给点,比如给个30%,表示一下诚意,给法官点面子,让他回去多少能交个差,绝对不全给,执行法官下回什么时候来就不好说了,物业也没办法啊。

>虽然ZZ们总败诉,虽然法官对待ZZ们总是声色俱厉,但这不意味着法院就是物业他们家开的,他想让法官干什么法官就干什么。物业请法官出来执行一次,那也得费牛劲了,法官不会仅仅为了物业的事一趟又一趟的出来。实际上,法官也很烦物业,起诉了那么多业主,都归到法官那,就是工作量啊。面对的又是一个又一个散落在社会上的老百姓,不好执行,不好结案,结不了案就影响工作业绩,法院是以结案率来考核法官的。

执行法官请法警出来也特别费劲,大家都明白,如果哪个法官承办物业的案子,他会受到物业的礼遇,出去执行也算完成自己的结案率,法警苦哈哈的跟您瞎忙活什么啊,没动力,所以法警在民事纠纷中不是容易请出来的,执行法官需要好好协调与法警的关系,当然羊毛出在物业这只羊身上。

>再举个例子。有一次我们请长春的法官去沈阳执行,一趟就出去5W多,还无功而返。

到现在,第二次执行还没启动起来。知道法官出来执行一次多难了吧。

>所以,如果不幸,您被起诉了败诉了执行了,没关系,只要好说好商量着,就是不给钱也没事,实在拖不过去就给点,反正已经达到了拖的目的。但明年,对不起,我还是不交,只要你物业一天不改变,我这物业费就一定不会痛快的交。你愿意告就告去,愿意执行就执行去,你要折腾的起,我们ZZ就陪的起。拖也把物业拖傻了,这帮硬塞给咱们的‘管家‘,拿着咱们给的钱还要工资,主人让他报报帐目都不肯,你把我们业主的钱花哪去了都不告诉主人,主人还敢把钱再给你吗?不要把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搞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实说到底,拖也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也并不是想白白的让他们给我们服务,我们一分钱也不给。我们要的只不过是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支出,要的只不过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主和物业应该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一个字,公平。但我们手里掌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物业一直想要的钱,那还不利用的充分点。

>至于这次朝阳院执行庭的统一行动,明显有两个色彩。一是到十月底了,马上就年底了,他们面临结案压力,需要结一批案子,所以突击搞一下。另外一点,有某领导搞政绩工程的痕迹。所以说,这是一次临时性的行动,不是长期性经常性的。赶上这拨的,您就配合一下法院的工作,毕竟判决生效了。但下次还是不交,物业有本事就一次又一次请法院来,反正我们陪的起,大不了就是给点钱。没赶上的,就更不用交了。

>所以,大家不要担心更不用怕,只要讲点斗争策略即可。这还是说当面对的同志时的态度。对待物业的态度,就是不客气,坚决斗争到底。担心了,害怕了,就中了物业的套了。

>最后再补充一句,如果您真被拘留了,7天也好15天也罢,而且确实在里面呆了那些天,那您还真就别交物业费了,反正拘也拘了,这已经是强制执行的最后一招了,到时间法院就要放人。估计以后物业再也不敢到你们家收钱了。

第二篇:专利官司如何打

1 专利官司的前奏

在与国外公司产生专利纠纷时,按一般国际惯例,侵权公司或个人在被状诉到法院之前,都会预先收到一个专利权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有的专利权人也会以“严正声明”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书面文件等形式来向侵权公司或个人发出“停止侵权警告”。一般来说,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含有: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内容简要说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目前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应该立即停止,否则专利权人将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等。在收到上述警告函后到正式起诉之前,一般都会有一段比较暂短的时间,供打专利官司的双方来权衡一下进行法律程序的利弊。

接下来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双方就专利权的使用问题进行协商,以侵权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费用,谈判专利许可协议并取得专利许可合同等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就免除了专利官司。再一种情况是,双方对专利侵权问题的认识程度不一,或者“侵权人”对支付专利费用不能认同,这样最终就只能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了。一般来说双方的专利官司也就开始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个专利官司的程序应该是由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而首先启动的。原告在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侵权人一般也都会在收到起诉书后,研究进行反诉的准备工作,收集有关方面证据,通过法律手段来进一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2 受理专利官司的法院

当专利纠纷所涉及的经济利益不大时,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进行专利纠纷的调解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机关来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国家专利局在1989年12月4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年1月6日发布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打假行动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2月17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3月发出的“关于适应入世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打假工作力度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2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提高知识产权打假工作水平的通知”;以上行政法规都是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法释【2001】21号)中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法规第四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统计,自1998年到2002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年增长率为15.68%,高于同期其它案件的5个百分点,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也已有过去省会所在城市的31个,增加到

目前的47个。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主要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 财产保全案件;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利权决定的案件;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决定的案件;其它专利纠纷案件等。

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专利侵权和技术秘密等其它侵权行为作为一个共同的侵权主体来提出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数额很大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 一审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例如:1999年南非某公司状诉河北唐山某厂就专利权和技术秘密被侵权案,要求赔偿3000万元,其一审法院就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专利纠纷案件不服的,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专利纠纷案一般是两审结案。例如:广东鹤山建筑机械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法院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3 专利诉讼的条件

法律规定完全的诉讼条件是指:专利纠纷过程中的原告、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专利纠纷案中的原告,应该是专利权人或者是同专利权有直接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例如2003年7月在安徽省,蓝派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状诉国内某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两个专利中,其中有一个专利权人不是蓝派公司,但该公司作为该专利权的独家受让人,并向法院出具了专利权人签署的独家实施该项专利的协议等证据,因此可以作为合格的原告。

专利纠纷案中的被告,应该是专利权的侵权人或者与侵权有直接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诉讼请求一般要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对于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由事实和理由来说明和证实。例如在上述专利纠纷案中,原告蓝派公司明确地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裁决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60万人民币专利使用费用。作为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了以下有关方面证据:专利证书(证明原告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原告与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专利合同(证明原告是专利权的直接利益相关人)、许可协议的备案证明(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局备案,符合专利法的有关方面规定)、专利登记薄副本(由专利局出具,证明专利权仍然处于保护期内并且有效)、被告“侵权”使用专利的相关证据等。

在满足以上诉讼条件后,原告拟定“起诉书”并缴纳起诉费用(现行的起诉费用是案件所要求赔偿金额的0.5%)后,法院的审理程序就启动了。通常法院在审定“起诉书”后,就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被限期15天内向法庭提交答辩,“答辩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说明有利于被告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被告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并不会影响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程序的正常进行。 4 合法的证据与举证原则

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要以提供合法的证据来支持。

对于专利侵权,若涉及到的侵权物是产品,则原告要向法庭提供产品证据,若没有产品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则举证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若涉及到的侵权物是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则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对其制造方法或工艺所采用的不同于专利方法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很难收集到侵权人这方面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是原件。诉讼双方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物、原件,在提供原物、原件有困难时,也可提供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相片、复印件等。对侵权涉及的产品太大,例如:路面摊铺机等大型机械,无法提供原件和详细的机械结构方面证据,一般可以由公证人员在现场勘察, 笔录技术特征,请证明人出庭作证来证实。

专利官司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当专利纠纷的案件涉及国家行政部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举证责任落到

了行政方面。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倾向于保护个人的权益,因为在个人与行政的诉讼过程中,个人处于弱势而行政一般是强势。如果原告与被告均为企业,则举证责任是平等的,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于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对专利技术的细节进行了解,以便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出庭对审理案件是有帮助的。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允许当事人申请一至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作技术方面的专门说明,但是,这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

5 专利官司的时效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没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法律上“应当得知”的概念是广义的,不是狭义上的一定看到、听到或者以其它方式了解到。例如:某厂根据一个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的技术内容,试制了一台机器,该机器被某公开刊物报道或者该机已销售到了某地,尽管专利的申请人并没有看到某公开刊物,也没有了解到任何销售机器的情况,由于刊物是公开发行的,销售也是公开进行的,法律上就认定专利申请人是“应当得知”他人侵权了。因为,证明你不应当得知是非常困难的。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法释【2001】21号)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法律规定2年的时效是为了限制专利权人有可能滥用权力,以免给无辜的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甲企业在不知道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批量生产某种产品,该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专利权人可以在甲企业生产该种“专利产品”的若干年后再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完全可以有意识地将起诉时间拖后,显然甲企业生产的总量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大,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赔偿损失办法,专利权人起诉时间越推后所获得到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多。但是,这显然对甲企业不公平,这种获取最大赔偿的做法已经是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了,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也显然是要禁止这种不正当行为的可能发生。本篇文章来源于切削技术网站

第三篇:一、深圳如何打官司

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

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合理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些都是决定打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打高技术的结果,有时还会造成律师费用的损失。

2.立案

写好了起诉状接下来需要提交到法院进行立案,立案时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3.开庭

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

开完庭后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则必须在15天内提起上诉,也就是二审。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

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官司举证时应注意些什么

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四篇:在准备打民事官司之前

在准备打民事官司之前,如果你不准备聘请律师或其它人为你诉讼代理,那么你需要自己先对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评测,如是否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对方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如果你认为都无问题,那么就开始你的打官司之旅程,过程简要如下:

1)你首先需要确认被告是谁(就是你要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如果是个人,那么你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个人无法办理,律师可以打印),如果是单位,那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其次你要写民事诉讼状,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你要对方赔偿损失的依据,当然,你需要提供书面证据(口头录音/录像),如果你认为有的证据你无法取到,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替你取证,虽然可能性很小;

3)准备就绪后,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如果受理了会给你交费通知书,你再持交费通知书去缴纳诉讼费用;缴纳费用后,算是你的案件已经正式受理了,法院会安排日期,并给你传票,上面写明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审判员;

4)到了开庭时间,你应准时到庭,迟到会给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时侯会认为你主动放弃诉讼,会作为撤诉来处理。法官的书记员会核实双方的身份,然后进入庭审阶段;

5)开庭审理阶段:法官会先问你要不要法官回避 ,如果你确认法官与被告是亲戚或者其它亲密关系,那么你就说要回避,否则你就说不需要。然后宣布正式审判,会让原告先读诉讼状,读完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再让被告反驳,然后进入对证据的质证阶段(庭审调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对所有对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质辩,否则就会对你不利.证据质辩完后,就进行双方的辩论阶段,一般法官会让双方各有两次辩论机会,但如时间拖长就可能只有一次。辩论结束,法官通常会问双方要不要调解。如果双方都说可以,那么法官会先分别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就会宣布,现在休庭,择日宣判。过段时间,法官的书记员就会通知你去拿判决书。

6)在法官最后判决之前,你如果认为案件可能对你不利,或者说同个诉讼标的你还有其它诉讼方式,或者说你不准备起诉对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你撤

诉,然后给你一个裁决书,你可持裁决书向审判法官申请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

7)拿到判决书后,如果你认为判决不公平,那么你就要在拿到判决书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那么你就要写上诉状,然后提交给审判法官,由他连同你的一审资料提交给二审法院.你要记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缴纳上诉费,该上诉费用与缴纳时间与方式在判决书上末尾有写明,法院不会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错过你就无法上诉。

7)如果你不上诉,对方也不上诉,但对方又不愿意爽快赔偿损失给你,你就需要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于是又进入一个复杂的执行流程。

房地产项目名称被盗争议民事纠纷起诉书文本

起 诉 书

原告:浙江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住所地杭州市XXX15号世界贸易中心XXX被告:宁波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XXXX55号案由: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宣布被告在宁波XX街开发的楼盘冠名“XX花城”及在该楼盘上的外观装潢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XX花城”名称及变更外观装潢;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费1688.4元,律师费316840元;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注册号为第805811号、核定使用商品目录第36类的“XX”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不动产出租、经纪、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等。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过数年的持续发展和品牌经营,“XX房产”已成为浙江省房地产行业中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的房地产品牌之一。

“XX”商标自1996年注册后在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经历了两次变更过程。 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浙江XXX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1日,公司将成立后开发的第一个项目命名为“XX花园”。作为杭州市首批商品住宅,XX花园在当时的市场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获得了较为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鉴于当时XX花园的成功开发,公司前瞻性地决定注册“XX”商标并将其冠名于以后开发的所有项目,形成XX房产系列品牌。1995年,浙江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子公司上海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XX”商标,并于1996年1月7日取得了注册人为上海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XX”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样的注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和商标维权时造成了诸多不便,为理顺商标持有人与使用人的关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36类“XX”商标的持有人于2001年8月14日正式变更为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前身是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XX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了XXXX公寓、XXXX别墅、XXXX公寓等XX房产的著名代表楼盘。2000年12月27日,原告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意见,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支持原告的上市工作,同时考虑到集团发展战略将以本公司为主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2002年4月2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XX”商标持有人变更为本案原告。 “XX房产”品牌主要由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其控股的原告积累形成。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现有员工63名,至2001年底资产

总计106712万元,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证书,是浙江省首家省级房产集团。原告注册资本壹亿元,现有员工54名,至2001年底资产总计74444万元,具有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证书。 2003年1月1日“XX”注册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商品范围是“不动产出租、开发、经纪、代理”。 原告从1998年年初开始酝酿开发地处杭州城西的XXXX公寓,该小区从开始就被列为浙江省城市住宅建设的示范小区,原告委托了浙江省城建建筑设计院对该小区的工程设计,约定该设计方案的永久使用权归原告所有。1998年4月13日原告与浙江城建建筑设计院向浙江省版权局对XXXX小区规划设计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并获准,作品类型是工程设计图纸及期说明。 XXXX公寓的开发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在取得优秀经营业绩的同时也给公司带来多项殊荣:

•1998年4月,XX•XX公寓被浙江省建设厅列为“浙江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示范)小区”;

•1998年5月,XX•XX公寓被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绿化委员会城区办公室、杭州市规划局等主管部门评选为“98杭城绿色房产”;

•1998年10月,XX•XX公寓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列为“国家城市住宅建设试点(示范)小区;

•2000年9月,XX•XX公寓通过建设部“国家城市住宅建设试点(示范)小区”部级验收,被授予“全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优秀小区”称号。同时授予“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科技进步”四项金奖并荣获小区“优秀开发管理奖”。

2000年年初鉴于宁波市的房地产市场日益发展,原告股东会决定向宁波市房产市场发展,于是在2000年3月原告及母公司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购了勤县XX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和澳大利亚XXXX发展有限公司在宁波XXXX发展有限公司中(以下称XXX公司)30%和70%的股份,从而获得XX公司在宁波市281050138号地块176亩土地的开发权。

然而,在2001年宁波市第

六、七届房地产交易会上,原告发现被告在该次交易会上发布了名为《“XX花城”花开四季的家园》的楼书广告,称被告正精心打造“XX”系列品牌;一期“XX•茶花园”以告售罄,二期“桂花

园”即将上市,被告在展会上大肆发布“XX花城”广告。据该广告称:XX花城全部竣工,总开发量达到28万平方米。并且该楼盘销售相当火爆,从其当时广告所称已经有90%的房屋销售完毕。

针对如此严峻形势,原告及母公司浙江XX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认为:XX公司所控制的开发量小,且正宗“XX”品牌的房产在该市销售反而会有风险并引起消费者的误会,因此显然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两公司股东会遂无奈地决定退出宁波市场,将在XX公司中的股份以收购价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应当指出在宁波房产市场蒸蒸日上的情况下,原告退出的损失是巨大的(2000年XX公司所控地块的地价仅40万元/亩而2002年转出时该地块地价已经上涨到60万元/亩)。原告认为这些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2004年3月原告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被告所称的项目所在地取证,发现被告所称的“XX花城”

一、

二、三期均以开发销售完毕,其楼盘设计与原告在1998年开发的“XX•XX公寓”如出一辙。 经原告委托律师调查,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现被告的售楼处的广告,名称及物业小区的入口处均赫然写着“XX花城”的名字。另据律师调查被告开发的“XX花城”已经销售三期,总计销售量是180760.5平方米。 原告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已经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现原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请。

此 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2日

调查证据申请书文本

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 请 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调取原告的证据之一《被告与原告函》原件。事实和理由:

证据之一《被告与原告函》在贵院受理的原告甲方等人诉被告萧山XX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拆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之一,是本案诉讼之争及赔偿损失依据的关键书据,是原告向被告索赔的重要依据。 在2002年,原告向被告提起另一诉讼请求时[(200X)萧民初字第XXXX号],该证据是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件裁决后,证据的原件被法庭保留。 申请人向该法院调取原件,该法院告知,该原件只向法院提交。故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请贵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原件。 请依法准予!

联系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书记员 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人:

200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打官司”的基本程序

以诉讼或仲裁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纠纷处理方式,常常被人们称为“打官司”。“打官司”有哪些程序呢?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予以逐一解答。

☆立案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

☆送达

☆管辖权异议

☆举证,申请鉴定、

评估,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调查取证等

☆申请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申请追加被告或

其他当事人,提出反诉

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受理案件后,法院 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送达。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若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根据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结果,在裁定送达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并根据 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申请证人 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等。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变更 诉讼请求。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亦可 依职权决定)申请追加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案件 当事人。案件被告亦有权根据实际案情提出反诉。1

☆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院传票指定的时间(注:传票需于开庭三日前送达各当事人)到达法庭参加开庭审理。参加庭审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

件(否则视为缺席)及用于出示的证据原件(否则

面临败诉的后果)。证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传唤,

☆撤诉及视为撤诉

☆调解

☆判决

☆上诉

才能出庭作证。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否则丧失证人资格。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原告均可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到达法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裁定视为原告撤诉。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达成调解(开庭审理时,法庭应该主持调解)。若达成调解的,原告可以撤诉,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但法庭需对调解内容作合法性审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也无撤诉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各当事人。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不顺的,均可提起上诉。上诉状一般

2应提交给原审法院,由其转交上级法院。上诉方应

按法院要求按期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撤回上诉。

☆生效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自上

☆二审庭询及举证

☆二审判决

☆再审

☆强制执行

诉期届满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自送达给各方之日起生效。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各方当事人有履行的义务。 上诉后,二审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庭询,若组织的,各方当事人应按期参加庭询活动,发表诉讼意见。若有影响案件审理的重要证据或新证据,当事人可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 二审判决可能维持原判、改判,亦可能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重新按一审程序诉讼。除发回重审外,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判决即生效。 在我国再审是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如确有错误的,通过再审予以纠正。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且法院需将再审申请人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否受理由法院裁定。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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