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人员健康体检

2023-04-12

第一篇:特殊作业人员健康体检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入职、离职体检规定

为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入职以及离职程序,同时为了规避企业用工风险,避免劳资双方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患有职业病而发生纠纷,特制定本规定。

1、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下列工种属特殊工种:

a.焊工 b. 抛光、打磨工 c.喷漆工 d.涂胶工 e. 粘结工 f.脱塑工 g. 磷化工h. RIM机操作工 i.注塑工 j.吹塑工

2、 凡到我公司应聘焊接、抛光和打磨岗位的新员工,以及应聘人员曾经 做过焊接、抛光和打磨工作的,入职时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即入职体检并加拍胸片,以防止新员工入职前患有尘肺病。

3、 喷漆工、涂胶工、粘结工、脱塑工、磷化工和RIM机操作工离职时, 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增加肾功能检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 注塑工、吹塑工离职时,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增加肝功能检查方可 办理离职手续。

5、 从事焊接、抛光和打磨工作的员工离职时,必须进行职业病体检,同 时加拍胸片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2年12月16日

第二篇:特种设备和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公司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以及保证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殊工种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 3.

术语

3. 1 特殊工种人员的范围:本制度包含的特种作业人员有高、低压电工、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3.2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5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7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4.

职责

4.1

特种人员的管理职责: 4.1.1品证安技部的职责: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装备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日常作业管理;

(2)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对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1.2综合管理部管理的职责:

(1)对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

(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管理。 (4)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4.1.3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由部门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品证安技部负责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 4.2 特种设备的管理职责

4.2.1公司总经理应当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4.2.2公司生产技术装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由品证安技部进行监管。

4.2.3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公司专职安全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2.4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2.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2.6生产技术装备部须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和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4.2.7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所有技术资料齐全,将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管理、监督检查等文件全部纳入安全技术档案中,由公司统一归档管理。

4.2.8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故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4.2.9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账,更新后向品证安技部上交《特种设备台账》。

管理要求

5.1

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5.1.1 基本规定

综合管理部制定《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汇总表》管理台帐,保存特殊工种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做好特殊工种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殊工种人员参 加复审培训,及时更新《特殊工种人员名单汇总表》。

5.1.

2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5.1.2.

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

5.1.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3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4 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持有有效的岗位操作证书。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1.

3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

5.1.3.1特殊工种人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殊工种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5.1.3.2申请特殊工种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5.1.3.3特殊工种人员取完证后,应妥善保管好原件,以备查看;新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也应同样管理。

5.1.3.4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按规定定期必须进行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期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

5.1.3.5特殊工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5.1.3.5.1特殊工种人员证书失效;

5.1.3.5.2特殊工种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1.3.5.3特殊工种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5.1.3.5.4特殊工种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培训的。

5.1.3.6特殊工种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5.1.3.7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5.1.3.8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补办。

5.1.3.9特殊工种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 特种设备管理 5.2.1 基本规定

5.2.1.1生产技术装备部购买的特种设备须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生产许可,附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方可验收、入账与使用。

5.2.1.2新购特种设备的部门应及时告知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2.1.3生产技术装备部制定本部门的《特种设备汇总表》。

5.2.1.4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设备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2.1.5特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全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2.1.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1.7生产技术装备部须对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和安全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5.2.1.8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确保设备所有技术资料齐全,将设备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管理、监督检查等文件全部纳入安全技术档案中,由生产技术装备部统一归档管理。

5.2.1.9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2.1.9.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部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2.1.9.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2.1.9.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2.1.9.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2.1.9.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2.1.9.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2.1.10生产技术装备部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故演练和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5.2.2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5.2.2.1特种设备的维修必须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5.2.2.2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

5.2.2.3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

5.2.2.4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5.2.2.5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他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5.2.2.6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5.2.3 特种设备的更新报废

5.2.3.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生产技术装备部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管理部申报报废,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后,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2.3.2特种设备更新报废后应及时修改《特种设备汇总表》。

相关文件及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特种设备台账》由品证安技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三篇: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体检合格标准(背面)

附件1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一、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基本标准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痛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瘾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 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有特殊要求的工种标准

1,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人员双目裸视力均在0. 4以上且矫正视力 在1. 0以上;

2、从事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无高血压;,

3、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无听觉障碍。

三、说明

1,初次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前必须进行体检;

2、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复审证件前必须进行体检,按 照从事本工种不满十年的,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连续从事本工种满十年以上的,每六年进行一次体检;

3,体检医疗单位必须经省、市门们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同意的 县属以上医疗单位承担,体检医生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体检负责。

四、声明

本人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没有影响所从事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的器质性疾病和生理缺陷。

本人签字:

日期:

第四篇:特殊作业措施

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雨季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 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2.在雨季施工时, 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 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 脚手架、 斜道板、 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 加强对支架、 脚手架和土方工程检查, 防止倾倒和坍塌。

3.雨季施工时,处于防洪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做好防范措施, 施工人员要提前做好安全撤离的准备工作。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 暂停施工。

二、冬季施工安全要点

1.冬季施工的概念和特点: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 续五天稳定低于 5。C 即进入冬季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持续五天高于 5。C 解除冬季施工。 ①冬季施工由于施工条件及环境不利,是各种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②冬季施工的计划性和准备工作时间性强。这是由于准备工作时间短,技术要求 复杂。 有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往往都是由于这一环节跟不上, 仓促施工造成的。

2.冬季施工防火要求 冬季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处较多, 管理不善容易发生火灾, 必须加强用火管理。 ①明火操作地点要有专人看管。 ②供暖锅炉房宜建在施工现场的下风方向,远离在建工程、易燃、可燃建筑料库 等; ③司炉工严格值班制度,锅炉开火后,司炉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下 班时须向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并记录锅炉运行情况。炉灰倒在指定地点,随时 观察水温及水位,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点火。 ④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应远离可燃的保温材料。

三、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高温季节施工, 应按照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尽量避开高温时间,供应防暑的劳动保护用品、冷饮、药品,有条件的宜搭设凉 棚。

2.对防暑的重点部位(由于中暑可能导致 2 次严重伤害的作业部位) ,如高处作 业、箱梁内作业、起重作业、摊铺沥青混凝土作业等,应采取轮流作业,经常降 温,专人监护等切实可行、有效的办法防止中暑。

四、夜间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通 往驻地的道路上要设置路灯。

2.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 红灯示警标志。

3.攀登用扶梯、斜道、通道等处应主凤有照明灯具,并符合照明要求。

4.夜间作业船只或在通航江河上长期停置的锚船、码头船等应按港航监督部门 的规定。 配置齐全的夜航、 停泊标志灯, 并正确使用。 船只停靠码头应设照明灯。

5.所有照明灯具及其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规定,做好防雨措 施,严禁照明线路乱拉乱接。

五、高空作业安全技术

1.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 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投放是否牢固、可靠。

2.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 证上岗, 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设备的,要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

3.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 帽、 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侧戴和使用权用。

4.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 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5.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主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 设隔离设施。

6.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

7.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 10.8M/S 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 候条件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9.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五篇:特殊动火安全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8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部门负责人联系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后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审批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安技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前3-5天提出申请,有效期为8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部门负责人联系,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后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受限空间(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可燃气体、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经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切断与动火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扳。

3、设备动火前及动火过程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6、动火附近的窨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取样分析合格。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穿过下水井或用其它设备搭火。

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合格,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9、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如放空、漏气及易燃气体扩散等),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消防车、砂子、铁锨等)。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窨井、地沟、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离。

13、动火工作中断30分钟后,重新进行检查分析。

1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72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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