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范文

2023-10-29

药品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病员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药品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的通报

(国食药监人[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评选王福义等21名同志为“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开创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个人名单(21名)

王福义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昌平分局局长、党组书记 任彦生 河北省武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刘建国 山西省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孙炜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吴惠杰(满族) 吉林省图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 敏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吴金良 上海市松江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所长、党支部书记

李 涛 安徽省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科长

洪德庆 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王海燕(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李福明 河南省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林 杰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三科科长

张元略 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陈武铭 广东省揭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曾祥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党支部书记

王 力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肖 林(苗族)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罗 胜(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唐汉章 甘肃省陇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高慧丽(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全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药品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第 2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3年11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由有关司局或者机构依前款提交答复意见。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审理过程中,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解释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

按前款

(一)、

(二)项中止审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说明理由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认真研究案卷,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或者委托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除外;

(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其因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

(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结合目前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正确履行机构改革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新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问卷调查活动。

此调查问卷旨在征集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以及改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在选择的选项前“□”内打“√”,并写下您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一、您的基本情况

1、您的年龄

□18岁-30岁□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60岁 □60岁以上

2、您的文化程度

□高中以下□高中、中专□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3、您的职业

□学生□工人□农民□公务员

□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离退休人员

4、您的居住地

□城市□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农村

二、调查问卷

1、您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

□非常关注 □ 关注 □偶尔关注 □ 不关注

2、您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 满意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3、您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请选择不超过两项)

□法律法规未能执行到位□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监管部门职责不明

□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

□执法部门沟通不畅、缺乏配合

□购买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别能力不够□ 不清楚

4、您认为哪类食品当前应当重点监管:(请选择不超过五项) □米、面及其制品□食用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 □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

水果□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制品 □豆制品□蔬

菜、水果制品 □水产品及其制品 □烘烤食品□淀粉及其制品□酒类□饮料及冷冻饮品□ 其他

5、您认为食品安全最需加强监管的环节是:

□农产品种养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食品流通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

6、您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是:

□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或回收食品来加工食品

□滥用食品添加剂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假冒伪劣食品

□餐饮单位环境卫生

7、您认为做好今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做好哪些工作:(请选择不超过两项)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普及科学消费知识□曝光典型案件

□倡导发动社会监督□建立诚信体系 □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其他

8、您通常会从以下哪些渠道获得药品:(请选择不超过两项)

□公立医院□民营医院□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村(社区)卫生室(服务站)□ 零售药店

□便利店、超市□私人诊所□网购邮购

□药品推销人员□ 其他

9、您认为以下哪个环节对药品安全性影响最大:

□研发环节□生产环节□储存环节□流通销售环节□临床使用环节

10、您认为做好今后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做好哪些工作:(请选择不超过两项)

□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提高检查技术手段 □完善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大违法案例曝光 □强化药物安全性研究□加强药品安全宣传 □完善药品溯源机制□ (其他)

11、您认为市局机关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请选择不超过三项)

□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审批超时□执法行为不规范□日常巡查不够多

□执法力度不够大□执法信息不够公开 □滥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乱罚款收费□ 其他

12、体制改革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总体上变成两段监管,即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工、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食品安全的监

督管理。您认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后,我们最需要加强哪些工作?

1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并不能只靠政府部门监管, 还要着力做好群防群治,构建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针对这一点,请问您有何建议?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

请自行下载问卷,填上您的意见建议,通过以下渠道反馈给我们:电子邮箱:whyj3856151@163.com

邮寄地址:芜湖市经开区凤鸣湖南路15号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科

邮政编码:241006

药品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为加强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消除辖区内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内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U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县监管办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应对食品药品各类安全整治,以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和药品安全为重点,奋力开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我所NNNN上半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效:截至NNNN年N月NN日,共出动执法人员NNN人次,出动执法车辆NN台次,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共NN家次,食品流通经营单位NN家次,药品经营单位共NN间次,医疗机构(含卫生站)共NN家次,化妆品经营单位共N间次。清查食品药品市场N户次,处理投诉举报N宗(食品类N宗,药品类N宗,化妆品N宗), 查处各类案件NN宗,其中食品类NN宗、药品类N宗、化妆品N宗、医疗器械N宗,已经结案的NN宗。共查获、收缴各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涉案货值金额N.NNNN万元;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N份。罚没款N.NNNN万元。目前,辖区内食品药品问题已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主要做法: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最切身最根本的利益问题,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项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点,第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强度、快节奏地开展各项监管工作,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第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架构。

1

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制定工作联系的机构框架,多种途径使监管工作更加顺畅、高效;第

三、进一步细化、量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方案,规范各类案件办案程序,办好每个案件,提高办案结案率;第

四、结合日常监管迅速组织摸排和线索分析,同时适时组织行动,打出声威,再掀高潮。第

五、把监管与发展扶优、帮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到门店发放宣传单,做好动员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形成互动、互补、互利的监管新态势。

三、经验体会:半年以来,我们积极探索,创造性地贯彻好上级的各项任务与分工安排,以加大力度为中心,以规范行为为保证,以执法创新为动力,把三者有机地统一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践中。

(一)将监管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不留死角,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数NNN人次,检查各类食品药品监管单位NNN个。

(二)建立整体联动机制,实现快速反应合力。通过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有机协调,实现了执法机构的整体联动,为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查处大案要案创造了有利条件,逐步打造出一支反应快速、运转协调、能打硬仗的执法队伍。

(三)尽心尽力,实事求是地抓好各类监管工作,不盲目追求功绩。工作人员本着监管作为服务于“平安广东”和“幸福广东”的有力保障的思想积极寻找切入点,有投诉举报必第一时间联合行动,定期开展抽检摸查排查监管工作,想方设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一是全面开展了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截至N月NN日,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NN人次,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NN间,药品零售企业N间,立案N宗,其中涉嫌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N宗,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N宗,涉案货值NNN.NN元,罚没入库金额N.NNNN万元,二是全面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共

2

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N家,出动车辆N车次,出动执法人员NN人次。目前暂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四、存在问题:半年以来,我所虽然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案件类型少,群众举报线索较少。二是执法人员少,出现既是监管一线人员又是信息报送员的情况,基层压力大,任务重。加之,车辆、通讯、办公设备落后,严重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五、成因分析:一方面,违法行为呈现预谋性、隐蔽性和作案时间长等特点,有较强的反侦察、抗打击能力,手段狡猾,导致案件进一步深挖受阻。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技术监测手段较为落后,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应对违法行为。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一是强化网格监管,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二是强化日常监管,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三是强化教育培训,提升监管者监管能力和经营者守法意识。四是强化执法办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五是完善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六是争取政府支持,尽快完善基层所各项设备设施建设,健全经费保障体系。

七、下半年具体工作措施:一是加大对偏远乡镇和城乡结合部食品药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二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三是加强监管信息管理。四是定期开展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五是完善应急预警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举报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监管网络,坚持群防群控,及时评估预警,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总之,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勇于开拓进取,真抓实干,积极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努力开创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

U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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