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问题论文范文

2023-03-01

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 人口政策 经济发展

一、马尔萨斯人口理论

(一)、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内容

两个公理: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须;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

两个假定:如果人口不受到抑制,将会以几何级数率增加;生活资料却只能以算术级数率增加。(1)

两个抑制:现实抑制,对已经出生的人口施加限制,增加死亡率,抑制人口增长使物质资料与人口之间保持平衡;道德抑制是指通过晚婚、不结婚、不生育等措施来降低人口出生率,阻止人口增加。(2)

(二)、对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评价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预示了人口发展的方向,但没有考虑人口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找不到一个人口增长不受到抑制的例子,因此两个级数是否准确也无从考证,该理论仍具有很大的缺陷。

两个抑制作为平衡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增长的因素是合理的。而且,马尔萨斯所指出的人口增加与土地资源增加之间的矛盾在客观上是存在的。积极抑制和消极抑制从主客观两方面指出了控制人口增长的方法。

二、我国人口的发展及对计划生育制度的分析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背景及历程

人口增长不仅受政策的影响,还受到人口发展自身规律的作用,更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3)

1954年11月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 601938035人,大大超过中国人口数量为四万万五千万的固有观点。(4)马寅初在《新人口理论》中写道:从累计资金和加速累计资金的角度,从保证工业原料的供应、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粮食供应等等角度提出了中国应该实行计划生育, 控制人口增长。1971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写入了我国宪法,为控制人口提供了法律保证。1980年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计划生育制度的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的发展发生很大的变化。图1、图2对比显示了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前后我国自然增长率的变化。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前,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达到了30‰以上;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后,人口自然增长率经历一番波动后持续降低,并在1998年之后一直低于10‰。这些都说明计划生育制度对于人口的控制的作用明显,人口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缓和,国家对人口的调控作用明显。

(三)、计划生育带来的问题

1、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2001年——2009年工业在我国GDP中的所占比重一直在40%左右浮动,第二产业仍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部分。而人口红利对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高达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新生人口逐年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与之对应的人口红利也在减少。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性别比例失调。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显示大陆男女性别比为105.20:100,(以女性人口为100),人口比例的不协调也最终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

三、结语

重新审视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对处理我国的人口问题很有借鉴意义,为我国人口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政策制定的依据,有利于切实解决好我国经济与人口两者的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祝和中译

2 陈孟熙《经济学说史教程》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邬沧萍、谢楠《1980—2010 中国人口政策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4 杜丽群《中国的人口现状与对策分析基于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新思考》

5 《中国人口年鉴》1995、2010

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城中村”是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瓶颈,也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文章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类归纳了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分析了“城中村”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探讨了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方向,以期能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经济;城市发展;城市乡土社会

[作者简介]吴迪,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高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执行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19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开始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国家的繁荣;另一方面许多副作用也伴随着城市的扩大而来。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呈现出了城市蔓延及郊区化进程加速等不利于城市科学、合理发展的现象,尤其是所谓“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更是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城市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对“城中村”问题进行了研究,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指导意义的“城中村”治理及城市发展的科学理论与模式。本文在对国内有关“城中村”研究文献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内现有“城中村”研究理论进行了综述性研究,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学者的主要相关研究成果分为概念研究、成因研究、治理和改造研究、相关专项研究四个研究类型,并运用文献分析法进行了系统的评述。

二、学界及相关研究机构对“城中村”问题的主要研究进展

(一)“城中村”概念研究

“城中村”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城中村”现象进行抽象描述以挖掘其问题的本质。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义、类型及特征和特性三个方面。

1 “城中村”定义研究。田莉(1998)认为“城中村”即“城市里的乡村”是在空间形态、功能结构等方面与所处城市反差极大,亦城亦乡、亦农非农的社会群落。李培林(2002)认为“城中村”是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城市乡土社会。谢志岿(2003)认为“城中村”是在急剧城市化过程中,由于未能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导致的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被就地保留,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丁洪建、邢海峰(2007)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是以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聚落。

2 “城中村”类型研究。陈怡、潘蜀健(1999)按城市与村庄交结的形态特征将“城中村”划分为:全包围型、半包围型或相交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内切型六种类型。刘伟文(2003)将“城中村”分为三类:一是在形式上已与城市融为一体,不从事农业生产的村庄;二是位于城市的边缘,村内尚存在少量农业生产并正在向完全“城中村”转变的村庄;三是处于城区之外,位于即将开发的城市规划区之内,尚以农业生产为主但即将被划入城市的村庄。郭建明、吴凯(2006)从“城中村”开发的角度出发将“城中村”分为两类:一是“发展型”,即内部还有发展用地,建设也正在逐步展开,急需进行规划引导的“城中村”;二是“成熟型”,即内部已无发展用地,问题十分严重,急需改造但改造难度很大的“城中村”类型。

3 “城中村”特征和特性研究。杨安(1996)研究发现“城中村”形成初期在村内建筑特征上表现为“相对‘漂亮、气派’的类似别墅住宅”。其认为该特征的出现是由于在“城中村”形成早期村民获得了大量城市扩大后的占地补偿金,因此相对富裕,而这些钱又被用于其住房的修缮上,因此形成了“城中村”类似别墅化的特点。敬东(1999)认为“城中村”的特点主要是:一、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环境反差剧烈;二、村镇用地、人口的性质和规模界定困难;三、在行政体制和管理机制上存在极大的缺陷。福建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城中村”课题调研组于2002年通过对2001年福建省240个“城中村”的调查研究,归纳出四个特点:一、在地理位置上大多位于城市中心;二、“城中村”土地被征用,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三、村集体资产丰厚,土地收益、房屋出租成为“城中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四、“城中村”内外来人口聚集,“脏、乱、差、黄、赌、毒”等卫生、安全隐患严重。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机构在对“城中村”概念的界定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对于“城中村”定义及类型的研究较为详尽。但是在特征研究方面,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城中村”的特性和特征也在发生着改变,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还需重点关注“城中村”特征及特性的变化。

(二)“城中村”成因研究

“城中村”成因研究包括政策、经济、文化等多项研究内容。本文根据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将该类研究分为内部决定论及外部决定论两个研究类型:

1 内部决定论。持该论点的学者主要从“城中村”内村民的既得利益出发研究该现象的成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房庆方、马向明、宋劲松(1999)将“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一、土地原因,即由于开发归属权不明导致“城中村”区域迟迟不能开发;二、经济原因,即村集体开发、村民自主开发与政府投入开发存在利益纠葛而不能明确利益导致无法开发;三、政策原因,由于“城中村”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户口迁移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不同待遇,因此不愿意融入城市。吕宏芬、王积瑾将“城中村”形成的内在诱因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土地所有制和宅基地政策是导致“城中村”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城镇功能的扩张,使农村土地大幅升值的“城中村”的村民将房屋不断扩建,在由大量外来人口形成的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中,靠出租房屋获得相当可观的租金收入,因此使得“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2 外部决定论。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政府的管理不当、社会体制的缺漏以及发展利益驱动是导致“城中村”现象产生的根源。张孔见(2001)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中村”现象的出现并恶化是由于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认识滞后、政策滞后,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了“城中村”问题的恶化。韩冉、李红(2003)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是在城市这一特定范围内所产生的现代工业和传统农业的冲突,是

“二元结构”矛盾在城市内部的集中反映。张京祥、赵伟(2007)则从地方政府发展的利益机制出发,提出“城中村”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与动力并不能全部归因于原“城中村”村民主动、非法获取城市发展的“外溢效应”(即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等),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地方城市政府现行政策的“趋利性”(“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本较高)、“二元性”(城乡“二元”结构差异)而造成的。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城中村”成因从内、外两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较为客观地揭示了“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源。本文认为在研究“城中村”问题的成因中不但要把握内因和外因,还需要把握两者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因此结合博弈论将内因与外因共同分析将是未来“城中村”成因研究的方向。

(三)“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

“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政策、治理机制、规划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内容。本文按年代选取国内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沈兵明、朱云夫(1999)认为要防止“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撤村建居”是必然选择。具体措施包括三点:一、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分区控制规划进行预控。二、以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为中心进行监管,尽力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方式。三、综合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村庄规划与管理机构。李志生(2002)认为“城中村”的改造,因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加大对“城中村”村民的宣传力度,引导其融入城市生活;二是对“城中村”问题实行科学规划预防其扩大;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开发商共同改造“城中村”。

王晓东、刘金声(2003)对“城中村”的改造提出了四点建议: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政策、精心组织;二、加大宣教力度,争取村民支持;三、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确保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方利益的实现;四、按照现代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中村改造后的长远健康发展。吴英杰、罗皓(2004)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五个步骤:首选对“城中村”土地收益与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由村集体和个人集资建出租公寓,同时兴建农民公寓和旧城改造;接着这些基础上招商引资通过制定合理的产权分配结构进行各方利益分享;最后在物质形态改造后进行包括社保建设、就业引导和文化教育等工作在内的各项其他后续工作。

魏立华、闫小培(2005)等认为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应该是在“城中村”区域内保留出租经济为前提的条件下,对“城中村”实行“自我原位塑造”即在原有区位上由村民或村集体改造自身的治理模式。

王永华(2006)在总结和分析了广州、珠海、深圳三地的“城中村”改制情况后,提出了对“城中村”改制的七点建议:一、规划先行,分类指导,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二、完善政策配套,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改造顺利进行;三、运用土地资产经营,解决改造资金问题;四、多方筹集资金;五、妥善解决城中村集体资产;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镇化;七、寻求多元文化共性,形成多赢的文化格局。

周新宏(2007)从“城中村”改造中的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了五点建议:一、主张政府主导调控“城中村”改造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二、政府内部建立监控以防“政府失灵”;三、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一村一方案的原则;四、在“城中村”改造中遵循渐进性的分类改造原则;五、对“城中村”改造中实行民主决策,鼓励村民参与改造决策。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开发商、村民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张煜(2008)以西安地区为例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无形更新改造的理念,从“城中村”更新改造模式选择、规范土地国有化转制、集体经济向现代企业转变、完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对西安市“城中村”更新改造政策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对“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较多。但是也因为“城中村”问题的复杂性,学者们大多选择从宏观层面提出综合性的治理、改造对策,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操作方式、流程的研究较少。

(四)“城中村”相关衍生问题研究

“城中村”相关衍生问题包括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结合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研究内容对“城中村”问题进行的专项性研究。

在文化研究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胡莹(2002)将“城中村”的文化冲融分为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两种类型,并认为不同文化的碰撞是引起“城中村”治安不良、环境恶劣等问题的根源。李卿(2003)针对“城中村”妇女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的转变进行的研究,认为该群体由于文化差异及社会不公平待遇易成为“城市边缘。

在教育学研究方面,乔彦文(2006)针对“城中村”地区成人教育的现状进行了评述,认为现阶段我国“城中村”地区成人教育基础薄弱、发展缓慢,阻碍了“城中村”地区的发展,建议政府探讨该区域教育,在该地区推广大众化的终身教育。

在社会学研究方面,张展新(2005)以北京市“城中村”改造为例分析了外来人口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杨高峰(2008)认为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相对被剥夺感使广州“城中村”农民工不能对城市产生归属感,而在其致富目标难以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实现时就会促使其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满足其愿望。

在法律研究方面,张培(2005)认为我国目前在“城中村”改造中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而地方立法对“城中村”改造中利益补偿和分配实行模糊的处理方法不能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引发的矛盾。

 除此之外,陈丽华(2001)认为部分“城中村”的历史用名较庸俗,不具有城市文化韵味,与城市的发展不协调,因此应该更名。解奎龙、肖素霞(2004)提出以体育为突破口促进“城中村”文化的改造。

 综上所述,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正在向多元化发展,各学科的交叉研究将是未来“城中村”研究的主要方向。

三、“城中村”研究文献分析

本文除了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还借助中国知网数据库运用文献分析法对2008年以前已发布在各主要期刊上的122“城中村”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文献进行了统计研究。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这些文献在数量、研究内容等方面的特点找到目前国内学者在“城中村”问题研究中所关注的重点及缺漏的盲点,并以此为后来者及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平衡发展提供参考。

(一)数量分析

本文借助中国知网内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文献资源,从中选取了2008年以前在标题中含有“城中村”关键字的所有研究文献,经过人工核对构成样本,并按照研究内容以及刊登时间进行了分类。详见表1:

 如表1所示,从年度合计数据来看,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从类别合计数据来看,学者们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中村”的治理、改造对策而较少的关注“城中村”现象产生的原因。该数据信息说明我国目前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发展不平衡,缺乏对问题产生根源及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分布及趋势分析

为了找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趋势,本文绘制了2008年以前“城中村”问题研究文献的分布、趋势图。如下:

如图1所示:从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关注趋势是逐渐增多的,但是关注点在不断的变化。如2006年学者们对“城中村”现象描述类的研究达到了顶峰,而此后该类型的研究文献骤然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对“城中村”改造对策及其它“城中村”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这种现象表明了“城中村”与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在不断的变化,学者们的研究重心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热情高涨,并大多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对“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当中,同时针对“城中村”问题的其它各类型研究也不断增多,说明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已进入了多元化的研究阶段。

四、“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研究方向较为集中,研究手段相对较为单一。以“城中村”的成因为例,此类研究大多从区位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从“现象到文字”的描述性研究,而对于“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则大多从“经验到文字”的政策性研究。虽然有些文献中也运用了博弈论、层次分析法、模糊理论等较为先进的数学方法,但是总体上看国内关于“城中村”的研究在手段上较为单一。

2 较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对“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较少。本文认为“城中村”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困扰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期望通过各种类型的改造一劳永逸的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设想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尝试尚未能彻底消除“贫民窟”问题,客观上说明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将旷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将长期与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难题。

3 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目前国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从“现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阶段。虽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时间内利用较少的资源为“城中村”问题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对“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简单的定性研究可能会使问题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

(二)未来的研究趋势

1 构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新模式。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单靠简单的政府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在“城中村”的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结合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造。在“城中村”新模式构建的主体中,不能只包括政府及“城中村”相关利益主体,还应该包括如“民间资本”(房地产开发商)、非盈利组织(公益性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主体。而这种多主体博弈化的未来“城中村”更新、改造新模式还有待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2 研究科学、有效的“城中村”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贫困人口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是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解决城市贫困区域居民问题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时,构建福利化国家也是未来国家形态的主要发展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数量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及保障模式。因此,构建适合于我国“城中村”区域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3 将先进管理理论、方法运用到“城中村”的管理当中。“城中村”问题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以“城中村”为代表的城市贫困区域聚集现象会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而恶化且“屡扫不净”;另一方面,“城中村”容纳了大量城市低收入群体,为城市发展储备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有利于城市发展。因此对其治理的模式不应是一味的“驱逐出城市”。合理、有效地管理“城中村”,引导其向有利于城市发展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将其融入城市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可行之道。

五、结论

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已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在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手段的选取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空间。在“城中村”理论研究未来的发展中,一方面,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理论。运用先进的研究工具将是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重要辅助手段和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本文针对当前“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更新模式研究、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研究及“城中村”先进管理方式研究也将是未来研究的主要趋势,值得学者们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通过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的系统梳理和分类归纳,概述了目前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的现状,分析了该问题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了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方向。本文希望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系统性综述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一定的借鉴,并在“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责任编辑:舒 生]

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医疗卫生制度在不断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人均寿命,也增加了老龄化人口的比重,直接产生了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平衡性危机。本文先分析了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两者产生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思考了如何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并提出几条可行性建议,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金   平衡性

现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老龄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支付养老保险金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的待遇一直在提高,倘若养老保险金组织管理协调不善,势必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均和短缺等问题。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问题

1.天南海北,区域差别难调剂

我国幅源辽阔,基础、资源、政策等因素造成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所以养老保险金方面的供给与需求状况也有较大的区别。目前,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在养老保险金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出现入不敷出的状态,再加上国家并没有制定跨区域调剂养老保险金的办法,从而导致一些富足的地方有充足的养老保险金,而一些贫乏的地方不足以按时支付养老保险金,以至于没有明显地体现出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效

率。如果能解决养老保险金跨地区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养老保险金因地区差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一制双轨,资金管理难统筹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国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的行政区域大多集中在市、县级城市。而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主要采取行业统筹制度的方式,这种养老金“双轨制”必然会导致地方养老保险金和行业统筹之间出现不协调。即使部分行业统筹的模式正在以一定的方式逐步向地方社保部门转移,但是统筹初期的缴费率和支付水平不一致等不规范的操作,都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养老金的统筹。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供给不平衡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据资料显示,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增幅逐年加大,预测到2050年,城市的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将达到1∶1。可以说,在未来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将会小于养老保险金的供给。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统筹管理措施,就不能实现日益增长的支取意愿,所以建立养老保险金的积累制度迫在眉睫。

3.三世同堂,支付压力很明显

目前,我国存在的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统筹的问题。人口年龄结构预测表明,1990年,我国老年人与劳动年龄人口的赡养比率为13.7%,2000年上升为15.6%,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为29.46%,2050年上升为48.49%。如果再加上抚养幼年子女,2025年的赡养比率将达到59.55%,2050年将达到76.8%。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但却给现在的年轻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和压力,他们不仅要养育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要积累自身的养老保险金,使得养老保险支付经济压力明显增大。

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对策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实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供需,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系社会稳定都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笔者建议可尝试如下措施,来缓解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

1.加强监管及多体系融合

一方面,加强养老保险金的监管。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监管和民间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监督和管理;保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盘点养老专项资金,细化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和去向,有效减少和遏制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大力提倡地方专业志愿者与离退休专业人员监督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过程,定时定期公开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提高养老保险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要结合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养老保险金法律法规,以此来约束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投资和管理,把养老保险金管理纳入政府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和理财,盘活“睡眠”中的养老保险金,增加养老保险金的合理收益,将养老保险金管好、管活、管出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平衡问题。

2.延迟退休年龄,促进收支平衡

据资料显示,在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制度下,截至201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5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有8400多万,而201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另据统计,1980年,中国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供养比是13∶1,1990年这一比例为10∶1,2003年这一比例锐减到3∶1。此外,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如果现行政策不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收支均衡赤字将在2016年后凸显出来。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总人口的15%,97%的农村人口没有养老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年限在延长,如果不延长退休年限,势必会缩短参与工作的年限,也容易导致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不平衡,所以延迟法定的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有效应对挑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金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积累形式,这是较为基本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对于许多初期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如缴费率不一致和支付水平差异等,尚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于是出现了个人账户基金被挪用到基本养老金进行发放等情况。因此,在解决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时,个人账户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法律法规去投资管理,使得个人账户资金升值,一部分利润用于个人账户的利润分成,另一部分利润用于弥补以往的亏欠,力促积累的个人资金规模能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三、结论

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关系着大众“老有所养”的民生问题,所以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参与养老保险金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就要及时剖析,挖掘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切实有效地改善养老保险金的统筹性与平衡性,全面促进养老保险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佳晨.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探讨[J].商业时代,2011,(3).

[2]郭磊.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供求平衡研究——以北京市为例[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3]张乐川.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缺口”分析——基于延长退休年龄的假设[J].南方人口,2012,(4).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大学离退休处)

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是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生存权。近年来,各种就业歧视层出不穷,不断的破坏着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与此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但是在学界很少有人关注民族就业歧视,也很少有人研究民族就业歧视的现状。我们此次调查,旨在了解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现状,深入剖析就业歧视原因,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平等就业;就业民族歧视;法律制度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进入低迷的状态,就业率不断下滑,各种就业歧视也不断显现:性别、户口、身高、容貌、星座、血型等就业歧视不断进入学者们的视线,就业歧视一时间被社会学者“疾风扫秋叶”般的推上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2000年湖南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湖南少数民族就业以第一产业为主,占其就业人口的84.29%,并且省内各民族自治地方第一产业就业人口都高出全省平均水平。①在云南,2001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1元;非农业劳动力全年人均纯收入约为5440元;兼业劳动力全年人均纯收入约为4180元。三者的收入比为1:4.09:3.14。②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少数民族适龄劳动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根据第四、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汉族劳动适龄人口增加了14.90%,而少数民族增加了25.14%。③”这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不断外出,从事非农业劳动获得的收入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素质和技术普遍低下,加上少数民族有其特定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少数民族遭到就业歧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突出。少数民族就业平等问题,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涉及到全社会的团结和稳定。一、关于就业民族歧视的界定

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11号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就业和职业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而这里所谓的职业中的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④我国现行《劳动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为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业民族歧视的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就业中的民族歧视就是对拥有不同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劳动者实行不平等的就业对待,这种不平等损害或剥夺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二、现实中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

为了能够发现和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在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制作并发放了150份《关于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调查问卷》,调查人数为150人,共涉及到回族、藏族、苗族、蒙古族、侗族、彝族、维吾尔族等十三个少数民族。此次调查本科毕业生33名,分别来自全国不同的省份。其中,有16名学生表明自己在就业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占本科生调查人数的48.5%。

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对象是比较年轻的少数民族就业者,涉及领域主要是建筑行业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工厂劳动者、少数民族毕业生,并根据在宁夏中卫、海原、同心、甘肃天水等地调查中所遇到的问题,访问了部分包工头和受过就业歧视的少数民族劳动者。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

(一)新一代少数民族就业者中(除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有32%具备是小学文化水平;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4%;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6%;有8%是中专文化水平。可以看出,我们所调查地区的新一代少数民族就业者文化程度主要以初中为主,整体知识文化水平偏低,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年龄较大的少数民族就业者中有70%是小学文化水平;28%是初中文化水平;仅有2%是中专文化水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就业者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职业技术水平也较低,只有18%的新一代少数民族劳动者曾经在工厂车间工作过,拥有一定的操作技术,其他均从事建筑行业,41.8%的被访者遭遇歧视时,会选择无奈的接受;通过政府申诉正规渠道维权的被歧视者只占13.2%;与单位自己展开协商,据理力争的占20.8%;27.6%的被调查者认为,要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少数民族劳动者自身要努力提高维权意识,用合法途径维权。

(二)根据我们调查的数据分析表明,有宗教信仰或有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的民族要比其他没有信仰和自己文化的民族受到就业歧视的机率高,比如: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和彝族。有98%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只有2%的人认为没必要。为了深入地了解少数民就业歧视的原因,我们针对回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占总调查人数的74.1%。在这些调查人员中只有8%的人表示没有受过就业歧视,其余92%的回族劳动者表示受过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针对回族的这种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我们专门进行了访谈,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1.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制度是造成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1)层层包转导致建筑行业承揽者良莠不齐,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回族劳动者外出务工基本不会受到民族问题的影响。但是,随着建筑行业利润的提高,很多建筑工程都进行多层包转,良莠不齐的包工头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有些包工头原本知道回族不能吃猪肉,故意在节日的时候买大肉,引起了很多回族劳动者的反抗和暴动。(2)我国部分包工头素质较低,为了获得违约赔偿,利用少数民族劳动者闹事、扰乱工程秩序,严重破坏了少数民族的对外声誉,使外界对少数民族产生误会,造成就业歧视现象更加严重。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在2008年发生在江苏徐州市的砸工地事件,事件的包工头和主要领导者被法院判决诈骗等罪名。原因就是包工头向老板索要违约赔偿金,并且以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名义索要生活补助等费用。工程老板照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违约金两倍赔偿,包工头却变本加厉,以农民工名义索要的生活补助费用是一个严重脱离实际的高额数字,在包工头的唆使下部分少数民族劳动者跟着包工头砸工地,触犯我国刑法。

2.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未能遏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恶性循环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精神基础,确立了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在规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方面存在不足,覆盖面还较狭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针对就业歧视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有就业歧视的企业或公司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那么此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便毫无意义,只是隔靴搔痒而已。在这些法律中,没有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惩罚性的条款,只是简单一提,这些法律上的不足,使很多就业歧视层出不穷,无法遏制。

3.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正在从建筑行业向工业等其他行业扩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是一个回族聚居的村子。这个村子里有很多剩余劳动力,却很少有人外出务工。大家都说日子越来越难过了,十年前他们出去打工会高兴地拿着钱回来,近几年来大家都是隐姓埋名,尤其是在对外找工作的时候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用的都是汉族同胞的身份证,他们说“建筑公司如果发现是回族的身份证就直接让走人。”现在连家门口的工厂都不会接受少数民族工人了,饱受就业歧视的回族劳动者们,不仅在外地建筑行业受到歧视,就连本地的工厂也剥夺他们公平就业的权利。

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处理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在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上,政府并没有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遇到比较严重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会直接被政府视为民族问题解决,遇到较轻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有时候会被政府忽视,敷衍了事。很少有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是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机构调解,导致很多劳资暴力事件的发生。“法律”还是没有普照我国的每一个角落,也使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小事积大,大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三、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思路

由于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涉及到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也关乎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和其他就业歧视问题的关系是一个“个性与共性”的问题,解决好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对于解决其他就业歧视问题有很大的帮助。针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借鉴瑞典的反就业歧视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找出适合我国的解决机制。比如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少数民族就业歧视,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反就业歧视法体制。加强政府和工会的合作,将法制与法治相结合,实现问题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具体措施包括:

(一)完善工程合同的包转限制次数,建立包转征信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行业的层层包转制度使我国每年都存在大量的讨薪难问题。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就在层层包转制度上。由于少数民族具有其独特的文化,整体素质较低,遇到困难找不到正确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就会做出一些比较极端的事情,比如砸工地、罢工等。完善包转制度,限制工程的层层包转,建立健全转包征信制度,将信誉不好的转包工程停止或者整改,发展信誉较好的转包公司,培养“包工头”和“农民工”双信誉制度。

(二)以《宪法》为指导,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业促进法》

在美国,联邦及地方立法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公平就业权,并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简称EEOC)。可以说,现在几乎所有雇主的人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联邦、州和地方的公平就业立法及新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⑤在瑞典反就业歧视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宪法;第二部分是刑法等普通法;第三部分是劳动就业方面的专门法律;第四部分是反歧视专门法律。除此之外,瑞典还加入了欧盟等国际反歧视公约。⑥这些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对于我国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有借鉴意义,以史为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我国《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方向。⑦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将现实中各种就业歧视问题纳入我国法律制裁的范畴,将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单独规定。修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就业促进法》,将我国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区域促进就业联系起来,以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带动劳动力的需求,从根本上减少少数民族聚居区就业歧视问题,实现惩罚预防相结合的目的。(三)扩大工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的内部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工会的“四项功能”。所谓工会的四项功能,即“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教育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就要着重于参与职能,参与工会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增加工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将监督就业歧视职责赋予工会,积极预防单位出现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公平就业权,使就业歧视现象在企业内部逐渐减少,促进劳动者更好的就业。(四)设立就业平等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在我国劳动部下应该设立就业平等委员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设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民族平等委员会应隶属于劳动部管辖。劳动部下设就业平等委员会,专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就业歧视问题。当事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就业平等委员会申请移交法院进行审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设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主要承接《就业促进法》单独规定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就业和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负责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外出务工等就业歧视问题,一经发现外地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受歧视劳动者所在地确定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由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向歧视地就业平等委员会协商,情节较轻者由当地就业平等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由歧视地就业平等委员会移交所在地法院依照《反就业歧视法》依法处理。这样既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稳定的发展,又可以遏制就业歧视问题在中国蔓延,也可以处理特殊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

总之,少数民族就业问题涉及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稳定,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缩小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关键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就业歧视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综合素质。建立一套少数民族就业歧视解决机制,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增加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收入,缩小各民族经济发展的差距,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 释:

①朱朝辉.湖南少数民族就业人口结构分析[J].民族论坛, 2003(9).

②杨雪梅, 张宗敏.少数民族地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③田艳波.从《奥肯定律失灵》看少数民族人口就业问题[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7(7).

④马永堂.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劳工标准及实施机制[J].中国劳动, 2008(11).

⑤范忆.美国的就业歧视与劳动就业立法改革[J].中国就业, 2002(12).

⑥丁塞尔.瑞典反歧视法律制度[J].国际劳动, 2010-3-29.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3、36、42、48条规定.

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流动人口呈快速增加趋势。流动人口属于非技术性移民,具有低收入、受歧视、高风险、高流动性等特征,保障能力较弱。在家庭保障和社区保障不足以使他们抵御工业化带来的风险(如工伤、失业和老龄等),政府应该承担他们社会保障的责任以化解工业化和城市化中的社会风险。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解决他们在工伤和大病医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构建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

关键词:流动人口;问题;社会保障

流动人口一般指那些在一定时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另一行政区域暂时居住的暂住人口,尤其是以营利谋生为目的、自发在社会经济部门从事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城市暂住人口。事实上,人们经常把在某个地方生活、工作、居住,但没有居住地正式户口的人,都纳入了“流动人口”这一范畴[1]。目前,农民工或称为“农村外出就业者”是我国流动人口的主流(占70%以上),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户籍上讲,他们是农民,且绝大部分处于流动不定的状态。据统计,2003年农民工数量已有1.14亿人,而流动人口已达1.4亿。随着近几年城镇化率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也在加快,流动人口呈快速增长之势。但通过调查却发现,我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状况令人担忧,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已成为影响人口流动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制约瓶颈。

1.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

1.1 医疗保障滞后、流动人口的身心健康状况呈恶化趋势

我国目前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十分有限,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没有医疗保障。有调查表明,在外出期间,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他们生病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依仗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另外40.7%的人不得不看病而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费用不足花费的1/12。这就又带来了一系列的隐患甚至灾难,如流动人群因私人接生造成大出血、感染、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人群,他们的新生儿计划免疫接种率普遍低,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如传染病监测、预防、健康教育等难以享受。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居住及生活条件差, 他们往往是传染性疾病的易感人群,当流动人口得了传染性疾病时, 他们由于没有医疗保障得不到及时的医治,从而导致疾病的迅速扩散[2]。在2003年的“非典”肆虐期间,发生大批流动人口返乡现象,甚至包括已查出有“非典”症状的,这就是缺乏医疗保障导致的极端现象。

多数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受生活条件所限,不洁净的饮食使他们成为肝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工作环境差、工作时间长是影响他们健康的主要原因。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大,社会地位低,文化生活匮乏,疲惫的身心无处释放,多数农民工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比较多见。此外,流动人口往往是受教育比较少,文化程度低,进入城市往往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低的流水作业,这些工作很多是充满了危险和职业危害,需要在上岗前进行培训,但现在大部分用工单位都不重视甚至有意忽略和回避,使他们成为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偏重体力付出,而且多是超时、低报酬的脏、累、险、差、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的工种岗位,缺少必要的安全卫生保护。这些工作特点直接造成了他们的身体过度消耗和伤害。长期处于慢性疲劳状态,劳累的工作导致农民工易患心血管疾病和胆、肝、肾结石、高血压等疾病。

1.2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对流动人口的覆盖率很低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城镇人口为基础的,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绝大部分流动的劳动力没有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3]。从社会保障的主体养老保险看,只有北京等几个城市实行了面向流动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各城市的制度推行情况看,制度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现象。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农民工因流动性较强而成为社会保障的一大难题,舒迪等所作的《农民工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调查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流动人口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如此低的社会各种保险的参保率,反映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给当前和未来的流动人口的生活、社会稳定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尽管我国已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但是仍然是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对流动人口缺乏针对性,特别是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过低还不能适应这一群体流动性强、就业方式多样、收入不稳定等特征。

1.3 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流动人口的诸多权力无法得到保障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第一次把农民工作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提出。从我国工业化与现代史进程中看,这是一项重大进步,但在农民工是不是城市居民这一问题上,现有的政策仍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回避的。与流入地的居民相比,他们的教育水平、劳动技能、生活水平、保健意识等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4]。现实中,这一社会群体社会地位低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无法获得公平待遇。他们作为城市中现实的弱势群体,所遇到的困难涉及就业、劳动权益、公共卫生、社区关系、居住权、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把农民工仅看成是一种劳动力,“经济上吸纳,社会上排斥”,将流动人口与城市的关系,简化为纯粹的一次性劳务关系,与社会单位相联系的各种权利、责任等都被简化。各种肆意侮辱践踏农民工的基本人格和尊严的行为时有发生,难以进入城市各类保障体系,合法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强资本弱劳工”现象严重一些企业将侵犯农民工权益作为一种生存策略或赢利手段。近几年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工伤事件和理论学术界将流动人口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事实,反映了流动人口缺乏基本保障的事实和他们对社会保障的诉求。

1.4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及受教育的权利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举家迁移,流动儿童呈快速上升趋势。而据不完全调研发现,流动儿童在健康保健方面与常住儿童的服务和待遇有一定差距。由于许多部门对流动人口问题认识落后、政策法规滞后、管理和服务滞后、卫生保健滞后。流动人口的建卡率、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及产后访视率均低于常住人口,流动儿童的健康状况存在一定的问题;流动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大量流动儿童的涌入给流入地的基础教育工作增添了巨大的压力,虽然各地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借读费,实行平等收费。但在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市,仍以捐资助学费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成为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经济门槛。随着流动儿童初中入学和毕业人数的快速增长,他们的升学去向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部分地方的高考政策致使很多初中阶段的学生较早放弃了学业进入打工行列,导致流动儿童少年无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2.1 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和执法不力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城市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根据穆怀中(1997年)的研究,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超出适度上限6%~8%,农村低于适度下限5%~6%,二者的差别是很大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障的改革思路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于是造成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在城市而农村又无能力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的困境。其次是执法方面的原因。许多城市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如以政府文件形式规定某些工作不能向流动人口开放。这些政策规定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维护城市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或是在具体操作时出现偏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许多单位并不执行。导致用人单位不参保或不给流动人口买社会保险,不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同工不同酬、甚至恶意克扣工资等。而地方政府为保证经济增长,对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采取真正的有效措施,结果损害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障权益。

2.2 高度流动性是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大操作障碍

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差异使得短期内难以建立统一、完善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但调查发现,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特征,目前的医疗保障体制难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保障体系。具体存在的主要障碍有:第一,户籍障碍,就每一个流动人口来讲,成为哪个城市的居民,是否长期定居在某一个城市,还是一个未知数;第二,执法障碍,对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加以纠正;第三,管理障碍,管理手段跟不上,网络体系不健全;第四,社会保险基金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存在矛盾,加上城镇保险不能和农村保险实现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参保。此外,医疗保险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异地就诊手续繁琐,非常不便。

2.3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参保意识较差

流动人口普遍较为年轻,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年轻无病,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情况下,更不愿意缴纳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多数农民工面对社会保障,都会陷入要“饭碗”还是要保障的困境。他们认为,要求加入保险而被老板解雇则损失更大;也有人认为:工作的流动性比较大,加入保险还不如每月增加100元的工资实惠;许多用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企业则认为农民工办医疗保险,意味着人力成本要增加8%左右,流动人口的低成本优势就打折扣了。所以,有些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未覆盖流动人口,在当前企业用工还不规范的环境下,在用工企业和单位作为流动人口医保制度执行的关键方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尽量逃避为流动人口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即使政府有办法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目前政策的吸引力还不足以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参保,在饭碗与保障的权衡中取舍中,流动人口更多地选择饭碗而放弃了保障。

2.4 流动人口收入水平低以及地方财力薄弱

总体上看,流动人口的收入水平是偏低的。在许多用工企业了解到,农民工工资水平一般只有五六百元,他们作为社会的困难群体,收入水平低、经济条件有限。在以自我保障为主、政府财政支持为辅的世界性社会保障改革趋势下,保障制度的建设及保障能力均与参保人员的支付能力有密切关系,收入水平也就成了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流动人口收入水平不高和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必然决定了目前无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统筹层次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

3.建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3.1 通过立法和强化执法力度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现代社会保障作为一种以解除国民生存危机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为本源职责的制度安排,应该使所有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保障等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和城镇常住人口应该是平等的。但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完全覆盖流动人口。所以,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流动人口保障机制,是“以人为本”精神和社会公正的最好体现。个别省市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海出台的《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等),对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立法研究和实践都很具借鉴意义。

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制度化、法制化,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政府应加强用人单位合同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法规,履行出资办理医疗保险的义务。依法参加医疗保险是劳动合同中重要条款之一,也是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应该享受的权利之一。但是目前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不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行为比比皆是;应逐步消除户籍管理制度仍存在的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许多问题与现有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恢复关于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内容,消减户口的利益分配功能,以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努力实现公民迁徙自由,配套进行农村的土地制度、城市的劳动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公民的平等的劳动就业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

3.2 积极探索和建立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现在的关键是进一步完善政策,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首先应该解决他们在工伤和大病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然后研究养老等问题。

首先,确立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并将受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民工同样享受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其次是医疗保险。应充分考虑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和就业方式,分阶段制定出符合农民工利益的特殊的社会保险政策,逐步解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障具有特殊性,对于该低收入群体,完全依靠其自身的积累比较困难,需要有特殊的政策措施来引导和激励。对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应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为宜,以保证他们与城镇职工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险权利。而对收入低或自愿选择的,也可以让他们以灵活就业的方式选择低缴费低待遇的办法,同时也为回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方便;最后,建立流动人口大病医疗保障是当务之急。大病往往会使其丧失基本的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因病返贫通常影响到农村一个家庭的生存,应该为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最终推进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逐步建立与流动性相适应的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应该适合流动人口特点,将他们交纳的社会保险金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存在。这些个人账户基金在必要时可以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统筹使用,但一旦个人需要流动时,个人账户应该跟随他一起流动,带到另外的城市,如果他永久性地回到尚未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原籍地时,可以一次性地提取现金。我们可将其称之为流动人口“个人账户”的边际做实制度,该制度可以解决因流动人口的高度流动性所带来的困难,因而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在实现养老保险更高层次统筹、建立一个全国性支撑网络的基础上,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

3.3 通过建立完善长效融资机制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看,政府始终起着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些国家,权力中心提供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愿望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卢现祥,2003)。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的提高及政府直接投资职能逐步弱化,为政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财力基础。

首先,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将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的提供与管理纳入到城市卫生服务的管理体系中,政府要重点投入公共卫生领域,对妇幼保健领域实施补偿机制,要在有限的资源中,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当前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是,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率和扩大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重点传染病的诊治率;其次,设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基金。对流动人口突发的疾病和特困人口的危重疾病予以救助资助。建立流动人口大病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流动人口提供全面或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或减免,也是一个不可少的环节,这一点对贫困流动人口患重点传染病的医疗救助特别重要,可防止他们因经济困难不去就医而导致产生传染病的扩散和流行。

最后,增加政府投入并通过合理的用工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流动人口的素质将成为我国发展制造业基地、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关键。如果他们的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得不到保证,就很难将他们培养为有更高追求、更符合现代化企业要求的产业工人。因此,完善流动人口的用工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将《劳动法》落实并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还包括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在当前教育资源有限、大部分地区无能力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教育的投资,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保证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接受教育。流入地政府应当承担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对于财政负担较重的地区,采取省和中央财政分担的办法来解决。

3.4 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位要合理。基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现实和社会转型的需要,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应该具有过渡性,不可能一步到位使所有人都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保障制度应该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通过为工业伤害者提供伤害补偿、失业者和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偿、患病者提供医疗保障而达到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目标。

其次,社会保障水平要适度。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主体,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和产品竞争力。企业必须在控制企业成本、保持竞争优势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根据日本经济学家武川正午2003年对社会福利费增加后日本企业可能采取的19种行动进行调查后发现,在社会保障费率适度、容易被企业吸收时,不会对企业成本构成压力,如果社会保障项目包揽过多、社会保障费率过高势必造成成本过高、影响产品竞争力,甚至导致失业水平上升,就违背了建立制度的初衷。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既要提高他们的稳定性和素质,又不能将社会保障水平定位太高,以免降低了流动人口和我国制造业对就业岗位的竞争力。

再次,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考虑流动人口与城镇居民的不同特点和流动人口本身的具体情况采取分类措施。如对于养老保险,则可以先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或单位的流动人口,正式纳入当地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则有必要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相关方案供其选择,并作为全国性政策出台[5]。

最后,从现实和可操作性出发,探索和建立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马斯洛在《人类动机》中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对安全感的需求是建立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尽管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一种最基本的安全需求,流动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如对就业需求强烈,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能损害就业。根据流动人口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特征,对社会保障分类分层,提高其可操作性。对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和稳定居所的流动人口,应逐步地接纳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里来。其突破口在首先确立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并将受职业病危害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次是医疗保险(重点是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第三,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最后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和住房保障等项目。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融资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5BJZ1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陈岱孙.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1655.

[2] 陈爱云.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政策分析[J].医学与社会,2006,(4):8.

[3][4]符坚,吴红宇.流动人口的特征、现存问题和公共政策思考[J].广东经济,2006,(3):35.

[5]陈建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31.

[作者简介]程昶志(1967-),男,经济学博士,长期从事应用经济理论的教学与研究。

[收稿日期]2007-10-20(责任编辑: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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