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

2023-05-05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

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2篇

尊敬的韩局长、各位领导:

今天,各位领导莅临赵官能源公司对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我代表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简要汇报一下矿井建设情况:

一、矿井概况

赵官井田位于山东省齐河县境内,以区内的赵官镇为中心,东北距齐河县城40km,东距济南45km;井田北部有309国道, 324省道穿过井田,黄河流经本井田东南侧,交通方便。

井田东与长清井田相接,西与邱集煤矿毗邻;南到13煤层露头,北至探矿权边界,走向长约8.5km,倾向宽约7.2km,面积约59.2km2,共有5个可采及局部可采煤层,平均总厚度5.9m。矿井地质储量为

3.47亿吨,工业资源/储量为1.06亿吨,设计可采储量为5395.6万吨,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42.8年。

各煤层主要以无烟煤、贫煤、焦煤为主,其次为气肥煤、1/3焦煤、气煤和部分不粘煤、弱粘煤、中粘煤。煤层的挥发分在17.51~27.18%之间,发热量在21.11~33.27MJ/kg之间,属中热值~高热值煤,可作为化工用煤、发电用煤和民用煤。

矿井采用三个立井开拓(主井、副井和风井),设计一个水平,-415水平,上下山开采。

二、工程建设情况

赵官矿井自筹建以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各项手续,先后办理了赵官矿井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核准、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评估报告、项目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 1

格证书等手续。建设期间,针对矿井建设手续问题,省安监局、鲁中分局等部门领导多次来矿检查指导工作,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我们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了矿井安全建设。

矿井自2005年10月1日开工,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在省安监局、鲁中分局等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建成认证矿、土、安单位工程144个,累计完成投资9.40亿元。矿井主、副提升系统、供电、通风、防尘、压风、排水、运输统、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系统按设计先后完成,并对矿井主提升、副提升、主扇风机、安全监测、供电、排水等系统进行了安全技术性能测试,全部达到合格,单项系统试运转性能良好。

2008年10月10日矿井进行了联合试运转,各系统运转良好。2009年4月10日山东省质监站对矿井单项工程质量进行了认证,认为已竣工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 %,主要单位工程优良品率80.00%,矿井建设工程质量被认证为优良工程。同一天,矿井采矿许可证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批,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为矿井的合法建设提供了保证。

2009年5月9日,受山东省安监局委托,省煤炭学会对《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认为报告编制机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报告结构合理、内容完整齐全,符合评价要求,报告通过了评审。

三、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过程中,在省安监局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㈠严格按照设计完善安全设施。根据《矿井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要求,安全设施计划投资6328万元,目前矿井已累计完成安全设施投资7457万元,主要完成了以下工程:

1、完善了井上下防尘、防爆、隔爆工程设施。所有巷道全部按设计标准敷设了防尘管路。东西翼轨道大巷和采区石门敷设Ф159的主防尘管路2000m,采区内敷设Ф108防尘管10000m,Ф50的防尘管4000m。在西翼轨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按照间隔60m的标准,安设了净化水幕,实现了水雾的首尾相接;所有装载点及转载点全部安装了喷雾装置,各采掘工作面完善了各类水幕,共计安设水幕80道;掘进工作面使用除尘风机10台,安设隔爆设施30组,有效地控制了粉尘浓度,改善了劳动环境。

2、完善了防灭火工程设施。完善了地面防火灌浆系统,工作面安装阻燃剂喷撒系统;矿井胶带输送机全都安装了自动灭火系统、温度监测系统;在矿井-415水平井底车场绕道,修建了井下消防材料库,并配齐了消防器材。

3、完善了井下防排水、地面防洪设施。完成了井下主排水泵房、中央水仓、管子道的施工,在中央泵房安装了MD720—60×8型多级离心泵5台,安设φ351mm×12排水管三趟,保证了矿井排水需求。在中央水仓入口、西大巷、东大巷、一采石门、西翼胶带运输联络巷、东翼胶带运输联络巷、炸药库回风巷等地点建立了涌水量观测站,掌握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

沿井口、工广主要道路施工了环形水沟,定期清理,保证安全度汛。建立了降水量观测站,及时记录降水量,积累基础数据;定期观测地面水文补1#、补2#、22-3#观测孔,掌握含水层动态变化情况。

4、完善了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矿井进驻了救护中队,井上下救护装备齐全。安装了一套KJ76N环境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安装了监控分站28个,瓦斯探头42个,其它各类传感器55个,配备

了150台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48台光学瓦斯鉴定器及CO检测仪、氧气检查仪、硫化氢检测仪等仪器,满足了生产需要。

安装了KJ32光纤工业电视系统,用于井上下主要工作地点的监视、监控。配备了完善的瓦斯监测、瓦斯智能巡检、KSS-200束管监测系统,加强了对矿井瓦斯、老空区和异常地点火灾监控,实现了集中连续监控。

成立了矿山压力观测小组,配置了圆图压力记录仪、矿用数字压力计、顶板离层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相应的观测仪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顶板支护的可靠性。

5、完善了瓦斯抽放系统。

在1705东采煤工作面选用了2台160瓦斯抽放移动泵,1台工作,1台备用,安装1200m抽放管路,在面上下两巷打瓦斯卸压注水孔36个,利用老塘埋管和高位钻孔抽放等方式抽排瓦斯,保证了工作面安全生产。

6、完善了井筒梯子间、风门及各种金属门、井下爆破材料库及通道、压风系统、通风系统、防火灌浆站、地面消防材料库、地面消防设施及管网、副井提升设备及设施等安全工程设施和装备。

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监督监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井灾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联责联保、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灾害天气停产撤人、质量管理、安全培训管理、安全述职管理等28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矿井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从岗位责任、管理方法、行为规范、监督监察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行为,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2、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评价体系。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技术、机电、运输、通防等部门,

全面排查矿井安全隐患、危险源,指导工区科学编制作业规程,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规程正规操作,现场落实防范措施,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改善了作业环境。

3、加强安全预案管理。从基层区队班前会工作安排抓起,记录施工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薄弱环节等内容,管理人员带着问题下井,及时分析掌握现场安全情况,查找安全隐患,确定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提高了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㈢加强员工技能培训。

1、按照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要求,加强特殊工种培训,先后有600多名职工经过培训拿到了上岗证,满足了生产要求;积极组织副总以上领导、工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山东泰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有50名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管理资格;委托新矿集团高级技工学校,积极开展全员培训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2、充分利用各院校在师资、教学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邀请专家、教授来矿讲课或选拔选拔有事业心、追求进步的业务骨干,参加各类培训及全日制学习,提高其技能水平,增强矿井的技术力量。

3、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以师带徒”活动,利用班前会、学习日等时间,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正规操作意识。

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赵官矿井建设取得了今天的建设成果。最后,恳请各位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会以此为动力,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使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3篇

一、各地在受理中央厨房许可申请,开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时,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总则中相关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中央厨房,已取得各类食品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臵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臵、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臵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臵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臵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臵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十二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 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五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七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臵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厕所设臵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 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附件: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4篇

《酒类零售许可证》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加强我省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颁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许可凭证。这种许可证不得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酒类零售许可证》是由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是经营酒类零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凭证,有了这张合法凭证,企业才能正常运营,经营过程中所受权益才能得到合法保护。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办资格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规定;

3、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有一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企业需要申请

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化,法律体制以及酒类监管体制的越来越健全化,对于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酒类零售的企业来说,必须先申办《酒类零售许可证》,否则将寸步难行。汇域国际具有专业人才,能帮助客户企业,简化审批程序,避免繁琐作业流程,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等等。下面介绍一些需要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1、 从事经营白酒零售的企业

2、 从事经营黄酒零售的企业

3、 从事经营啤酒零售的企业

4、 从事经营葡萄酒零售的企业

5、 从事经营果酒零售的企业

6、 从事经营配制酒零售的企业

7、 从事经营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零售的企业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 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

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 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租房合同

3,法人身份证

4,食品安全人员培训证、健康证

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5篇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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