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律论文范文

2024-03-09

财产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支持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保障,文章通过分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快速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县域;人身保险;发展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11.

县域保险是指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近年来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壮大,县域保险作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发展县域保险,完善县域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帮助政府解决三农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  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

巴彦淖尔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总面积6.5万平方公里,全市人口近170万人,201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3.1亿元,在内蒙古自治区GDP排名第8位。巴彦淖尔市辖四旗、二县、一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对县域经济统计范围和口径的有四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和杭锦后旗)、两县(五原县和磴口县),县域总人口近115万,约占巴彦淖尔市总人口的67.6%,2018年巴彦淖尔市县域经济地区生产总值为557.1亿元,约占巴彦淖尔市地区生产总值的68.5%,无论从人口规模还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来看,县域经济都是巴彦淖尔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巴彦淖尔市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而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巴彦淖尔市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调查分析,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1  区域文化观念

巴彦淖尔市各县域普遍区域规模小,以当地居民为主,流动人口较少。居民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较紧密,普遍存在乡土观念重、注重亲情、注重家族的特点,接受外部信息量相对较少,市场相对封闭,传统思想较重。在抵御风险方面,县域居民习惯依靠家族、依靠亲情、依靠人际关系来分担风险,对商业人身保险这种通过商业方式来互济互助、共担风险的模式接受度较差,在文化背景和保险观念上与城市居民有一定的差别,经济文化形态上与城市差别较大。

1.2  县域经济特点

县域经济普遍不及城市发达,大多数县域拥有一些地方性的支柱性产业,但多以工農业为主,县域中小企业普遍赢利水平较低,第三产业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程度较城市差。县域职业发展机会较匮乏,年轻人纷纷离开家乡去大城市寻找事业发展机会,使得县域劳动力平均素质相对较低,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

1.3  县域居民消费行为特点

县域居民普遍对外部信息量接受较少,市场相对封闭,但居民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较紧密,因而居民间通过人际关系形成的信息交流渠道效率较高而且深受居民信任,当地有什么新鲜事件发生,很容易成为人人皆知的热门事件。所以新产品进入这样的市场,因观念的保守性并不会马上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反而观望者众,但是一旦有人开始购买,并且产品得到购买者的认可,又会引起从众效应,较易激发一定的消费风潮。

2  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保险观念淡薄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

由于县域居民的文化素质、区域文化,使得他们相对城市居民思想观念较为保守,虽然也渴望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但对人身保险这种以商业模式来分担人身风险的方式并不容易接受,习惯于养儿防老、攒钱防病,对用自己的血汗钱去购买保险公司对未来的一个承诺这种虚拟产品更是心存疑虑,所以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县域居民的保险观念淡薄。因而解决县域居民观念问题,使他们能真正认识保险、接受保险,是推动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

2.2  居民收入相对有限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居民收入水平也是直接影响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必须缴纳一定的保险费,才能得到人身保险的保障,但县域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对有限,这无疑制约了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但可喜的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尤其是实施意见中提出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提出“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职业化进程,带动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巴彦淖尔市近年来在提高居民收入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巴彦淖尔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42元,同比增长8.6%。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97元,同比增长7.7%,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21元,同比增长9.7%。

2.3  缺乏真正适合的险种和适宜的营销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各大保险公司在制定经营战略时,通常把主要目标区域放在城市,推出的产品也是主要满足城市人群需求的,而县域地区的经济特点和居民消费行为特点决定了他们的需求与城市居民的需求并不一致,各保险公司现有产品并不适合他们的需求,针对县域居民开发的险种少,既使县域居民有意愿购买人身保险,也很难找到适合他们的险种,这也是制约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理,由于县域的文化特点和居民的消费心理与城市居民差异较大,那么针对县域居民的营销模式也必然要求与城市不同。针对各县域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是推动县域人身保险市场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  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策略

3.1  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县域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

由于县域居民受限于文化素质和区域文化,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对商业保险理念难以很快接受,但他们对政府予以充分的信任。多年来,国家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上投入颇大,在保障城镇居民和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城镇居民和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心中值得信赖的依靠。县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县域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保合一”中,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的作用,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重疾险有效衔接,为县域居民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和农民在使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过程中接触、认识、理解商业人身保险,改变保险观念,为县域商业人身保险的发展打好基础。

使县域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发展县域人身保险对县域经济的重要性,在财政税收方面对县域人身保险予以一定的优惠,例如给予县域人身保险进行适当财政补贴,提高保險代理人的个税起征点等。同时把县域人身保险的发展纳入到当地县域经济的总体发展规划中,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使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得到和谐、健康、充分的发展。

3.2  开发真正适合县域居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各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县域地区的经济特点和居民消费行为特点,在充分调研县域居民在养老、医疗、意外保障等方面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对市场和产品进行细分,并在充分考虑居县域民缴费能力和缴费习惯的基础上,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合理制订县域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推出系列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县域居民的保险保障需求,让广大的县域居民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完善县域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应看到,因为各个县域市场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居民收入、人口分布等多方面差异都很大,同时针对各个县域市场开发出针对性、个性化的险种对各保险公司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3.3   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员工本地化,开展多元化服务

由于县域居民的消费行为特点,设置县域人身保险销售渠道时,要注重利用本地人的人际关系网络。招聘一些文化素质较高、在当地信誉较好的本地人进行培训后上岗,这部分人员一直生活在本地,对当地文化更认同理解,也更易了解本地居民的人身保险消费需求,并容易发挥人际关系优势,方便为广大当地居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同时可选择一些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协保员,比如乡干部、治保主任、妇女主任等,利用他们自身在县域居民中的影响力,宣传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尤其发生理赔案例后,要充分利用县域居民间的人际沟通渠道,使居民能真正理解保险理念,认识到投保的益处,推动人身保险业务在县域快速发展。

县域居民社会资源往往限于当地,而当面临外地就医、入学或互联网时代的商业往来时,就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保险公司能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在客户外地就医、入学时予以协助或帮助他们进行互联网商业往来等多方面个性化的客户服务,既提高保险公司的口碑,提升行业形象,满足客户需求,又容易让县域居民接受保险、信赖保险,有效开拓县域商业保险市场。

综上所述,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支持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本文通过分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特点及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争取政府支持、开发真正适合县域居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员工本地化、开展多元化服务等对策建议,以推动我国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董迎秋,段影.构建与我国县域经济相匹配的县域保险发展模式[J].保险研究,2011(4):81-87.

[2]唐长勇.浅谈县域保险的发展之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7(5):324-325.

[3]鄢海云.江西省县域人寿保险发展研究[D].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3.

[基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NJSY17399)相关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晓华(1969-),女,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硕士研究生,河套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管理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财产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21世纪,全球进入了一个信息网络大发展的时代,在新的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各大企业也在各种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进行了改革与创新,而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更成为企业管理者所关注和重视的中心,要想让企业能够在生产和经营中具有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要做好企业的内控管理工作。

关键词:企业、内控管理、财务、风险、防范

引言:

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而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把企业的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本文就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解决办法和策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企业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下,各项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就企业的整体形势来看,内控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性,而且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益之心的驱使下,把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作主要目标,而对企业发展中所存在的各项风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公正的评估。再加上企业内部制度本身不具有全面性,如:综合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用人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缺这少那,同时缺乏必要的奖罚考核机制,执行起来就如同一张白纸,久而久之,企业的这些制度就流为一种形式,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出现财务状况失控、严重脱离实际等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威胁企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需要认真的去解决和处理。

2、执行与监督力度不够

企业的各项制定的制定就是为了内部管理达到统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但由于制度在制定出来之后,缺乏严格的执行力度,往往使这些制度成为贴在墙上的画,起不到任何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还会滋生各种不良的因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难免使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上升的情况,尤其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够把各项资金风险及运营管理弊端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内,为企业的稳定、长效发展服务。

3、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企业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对于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信息化的社会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问题,但因为管理人员思维理念和思想观念的落后,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不足,他们的注意力完全放在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上,对企业的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这些隐性问题不加关注,更意识不到财务风险的重要性,再加上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中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能够严格的执行企业制度,并且还缺乏对市场风险的预测性,这就导致面对风险的到来却束手无策,终会使企业备受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办法及策略研究

1、创设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环境

企业环境是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加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在企业的整体控制和长期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为了使企业内控管理和财务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首先就要创设良好的环境,努力建立健全一套适合企业全体职工发展和财务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这就需要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具有与时俱进的思想,能够在准确掌握时代脉搏,这样才能正确认识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才能够推动企业平稳发展。其次,要对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内控风险环境进行完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这样才能够激发起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够提高他们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这种积极向上的環境与氛围中,更有利于企业长期战略的制定,而且在财务风险的防范中,其年度预算、资金周转等等相关的资料信息与数据核算都会变得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奠定基础。最后,虽然我国在信息化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当前的现状分析,企业的内控及财务管理方面仍旧存在着制度和体系不健全,信息化不足的现象,这就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财务数据失真、分析不到位等等问题层出不穷,这样的现象不仅使企业的管理者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收支情况,而且也不能及时的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不利于风险的评价和认识,肯定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并且还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2、加强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评估工作

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为了增加效益、扩张市场往往就会进行盲目性的投资,而这种投资风险的防范则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投资风险的发生,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而只有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和财务风险防范的评估工作,才能够及时避免这些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的内控管理中,必须要设立专门的评估及考核部门,而且要配备专业的评估小组及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才能够切实改善内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财务工作者不能参与到这些内控管理监督及评估工作当中,避免出现评估的不客观和不准确性。

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新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管理人员必须要从传统的思想理念中解脱出来,不能再把内控管理当作条条框框的制度,而把财务工作当作简单的数据统计、核算和分析过程,而是要让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能够对企业的发展直到监督和管控的作用,而且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的命脉,要学会用财务数据信息去进行市场分析,并且对企业内部的资金运转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这样才能多角度、全方位的做好风险防范。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工作人员,除了要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之外,还要具备财务会计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会计一体化进行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从信息资料和数据汇总中洞察企业动态和市场变化,为企业的长期战略做好充分的资源分析。另外,企业的管理者也要在进行大量的人才储备,这样才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力度,为企业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4、增强信息的沟通性与交互性

当今的社会是网络化的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所以企业在内控管理中一定要发挥信息的沟通与交互作和,这样才能够使多个部门共同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加强相关的监督和信息的沟通,还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及时的掌握企业的各项信息,以便针对现实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和判断,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能力。另外,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企业加强与外界的沟通,还能够了解市场变幻,做到财务风险的防患于未然。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企业的管理者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内控管理工作,加大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建立一支专业化、复合型的管理队伍,正确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危害性,带领全体员工加大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各项风险的有效防范,促进企业健康、稳定、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艳宁.试析如何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以及防范企业风险[J].会计师,2016,(20):52-53.

[2]马鑫.基于企业内控管理的财务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9):128+133.

[3]冯新生.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商,2016,(17):9.

[4]林玉华.财务内控制度与财务风险防范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5,(16):5-6.

财产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牧羊人: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五花八门,形式不断翻新。请问,公安机关对哪些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刘警官:《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按照《意见》第一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立案侦查。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因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乱刀客:电信网络犯罪往往牵涉其他相关犯罪,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区分。请问,《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有明确规定吗?

刘警官:《意见》第三条明确要求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288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依法予以并罚。(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多次使用或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七)实施刑法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苦行僧: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有时主观故意还不明显。请问,《意见》对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有规定吗?

财产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678400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 德宏)

摘 要:随着人们对其财产的处分和使用方式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和现实,夫妻之间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财产关系,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传统法定财产制度由于其简单性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协议约定形式的财产分配方式开始出现。传统法定财产制已经不能满足夫妻间财产分配要求,开始出现了协议约定形式的财产分配方法。就针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规,《婚姻法》的法条内容却只有简单的一条三款。虽然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但总体上来说现行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差。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讨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立法现状;现存问题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隶属于各自所有。在第三方知晓该约定内容的情况下,针对于夫或妻一方对外债务,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实行清偿。”该规定是对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充内容。

约定财产制是在法律保障下,采用协议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包括償还第三方债务进行约定,并对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配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局限于传统法定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不同于直接依照法律的法定财产制,系双方协议选择的适当的财产制度,其效力大大提高。但当事人未形成契约或形成不明确契约书,法定财产制才能发挥其作用。本條第一款即规定:“在未达成约定及不能达成准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其作出了相应说明。《婚姻法解释(一)》第 18条规定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二)》对一方债务清偿可对抗第三人不按照共同外债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对财产分配协议在协议离婚时的效力认定。即“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办理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若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反悔,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共同财产分配方式遵从夫妻双方实际情况”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缺陷

(一)有效条件不明确

首先,我国立法仅依据《民法通则》粗略估计推定主体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并未做出准确规定。行为能力年龄为18周岁,《婚姻法》第6条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了规定,男性22岁,女性20岁,而我们知道,行为能力年龄为18周岁,约定时间如何确定?这与规定的行为能力年龄并不一致,民法代理制度能否应用?而对于已达年龄,但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约定该如何建立?《民法通则》并未对此作出解释。而且法律并未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

其次,对于内容方面的公序良俗的标准,实际操作中难以以统一标准界定。且法官对于社会状态的认知不同,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又难以统一,针对于裁量自由的判定,见仁见智,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最后,在形式要件方面也存在疏漏,最高法院相关的处理意见规定,协议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针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若过程涉及第三人利益,单纯书面形式难以实施,而协议遗失情况也不容忽视,因此在举证过程中造成了很大障碍。

(二)约定内容的规定不够明确

财产范围并未明确婚前债权问题,并针对于特有财产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归属性问题并未提及,仅对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规定,该规定并未涉及共同财产以及特有财产。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自由,内容空乏,仅在形式和效力方面加以控制,因此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财产范围以及内容,当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范围该如何界定等这些必要内容。

(三)约定的时间不明确

在财产约定在《民法通则》上也无法得到准确推定。《婚姻法修正案》(2001)针对于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制定时间并不加限制。若符合生效条件,协议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并不限制协议签订时间。但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婚前协议的夫妻财产契约方可起效,而法定财产制适用于婚姻未能依法成立之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除此之外,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双方可设定期限,并可增加附加条件,时限届满时即可失效。

(四)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财产的公示体系缺乏,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未明确指出,婚姻法协议规定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都未提及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过程的缺乏在实际操作中会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第一,财产内容的准确性无法保证。第二,夫或妻一方财产所有权无法保证。第三,对于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法避免。第四,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其证明力不足。

(五)财产变更和撤销的缺乏

协议规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角度讲,一方面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的契约,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然而该约定的制定并不是固定的,根据一方或双方的个体化原因,也存在有协议变更、撤销的可能,我们知道,协议的制定既能保证夫妻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也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夫妻双方或一方可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变更,规定容许达成协议,同时也应容许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撤销、变更协议。而从法律角度看,应当对涉及撤销,变更的各种契约或合同的效力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但《婚姻法》对协议约定制定能否撤销、变更以及如何撤销、变更均未作出明确解释。

参考文献:

[1]毕晓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析[J].科技信息,2007(20).

[2]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2).

财产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大地上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当中,购买保险的人数也是与日俱增,但是保险行业依旧在这个时代接受着不一样的挑战。以往的保险一般是以价格赢得消费者的购买,但是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希望购买一种性价比高实用的保险。所以,要得到大众的认可,财产保险需要对自身的服务管理加以规划。本文就财产保险服务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财产保险如何在今后激烈角逐的市场上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大众认可;机制管理;存在问题

1 财产保险服务管理的现状

一般来说,保险行业中,保险被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多会选择人身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认可度没有人身保险高[1],但是随着近年来财产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有了一些改善,服务水平逐渐上升,同样也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 财产保险服务管理的必要性

2.1 保险行业恶性竞争的出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行业的兴起,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开始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就必须从公司自身的调整开始,要让自己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发挥独特的技能和创造出特有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在公司经营的过程当中,公司的经营环境是很重要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核心竞争力依旧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于财产保险服务管理而言,通过管理的完善,将为保险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让保险客户对于财产保险的评价提升,进而实现保险价值层次的提升,同时能够将行业竞争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实现整体行业性的发展调整,推动财产保险服务的整体发展。

2.2 加强服务管理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传统的保险服务中,服务质量低下是最严重也是最急迫的问题[2],服务质量不高,必然会引起客户的不满,而作为一家企业,只有让客户满意,做到客户开心的与公司合作,才能够更好的吸引客户和扩充客户“存量”。群众就是服务的对象,要与群众密切联系,保护群众的利益,在之后才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创造一个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需求,是保证保险行业快速稳定发展的必要一步和内在基础。只要有了自己的特色,还能够将客户的利益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引得群众的赞赏,将企业保险的口碑树立起来,今后的竞争之路将会很轻松。

3 财产保险服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大众对于财产保险的认知不到位

3.1.1 对品牌认可度低

大多数人对于保险行业是不够了解的,就算是在保险公司工作的人,对于保险行业的了解也不过是停留在一个初级的阶段,所以社会上的人们对于保险的了解也更是不够深入的了,他们很少有渠道去认真的了解保险,只是在购买的时候听卖保险的工作人员讲解了一些保险的知识,不过是一知半解,而这种不完全的理解很容易让大众产生误解。

3.1.2 对赔偿机制有误解

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是自己购买了保险,一旦出了问题,保险公司就会赔偿自己所有的损失,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会考虑到很多的因素,有时候赔款的额度会少于购买保险所用的资金,有时候的赔款会大于购买保险所用的资金,都是有保险机构有专门的标准来衡量的,并不是有问题就赔偿。大众对赔偿机制的误解这一点的产生多是因为代理人的介绍,当初对于客户的承诺永远都是往好的方面说,也就是这样的沟通交流方式,产生了这种误解。

3.2 业务人员办事效率不高

3.2.1 未严格执行服务标准

保险公司是会有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的,而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对客户的讲解以及后续程序的完成,客户的利益就是公司的利益,顾客是上帝这句话也是很好的映照着保险行业。但是仍然会有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赔款率的重视高于对客户的服务,关注的更多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客户的需求,而这个赔付率会影响公司的效益[3],而公司的效益会影响到業务人员自身的效益,一般来说,业务人员是靠底薪加上提成来完成整个事件的,所以只要是卖出了一份保险,他们就能够拿到提成,而这份提成也就是在公司有效益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机制导致有的业务人员在进行赔付相关程序的时候,存在损害客户利益的想法,甚至会有行动。

3.2.2 内部知识储备不足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进入公司的时候,会接受培训,但是因为有的人员是本身没有基础的,只经过短暂时间的培训,对于这份工作,对于保险行业依旧是一知半解,只能拿着自己已有的无论对错的知识体系去向大众推广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只是需要将保险卖出去,所以不会顾及业务人员的方式方法,只要是盈利就行,以提成为主要的工资收入,因为底薪其实是很低的。倘若一个保险公司只是在乎业绩量,在乎自己的利益,那么必定会影响大众的判断,最后也一定会在激烈的竞争当中被社会所淘汰。在招聘的时候就应当对业务人员的要求提高,改善工资构成比例,对企业员工进行有计划有效果的培训,定期核查人物,严格的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3.3 服务体系不健全

3.3.1 差异化对待目标客户

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它自己的经营理念以及服务制度,但是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是区别对待的,带有着而一定的倾向性。虽然保险整个行业就是要对人员进行划分,什么样的目标客户需要购买什么样的保险,都是有严格划分的,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但是正是这种倾向性,使得整个服务体系的崩塌,在服务管理过程当中,目标客户的实际情况成为了业务人员首先考虑的问题。

3.3.2 资源配置不公正

在保险行业中,对于赔偿机制的制定具有随意性和个人性,没有一对一健全的服务体系,也缺少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流沟通,赔偿率也与其他保险公司有着出入。缺少标准化的赔偿基础之上,就让大众对于保险行业缺少了很多的信任,赔偿的步骤没有得到合理的管理与规划,流程之间也存在不合理性,这都是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只有将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和规划[4],什么样的意外事故造成多大的损失,怎样的赔偿额是科学合理的,无论客户是谁,这样的赔偿机制都是一直的,没有区别对待。这一切都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缺少了对公司经营效益的考察,缺少了对管理服务的,缺少了对资源的有效公正分配,让代理人和投保人的社会责任有所削减。

4 解决财产保险服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4.1 积极创新,推出新的产品

在这个更新换代很快的时代里,保险公司想要脱颖而出,就必须发挥创新精神,研发出符合大众口味的新的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拥有传统保险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这个时代的气息,实用性与保障性并存,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让保险行业开枝散叶,快速发展。

保险行业在近年来取得的发展速度是十分迅速的,财产保险服务管理在管理强化过程中,要注重产品创新性的管理,要积极的对目前市场中对保险的需求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对需求与现有保险产品进行结合,实现与客户需求匹配的创新发展。

4.2 努力推广,多样销售渠道

在现实生活中,在这个被网络信息时代充斥的社会中,不仅仅是要把广告做好,更重要的是还要努力创新,进一步推进保险行业与信息互联网行业的互帮互助[5],在网络上可以建立平台进行保险的销售,这样方便了大众,也能够让保险的效率变好,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在扩充销售渠道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好个体品牌的建设,要让自身保险产品形成品牌,进而更好的让大众客户接受产品。通过品牌的建设,还能够让客户对产品的价值进行深度的认知,从而保障产品在推广的过程中,能够客户所接纳和考虑。除了利用互联网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利用电视媒体的“公信力”,进行一些央视广告的投放,以此来加强客户对于产品的信任值。不论是互联网还是电视媒体,在管理的过程中都需要做到针对性投放和系统化管理,要确保广告的投入能够取得正面的价值,避免因大量投放广告对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4.3 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传统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但是只要是符合人内心某个需求的点被说中了,就算是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都是有可能被改变的。传统的对于保险的观念大众都是不相信的,认为就是没有必要购买的,而且那个时代的人们,很少有人能够有闲余的资金去购买保险,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不仅仅是城市,就连乡村也是有着财产保险的销售市场的。

在财产保险服务管理时,要做好保险宣讲员和保险推广员的业务能力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夠确保在向外界进行保险讲解的时候,能够更加专业的去沟通,在此方面管理时可以通过将其与绩效考核体系相关联来实现管理强化和落实保障。

4.4 加强内部监管,提高知识素养

随着保险行业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存活在市场上,加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所以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之下,必须加强对于财产保险的管理,对于保险费率的计算也是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防止一些恶性竞争事件的发生,保障财产保险公司的安全。加强业务人员的知识储备,对大众进行更加详细更加科学的保险知识的介绍,吸引更多的客户,赢得客户的认可是一项服务做得好的标志,一定要以科学的管理和自身的知识实力来留住客户,创造一个有利于客户和公司共同发展的环境。

5 结语

保险行业随着自身的改善,依旧在社会中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但是在服务管理的时候,存在对品牌认可度低,对赔偿机制有误解,未严格执行服务标准,业务人员内部知识储备不足,异化对待目标客户,公司资源配置不公正等问题,是急需要解决的,只有解决了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才能够更好的让保险行业得到大众的认可,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目前国家也在出台相关政策帮助保险行业的整改,相信在这个经济竞争激烈的时代,保险行业一定能够脱颖而出,不断创新,在调整自己的步伐的同时,调整对于整个行业的认知。保险能够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的安心,只有大家对于保险行业有了更深更合理的理解,才能让保险行业为大众的生活保驾护航,在改善服务管理体系的同时,为国家,为科技的发展贡献保险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 牛俊帮. 移动互联网时代北京地区传统财产保险公司战略管理的实证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8.
  • 宋燚.客户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J].中国商论,2018(20):74-75.
  • 金英利.探究实现国内企业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J].纳税,2018(9):67.
  • 项琳静. 中国保险业发展解困的政府支持对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7.

单树峰.改革创新亮点纷呈防范风险任重道远——2016年上海市财产保险市场综述[J].上海保险,2017(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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