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

2024-03-09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行政不作为类型化是透过纷繁复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及个性特征,进而推进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文章提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等要素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类型化 分类

行政主体应作为、能作为却怠于作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来临,政府担负起了越来越多的积极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现象呈蔓延之态,且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应地,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整理、归类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拟就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现状、缺陷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推动行政不作为研究向纵深发展。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意义

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要素将行政不作为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知识。”①为了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共同规律与个性特征,进而建立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预防机制,有必要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研究。

首先,类型化研究是认识行政不作为本质的重要方法。透过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现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行政不作为研究的最终目的。随着给付行政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日益扩张。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现象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形态各异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模式化处理,才能认识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把握行政不作为的规律。

其次,类型化研究是构建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无救济即无权利”,要建设一个有所作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府,就必须构建一个全面且具有实效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要构建全面的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就需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各种类型或者形态有切实的把握,而只有深刻认识各种类型的行政不作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才能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出具有针对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进而构建出具有实效性的不作为救济制度。

最后,类型化研究是完善行政不作为预防机制的前提条件。“预防重于补救”,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除了建立事后救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避免行政不作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要建立完善的行政不作为事前预防机制,就必须深刻认识不同种类的行政不作为各自的产生原因与特点,而这种认识的取得同样有赖于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理解为“控权法”,即控制、约束政府权力的法。以“控权法”为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成熟的行政救济体系,并在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内关注行政不作为。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不重视对概念的分析和演绎,行政行为理论(包括行政不作为理论)并不发达。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即使有所研究,也仅仅是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特别是从法院审查密度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大致的分类。比如,在英国,行政不作为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法律明确课以行政主体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第二种,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裁量权限的不作为;第三种,依据传统,行政主体拥有固有权限之不作为。②在美国,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与英国相类似,美国学者也不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细致的类型化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注重对法律概念的演绎与解析,因此形成了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行为理论。其中,有关行政不作为问题的学说及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灿然大备”③,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较为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开始较早,也较为深入,堪为这些国家的代表。

在日本,较有影响的行政不作为分类有五种: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公务员的作为义务由法令明文规定或者依法令的解释得以明确;法令赋予公务员作为权限,然而作为权限之行使与否由公务员裁量;公务员的作为权限在法令上没有具体规定。第二种,以法律责任的类别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直接打击型不作为,即内在于国家活动本身之危险所生的“危险责任”;防备失败型不作为,即国家未能防范自然现象或第三人所生危险的“危险管理责任”。第三种,以行为领域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行政裁量权限之不行使;行政指导之不作为;食品与药品公害之不作为等。第四种,以法令的目的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区分为行政相对人为原告的不作为;行政第三人为原告的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所欲防止的危险类型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因自然界的危险所引发的不作为;因人类社会活动所引发的不作为。④

我国的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直接受到了日本相关学说的影响。比如,王和雄先生认为,依据加害行为之态样或者发生之原因类型,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之不作为、危险管理责任或危险防止责任之不作为。⑤蔡志方先生则以不作为之状态及其基准时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完全未作为、无价值之作为、未完成全部作为以及迟到的作为。⑥

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也注意到了行政不作为的分类问题。综合目前的有关研究,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主要包括九种⑦:第一种,以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为标准,分为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第二种,以不作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第三种,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为标准,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与抽象行政不作为。第四种,以不作为的发生阶段为标准,分为行政复议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第五种,以行政行为的功能为标准,分为排除性行政不作为与授益性行政不作为。第六种,以不作为程度标准,分为完全行政不作为与不完全行政不作为。第七种,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裁量权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第八种,以不作为的主体为标准,分为职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授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第九种,以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分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

另外,依据发生领域之不同,分为行政立法之不作为、行政执法之不作为和行政司法之不作为。依据行政主体是否立即履行,分为即时性违法行政不作为和持续性违法行政不作为。依据发生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前行政不作为、事中行政不作为和事后不作为。还有学者依据不作为是否违法,分为合法的行政不作为与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依据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等。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与探讨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反思。上述研究为我们为深入分析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既有的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上述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存在标准不统一、分类未穷尽和重复分类的问题。但总体上而言,日本和台湾地区学者的分类较为全面、细致。反观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类型化研究的深度不够,缺乏对各形态的具体分析。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奠基于行政作为之上,有关行政作为的理论较为成熟。相对而言,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起步较晚,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问题更是近年来才受到学者们关注。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基本上是参照了行政作为分类。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行政不作为具有不同于行政作为的结构与特征,行政不作为的分类不能完全移植行政作为的分类。比如,将行政不作为分为内部行政不作为与外部行政不作为、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与过失的行政不作为等类别,这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与救济而言,意义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学者们多是在提出分类标准之后简单提及区别的意义,而未就行政不作为的个性特征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因此,既缺乏对行政不作为类型理论的阐述,又缺乏联系司法实践的分析。比如,对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与依申请行政不作为的分类研究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第二,类型化研究的广度不够,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类型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持理论对实践的开放性的同时引领实践。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应当时刻关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不作为新现象,及时概括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对新形态的密切关注。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三鹿奶粉事件提出了纯粹不作为和侵犯公共利益不作为的问题,桂亚宁诉民航总局案、养路费征收事件则提出了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新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密切关注这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并展开深入的类型化分析。

第三,类型化研究的高度不够,缺乏对诸形态的体系化思考。我国学者对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可谓多种多样。但是,综观这些分类,有的在标准的选择上具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缺乏对行政不作为诸形态的整合性分析和体系化思考。这种分类研究可能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分类可以无限增多,但很多分类没有实际意义,从而妨碍了对真正有意义的不作为类型展开深入研究。比如,将不作为分为合法不作为与违法不作为即属于此种分类。二是无法揭示行政不作为诸形态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无法提升人们对行政不作为本质特征的认识水平。比如,将不作为分为积极的行政不作为和消极的行政不作为即是如此。

行政不作为类型化的探讨。鉴于上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构建“关注民生、有所作为”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从动态的、立体的角度对行政不作为形态展开体系化研究,特别是要突破目前行政救济制度框架的限制,对行政不作为新形态进行前瞻性研究。

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将行政不作为视为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选择这一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对行政不作为予以类型化。这些要素的选择,一是要能够凸显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点。二是要具有实践意义,特别是要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具有指导作用。据此,我们认为可以选择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行政不作为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等因素为标准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类型化。具体而言,对行政不作为可以做如下分类:

第一,以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迟延不作为、作为起因性不作为与纯粹不作为。作为义务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性要素,也是行政不作为区别于行政作为的最显著特征,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之不同会直接造成作为义务的性质、不作为的成立要件、法院审查的重点和标准等的不同。因此,这种分类在不作为类型化研究中居于首要的地位。

第二,以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抽象行政不作为与具体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又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不作为与行政规范制定之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直接影响到行政救济的可能性、行政救济的方式、方法的不同。这种分类目前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决定裁量权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羁束行政不作为与裁量行政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分析和认定不作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不作为只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合理性问题。这进一步影响到法院司法审查的标准。羁束行政不作为只涉及合法性问题,因而全部都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对于裁量行政不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强度受到限制,除非构成裁量逾越和裁量滥用,否则法院不得审查。

第四,以不作为所损害的法益性质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分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犯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侵犯个人利益的不作为又可以分为侵犯相对人利益的不作为与针对第三人利益的不作为。这种分类对于全面把握行政不作为的形态与类型,充分保护各种不同性质的法益,实现行政法应有之目的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行政不作为必将呈现出更加丰富的面貌。相应地,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直面社会生活,联系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实践,及时总结和提炼出行政不作为的新类型。

(作者均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3FX014)

【注释】

①John Chipman Gray: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the Law , The Macmilian Company ,2ed , 1931. p 3.

②罗明通:“英国行政法上法定权限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宪法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第2 册),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第442 页。

③⑤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前言,第279~280页。

④刘宗德:“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诉讼之新动向”,《政大法学评论》,第35期;王和雄:《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第278~280页;廖瑞珍:《违章建筑取缔不作为之行政救济》,2008年中正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115~118页;卢文琦:《行政立法请求权之研究》,2004年私立东海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第43~45页。

⑥蔡志方:“论行政违法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要件—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后段之分析与检讨”,《植根杂志》,第11 卷第7 期。

⑦熊菁华:《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6~29页;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法学家》,2003年第6期;王玉兰:“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分类归属”,《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唐尧:“行政不作为刍议”,《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张劲松:“对行政不作为性质的理论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

责编 / 于岩(实习)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第2篇

一、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思维法治化进程

结合高校管理思维的发展历程, 公安院校的学生管理思维同样经过以下阶段: 传统管理思维、法治化思维。不论是传统管理思维, 还是法治化思维, 都对当代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 一) 传统管理思维

1.“师道尊严”的具体内涵

传统文化中, 学生管理思维可以概括为“师道尊严”, 由此公安院校的管理中更加注重对“尊严”的树立。其具体内涵有三, 一是作为管理者的教师, 汇集信仰与知识于一身, 因此有资格被尊敬; 二是队长在“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 以自身人格魅力赢得学生的敬重。

2.“师道尊严”对现代学生管理的影响

伴随着中国封建思想和封建制度被冲击, 现代文明逐步传播, 专制主义被民主自由所取代, 以“师道尊严”为代表的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有学者认为, “师道尊严”无视学生的人格与尊严, 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不平等造成沟通障碍, 影响和制约了教育的有效性。这种不平等关系象征着统治与被统治的“奴才关系”, 完全不适应现代民主潮流。师道尊严植根于强大的封建伦理纲常体系, 存在一定落后性与腐朽性, 但是其合理性价值也深深影响着现代学生管理工作, 对现代学生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安院校是纪律化的管理, 遵守纪律的外在是奖惩制度, 内在必须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伦理基础之上, 否则身服心不服。传统“师道尊严”强调以教师自身超凡魅力作为获得尊重的前提, 出发点是希望教师充当起领路人的角色。这种教育价值是不容磨灭的, 在现代学生管理之中, 师生之间存在身心发展差距的事实必须得到承认。因此教师的领路人角色也应当保留, 也必将在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 二) 法治化思维

1. 依法治校的概念

2003 年7 月17 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政法[2003]3 号) 》, 2013 年1 月16 日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逐步将“依法治校”理念完善发展, 深入人心。“依法治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 用法治的思想、用法制的方法, 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

2. 依法治校的原则

公安院校培养的是预备警官, 是公安队伍的储备力量, 是未来的执法者, 要培养出合格的执法者和优秀的公安人才, 必须先从管理做起, 管理必须先从法律制度做起。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贯彻落实方针政策。在高校学生管理方面, 国家已颁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 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之下, 制定教育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 并依此进行学生管理。学校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管理章程, 有利于增强学校自主权,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发扬法治民主精神, 凝聚智慧、齐心协力, 推动高校建设的更好发展。因此, 运用符合上位法限制要求的学校规章进行学生管理, 符合依法治校的精神。

公安院校的学生管理者必须强化法治化管理思维, 努力树立传统管理思维中有利因素, 利用特殊权力管理思维的益处, 才能为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奠定基础。

二、公安院校学生管理队伍法治化

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水平, 不仅仅需要管理方法法治化, 更需要管理队伍法治化。管理方法的实践最终由人来承担, 因此对于承担管理职责的队伍来说, 只有提高自身法治化水平, 才能更好地将管理方法的法治化落到实处。

( 一) 上层设计

在上层设计层面, 应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包括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以及兼有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重关系。

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基于平等基础形成的民事关系, 学生自愿支付费用接受学校教育服务, 根据民事关系等价有偿的原则, 学校因此提供服务满足学生的受教育需要。另一方面, 在涉及“公权力”领域, 学校则发挥着授权行政主体的角色, 学生则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 如给予处分、进行学籍管理等, 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 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关系。

总的来说, 从法律层面来讲, 学校和学生之间没有仅属于法律层面的民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上层设计方面, 都必须认识到, 不论何种关系, 都属于法律关系, 都需要依法处理。

( 二) 法律培训

教师作为学生管理队伍中的核心力量, 对学生管理法治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人师表, 带头尊法, 在加强师资培训中的法律培训的同时, 逐步提高管理队伍法治化水平, 以带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整体水平。

通过在职前学习和职后培训开展法制教育,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并培养一定的法律素养。职后培训中, 教育部门应根据教师工作的具体情况, 通过举办法制讲座, 案例说法和征文活动等方式调动教师坚持学习法律、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的积极性。

( 三) 普法教育

高校学生管理中, 学生干部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方面, 学生干部在学校中处于特殊地位。首先他们是同学们和学校之间联系的中间人。其次, 他们是学校相关部门管理、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最后, 他们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进行上传下达的纽带。另一方面, 由于学生干部经过严格的挑选过程, 其自身素质过硬, 在学生之中能够树立榜样, 带领进步。此外, 学生干部是高校学生管理者的得力助手, 可以将大量活动任务圆满完成。

因此, 对学生干部进行普法教育同样具有必要性。学生干部来自学生, 任命自高校管理者, 作为学生管理者的助手, 其同时是广大学生的发言人, 可以协调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 推动法治化有效展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 学生干部还会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能够间接号召广大学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另外, 由于学生干部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因此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用法的学生干部队伍, 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落实到基层, 真正将法治化实施到细节。

综上所述, 公安院校学生管理者必须强化法治化管理思维, 努力树立传统管理思维中有利因素, 利用特殊权力管理思维的益处, 才能为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奠定基础。高校学生管理的一切举措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 力求管理程序和管理手段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必须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学生管理队伍进行法律培训, 对全体师生进行普法教育。惟其如此, 才能提高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为全面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尽自己本职之力。

摘要:公安院校的学生是将来的执法者, 因此公安院校学生管理必须以法治化思维为先导, 努力实现管理方法法治化, 管理队伍法治化, 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培养出更多以法立身和依法执政的公安人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法治化,公安院校,学生管理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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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池旦.传统“师道尊严”的现代解读[J].教学与管理, 2012 (6) .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第3篇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社会建设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的基本概念。

法治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更进一步,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断用大会决定的形式肯定下来。

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层面,更体现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层面,有效的政治建设与和谐的社会建设必然依赖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来,中央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发展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战略思想的提出,顺时应势,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认识、新解读,是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升华。

总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和进步必然要求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征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依法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纠纷依法按照公正程序进行协调和解决,所有公民、社会组织、政党团体都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的保护和约束之下,公民、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

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一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依据规范的民主程序制订出来,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律权威受到社会普遍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三是国家依法为公民之间的利益调整提供一系列的规范标准,保障公民在规则的引导下更好地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任重道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有:法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法治社会组织的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法治社会组织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和民间社会纠纷不断等等。此类状况如不加以转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甚至还会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因此,要真正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下大功夫。对此,《决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特别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可以全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树立法治维稳观,有效地消除人治思想;可以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可以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促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结合中国实际,通过自我完善和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党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党代表人民,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通过依法治国进行政治领导。依法治国思想理念的贯彻和推行离不开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法制观念的增强会直接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深化。因此,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是注意社会组织的功能建设。社会组织的功能无非是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各方面的需求,政府职能部门在确保党的领导基础上依法赋予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功能的空间,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二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履行对人民的承诺,不搞越权谋政,专权揽政。各级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无缝对接,联系好协调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这样才能确保法治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特色,直接影响到法治建设的质量和进度,对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从中国国情出发,不照抄照搬国外法治模式。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一味否定,其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包含着许多在今天仍值得弘扬的思想观念,要继承、发扬和壮大,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精神食粮。在对待西方文化问题上,不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学习借鉴其中有益的思想理论和经验总结,为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新思路和新方法。总之,针对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不能机械地适用过时的、外来的理论和方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寻找内生动力,转压力为动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和情绪,这是对建设法治社会形成的压力,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前行的巨大动力。《决定》强调指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此为契机,从改革中寻求和挖掘社会自我完善和创新的推动力,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活动,并从中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理论,逐步解决和消除那些阻碍和制约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和因素,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宪法原则。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决定》又特别指出:“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宪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不同于一般法律,遵循宪法原则能够优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配置,发挥广大人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和积极性;遵循宪法原則能够确保社会沿着正确的轨道和方向发展,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这一个大的系统内正常运行;遵循宪法原则能够合理界定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因此,在当前社会面临众多矛盾和问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还未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必须在遵循宪法原则基础上加强社会共识,凝聚正能量,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二是法治规律。概括说来,所谓法治规律就是在社会趋于和谐、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制定科学的法律体系,树立普遍的法律权威,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治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是指社会转型的完成和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因此,遵循法治规律对法治社会建设至关重要。从发达国家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来看,一般遵循“私法完善、社会法出现和公法崛起”的立法模式,科学立法合理界定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衡“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利益格局,逐步构建社会的法治化形态。这些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共性特征、基本经验和一般规律有助于我们拓宽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路。所以,植根于中国的传统和国情,遵循了基本的法治发展规律,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新命题源自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针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应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努力探索法治社会建设的规律和方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习 伟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地摊经营方式;地摊经济;地摊管理;法治化

收稿日期:2020-07-10

作者简介:黄辉明(1968—),男,安徽桐城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与宪法;陈明(1989—),男,江苏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治政府专业在职研究生。

起源于西周时期的“贩夫贩妇”是地摊经营方式的雏形,距今已有数千年历史。地摊经营方式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农业、手工业等诸多领域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影响交通、破坏市容市貌、危害公共食品安全、欺诈经营等问题也备受诟病。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断加强地摊管理,各个城市纷纷成立市容管理部门,将地摊经营行为正式纳入市容管理范畴。为了维护城市清洁,治理脏、乱、差,一段时期内市容管理部门采取高压管理态势,扣、罚、没等强硬手段使得城市街头巷尾不停上演市容管理人员与地摊经营者的“围追堵截”大战。21世纪以来,各地市容管理局逐渐更名为城市管理局并成立了专门执法队伍,针对地摊经营行为的管理更加注重依法行政,但因执法手段仍然主要依靠罚款和暂扣物品,管理效果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面对市容管理人员与地摊经营者日益加深的矛盾,政府不断对地摊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进行反思,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意在引导地方政府有序促进多种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然而,由于一些地区对于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导致地摊经营者主体资格无法得到法律认可,无法享受到中央政策的“红利”。如何盘活地摊经济,使其充分释放促进就业、带动消费的积极效应,已成为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地摊经营方式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地摊经营方式是国家主流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形式,其经济成本少,门槛低,机动灵活,在促就业、保民生上有着天然优势,但其管理上的不足也极易引发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问题。其实,地摊与城市并非水火不容。据央视新闻报道,中央文明办明确要求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

(一)地摊经营方式存在的必要性

一是便民利民。地摊经营方式具有流动性特征,无论地铁站、景点还是住宅小区,只要有空地,一块布、一辆车就是一个摊位。地摊经营者或是销售生活日用品,或是提供维修补旧等服务,都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没有房租的负担,因此经营成本大大降低,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在价格上更有竞争力。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市民日益富裕起来,但其仍然需要低端消费,需要廉价商品,物美价廉仍是其主流消费观念,对地摊经营方式也就备加青睐。二是有利于促成勤劳致富的价值观。“天閟毖我成功,天亦惟用勤毖我民”(《书·大诰》)。很多地摊经营者缺乏社会谋生技能,勤劳成了唯一的谋生手段,他们每天凌晨3-4点起床为经营做准备,5-8点、11-14点、18-24点做生意,工作时间一般在10-12小时。地摊经营者风里来雨里去,期望能够通过辛勤劳动来实现在大城市安居乐业的梦想。三是有助于促进就业。大部分地摊经营者无资金、无技术、无社会关系,很难在城市中找到高薪工作,摆地摊实属无奈之选。还有一些地摊经营者因家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照顾,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只能选择较为自由的地摊经营方式作为谋生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1个。假设每个县级单位平均可提供800个流动摊位,则可解决就业岗位2,280,800个,这将极大缓解社会底层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其生计问题。四是有助于孵化未来企业。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下海者”都是从摆地摊白手起家发展成今天的企业家的。如“老干妈”陶华碧婚后丧夫,靠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支起路边摊,凭借独特的炒制工艺推出了别具风味的佐餐调料,令广大顾客大饱口福,津津乐道,发现商机后批量生产,最终成为风糜全国的传统风味食品。五是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周礼·地官》)。早在西周时期百姓就开始用家中闲余物品进行物物交换,摆地摊逐渐演化为一种谋生技能。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清晰地展示了北宋都城东京的城市面貌和当时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生活状况,在画中各类小摊贩、挑货郎随处可见,用独特的方式承载着生产、生活文化,促进了北宋经济的繁荣。地摊经营方式历史悠久,无论景区前的“糖画”抑或是集市中的“以人名作画”都能找到中华文化传承的印记,地摊经营方式合法化有利于促进这些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是地摊经营行为是生存权、劳动权的具体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摊经营方式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尊重。生存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其他一切权利,地摊经营行为是地摊经营者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因此城市的管理权和地摊经营者的生存权相比,前者必须让位于后者。《宪法》同样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地摊经营行为虽在形式上尚未被认可,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劳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地摊经营方式存在的可行性

从国家政策来看,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双创”(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创”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2015年3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丰富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2020年“兩会”把摆地摊定义为地摊经济,既是对地摊经营方式的肯定,也是对地摊经营者社会效益的认可,为地摊经营方式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法律主体资格来看,由国务院发布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该条款认可了地摊经营者能参与经营活动,尽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不等同于“有照有证经营”,地摊经营者依然不能合法经营,但值得肯定的是该条款作为顶层设计为地摊经营者成为合法经营主体提供了可能。细言之,地摊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申请许可,成为法律认可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地摊经营者有着较高相似度,《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1]以户的形式独立为一种特殊民事主体。可以把农村承包经营户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以“会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不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另外,在民事责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得收益都用于家庭消费,债务由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这与地摊经营者的情况是一致的,只是地摊经营者缺少个体工商户的固定地址或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会员”资格。可以结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地方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其经常居住地作为登记注册地址。考虑到地摊经营方式的流动性特征,可以增设地摊会员制度,即地摊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先加入协会,取得“会员”身份,以便统筹管理。地摊经营者按此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具备了合法参与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可喜的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已有类似的规定。

从管理和執法来看,地摊经营行为存在着污染环境、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售后维权等诸多隐患,单靠城管一个部门管不好更管不住。地摊经营行为需要工商部门办理营业许可、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税务部门监督纳税、交通部门管理经营车辆秩序、城管部门管理环境卫生、物价部门监督物价、维权部门解决纠纷、环保部门监管污染,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街道社区完全具有综合各部门共同管理的能力,多部门联合管理既有利于规范地摊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摊经营方式合法化后的地摊经营者信息登记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

二、地摊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卫生堪忧

一是作业车、作业平台、装盛工具卫生不达标。作业车辆多为破旧电动三轮车,锈迹斑斑,油污严重;作业平台清洗不及时,作业工具不卫生,荤素作业工具没有分开;装盛工具破旧、脏乱且放置不规范。二是食材不卫生。地摊经营行为缺少监管,一些不法商贩在食材上做文章,“三无”作料、地沟油、劣质食材成了“美味佳肴”,特别是在地摊经营者家中制作的半成品食材更无法监管。三是地摊经营者健康状况无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然而饮食行业的地摊经营者却成了法律监管的盲点。四是制作流程不规范。制售餐饮食品的地摊经营者未经培训就上岗,制作流程、手法等难以达到餐饮卫生生产标准。

(二)安全隐患多多

一是非法改装严重。地摊经营者的电动三轮车一般都加装作业平台及设备;面包车一般都拆除后排座椅,扩大内部空间用于储物,打开后门即可成为一间杂货铺;面货车一般都在后侧翻斗,焊接货柜或加高挡板。这些改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交通部门2012年至2017年数据统计显示,五年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2]二是影响交通。地摊经营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经营,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当遇到城管执法时,地摊经营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还会采取闯红灯、逆行等危险方式逃避查处,不仅破坏了交通秩序,更威胁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三是携带危险物品。地摊经营者随车携带的煤气罐、高温煤炉等安全隐患极大,不仅容易磕碰行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另外,从事水果类经营的地摊经营者携带的刀具极易成为暴力抗法的工具,引发执法悲剧。

(三)售后维权艰难

一是地摊经营行为没有进行统一的信息登记,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对地摊经营者的商品信息、个人信息无从知晓,难以明确维权对象。二是地摊经营行为流动性强,经营地点不固定,产品出了问题难以找到地摊经营者,维权更是无从谈起。三是地摊经营行为不规范,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提供收据和发票,产品出了小问题尚可退换,一旦出了大问题则“概不承认”,退货无门。四是维权途径少,一旦出现售后争议,即便地摊经营者承认,市场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也管不到,城管又管不了,只能走司法途径。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

(四)污染环境严重

一是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是瓜果皮壳、塑料制品、加工废弃物等。瓜果皮壳腐烂易滋生细菌,产生异味;塑料制品是城市白色垃圾的污染源,其主要成分聚氯乙烯具有难降解的特点,无论是焚烧还是填埋处理都会对环境产生长期危害,此外使用未达标的塑料制品包装食品也会影响身体健康;加工废料主要是修旧更换的零部件、配钥匙的金属废渣、缝补衣物的边角碎料等,既影响环境也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二是油烟污染。露天制作炒饭、油炸食品的地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一般会省去油烟净化设备,制作产生的油烟随意排放,污染周围空气。三是水污染。露天食品制售摊在清洗食材和工具后常将含有油污的废水随意倾倒,不仅污染路面,也易滋生细菌,产生恶臭。更有甚者,个别摊主将餐厨废弃物直接倒入路边雨水排入口,使雨污分流形同虚设。

(五)影响沿街商户

就沿街商户而言,他们办理各类证照,接受多个部门监督,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却被不合法的地摊经营者抢走生意,情感上实在难以接受。况且沿街商户只能等待顾客上门,且每天需要面对高昂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器材损耗以及各项税费,无论在经营成本上还是经营策略上都无法与地摊经营者匹敌,只能通过投诉举报,期待城管部门严厉打击地摊经营者,给其创造一个轻松的经营环境。

三、国内外地摊管理的成熟经验

(一)温州模式

以往温州市也是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地摊管理,城管和摊贩每天上演“游击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2008年后,温州市逐步改变思路,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套高效可行的管理模式。一是转变管理思路,建立疏导点。温州市打破常规,变“堵”为“疏”,在市区内规划出一些区域作为疏导点,允许摊贩在此合法经营。疏导点的选址原则上由街道负责,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安全、城市空间功能、居民生活区等因素,且不能选择市政府统一划定的禁止区域。疏导点内的摊位在设置时依托街巷结构的特点实现自然分隔,沿街摊位须间隔三十米,既方便了摊贩经营,又不影响交通。二是成立摊贩公司,实现市场化管理。摊贩公司由政府主导成立,负责摊贩的实际运营和管理,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作为运营主体,摊贩公司具有市场管理权,对摊位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负有监督评估义务,对不达标的摊位或警告或劝退。这种自治式管理方式既能达成地摊便民利民的初衷,又能缓解基层群众就业难问题,还能化解地摊经营方式“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难题。三是多措并举,规范经营。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地摊经营方式主要面向社会困难人群或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群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由政府部门统一筛选并及时公布结果,防止暗箱操作。地摊经营种类包含修理服务类,排档小吃类,熟食、炒货类,水果、蔬菜类,[3]对于某些牲畜和水产品则设置禁业限制。地摊经营时间统一规定,早市每天8点前必须结束,夜市晚8点后开始。相同或相似类型的摊贩尽量设置在同一区域,如老人日用品售賣集中在公园路,高盈里早市销售蔬果生鲜,飞霞桥夜市主营小吃夜宵,瓯江帆影广场被选作市民休闲场所,[4]既方便日常管理,又有利于打造特色产业点。夜市在管理上实行“区长”制,目前温州市共有3个市辖区设置了夜市疏导区,每个疏导区内部选聘2-3名分管“区长”。[5]“区长”主要负责维护夜市疏导区内的经营秩序,保障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一旦出现管理难题,“区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二)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地摊管理问题突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新加坡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治理这一社会难题,经过不懈努力,地摊管理逐渐规范化,给新加坡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一是科学规划,集中发挥地摊的社会价值。政府出资建设小贩中心、巴刹(集贸市场)、美食中心等集中性场所125处,集中分布在住宅小区、商业街区、景点公园附近。二是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建屋发展署负责小贩中心的规划、建设及后期维护,并拥有小贩中心的产权;小贩中心内部环境卫生由摊贩自行维护,外部环境卫生由市镇理事会负责;设在环境局下的小贩署负责小贩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如提取样品检测食品安全,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学习卫生知识等;[6]小贩署稽查队负责行政执法,四人一组,配枪执法,执法流程详细规范。三是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小贩合法经营。小贩中心摊位定价600新元,政府补贴400新元,低廉的租金吸引了大批流动小贩,此项补助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小贩中心日益成熟后摊位也逐渐饱和,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民间转让摊位经营权,摊主的新老更替也不断激发了市场活力。四是法律体系完备。新加坡在城市管理方面有400多部法律条文,其中《公共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条例》《公共卫生条例》等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小贩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小贩一旦触犯法律,轻者罚款停业,重者入狱。五是科学化管理程度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加坡政府借助大数据搭建起地摊信息经营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摊主个人及摊点信息,大大提高了管理和执法效率。

四、地摊管理法治化的相关建议

(一)营业执照许可制度

建立实名经营许可制度,由市民实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统一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一般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审批周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性许可主要针对辖区内常住人口,退伍军人、困难户、特殊手艺人等可优先办理;临时性许可主要针对优质果蔬种植区人员或者贫困地区果蔬种植人员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经营种类、组成形式、物品采购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临时性许可还需要提供果蔬种植信息以及产区情况。《营业执照》应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姓名、经营地点、组成形式、经营项目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由地摊经营者悬挂在摊位醒目位置,从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上岗。许可经营的事项可划分为零售、加工、餐饮三大类,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准入门槛及管理规范并区别考核。零售类颁发A类《营业执照》,可以销售简单生活用品,但采购渠道必须透明可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禁止从事医药等需要特殊许可的销售;加工类颁发B类《营业执照》,允许流动经营,此类被许可人需要有一定手艺,提供的服务较为便民或者有艺术观赏性,如衣物缝补、钥匙配制、现场制售手工艺品等。便民服务类流动摊点应安排在住宅小区附近,具有观赏性的手工艺品等摊点可以设在景区出入广场。另外,街头艺人应纳入B类《营业执照》管理范畴;餐饮类颁发C类《营业执照》,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可从事小吃等半成品、成品制售,但不得从事油烟大、污染重的食品制售。对持有C类《营业执照》的摊主要严格监督考评,对存在采购、制作、销售不健康食品的被许可人除重罚外,还需记入征信系统,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各区或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早市”“午市”“夜市”经营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在经营区域设定上,主要交通干道、车站、换乘中心设置为黄色禁售区;节假日或特殊庆祝活动日允许地摊经营者到人流聚集的景点等场地兜售应节礼品或饰品。此外,流动摊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流动经营车辆不得私拆私改,《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出售。

(二)成立地摊协会

以区为单位成立地摊协会,地摊协会会员分为“全职会员”和“兼职会员”。“全职会员”要求将摆地摊作为全职工作,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全职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得低于40小时;“兼职会员”仅能申请A类、B类《营业执照》,连续2周不摆摊也不申请摊位暂停营业手续将自动取消会员资格,《营业执照》自动注销。会员可以在地摊协会间转会,转入的新协会需要对会员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核。“全职会员”和“兼职会员”均须按各自标准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并按月缴纳管理费,按期缴清费用的“全职会员”由所属地地摊协会代缴纳“五险”。保证金用途如下:一是作为消费者维权的保障,二是当地摊经营者违法违章时作为罚款抵扣,三是抵扣地摊经营者未按时缴纳的管理费和垃圾清理费。地摊协会要保障地摊经营者能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福利。各地摊协会间互派监督管理员,互相监督产品质量、竞争手段、经营行为,以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双扣分”和“评分评级”管理制度

地攤规范管理需要平衡好日常管理和执法之间的关系,一味强调日常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疲软,而一味强调执法手段容易激化矛盾。建立“双扣分”和“评分评级”制度既有利于衔接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打造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地摊经济生态圈。“双扣分”管理制度类似于驾照扣分,每张《营业执照》在一个周期内总分为20分,不同违法违规行为赋予不同分值。日常管理中,对于初犯、轻犯的地摊经营者以说服教育为主并扣较小分值,对累犯、重犯的地摊经营者不仅要扣除较大分值,还要进行行政处罚。累计扣满10分的地摊经营者要进行相关法律规章的学习,累计扣满20分的地摊经营者要进行停业整顿整改,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评分评级”制度采取先评分再评级办法,主要针对取得C类《营业执照》的地摊经营者,用于评估食品卫生安全状况。评分时,每月每个餐饮类摊位有餐饮卫生分100分,不同事项赋予不同分值,评分包括每日检查和随机抽查,每日检查中发现问题扣除相应分值,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扣除双倍分数,“双扣分”和“评分评级”都涉及餐饮卫生扣分事项时分别扣分。评级通过每月评分进行评定,共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每月餐饮卫生分90分以上评为“Ⅰ”级,70-90分评为“Ⅱ”级,70分以下评为“Ⅲ”级,评级结果每月月初在地摊网络管理平台和摊位铺面上公示,被评估为“Ⅲ”类的摊位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为“Ⅲ”类的摊位吊销《营业执照》。

(四)引导创业创新,增加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

政府相关部门要多关注创业意向强烈、申请项目新颖、发展空间大、附加值高的创业项目,尽可能为地摊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融贷渠道;地摊协会每年应评选出具有创新意义的项目作为“优秀创业项目”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资金、场地、技术和政策支持,帮扶地摊经营者实现更大规模的创业;鼓励地摊经济融合“互联网+”,搭建健康科学的“地摊生态圈”;鼓励地摊经营者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知名度、认可度;鼓励小吃产品融入更多的地方特色,创新出更多的口味;鼓励现场制售的工艺品提高创作水平和现场观赏性;鼓励菜农果农种植无农药的特色果蔬。

地摊经营方式是国家主流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形式,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是中国的生机,没有地摊经营者身影的城市虽然干净整洁,但也失去了温度和风度。一枝一叶总关情,只要政府部门齐力同心,地摊经营方式一定会伴随新时代巨轮驶向更深更开阔的水域,满足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参考文献】

[1]王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地位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2]王金玉.六部委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J].电动自行车,2018,(12):27-28.

[3][5]张雯雯.温州市城区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4][6]龚懿潇.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责任编辑:刘亚峰)

Key words:stall;stall economy;stall management;legalization

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广义上的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事务管理和财产会计管理;从狭义上来分析,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以行政部为主来开展所有的行政事务和办公事务。我国主张依法行政,在法治视角下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本文将从坚持依法行政,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等三个方面来浅析法治视野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策略,并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法治视野;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策略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内勤和外联组成,内勤主要包括制定并推行工作制度、日常办公事务与办公用品管理、档案管理、文书资料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管理和车辆管理;外联分为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在法治视野和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还需要不断创新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本文将审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简单论述法制构建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意义,从坚持依法行政,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等三个方面来浅谈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并探索创新法制行政管理的方式。

一、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审视

传统行政管理是通过建立一个固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以人工管理为主导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在信息时代和法治视角下,传统行政管理方式普遍存在管理体制落后、执法力度不足、法制环境有待优化和行政管理队伍素质有待提升等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也说明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不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

二、法制构建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性分析

在法制社会背景下,中国提出依法行政,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保证。依法行政也称作行政法治,要求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有法必依,创建公平、合理的法制环境。但是,传统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还相对薄弱,行政管理系统较为僵化,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促使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民主化、高效化方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三、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视角下行政管理创新的核心思想,推动行政管理创新活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加强行政的执法力度,做好依法监督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违法和腐败现象。管理办公用品时,必须严格控制采购资金,禁止资金浪费或者公款贪污。其次,要做好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的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防止文献资料泄密。而且要管理好社会福利基金,确保福利制度的公平性,禁止擅自使用公共车辆。另外,要不断完善行政法,整顿行政机构,优化行政管理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应明白行政法是管理公共行政权力、程序和职能的法律,应用于所有的公共官员和公共机构,行政当局的权力是根据法律法规来颁布规章制度、授予许可、允许实施政府的事业行为、对于申诉和发现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并除去弊病、通过发布命令来指导各地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建立高效、合法的行政管理制度可以为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最完整的规范与方案,辅助行政管理人员优化工作流程,拟定科学的工作路线,简化工作途径,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

(二)融合中国社会主义理念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必须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知行统一,确保行政队伍的廉洁性,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此外,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必须整顿行政管理工作流程,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纪律和思想作风,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抗腐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明确社会主义的内涵与本质,熟知社会主义是私有财产和收入分配收到社会控制的一种社会组织体系。在工作中,坚持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观点,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对本国和发达国家的行政体制及其工作进行全面分析与科学判断,建立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理论体系。

(三)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

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创新行政管理模式,必须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思想意识,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行政管理机构应采用案例研究法、讲授法、情景模拟法、拓展训练法、角色扮演法和远程培训法等现代教育模式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服务意识,塑造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精神,从而建立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

行政管理机构应引导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办公事务时注意采用剔除法、合并法、压缩法等措施简化工作程序,节省时间;采买办公用品时必须制定科学的预算方案,加强行政管理力度,节约采购资金;管理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则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确保档案文献和文书资料的完整度;处理会议工作则需要依据会议规模提前选择合适的会议场地,写好会议文书,美化室内环境,解决噪音问题和车辆保管问题,做好会议总结工作;对于涉外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全面做好公务接待、公文收发和信息交流与收集方面的工作;开展生活福利管理工作时应该先明确福利的含义以及影响生活福利的因素,熟知福利(Welfare)覆盖范围广阔,属于政府与单位为国民提供的物质待遇与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是一种间接性补偿。广义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单位福利,法定福利是政府通过立法必须实行的福利,例如养老保险、带薪休假,单位福利没有立法政策规定,像交通车、工作餐和员工俱乐部等。福利是按人分配,具有均等性、共享性和保证性等特征。执行生活福利管理工作必须细分影响福利的四大因素,即福利经营理念、政府的法规与政策、税收状况和财政状况。首先,福利经营理念必须合法,如果单位组织没有根据政府的法规与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就属于违法行为,行政管理机构应对于这种行为采取应有的惩处;虽然福利不需要纳税,但是,提高福利有助于降低税收,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福利管理工作时应注意查看福利待遇是否符合税收体制的标准,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现象;财政状况是决定生活福利的前提,如果国家财政状况不容乐观,行政管理人员就要合理的削减福利。其次,行政管理人员要熟悉生活福利的类型和内容,区分法定福利与补充福利、公共福利与个人福利、经济性福利与非经济性福利的差别。法定福利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实行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定节假日、特殊工资支付、额外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定的基本福利之外,由组织自定的福利项目,这种福利项目的多少、标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用人单位支付能力的影响。常见的补充福利有免费住房或者房租补助、工作午餐、通信补助和集体文化娱乐设施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补充福利管理工作时需要注重补充福利项目的合法性,并予以适当的改善。公共福利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实施的福利,像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属于集体福利,像公共食堂、幼儿园、俱乐部、图书馆等。个人福利是指在个人具备国家即所在单位规定的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福利。经济性福利主要包括住房性福利(例如房租补贴)、交通性福利(像交通车、上下班交通补贴)、饮食性福利(工作餐)、医疗保健性福利(免费体检)和文化旅游性福利(集体旅游、文化娱乐设施)。非经济性福利包括咨询性服务(例如免费提供各种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保护公民的就业平等权和隐私权)。加强公共车辆管理不但要禁止任意使用公共车辆,而且要发挥公共车辆的作用,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发展。

除此之外,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更新工作观念,学习行政管理知识,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文化内涵,提升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使自己成为做好国家行政工作的主导者。

(四)如何创新法制行政管理方式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首先要设置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人事部、行政部与外联部等各部门的责任,纪律必须严明,管理工作应到位。行政部门理应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做好日常办公事务、办公用品、档案文献、文书资料、会议、涉外事务、生活福利和公共车辆的管理工作,而且要对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其次,要创新行政管理文化,制定结构清晰的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行政管理工作导向,制定科学的近期工作目标和长远的行政管理计划,并逐步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树立良好的行政管理部门形象,创建民主行政风格和人文环境。要注意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这两种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有利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体现,反映了民族意识、心理、品格和气节,为行政管理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而且,在21世纪,国家也应该赋予行政管理文化与时俱进、奋勇争先、求真务实的时代精神文化,推动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以振兴当代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思想,完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为民行政,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创造力和凝聚力以及行政能力。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应优化管理系统,改善管理模式,借助计算机技术、自动监控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落实每一步工作程序,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化和法治化。而且,要发挥办公室的作用,在处理工商事务、社区事务、政府事务、卫生事务、文字信息事务和后勤事务的基础上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科学的拓展与细致的管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法制社会的发展,必须予以适当的改革和创新,全面做好日常办公事务、办公用品、档案文献、文书资料、会议、涉外事务、生活福利和公共车辆的管理工作,对办公室内部人际外联和外部公关外联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依法履行行政当局的权力;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抗腐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确保行政队伍的廉洁性;做好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社会服务意识,树立行政管理人员的敬业精神,培养行政管理人员的创新思维;优化行政管理方式,明确人事部、行政部与外联部等各部门的责任,借助现代技术来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强化行政管理的党风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为民行政,全面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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