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制论文范文

2024-01-22

绿色税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中国较低的消费率,给经济增长带来较大压力。低消费率主要是由于居民消费和农村消费增长缓慢所导致的。为了促进消费,要实行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其中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比重和地位,是促进消费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消费;税收政策;负所得税;财产税

一、中国低消费经济现状及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消费的定义,消费(或最终消费)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或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消费率,又称最终消费率,通常指一定时期内最终消费(总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我国消费率近十几年持续走低,由2001年的61.4%下降至2007年的48.8%(其中居民消费率降到35.4%,远低于发达国家60%-70%的水平),是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比历史上的最低点1959年的56.6%还要低7.8个百分点。据世界银行《2006世界发展指标》,2004年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平均消费率为62%。其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9%,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58%,高收入国家平均消费率为63%。可见,中国消费率比全球平均低10多个百分点,其中居民消费率较低是主要的问题所在。

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投资需求是引致需求。消费需求是三大需求中拉动经济增长最积极、最有效的因素,经济增长最终靠消费来拉动。在出口因全球金融海啸和经济衰退而受阻的情况下,改变中国长期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极为重要。持续走低的消费率,不利于中国内需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不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消费水平受到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阶段、金融条件、消费环境、税制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改变中国不合理的消费结构,除了通过宣传等手段影响人们的消费文化、发展经济以提高收入水平、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以及通过金融改革和产品质量监管改善消费环境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与消费之间的关系

税收可以通过宏观税负水平和整体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来影响消费状况。在国家宏观税负水平较高,居民的税后可支配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水平显然会下降。这是因为,消费首先是收入的函数,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收入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消费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率水平。

在宏观税负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负结构或税制结构对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税制结构可以通过税基和税率来影响消费状况。一般来说,一国税基无外乎收入(所得)、消费或财产。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显然不利于消费,而有利于刺激储蓄;而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由于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储蓄所得或投资所得)都征税,所以,相对于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在中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是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以所得为税基的所得税更有利于消费,因为所得税使一部分税负落在了储蓄或投资所得之上。

具体来说,在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所得税对消费的影响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征收所得税,可以从两个层次产生收入效应。第一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征收正的所得税使纳税人的即期可支配收入降低,导致纳税人的即期消费减少;但与此同时,实施负的所得税会使负所得税纳税人收入增加,并促进这部分纳税人的消费增加。第二个层次的收入效应是即期投资产生的所得在将来的期间还要被征收所得税,使因投资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导致将来期间的消费和投资也减少。征收所得税的替代效应就是征收所得税导致投资收益下降,或者说相对于即期消费来说,投资变得更加昂贵。在GDP和净出口一定的情况下,这将会导致消费的增加。

与所得税相比,广义的消费税对消费的影响恰好相反。一般认为,广义消费税与所得税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税基的不同,即对投资的处理不同。广义消费税仅对消费征税,对所得中用于投资的部分不征税,对投资所得也不征税;所得税对全部所得包括消费和投资都征税,对投资所得也征税。可见,消费税可以实现投资中性,有利于投资和资本积累,而不利于消费;而所得税则有利于消费,不利于投资。

另外,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由于纳税人的所得不是用于即期消费,就是储蓄起来作为财产,作为将来的消费,即远期消费,所以财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当前消费,而不利于财产积累。

由此可见,税基影响所有收入阶层的消费决策,既包括富人的消费决策,也包括穷人的消费决策。但这只是税制结构影响消费的一个方面。税制结构还可以通过税负在人群之间的分布来影响收入分配状况,进而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税收主要落在富人的身上,并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将征收的税款补贴给穷人,那么,按照边际消费递减规律,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大于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通过对富人征税来补贴穷人就会提高消费率。因此,税收可以通过收入分配的作用,如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度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提高一国整体的消费率水平。

税率的影响是通过税基来发挥作用的。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所得为主,那么增加所得税税率的累进性将有利于消费,反之亦反;同样,如果一国的税基以消费为主,那么,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促进消费,反之亦然。

总之,不论是从税基本身来看,还是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对消费的影响来看,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累进性、降低广义消费税的税率有利于消费率的提高,这对中国当前低消费的经济现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为了提高消费率,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整个国家税制中的地位,适度降低广义的消费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地位。

三、中国税制结构与消费的关系

中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货物及劳务税占主体地位。货物及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属于税收理论上的选择性消费税)和营业税。2007年,这三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62%,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占49%。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生产设备所含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情况下,中国增值税就变为税收理论上的以消费为税基的广义消费税类型。在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近半壁江山的情况下,必须在这两个税种之外寻找刺激消费的适合税种。根据前面的论述,所得税是刺激消费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中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7年,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6%,其中,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6%左右,所得税属于中国税收体制中的第二大税类。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

经营投资所得为税基,以法人为纳税人,其税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的是企业投资行为,因此,对消费没有直接和显著的影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制,将纳税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征收,并实行源泉扣缴。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个人所得税的对入税功能大大减弱。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对物税范畴。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功能也由此而大大削弱,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制而不能有效实现对低收入者的退税,使得想通过负所得税制度来实现持续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促进该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变得较为困难。

中国财产税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我国目前财产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我国财产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1994—2007年,财产税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2.9%之间,最低的年份是1994年,为2.0%,最高的年份是2007年,为2.9%。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占全国税收的比重较低,且基本没有变化,财产税在全国工商税收中的地位没有像所得税那样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较为有限,限制了财产税促进消费功能的发挥。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5%~6%。我国2%左右的比重显然太低,很难起到财产税应有的作用,包括财产税对提高消费的作用。

四、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总体思路:减税、退税和增税并举

通过以上对宏观税负与消费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降低宏观税负,增加居民收入,可以刺激居民消费。减税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工具,通过减税可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提高消费率水平。在减税的具体结构上,从税基来看,应该降低以消费为税基的税种的税率;从税负的人群分布来看,应该减少低收入者的税负。具体来说,在中国减税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适度降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如将增值税的基本税率由17%降低为15%左右;第二,减少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缩减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实现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制向分类与综合制过渡等。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例还较低,所以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空间和作用将受到限制。

如果说减税是从减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的话,那么,退税就是从加法方面来增加居民的收入以提高消费率。相对于减税而言,退税不受税收收入比例的限制,理论上退税的规模可以达到税收收入的100%甚至更多,所以退税的作用可以发挥得很大,不受某一税种税收规模的限制。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实行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在分类制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较为困难。但是,由于在中国农村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可以考虑在农村对农民实行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消费的效果。

减税和退税都会减少财政收入,因此,既要保证减税和退税在财政上具有可行性,又必须考虑补充财政收入的其它来源。政府的财政收入,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有其它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其它类型的非税收入)和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一种临时性的财政收入,因为政府的债务最终要靠税收或国家的财产性收入等来偿还。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则不同,国家的财产性收入是不需要税收来偿还的。若考察赋税史,就会发现,早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国家财产权来维系的,后来才逐渐产生了基于私人财产权之上的现代税收。因此,一国如果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就可以将其作为减税的重要财政基础。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储蓄,这是政府发行国债的重要后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至2008年8月,中国有近20万亿的城乡居民储蓄、15.7万亿的银行存贷差。这为中国政府发行国债提供了资金保障。从中期看,中国政府还有大量财产性收入可以利用,包括土地等资源性收入和国有资本收入(包括资本转让收入和资本增值收入)。据推算,2006年底全国国有土地的总价值约为50万亿元,国有企业资产达29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就高达5.35万亿元。这些国家财产可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因此,为了补充减税和退税的资金缺口,在目前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发行国债,待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好转时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股权来偿还,或干脆将一部分国有股划归专项资金来退税。

总之,通过减税和退税以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将为居民消费率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消费提高,内需进发,经济发展,税源充足,将为远期的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源泉;反过来远期的税收增长又可为当前的减税和退税政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当然,针对当前的低消费现状,除了减税和退税之外,还有增税的空间。通过增税,可以防止短期税收收入大幅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减税和退税是增加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的话,那么增税就是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或财产金额为减税和退税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通过增加有利于消费的税种的税收(如所得税和财产税),还可以在维持总体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消费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当前增税的核心应该是: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五、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建立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

中国消费的最突出问题之一是城乡消费差距过大。在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农民,而农民只消费了全国1/3的商品。据统计,农村人均日消费仅5元多,5个多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才相当于1个城镇人口购买的商品,而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还有很大的空间。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农村人口每增加l元的消费支出,将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因此,若能提高农民消费,将会大大提高消费率。农民消费比例过低的关键是农民收入太低,导致农民无钱消费;就算是稍微富裕一些的农民,也因无社会保障而不敢消费。要提高农民消费,必须解决提高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这两大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负所得税制度来解决农民收入和社会保障两大问题。

负所得税是1963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提出的。负所得税制度本质上是由政府补贴低收入者以维持低收入者最低生活费的制度。其具体办法是由政府规定出一个最低生活保障额度,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

负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收入保障数一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为了减少农村居民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施行的交易成本,在初期可以假设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为零,并按照一定的基数和比例算出一个定额(收入保障数),对所有的农村居民都进行补偿;待配套条件

成熟时,再进行完善,并规定所谓的排富条款,对农村居民中的富裕者取消负所得税,征收正的所得税。比如:在当前,可以先按照每月2 000元的基数,规定3%~5%的比例算出60~100元的收入保障数,由于在初期忽略农民的个人实际收入,那么,每个农民可以获得的负所得税为60~100元。负所得税的纳税人仅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按照8亿农民来计算,大概每年要花费5 760~9 600亿元。对这部分负所得税的资金来源,短期可以由国债发行收入来填补,中期可以通过划拔一部分的国有股或国有企业利润作为专门基金来解决,长期可由税收收入来补助。通过在农村建立稳定的个人所得税负所得税制度,既可以长期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稳定农民预期,以及行使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将会大大提高农民消费的水平。

至于农村负所得税制度与城市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问题,可以留在下一步再逐渐解决。

(二)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

1 所得税增税的关键: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扩大综合征收的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增加个人所得税收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征收。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地体现负担能力原则,因为只有综合的所得才能够真正体现个人之间的所得差异和负担能力差异。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只有尽快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才能较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强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而且,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能力,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和其它调节作用,因为只有在收入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分配调节才有力量。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结构中,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主体,而富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人群分布结构正好相反。改革所得税制度,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实行结构性增税,不仅有利于税收公平,还有利于居民消费率的提高。

2 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实行一般财产税制,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增强财产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提高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我国财产税的现状表明,由于财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较低,使得财产税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且,财产税的结构也凸现出许多问题。首先,征税范围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房产税占主体。但是,房产税仅对经营性的房地产征税,对消费性和空置的房地产不征税。对这部分房地产不征税,不仅不公平,而且还不利于提高消费率水平,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税基较窄。我国财产税仅涉及房地产、车辆,而对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贵重家具和无形动产不征税。过窄的税基限制了财产税功能的发挥。第三,税种缺失。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利于刺激消费。我国人民有节俭和遗留财产给后代的传统,如果不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将会导致这种传统更加强化,不利于消费率的提高。目前,反对开征遗产与赠与税的声音也较大,其理由是国外纷纷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符合世界潮流和趋势。但是,国外特别是美国取消遗产与赠与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消费率太高,储蓄率太低,取消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提高这些国家的储蓄率和降低消费率。而我国的情况恰好相反,我国目前消费率太低而储蓄率太高,所以我国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恰逢其时。第四,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财产税税率设计除了税率太僵化,不能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税率的累进性太差。我国财产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税率累进性较低。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和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可以适度采用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设计可以先低一些,采用低累进制度,然后,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刺激消费,我国财产税的具体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实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具体操作上,应先将闲置性的、空置性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将这部分资金引导到合理的消费上来;然后,通过扩大财产税的税基,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对所有的净财富(资产减负债)征税,具体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推行一般财产税,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2)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由于个别财产税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也不容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总额实现累进征收,因此,可以考虑逐步向一般财产税制靠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来提高财产税的累进性。第二,采用低累进税率来增加财产税的累进性。低累进税率既有利于改革的推进,负作用也较小。另外,对低收入者应该有一个豁免额。为了使税收宽免额仅限于低收入者,可以利用逐步消除机制来取消对高收入者的豁免优惠,增加累进性。(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不仅有利于改变国民过度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而且有利于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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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荣融.努力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J].求是,2007,(7):19

责任编辑:上林

绿色税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大旗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那么碳关税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其有是否在国际法环境下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最后,提出中国当如何应对碳关税有力的对策。

关键词:碳关税 贸易保护主义 法律分析

一、争议的开端

“碳关税”引来平地一声惊雷。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 这个看似普通的法案,却如平地一声惊雷,迅速在世界各国引发强烈的反响,世界上众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被卷进它所引发的巨大旋涡.其实看点就在于美国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的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二、碳关税的本质,保护环境还是保护贸易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提议貌似是正义凛然,打着保护环境的旗号,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实则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诚然,保护地球这个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的环境,人人有责,任何国家都不可以推诿。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对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一个控制不了自己能源的国家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未来。”奥巴马在自传《无畏的希望》一书中这样说道。一方面通过战争和金融手段继续加大对国外石油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快新能源的研发,占领技术的制高点,未来10年要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替代能源的研究。这两方面共同作用,才能尽快摆脱对石油输出国的高度依赖。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计划主任杨富强说,美国之所以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因为第一,美国发现它当时没有应对气侯变化,退出《京都议定书》以后,它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发展上落后了。因为美国喊了几十年,说要减少石油供应安全的这种威胁,但是这种威胁,仍然时时刻刻存在,所以美国表示最后试一试可再生能源。

可见,奥巴马挥舞绿色大旗,大步前进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让那些以石油为战略资源、在政治上敢于向美国叫板的国家逐渐失去话语权。美国将通过制定使用能源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再次牢牢握住世界经济的主导权。

三、法律分析

然而,诚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的那样,“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解释为对其课以不得高于对国内和第三国“同类产品 ”征收的国内税。有部分学者认为,我们很难推知产品的生产过程所 排出的温室气体量和以上几个方面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碳关税的征收必 将导致产品“同类不同税”的歧视待遇,其次,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第766-768 节规定,按照出口国是否参与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导致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再次,碳关税虽然名义上是以国内碳税征收为前提,但是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却将大多数初始排放额免费派发给国内产业,而要求外国产品强制购配额,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坚持斗争、 据理力争才赢得的结果 。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促进国际合作、平衡南北利益方面做出的公正抉择。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也依法炮制,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

从两个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案例探究 “碳关税”的合法性

汽油标准案:委内瑞拉和巴西起诉美国:美国 1993年修改后的《清洁空气法》颁布的新“汽油规则”,对1990年经营 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一律适用企业单独基准,而进口商则必须适用法定基准。原告认为这项措施违反了WTO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且不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第20条的环保 例外。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查,认定美国的该项措施符合 GATT 第20 条(g)项的范畴 ,但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本案的意义在于:对“可用尽的自然资源”进行宽泛解释,认为“ 洁净的空气”属于可用尽的天然资源”;在对 GATT第20 条的理解上开创了“分先后”模式,即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

海虾和海龟案:美国修正《濒危物种法》,要求其他国家在捕虾过程中采用“海龟逃生装置”技术,从而禁止印度、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泰国进口虾及虾制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仍以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裁定美国败诉。该案的意义:把产品与产品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认为“如果某一产品因其生产过程而与‘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即使该生产过程对产品的最终特性或性能毫无影响 ,但基于该生产过程标准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本身仍然能够获得GATT第 20 條(g)项的支持 ”。由此可见,WTO开始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使用基于生产过程的贸易限制手段。(梁丹妮,2010)。

GATT1994 第 20 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方采取或者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此处主要是(b)、(g)项:“(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 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活或消费一同实施”。在汽油标准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 ,分析一项措施是否符合 GATT1994 第20条应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进而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第 20 条引言的要求。1.关于(b)项。碳关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清洁空气,但该种措施还需要符合所谓的“必需的措施”的要求。必需的措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性;对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影响;不存在合理的可替代的措施 。(梁丹妮,2010)。

据此笔者来论述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及违法性,证明“必需的措施”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对自由贸易损害程度更小的措施。实际上,考虑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可采取限制贸易的手段还有:禁止进口;征收惩罚性关税 ;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禁止进口措施是对自由贸易的完全否定,破坏程度最大;征收惩罚性关税,需证明成员方的政策有违 WTO协定(发展中国家生产高能耗产品是由于没有先进的环保技术所致,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对WTO的违反);而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需要证明高能耗产品的价格不合理以及政府在环保技术上的不作为变相形成了对高能耗出口产品的补贴,在这点的证明上还存在困难。综合看来,碳关税的征收是具有“必需”性的 。关于(g)项。在汽油标准案中,已经确认了清洁空气是可以耗竭的自然资源,所以碳关税的实施与 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保护具有相符性。但进一步分析GATT第20条的引言。所涉措施必须“不构成对情况相同成员之间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况且,如上已述,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另外,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 ,它的歧视性,阴谋性很明显。

四、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立法及政策方面

1.国际条约国内化

确立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法律地位。现在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问题各个国家态度不一 。因此现行的情形下就是把《京都议定书》中,关于环境保护和“清洁发展机制”纳入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当中。

2.从国际层面看:促进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其他的法律的完善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层面应当积极推动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 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

3.大胆构想:我国可以先行征收碳关税

与美国相比较,其实中国更有立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真正合法合理的去征收碳关税。首先,我国可以正确引导高碳企业的发展,有计划地减对高碳产业的政策帮助。其次,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最近完成的碳税研究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但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这样便不仅可以利用碳关税先发制人还可以借机加强我国经济增长的结构并大力发展环保技术。

以往,在“世界消费,中国制造”的模式中,我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在环保问题上攻击的对象。为此,我国必须改变粗放型的外贸发展模式,通过大力研发减排技术、取消高能耗产品出口退税以及淘汰高能耗企业等多种方式使我国的外贸发展走上绿色增长的道路。

五.结语

美国提出碳关税的问题,其实是以保护全球环境的社会责任问题来掩盖自己的贸易保护主义之实。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得出美国的碳关税征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不符合第GATT第20条所列出的例外情况。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但是它的提出以及在美国的通过又是必然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必须提前做好自己开征收碳关税的法律准备, 先发制人,保护自己的贸易不受伤害,同时也应在适当的时机肩负起成为保护全球环境的领军的重大责任。

参考文献:

[1]印辉.WTO 环境规则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法磊. 碳关税——出口大国之隐痛[J].中国纤检,2010,(03):16.

[3]常昕,郭蕊,柴洪亮.碳關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对策[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0 ,(02):80.

[4]中国海关总署,海关统计数据 www.customs.gov.cn /

[5]徐淑萍.贸易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6]John H.J ackson .Sovereig nty,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绿色税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制;功能;问题;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

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

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

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

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

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

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4、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理论来提高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效率。(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双林,刘怡,钱立.中国税制改革与可持续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万国华.中困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3] 封春海.关于印花税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J].税收研究资料,2008(12):24~27.

[4] 袁方.浅议国外证券税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时代金融,2013(l0):77~78.

[5] 闻媛.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及其功能完善[J].财经科学,2007(7):68~73.

绿色税制论文范文第4篇

编者按: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已经终裁,尽管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但仍有部分企业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本期内容主要是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终裁结果以及省公平贸易局2016年美国和欧盟部分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分析和相应的应对方法,希望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有所借鉴。

1 美大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总体情况和热点问题分析

美大地区属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区域,市场需求旺盛、进口产品高端、法律法规健全、程序公开透明,其对华贸易的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1总体情况

1.1.1中美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美双边贸易情况

201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5583.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4096.5亿美元,自美进口1487.4亿美元。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美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59起。

调查种类多:反倾销调查192起,反补贴调查52起,特保调查7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

涉案金额大:所有调查的涉案金额总计270亿美金。

措施时间长:目前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132个。

限制效果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高。

1.1.2中澳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澳双边贸易

2015年,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1139.7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澳洲出口403.2亿美元,自澳进口736.4亿美元。中国是澳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澳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澳洲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8起。

开启恶劣先例:第一个对我国启动特殊市场情形调查。

限制措施有限:裁定的税率较低,另外还有特殊的退税制度。

政府磋商有效:立案前和调查中的政府间磋商取得明显成效。

1.1.3中加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加双边贸易

2015年,中加双边贸易额达到556.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加出口294.4亿美元,自加进口262.5亿美元。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进口目的地。

(2)加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66起。

独特的S20调查:2003奶奶推定我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有S20调查,举证责任倒置。

首启反补贴调查:2004年烧烤架案件是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较短:一般为6个月左右。

税率水平低:企业税率最后以最低限价方式征收。

政府参与程度不高。

1.2 热点产业

1.2.1钢铁产业

(1)美国钢铁市场需求大、价格高,年平均进口4000万吨,价格860美元。

(2)中国钢铁产品大面积被限:32类产品,48起调查;13类产品,22个税令。

(3)当前形势日趋严峻:目前仍有8起调查,涉及15亿美元。

(4)对美出口不断萎缩:242万吨,28亿美元,占比2.2%和4.5%。

1.2.2光伏产业

(1)贸易救济调查遍地开花:美国旧案16亿,新案21亿,澳大利亚4亿,加拿大案2亿。

(2)限制效果相对有限:美国双反税率30%左右;澳大利亚无损害结案;加拿大税率较高。产量和出口稳步增加。1.2.3轮胎产业

(1)美国是最大的轮胎市场:2015年美国内市场需求3亿条。

(2)主流产品连接被限:2014年乘用车和轻卡车轮胎(21亿美元);2016年卡客车轮胎(9亿美元);2018年非公路用轮胎(4亿美元)。严重影响我国轮胎产业出口利益。

1.2.4产业特点

(1)产业规模大。

钢铁:粗钢产量(中国8亿吨/全球16.2亿吨)

光伏:组件产量(中国43.9GW/全球63.5GW)

轮胎:各类轮胎总产量(中国5.65亿条/全球20亿条)

(2)出口压力大。

多重因素:国内需求萎缩,加工贸易政策等。

(3)全球化布局多。

1.3 热点问题

替代国做法

特殊市场情形和S20调查

针对过有企业的分别税率政策

公共机构(党政信息)

外部基准

重复计算

1.4 应对思考

1.4.1摩擦成因

经济层面:贸易规模扩大,原有市场份额及价格的变化,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损害及威胁;政治层面: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冲突。

1.4.2 如何应对

(1)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产品竞争力强,经营规范的先进企业脱颖而出。

(2)积极应诉,充分利用规则:结合个案特点制定抗辩策略,广泛采取产品排除,复审/司法诉讼等各种手段。

2 欧盟贸易救济制度新变革及其影响

2.1总体情况

2.1.1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特点

(1)措施形势以反倾销为主。

(2)目标产品集中度较高。

(3) 政治化倾向日趋严重。

2.1.2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待遇。

(2)透明度问题:替代国和损害幅度。

(3)调查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4)反规避调查的滥用。

2.1.3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的变化

(1)欧盟反倾销一般程序:

欧盟反倾销的一般程序为:1)申诉。2)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将在4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与欧盟成员国商议决定该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值得启动正式调查;调查通常为期15个月,欧盟委员会通常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后,企业可向欧委会提交价格承诺申请; 3)采取最终措施。欧委会将调查结果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成员国海关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

(2)欧盟机构

欧盟机构:欧委会(执行和决策)、欧洲会议(监督)、 欧盟理事会、欧盟法院(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成员国、游说组织。

(3)新Comitology(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制

欧盟新的决策机制发生了改变:1)决策机构的变化:欧盟理事会-->欧委会;2)投票机制的变化:一国一票-->有效多数;3)决策程序的变化:贸易救济委员国。

(4)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三类投票机制

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主要分为三类投票机制:1)反向简单多数。多数成员国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可被否决;2)有效多数。基于<尼斯条约>规定权重的有效多数(过渡期到2017年3月31日);3)双重多数。基于<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有效多数,符合多数成员(15个以上)和65%人口以上(2017年4月1日开始)。

2.2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

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2013年4月欧委会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提议。包括三类的一揽子计划:一是法律修改建议,该法律修改建议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二是贸易救济调查程序指南;三是非立法性建议。

2.2.1现代化之一:法律修改建议

(1)取消低税率原则。当存在其他贸易伙伴使用不公平贸易补贴或者对原材料市场造成结构性扭曲等情况时,欧盟可以放弃使用低税率规则。

(2)增加贸易救济措施的可预期性。在任何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前两周将提前做出通知。

(3)税收返还。如果一项贸易救济措施经日落复审调查被认为实施五年期满无需再继续维持,则在日落复审期间征收的税收将予以返还。

(4)自主调查。当存在反制威胁时,为保护欧盟企业,欧委会可以在没有收到盟内产业申诉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2.2.2现代化之二:制定程序指南

(1)贸易救济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指南;

(2)欧盟利益测试指南;

(3)损害幅度计算指南;

(4)替代国选择指南;

2.2.3现代化之三:非立法性建议

(1)促进欧盟企业或贸易组织配合调查;

(2)适当延长某些程序的时限要求;

(3)改进贸易流监测;

(4)允许欧委会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等。

2.3贸易救济现代化对中国的影响

(1)中国是欧盟贸易救济现在化的主要考虑因素。路透社:欧委会寻求贸易救济调查新权力的意图在中国;《华尔街日报》:欧盟新计划的目标是中国的补贴问题;《金融时报》:中国是反制措施的主要冒犯者。

(2)高端产业是主要保护对象:所谓非法补贴和稀有原材料给予了极大关注。

(3)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产品源地、欧盟市场竞争、贸易商影响、使用者影响、消费者影响等因素。

2.4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的进展

(1)2014年2月欧洲会议通过的法律草案。

(2)欧盟理事会层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整个立法程序暂时搁浅。成员国主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需限制使用最低税率,另一派认为低税率原则是欧盟贸易救济制度的核心原则,不应做改动。现两派的立场不可调和。

(3)贸易救济现代化:钢铁因素和市场经济地位因素。

2.5取消低税率原则--议会的扩大

201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将取消适用低税率原则的情形扩大为四类。

(1)出口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直接原料和能源),研发和劳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汇率以及公平贸易的融资条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扭曲或者重大政府干预;

(2)出口国缺乏必要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3)案件申诉方法代表着主要由中小企业狗剩的分散性欧盟行业;

(4)调查中或经另外的反补贴调查确认出口国政府向涉案出口商提供了补贴。

2.6欧委会在MES问题基本立场

(1)目前讨论的不是中国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改变对中国反倾销方法的问题。

(2)目前中国不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仍然不是市场经济。

(3)在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方法方面,欧盟有三条道路。1)保持现有法律不变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3)附带缓冲措施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第三条道路中可能的缓冲措施:“旧案旧办法(grandfathering)的方式、成本价格严重扭曲情况下的替代方法、取消更低税率规则、强化当前欧盟反补贴措施。

2.7应对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方向

(1)组织得力

(2)找对“人”:下游用户、成员国

(3)行动迅速

绿色税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逐渐暴露出收入分配失衡等社会矛盾。旧税制正面临着应对中国经济增长利益分配方式越来越扭曲的尴尬困境,于是经过四年多酝酿的个税修正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才最终通过修改决定。此次修改力度空前,充分反映出我国推动实现“十二五”规划所要求的“均衡”经济增长的决心,但其仍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质性变革较少,尤其此次修改未涉及个税制度中最为重要、最为敏感的费用扣除项目,因此进步有限,新税改仍尚待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改革 建议

一、原有个人所得税制度之缺点

税制模式、起征点、税率等级、计征方法等四个主要方面共同构成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当今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近年受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的影响,旧税制在税制模式设计、起征点确定、税率结构、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弊端也日益突显。

1、税制模式扭曲真相,调控性不足

改革开放31年,我国基本完成了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由于历史传统、经济体制、文化氛围等因素影响,社会结构、利益关系重组后,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凸显。然而一直被喻为“社会稳定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上却显得有气无力,再一次备受质疑。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制模式的设计。此次税改虽然在免征额、税率等方面做了调整,但仍然维持粗糙、简单的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未从根本上解决分类制的不合理性:第一,征收内容繁而不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仅仅列举了11个征税项目,课征范围比较狭窄,大量隐性收入游离于征收范围之外,即横向公平原则保持有余而纵向公平原则兼顾不足,不能充分发挥调节高收入的作用。第二,征收标准别而不公。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分项确定适用税率、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扭曲公平税负的原则,导致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所得来源广泛或分次取得收入者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单一的或集中取得收入者多缴税。第三,代扣代缴简而不利。财政部指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比重约为50%左右。”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因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完税率最高,而来源渠道多而隐蔽的高收入者却屡屡出现逃税和漏税现象,有失公允。另外,代扣代缴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不利于提高自身纳税意识。第四,环境反应迟而不敏。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对经济形式、物价水平等影响因素的变化缺乏弹性,无法抵消通货膨胀效应,形成了生活成本上升而税负依然居高不下的怪现象,宏观调控能力较弱。

2、起征税额严重滞后,灵活性不高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过程中,起征点因简单易行而备受关注,也成为了改革者最先批判的对象。1981年全国职工月均工资约为60元,800元的起征点约为工资的13.3倍;而2009年全国城镇职工月均工资为2728元,2000元的起征点已降为工资的0.73倍,且近年来四类收入占比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见表1),显然工资性收入不再是收入的绝对主体,经营性、财产性收入成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转移性收入也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成熟而快速增长。可见,2000元的起征点将全国所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一网打尽,工薪族成为了纳税主力军,个税变成了“工资税”、“人头税”,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个税起征点屡招质疑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设置单一、预期不足、调整僵硬、反应滞后。2000元的起征点已严重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现状,明显滞后于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更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期个人保障性支出日趋沉重的现实。近年来,国内生产总值与物价指数均有百倍甚至千倍的涨幅,而个税起征点却仅经过两次调整(见图1)。而个税起征点的滞后性,又使其不能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反而出现对中低收入者全面征税的“逆调节”现象,税负不公。另外,一旦中低收入者想改善生活质量或者遇到突发意外就很容易入不敷出,从而导致内需低迷,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健康调整和经济的长远发展。

3、税率结构过于繁杂,边际性不显

原有个税税率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一,结构设计繁琐复杂,既不便于纳税人理解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转移分解所得数额、变换所得形式以套用低税率的动机。其二,边际税率有高有低,对劳务报酬类设定的边际税率普遍偏高(40%或45%),而对于资本资产类收入规定普遍偏低(20%),明显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了高收入者进行偷税漏税的几率。其三,级次效应若有若无,我们以此次税改一审免征额3000元为例(见表2),当9级结构密度不变、免征额小幅提高1000元时,各档级收入纳税人的税负降低幅度基本趋同,税负在不同级次的调整效应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在级次设计较密时,起征点、扣除额等单纯的小幅调整并不能改变适用的税率等级从而大幅降低税负,调整收入分配的效应也就实难显现。因此,一审草案未通过后,人们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征额上也就不难理解了。

4、费用扣除脱离现实,人性化不够

费用扣除是最能直接体现个税调收入、平税负功能的项目,然而此次税改并未涉及修改旧税制的无差别费用扣除制度,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首先,未考虑个体差异。近年来全国城镇居民月均工资均在2000元以上,而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却在2000元以下(见图2),可见,单一扣除标准没有综合考虑个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缺乏必要的有关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等超出税法规定的“四险一金”扣除范围的生计成本的减免,无法还原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难以体现公平性。其次,未考虑社会差异。固定扣除数额缺乏应有的弹性,未能及时适应通货膨胀率、物价指数的变化,导致宏观经济状况与个人税负水平存在滞后性,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可见,税法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这一矛盾已成为个税改革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最后,未考虑现实差异。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已远高于GDP增速,这说明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我们集民之力、助国之富,而改革开放的后几十年我们更应该思考怎样还富于民、用之于民。然而现行费用扣除标准没有充分考虑社会与个人的可接受性,脱离现实环境。

二、新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此次税改通过上调免征额,优化工薪所得的税级、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旧税制的缺陷,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但因其未涉及税收模式、费用扣除等,改革实质上并不彻底。因此,针对个税制度中仍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遵循“精税制,宽税基,平税负,促征管”的原则与思路,推进个税制度改革的实效性与全面性。

1、税收模式化繁为简,以精税制

个税改革的成败根本在于税收模式的选择,而税收模式的选择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目前,我国正面临经济结构不平衡、社会保障不健全、物价水平不稳定的情况,采取对纳税人全年净所得总额进行累进计税的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更为合理,因其不仅扣除了法定性减免额,而且能充分考虑到宏观经济情况和个人家庭负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量能负税,更具有人性化;也避免了因收入来源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使纳税人无法通过改变收入类别进行逃税漏税等问题;全年一次的申报也降低了监管成本,避免了收入季节性不平衡带来的税负不公。可见,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兼顾公平与效率,更有利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2、税率结构趋于扁平,以宽税基

个人所得税作为最具活力的一个税种,却因税级累进过快过高等问题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而宽税基旨在将较多居民都纳入征税范围,避免个税主要依靠工薪一族,而应向企业老总、大额投资人、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集中,同时面对社会保障严重不足,切实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发展性消费以及提高税率有效性、降低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因素,可将原有税率结构设计为税率级距较少、边际税率较低的扁平式超额累进模式,从而在经济模式实现从出口向内需转型的过程中,宽税基、降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释放内需潜力,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生活和财政收入中的实际作用。

3、纳税水平有升有降,以平税负

单纯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没有实质意义,个税改革必须打出组合拳才能有效地平衡税负,促进公平。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征点灵活调整机制:先确定一个基准起征点,然后通过对经济形势、物价水平、居民收入、地区差异、城乡差别等综合因素的权衡,灵活调整起征点的浮动范围,实现动态化管理。其次,我们应该推进费用扣除指数化,既要考虑必要生活成本,也应考虑潜在生活成本;既要考虑当前的物价水平,也应考虑未来的改善消费。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尽量避免家庭结构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充分考虑房贷、养老、医疗、教育等开支并适当予以扣除;同时实现费用扣除与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联动,不同年度浮动扣除标准实现实时化管理,最终以综合性改革保障税负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4、计征方式稳中求变,以促征管

科学、高效的计征方式不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而且有助于保障税源的稳定增长和征管活动的顺利开展。那么,我们首先应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如家庭经济档案制度(户口档案联动制、纳税号码终身化制度、纳税信用记录制度等)和银行信用制度(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金融资产实名制等),构建与银行、金融、海关、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动的信息化税源监控体系,实现计征方式的现代化、专业化与系统化,为计征方式转变创造有利条件,也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与协调发展发挥更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系统制度的确立又可推进征管方法的创新,如依据纳税信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即对于主动申报并核查无误的纳税人适当给予未来纳税的优惠减免;对于拖延并核查有误的纳税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进行重点管理并考虑免除优惠,从而节约征管的成本和时间。另外,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大量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代理人,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以促进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温海滢:西方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思想及其文献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5).

[2] 徐瑞娥: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9(48).

[3] 郭剑川:CPI波动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指数化调整[J].商业时代,2010(21).

[4] 马福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J].税务研究,2010(3).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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