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范文

2024-04-30

刑事技术范文第1篇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0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自诉案件中,对指控负有证明责任的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自诉人

D.被告人 2.下列人员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

)。

A.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

B.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近亲属 C.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近亲属

D.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 3.对于申请检察长回避的,其决定主体是(

)。

A.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所在地人大常委会 C.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4.不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是(

)。 A.重伤案

B.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C.重婚案

D.妨害通信自由案

5.下列案件中,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

)。 A.侮辱案

B.玩忽职守案 C.虐待案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的时间是(

)。 A.随时

B.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自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 7.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是(

)。 A.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B.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C.曾负责本案之前侦查、起诉或审判活动的 D.与本案当事人具有老乡关系的

8.以下人员中,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是(

)。

A.书记员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D.辩护人 9.以下人员中,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

)。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第 1 页 共 5 页 A.审判人员

B.检察人员

C.侦查人员

D.鉴定人员 10.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广义上是指(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B.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所有刑事诉讼法 C.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D.除宪法以外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的第一次讯问,应当是在拘留后的(

)。 A.6小时以内

B.12小时以内 C.24小时以内

D.48小时以内 1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

)。

A.立案之前

B.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同时 C.立案之后,法庭审理之前

D.立案之后,一审法院宣告判决之前 13.以下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是(

)。 A.伤情鉴定

B.死因鉴定

C.年龄鉴定

D.精神病鉴定

14.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

)。

A.报案人

B.举报人

C.控告人

D.检举人

15.对于扣押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的时限是(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16.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不得进行的诉讼活动是(

)。 A.提供法律咨询

B.代理申诉控告 C.调查取证

D.申请取保候审 17.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 A.侦查人员进行

B.检察人员进行 C.女工作人员进行

D.女医师进行

18.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

)。 A.应当撤销案件

B.应当退回补充侦查 C.可以不起诉

D.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19.被不起诉人有权提起申诉的不起诉决定是(

)。 A.法定不起诉

B.酌定不起诉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第 2 页 共 5 页

)。

C.存疑不起诉

D.所有不起诉决定

20.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其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是(

)。 A.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B.由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C.由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 D.由审判员2人、人民陪审员1人组成合议庭 21.以下判决中,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是(

)。 A.管制

B.拘役

C.罚金

D.缓刑 22.对于生效判决,无权决定提起再审的是(

)。

A.原审人民法院

B.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C.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D.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3.下列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

)。 A.贩毒案

B.受贿案

C.危害公共安全案

D.泄露国家秘密案 24.以下情形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

)。

A.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

B.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提出上诉的 C.被告人提出上诉的

D.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25.有权独立提起上诉的诉讼参与人是(

)。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B.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C.被告人的辩护人

D.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26.上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

)。

A.宣判之日

B.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 C.宣判之次日

D.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 2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

)。 A.参与评议活动

B.在法庭笔录上签字 C.表达不同的判决意见

D.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28.以下案件中,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是(

)。 A.盗窃案件

B.重伤害案件 C.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D.强奸案件 29.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第 3 页 共 5 页 A.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由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B.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D.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不得与控诉方进行相互辩论

3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而需要处以罚款时,该罚款决定应(

)。

A.由审判长决定

B.由合议庭决定 C.由法院院长批准

D.由审判委员会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死刑交付执行期间,应当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包括(

)。 A.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B.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 C.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D.正在怀孕的 E.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2.对于因毒品犯罪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高级法院享有复核权的是(

)。 A.云南省高级法院

B.广东省高级法院 C.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

D.四川省高级法院 E.甘肃省高级法院

33.开庭时,审判长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

)。 A.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B.宣布案由

C.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D.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E.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34.依法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是(

)。 A.笔迹鉴定

B.死因鉴定 C.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D.精神病鉴定 E.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人身伤害鉴定

35.拘留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内,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是(

)。 A.讯问犯罪嫌疑人

B.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00920#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第 4 页 共 5 页 C.进行搜查

D.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36.附带民事诉讼 37.法庭辩论 38.直接送达 39.监视居住 40.辩护证据

四、简答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4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有什么意义? 42.立案的材料来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15分) 43.试述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六、案例题(12分) 44.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贪污一案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王某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畸轻,遂判王某死刑,拟待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执行。 问:(1)本案第二审法院能否改判?为什么? (2)该死刑判决应当由哪级法院核准?为什么? (3)死刑可以采取哪些执行方式?

刑事技术范文第2篇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是第一破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问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行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同志指出:“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门户,如果连这个门都进不了,其它工作都无从谈起。” 这个论断非常精准。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 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_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 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

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想,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我们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当然,该建议的提出,必须建立在有足够的技术人员配置的前提下。

刑事技术范文第3篇

刑事录像技术是电视录像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具体应用, 其具有动态性、还原性和可保存性等特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安全维护意识的增强, 在社区或者一些公共场所基本上都安放有监控摄像头记录一定时间内该地段的录像资料, 在发生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时, 案件侦查人员通过现场调查, 通过专门的摄影设备, 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 采集证据, 掌握案件周边的摄像资料, 然后由侦查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分析、还原, 重现犯罪现场的原貌, 这对于推进案件的进程, 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事录像技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客观全面性。第二, 声像共存性。第三, 模拟再现性。第四, 连续性。

二、刑事录像技术在侦破特殊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刑事录像技术是我国刑事侦查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对于办案人员及时侦破特殊刑事案件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 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用

刑事录像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办案人员在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 而办案人员审问的过程通过刑事录像技术的记录保留下来。相较于纸质的供述笔录, 刑事录像技术更为准确、全面, 并且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事后查看录像资料, 观察犯罪嫌疑人在审问过程中的肢体语言、动作神态, 以及对关键问题的反应, 确立案件侦破的突破口。

(二) 直接获取和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材料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 往往由于关键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案件进程延后甚至出现无法推进的情况。特别是针对部分盗窃、抢劫等特殊刑事案件, 对于一些案发现场较为隐蔽、案发时间较晚和缺少关键目击证人等情况, 可以通过查看犯罪现场以及周边录像监控, 发现犯罪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踪迹, 寻找到关键的目击证人以及关键的物证材料等。

(三) 辨认和追查犯罪分子的作用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较常见的前期摸底侦查时间, 因此, 其可能会多次出现在犯罪现场周围或者受害人的身边, 寻找机会实施犯罪行为。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 侦查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调阅犯罪现场的监控资料, 在案发之前和案发之后的相应节点对相关监控进行逐个排查, 对于通过监控设备能够确认犯罪分子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获取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 对其实施抓捕;对于无法通过录像技术确认的犯罪分子, 也可以通过录像资料分析出相关的线索, 寻找到关键的人证和物证, 通过间接的方式辨认和追查犯罪分子。

(四) 记录痕迹物证、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作用

录像技术能够清晰完整的记录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项细节, 起到记录痕迹物证、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作用。例如, 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分析, 通过录像技术不仅能够拍摄到证据材料的表面特征, 还可以跟踪证据材料的技术分析, 研究其内部结构, 以获取侦破案件的关键提示。又比如对于杀人案件的验尸分析, 通过录像技术记录尸检的全过程, 能够更加生动地反映案件发生时受害人的状态, 对确认被害人的死因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提供必要的参考。

三、完善刑事录像技术在侦破特殊刑事案件中作用的路径安排

(一) 提高侦查机关自觉利用刑事录像技术的意识

刑事录像技术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刑事侦查人员对于其利用的效果。但是, 由于刑事录像技术需要一定的人员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资金的需要, 和拍照、录音等设备相比较, 携带并不方便, 这对于要求办案效率的侦查人员来讲, 并非最佳选择。因此, 我们需要提高侦查机关自觉利用刑事录像技术的意识, 通过资金的拨付, 采购相关器材;配备专门的人员进行录像制作;同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自觉利用录像技术, 积极调取录像资料进行分析, 以促进案件的推进。

(二) 培养专业化的刑事录像技术人员

刑事录像技术的利用并非普通的录像程序那么简单, 其需要录像人员将录像技术与证据意识相结合,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录像素材的拍摄。因此, 侦查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 培养专业化的刑事录像技术人员, 负责刑事录像的人员不仅要有熟悉录像器材, 还应当知晓办案流程和出色的案情意识。

(三) 完善刑事录像技术保存机制

刑事录像技术的应用不仅限于案件的侦查过程, 在后续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 刑事录像技术保留下来的一些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进行提交。同时对于一些办案周期较强或者短时间难以具有突破的案件, 通过录像技术的保存, 能够及时记录原有的信息, 使办案人员和后续跟进人员能够迅速了解案情, 提高工作效率。侦查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部门由专人对录像资料进行保存, 以备不时之需。

摘要:随着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的不断提高, 刑事录像技术在侦破特殊刑事案件中发挥着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获取和案件侦破有关的证据材料、辨认和追查犯罪分子以及记录痕迹物证、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作用。鉴于刑事录像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刑事录像技术的利用加以完善。

关键词:刑事录像技术,作用,刑事案件

参考文献

[1] 朱红霞.浅谈刑事录像的证据效果[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 02:44-45.

刑事技术范文第4篇

摘要:诱思探究教学法旨在通过教师的循循善诱,引发学生的独立思考,从而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构建以探究性学习方式为主的教学模式,融情境性学习、体验性学习、探究性学习与目标性学习为一体的课堂结构,最终达到在教师导向性信息诱导下学生独立地完成学习任务的目的。犯罪心理学的课堂教学中,技术性的教学内容适合使用诱思探究法,培养学生运用犯罪心理学知识能力和思维习惯解决侦查中的各种问题,突出该学科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诱思探究法;犯罪心理学;课堂教学

诱思探究教学法是我国学者张熊飞教授创立的。诱思探究教学法旨在通过教师的循循善诱,引发学生的独立思考,从而正确处理教与学的关系,构建以探究性学习方式为主的教学模式,融情境性学习、体验性学习、探究性学习与目标性学习为一体的课堂结构,最终达到在教师导向性信息诱导下学生独立地完成学习任务的目的。犯罪心理学的课堂教学中,技术性的教学内容适合使用诱思探究法,培养学生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能力和思维习惯,突出该学科的理论性和实用性。探究方法主要包括五种,即实验探究法,主要用于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学科,学生亲自动手参与实验操作而完成探索学习层次的学习方法;体验探究法,利用学生的亲身体验来实施探索层次的;经验探索法,学生学习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已有的经验事实,完成探索层次的学习;形象探索法,以形象为观察对象,完成学习的探索层次,或以形象思维为主要思维活动,完成学习的研究层次;理论探究法,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犯罪心理学教学活动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知识,更要交给学生通过观察纷繁复杂的现象提出问题并尝试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拟就诱思探究法在犯罪心理学教学实践中的应用体会拿出与大家探讨,以期促进犯罪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教学改革与创新。

一、诱思探究法的程序与诱思点的创设

诱思探究教学法一般遵循下面的六个步骤:(1)发现问题,提出问题;(2)进行猜想和假设;(3)设计方案验证猜想;(4)实施方案,收集数据;(5)分析数据,验证猜想和假设;(6)讨论与交流。

问题是探究的前提,更是它的核心。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问题是探究的起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是犯罪心理学教学的起点。诱思探究教学“以诱达思”,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把教学内容和知识转化为问题情境。学生“身临其境”,就容易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诱思探究教学的起点就是建立诱思点。诱思点应该是那种具有一定的思维空间和难度,需要学生认真思考和体会,但一定在学生认知能力范围内的学习情境。一个好的诱思点能够引发探究和思维的“共振”,让学生从对问题情境的感知中把握思维的走向,继而引起师生的“共鸣”,共同对问题“抽丝剥茧”,逐步还原问题的本质,实现学习的目的。因此,建立诱思点在诱思探究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诱思点的建立应遵循三条原则:第一,诱思点必须基于学生前期知识结构“有感而发”。这要求教师必须深入了解自己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和能力水平,分析教材内容与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的联系。利用这些联系作为情境素材,创设问题情境,建立诱思点,从而诱使学生在教师建立的情境中沿着教师预设的方向进行思考,展开学习。例如,对侦查专业的学生,他们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对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有了基本的知识,在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现场重构教学中,就可以围绕“如何围绕一系列的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结果来推定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描绘犯罪行为实施的路线图”作为诱思点。

第二,诱思点必须难易适当。学习的难度是阻碍学生学习的壕沟。学生都希望能够在学习中获得成功感,以满足“虚荣心”。桃子只有在跳一跳就能摘到的高度,才能激起学生跳起来摘桃子的欲望。诱思点过于简单,不能激发学生“思”的兴趣。问题过难,又会使学生感到力所不及,不知从何做起,可能会失去“思”的欲望。例如,犯罪心理学课堂中对于某一特殊类型的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的教学过程中,为了说明这些心理与行为特征是该类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时,通常是在学生有了相关的逻辑知识和知识背景下(必要时引导学生先回顾因果关系确立时的各种条件及作用)建立诱思点:“通过耳闻目睹的犯罪案例,犯有xx罪行的人通常具有哪些心理与行为特征?”随着学生的多种描述,可以引导学生运用普通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所描述的特征进行归类总结;之后提出第二个诱思点:“是具备这些特征的人都会犯罪吗?为什么?请举例说明。”学生对这类问题都可以有自己的观察、做出思考。

第三,诱思点建立后必须留给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学生的“思”不仅需要教师的“诱”,还需要教师给予充足的时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启发。学生“思”的时间足够了,他们的想法才有可能趋于成熟和完整,而且,随着学生思维点子的不断出现,学生之间能够做到互相啟发,举一反三,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自信心就能随之增大。具体时间的长短视问题的难度和学生的知识储备而定,一般在5分钟左右或更长一些时间。

二、犯罪心理学课堂教学中运用诱思探究法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 建立诱思点的方法

1.联系刑事侦查与刑事执行中的现实问题建立诱思点。

关注刑事侦查与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培养大学生的社会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学以致用的学习观。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刑事侦查与刑事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心理行为分析任务,以及所需要的热门科技话题建立诱思点,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可以使学生认识到犯罪心理学的现实意义,使学生感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触发学生的情感和求知欲,更能提升学生探究学习的兴趣。

2.利用实际案例建立诱思点。

结合实际的侦破案例建立诱思点,教师要提供充足的学生自主探究问题的时间,让学生能够通过自主思考、相互讨论,找到问题的冲突点以及解决的办法,让学生思维的火花有机会变成熊熊烈焰。利用实际案例建立诱思点对学生要求较高,而课堂时间毕竟有限,教师还要学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对学生进行点拨,才能让学生有全新的视角去观察和思考。让学生通过思考探究和相互讨论发现新问题的关键和与旧知识的联系,建立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利用对比学习法,建立诱思点。

我们经常说“温故知新”,说明新旧知识间有一定的联系。这些知识的联系也往往是犯罪心理学教学时创设问题情境的素材。教学中可以利用犯罪心理学知识的联系来引导学生对相关知识进行对比、分析推理,以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建立诱思点。例如,学习了犯罪心理的类型论之后,尝试让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的现场勘验结果推定犯罪人的动机类型。

4.利用多媒体技术建立诱思点。

通过多媒体技术再现犯罪案件的现场、侦破路径、侦破的犯罪心理现场重建等,使学生尝试对犯罪心理行为进行分析或寻找反应指标;通过观察刑侦专家的破案思路設想:“假如你是犯罪心理专家,你将如何配合其他领域的专家如痕迹检验专家、画像专家等提出心理画像的关键特征,或者如何根据现场勘验结果编制犯罪心理测试题目、实施测谎?”

5.通过模拟刑事科学技术科学家的研究建立诱思点。

通过学习前人侦破的刑事侦查技术和心理学家已经发现的知识来培养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推理的过程与方法,培养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在学习犯罪心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模拟科学家的研究问题的过程,把他们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作为问题情境建立诱思点。

(二) 进行猜想和假设

对已经提出的诱思点,引导学生进行猜想和假设。例如,在把对犯罪现场勘查的结果展示给学生后,以推定犯罪动机为诱思点,请学生猜想,在这一犯罪动机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沿着怎样的思路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呢?学生提出各种猜想后,引导学生做出验证这些猜想的方案。

(三) 设计方案验证猜想

验证猜想的方案可以有几种类型,学生可以根据前期学过的技术进行选择,这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选择偏好,或不同类型专家的专长,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将来工作的合作精神,即善于吸取来自不同方面的专家的技术结论。例如,学生可以通过现场的心理痕迹,提出嫌疑人与死者的关系假设,设立心理画像的方案并制定进一步取证的方向和步骤;学生可以根据嫌疑人的锁定范围和现场勘查结果,设立测谎方案,并为编制测谎题目和数据评判做出规划;还可以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的描述结果,设立人物画像方案并进一步寻找目击证人,描绘出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辨认步骤等。

(四) 实施方案,收集数据

根据既定方案,按照科学程序,实施技术描绘、测量、数据分析等过程,并适时收集数据。以测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教学为例,方案实施前,我们通常要引导学生仔细查看每一样物品,并设想着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中,可能会留下哪些心理痕迹,比如:在一起投毒案中,(1)作案人怎么到的现场——走大路还是小路?骑车还是步行?从哪个门进的?走门还是翻窗?(2)毒药是怎么携带的——装兜里?手里攥着?拎着包?拿着瓶子?毒药是水剂还是粉末?(3)进去后毒药往哪里投——搅到面缸里?蒸锅水里?面板上?面粉里?发酵粉里?(4)使用哪种照明工具一开灯?打火机?手电筒?蜡烛?(5)投完毒往哪里去了——回宿舍?跳墙走了?回家了?去招待所了?……这些在设计成一个连贯的提问方案后,同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数个生理指标数据。⑶

(五) 分析数据,验证猜想和假设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或使用。例如,对测谎仪获取的数据,一般同步进行评判图谱分析,对参加测试的人进行区分:无辜者、无辜知情人、嫌疑人。测谎的目的是排除无辜者,区别出无辜知情者,对于无法排除的嫌疑人,应通过进一步的审讯和运用证据进行认定,对于猜想和假设,通过数据进行验证。

 (六) 讨论与交流

 引导学生通过诱思探究后,探讨对犯罪心理与行为的推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与认定的成功与失败进行讨论与交流,对所选择的方案进行反思,对技术指标的选取、技术使用中的优劣进行讨论。

三、诱思探究教学法应用中的几点思考

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使用诱思探究法,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培养学生积极解决问题的心态。但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正如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适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一样,诱思探究教学法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也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通常来说理论部分更多适用于讲授法,技术部分才适用于诱思探究教学法。

(一) 诱思探究教学法对教师的备课和讲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诱思探究教学法的优点之一是能够完整而灵活地把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起来,而且能重在培养学生的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正如陶行知先生所阐明的:“我以为好的先生,不是教书,不是教学生,乃是教学生学。”把好像教师在“训练”学生,转化为学生在“亲身体验”,更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更符合素质教育的宗旨。但这一教学模式无疑对教师的备课和讲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时间把握不当,将难以完成教学任务,因此,教师使用这一方法应充分备课,严格把握教学时间。

(二) 诱思探究教学法对教师的教育和教学机智提出了挑战

诱思探究教学法在使用过程中要求教师不仅传授知识,更要能够引导学生提出问题,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解决问题,对教师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问题太难或太易,学生都容易丧失兴趣。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使用诱思探究教学法常常要鼓励学生有很强的合作精神和善于学习吸收他人成果的机智,从细微之处寻找突破口。所有这些要求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教育机智,适时点拨学生;同时因为要求学生对学科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要融会贯通,因此,要求教师首先与相关学科的老师保持联系,提高教学机智水平。

(三)诱思探究教学法对学生的推理能力、概括能力、判断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这种方法不再是汤勺喂养式灌输给学生知识,而是一直在引导学生进行或归纳或演绎的推理,对现象进行分析、判断,对多种可能进行比较,概括结论等。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无疑大有裨益。而学生本身的水平能否适应这种教学方法也还值得深思。因此,教师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循序渐进,在学生缺乏相关知识背景或主动探究的心向时,使用诱思探究式将事倍功半。

(四) 诱思探究教学法的应用前景广阔

诱思探究教学法不仅适用于犯罪心理学技术部分的教学,也适用于普通心理学的大部分教学内容,犯罪学的教学也部分适用,例如对于犯罪原因的因果关系推定等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完全可以吸收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研究成果进行诱思探究,帮助学生形成求证习惯,摒弃人云亦云的习惯。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在继承传统的同时提高了对前沿成果的吸收力度,提供给学生相关的数据库网址,引导学生尝试阅读。例如,在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教学中,我们通过给学生提供ScienceDirect网站⑷,请学生浏览三种英文杂志:《刑事司法杂志》(Joumal 0fCriminal Justice)、《侵犯与暴力行为》(Aggressionand Violent Behavior)、《人格与个体差异》(Personal-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和通过Sage数据库或其他数据库浏览相关的杂志如《犯罪学理论》(The-ory of Criminology)等。这些杂志体现了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为培养学生学科学、用科学的精神提供感性认识。实验探究、经验探究、体验探究等多种探究方法为诱思探究教学法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综上所述,我们在本文阐述了诱思探究教学法在犯罪心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同时,对使用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劣做了比较,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们的思考,以期为促进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工作提供新的思路,也为相关学科的教学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刑事技术范文第5篇

[摘要]目前,公安专业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普遍存在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本领不过硬的现象,文章试就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和探讨,针对“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教学中出现的盲区,提出改革措施,将两科交叉内容进行整合。首先在理论课中进行精讲,其次在模拟演练中加以强化训练,以提高学生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培养出能够满足实践工作需要的合格的公安侦查人员。

[关键词]公安教育 刑事法律文书 教学盲区 改革措施

[作者简介]张青(1967- ),女,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硕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和司法鉴定工作。(陕西 西安 710063)王煜(1964- ),男,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講师,主要从事法律专业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教学。(陕西 西安 710054)

[课题项目]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公安专业‘3+1’模拟演练教学研究与实践”的最终成果,项目负责人:张青。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盲区是指“公安应用文”及“刑事侦查”教学无法全面细致深入的部分或被忽视的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包含的内容主要有立案、管辖、回避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侦查取证文书,执行文书等,在侦查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和报告书。而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动笔能力较差,以至走上工作岗位后,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适应公安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本文试就公安法律文书之一的刑事侦查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教学盲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期望对公安教学改革能尽绵薄之力。

二、出现盲区的原因

1.教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教学大纲目的性不强。我国的公安教育是从建国开始发展的,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从开始设科就把“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截然分开,没有过多考虑“公安应用文”中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刑事法律文书与“刑事侦查”的措施、手段、方法的密切衔接关系,包括一些无法分割的内容。如在侦查工作中最常见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制作它们的格式、方法、过程、细节、手续等,既是“公安应用文”的内容,又是“刑事侦查”必须使用的搜集证据的一种基本措施,对于如此重要的教学内容,在制定教学大纲时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一带而过,对学生是否真正学会制作法律文书并没有进行具体细致的要求,而且几十年一贯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其实质原因就是主观思想墨守成规,没有进行实际调查,所以在指导思想上是守旧的,没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正是因为在制定教学大纲上是机械的、教条的、沿袭不变的,所以导致这部分内容在教学上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从指导思想上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动笔能力的培养。

2.教材编写缺乏创新,学时设置有失偏颇。由于受“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教学大纲的直接影响,这两门课程所使用的不同版本的教材,在结构、体系及内容上都没有创新,基本上大同小异。如“公安应用文”方面的编写,大都强调的是格式的正确、文笔的通畅和文字的错对,再就是给出素材写出材料,往往舍弃了形成材料的过程、背景、条件及相应的法律手续,没有用联系的观点对材料的制作做一些承前启后的铺垫和完善,所以其教材的编写都是就事论事,就文书写文书。而“刑事侦查”方面的教材,基本上都省略了其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的格式,只是一笔带过或只写一点法律文书应包括的内容,对如何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法律文书没有作详细的编写。以上原

因导致在教材编写方面出现了盲区,由此影响了教学培养的效果。同时,在学时设置上由于强调理论教学,加之受所用教材的影响,也往往忽视了写作基本功的训练。在学时分配上没有充分考虑写作训练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学时分配倾斜于理论教学方面,导致培养的学生出现了提笔见拙、下笔见错的弱笔现象。

3.课程设置科室不同,教学缺乏沟通研究。在公安院校,“公安应用文”课程和“刑事侦查”课程属于两个学科,分别设在不同的院系。“公安应用文”属于院校的基础课,“刑事侦查”属于院校的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严格按照各自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客观上,由于两门课程分属不同部门,任课教师很难坐在一起开展教研和学术活动,对一些交叉的教学内容,教师又缺乏磋商和研究,循规蹈矩且各行其是。主观上,“公安应用文”课程和“刑事侦查”课程的教师都按照各自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而教学大纲本身就存在问题,加之受本课程学时和教师业务能力知识所限,直接造成了谁都讲刑事法律文书,而又谁都讲不透、讲不全的现象,形成了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盲区。

4.重视理论教学,忽视文书制作训练。公安院校是直接培养人民警察的地方,从实战出发,课程设置分为两大类:一是理论课程的教学,二是警务技能的训练。训练一般指的是查缉战术、擒拿、驾驶、射击等,对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课时。而“公安应用文”中的法律文书的动笔训练,往往划归到理论教学中,占用的课时比例相对较小,更没有什么财力和物力的投入,所以,在开展此方面的教学活动时,讲得多练得少,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一时难以胜任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工作。

5.教师相关知识欠缺,教学无法拾遗补缺。在公安院校,“公安应用文”属于基础教学,“刑事侦查”属于专业教学。“公安应用文”教师许多来自文科院校或从事过文字工作,他们的语言文字功底深、水平高,对于应用文的写作,从格式到语言文字的应用都是非常娴熟的,但是由于大都没有从事过公安业务工作,没有系统参加过公安业务学习,对刑事法律文书运用的时机、条件、背景和过程不甚了解,所以在教学中只能就格式、语言文字的应用及语句语法的对错进行施教。而“刑事侦查”教师大都是公安院校的科班生或从事过刑事侦查业务工作,对于刑事法律文书运用的时机、背景、条件和过程比较熟悉,但在文字功底方面缺乏系统的学习和训练。所以,两科教师都无法对交叉渗透的内容进行补充讲授,造成了教学上的盲区。

三、改革措施

1.大胆改革传统教材,把刑事法律文书直接融写在“刑事侦查”之中。公安院校的教学活动要遵守教学为实践服务的宗旨,培养的学生必须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动手动笔能力都要强。这就要求公安院校既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又要因地制宜、改革传统教材,把两科交叉内容进行整合。考虑到“刑事侦查”课程的教师公安业务能力强,所以将“公安应用文”中的刑事法律文书的内容全部融入“刑事侦查”教学当中,由“刑事侦查”课程的教师来完成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内容,这样从教材方面彻底解决了“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在教学当中出现的盲区,也解决了现在存在的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与“刑事侦查”教学无法密切衔接的问题,保证“刑事侦查”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勇于创新,制定符合实际要求的教学大纲。公安院校的毕业生,由于普遍存在弱笔现象,不能胜任或不能完全胜任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工作,所以作为教学部门的决策层,要转变传统思想,高度重视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训练工作。制定教学大纲时,应在教学目的中总体提出培养目标,在每章每节中应具体写明讲授和训练的目的及要求,在学时分配上加大训练学时,而且为了保证训练质量,应配齐辅助训练所需耗材,从指导决策方面彻底解决法律文书的教学盲区。

3.积极拓宽任课教师的相关知识面,做到能文能武。为了保证“刑事侦查”课程(包括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质量,任课教师要积极主动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取长补短,加强语言文字功底的锻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和要求,率先自我训练,首先使自己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完成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这样就具备了文武双全的教学能力,由此也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学生。

4.坚持精讲多练,强化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的训练。把刑事法律文书的内容融入“刑事侦查”课程的教学以后,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就要加强对学生动笔能力的训练,因此,教师要坚持精讲多练,既要讲格式、讲细节、讲过程,又要练文字、练速记、练技巧。在训练中还应讲究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配备相应的材料和设备,如进行演示训练、录像训练、模拟训练等。通过强化训练,使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既能侦查破案,又能做出符合规范要求的刑事法律文书。

5.密切联系实际,不断充实法律文书教学新内容。“刑事侦查”课程教学源于侦查实践,又为侦查实践服务。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实践对刑事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侦查、完善法律手续是刑事侦查工作行动的总则,当前刑事法律文书的取舍和格式内容的变化比较大,所以教学一定要密切联系实际,把最新的刑事法律文书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使刑事法律文书教学能够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培养出合格的公安侦查人员。

[参考文献]

[1]张月亭.刑事侦查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2]刘国祥,崔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罗锋.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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