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2023-04-29

第一篇:刑事案件法院开庭程序

刑事普通程序 法院开庭审理 审判员参考台词

2012年法学院模拟法庭 审判员参考台词

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示开庭后

审判员:请辩护人出示你们的授权委托书(法警呈递书记员-审判员)

二、开庭阶段

1、审判员:(敲法槌)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 黄朝 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员:被告人 黄朝 (被告人答到)

审判员: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审判员: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审判员:什么地方出生的?

审判员:什么民族?

审判员:文化程度?

审判员:你有职业吗?(有则讲一下)

审判员: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是行政处罚?

审判员: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审判员: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审判员:由于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审判员: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审判员:收到多少天了?(至少10天以上)

审判员:传被害人 韦柱 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员:被害人请回答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2、审判员: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朝涉嫌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吕阳负责法庭记录。

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与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黄朝委托,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3、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想有以下诉讼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你们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其次,是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所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以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另外你还有权利向法庭出示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二、法庭调查

审判员: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审判员:被告人黄朝,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此时被告人可坐下) 审判员: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员: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注意发问方式) 审判长此时可就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述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下面辩护人可就起诉书所述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非证人证言、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一证一质,举证后法警将证据向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何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何意见?

检察员: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蓝艳出庭作证,请传证人蓝艳到庭。

审判员:传证人蓝艳到庭。

审判员: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证人蓝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交予书记员)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首先对证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发问?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 (公诉方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判员: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审判员: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开始前,审判长可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辩论的进行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黄朝进行自行辩护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发言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发表辩解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 审判员:将被告人黄朝带下去(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此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后入卷

第二篇:1 法院开庭程序

从法院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

庭注意事项。

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

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

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 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 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 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 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 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 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案件经辩论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

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的格式和写法,各地过去极不统一。现在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在判决书的开头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的种别,即写明“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在下面注明案号。在当事人栏内,写出“原告人某某某”并注明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原告人次行写“代理人某某”;由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的,写“原告人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接着写“被告人某某某”及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同前。如果当事人系机关、企业、团体,在机关、企业、团体名称的次行写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址等,例如“原告人(被告人)某某部”,次行写“代表人某某某、职务、住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参加人某某某”。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的,写“本案由某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某某某参加诉讼”。

“案由”应当在当事人后另起一行写出。接着依次写明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其次,在判决书内写明事实、理由、判决三项内容。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原告人的请求及双方争执的事实和主张。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据。判决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如何处

理。在具体写法上,判决书的事实与理由两部分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判决书须注意有思想性和说服力,段落层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决书原本的最后依次 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作成判决书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如系助理审判员,可以说代理审判员;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审判员)某某某、人民陪审员某某某、某某某”。在判决书正本的最后,还要依次写明:“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制成判决书正本的年、月、日;“书记员某某某”(即负责按照判决书原本制成正本的书记员)。

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书的格式和写法,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裁定书的署名,应当与判决书相同。准许上诉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原本内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宣判的方式分为立即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当事人在外地的,还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关于宣判程序,如系立即宣判,由审判员宣读判决书主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宣读完毕,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期间和上诉审人民法院。立即宣判的判决书一般应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与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须宣读判决书全文,并可以当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拒收判决书的时候,应当对他讲明: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内不提起上诉,虽然拒收判决书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也可以送其所属街道居民组织或工作单位代为收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作出判决。

第三篇: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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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是常态,不开庭审理是意外。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则是“意外”了,那么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案件二审庭审流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已指派王某律师及其团队为上诉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因委托人 向王某律师咨询本案第二审程序的庭审基本流程,王某律师已作详细讲解,现将其讲解形成书面文字,再次有针对性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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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

二、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五)(检察员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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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三、开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 涉嫌 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上诉人 到庭。

查明上诉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二)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五)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六)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因本案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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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民事诉讼故不详述)

审判长:上诉人 ,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由 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上诉人 涉嫌 一案。本庭由 、 、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检察院指派 出庭支持公诉。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为上诉人 辩护。

审判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二)上诉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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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员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上诉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 ,你是否听清楚?

上诉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上诉人 ,你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不申请。

审: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控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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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_____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长: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

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

审判长:上诉人 ,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上诉人:我对《一审判决书》的主要有 点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书》中认定: 第二,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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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问。

(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案发问提纲》)

(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检察员:有。

辩护人、上诉人:无。

审判长:现在由控方举证。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据交由上诉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上诉人 ,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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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异议。(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质证意见》

审判长:证据交由辩护人辨认。(法警呈递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异:

五、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审判长:上诉人 可以自行辩护。

上诉人:好的,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详见王某律师向 提供的《 自行辩护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 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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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由检察员发言。

检察员:

审判长: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检察员: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1. 2. 3.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

辩护人: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 2. 3. 。

(提示: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六、上诉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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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诉人 最后陈述。

上诉人: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 我从第一次接受调查,到今天开庭,

第二, 。

第三,尊敬的合议庭,我现在深刻的认识到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我内心十分后悔。(是否认罪应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和具体案情而异)

我希望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本案,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判决。

七、法庭审理结束

审: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 工程出现欠债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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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程序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08-1-26 14:30:24 第 131 位浏览者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篇: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2003年3月13日)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

第二条 书记员在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并通知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再审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对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送达的,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审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问;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告原审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工作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签名。

第三条 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做好下列庭前工作:

(一)在开庭十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二)开好预备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三)拟订好庭审提纲,确定庭审要查明的重点问题。庭审提纲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争议的问题;

4、法庭拟调查的主要内容;

5、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笔录制作人;

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拟当庭出示的书面证言、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目录;

7、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8、调解的程序;

9、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抗诉案件法庭应设置检察员席位和“检察员”标牌。检察员出庭席位在审判台前方右侧。

第五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到庭(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通知书核对),收回开庭通知、传票。

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再审程序。但原生效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第七条 开庭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经传票传唤,申诉的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裁定终止再审程序。被申诉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

第八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第九条 书记员宣布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检察机关抗诉的宣布检察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第十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向审判长报告出庭和庭前核实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抗诉机关派员出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第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宣布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长应当问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合议庭当庭评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准予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

(一) 法庭调查

第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简要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宣读抗诉书;

(三)由另一方当事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法庭调查是争议的事实,对于无争议的事实,应当当庭予以确认;

(五)根据法庭拟调查的内容,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合议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十七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请传唤证人或者宣读证人证言的,审判长应当问明当事人提请证人或者宣读证人证言要证明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证人或证人证言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的,不予传唤或者宣读。

第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人作证及作证词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征得法庭同意,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后,立即退庭。

第二十条 审判长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方式不当的,应当予以制止。

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对证人发问的内容或者方式不当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二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的,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当庭出示的新证据、宣读的新书面证人证言,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结论,应在出示、宣读后提交法庭。

对一方当事人出示的新证据、宣读新的书面证人证言,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征得法庭同意后,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合议庭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过质证的证据,当事人意见一致,合议庭认为可以认证的,由审判长宣布该证据真实有效;当事人质证意见不一致,合议庭也认为需要评议后认证的,审判长应宣布该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还需要进行举证或者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证。

(二) 法庭辩论

第二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审判长应提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二十六条 法庭辩论的顺序,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作出简要总结,当事人如有新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可主持新一轮辩论。当事人如无新的辩论意见,应终止辩论。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的,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员不参与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观点表明、没有新的意见,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三) 当事人最后陈述

第三十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依次序作最后陈述,明确自己的主张。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重复意见时,审判长可以制止;当事人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出席法庭的检察员,有损他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四) 调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名,闭庭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意见分歧的,审判长宣布,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迳行判决,并宣布休庭。

三、合议庭评议

第三十五条 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不得弃权。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应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重大、疑难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限期补充证据。待证据补充后,合议庭决定是否恢复开庭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字。

四、宣判

第三十九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十条 合议庭评议后,如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布裁判结果。闭庭后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内容应包括:认定的事实、证据的采纳、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理由和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五、闭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第四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闭庭。

六、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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