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

2023-10-25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员工,边检查边改进,并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四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供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及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改要求,并向公司经营层和决策相关领导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第二节 形式与内容

第七条 综合检查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部门、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部门(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八条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九条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十条 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员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除上述各种检查外,各部门还必须建立月查、周查、日查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 月查:由车间主任带车间安全员、班组长在本车间内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同情况由安全员于每月1号前书面上报到安全管理部门。

2. 周查:由车间安全员带领班组长进行重点检查,其内容为日常生产中的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情况由车间安全员汇总,于下星期一简明扼要汇报到安全管理部门。

3. 日查:每日白天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安全员或车间主任督促,检查内容为各设备(包括电气、管道)的安全状况,执行安全制度、岗位操作法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检查后班组长应将情况向车间主任书面汇报。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存档。

第三节 整 改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的原则按期完成整任务。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向发出通知书的部门及时反馈情况,不按期整改或不抓紧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环部汇总并存档。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决策层,

要订出计划,限期整改,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十九条 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帐,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第二十条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都有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整改,不得拖延,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一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制订整改方案分别纳入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大修内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解决不了的隐患汇集安全管理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生产副总召集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分工消除。

第二十二条 隐患消除管理分工:

1. 凡属机械、动力、仪表、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工艺管道、建(构)筑物、送排器装置、安全装置、检修质量方面等设施方面的隐患由设务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消除。

2. 凡属生产工艺和开停车置换存在的隐患由生产部门负责组织消除。 3. 凡属工程质量隐患和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隐患由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消除。 4. 凡属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各种仓储物资的保存、运输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储运部负责组织消除。

5. 凡属生活后勤服务存在的安全隐患由管理部负责组织消除。

6. 凡属消防隐患,根据第十六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划分之原则整改。 7. 凡属治安保卫隐患,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整改。

第四节 奖惩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检查不力,对发现的隐患拖拉推诿不及时整改中的部门人员应予相应的处罚;对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并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面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对消除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摘要:船舶应急消防泵是各个区域备忘录组织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常检项目。在认真学习SOLAS公约及其历年修正案对于应急消防泵的要求的基础上,浅析对应急消防泵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应急消防泵;船舶安全检查;SOLAS公约

Discussion about Safety Inspection of Marine Emergency Fire Pump

GU Kangli

(Guangdong Marine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Co., Ltd. Guangzhou 510235)

Key words: Emergency fire pump; Ship safety inspection; SOLAS convention

1引言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在国际贸易及沿海贸易中海运运输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据统计,我国85%以上的国际贸易通过海运完成。为了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高效,FSC(船旗国)和PSC(港口国管理局)加强船舶的检查力度,对到港船舶的检查率和滞留率越来越高。

应急消防泵是船舶消防灭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消防泵是船舶消防灭火系统中的应急设备之一,当机器处所失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主消防泵失效时,应急消防泵将作为替代措施,对灭火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在船舶被滞留的诸多原因中,应急消防泵不符合要求或故障所占的比例较大。如2009年上海港统计被检查的船舶500艘,应急消防泵不合格的120艘,占被检查的船舶的24%。这说明船舶在应急消防泵的建造、管理维护保养及使用方面存在问题,致使船舶滞留和进行必要强制性整改,造成船期延误及航运公司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在机舱发生进水、失火等应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发挥应急消防泵特有的应急作用,将造成船毁、人亡。维护好应急消防泵是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性的业务工作。对此航运公司及船员都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FSC检察官和PSC检察官都非常重视应急消防泵的立即可用状况,经常会出现一些船舶因为应急消防泵故障而被滞留,故有必要在此结合实际建造检验经验,谈谈FSC/PSC检查中常见问题和对策。

2SOLAS公约

自1960年SOLAS公约生效以来,随着船舶技术的不断发展,公约几经修正,对于船舶防火安全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国际海事组织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在对公约进行修正时,没有要求修改现有船舶结构来满足新的要求,这就出现了不同建造年份的船舶需要满足不同年份的公约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归纳见表1。

SOLAS(2009)公约对应急消防泵的要求有四点。

2.1对泵性能指标的要求

SOLAS(2009)第II-2章第10条第2.2.3.1 规定应配备1台符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应急消防泵必须是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泵,且排量不低于第II-2章第10条第2.2.4.1 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1 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2 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25 m3/h ;

2 000总吨以下的货船15 m3/h。

当泵按照额定排量供水时,在任何消防栓处的压力不小于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最低压力。且要求在营运状态中不论满载还是空载,在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均能满足以上消防栓压力测试。

2.2对原动机的要求

应急消防泵的原动机通常有两种型式:一种是马达,一种是柴油机,如果是马达则无特别要求;如果应急消防泵的原动机是柴油机,则应满足:

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应急消防泵的柴油柜需装有充足的燃料,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个小时,此外,在A类机器处所以外可供使用的燃油,应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小时。

2)当温度低至0 ℃时冷态下能人工手摇曲柄随时启动。尚不能做到,或可能遇到更低温时,则应设置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加热装置,以确保随时启动。尚若人工启动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其他启动装置。这些启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的动力源启动6次,并在前10 min内至少起动2次。

3)如果该船总吨大于500,则对于1998年7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作为原动机的柴油机还需满足燃油管高压油管有关双套管和漏油报警装置的要求,见SOLAS(1992)修正案的要求,或见SOLAS(2004)第II-2章第10条第4条第2.2.5.2的规定。

2.3对应急消防泵处所的要求

1)SOLAS(2009)第II-2章第10条第2.2.3.2 规定应急消防泵处所不得与A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界面相邻接。如果此种布置不可行,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2)其通道的要求是机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之间,不允许有直接的通道。当此种布置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布置,即通导有一个气锁设施,其内机器处所的门达到“A-60”级标准,另一门至少为钢质,2个门均适度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作为替代,可利用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位置操作并在这些处所失火时不会被阻断的水密门作为通道。在此种情况下,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2个通道。

3)应急照明的配备,SOLAS(2009)第II-1章第43条有规定。

4)该处所属于控制站,则要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手提式灭火器。

5)应急消防泵的独立动力源所在处所的通风布置,应尽可能杜绝机器处所失火时产生的烟气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

2.4隔离阀和释放阀要求

SOLAS(2009)第II-2章第10条第2.1.4规定:消防隔离阀需布置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站得住的位置。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的消火栓外,其他所有消火栓能由另2台消防泵或1台应急消防泵供水。应急消防泵及其海水入口、吸水以及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无法做到这个布置时,如对该阀门进行遥控的位置与应急消防泵在同一舱室,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阀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应由坚固的钢质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60”级标准。管子应有足实的厚壁,无论如何不得小于11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所有接头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如果消防泵能够产生超出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水带设计的压力,应在消防泵上附设释放阀。

3安全检查中常见问题

3.1文件检查中可能发现的问题

1)核查应急消防泵的性能指标,尤其是泵的排量,可能会不满足上述要求。在新造船和营运船的检验过程中就发现不少船配备应急消防泵时忽略了排量的要求,而配备排量偏小的应急消防泵。

2)查看防火控制图、培训手册、保养计划与记录和应急消防泵的保养、维修、操作说明书等,在查看防火控制图对应急消防泵及相关附件的标注,维护保养记录、操作说明和保养手册的时候,可能会发现防火控制图的标注与现场实际位置不符的问题。其次维护保养记录要填写妥当,如果保养记录都缺少,PSC官员只能认为船员管理较差,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其状况肯定不好,现场查看肯定会更加仔细。

3.2现场检查可能发现的问题

1)最明显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应急消防泵不能迅速启动和正常出水。

2)应急消防泵处所如果与机器处所邻接,则A-60防火分隔可能不完整;其通道中的门有可能装错或未达到A-60级隔热标准。

3)如果是柴油机作原动机的,则需关注排烟管是否漏气和绝热包扎,且包扎材料禁止使用石棉;还有一点容易疏漏的,尤其是一些中小型船舶采用柴油机作原动机的应急消防泵,其柴油机高压油管不可能满足SOLAS公约有关双套管和漏油报警的要求。

4)如果吸水管和排水管部分贯穿机器处所,可能不能达到隔热至A-60级标准或管子壁厚不能满足要求。

5)消防泵轴封可能存在严重漏水,燃油管接头可能存在漏油,柴油机仪表和泵的压力表不能正常显示,启动蓄电池状况不佳,不能满足启动次数的要求。

6)消防隔离阀不能正常开关,可能存在阀生锈后,无法转动。

7)应急消防泵处所未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手提式灭火器。

8)应急消防泵工作一段时间后会导致轴承温度升高,无法达到至少运行18个小时的要求。

4缺陷的分析及建议

4.1应急消防泵不能迅速启动和正常出水的原因

1)可能存在环境温度低,柴油机难以人工启动。建议船上配备柴油机启动液。

2)应急消防泵进口阀可能未完全打开,或者进口管路被堵塞,导致出水较小和出水压力不够。建议在吸入管加装海水过滤器,同时进行定期保养、活络。

3)泵本身效率低,或叶轮与涡壳之间的间隙过大,建议更换零部件。

4)原动机的柴油机状况较差,可能是因为活塞环漏气致使气缸压缩压力不够,或喷油器滴漏、雾化效果较差,或气阀间隙不当、供油提前角不当。

5)部分船舶把应急消防泵设在舵机舱,通常船尾部外板会比基线高,其舵机舱的海水吸入口因此比机舱的海底阀位置要高,空载或者倾斜状态导致海水吸口高过水面无法吸入海水。建议在机舱布置应急消防泵的吸入口,外加遥控电动阀和A-60隔热保护吸水管路的方法来满足要求。

4.2建造检验项目的问题

现场检验可能存在的问题中2)、3)、4)项属于建造检验项目,需要在建造时特别注意,如营运中才发现此问题,检查官可能会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

4.3设备维护保养问题

现场检验可能存在问题中的5)~8)项属于运营中船员维护保养疏忽或保养不到位造成。建议如下:

1)船公司应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主管领导更应重视PSC/FSC检查。要不断收集和学习有关PSC/FSC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熟悉并掌握船舶的技术状况。

2)要教育船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应急设施是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排险、保护财产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艘船舶对应急设施管理都不重视,是安全意识强不强的表现,也是船舶内部管理混乱的一种反映。

3)要切实加强应急消防泵的监督管理,应将其作为船舶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应急消防泵至少每月必须试验一次。及时发现其可能存在隐患,并坚决消除,以杜绝事故发生。

4)现场标明各种操作程序,便于有关人员在紧急时使用。

5总结

应急消防泵无法正常使用在FSC/PSC安全检查中属重大缺陷,检查官通常都会采取滞留措施要求船方进行立即整改。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人员都应当认真看待,督促船员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消防泵的随时可用。作为现场验船师更要熟悉SOLAS公约有关应急消防泵的要求,在建造过程中严把质量关,避免以上在建造过程中产生硬性缺陷;船员进行日常保养、测试、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提前整改。既可避免PSC滞留船舶,又可预防海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航行和海上人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S]. 北京:人民交通出

版社,1978

[2]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1)[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3]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2)[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

社,1995

[4]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4)[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

社,2005

[5]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9)[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

社,2010

[6]国际海事组织 73/78防污公约 (2006)[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7]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说明

车间是企业的主要生产场所,车间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疏忽大意。同时,对不安全行为更应“从严”,“强化”,控制,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不安全行为降低到最低几率,才能做到预测预防,从而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 作业环境

1.1 车间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1.2 进、出口处应根据车间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并符合GB2894—82的规定;

1.3 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1.4 车间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特殊情况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1.5 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标志线应用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晰。

行人通道大于或等于1.8m;

电瓶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m;

汽车或叉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5m。

1.6 进入车间的铁路线轨道顶面应与地面平齐。

1.7 厂房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照度应不低于50Lx。

1.8 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11 天窗应有机械开启装置,并启闭灵活、可靠、关闭严密,无漏雨现象。

1.12 车间厂房应有排水系统、保证在当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时,排水畅通,阴井不冒水。

1.13 设备上的工作灯和手提式工作灯均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并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14 厂房内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干线,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属构件,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管道。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1.15 接地线埋入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导电性及热稳定性、连接应牢固、可靠、并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1.16 起动机的供电滑接线的两端应有电源相线信号灯,并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装接临时线路应先填写“装设临时线申请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超过规定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1.18 临时线路需用良好的橡套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m,线上不得有接头。

1.19 临时线宜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在通行汽车、叉车的通道上,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m。

1.20 煤气、蒸气、热水、回水、压缩空气、乙炔、氧气、天燃气和燃料油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加套管保护。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石棉绳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动力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和办公室,乙炔、氧气和煤气管道不能通过烟道、通风管、配电室和易燃易爆物仓库。

1.22 氧气管道不宜与燃料油管道共架敷设。

1.23 氧气、乙炔、燃料油、天燃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24 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1.25 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1.26 管道的外表油漆涂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饱和蒸气管基本色:红色;色环:黄色

压缩空气管基本色:浅兰色

消防用水管基本色:橙黄色

乙炔管基本色:白色

氧气管基本色:深兰色

低热值煤气管基本色:黄色。

1.27 压力为(0.86~14.7)×104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装夹具等存放场地不得侵占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的规定。

1.30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1.31 对粉尘浓度高的场所,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区(点),震动噪声严重的作业区(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32 车间地面的油污及铁屑应及时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车间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随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

2.2 新入厂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2.5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带手套操作。

2.6 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2.7 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2.8 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2.9 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得超限使用。

2.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2.12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2.13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2.14 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2.15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

2.16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或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

2.19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在高空投掷工具、材料。

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

2.20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2.22 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2.23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24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域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2.26 发生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后,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了机械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护员工的身体免受伤害,而制定本规定。

二. 范围

这用于本厂所有的机器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检查、维修、保养。

三. 职责

1. 生产部必须保障所有机器设备都具备本质安全;在机器设备安装时就应保证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的完好;并要求具有厂家出具的安全装置冰明书。 2.

3. 操作员禁止操作不具备本质安全及安全防护装置失效的机器设备。 生产部应制定机器的每月的保养计划,按时对机器设备进行保养;以保障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保养记录。

4. 任何机器操作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每天/每班例行的安全装置的检查,以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做好保养记录,以备查验。

5. 操作员工在每天/每班例行检查是发现安全装置有故障的,必须立即报专业人维修,禁止操作员维修机器设备,并做好维修记录,以备查验。

6. 对于无法及时维修和待申购件的机器设备,操作员应挂上“待维修”的标识牌。

7. 机器安全装置达到报废年限及灵敏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报废或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深圳市富电康柴油发电机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保障员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特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专职主管部门,是各级安全生产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牵头抓总”工作。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要主动的接受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 1 页 共 16 页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侧重监督组织工作;工程项目指挥部、子分公司(工程处)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侧重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 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至基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各级指挥部(经理部),各工程队(段、车间),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生产班组选配兼职安全员,形成覆盖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各项目、各工点的安全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第九条 各级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选择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班兼职安全员应当选择有经验的老工人担任。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 必须保持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相对稳定,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同意,并办好交接后方准离任。

第 2 页 共 16 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为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要优先配备通讯、计算机和检查、检测等工具、仪器设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执行。

2、研究提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信息。

3、分析研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性会议,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或普遍问题,制定相关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4、组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加强本系统的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做好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侧重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及问题较多单位实施检查,必要时跟踪检查监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大伤亡事故、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与事故处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

第 3 页 共 16 页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2、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督促指导各项关工作的开展,掌握、反馈执行情况。

3、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4、组织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和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掌握安全系统人员的动态,加强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及时向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

6、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深入现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施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 4 页 共 16 页 7、参与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与事故单位、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下属单位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组织轨道车司机参加培训、考核、审验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2、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途径、方法,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措施,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3、掌握并熟悉管内各工地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情况、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帮助基层检查人员工作的开展。

4、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典型引路,在本项目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填写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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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办理有关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整改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

7、汇总、填报伤亡事故等报表,提出对管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8、收集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报送、传达,健全本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的各种台帐、资料,作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第十五条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执行。

2、协助领导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参加安全大检查并作好记录,督促问题整改的落实。

3、熟悉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工程分布情况及重点、难点项目,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重点监控方案,做到项目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项目检查次数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关键工序跟班监控,检查情况应详实记录备查。

4、参加组织轻伤事故及配合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开展,掌握本单位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6、按时填报伤亡事故报表,健全台帐、记录等资料,提出对班组的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7、及时向上级反馈安全生产各种信息,向单位领导汇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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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安全检查。

3、主持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作好记录。

4、凡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作好记录。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督通知书,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5、对下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6、不断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7、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管辖范围内工程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检查作业。

3、全面掌握管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检查控制,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控制项目要参与制定控制方案,加大检查频数,关键工序要跟班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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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通知书,并向领导报告。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每半年一次;集团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每季度一次;子、分公司(工程处)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工程队(段、车间、)或不设工程队编制的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一次安全大检查。

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写出总结向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检查制度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正式投产作业,工程施工条件变化、主要工序转换、重要施工设施调整,特殊气候条件,均组织专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制度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人员,要有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 8 页 共 16 页 要对管内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工程队(车间)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所管的施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状态和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详实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类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深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坚持边检查边改进,要不断提高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严重或者不能当即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对管内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工程项目高、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监督的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视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主送受检单位,并作好留存。

第二十四条 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部门每半年,集团有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每季度,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书面材料。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按其要求及时总结、上报。第二十五条 向安全委员会汇报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实施安

第 9 页 共 16 页 全奖惩的建议、权限内的事故报告的审批,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综合协调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内业资料涉及到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的依据,必须按要求认真作好内业资料的填写、积累,并将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察记录,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安全报表、总结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伤亡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规定

1、轻伤1-2人事故,由工程队(段、车间)领导主持调查处理,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1-2人事故,由子、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3、多人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9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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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参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的不妥之处,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权。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C、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2、重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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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4、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5、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路时间、籍贯、家庭现住址、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分析的原因、现场控制情况。

6、既有线施工中发生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停车的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伤亡事故统计快报,是指下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用电话或电传,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本单位每月、年度伤亡事故统计结果。

2、每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3、每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4、每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5、每年元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第 12 页 共 16 页 6、每年元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7、每年元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8、伤亡事故统计快报的内容:伤亡事故总件数,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事故类别,损失工天,损失价值,伤亡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各种数字、内容应与报表的数字、内容一致)。

9、统计报表的月(年)内事故件数、伤亡人数等,一律统计到该月(年)最后一日。伤亡事故统计快报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协作队伍的发生伤亡事故,按其单位资质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伤亡事故由雇佣单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单位公安、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单位公安部门主持,协助地方交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地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抄送同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上、厂区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企业单位,应按所在地、行业隶属关系报告统计事故。合资企业按伤亡人员合资前隶属关系或合资

第 13 页 共 16 页 后的性质报告统计。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报告统计。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较多,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安全监督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规定如下:

1、火灾、国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2、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部门负责处理。机电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机电部门共同处理。

3、汛期水害事故,由施工部门负责处理。因水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施工部门共同处理。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后的业务培训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6、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单位的工会、人事、社保有关部门办理。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部门负责编制下达。

8、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或上级批复决定办理,纪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9、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帐项,机械、物资、安监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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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监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考核;计划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下达,安监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抄送计划、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经济奖惩兑现。

1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突破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单位及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与国家、行业、上级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 15 页 共 16 页 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工程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2、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的校车,保持车内外清洁,凡出脏车每次扣5元。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校车的水、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要提前加油;若出现行车途中缺水、油每次扣20元。

4、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校车一定要选取好位置,不能乱停乱放。司机离开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校车被盗,若出现停放地点危险,未关窗或锁好保险锁校车被盗由当事人负责。

5、不准酒后开车,车内不准吸烟;行车时不准接打手机,急需接电话时,应靠边停稳后,再接,否则,发现一次各扣50元。学校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校陪同人,但不宜直接制止;学校员工在车内抽烟要有礼貌制止。

6、司机对乘客要有礼貌、热情和蔼,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若发现对客人无礼,态度傲慢、情绪开车和说粗话,粗暴拒绝家长学生上车,每次扣50元。情节严重按实际情况处罚。

7、司机对学校校长、校车主管领导的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推辞,不能顶撞校领导,不服从一次100元,。若接到电话(原则5分钟内到)10分钟未到,每次扣30元。接送学生时要提前30分钟到将车停在指定的位置上,若迟到,前3分钟每分钟5元,4—10分钟60元一次,11分钟至一小时200元,旷到400元。

8、司机出车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领导并说明原因及批准方可,否则每次扣200元。

9、司机未经校长、校车主管批准,不得私自将车开出去,不得将自己保管的校车随便交他人驾驶或练习,出现一次扣300元。造成事故负全责。

10、司机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领导讲话内容。若出现泄露校领导的车内议事内容,根据情节进行批评和扣50~100元。

11、司机不得开飞车、疲劳车、违章行驶、酒后驾车出现责任或造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自己负责。严重担负刑事责任。

12、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文明素养高、顾全大局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记功,作为增加工资条件;对于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甚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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