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

2023-09-24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1篇

第一个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 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两个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十个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个月 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个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的服务情况,由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报告。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的服务计划,签订下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2篇

企业在注重对人力资源、物资、财力管理的同时,法律工作建设的重视程度也不可或缺。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油田企业法律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对油田企业本身,而且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意义重大。对此,研究法律工作对油田企业发展的作用,确保油田企业合理、高效、科学的应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经营,维护自身权益,已然是当前油田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亦是本次探讨的主要内容。

1 强化法律建设工作对油田企业发展的作用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众多的社会行为都仰赖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其利益,其中尤以物权、土地、劳动、安全与环保等法律与油田企业的关系最为密切。在众多法律不断完善与改革创新的今天,油田企业强化法律建设工作,明确法律相关规定,对保护其自身权益有着显著的作用,同时也能确定自身的义务,获得应有的利益,并基于此科学发展。当然,在此基础上,油田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履行法律责任,并优化自身构成,可保证油田企业内部形成依法治企的良好氛围,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优化,并以此保证企业科学发展,并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企业规程,优化企业内部结构。综合而论,油田企业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保证法律工作的科学开展,无论对自身义务的履行,自身权益的维护,还是对公司管理的发展,公司产业的创收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站在推动油田企业发展视角上,强化油田企业法律建设对油田企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2 强化油田企业法律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了解法律工作优化对油田企业发展的作用基础上,为保证油田企业科学强化法律工作,应明细现阶段油田企业法律工作强化面临的问题。

首先,公司管理及普通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是法律工作开展的困难之一。有的企业管理人员虽然明晰部分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但却仍然视若无睹我行我素;而在其影响下,很多普通员工也不将公司章程放在心上,造成执法困难,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伤害事故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低造成法律纠纷不断。法律工作科学开展可规避因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风险与责任风险,尽可能的降低企业事故发生率。然而,在现阶段的油田企业中,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较差,追责机制不健全,从而导致一旦产生问题很难建立科学的应急机制,法律风险加大,成本输出较高。

最后,油田企业法律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足,法律意识不强,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较弱。其根本原因是法律人员培养程度不够造成的结果。现阶段油田企业非常重视引入高技术、高素质的人才,特别重视油田开发与油田勘探技术专业性方面的人员。然而对法律专业人员的引入与培训则十分薄弱,由此造成法律人员本身的素质不强,无法支持整个企业法律工作的改善与加强。

3 保证油田企业法律工作强化的途径方法

面对现阶段油田企业法律工作强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油田企业实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强化途径与措施。

其一,强化公司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法律意识。在公司内部开展学法、懂法、用法的宣传教育讲座,敦促企业管理人员内化法律知识与公司条例,确保企业管理人员身先士卒,从而打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企业员工应注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并正确掌握与应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规范自身行为。

其二,打造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减少相关法律纠纷。在强化公司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法律意识基础上,借助引入优秀的法律人才,打造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预判油田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情况,科学、有效的利用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以便油田企业发展更为科学,风险事故几率有效下降。

其三,注重油田企业法律工作队伍的培养。在新时期,现代油田企业迅猛发展,法律业务的深入开展成为了油田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就是说,油田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走好法律管理之路实为必要举措,因此,油田企业应当全面提高对法律机构的重视程度,建立并完善相关机构并强化制度的辅佐作用,打造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建构完善的工作网络。同时扩充法律人员队伍,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4 结语

综上所述,认清法律工作强化对油田企业发展的现实作用和重大意义,从强化法律工作建设的角度出发,拟定科学的优化途径和方法,对现代油田企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

摘要:油田企业的科学发展对我国天然资源开发意义重大,而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是确保油田企业科学稳定发展的前提。对此,本文以强化油田企业法律工作途径为探究课题,分析强化法律工作对油田企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从油田企业法律工作面临的问题出发,提出强化油田企业法律工作的科学途径与方法,望就此确保油田企业的稳步发展,为我国天然资源开发提供助力。

关键词:油田企业,法律工作,强化途径,方法研究

参考文献

[1] 姜全兵.油田企业法律风险产生原因及防范途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51-52.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3篇

以科学发展观统为指导,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服务于湖南和其他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本专业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

本专业目前分为法律服务(含企业法务)和司法辅助(含书记官)两个专业方向。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专业历程

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的社会背景下开设的。

1999年:学院向湖南省教育厅申报开办涉外经济法律专业;

2000年:湖南省教育厅下文批准;

2000年9月,学院正式开始以“涉外经济法律专业”招生;

2004年,与长沙市天心区合作,成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成为全省高职院校的首个法律援助机构;

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确定,“涉外经济法律专业”改名为“法律事务专业”;

2007年,经过学院批准,法律事务专业设置法律服务(含企业法务)和司法辅助(含书记官)两个专业方向,并重新修订专业计划,制订专业标准.

2010年,在学院、系部指导下,制订了“法律事务专业三年(2010-2012)发展规划”, 法律事务专业进入新的发展轨道。

截止2009年下半年,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已经招收十届学生,毕业学生达750多人,学生遍布全国。

专业荣誉

2003年,法律事务专业通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评估;

2004年,法律事务专业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为合格专业;

2005年,法律事务专业被学院评为“品牌专业”;

2005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被评为学院精品课程;

2006年,《婚姻法与继承法》被评为学院精品课程;

2009年,法律援助站被长沙市政法委、长沙市综合治理办公室评为长沙市“平安社区”创建优秀单位;

2007-2009年,《刑法原理与实务》、《刑诉法原理与实务》、《法律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等被评为学院“优质核心课程”,其他专业课程均在网上进行了课程展示;

2009年,《社会法实务》被教育部公共事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为精品课程

专业特色

师资队伍特色: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实现了1:1的比例。现有100%通过了实践教学能力考核,全部为“双师型”教师,80%专职教师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60%的专职教师为兼职执业律师。

专业教学特色: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应用能力为中心,通过模拟法庭、专业辩论、速记速录、项目小组、法律协会、法律援助等多种渠道或形式实施专业教学,实践性教学的比重超过了专业课程教学课时的50%。

专业实践特色:充分实现了“工学结合”的专业实践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与有关政府、法院、街道、社区等开展校企合作、行业合作,学生通过“法律协会”或“法律援助站”定期到长沙市三湘社区、雅塘社区以及其他街道社区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思想道德品质与专业素质的双重锻炼。

专业带头人

唐政秋,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湖南华容人,中共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员。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理

事,民政部立法咨询专家,湖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委,长沙市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唐政秋教授长期从事法学专业的教学,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高。先后开设和讲授了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法理学、民法原理与实务、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劳动法等专业课程。作为法律事务专业带头人,不仅创办了该专业,主持建立了模拟法庭等实验室,成立了我省首个职业院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指导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青年骨干教师。

唐政秋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民商法,在上述研究领域体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公开出版著作、主编教材5部,主持省部级课题6项,在《当代法学》、《学术研究》、《学术月刊》、《求索》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知名学术网站转载或索引。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4篇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提交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两名及以上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应就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注册登记文件所标明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①;

(四)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缴承诺书是否体现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托管协议(如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②; ① 股权投资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5篇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帮助顾问单位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

2、帮助顾问单位草拟或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包括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各项规章制度、各类协议书等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审查;

3、帮助顾问单位调整企业内部劳资关系,修改、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4、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提示风险、提出建议方案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使其依法办事,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5、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6、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

8、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9、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注:以上服务范围的收费均包含在每年支付一次的法律顾问费中。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参与顾问单位的商务谈判、商务考察等经营活动;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参与顾问单位内部或外部其他纠纷的调解与谈判(包括劳资纠纷的内部协商处理);

4、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注:以上法律事务的办理需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另行协商收费(但均按照律所正常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三)、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案件中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3、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等案件的仲裁。

注:以上法律事务的办理需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另行协商收费(但均按照律所正常收费标准优惠收费)。

二、企业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情况介绍

1、根据《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我所收费标准,法律顾问费主要采用以下方式收取:

一次性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具体依据聘请单位登记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产总额、企业内部结构、经营规模、业务区域范围、员工人数、法律事务工作状况、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度规范程度、法律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而定,再考虑聘请方所需律师服务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出差的多寡、企业的发展潜力、双方的关系等因素进行调整,期限为一年;

具体幅度收费标准为:

(1)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

每年:12000—15000元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2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每年:15000-30000元

(3)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企业:

每年:30000-50000元

(4)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

每年:50000元以上

(5) 总揽型法律顾问套餐 (整体打包服务):

适用于业务繁多,律师工作量大,诉讼居多的单位。(选择此种套餐的单位一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不再另行收费,但是工作量特别大的情况下仍需适当补充收费)。

每年:120000元以上

此外,律师代理聘请方进行本计划书第一项内容中

(二)、

(三)项业务时应另行收费,按正常收费的标准优惠收取代理费。

2、法律顾问费仅包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聘请单位应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律师

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用等费用。

三、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正常情况下在律师事务所办公,遇特殊情况,聘请方需要律师到聘请方单位或其他适当场所现场办公,解决相关问题的可随时与律师联系,要求给予法律服务;

2、在现场办公以外的时间,咨询、审查合同等日常事务,双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沟通;

3、如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法律顾问将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聘请方到仲裁机关、法院或其它场所代理聘请方处理相关事务。

以上介绍,供贵司参考,随时恭候贵司的垂询!

顺颂

商祺!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范文第6篇

摘要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之一。相对而言,在众多的合同分类中,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之分,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实务更具有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应处理好这两类合同管理时可能遇到的几个关键关系,以期为企业管好合同,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有所裨益。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类别。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并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模棱两可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寻找纠纷解决途径,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代理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代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代理、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代理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管理层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内部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处于参谋咨询角色,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力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绝非易事。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积极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力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法律事务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力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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