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

2023-09-23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1篇

法哲学中的目的论源自哲学目的论,将之作为相对独立的目的理论予以研讨是一种探究目的论的有益方式。庞德对19世纪以前法律思想家就法律目的的认识轨迹作了有价值的归纳,只是似有将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处置之弊。而且仍有必要对19世纪以后西方法哲学的目的论进行研讨。把目的论引进西方法律,已经且继续可能带来弊与利的影响。西方法哲学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法学研究带来了研究方法、意义和思路等方面的诸多启示。

[关键词]目的论; 法律目的;法哲学;启示

[文献标识码]A

曾明生(1971—),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目的法学。(江西南昌 330077)

一、从哲学目的论到法哲学目的论

(一)在西方,哲学目的论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目的理论

目的论通常被认为是源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以来的传统的哲学流派,也是一种有关对世界解释的理论问题。目的论往往认为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是上帝或神或是人类有计划、有目的的创造物。当然,因为它是不断发展的,所以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早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自然观上就持有目的论,这是披着神话外衣的目的论的世界观。[1](P69)亚里士多德以目的性的框架解释自然,认为不仅生物有机界,而且无机界和整个自然中的事物,都有自己的目的,由此建立起古代目的论的概念框架,有学者称之为本体目的论,或庸俗的目的论,古罗马哲人早斥之为庸俗陋见,倒果为因。[2]目的论在被中世纪神学利用后,走到了极端。近代,随着对自然界诸多领域进行机械物理因果解释获得的巨大成功,目的论日益退出了科学思想的中心地带。然而,目的论并未死去,替代本体目的论的认识目的论在科学的舞台上已变得日益活跃起来,而且逐步确立了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践目的论。当然,人类必须确立新的实践目的论。[3] 据此,哲学中的目的论经历了宇宙目的论(神学目的论)、庸俗目的论(本体目的论)向认识目的论和实践目的论的发展,也由一种极端形式的目的论(彻底的目的论[4](P39))向多元的目的论发展。今天,仍然有学者对目的论持有质疑的态度,但是哲学中的目的论是可以不断加以探究和完善的,而且,哲学目的论已波及法学和语言学等许多学科领域。

(二)哲学目的论与法哲学目的论的关系

一般认为,法学最初被包含于哲学之中,19世纪中期以后,它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5](P5)而法哲学是介乎于法学与哲学学科之间的纽带。不过,在德国至今仍有相当多的学者受黑格尔思想的影响,将法哲学归属于哲学的一个部门,而不视之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实际上,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从法学上讲,法哲学是法学体系中阐释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重要学科;而从哲学角度说,法哲学仍然是哲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因此,从后一角度而言,法哲学中的目的论也是哲学目的论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它有别于其他领域(如道德哲学领域等)的目的理论。特别是在法学尚未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那段时期里,哲学目的论包含着涉及法律目的的内容,亦即,哲学目的论与法哲学目的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此外,从法哲学目的论的起源来说,它最初源自哲学目的论,因此哲学目的论与法哲学目的论之间还存在源流关系,即哲学目的论是源,法哲学目的论是流。因为哲学目的论是不断发展的理论,所以法哲学的目的论也在不断地发展着。

当然,法哲学目的论也不是完全依赖哲学目的论的,它本身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将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内容促进哲学目的论的发展。也是因为法哲学在法学和哲学之间的特殊的亲缘关系,以及法哲学独特的学科地位等这些实际情况,要求研究目的论的视域必须兼顾到法哲学目的理论的特殊性。毋庸置疑,将法哲学目的理论作为相对独立的目的理论予以研讨应是推进目的论研究的一种有益方式。下文将从法哲学目的论自身发展的历程加以探讨。

(三)法哲学目的论的发展历程

1、19世纪以前的法哲学目的论

从哲学角度讲,法哲学中的目的论归属于哲学目的论。因此,涉及法律目的的法哲学思想,也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柏拉图认为,立法目的是为了社会的整体福利[6](P38)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制定者的目的是加强友爱和团结,而不仅仅是正义[7](P52) ;而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法律目的是在那种内在自然的道德精神之中,这种内在的自然精神便是正义[7](P478-479) ;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则认为,人定法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8](P32)。可见,思想家们关于法的目的的见解是有分歧的。不过,被誉为“对法律目的作了最成功总结”的美国学者罗斯科·庞德认为,按照17世纪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续和保护个人利益,18世纪直至康德的法学理论,从法律目的来说,实在法是保障人们自然权利的手段,19世纪的法律思想家似乎都赞同视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为法律秩序的目的,亦即,法律的目的(个人自我主张最大化)在边沁和形而上学思想家那里乃是相同的。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19世纪法律思想家对法律目的的认识轨迹,即维护治安或维护社会现状——权威——正义——理性——个人自我主张的最大化。[7](P474-554)可以说,上述对法律目的认识轨迹的归纳基本上是可行的,只是似乎有将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处置之弊。典型的是把功利论者边沁和义务论者康德等人对法律目的的理解作了同质化的处理,甚或这种做法尚有倒果为因之嫌。

2、19世纪以后的法哲学目的论

尽管庞德对19世纪以前法律思想家就法律目的的认识轨迹作了有价值的归纳,但仍有必要阐述19世纪后的两大法系有代表性研究的法学大师关于法律目的思想的观点,由此方可对这后一阶段的法哲学目的论有个大致的了解。

(1)大陆法系法哲学中的目的论——以德国为代表

目的法学的创始人德国学者鲁道夫·耶林的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就是目的,他强调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9](P104) 而人类之所以能够相安共处,不外乎是有了利己的动机而后相互利用,由此造成人类的各种活动,建立各种社会制度,产生各种法律……讲到法律产生的动力,正是利己的目的,法律归根到底无非就是实现这一交换关系的手段而已。[10](P292)的确,耶林的工作对于社会学法理学来说有着恒久的价值。此前的法学理论把法律视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或对某种自由理念的实现,以及把各种法律规定视作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因此这些法学家基本上脱离了当今的实际生活。[7](P140) 但是值得指出,耶林关于“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的名言,有夸大目的理性之嫌,容易使人忽视客观规律对人的目的设定的制约作用,并由此滥用理性。对此,一些西方法律盲目演进论者大卫·休谟等的理论是有启发意义的。

在德国, G·拉德布鲁赫和A·考夫曼在法律目的研究上作出了重要贡献。拉德布鲁赫在1932年版《法哲学》一书中,阐述了法律的三大理念: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他认为正义和合目的性是法律的第二大任务,而第一大任务是法的安定性,也就是秩序与安宁。[11](P73-74)但他在1945年《五分钟法哲学》一文中,用寥寥数语精简地强调了法的安定性、正义、公共利益等三大法律目的,并强调了法律失去有效性的几种情形。[11](P224-226)他将法律理念、法律任务和法律目的相提并论。而且把“合目的性”修改为“公共利益”,这些修正反映了他经由主张“严格的形式法治”到强调“恶法非法”(即法律失去有效性)的目的思想的转变;考夫曼则提出了自己的目的论思想。他从广义上的正义出发,认为法律理念是法律最高的价值,即正义。而作为法律理念价值的正义包括:平等(狭义正义或交换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正义或公共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12](P225-274)

(2)英美法系法哲学中的目的论——以美国为代表

20世纪美国也有一位研究法律目的的大师罗斯科·庞德。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7](P368)在《法理学》(第1卷)中,庞德考察了法律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他认为,在法律的初始阶段,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维护治安或和平;在称之为“严格法”的第二阶段,法律秩序所追求的首要目的是法律救济适用中的确定性,即“安全”;在“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目的是使“伦理行为与良善之道德规范相符合”;而成熟法阶段,它是机会平等和取得物的安全;在“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则是以最少限度的摩擦和浪费而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7](P441)此外,他还在对法学史的追思与批判中探究法律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正如卡多佐所言,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分析,是迄今以来最成功的总结,至少在英美法系中可以这么说。[13](P47) 应当承认,庞德从“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与“法学思想”两个互动共进的层面探究法律目的的发展,是方法论上的洞见。不过,也要指出的是,他对“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之中法律目的的归纳仍然缺乏说服力,特别是,在没有运用足够充分的明确表明立法意图的立法资料和判例中表明法官价值取向性言论以及法律的目的性条款的情况下,便认定蕴含于“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之中的目的,,很难说这不是他本人作为一位学者对法律目的事实的一种推测。因此,假如说庞德对“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之中法律目的的归纳是他自己的学理推测的话,那么这与他言及的其它“法学思想”之中的法律目的在本质上又有多大区别呢?

在美国,还有许多学者涉及了法哲学目的论,比较突出的有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等。①他们在合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用目的来解释不同法律类型的特征。在压制型法中,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公共安宁,法律目的呈一元化趋势,因为目的多元则会对法律意义的安全性构成威胁。而在自治型法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在程序中实现公平,忠于法律被理解成严格服从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则,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寻求目的,对法律的服从就是目的。与自治型法相适应的严格法治原则,加剧了法律本身所固有的开放性和法官等忠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就需要回应型法。回应型法是在呼唤一种更有目的、更开放的法律秩序,“从自治转向回应的关键一步,就是法律目标的普遍化”。[14](P87) 应当说,这两位学者的认识是非常有见地的,特别是揭示了自治型法的目的,认为“对法律的服从就是目的”,但遗憾的是,对法律目的的研讨主要还停留于宏大叙事的层面,与上述其他法律学者一样,对法律现象之中目的的判定有将复杂问题过于简单化处置的倾向,而且对目的论倒果为因的积弊克服乏力。

综上可见,无论同一国家还是同一法系抑或不同法系的学者之间,在法律目的上的认识都存在一些分歧。

二、西方法哲学目的论对法律的影响

西方法哲学目的论对法律的影响,至少包括它对法律施加影响的方式以及它对法律产生影响的效果等两个方面。

(一)对法律施加影响的方式

法律哲学中的目的论是一些哲学家或法学家对法律目的的看法与认识。他们的这些见解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甚至对其后世的法律发展仍然影响深远。学界通说认为,法哲学的目的论源自古希腊时期,但是仍有必要指出的是,据资料表明,“法律源于神的意志,体现神的目的”的观念大约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320年希伯来人的《十诫》。[15](P13-15) 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西方法哲学目的论对法律形成影响的观念上的渊源了。比较明显的是,在公元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罗马私法教科书——《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了他钦定法律的双重目的,即用法律治理好国家和用法律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16](P1) 又如,美国一些州的刑法典往往以《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为蓝本,规定了有关犯罪、刑罚和处遇之规定的一般目的甚至言及条款的特殊目的。[17](P35-36) 纽约刑法(NEW YORK PENAL LAW)就是典型。此外,值得注意,虽然德、法等国的一些法律如刑法典并无目的性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容许法官对法条进行有条件的目的解释。在德国,按照联邦基本法,客观目的的解释论点在广泛的程度上为宪法原则所支持,学者们对此也有客观目的论和主观目的论之争。[18](P177、P137)即使对强调“刑法应严格解释之”的法国刑法而言,法官有时也可以依据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来确定某一法律条文的意义(称之为“目的论方法”),法官也始终可以依据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以订正某一法律条文在事实上或语句上的错误。[19](P140、P143)

由此可见,法哲学目的论对法律的影响,在方式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以立法中的序言或目的性条款的方式对法律目的予以明确宣布;二是以目的解释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从而贯彻法哲学的目的论思想。

(二)对法律产生影响的效果

当然,不能不指出,把目的论引进西方法律,在法律效果上已经而且继续可能带来弊与利两方面的影响:

1、从弊的方面看,稍有不慎,目的论容易危及法治事业。例如,德国纳粹执政期间(1933—1945年)废除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规定类推制度,即“任何人,如其行为依法律应处罚者,或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健全正义感应处罚者,应判处刑罚;如其行为无特定的刑事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者,应依基本原则最适合于该行为的法律处罚之”[20](P81) ,因此,纳粹政府将目的论推至顶峰。另外,在司法上,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官如果对制定法目的或各种实体价值采取任意的态度,无限制地依靠司法直觉和司法能动主义,就会在法律解释适用中陷入对目的——评价解释论点的误用,这必然严重破坏法治”[18](P196);也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放松了对法律服从的要求,因而在加大目的在法律推理中作用的同时,却扩大了自由裁量权,因为目的是有多种的,目的论冲突也加大了法官等人的选择权,虽然目的解释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克服法律的僵化性,但同时也使规则意义上的法治时刻处在危险之中。[21] 因为“目的权威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有待于认真的探究”[14](P92) 况且,目的本身也是需要研究的。比如,目的本身十分复杂,主要表现为目的有多种主体,即使是同一主体,目的又有多种分类,可以说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目的都有着不同的认识。[21]正如波斯纳所说:“对什么是制定法或宪法的目的不存在共识。也许有了多种目的……不同的解释者对这些目的的各自份量会有不同的考虑。”[22](P378)有人断言:“目的论具有……理论上的脆弱性,真正的目的往往是不可知的,即使法律文本中存在立法目的,这个目的也往往过于宽泛而不可适用。”[23](P275)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论是一个深邃的法理学问题,在人类的法律文化中,还没有一个人能把目的讲清楚,今后也不会有。[24] 应当说,上述观点都有合理性,但强调规则权威的法治理想本身也是一种目的性追求,如果置这种目标于目的论之外,似乎是对目的论本身的误读和不公。这就犹如学界在对待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方面所犯的错误一样。有学者批评指出,不应根据功利主义认为道德目的(增进每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功利是衡量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便把功利主义叫做目的论,倘若如此,那么,同样也可以把义务论叫做目的论。因为义务论也是根据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来确定行为善恶的,只不过义务论认为道德目的是增进每个人品德之完善罢了。因此如果非要用“目的论”一词来代替“功利主义”,那就必当用“非目的论”一词来代替义务论和道义论这种与功利主义恰恰相反的学说。可是怎么能用“非目的论”这样蹩脚的名词来代替义务论、道义论呢?[25] 其实,前述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揭示了自治型法的目的便是一个说明形式主义论者也是一种“目的论者”的极好的例证。另外,过于强调目的不可知性,难以成为不探究目的的理由。不过,对目的论有滥用目的理性之可能并危及法治事业这一点,值得时刻警醒。

2、从有利的方面讲,目的论对法律解释以及实现法律目的任务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由于成文法律的字面含义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案件,机械的法律解释可能与法律目的背离,利用目的解释法律,可能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目的解释可能协调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冲突;“有目的的法律思维限制了官员退隐于规则之后和逃避责任的倾向”[14](P92-93) ;目的论解释方法还有很多其他方法不具备的功能,如修正明显错误、消除条文的不确定含义甚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等。[21]譬如,马克斯·霍夫曼曾对诺曼国王罗杰二世颁布的西方历史上第一部近代的王室法典《阿里亚诺法令》“结构性的”特征与更古老的《伦巴第法律集》“决疑性的”特色作了比较;后者更长,约有1000个条目,旨在囊括全部法律。不过,用霍夫曼的话说,它“试图分别规定每一个事实情节而很少提出原则”,它是没有条理的,“到处是空隙和矛盾”;相比之下,《阿里亚诺法令》并不旨在囊括全部法律。但是,“只有注意规定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定才是可想象的……在这个法令覆盖的领域,它是十分全面的,其中的空隙能够通过对立法意向(Zweckentsprechende)的解释而得到填补”[26](P517)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目的性也便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正如澳大利亚《法律解释法》第15条规定:“在对某部法律的某条文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一个能有助实现法律之内在目的、目标(无论此种目的、目标是否在该条文中明确说明了)的解释,应优先于那些不利于促进法律目的实现的解释。”[23](P258)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许多人认识到,法律要达到的目的比语法规则更为重要。[21]

可见,目的论对法律的影响在效果上包含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鉴于目的论在法律实践与法律哲学中的运用不可能消弭,因此,如何更好地完善目的理论的研究以及有利于法治建设仍然可能是今后值得努力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西方法哲学目的论研究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启示

西方法哲学目的论研究对推行法治的现代中国而言,也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研究方法上的启示

1、法哲学甚至部门法学的目的论(不妨统称为法学目的论)的研究必须以哲学目的论的研究为重要基础。哲学目的论和法学目的论是相互联系的,特别是法学目的论最初源自哲学目的论,尽管两者存在某些差异,但是其共性也是显明的,基于其共性上的特点,在研究法学目的论时需要认真反思哲学目的论所遭遇的各种批判,由此引以为戒。

2、应当力避倒果为因的积弊。古典的目的因正是假设了一种超越的存在对世界的干涉,目的在时间上是超越现在的,认为这个未来的存在对现实已经起着作用,这被认为与因果性是相互排斥的,被认为违背了科学的根本精神。在斯宾诺莎看来,则是“倒转了自然的顺序”,是用结果来说明原因,也是用未来决定过去而物理学不允许因果力在时间上倒着走。[27](P75) 这种依凭后来的客观结果推想以前的目的因的“倒果为因”的做法,正如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尼采所指出的那样:“以某种方式产生的一切存在物,被某种具有优于它的权力一而再地重新解释成新的目的,被接管、被转换、被改变方向一切征服和变成主宰都涉及到一种新鲜的解释,一种改编,通过改编,先前的‘意义’和‘目的’必然被遮蔽或者甚至被消除。”[6](P312-313) 这是违背实事求是的一种方法论。当然也可以认为这是在研究目的过程中思路上的严重错误。前文提及的诸多目的论研究,对目的论倒果为因的积弊克服乏力,因此,在我国研究法学目的论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不容忽视。

3、对法律现象背后隐藏的人之目的的判定,不可随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事实上,无论同一国家还是同一法系抑或不同法系的学者之间,在法律目的上的认识都存在一些分歧,倘若抽取其中之共同本质并冠之以目的之名,势必否弃其中之差异,最终彻底陷入倒果为因的谬误之中。这种把个人的主观理解和判断(作为事后的一种结果)强加于过去的目的因之上,结局分明是人为地遮蔽了本来的目的事实,是典型的张冠李戴。

(二)在研究意义上的启示

可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学中的目的理论。如前所言,哲学中的目的论是可以不断加以探究和完善的,无论哲学目的论还是法学目的论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研究空间,因此,研究法学中的目的论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譬如在部门法学上,对刑法目的进行研究,有望推动和加深对刑法目的的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且,可以更好地解释刑法现象和刑法问题。法治强调形式主义,但仍然是人的目的性活动,离开目的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全面解释人类活动的。难道强调法律规则的权威性是人们的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或放任行为吗?显然不是。其实,在呼吁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的法学者的著作中,也有深刻研究法律价值和法律机能的论述和主张。不仅这些法律价值和法律机能与法律目的之间相互关联,而且我国学者强调的以法理为本位中的“法理”,因为无法脱离法律价值和法律机能等基本成分而又与法律目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强调形式合理性的刑法,并非一定得排拒刑法目的的研究,相反,深入研究涵括形式合理性的刑法目的在解释刑法现象上更具解释力。再者,对刑法目的进行研究,可以夯实和丰富刑法学内容,推进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刑法哲学中目的哲学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刑事一体化的研究,刑事一体化(即刑事学科一体化、刑事法律一体化和刑事活动一体化等)离不开目的性活动,理应考察刑事法律目的。为此,研究刑法目的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刑事法学基本理论问题。此外,对刑法目的的研究,还有利于加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刑法解释的指导等等。

(三)在研究思路上的启示

目的论遭受的种种攻击,特别是“目的论容易危及法治事业”的批判和“法律盲目演进论”的挑战等等,均对我国法学目的论的研究思路(或内容)带来许多启示。

首先,对目的论有滥用目的理性的可能性并存在危及法治事业的巨大风险这一点,是需要时刻保持警醒的。或许,把强调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追求纳入新的目的论中,从某种程度上可能降低这种风险。其次,法律盲目演进论是关于法律盲目演变与进化(发展或生长)理论的统称,其意指法律的演化、发展和生长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该理论至少可追溯到18世纪英国亚当·斯密、大卫·休谟与亚当·福格森等思想家对历史发展进程“反唯理主义”的洞见。19世纪的历史学派也运用这些观念,并将之发展为社会现象研究中的常识。至20世纪以后,又演化出不同的理论分支,如有限理性主义(包括批判理性主义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等)、系统功能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关于法律盲目演进的各种理论等等。法律盲目演进的各种理论形态,虽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盲目特性,但是大都难以摆脱目的理性或大或小的影响,因为彻底否弃人类理性的设计,只能使其理论夸大非理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由此走向片面和极端的理论泥潭。实际上,正如法律科学中面临着诸如静止与运动、稳定与发展(进步)、吸引与排斥、统一与分歧等永无终日的悖论一样,在法律发展的特性方面,也存在盲目性与目的性的矛盾运动,尽管盲目性与目的性相互排斥、彼此不容,但在特定法律发展过程中两者又不能孤立存在而是互相依存,正是在矛盾共生中推动法的进化。马克思从立法角度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的极端任性。[28](P183)据此,其字里行间也透析出主观意志(目的)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对立统一性。也正是基于法律应体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意义上讲,法律是个盲人,但在岔路口,法律人的目的就是方向。当然,这里的法律人主要指一个法律共同体,其方向也并非单一。同时也并非指法律人的作用仅限于法律的岔路口,而是说,在路口处,法律人能牵引法律的发展,但路口之外,法律人的目的性必须围绕法律自发运行的规律进行,否则就是任性,是目的理性的滥用。这种滥用和任性,最终必被社会进化的社会选择和社会进化的自然选择所淘汰。最后,结合本文开头涉及的目的论的演化史和前述西方法律盲目演进论对目的论的严厉抨击来考虑,在部门法学方面,例如刑法学领域,探究有限的刑法目的论(一种新的更加完善的目的论)是可能的,而且研究如何适当利用刑法的目的性是必要的。“有限的刑法目的论”中的“有限”二字,是指不可无限地强调“刑法目的作为刑法规范的本体”,并由此无视客观规律,而是正确地、有节制地运用目的理性,防止理性的滥用。换言之,强调目的在生成和运用上的有限性(反对目的异化),同时也强调在目的思维上的有限理性(即承认人们的目的难以达致完全统一)。在这点上,承认一定程度的目的论上的不可知性,这与避免倒果为因的谬误的努力是契合的。

注释:

①部门法哲学(如刑法哲学)领域也有学者涉及目的理论的研讨。例如,Henry Melvin Hart在1958年发表《刑法的目的》一文中指出,刑法目的是关涉目的优先权和目的关系及合法性的问题,应从宪法、立法者、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等不同视角对刑法目的进行探究。See Henry Melvin Hart,The Aims of the Criminal Law,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58)23,第401-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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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责任编辑:叶 萍】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2篇

1 维持洁净室的洁净度及正压

新风处理机组是将进入洁净室的室外空气进行预先处理的设备, 新风量与生产设备的排气量成一定的比例, 超过排气量的那部分新风作为洁净室的正压保持量, 可间接控制洁净室内压差。

(1) 去除新风中的灰尘。新风量的调整由生产排气处理装置或者与室间压差计联动的变频风机进行控制。外界新风的温湿度调整由OAC/MAU机组内部的冷却盘管、热水盘管以及洁净蒸汽进行控制, 此外, OAC/MAU机组内安装的超高效过滤器和活性炭化学过滤器可去除外气中含有的粉尘与有害化学成分 (如图1, 2) 。

2 新风机组处理的新风的过程

新风机组分为以上两个工况状态, 但是机组的每个功能段大致相同, 依次为:金属网、初效过滤器、预热盘管、中效过滤器、水喷淋/水喷雾段、冷却盘管、变频风机、再热盘管、化学过滤器、后过滤器、HEPA过滤器, 根据不同的功能段的工作效果, 制订不同的维保方法和程序 (如图3, 4) 。

3 新风机组的安全和经济运行

新风机组不管是在设计阶段还是在已有动力系统的运行维护过程中, 安全和经济运行合理结合, 是需要设计和动力部领导需要通盘考虑的问题, 在进行一次侧及本工事的项目时, 要考虑新风机组的各个功能段的运行费用, 进行安全评价和经济分析, 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措施。新风机组在外界环境、内部环境及材料因素的作用下, 在设计要求的目标使用期内, 只要花费少量的资金保持其安全运行、各功能段工作正常和外观达到5S的要求。不能正常使用问题, 主要表现为过滤器失效、喷淋段锈蚀、盘管破坏严重和有害物质的反应造成构架发生变形、室间压差下降等, 新风机组建成后, 各功能段都会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安全性能和适用性能的退化, 在不考虑大面积更换重要部品, 如轴流风机、变频器的情况下, 上图是新风机组结构性能劣化曲线。从新风机组的使用寿命终结的角度出发, 可以将使用寿命分成3类: (1) 技术性使用寿命, 是指某种技术指标, 是否来到了不达标的状态时; (2) 功能性使用寿命, 与使用功能的要求有关, 是结构使用到不再满足功能要求的期限, 如加湿用的蒸汽盘管发生泄露, 在冬季工况运行时, 不具有进行加湿升温能力, 已不能适应新风机组在在特定环境下的使用功能; (3) 经济性使用寿命, 是结构使用到继续维修保留已不如拆除重建更为经济时的期限, 如风机损坏、变频器烧毁。当零部件的性能低于使用要求时, 必须限制使用, 如在某洁净室所用的新风机组, 蒸汽盘管发生泄露, 但室内外压差小于0时, 并且风机群控频率都在满负荷运转时, 机组无法单台运转, 必须或及时采取引进外来大风量、大压力新风, 以保证洁净室正压, 维持洁净室正常运行, 更换关键部位的零件, 延长结构的使用寿命 (如图5) 。

4 新风机组的维修策略

新风机组项目经济分析主要是运行费用分析, 为保证新风机组达到足够的使用寿命及正常的运行要求, 运营期间除了正常维护外, 可能还要进行若干次的消耗品的更换。下图给出了新风机组运行主要费用现金流量示意, 主要包括本工事的投资费用、日常维护费用 (包括测试费用) 、修复费用 (包括因新风机组停运营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和残值。由此可以看出, 为保证新风机组的安全运营并达到足够的使用寿命, 将投资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本工事的设计施工费用;第二部分包括为保证达到新风机组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消耗品费用, 包括维保、测试、更换部分耗材, 如过滤过滤等的费用, 根据统计, 这一部分的费用相当客观。新风机组在正常使用时, 需要可以使用当前可行的方法是, 采用与时间有关的可靠性新风机组运行管理系统, 即对新风机组进行定期检测与FMS监控同时进行, 根据实际点检数据和监控数据进行安全和经济分析, 确定当前各功能段的性能, 采取相应的维护或修复措施, 并结合以往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如图6) 。

5 制定相关新风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规章制度

针对以上的安全与经济的分析, 新风设备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工作, 建立相关的安全运行的制度、规章:以微电子动力系统新风机组为例, 制定新风机组运行管理方法适用于微电子行业洁净室新风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特别是旨在正确完成洁净室新风机组设备及相关设备, 包括:过滤器、预热盘管、水喷淋、冷却盘管、变频风机、再热盘管、化学过滤器、后过滤器、HEPA过滤器的点检作业。 (1) 制定与系统运行有关的年间保养计划, 强化对系统的维护管理, 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2) 维持系统的机能, 遵守管理基准值。 (3) 起草维护系统所需的操作指导票, 并取得相关技术科的审阅, 并且按照每年一次以上的频率作好必要的改版工作。 (4) 选择合适的系统维护人员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 常规系统设备切换及异常时刻、紧急时刻管理所需掌握知识的培训工作。 (5) 依据在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与动力部技术科协商完善系统及降低运行成本。 (6) 系统内外的环境整理、美化工作、5S工作。 (7) 维护新风机组系统运行的管理工作。 (8) 超出点检规格值时的处理判断。在日常点检或在发生警报时 (包括来自生产现场的异常报告) 的紧急点检中, 如果点检结果超出点检规格值时, 对该设备及现象的异常/正常的判断, 除以下内容以外均由系统点检实施责任人实施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1) 点检结果超出管理基准值时; (2) 点检结果直接关系到系统温度及系统压力时; (3) 设备已无法控制、需于生产现场协调时, 由动力部技术科和运行科共同协商, 根据设备运行状况修改为最合适的数值。

6 发生问题时的处理

(1) 异常时处理。发生异常时, 在确认管理基准值超出时, 以及因故障等原因使系统的一部分或全部停止时, 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并迅速按照系统管理责任人及动力部各领导、技术科担当人员的指示采取行动。 (2) 预防对策。问题处理完毕后应解释问题发生的原因、与技术科协商对策、举一反三、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3) 发生问题后的记录。写出有关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对策以及预防措施的报告并存放五年。

7 管理记录的起草、保管

由运行科制定并保管以下记录。报告期间原则上日常点检结果记录为三年、其他记录为五年。 (1) 日常点检结果记录。 (2) 定期点检结果记录。 (3) 消耗品交换记录。 (4) 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 修改工程记录。 (6) 系统维护管理所需的其他记录。

8 报告书制定、保管

由运行科起草报告、由系统管理责任人批准、再获得动力部技术科的相关批准后存放在运行科。保管期间原则上五年。 (1) 年间保养计划书 (年度开始时) 。 (2) 定期点检报告书 (点检实施时) 。 (3) 发生异常时的相关报告书 (发生时) 。 (4) 修改工程报告书 (每月或届时) 。

9 结语

我国正处于半导体产业建设高潮时期, 特别是8”、12”线等大型动力基础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对环境影响严重、必须要对各个项目要安全和经济分析。

摘要:本文旨在制定各类洁净室新风机组系统的正确运行管理要领。从新风机组的系统入手, 分析备品的使用情况, 制定相关的运行点检、维护保养、切换操作等规章制度, 防止发生运行故障, 做到经济和安全运行。

关键词:安全,经济,定期点检,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机械设备管理概述[J].青年科学, 2009, (9) .

[2] 一种全热回收的新风空调系[M].MCN200810102652.0, 2008, 03.25.

[3] 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新风机组的节能控制装置[M].MCN200410066654.0, 2004, 09.

[4] 混凝土结构全寿命安全经济决策研究[J].工业建筑, 2007-S1-263.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3篇

家长助教活动的研究

摘 要: 幼儿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对于他们的教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几年来,有研究表明,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共同参与和配合对于幼儿的教育,有助于提升幼儿教育的教育质量与效率。本文详细分析了“家园共育”的必要性,以及当前幼儿教育的现状,以期提出有效的对策与建议,进而指导于具体的教育实践活动。

关键词:家长 幼儿园 共建 必要性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178-01

按照幼儿教育的相关指导规定,对于幼儿的教育应该充分发挥各方的合力 ,与家庭教育密切结合,有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实现与小学教育的衔接,达到较好的幼儿教育的效果。具体来看,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方式,为幼儿教师所推崇。这是因为,幼儿家长参与到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来,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业优势,并帮助幼儿园教师更好的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可以说,“家园共育”这种幼儿教育形式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在提升幼儿教育质量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家园共育”的必要性

1.家长参与到具体的幼儿教育过程中,能够丰富教育资源

通常来说,传统的幼儿教育,幼儿教师占主导地位。但是,幼儿教师的知识水平呈现出知识面较广且不专的特点,在对幼儿教育效果上来看有着一定的影响。而幼儿的家长,他们的职业涉及到各行各业的领域,不乏高学历、高素质水平的专业性人才。例如,有的幼儿家长是牙医,作为幼儿园教育的教师来说,就可以通过“家园共育”的这种形式,要求?@名家长来幼儿园为幼儿们讲解相关保护牙齿的知识。通过幼儿家长生动的讲解,能够使得幼儿更加清楚、明白的知道保护牙齿的重要性,并学习到日常保护牙齿的基本常识。这样来看,由有专业功底的家长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能够为幼儿提供更加专业与权威的介绍,这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幼儿的视野,同时也创新了幼儿教育的教学形式。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家长参与到具体的幼儿教育教学活动中来,幼儿教育能够补充自己在相关方面的知识,使得其得到教学启发,最终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

2.家长参与到具体的幼儿教育过程中,能够加强幼儿的全面发展

一般来说,幼儿的家长大都来自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经历。作为幼儿的教师来说,充分调动家长的积极性让其参与到具体的幼儿教育教学活动中来,能够丰富教学内容,给予幼儿不同内容的教学体验。幼儿能够在家长所熟悉的不同领域的内容中,学习到不同的知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幼儿对于职业选择的探索。值得一提的是,幼儿的家长参与到幼儿园的具体教学环节中来,能够与自己的孩子有更多接触的机会,增强了幼儿的安全感,幼儿能够在更加放松的环境下学习相关知识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习的质量与效率。而更为重要的是,幼儿家长参与到具体的教育教学环节中来,能够在幼儿的情感发展发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幼儿家长、幼儿教育与幼儿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能够创设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对于幼儿的情商教育也有着很大的作用。

3.家长参与到具体的幼儿教育过程中,能够完善幼儿教育形式

作为幼儿教师,倡导幼儿家长参与到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来,目的是让家长能够进一步明确自身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性,并且能够与幼儿教师形成合作的关系,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于幼儿的教育工作。在家长具体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家长能够充分了解幼儿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充分了解幼儿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式,能够进一步改变自身在幼儿教育上的错误认知,进而改变自身对于幼儿教育的具体方式,最终达成“家园共育”的教育形式,形成合力,提升教育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另外,作为幼儿教育的教师来说,通过这种家长参与到具体的教育教学的活动中来的教学方式,能够借鉴到一些家长更具教学优势的教育方法,进而不断的完善自身幼儿教育的形式,最终提高幼儿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二、当前幼儿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所存在的问题

1.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机制尚不完善

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当前的幼儿教育中,“家园共育”的合作的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建立起家长助教活动的相关体系。虽然幼儿家长有着较为丰富的教育资源,但在利用率上却很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家长缺乏参与幼儿教育具体教学活动的主动性

在对于幼儿的教育中,一些幼儿的家长认为,教育幼儿只是幼儿教师的事情,自身参与对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无作用。因此,这些家长呈现出对于助教活动认识缺乏理解、存在误区的现象。由于受到这样价值观念的影响,幼儿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具体的教学活动的主动性不高。

三、提升“家园共育”教育质量与效果的对策与建议

1.丰富各类教育资源,增强家长的主动性

一般来说,家长的知识背景与职业背景是幼儿教育丰富的教育资源。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一些幼儿教师并不了解这些资源,对于这些教育资源在利用率上呈现出不高的情况。因此,作为幼儿教育的教师来说,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平台,在日常与家长建立必要的联系,全面了解家长的知识背景与职业背景,以便为幼儿教育提供较为全面的教育资源。值得一提的是,在教育资源的发掘上,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类活动,邀请幼儿家长共同参与其中,以便于幼儿教师与家长进行面对与面的交流与沟通,进而更加确切的了解家长的基本信息。

2.不断提升家长的教育意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幼儿家长的职业涉及到各行各业的领域,其专业知识性较强。作为幼儿教师来说,应当充分的意识到幼儿家长在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优势,以便于家长共同配合,加强对于幼儿的教育教学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家长所掌握的知识较为深奥,若是不对相关知识进行加工处理,幼儿很难做到很好的理解。这样来看,幼儿教师就应当与家长进行共同商讨,提取适合幼儿年龄阶段的知识要点,把握好知识的难易程度。可见,在选取家长讲解内容的环节上,是需要幼儿教师做好相应的指导的。这是因为,幼儿教师对于幼儿教育有着系统的研究与理解,对于相关的专业知识较为了解,能够符合“家园共育”的教学宗旨,进而设计出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而达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家园共育”是幼儿教育中的一种创新模式,能够极大的提高幼儿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当前在“家园共育”中所出现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机制尚不完善、幼儿家长缺乏参与幼儿教育具体教学活动的主动性等问题,作为幼儿教育来说,应当不断研究与探索,通过挖掘各类教育资源,增强家长的主动性以及不断提升家长的教育意识等措施,来形成合力,来共同做好幼儿的教育工作,最终提升幼儿教育的质量与效率。

参考文献

[1]马洁.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互补[J].学子(教育新理念),2014(11).

[2]张永风.人文关怀在幼儿园教育中的作用及使用对策[J].时代教育,2016(22).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4篇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指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方面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换言之,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人们根据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对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方面的质量的一种期望和规定。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开展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依据和动力。

教育目的,就是人们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在头脑中预先存在着的教育活动所要取得的结果,它指教育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说明办教育为的是什么,所要培养的人要达到什么样的规格。教育目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通过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在身心诸方面发生怎样的变化,或达到怎样得预期结果,它存在于一切教育活动之中。狭义的教育目的主要是指学校教育目的。

二、 体系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集合的,是一个目的的体系。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可以按照范围对象时限地位等等反面去分类。我们着重探讨它的根本目的和具体目的 。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激励人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一根本目的包含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第一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两个方面,内在的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可以看作是长远的目的,它要经过人们长期的努力奋斗才能达到。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一长远的目标一般须经过多层次分解,成为一个一个具体目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活动。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目的的实现,才能一步一步想长远目标迈进。可见,具体目的是根本目的的具体化。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一元的,而具体目的是多元的。具体目的的多元性首先是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层次性相适应。 其次是与党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具体目标相适应。

教育目的也是多方面的,而现代教育目的可以由高到低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家的人才培养规格目的。 第二层次为学校培养目标。 第三层次为课程目标。

各层次教育目的是总的教育目的的分解。以上层次是由整体到局部,由抽象到具体,构成了教育目的的等级性。层次中最高的教育目的是一般的、共性的,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它确定着整个教育的方向,并规定制约其他低层次的目标,是一切低层次教育目标的基础。同时,高层次的教育目的的实现往往意味着达到了许多具体化的教育目标。而低层次的教育目标是落实最高教育目的的基本手段,是在变化中为最高目的服务的,它是特殊的具体的。各个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实现着教育目的系统的总目的。

三、 主要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无论是根本目标还是具体目标,都不是人们主观随意确定的,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反映。其目的的确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个目的的形成往往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各个因素的作用是不平衡的,这要求我们抓住主要因素,恰当的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其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教育对象精神世界发展的需求及思想实际。

教育目的的确立依据: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目的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但它并不会超出社会和历史的范畴,人们在规定教育目的时必须以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规律为前提。一般说来,教育目的的确立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观因素: 一是生产力的影响。 二是生产关系的影响 三是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制约 主观因素:

一是受教育者身心特点。 二是受教者的自身发展需要。

四、 功能

思想教育目的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教育对象思想品德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思想政治教育图活动指明了方向。 第二,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开展思想政治活动提供了动力。 第三,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衡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成效提供了依据。

现代教育目的的功能是指教育目的对实际教育活动所具有的作用。教育目的具有多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激励功能。 第二, 指导功能。 第三, 评价功能。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5篇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指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方面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换言之,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人们根据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对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方面的质量的一种期望和规定。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开展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依据和动力。

教育目的,就是人们在进行教育活动之前,在头脑中预先存在着的教育活动所要取得的结果,它指教育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说明办教育为的是什么,所要培养的人要达到什么样的规格。教育目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通过教育活动使受教育者在身心诸方面发生怎样的变化,或达到怎样得预期结果,它存在于一切教育活动之中。狭义的教育目的主要是指学校教育目的。

二、 体系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不是单一的,而是集合的,是一个目的的体系。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可以按照范围对象时限地位等等反面去分类。我们着重探讨它的根本目的和具体目的 。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激励人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这一根本目的包含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第一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第二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两个方面,内在的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可以看作是长远的目的,它要经过人们长期的努力奋斗才能达到。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一长远的目标一般须经过多层次分解,成为一个一个具体目的,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活动。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目的的实现,才能一步一步想长远目标迈进。可见,具体目的是根本目的的具体化。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一元的,而具体目的是多元的。具体目的的多元性首先是与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层次性相适应。 其次是与党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具体目标相适应。

教育目的也是多方面的,而现代教育目的可以由高到低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家的人才培养规格目的。 第二层次为学校培养目标。 第三层次为课程目标。

各层次教育目的是总的教育目的的分解。以上层次是由整体到局部,由抽象到具体,构成了教育目的的等级性。层次中最高的教育目的是一般的、共性的,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它确定着整个教育的方向,并规定制约其他低层次的目标,是一切低层次教育目标的基础。同时,高层次的教育目的的实现往往意味着达到了许多具体化的教育目标。而低层次的教育目标是落实最高教育目的的基本手段,是在变化中为最高目的服务的,它是特殊的具体的。各个层次有机结合,共同实现着教育目的系统的总目的。

三、 主要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无论是根本目标还是具体目标,都不是人们主观随意确定的,而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反映。其目的的确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个目的的形成往往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各个因素的作用是不平衡的,这要求我们抓住主要因素,恰当的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其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一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教育对象精神世界发展的需求及思想实际。

教育目的的确立依据: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目的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但它并不会超出社会和历史的范畴,人们在规定教育目的时必须以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规律为前提。一般说来,教育目的的确立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观因素: 一是生产力的影响。 二是生产关系的影响 三是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制约 主观因素:

一是受教育者身心特点。 二是受教者的自身发展需要。

四、 功能

思想教育目的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教育对象思想品德的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思想政治教育图活动指明了方向。 第二,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开展思想政治活动提供了动力。 第三, 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为衡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成效提供了依据。

现代教育目的的功能是指教育目的对实际教育活动所具有的作用。教育目的具有多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激励功能。 第二, 指导功能。 第三, 评价功能。

安全经济学的目的范文第6篇

怀特海的《教育目的》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书。这位英国剑桥、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曾经作为罗素的老师、同事与朋友合著过《数学原理》一书,在学术思想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位知识渊博、思想深邃的大思想家。他的《教育目的》虽然只是他的一些关于教育的讲座、报告与论文组成,但是,自成体系,逻辑严密,读了令人受益匪浅。

英国人怀特海写了这本书,讨论教育的目的,虽然谈及的教育体系来自于英国,读了之后,感到它简直就是专门为当前中国人写的。书中讨论的问题对中国非常有针对性。

我国的教育法解释教育的目的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普遍的问题是把人当成工具来培养,要把人塑造成建设社会主义的人才。人是为建设服务的,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怀特海则在书中写道“我们的目标是,要塑造既有广泛的文化修养在某个特殊方面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他们的专业知识可以给他们进步,腾飞的基础,而他们所具有的广泛的文化,使他们有哲学般深邃,又如艺术般高雅”。较之教育法的解释要明确而富有内涵,特别是它一针见血地指出: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

虽然我们有时也这样说,但我们做到了吗?回到家里,还在上小学的妹妹每天都有写不完的作业,为了考得高分,不得不去上各种各样的补习班,家长的教育观念和学校教育普遍的功力化,教育似乎全为了考试。

我们要培养的是既有文化又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才。专业知识是基础,文化则引领他们进入更高远的境界。但是,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对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缺乏足够的重视。这导致我们的学生成为了学习的机器,他们失去了对美的感受,他们变得冷漠、自私、缺乏责任感......这一切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们要关注学生的文化素养,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慢慢渗透美育和道德情感教育,使学生能够成为既有文化又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才. 怀特海提出教育体制中要特别注意的“两条戒律”:其一,“不要同时教授太多的科目”,其二,“如果要教,就一定要教得透彻”。这一重要思想至今被人们广泛关注而产生着重大影响。它的实质是反对学校里传授死的知识和“无活力的概念”,反对学习中刻板地接受而不予运用、检验或重新组合知识概念,认为一切教育的中心应该使知识保持活力和防止知识僵化。说得何等好啊!这些20世纪前期的论述,仍是今天的学校实践中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大量复现式的枯燥教学,知识同实际脱节,是今天的学校教育最突出而严重的问题。这也是学生减负总是减不下来的一个根本原因。

我国的教育曾经非常成功。在抗战期间西南联大培养出几位后来获得诺贝尔科学奖的大师,引领世界微观物理学的发展几十年。可是正如这本书中所说,“时过不久,他们已经被那些呆滞的思想完全束缚。就教育而言,填鸭式灌输式的知识,呆滞的思想不仅没有什么意义,往往极其有害----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最美好的东西遭到腐蚀。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除了某些时候思想活跃,具有创新之外,其他时候都背上了沉重的知识包袱。”我们不能不佩服,怀特海在英国这块土地上思考的结果,还能适用于千里之外的中国。可见世界的历史有其共同性。

怀特海在这本书中不但详尽地讨论了教育的目的,也讨论了学习的方法。我觉得他最精辟的一段话是说,学校里教授的知识都是二手货,甚至是三手货。一切学问都是从生活中来的,是从对自然和社会的观察中归纳出来的。如何归纳,这在书本上是不讲的。学生学了别人归纳出来的二手货,未必真正懂得这些知识和原始的观察有着什么联系。而这才是学生最最需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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