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范文

2023-09-18

变更管理范文第1篇

1.1 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认真贯彻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铁建设[2003]140号),特制定本细则。

1.2 施工图经建设单位审核盖章或签字后,任何变更均应按本细则办理。

1.3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贯彻“强本简末”、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1.4 变更设计应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1.5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1.6 变更的设计工作应在现场完成。特殊情况,I类变更经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称“建指”)同意后可回设计院会审完成。

二、变更设计分类及分项

—1— 变更设计分类分项按铁建[1997]125号文办理。其中Ⅲ类变更设计中,一次增减工程费在10万元(站后工程5万元)(含)至20万元的变更为Ⅲa类,其余为Ⅲb类。

三、变更设计原因

3.1 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部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四、变更设计程序和分工

4.1 由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交监理单位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分站长签署意见后,分发建指和设计、施工单位。

4.2 组织现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形成会商纪要。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包干内Ⅲa 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技术部主

—2— 任牵头,建指主管工程师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Ⅰ、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由建指指挥长或总工程师牵头,建指有关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特殊情况,I、Ⅱ类变更设计建指指挥长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领导牵头,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亦可委托技术部主任牵头。

4.3 设计单位按会商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设计由设计院主管总工程师签认,经铁路局批准后报部审批,建指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Ⅱ类、Ⅲa类及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签认,建指审批,总工程师签发Ⅱ类、包干外Ⅲa类《变更设计通知单》,技术部主任签发包干内Ⅲa类、包干外Ⅲb类《变更设计通知单》;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现场管理机构或工地配合组有关负责人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抄建指核备。

4.4 若遇紧急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经请示建指有关领导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商纪要并实施,同时按本细则办理变更设计。

4.5 对原设计文件中不涉及工程量和工程费增减的差、错、碰、漏的更正,可由原设计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建指审核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4.6 发生“反复变更”时,应按提高一级分类的程序办

—3— 理。

4.7 变更设计影响后序专业者,设计单位应通报后序专业。

4.8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的预审和技术复杂的Ⅱ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必要时选择有资质的咨询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包干内Ⅲb类变更设计组织复查。定期组织变更设计专题会议,通报变更设计情况,对变更设计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和“反复变更”;对隧道连续里程内可能形成的I类变更设计,及早向原概算批准单位报告。

五、变更设计时限

5.1 建指对I类变更设计初审的时限为20天。 5.2 建指组织会商的时限为15天,提交预审意见的时限为7天,审批Ⅱ、Ⅲ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分别5天、3天。 5.3 监理单位审查并批转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2天,组织会商的时限为3天。

5.4 设计单位的设计时限,I类变更设计20天,Ⅱ类变更设计12天,Ⅲ类变更设计7天。按审批意见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的时限:I类变更为7天,Ⅱ类变更为5天,Ⅲ类变更为3天。

5.5 审核施工图和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时限3天。 5.6 变更设计时限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但应经签发通知单的单位同意,并向其他单位通报和说明。

—4—

六、变更设计的费用与支付

6.1 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Ⅱ类和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编制原则计算增减工程费。

6.2 变更设计工程的计量支付按《施工承发包合同》办理。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6.3 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I类变更设计按铁道部的审批意见执行,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察设计费。

6.4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按铁建设[2003]48号文规定承担费用。

七、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7.1 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影响的工程范围,并附必要的工程量增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费用估算和数码照片。 7.2 会商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7.3 为便于日后变更设计资料的归档,所有变更设计文件纸张的大小,一律使用A4纸。当变更设计图纸较大时,亦应将其折叠成A4纸大小装订。

7.4 《变更设计通知单》、《变更设计会商纪要》、《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及《变更设计建议书》的详细格式,请参照本细则所附样式执行。

7.5 变更设计文件一式12份,其中:建指3份、监理单

—5— 位2份、设计单位2份、施工单位5份。

7.6 所有的变更设计图纸,必须有铁道部规定格式的设计标准图标,设计单位应签署齐全、尺寸标注完整、图面清晰;涉及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时,应有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7.7 变更设计文件的所有内容,原则上不准涂改;如需涂改时,必须加盖涂改者的私章,否则退回编制单位重新修改。 7.8 变更设计文件的组成及装订顺序 (1) 《变更设计通知单》

(2) 《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3) 《变更设计建议书》 (4) 《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5) 变更设计图纸 (6) 变更设计概算表

7.9 监理单位签发的《变更设计通知单》由监理单位统一编号,其余由建指统一编号。编号格式“①②—③”,其中:①—专业简称:分为路、桥、涵、隧、线……; ②—顺序号: 如00

1、00

2、003……;③—施工标段:依次为

1、

2、3……。

7.10 对《变更设计会商纪要》的详细要求

(1) 监理单位宜由总监(或副总监)和现场监理签字,施工单位宜由建指总工或工程技术部长签字,设计单位宜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2) 纪要必须附《变更设计建议书》。

—6— 7.11 各单位应建立电子档案,做好变更设计台帐、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实时管理。

八、附 则

8.1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 本细则由建指负责解释。

附件(4份):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通知单

3.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 4.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附件不排页码)

主题词:建设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陈凌副局长,建设处。

柳局洛湛铁路建设指挥部

2005年1月13日印发

打字:易

校对:包其福

变更管理范文第2篇

摘  要:工程变更往往会造成市政工程造价管理难度上升,考虑到工程变更在市政工程开展过程中时有发生,为减轻工程变更给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入手,结合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投资、预算与收益三方面的影响,提出加强工程变革审查及审批力度、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控制工程造价三点建议,希望以此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量及难度的目的,确保整个市政工程的效益。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影响

近年来随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工程项目增多,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情况越来越常见,相关单位及人员愈发意识到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以及对整个市政工程建设的影响。由于市政工程多处于复杂的施工环境中且具有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所以可以认为工程变更是无法百分之百杜绝,故对于工程变更可能给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带来的影响,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探究,并思索如何采取有效办法避免或减少其带来的影响,以确保整个市政工程顺利推进,并保障与市政工程相关的多方人员利益。

1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

1.1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主体单位行为导致工程变更

主体单位行为是导致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之一,这里的“主体单位”有业主、承包商等等,而“主体单位行为”则是业主、承包商等等在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这些原因往往与主体单位的主观意图有关)主动做出某些行为令工程变更。

1.2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导致工程变更

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可能是因为施工计划制定前相关人员对施工相关信息的收集不够详尽,导致得到的施工计划缺乏可行性。比如,相关人员在制定施工计划前,未对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需要的设备进行充分了解,导致已有设备无法支持施工计划顺利落实,此时,市政工程就会面临工程变更。

1.3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复杂的施工环境可能导致工程变更

复杂施工环境是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导致工程变更的常见原因之一,比如,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地质环境比预估中更加恶劣,施工无法持续、顺利地往前推进,此时就市政工程就会面临工程变更。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也同样可能导致市政工程出现工程变更,比如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突然面临暴雨、洪水等等。

2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主要影响

2.1工程变更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投资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工程变更市场伴随着项目施工成本变化,比如当地质环境比预估中更为恶劣时,原本的施工方案无法继续采用,而修改施工方案不仅需加大人力成本投入,后续可能还需要更换更为昂贵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等等,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第二点,当施工成本逐步升高,预算面临超支,需进一步追加资金,投资者将面临较大资金压力,若资金无法跟上,整个工程就有暂停施工任务或暂停部分施工任务的风险,这会令整个工程的推进速度变缓、施工周期延长,而施工周期延长则意味着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风险增加。

2.2工程变更对项目收益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收益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由“工程变更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可知,伴随工程变更项目施工成本很可能会升高,而成本升高则意味着该项目的收益会有所减少,由此可见,工程变更很可能降低整体经济效益,或损害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多方单位及人员的利益;第二点,伴随工程变更次数的累积,项目施工成本将越来越高,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收益则越来越低,当收支失衡严重,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崩盘,不仅令多方利益严重受损,还可能导致范围内社会不稳定。

2.3工程变更对项目预算的影响

关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项目预算的影响,主要可总结为两点:第一点,预算编制是确保市政工程顺利的关键之一,而工程变更无疑会给加重预算编制工作的任务、提高预算编制的难度,比如,因地质环境更加恶劣市政工程面临工程变更,需要质量更好的建筑材料才能保证市政工程建筑的安全与稳定,此时,原本采购的建筑材料可能无法排上用场,这无疑造成了建筑材料浪费,同时,采购质量更好的建筑材料大大增加整体成本,加重了为项目预算工作;第二点,工程变更次数过多,项目预算会面临预算超支问题,若超支未超出可承受范围内,虽然会对整个市政工程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讲影响较小,若超支超过了可承受范围,该市政工程项目不仅无法取得预期中的经济效益,还可能令相关单位及人员蒙受严重损失。

3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降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影响的建议

3.1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

通过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来避免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变更,是从源头上降低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简言之,就是要从工程变更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范围等方面同时入手,通过严格的审查及审批环节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高度把控,削减不必要工程变更,降低工程变更次数,减轻市政工程造价管理负担。在提高审查及审批力度时,可采取以下措施:措施一,对工程变更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高效的审查及审批,简单来讲,如果工程变更程度不深,就可以走相对比较简单的审查及审批流程,以此来加快审查及审批速度,令工程变更尽快开始、尽早结束,从而减少工程变更对较迟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带来较大影响,如果工程变更程度深,则应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查及审批,以此来保证审查及审批的质量,减少因审查及审批质量太差导致工程变更无法顺利实施并进一步影响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情况;措施二,设置监管机构或人员对变更工作进行严格监管,进一步提高审查及审批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3.2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

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具体来讲,通过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令工程变更方案更加科学、合理,以此加快工程变更工作的效率與质量,令工程变更带来的影响不进一步扩大,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难度。相关单位及人员要积极探索“工程变更的有效措施”,令工程变更充分发挥它提升市政工程整体质量与经济效益的作用,而不令工程变更沦为拖慢工期、降低市政工程经济效益的罪魁祸首。

3.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控制工程造价

相关单位及人员可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此来降低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产生的影响,具体来讲就是市政工程投资方和施工方经过沟通协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然后在合同内对工程变更进行约束,如果工程变更在约束范围内,则可不对工程变更进行造价管理,如果工程变更超出约束范围,则需按照合同对工程变更进行造价管理,这样一来,无疑可减少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主要在于加大了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量与难度,对市政工程项目投资、项目利益与项目预算都有一定负面影响。可通过提高市政工程推进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审批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带来的影响,可通过提高工程变更的实施标准减少工程变更实施不顺影响进一步扩大,还可通过采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为工程变更预留出一定空间来减少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最终达到降低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量及难度的目的,确保整个市政工程的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泽锐. 市政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9.

[2]姚志刚.试析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的影响[J].中国高新区,2018(9):187.

[3]黄碧青.浅析市政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四川建材,2018,44(3):227-228.

变更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投资或由公司代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以外涉及工程投资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等工程签证,应进行现场签证,不允许出现事后签证。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变更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凡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而引起的变更等事项,均应填写《工程技术变更单》并按以下程序流程处理解决:

⑴ 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⑵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建设)单位意见 →设计院意见 →建设单位确定意见 →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技术变更单》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有同等作用,但不作为决算依据。

2、建设单位主要审批《工程技术变更单》中的内容为: ⑴工程变更的真实原因。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工程设计变更。

⑵工程变更内容对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以及质量、经济、工期各方面的影响。

⑶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范围。

3、《工程技术变更单》引起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明确出资人,明确计费方法,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4、《工程技术变更单》应在实施变更前审批签章,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即成事实后再补办洽商的情况,不允许迁就施工单位失误造成变更。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险工程和重大活动)由经办人和工程部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补办。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认可补办的《工程技术变更单》及费用。重大技术变更涉及投资金额大幅增减的,由工程部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参照以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工程量增减,所需确认的工程费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工程经济签证单》。

6、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处理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处理方法,参照《工程技术变更单》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7、临时性的施工技术处理需使用建筑机械,事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事由,双方洽商明确建筑机械的型号及数量,确定机械使用的台班费,双方对机械使用的台班数及时签证,不得后补,否则一律不计费用。

8、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程量和计价方式等签证内容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执行招标文件。

第八条 建筑材料相关经济签证办理:

1、施工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在使用前除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报审外,以下建筑材料还需向建设单位申报相应《经济签证申请表》和《工程经济签证单》:

⑴根据设计要求需在砼及砂浆内添加的各种“添加剂”; ⑵设计图纸中没有明确,但施工操作规程、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做法及附加材料,而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建筑材料;

⑶施工用水泥和钢筋必须按进场时间如实进行申报,否则在工程计量和决算时将按施工期间相同材料最低价格或建设单位寻访价格进行价差调整;

⑷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确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如弱电、强电、消防、给排水、空调、通风类材料;装饰类材料;园林绿化及配套类材料;

⑸建设单位要求报审的其他材料。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资料审核,认定品牌、确定价格、确定工作范围。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采购,材料进场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进行书面报验,审批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先使用后报验,否则不计任何费用。

3、投标报价外的配套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配套费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另行商定。

第三章 经济签证的管理

第九条 经济签证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如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方能进行经济签证。

⑵施工单位在实施设计变更或采购定价材料前,按程序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施工单位在施工工作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以保证隐蔽工程及工序交叉作业的单项工程的客观数据资料的真实性。签证申请仅作为经济签证的依据,《经济签证单》为工程决算依据。

⑶经济签证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程序。

⑷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业主单位指派两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业主代表)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勘察后对符合签证条件的由业主代表审核并提交工程部总监认定,签证人员对经济签证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客观、准确,对隐蔽工程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工程项目和工艺、质量完成情况。并对签证内容负全责,审核人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⑸对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并附上简图,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

⑹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施工项目,经济签证时应注意同工程量清单的比较,如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不可重复签证。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象、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

⑺《经济签证单》在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⑴现场签证变更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办理经济签证;

②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请监理和建设单位办理经济签证。

⑵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投资增减,由施工单位申报《经济签证申请表》(附预算书),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管理人员复核后,再由造价工程师审核造价,建设单位在《经济签证申请表》中明确计费方法或协议单价。 ⑶施工单位在变更工程完成十日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经济签证单》(附预算书),超过时效不予补办。待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原因,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在《工程经济签证单》审批中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后(以建设单位总经理签字盖章为准),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否则不予计取任何费用。

⑷施工单位在申报经济签证单(申请)时,应申报书面材料一式4份,提交监理单位,按流程办理。

⑸造价工程师应随时到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工作情况,对涉及造价或费用改变较大的经济签证进行抽查,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抽查中若发现申报的经济签证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将给予施工单位相应的处罚。

⑹工程实际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需办理经济签证时,由工程监理、工程部、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⑺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建设单位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第四章 变更签证公司审批程序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工程量造价估算表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含1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论证通过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4、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纪检、招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批准发生变化的,应由业主(专指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认可,责任自负。

第九条 签证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权限审批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报公司财务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签证应及时办理,补办签证单无效。 第十一条 在变更及签证过程中,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审核把关,若审查不严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假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第十三条 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此前发布的关于签证管理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本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变更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变更管理

1 EPC总承包模式简析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合体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进行承包,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提供完整的可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成功地运用这种模式能够达到缩短工期、降低投资的目的。

2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界定

通常总承包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工程变更涉及业主要求的改变,业主要求主要指描述工程的目标(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质量和范围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这部分要求主要反映在总说明书内。因此,对总说明书内容的改变一般为工程变更。

变更的起因,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业主的新要求,所发生的工程变更。二是设计、采购、施工实施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如现场施工条件无法达到要求,或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中说明书要求内容的实施而发生的变更。三就是由EPC承包商根据EPC合同条件第13.2款:“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①加快竣工,②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③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提出并经业主认可的新建议。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在承包商确认收到业主的变更指示后,工程变更才正式确立。

3 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分类

3.1 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通常,业主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包括:推迟提交业主应提交的项目包括文件;总说明书的缺陷,包括差错或遗漏、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指示;加速施工指示;工程暂停;有歧义的或相互冲突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工程变更,通常表现为工作范围的增减,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实践中,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分为附加工程及额外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业主要求实施工程,要求所有工程项目参与人员认真学习合同系列文件的条款,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特殊要求,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及法律责任。

3.2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

EPC总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对合同有利和不利两方面,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设备供应商变更;未能按计划开工;施工措施变更;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工期延误。设计管理是EPC项目的重中之重,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承包商的项目效益。我国应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通常在招标前负责部分设计工作,其设计深度也因项目而异。一般,业主给出的设计深度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EPC承包商需要完善初步设计并完成详细设计。在EPC承包商的设计过程中,承包商设计部可能对业主原来的设计提出了优化建议书(设计变更不影响原工程的各类技术指标),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接受、拒绝或修改建议书的决定。按照国际惯例,EPC承包商提出设计优化给项目带来的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EPC承包商设计部在提出设计优化前应咨询合同部的意见,充分考虑如何从设计优化中获得最大利益。对于设计优化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EPC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3.3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

其他方引起的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动;劳动纠纷,当这些发生时EPC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业主变更申请。

4 EPC承包商在变更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4.1 EPC工作范围定义不明确

EPC虽然已实行多年,但在实施过程中仍会出现业主及承包商对EPC合同的工作范围的理解的模糊。由于EPC合同条款订立的不严谨造成了双方对EPC工作范围的理解有偏差,双方互相推诿,造成了项目实施中不必要的变更的产生,造成费用的增加,严重时造成项目的延误。再一个就是EPC承包商在承揽EPC总承包项目时以拿到工程为目的,缺乏对工作范围的合理评估,特别是承接超出自己能力的工作,造成后期项目实施时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4.2 分包商的变更索赔来自业主前期提供的条件的不确定

在分包商向EPC承包商的索赔中涉及前期业主需要完成的工作如:厂区平整、地下复杂情况等应该由业主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资料。当承包商接到分包商的变更索赔时,发现这些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是业主原因造成的,而在项目运行前期并没有与业主及时沟通,造成解决问题时难以处理,使得EPC承包商无力解决或解决后费用大幅度超支。

4.3 设计变更对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性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于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决定项目的质量高低、成本是否超支,优良的设计会产生较少的后续变更。当分包商提出由于设计变化造成的变更申请时,EPC承包商一般是无法向业主进行索赔,只能自己消化。EPC承包商经常为了赶进度压缩设计周期,让设计提前出图或边出图边干,看似提高了速度实则欲速则不达,造成后期整改工作量大,费用超支。

4.4 分包商变更申请依据混乱,计价偏高

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费用控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思想及业务水平不高。目前的大部分分包商的变更索赔计算只考虑如何多计算费用,不以事实为依据,计算费用时各行其是,不能正确理解定额,乱用定额,把不是一套定额的工程量调整系数互相调用。多套重套子目也常有发生,例如,机械开挖土方已经包括弃土,而有的分包商在编制变更费用时套机械开挖土方,又重套一次推土机推土,这样弃土就重复计算了一次。其次EPC承包商的费用控制人员往往对变更情况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缺乏对工程的跟踪管理,不了解现场情况,闭门造车,依葫芦画瓢,编的预、结算脱离实际。对分包商提供的变更申请的准确性更不能有效审核。

5 EPC承包商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中的对策

5.1 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

变更的一部分形成原因是工作范围变更造成的。准确定义EPC工作范围在项目的初始阶段尤为重要。EPC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要对EPC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合同中的工作范围描述尽可能做到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合同变更。EPC承包商也要对非EPC工作范围内又可能做的事情提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业主,将问题暴露在前头。

5.2 加强变更技巧,善于转嫁变更

EPC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变更与业主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总包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为费用解决创造条件。另外,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将与业主的合同条件反馈到与分包商的合同中,让分包商也承受业主的前期条件变化。当然,前提是一定要有科学严谨的分析和翔实的支持材料包括地质资料、工程图纸、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

5.3 加强对设计的管理力度,减少设计变更

EPC承包商的优势在设计控制中,设计的节约将会带来项目运行的节约。能否抓住设计变更是重中之重。EPC承包商应精心准备、周密筹划,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设计创造良好工作前提。用设计价格来控制设计质量,将设计质量的优劣与投资的节约挂钩,促使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深度、改善设计质量,将设计变更降到最低。现场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规范化。

5.4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水平,加强现场变更费用管理

EPC承包商要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个EPC总包商最主要的不是直接研究具体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而是对分包商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管理、优化,提出适合EPC合同的规划和实施的总体原则,准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相关管理人才匮乏直接影响着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和开展。其中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能够组织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

6 结束语

变更管理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变更、索赔工作,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全 公司变更索赔水平,充分调动全员、特别是各级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索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工程项目减亏、增盈及企业效益最大化,参照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意见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全部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跟踪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进行工程变更,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行为。索赔,则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或工程师(指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

第二章 变更索赔管理体系 第四条

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公司特成立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任副组长;经济管理部、经营部、工程技术、设部备运输物资部、财务部、安全质量监察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组 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经济管理部。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组建后,同步成立以项目经理(指挥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试验室、安全质量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变更设计、索赔工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变更索赔业务分工

第六条

公司变更索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经济管理部,实施主体是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

1、经济管理部负责全公司变更索赔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 上级下达的计划和各项目实施情况,分解下达公司变更索赔计划,审批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方案,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2、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负责变更索赔方案的策划和 上报、并按下达的变更索赔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变 更索赔奖励基金的分配和奖励方案等。

第七条

项目经理(指挥长)是变更索赔第一责任人,总工

程师为项目变更索赔业务负责人,计划合同部、工程部是变更索 赔业务主办部门。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细化责任到具体人员。 第八条

在实施变更索赔的过程中,涉及数量的签认资料应

由项目总工程师牵头,工程部门负责完成;涉及费用的资料应由 计划合同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完成;按项目职责分工及索赔发生的范围,宜由其他部门签证的资料,应指定其他部按 期完成签证。所有签证完成的资料应及时移交计划合同部门处理,主办部门留存备案。

第九条

基础资料作为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基础资料的签证与搜集;所有变更索赔基础资料

必须保存完好并在项目完工后存档备查,项目的相关人员工作关 系发生变化时,变更索赔基础资料应一并移交;否则,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并不得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变更索赔类别及统计

第十条

变更是指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增减工程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变更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工程变更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而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内容,如建筑物尺寸的变动,桥梁基础型式的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等等。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 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

第十一条

变更索赔的分类:

一、变更设计

因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和改变结构、增减单项工程 致使施工单位增减费用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 主要有:

1、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不符,主要表现为地质情 况的差异、地面横断面变化、分项工程数量差等;

2、业主基于质量、安全、造价、竣工后使用等原因,要求 增减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3、应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二、施工图量差

铁路项目:采用技术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进行投招标的项 目,施工图数量与投标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公路项目:采用一阶段设计图与二阶段施工图之间的量差引 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三、索赔

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六种情况:

1、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 停工、赶工费用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 的以及地震、洪涝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施工费用增加。

4、价格变化:物价上涨超过一定幅度、物资运输价格或方 案发生变化等增加的费用。

5、工程保险:施工单位在遭受损失时,根据投保的内容, 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6、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索赔条款。

四、政策性调整

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建设项目的标准发生改变、技术方案 和工程措施调整,引起工程项目、数量和造价的增加。主要指铁 路工程中的价差调整、建设标准提高增加费用。

第十二条

变更索赔的统计口径

铁路项目:

一、纳入统计项目

1、风险包干费、暂列金额、激励奖金、安全生产费,在合同额内不统计,超过部分按实际统计。

2、施工图量差:列入变更索赔额统计。

3、人工、材料价差:列入变更索赔额统计

4、铁路Ⅰ类变更或其他行业可单独计价的变更。按业主已批 复并计价的实际变更索赔额进行统计。

5、对总价承包项目,不扣减合同总价的负变更也按其绝对值 进行统计。

6、对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停工损失、保险、地方各类收费补偿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索赔事件以实际批复计价额进行统计。

7、对于实现正收益或减亏的负变更按其绝对值列入统计。

8、其他变更索赔的费用按已计价额列入统计。

二、不纳入统计项目

1、业主重大变更,如增建二线、改线、扩建、续建工程。但 该部分工程的变更索赔部分纳入统计;

2、合同外附加工程,如新增合同标段;

3、合同内的暂列金额、风险包干费、激励奖金、安全生产费等。

路外项目:暂定金额内发生的变更索赔也列入统计,其他按索赔总额计列结合股份公司《工程变更索赔定期报表》统一统计口径 。

第五章

变更索赔考核及奖惩

第十三条

变更索赔是一项涉及法律法规、技术性很强且又十分错综复杂的综合工程。为激发和提高变更索赔人员的积极性,落实变更索赔责任制,公司建立变更索赔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变更索赔工作的考核实行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包括目标规划、管理体制、运转机制、基础工作、激励措施、上级下达指标完成情况等六大方 面。根据各单位考核成绩,通报表彰先进单位。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变更索赔奖惩条件

1、完成公司下达的分变更索赔考核计划指标;

2、经业主、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收益的变更索赔,并且业主已 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或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划拨入账。

3、已批复实际发生的变更索赔项目,对施工队伍的计价单价 应控制在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指导价》最高限价内,工 程数量按实计量并控制在业主批复的变更数量内。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终结评估奖惩制:即在工程项目终结,

工程价款确定后实施具体奖惩。计提的奖励基金用于变更索赔有 关人员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铁路工程项目按以下1-7项标准采用累进法计算奖励基金:

1、经投资检算及概算清理增加投资部分(施工图量差、标准 提高、各种原因新增工程等)按以下标准计算:2000万元(含, 下同)以下,按其增加总额1%实施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实施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0.25%实施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0.15%实施奖励;3亿元以上部分按0.1%实施奖励。

2、变更设计增加投资部分,500万元以下按变更设计金额的 2%实施奖励,500-3000万元的部分按1%实施奖励,3000万元以 上的部分按0.5%实施奖励;

3、各种政策性调整增加投资部分,按增加总额的0.1%实施奖励;

4、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中明确实行总承包 风险包干的工程项目,对计量超过合同风险包干费部分按2%实施奖励;

5、保险索赔按索赔额的3%实施奖励;

6、其他索赔总额达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其总额的3%实施 奖励,1000-3000万元的部分按2%实施奖励,3000万元的以上部分按1%实施奖励。

7、协作施工项目,变更索赔奖励基金的计取基数按计提管理 费实际增加额以5%实施奖励。路外工程项目按以下第8项规定计算:

8、路外工程(公路、地铁、市政、水利、房建等)项目按变 更索赔增加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额) 以2%实施奖励,其中暂定

金额索赔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实施奖励。

9、在优化设计过程中,对于将中标单价低于成本价的工程项 目,变更使得数量减少的,按照此项减亏额计算奖励。(铁路项 目列入其他索赔额内;路外项目列入索赔总额)

第十七条

由业主统一上报全线共性问题的Ⅰ类变更设计原则上不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列。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指挥部)按其建安产值的0.05%提取变更索赔奖励专项费用(建安产值超过10亿元的工程项目按0.03%提取),用于奖励第十七条所列项目以外的变更索赔项目,实行专款专用,此项费用评估时直接列入项目管理费。实施奖励时需报公司经济管理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变更索赔工作,要求每个项目的工程变更索赔额必须达到该建设项目所有标段变更索赔的平均值以上。工作不力的, 给予相应的经济与行政处罚:

1、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中明确实行总承包 风险包干的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包干费在决算中未能全额计价的,按其不足额的10%处罚。

2 、

对可能变更而没有力争变更以及盲目变更给企业造成损失 的,按其损失金额的 3 ~ 5% 处罚。 3 、对变更索赔不主动,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完整)影响变 更索赔效果的相关人员分别给予 5000 ~ 10000 元罚款,不称职人 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奖惩实施

1 、变更索赔奖惩按项目一次性实施。在工程项目终结、工 程价款确定后,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将变更索赔收入情况、业 主变更索赔费用批复件、保险公司索赔费用批复件、末次验工计 量报表及奖励费用计算表一并上报至公司经济管理部,待审核后 报主管领导审批。

2 、项目经理部(指挥部)按公司批复意见,提出变更索赔奖 励分配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奖励应依个人贡献大小分配,重 点是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严禁搞平均主义。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原相关变更索赔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已开工但未办理工程决算的项目亦适用于本 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变更管理范文第6篇

1. 变更分类

1.1 按照变更原因划分

水利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工程量变更。其中,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为了完善前期设计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 对原设计结构进行全面的修正和纠偏。该类变更情况是工程变更中最常见、份额最大的变更类型, 必须具备较完善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才能得以解决。而施工变更则是指施工单位因受外部因素所影响, 对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进行全面的完善。工程量变更则是因为业主调整或地质条件出现变化, 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此变更情况只在增减幅度较大的基础上, 才会单价进行适当调整。

1.2 按照变更效果划分

水利工程变更可分为积极变更和消极变更两种模式。其中前者是指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加快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运营效益, 而对相应的施工项目做出的有效调整, 这类变更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水利工程的应用性能。后者则是针对施工环境、设计图纸等因素中所产生的错误, 对其进行被动修改和完善, 这类工程变更对于工程效益的提升有着很大的阻碍性, 而且严重时, 还会导致索赔风险的发生。

2. 相关管理措施

2.1 强化合同管理水平

首先, 要对招标前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 尤其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 只有保证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法律性, 才能减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争议, 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索赔事故。目前, 我国水利工程的施工合同版本虽然符合相关基准, 但由于工程类型极为复杂, 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十分宽泛, 所以为了保证合同变更管理的顺利开展, 相关企业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出工程变更要求。其次, 由于大多数工程变更都集中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阶段, 所以, 合同内容中还要充分体现对一些变更情况的规章制度, 如:工程量增减、位置变动等, 以便为日后进行变更处理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2.2 正确认识工程变更

由于工程变更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宽泛, 如工程质量、施工周期、工程造价等, 而且又是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主体因素, 任何一方出现不良情况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所以, 在工程变更申报时, 也经常会出现夸大变更理由、虚报工程量等不良行为。这种情况下, 相关施工单位就要加强施工监理工作, 规定监理人员必须做到严格审查、谨慎分析、公正处理, 这样才能避免投资风险, 实现互利共赢的建设目标。

另外, 即使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变更技术达到合理状态, 相关负责人也要做到全面考虑, 争取将变更后所产生的利弊合理的分析出来, 以便可以最大化确保变更利益, 为水利工程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3 合理确定工程变更造价

2.3.1 处理原则

首先, 项目承包单位应对变更合同价作出明确的规定, 若是不规定, 则可确认为工程变更管理中不涉及合同价调整内容。其次, 项目承包单应在规定时间内, 对变更合同价提出合理的要求, 若是超出规定期限, 则可视承包单位所提出的变更合同价为无效。最后, 若是因项目承包单位自身原因, 而导致工程变更, 则承包单位无权要求变更合同价。

2.3.2 处理方式

其一, 若是合同中已存在可使用的工程变更价格, 则变更合同价款就按照此变更价格来计算。其二, 若是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变更合同价款要按照类似价格来计算。其三, 若是合同中没有可使用的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变更合同价款要由承包单位来提出, 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无误后才能执行。

2.3.3 单价确定

首先, 对于变更后的施工项目而言, 若是其现场测量工作量较大, 又缺少原合同单价类比, 则可直接套用国家定额对其单价进行综合分析, 并根据分析结果来确定新项目的单价。其次,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 由于大部分都属于短期工程, 不存在跨年施工和夜间施工等管理问题, 所以, 其所涉及的费用成本一定要进行精准的计算, 尤其是其议价项目中间的接费费率。另外, 新增的施工项目必须全面掌握原项目定额综合单价优惠同等比率, 且其他变更项目, 也要根据类似项目的单价作为参考。最后, 这些条款必须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充分体现, 以免在出现变更情况时, 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进而给工程建设和变更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水利工程变更对于其整体目标的实现有着很大的影响, 而且也是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直接因素。所以,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变更管理的重视度, 做好前期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等阶段的调查和控制, 采取积极向上的管理意识, 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 有效处理各种不良变更问题, 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使其可以早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 我国水利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变革时期, 迄今为止, 已有20多年的历史, 现阶段, 我国水利工程的变更管理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 因此, 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这样才能避免变更风险, 为我国水利工程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水利工程,变更管理,研究分析

参考文献

[1] 宋世斌,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探讨[J]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6,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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