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

2024-04-14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1篇

1.1 研究背景

近年来, 武汉市经济飞速发展, 2017年已成为全国新一线城市。江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机动车进入老百姓家庭已成为潮流。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是城市改造及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人类提供舒适、方便的生活休息场所。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一旦形成, 它就具有几十年的生命力。又由于规划部门规定的停车配比指标审批周期长, 规定指标赶不上当下时代社会的需求, 以及物业管理不够系统等原因, 既有居住小区停车现状混乱, 在居住区环境营造方面极大的拉低了整体水平。

1.2 研究目的意义

随着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 在社会、交通、环境三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负作用。停车配建比与实际需求的落差, 导致武汉市各档次居住区都存在车满为患的现象。侵占人行道、绿化, 增加交通事故发生频率, 破坏住区宜居性。因此, 对居住小区内机动车的停车位、停车库和停车场进行策略研究, 无论是从近期与远期结合的观点来考虑, 还是从房屋投资利用率的观点来考虑, 都是为建立有序的居住小区环境刻不容缓的课题[1]。

2. 国内外居住小区现有停车方式和解决停车问题的方法

现有居住小区停车方式按空间系统可归类为地上停车和地下停车两类。

2.1 地上停车

地上停车按其技术构成可分为:路面停车、首层架空停车、地面立体式停车

2.1.1 路面停车

路面停车是指机动车辆在居住区车行道路面上, 或是在单独划出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方式。优点是工程造价低廉, 便于缩短居民步行入户的距离。缺点是弹性增长空间小, 降低小区绿地率, 存在安全隐患, 且人车混行, 对居住区私密性和良好社区氛围的营造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2.1.2 首层架空停车

架空层是指住宅里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就停车而言是利用首层的架空空间。一方面充分利用了潮湿阴暗的底层, 一方面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为居住区空出了更多的绿地空间。但是该种方式与路面停车在安全问题上相同, 人车混行, 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底层停车提供的车位有上限,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的住区难以满足要求。

2.1.3 地面立体停车

常见的地面立体停车是指利用居住区的消极空间资源作为小型的立体停车场, 把车辆进行立体停放。是一种高效节约土地的新型停车。它的最大优势在于充分利用建设用地, 不破坏住区整体环境质量。但是这种方式增加了居民步行入户的距离, 取车不便不利于形成便捷的生活流线。

2.2 地下停车

地下停车按其技术构成可分为:普通地下停车库、地下机械停车库。

2.2.1 普通地下停车库

普通地下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下用来停放各种大小机动车辆的建筑物。普通地下停车场可以高效利用土地, 有着缓解住区地面拥挤的重要作用。并且可以留出更多的开敞空间用于绿化和美化, 提高住区环境质量。将人车进行彻底分流, 提供安全、安静、和谐的行走环境。但是地下停车造价高, 工期长, 对于一些老城区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2.2.2 地下机械停车库

地下机械停车库是在普通地下停车库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停车方式。它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即运送又停放车辆的停车库。优点是停车容量非常高且占地面积小, 空间利用率高, 具体的节地率与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层数城反比, 平均单个车位的实际占地面积是普通停车面积的二分之一至二十五分之一。除此之外地下机械停车对地形的适应性强, 居民安全性高, 全自动化易于管理。缺点是造价偏高, 经计算每个车位的造价为2~4万元, 且车主在进出车等待的时间较长[3]。

3. 武汉市居住小区停车调研

3.1 武汉市居住区停车概况

上世纪八十年代前, 武汉市私家小汽车数量极少, 在设计初期并不会涉及停车配置问题。八十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中期, 汽车保有量仍然不大, 居住区内基本没有设置停车设施, 未进行人车分流,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周边绿化构成居住区主要环境。九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末期, 绿化受到重视, 各种绿化成为居住区的主要环境, 设施较为完善, 布置数量较少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九十年代末期至今, 居住区以提高居住品质, 改善生活质量为目标, 开始重视景观的营造, 建设广场花园, 逐步实现人车分流, 地下停车位设置为主体。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 武汉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 某些有实力的开发商虽然在居住区规划初期考虑了停车配比问题, 但基于对机动车发展估计不足, 致使停车位数量不及停车需求。在实施建设中, 由于各种原因规划的停车设施未得到落实, 车辆随意停放在路边, 挤压人行空间, 在倒车转角时也极易发生磕碰, 为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 也影响这居住区的环境品质[4]。

3.2 武汉市居住小区停车现状调研

通过对三个武汉市不同年代居住区进行停车现状调研, 对居住区停车数量、方式、环境等进行现场勘查, 具体分析居住区停车问题。

3.2.1 调研内容

(1) 被调查居住区基本资料;

(2) 居住区停车位数量、方式、条件等情况;

(3) 居民需求及实际供给现状。

3.2.2 调研对象

三个调研对象分别选择能代表1990年、2000年、2010年前后这三个时代的居住区, 依次为长江委上滑坡小区、东立国际、武汉天地御江苑一、二期。

3.2.3 调研情况

(1) 长江委上滑坡小区

基本情况:长江委上滑坡小区属于老旧社区, 位于江岸区工农兵路18号, 二环内。小区均为5~7层住宅, 6层住宅居多。无地下停车场 (库) , 地面停车线已磨损, 难以辨认, 且道路狭窄, 基本无法会车。主要采用地面停车和集中停车场两种停车方式。

停车现状:地面停车位基本停满, 在停车高峰期有车辆因无处停车而在道路上插空停车, 院内规划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因为建设较早, 未考虑机动车发展, 只设置了非机动车的车棚, 现在将自行车车棚一部分改为机动车停车位, 但分界不明显。

(2) 东立国际

基本情况:东立国际属于中档小区, 位于江岸区二七路口与工农兵路交汇处, 靠近长江二桥。小区全部建造11~18层带电梯的高层住宅, 主要采用地下停车、地面停车、集中停车场三种停车形式。

停车现状:地下停车库和路面停车位已全部出售, 临时停车位停了一些车辆, 据物业反映小区停车紧张。为缓解停车紧张问题, 物业在小区一个入口外设置了一个停车场, 收费为4元/时, 可办卡长期停车, 现场勘查看到大量机动车停在里面。

(3) 武汉天地御江苑一、二期

基本情况:武汉天地御江苑属于高档小区, 位于武汉市汉口中心城区永清地块, 。楼层为5~8层、11层、33层。主要采用地面停车、地下停车、路面停车三种停车方式。

停车现状:停车需求得不到满足。在现场调研时, 从物业那里了解到小区停车位已全部售罄, 包括地面67个租用停车位。户主的停车需求可能还会增加, 目前0.8:1的车户比不能满足停车需求。

小区内完全实现人车分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直接停入地下, 而行人则从旁边的门室进入院子, 门室将行人和车隔开。访客的机动车停在路边或临时停车位上, 按5元/时收费。整个小区私密性好, 物业管理工作十分有条理, 但对于停车位不足问题目前仍没有解决方案, 较高的停车费也使居住区内停车位利用效率不高。

4. 武汉市居住小区停车问题方针研讨

4.1 政策方针

新建居住区停车供给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停车配给, 也就是停车提供与需求的比值。结合实际情况, 例如区域特征, 交通状况, 确定停车配给是政策方案阶段的第一步[5]。

(1) 停车控制区:为武汉市二环线和三环线之间的范围, 居住区停车配给满足60%~70%, 因为该区域用地面积较小, 行车便捷, 现状可达到要求。

(2) 适度提升区:沌口经济开发区, 蔡甸区, 东西湖经济开发区等新建地区, 方针建议适当将配给提升, 满足80%~90%需求, 因为该区域面积较宽松, 出行条件便捷, 公共方式使用频度较低。

(3) 协调开发区:二环线内部分老城区, 该区以老城区为主, 历史问题较多, 居住区配给可调节提升, 满足60%~70%需求。分区完成后, 各区配给提供导引建议, 将停车资源在各区域内有序分布。

4.2 建设方针

通过对三个武汉市不同年代停车现状调研, 针对不同的问题特性拟定不同的解决策略至关重要。

4.2.1 设立小型机械车库

小型多层机械车库可建设于两栋居住楼之间的狭长用地上[6]。小型机械停车库具有体积小, 不占用多余的交通空间, 成本相对较低等诸多好处。同时配合更完善的管理体制, 还能解决新增收益。目前该停车方式在我国仅占2%~3%, 较发达国家 (例如日本为60%~80%) 有很高的提升可能性。

该解决方案适用于老旧社区, 小区范围限高基本在7层左右。此时追求高成本的停车楼可能并不实际。由于历史原因, 改造地下空间也并不现实。经济型的停车方式应作为首选的考虑。

4.2.2 更新地面停车场或建地下停车库

利用小区中心绿地建地下 (半地下) 停车库。此方案成本虽然高, 但与景观相结合能完好的满足停车日益增长的需求。篮球场操场等为主要的运动场地或绿地, 在这种区域建设停车可以满足绿地功能的同时提高停车质量[5]。修建地下车库并覆土绿化, 可以在满足绿化面积充足的前提下有效停车。

运用生态材料可以有助于创建绿化空间[6]。停车场不仅加强生态型城市景观, 还能净化空气, 消减噪音, 减缓视觉疲劳。

此方案适用于容积率较高, 绿地率也较大的中档小区。合理利用地下停车空间, 更新地面 (绿地) 停车场可作为主要解决方向。

4.2.3 修建多层停车楼

停车楼可用于建筑密度高且停车配给需求很高的居住区。而相比于机械式停车楼, 坡道式成本低廉, 技术要求也不高, 较为实际[6]。

此方案适用于定位高端的社区, 停车问题的经济成本已经不是主要矛盾。因此可采用具有前瞻性的停车方式, 以配合整个武汉市国际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发展战略。

5. 小结

既有居住小区应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合适自身的改善途径, 不能盲目追求空想的停车方式, 一定要考虑既有居住小区现有的实际情况, 保持前瞻性、可持续性、高效利用存量, 合理组织增量并提高物业管理的软实力。

摘要:居住区作为大部分机动车的出行终端, 夜间停车问题尤为突出, 如何制定具有针对性、连续性和可建设性的停车改善方案已成为当下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武汉三个代表性住区停车特征调查和主要问题分析, 借鉴了多个国内外的停车方案, 提出了适用于武汉市既有居住小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策略, 希望对既有居住小区的停车改造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武汉市,居住小区,停车,智能化,绿色

参考文献

[1] 陈二军.城市旧居住小区停车改造方式的选择[J].中华民居, 2014, 5:173

[2] 谷胜洪, 翁季.城市居住小区停车方式的选择[J].福建建筑, 2011, 7:157

[3] 郝睿敏, 施梁.机械式停车方式在城市居住区中的运用[J].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5:45-48

[4] 李光全.武汉市居住区停车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16

[5] 许佳.中心城居住区停车改善策略研究[D].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4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2篇

您好!九龙花园小区内停车系统已安装到位。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启用。请需要办理停车智能卡的业主到管理处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请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

2.租客必须出示租赁合同和业主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

3.停车卡50元/张,月保:200元/月,一车一卡且仅限本小区内业主。

4.提高管理力度,一车一卡,凭卡核对车牌出入,不能转借他人。

5.2014年1月1日起停车费为:250元/月。

铺位内停车:

1.请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

2.租客必须出示铺位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业主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

3.停车卡50元/张。一车一卡。

4.铺位车位使用费50元/月作为管理、电费、系统使用费。

希望广大业主相互告知。谢谢合作!

九龙花园管理处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市、直管市和县级市城市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合理收费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应以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为前提,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以收费为目的, “应划尽划”设置停车泊位。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物价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收费停车泊位的设置与关闭

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

泊位和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

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即24小时收费停车泊位。白天用于满足动机车辆临时停泊,夜晚用于满足市民车辆停车需求的收费停车泊位。

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允许停车收取费用,而在规定时间外不允许停泊车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而在规定的时间外停车不收费的停车泊位。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即距离城市道路较近,在其经营或者工作时间内有大量机动车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车行道、人行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和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公安交管和住房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勘查施划,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专用泊位。

免费停车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施划的不收费停车泊位。

采用白色停车泊位线为收费停车泊位;采用黄色停车泊位线为免费停车泊位和单位申请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条需要占道停泊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准备相关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符合施划条件后,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到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施划停车泊位,并在设置停车公示牌后,方可停泊车辆。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设置标志牌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为三年。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期满后,如需继续停泊车辆,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公民到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办事,对距城市道路较近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大门左右50米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区间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后,收费停车泊位路段,应在每一百米的距离,设立停车公示牌。

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书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

他活动。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关闭收费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城市道路收费部门(单位)和占道停车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应停止泊车。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满或关闭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销或迁移停车泊位,有关部门应以书面通知,撤销的停车泊位的单位可持通知和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与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缴费人为:

(一)在 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人;

(二)单位占道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必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次委托。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县级市的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通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合格后,取得城市道路停车上岗证书;

(三)佩戴由市级城市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制作的标牌,标牌应有姓名、性别、收费员编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收费人员的着装。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

(四)不得在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六)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使用自动停车设施(咪表)。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受委托征收的部门所需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不得从停车费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途是: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

(二)停车咪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三)停车公示牌板的制做;

(四)停车收费管理经费;

(五)公共停车场建设。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各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单位(个人)”是除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外,医院、宾馆、银行、证券、酒店、餐馆、娱乐、商场、超市、商店、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按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4篇

1、在市公积金中心西面的巷子里,大约可以停4-5辆车,单向行驶好了,另一头出来就是锦帆路。

2、大公园门前,教育局的停车场,在周末可以免费利用(带孩子去玩)。

3、大卖场的停车场,如果到附近办事,基本上都可以蹭一下的。

4、如果你去石路的话,可以停在阊门旁边的,有很大地方的哦,而且从西侧小路出来就可以避开单行道了。

5、观前地区,这个容易引起交通堵塞,偶想了半天决定不说了,而且也只能停两个车,有心的人可以自己发现。

6、十全街可以停南林宾馆,前提是车不能太破,人不能太矬,不要让保安觉得你是进去蹭车停的。

7、观前停玄妙广场下面

8、观前我一般停在物美超市的下面,也不用购物小票

9、观前一般就停在豫园商厦对面的小商品市场的,是新的三层楼那里

10、泰华商城停车比较方便,直接停家电楼南侧巷子里,比较宽敞。

11、去石路,我们停在茉莉花酒店,免费的,但要去酒店门口晃一下。去胥江路,停香雪海停车场(此处停车容易的)。

12、大成坊靠近步行街那段,以前是不开票5块,最近几次去停那一直没人收停车费.

13、十全街停古吴饭店。

14、中医院西侧那条小街是可以停车的,不过街道很窄,尽量靠边,好处是夏天有阴凉。

15、附二院院内免费,不过此处是救死扶伤的场所,鄙视非就医停车。

16、竹辉路领华数码港下面不超过15分钟可以免费停

17、干将路西侧农业银行后面院内可停车,一定要停的理直气壮,因为我们是客户吗。

18、竹辉路跟相王路口可以停在相王宾馆园内,几乎无人管理。

19、去南门汽车站可以停在新式王府门前,或者停隔壁巷子里。

20、去阊胥路的钱塘人家吃饭,对面有个专用停车场的,去石路的朋友可以参考下。

21、苏大附一院可以停在原来卖福特汽车门口。

22、石路新世纪西面的弄堂里也可以停的(旁边是个工地)。

23、十全街 乱世对面 公共厕所门口可以停两辆车。

24、莫邪路相门桥下向南延伸基本不要钱。

25、园区,印象城,全部免费,大概600个车位。

26、东环家乐福南侧马路上可以停车免费。

27、景德路口新苏州百货边上有条小弄堂,停在里面不要钱的,不过技术差的人别进去。

28、莫邪路汉庭芳对面靠公交站台的北侧是免费的。

29、久光百货地下停车场,免费的,可以停个几百辆。

30、阊胥路富达大厦门口,建瑞广场地下停车场、江苏银行门口均可免费停车

31、桐泾路公园斜对面一排银行的地方,也是免费的。有十来个车位。

32、去湖滨新天地的话,蔡家食谱楼下的停车场是免费的。

33、观前街总是停在粤海附近的居民小区内或周围的弄堂内。

34、汽车南站,走车站入口那边有往地下室停车场的(也是长途快运的办理处)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5篇

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

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执照。 第八条 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上海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DBJ08-7-90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停车场(库)内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进行审核;位处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程序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的停车场(库)竣工后,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必须配有相应的停车车位。不配停车车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照。

第十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建设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加强停车场(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准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需临时占用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停车场(库)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取消该单位车辆新增指标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 停车场(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武汉停车收费标准范文第6篇

山海美域物业项目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办理事宜即正在进行,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及为广大业户提供相对应的优质服务,2014年10月31日上午对周边区域相关楼盘的停车场收费标价情况进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上一篇: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范文下一篇:我和我的祖国免费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