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

2023-09-23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新生代农民工1500多万人,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并已迅速成长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素质和能力,不仅关系到他们能否体面地工作、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上亿农民工由普通工人培养为技术工人。因此加快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是推进河南现代农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文章立足河南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现状,提出进一步健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对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从国家层面使用“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称谓。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出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这一批人目前已占农民工总数的70%,成为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工的主要力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伟大力量,他们对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加快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合格主体,为现代化发展培育实用人才,因此也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

河南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农民进行培育,已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实施的“雨露计划”、“阳光工程”培养了一大批新型农民。2014年河南启动新生代农民工创业培训“春潮行动”。这些教育培训的深入开展,使广大新生代农民工拓展了视野,提高了素质,增强了能力,已经并继续对推进河南现代化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应不断加以改进。

一、河南省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教育观念亟待更新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应服务于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应适合当前广大农村生产发展,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但在部分地区,受传统教育观、狭义人才观的影响,很多人把职业教育等同于成才升学,认为农民职业教育无关大碍。因为对农民进行职业教育投入较多、见效缓慢,所以许多重政绩、抓现实经济效益的地方政府对农民职业教育宣传、组织、实施等缺乏一定的积极主动。面对目前多元经济的影响,面对现代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 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意识、市场意识明显增强,逐渐摆脱过去小进即满、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逐渐形成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相融合的发展观念。当然受社会大环境影响,一部分八零后九零后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确存在不能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精神,存在着追求一时享乐的思想。

(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河南省不断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尽管如此,资金投入不足、不均衡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全省财政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总量很大,但由于人口多,分配到各地市的资金有限,尤其对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乡镇,普遍存在资金短缺,有些地方甚至把教育培训款项挪为他用,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经费难以保障,无法按时到位。经费的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很多地方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步伐缓慢,不少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和实践设备不能适应新形式职业教育工作的需要,有的职业学校连必要的教学环节也不能得到保证。

(三)职业教育资源协调欠妥

各级地方政府作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主要主体,职能定位不够准确,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常存在,这些极大地影响了农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参与的积极性。河南省有着非常丰富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但由于这些资源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联系,往往都是各自为政,从而导致资金使用分散,难以形成集约效益、规模效益,难以形成系统化、长效化的培训机制。表面上讲,多个部门的积极参与,体现的是各部门对农民职业教育工作的支持。实际上讲,这种多头式的管理,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目标,势必会造成宏观指导上的极大盲目性。职业教育资源不能科学合理配置使用,职业教育培训任务落实难度变大,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盲目性、无序性也就突显出来。

(四)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滞后

2010年,《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民教育培训的地方性法规。尽管之前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都从不同侧面涉及这一领域问题,但并不都是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定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覆盖面不全、规范性不强、针对性不够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让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依法施教、依法培训无所遵循,依法治农、依法助农缺少相应地依据。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专门立法的空缺,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得职业教育培训常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缺乏长期有效性。

现在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他们已经不再只是为求生存,满足于从事一份简单的工作,等赚够钱再返回农村生活的群体。他们是一群为获得更大发展,适应生活需要,努力追求一份技术含量高,渴望定居城市的新生代。因此,加快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步伐,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举措。

二、推进河南省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完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相关政策

目前我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虽然1996年我国也有了自己的《职业教育法》,但是以“农民”和“职业教育”命名的相关法律却很少。因此,应逐步健全以“农民工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如农民工职业教育管理问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经费问题、职业教师资格准入问题等。中央还应统一制定相关职业教育法,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规范,合理配置全国职业教育资源。逐渐改变目前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立法多、中央统一立法少和地方政府职业教育法律效力低、不完整、协调性差的问题。从法律上给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同时,全国人大应不断加强对职业教育立法的监督,保障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与宪法相抵触,监督地方性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保障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如果条件允许,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职业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系。这些社会组织应包括社会公益组织、农民工团体、相关行业协会等。将社会组织纳入法律监督体系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法律监督的民主性,也能弥补各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不足。

(二)不断加大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资金投入

为使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得到良好发展,必须在资金投入上加大力度。地方政府要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把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建立起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和专项扶持基金。逐步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服务年限不同、业务水平等级等确立相应的补助金额,给予符合职业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以一定资助,使其更能为社会贡献才智。

有时候,单依靠政府投资模式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要发动更多的社会企业和民间力量进行资助。新生代农民工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目的就是到企业就业,在一定范围上讲企业就是职业教育培训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企业可以针对那些受教育程度高、思维活跃,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优先招聘录用为员工,然后统一交由政府培训,合格上岗后企业支付培训费或者从他们每月工资中(一定要在可承受范围内)逐步扣除,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新生代农民工自已筹措职业教育培训费用的压力。

(三)不断创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方式

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具备战略眼光,从大局角度出发,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摈弃那种患得患失、陈旧落后的培训观念,不断创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方式。第一,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在职业(院)学校开设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班时,政府工作人员要积极到企业开展宣传,吸引更多新生代农民工参加专业培训。第二,积极为新生代农民工继续学习创造条件。社区学校要主动做好相关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将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素质教育培训与各系统新生代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新生代农民工岗前培训、新生代农民工特种技术人员培训等各类职业和技能培训贯穿起来,实现对接。第三,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在新生代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建立党、团组织,加强教育管理,既有利促进群团组织建设,也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发展。第四,加强法制教育活动。聘请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为新生代农民工授课,进行普法教育宣传,不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第五,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特色项目。如月嫂、保育员、育婴师项目的培训对象主要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女性农民工,这些都为新生代农民工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就业机会。

(四)不断推广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先进经验

国内外农业人才培养的成功经验,有助于解决河南这个人口大省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的问题。美国农业职业教育为其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相当完备,全国划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中联邦一级设立了进修学院、州一级设立了州立大学和农学院、地方一级设立了中等农业技术学校。州立大学和农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本科生、负责协助办理社区学院、培养中级农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本州农业经济提供咨询、开办各种形式的农业培训和普及现代化农业科技知识。中等农业技术学校除招收农村青年外,还为成年农民提供技术支持。除了这些正规的学校外,还包括各种类型的非正规学习活动,如“4H俱乐部”、“美国未来农民协会”等。法国政府把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作为经营农业资格、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补贴的必备条件。其农业职业教育办学机制非常灵活,经常是深入到田间地头、落实到农民家里,形成了一种较为实用、影响长远的培训方法。日本的中等农业职业教育是农业职业教育的中坚力量。农业高中以培养各地区农业继承者为目标,围绕本地区的农业实际问题开展教育,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通高中是为了培养农业专业和农业相关联产业技术者。除此之外,还积极推进学生取得职业资格的指导活动。英国有着比较完善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有初、中、高三个层次,同时建立了业余培训作为正规学历教育以外的补充,英国农业职业教育十分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各地设有200 多个农业培训中心,以招收具有农业工作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虽然世界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非常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各个国家在各自发展过程中都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经验,研究发达国家农村或农业职业教育的经验对推动我省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新生代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的健康成长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城镇化建设,关系到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关系到民族兴衰。因此,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教育培训本身,同时是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社会地位、文化生活等问题,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课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杨潇.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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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禾.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赵雪雁.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发展的职业教育研究[D].江西科技师范大学,2013.

[5]赵苓妃.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本文系 2014年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424004106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濮阳市委党校)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模式正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都市白领们虽然在大城市谋得了一份理想的工作,但面对持续攀升的房价却力不从心。于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开始选择一种折中的生活方式,即在中心城区工作,在房价相对较低的远城区或周边城市买房安家。他们有规律地往返于单位和家庭之间,或每天一次,或每周一次,就像来回摆动的钟摆一样。于是,有人形象地将这个族群称为“钟摆族”。

(1)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日益加深,长三角出现了诸多“钟摆族”,如家在杭州,办公室在上海火车站附近的袁先生已经做了好几年的“钟摆族”,有很深刻的“异地同城”感。(《开封日报》2010年6月18日)

(2)阿华说自己是“钟摆族”,他的钟摆周期一般是一个星期,五天在重庆工作,周末两天在成都生活。(《成都商报》2010年7月20日)

(3)穿梭于两座城市之间,生活就如钟摆般,从一个定点到另一个定点,然后再回来,这就是“钟摆族”的生活。(《新闻晚报》2010年6月11日)

“钟摆”这个用来形象描绘人们在两地之间有规律往返的名词,还出现了名词动用的情况。如:

(4)每天钟摆于上海与苏州之间,虽然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件麻烦的事情,但是刘建春却是乐此不彼。(《青年报》2010年7月5日)

(5)此外,在两地钟摆,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交通成本。(《羊城地铁报》2010年3月31日)

例(4)和例(5)中的“钟摆”均用作动词,表示“像钟摆一样运动”的意思。

“钟摆族”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这些城市在发展规模、基础设施、经济、文化、消费等方面都领先于其它城市。诱人的就业机会和超高房价之间的矛盾使得“钟摆”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而当地发达、便利的公共交通网络则为“钟摆”生活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和物质支持。目前,随着我国二三线城市交通建设布局的加强、发展机会的增多,不少年轻人开始选择在离家乡较近的中型城市求职,每周往返于单位和家乡之间。城际交通的高速发展使得“钟摆族”的队伍在二三线城市也逐步壮大起来。

“钟摆族”的出现打破了过去在单一城市内工作生活的传统模式,突破了城市之间的地理界限,反映出新时代人们在就业、置业、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观念转变。从语言学角度看,“钟摆族”这一新词是通过词语模的类推方式衍生出来的。词语模是在词语使用和创造的过程中逐步约定而成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在模槽里较自由地填上一定的语素、词甚至词语,就构成了一个新词语。“X族”是“钟摆族”的词语模,其原型义指的是“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族群”,“X”用以标明其共同特征。如“打工族”指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务工的族群;“月光族”指将每月工资全部花光的族群;“草莓族”指像草莓一样经不起磕碰、承压能力差的族群。具体而言,“钟摆”能进入到“X族”词语模中,是基于隐喻的认知模式。隐喻指的是以象似性为基础的不同认知域之间的语义投射,通常是用一个具体概念来形象表达另一个抽象概念。人们在城市之间有规律地往返,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方式固定,这和钟摆的有节律来回摆动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同时,钟摆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事物,用它来隐喻人们的这种新生活模式,既直观形象,又易于理解和记忆。于是,人们便将“钟摆”放入到既有的“X族”词语模中,构成了新词“钟摆族”。

其实,在新词“钟摆族”出现之前,人们曾使用过另外的名称来指称这类人群—— “城市候鸟”。如:

(6)广州市民黄开家住江南西路,属于典型的家庭在广州,工作在深圳的“城市候鸟”一族。对广东五年来的交通巨变,他有很大的“发言权”。(《新快报》2007年10月15日)

(7)每天,大珠三角区域内数以万计的“城市候鸟一族”穿梭在两个城市之间,越来越便利化的轨道交通,让他们把将“家”和“办公室”安排在了沿线的两地。(《南方日报》2008年10月19日)

但是,“城市候鸟”不仅可以用来指称“工作在此城,生活在别处的跨城际就业人群”,还常被用以指称留守儿童、农民工等流动性较大的人群。如:

(8)暑假,对城里孩子而言,只是一段拉长的假期。可对于父母在大城市打工的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暑假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这是他们和父母难得的团聚时刻。每年7月,他们“飞”往城市,与父母团聚;8月,他们又陆续回到农村上学、生活。留守儿童,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城市“候鸟”。(《湖北日报》2006年7月18日)

(9)江西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只做城市“候鸟”(《赣南日报》2010年4月2日)

“城市候鸟”指称的不明确性注定了它只能作为一种比喻用法来使用,无法凝固成具有精确语义内涵的一般名词。这便为“钟摆族”的“后来者居上”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新变化需要新词语来表现,另一方面,“X族”词语模旺盛的构词能力和已有词族成员的大量使用,均为“钟摆族”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它一出现就为人们所广泛接受,被专门用来指称“在一个城市工作,在另一个城市生活,有规律地往返于两地的人群”。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原本明晰的城市界限逐渐变得模糊,一些特定经济发展区域内的“钟摆族”开始用“区域名+人”的方式来定义自己的地域身份,如“长三角人”“珠三角人”“长株潭人”等。

(10)由于城际交通网络的健全改变了城市间的时空距离,令公共设施的覆盖半径迅速扩大,将使“长三角人”这一新兴人群大量涌现。(东方网,2010年3月29日)

(11)铁轨网的建设与可预见的通车盛景,已让不少珠三角人开始规划未来2到3年的全新生活。(《广州日报》2009年11月18日)

(12)城际铁路将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长株潭半小时通勤圈,催生长株潭“钟摆族”。……有一天,当一个路过城市群的陌生人在长株潭城际列车上遇到一个人,陌生人问对方“你是哪里人”时,或许对方会略加沉吟后告诉你:“我是长株潭人!”是啊,生在湘潭、在长沙工作、在株洲居住,这样的人,只能叫长株潭人!(《长沙晚报》2010年6月30日)

这种新兴的表达方式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是当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在指称自己的地域身份时主要用“城市(省份)名+人”的方式,如“武汉人”“湖北人”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圈的逐步扩大,人们工作、生活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钟摆族”在一个城市工作,却在另一个城市安家,他们在表述自己的地域身份时已很难再用某个城市的单一名称来进行概括。社会生活新现象的出现需要语言系统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于是“区域名+人”的新兴表达方式应运而生。该表达方式在继承“地名+人”的基本组合模式基础上,将“地名”的范围由原本具体的地理行政区划名称扩展到边界相对模糊的经济文化区域名称。这样一来,既保留了原有的语法、语义底层,又有所创新和发展,易于为语言使用者所理解和记忆。

目前,我国的社会公共交通网络正日益繁荣,城市间的连通性在逐步加强,城际联系越来越容易,也越来越频繁,这必将催生更多的“钟摆族”,“钟摆”式的新生活模式也将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参考文献:

[1]李宇明.词语模[A].邢福义.汉语法特点面面观[C].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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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丹.流行语中旧词新义的认知研究[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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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X奴”的对比分析[J].语言文字应用,2010,(2).

[4]付义荣.漫谈“族”尾词[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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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孟璎.试论新词缀化的汉民族性[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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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丹 湖北武汉 江汉大学语言文学研究所430056)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內在要求。在认识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意义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若干构想,从而确保法律援助机制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陈昊,中共漯河市委党校讲师,河南漯河462000

农民工,特指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从农村来到城市并在一定时期内被雇佣从事非农劳动,仍然保留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进,由农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规模逐年扩大。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既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愿望。

一、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意义

(一)维护平等的要求。公平和正义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强调公民应真正享有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人享有毫无差别的平等是全人类对平等的最高追求,然而就实质公正而言,对处境不同的人和事给予不同的待遇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完全相同地对待每一个人。平等保护所要禁止的不是分类行为本身,而是要制止不合理的分类。因此,需要对某一群体的人比另一群体的人给予或多或少的优惠,以维护实质上的平等。

(二)人权保障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对弱势群体加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人权保障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他们的人权要给于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在我国人权保障机制中,立法通过民主的参与来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和确定,行政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立法所分配的利益,司法通过裁判来保证利益的公正实现。只有这样弱势群体才不会被排斥在人权保障的范围之外,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三)权利救济的必然。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机制加以维护的权利容易被虚置。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既违背了平等权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将难以维持。由于经济收入和自身能力的原因,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极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运用具有强制性手段给予其有效保护。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是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常识缺乏成为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知识障碍。首先,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显示,当权益被侵害时,因为农民工无法掌握有利证据,特别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劳动合同,许多农民工不愿选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其次,法律援助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在我国,许多地区还未真正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法律援助人员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法律不太熟悉。办案水平不高,导致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质量不够信任,不愿寻求法律援助。

(二)机构不健全成为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机构障碍。首先,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其次,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三)宣传力度不够成为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信息障碍。首先,我国法律对法律援助行政不作为没有具体的问责制度,导致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除了应付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外,不太愿意主动去宣传法律援助。其次,由于经费不足,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非常庞大,导致有些地方不敢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对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无法向农民工提供帮助。

(四)维权成本高成为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经济障碍。首先,农民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出诉讼时必须先交纳仲裁费、诉讼费;涉及致残或医疗事故的还要交纳伤残等级鉴定费或医疗鉴定费等;急需医疗费要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还必须提供财产担保,农民工大都是外地人,一般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其次,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列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程序复杂,缺乏可操作性,也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如现行的60天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制度。

(五)审查程序繁琐成为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程序障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虽然有些地方放宽了要求,只要是农民工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但也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很多农民工除了身份证,根本提供不了其他证明,需到有关部门如居委会、工会去开具证明,在实践中这些单位也往往以不熟悉情况为由而拒绝。

三、改革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对策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首先,注重宣传对象的普遍性。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要深入基层,应当选择农民工老家的贫困农村,城市中的改制国有企业、建筑工地、大中型矿山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火车站、汽车站等农民工群体聚集的地方。宣传工作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农民工集聚地、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其次,要注重宣传内容的广泛性。宣传的内容应当包括普法和法律援助以及与其相关的维权知识,对于国务院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的有关法规、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也要及时地宣传。最后,要注重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介进行宣传。此外,还要让社会各界,包括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热心奉献、积极捐助,使他们在支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二)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首先,增加财政投入。《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务输入地政府应当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专项法律援

助预算,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其次,鼓励和争取社会支持。法律援助不仅仅依靠政府拨款,也不能光靠律师免费服务,社会也需承担一些责任。让社会各界,包括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热心奉献、积极捐助,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吸纳社会救助的功能,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最后,对有些恶性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群体性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影响恶劣的案件,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出台法律援助专门法。法律援助立法,在层次上主要包括宪法和基本法、行政法规等专门立法。在以宪法原则肯定的同时,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具体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其次,通过相关立法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应统一采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由受援人从住所地和事件发生地的援助机构中自行选择其一;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实行“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援助机制。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收费和诉讼费统一采取低标准,以使该地区全体农民工普遍受惠,在此基础上,再对特别贫困的农民工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关于授助范围,应包括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只要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最后,规定简易程序。在法律援助中,简易程序的采用将是我国扩大法律援助对象、面向广泛的法律援助需求的一个有效措施。

(四)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首先,机构分布要合理。由于大量农村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弱势人口呈分散化分布且多数为文盲半文盲,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应当面向农村。其次,机构规模大小要合理,以援助对象的多少为依据。在机构分布的密度上,应当便于受援对象的申请,不能过稀、过少、过远,否则,广大农民工只能放弃请求权。再次,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权应该由国家立法授权并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行使管理、实施、监督、考核等权力,并统一调拨经费、统一管理专职人员,确立中国法律援助中心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最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扎根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地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

(五)构建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由法院、公安、法制、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共同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农民工投诉案件及时、依法、有效办理。其次,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群团组织之间的协作。与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社会群团组织联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岗,协调开展农民工中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再次,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设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题栏目,营造良好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氛围。最后,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中抽取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援助律师、法官各数名,组建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形成合力,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处理,使农民工从劳动争议投诉始至判决执行整个过程,能够畅通无阻通向“绿色通道”,做到快、简、便;

(六)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应经常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要尽职尽责,维护受援方的合法权益。其次,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机构,并对此类机构予以必要的税收优惠。对律师实施法律援助进行倾斜,并加大对律师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再次,建立志愿者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可从社会上招募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的有关意见咨询或帮助等。最后,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

(七)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应制定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监督办法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考核标准量化,以增强办案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可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体系。首先,事前监督重在告知受援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尽量挑选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办理案件。其次,事中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办案过程的跟踪检查上,主动介入办案过程,强化每个工作阶段的信息反馈,使下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能根据上阶段的办案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再次,事后监督的最主要方式是将补贴的发放与案卷归档挂钩,以经济手段促使办案人员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办结案件。最后,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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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哲,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与解决[J],农业 经济,2009,(8),

[3]姜澜涛,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机制的建构 [J],夭府新论。2008,(12),

[责任编辑:荷 叶]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以2015年中国综合性社会调查(China general social survey,CGSS)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城市地区农民工群体就业现状,发现其就业困境具有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职业流动频率高、职业流动层次低、就业正规程度低、岗位规范性差、岗位发展空间小等特征。就业困境造成农民工群体的城市融入出现层次低、生存风险提升、社会隐形排斥加剧等问题。为缓解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困境,帮助通过其就业实现城市融入,从加強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劳动合同机制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3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困境;城市融入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Employment dilemma;Urban integration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并形成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截至2017年已达到2.87亿[1]。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强调,在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应将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置于优先解决的地位,如何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在城市社会中,就业是个体实现经济独立、身份认同的有效方式。进入城市后,农民工可以通过就业逐渐完成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转化,因此,提升农民工群体的就业质量,改善其就业现状是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有效途径。但是,受自身素质、户籍制度、城乡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当前城市农民工群体在就业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遭遇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因此,考察农民工群体的就业现状,分析其就业困境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机制体制等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研究设计

1.1 概念界定与操作化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指具有农业户口,在异地流动就业的农村劳动力[3]。狭义的农民工指具有农业户口,离开居住地超过6个月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农村劳动力[4]。笔者以农民工的狭义概念为标准,将研究概念操作为“具有农村户口、离开居住地或在当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满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力。

就业困境是该研究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概念,结合已有研究,将其定义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深陷困难并无法摆脱的状态,并将其操作为就业质量、就业正规程度和就业稳定性3个测量维度。其中,就业质量包括劳动收入、劳动强度、劳动时间、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5个二级指标;就业稳定性采用工作更换次数进行测量;就业正规程度采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业培训情况2个二级指标进行测量。

1.2 数据获取与样本情况

该研究数据来源于2015年中国综合性社会调查(China general social survey,简称CGSS)的数据,以上文中农民工的操作性概念为标准,共筛选出有效个案1 712个,涉及全国25个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情况。

样本的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其中,中青年群体所占比例最高,男性比例稍高于女性,受教育水平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就业状态方面,50.5%的调查对象处于流动就业状态,有固定工作的调查对象则多集中在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 农民工群体就业困境的特征

2.1 劳动强度大,收入水平低

在劳动强度方面,样本中有62.6%的调查对象从事重体力劳动。在劳动时间方面,有36.6%的人经常在周末加班,有31.3%的人无双休日,说明调查对象普遍处于高强度工作的状态。从保证生活质量的角度来看,较多的重体力劳动和持续性加班不利于农民工缓解生理和心里压力,易导致其长期处于疲惫的生活状态中。

但是,长期的重体力劳动并未给农民工群体带来高收入。样本数据显示(表2),调查对象中年收入在10 000元以下的所占比重最高,其次为年收入大于40 000元的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 195元,而样本中达到该标准的人不足33.5%,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在收入上难以与城市平均水平齐平,即使他们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较低的收入也只能让他们徘徊在社会中下层之中。对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调查对象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有79.8%的人仅为初中学历,说明这部分人不但收入低下,而且缺乏人力资本,很难通过自身努力实现收入的改善,很可能沦为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成员。

另外,研究者分析了调查对象的期望收入,发现有61.3%的调查对象期望年收入大于40 000元,但是结合之前的数据来看,样本中大部分人的收入并未达到预期,由此看来,农民工群体与城市人群相比,相对贫困程度更深,相对剥夺感更强,这种现状的持续不仅会影响他们的就业热情,而且易引发他们对于自己目前生活状况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2.2 职业流动频率高,层次低

稳定就业是劳动者保持基本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前提,也是其实现个体发展的基础之一。分析调查对象的就业稳定程度发现,仅有36.0%的调查对象流动频率在一次以下,剩余人群的职业流动频率均相对较高。已有研究显示,职业的向上流动是个体改善生活水平、提升社会地位的最有效途径[5]。但结合前文的分析结果来看,大部分农民工在经历了职业流动之后,仍然停留在社会阶层较低的工作岗位上。这说明他们的职业流动更多的表现为低水平的横向流动,此类职业流动不利于获得就业质量较好的工作,对实现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社会地位的提升而言很难有所帮助。

农民工群体也意识到职业稳定的重要性。对调查对象的职业期望进行分析发现,有96.5%的调查对象对职业的首要要求是工作稳定,其次才是收入高、好的升职机会和工作的趣味性等。但是,上文分析显示,大部分农民工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在这种条件下,追求稳定就业几乎成为了一种“奢望”。

2.3 就业正规程度低

农民工群体就业困境的第3个特征是就业正规程度低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反应就业正规程度的有效指标,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估算,我国非正规就业人员约占劳动力市场总数的45%[6]。而样本中,这一数字增加至67.7%,可见工作贫困群体的就业形式以非正规为主,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就业形式差异较大。同时,由于缺乏劳动合同的保护,这部分调查对象在遭遇劳务纠纷时很难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非正规就业往往与社会保险缺失联系紧密,因为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正规就业人员[7]。调查对象中,参与养老保险的人占样本量的60.0%,参与医疗保险的占样本量的88.6%,仅从数据上看,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并未严重缺失。但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户籍的限制,调查对象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多属于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统筹,此类社会保险在适用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均低于城市社会保障,不足以支持和保障他们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对社会保险缺失的调查对象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绝大部分人在企业工作,他们在与城市居民共同劳动的同时,却难以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来自城市的福利保障待遇,这对农民工群体而言极不公平。

进一步分析样本中非正规就业者的单位类型发现,有28.8%的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缺失的调查对象中,也有27.1%的人在企业工作。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理应与这部分调查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数据分析的结果则表明,当前城市中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重视不足,未能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逃避自己承担的义务。另外,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也反映出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监管不力,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加深了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困境。

2.4 岗位规范性差,发展空间小

在职业培训方面,样本中参加过工作技能培训的调查对象仅占27.1%。职业培训在现代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规范生产、提升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缺乏培训很可能意味着所在岗位不需要技能提升,或缺乏规范管理。进一步分析未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类型发现,有35.2%的人来自私营企业,这反映出当前一部分企业对农民工并不重视,未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这也间接阻碍了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提高。另外,还有54.4%的调查对象是个体户,从事的职业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对劳动技术和管理规范也无相关需求,因而不需要培训。

在职业发展方面,有54.4%的调查对象认为他们的升职机会不大,有近15%的人认为他们完全没有升职机会,上述数据说明,大部分调查对象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从事同样的工作,这反映出农民工群体很难依靠就业来获得职业地位的提升,特别对于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低收入农民工而言,他们几乎不可能通过就业获得较高的社会身份,并融入城市生活。

3 就业困境对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影响

3.1 就业困境造成农民工城市融入层次低

城市融入是一个多层次概念,其中较低的层次是“入”,即在城市中实现经济独立;较高的层次是“融”,即社会地位被接纳,身份被城市认同,真正内化为城市人口。结合数据分析结果来看,农民工多为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劳动合同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不但收入水平显著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且岗位规范程度和职业发展空间极小,这样的职业只能让他们实现在城市中生存这一最基本的目标,却难以给他们带来较高的经济地位、社会身份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受就业困境的影响,他们只能在城市的次要部门和边缘区域生活,几乎不可能与城市的社会系统建立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民工群体的就业困境让他们只能实现较低层次的城市融入,即在城市中生存,却无法进一步通过就业实现其在地位和身份上融入城市社会之中的愿望。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长期滞留于较低的融入层次,农民工群体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为了满足眼前的生存需求长期疲于奔波,这极易让他们逐渐放弃对未来的规划,而将低水平的融入认为是城市融入的全部,从主观上打消了在地位和身份上融入城市的想法,并最终固化在较低的融入水平上,变成城市社会的边缘人群。

3.2 就业困境提升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风险

“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8],就业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收入、福利保障和社会资本,是降低生存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但结合该研究的分析结果来看,由于就业困境的出现,农民工群体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生存风险不仅未能降低,反而在一些方面有所提升。首先,农民工群体的收入水平与城市社会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大,这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抵御意外的能力,让他们在遭遇突发情况如受伤、生病时缺乏缓解困境的经济实力。同时,农民工的低收入又與非正规就业紧密联系,这意味着大部分农民工无法保证收入的稳定性,在面对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岗位调整时,又极易成为风险社会中的“靶子群体”。而且,在我国,非正规就业往往意味着社会保障的不健全,具体到农民工群体,则体现为城市社会保障的缺失。研究发现,大部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仅有“新农合”,在适用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难以与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险相媲美。农民工在城市中从事重体力劳动,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这极大地提升了他们就业过程中的风险,增加了他们融入城市的难度。

3.3 就业困境加剧了城市对农民工的隐形排斥

十九大以来,各地政府在党中央的号召下积极推行促进城乡融合政策,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排斥似有减轻的趋势[9]。但结合该研究的分析来看,城市社会的排斥呈现出新的特点,即排斥的隐形化。其一是经济生活上的隐形排斥,农民工虽然能与城市人口一样通过就业获得收入,但长期处于收入低下和不稳定就业的状态,在经济生活上被城市社会逐渐边缘化,难以享受城市社会日益丰富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其二是就业过程中的隐形排斥,表现为企业对《劳动法》执行不力,部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缺失。研究发现,有固定单位的农民工群体中,劳动合同缺失的问题较为普遍,这一问题导致农民工的就业缺乏法律保护,降低了他们的职业安全性,让他们在劳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为其融入城市埋下隐患。同时,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也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当今社会,部分用人单位扭曲了“效率有限”原则的内涵,将“利润”看成经营的唯一目标,故意侵害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而政府监管的缺失在客观上纵容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是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极大伤害,不利于他们通过就业实现城市融入。

4 改善农民工就业困境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

职业技能培训是夯实劳动技能、促进职业发展的必要途径,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的重要方式[10],对于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困境而言具有较好的實用性。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群体的学习意识。可在农民工聚集的社区定期组织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或辅助企业与个人,开设与市场需求相关的课程。用人单位则可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来提升农民工劳动技能水平。考虑到农民工的就业质量呈现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特征,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注意设置周期短、应用性强的课程。为保证农民工能够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本,可在培训后提供结业证书。另外,农民工个人也需要提高自我发展意识,逐渐通过各种专业技能学习不断优化自己,进一步适应城市社会,为城市融入奠定基础。

4.2 健全劳动合同机制,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缺失是农民工就业困境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合同机制。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坚决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合法稳定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劳动合同的作用,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完善检查机制,要不定期地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消除部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态,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落实与农民工的合同。可开通劳动合同投诉通道,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通过这些方式,从政策层面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减少他们与城市就业人群的差距,帮助他们实现城市融入。

4.3 完善保障机制,降低农民工群体的生存风险

保证农民工群体的收入水平,尽快落实农民工群体的城市劳动保障是缓解农民工就业困境,帮助其实现城市融入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对农民工群体收入水平的监测,防止低收入群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防止农民工与城市人群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落实农民工群体城市社会保障方面,则需要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对于政府而言,可根据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在城市中就业的年限等指标提出适用于农民工群体的城市社会保障政策,缩小农民工群体与城市人口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的差距。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应尽义务,为入职的农民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确保农民工的就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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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为提高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课题组对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经过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文章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工会组织。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为调查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2013年8月课题组对全省11个城市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882份。调查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以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明显扩大。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工都享受了到了这项规定的好处。在养老保险方面,河北省着重解决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回乡务农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规定: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办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这一规定也免除了农民工的很多后顾之忧。

(二)河北省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愈发重视,国内一线城市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河北省的劳动力前往天津北京打工人数比较多,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这为河北省农民工社保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示范和发展契机。由于当前大众化传播媒介的普及,農民工在闲暇时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等途径了解很多各地的工伤事故、某些行业的职业病等等,农民工也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旦设计出适合农民工的险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很高。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多年来,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改变了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状况。农民工不仅在工伤、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而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

二、完善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和城市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部门要认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要有效地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要通过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企业才能更快更强的发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既是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要通过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三)加快立法进程。河北省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险种、投保条件、保障内容、保费缴纳、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基金运作、转移接续制度等。法律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并且把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其从银行贷款时利率要上浮,或者是对其实行高税率,或者罚款。

(四)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政府要给培训机构财政补贴,可参考其他省的成功做法。这种补贴方式操作起来简单又便于管理,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能实现双赢。

(五)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太分散,所以有必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工会由各行业的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会的职责是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和企业沟通、谈判,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援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民工荒代替民工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社会现象,民工荒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表象因素,又存在着深层次体制因素。各个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民工荒形成的原因。本文通过收集近三年的相关文章,试图对民工荒的成因作一次研究综述。

关键词:民工荒 民工权益 供求矛盾

一、研究背景

自1989年第一次民工潮出现以来,民工潮字眼频频见诸各大媒体报端,尤其在每年春节过后,黑压压的民工挤满了各大汽车站、火车站,着实给我们留下非常难忘的印象。然而2004年初,一种被称为民工荒的现象代替了民工潮,首次打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神话,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对民工荒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2004年9月8日公布了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企业缺工主要发生在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加工制造业地区,企业缺工估计10%左右。民工荒不仅发生在南方一些沿海城市,而且还波及到渤海湾、中西部地区。

二、相关研究

面对突如其来的民工荒,各个领域的学者纷纷撰文探究这种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以期找到解决民工短缺问题的办法。社会保障学者主要着眼于民工权益的缺失与维护,认为民工荒出现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民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民工们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在无处维权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经济学家则利用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供求,颠覆了传统观念中“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基本假设,他们认为:是尖锐的劳资矛盾导致了民工的纷纷离城回乡。他们呼吁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并以此留住农民工。三农专家更关注的是城乡制度差别,他们坚持认为正是城乡二元体制导致民工荒,如果农民能够无障碍流动于城乡之间,那么在平等的劳动力市场上就不会出现大面积的民工潮或民工荒。笔者总结了分析民工荒成因的几种基本观点,大致如下:

1、“权利荒”说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权利属地化的户籍制度。当农民来到城市打工,虽然个人在地理空间上发生了位移,但在身份空间上却无法因此发生同样的位移,公民权利仍滞留在农村。这就使得身在他乡的农民工既无法实现远距离的政治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又无从参与和享受就近的权利,造成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一直以来就处于一种权利缺失和被剥夺状态。(陈民强,2005)民工荒的根源就是权利荒,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劳动、就业权益保障的不平等。尽管农民工是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工作,但城市和企业在工种、职业等方面设置种种障碍,使农民工的就业遭遇难题;即使能找到工作,农民工在身份上也是低人一等,同工不同酬现象相当普遍。

第二,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限制。主要是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和发展权受到影响,为了子女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在城市公立学校不接纳民工子弟的情况下,民工们只能携子女返乡。

第三,社会安全感的缺失。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分治政策的影响,缺少城市户口的农民工没有被纳入到与城市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他们被甩在社会的安全网之外,长期在这种氛围下工作,民工们自然会萌生回乡的念头。

2、“供求结构性矛盾”说

一些经济学家首先假设农民工是经济理性人,会精确地考虑进城务工的成本和收益,只要收益大于其成本,农民工就会选择进城。从而得出2004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是农民工对进城务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分析的结果,其中收益主要包括:进城务工所获的实际工资、技能性收益和文化性收益,而成本主要考虑迁移成本,生活成本和机会成本。可见,农民工进城的关键因素在于雇工方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吕小燕、杨文选,2006)与我国年平均9.5%的经济增长率相比,农民工工资十几年来几乎没有增长,再加上雇主拖欠工资时有发生,这些都打击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积极性。

从劳动力供给方考虑,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低造成了用工的结构性失衡。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行业,需要工人具有较高的素质和技术,而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很少有进行再教育或培训的机会。民工荒在某种意义上是“技工荒”,是技能型工人的缺失造成的。(吕小燕、杨文选,2006)

从劳动力需求方看,经济高速增长、加入WTO、国家相关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大大刺激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企业的不断扩张引起了民工短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北京、天津、深圳等使用民工较多的26个城市2600家企业展开调查的结果显示:2004年企业雇佣的民工比2003年增加了13%,劳动力缺口800万。

3,“立法”说

法学家看到了民工权益在法律保护上的缺失,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的确表明我国近年来在保障农民工群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没有和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而上述的很多保险类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立法总是滞后于问题的出现,社会在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很多立法与制定政策时未曾考虑到的负面问题。(陈姗姗,2005)他们呼吁国家要加快立法的进度,加强执法的力度,从法律层面上确保农民工的公民地位。

除了以上三种主流观点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民工荒的成因。其中有一定影响的有:“农民收入增长”论——在国家今年对“三农”问题的扶持政策下,农民收入提高了,因此他们自动减少了外出打工的比例。“信息传递”论——民工荒只是局部的、临时性的民工不足。全国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但民工市场的区域化特征非常明显,信息沟通不畅,特定地区的招工信息不能及时传播,其他地区的剩余民工不能迅速传递过来,就促成了特定地区的民工紧缺。

三、简要评价

站在中国宏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考虑,“劳动供求矛盾”论有一定的缺陷。虽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劳动力的需求在上升,计划生育等因素又使得劳动力供给增长减缓,但从总量上看,我国劳动力依旧保持着供大于求的数量特征,抛开城镇失业下岗人员不提,我国农村就还存在着大约1.5亿的剩余劳动力。因此,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利用完所有富余劳动力,并造成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观点还有待商榷。

“农民收入增长”论也不符合现实情况。近年来农民收入确实有了提高,但我国城乡收入的差距仍然明显,甚至有扩大的趋势。有数据表明,1990、1995、2000、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是45.44%、36.84%、35.88%、30.95%。可以看出,农民的相对收入有下降的趋势,按照劳动力城乡迁移理论,只要存在超过迁移成本的收入差距,农民就有动机进行迁移。中国目前的城乡收入是满足这种条件的,不会抑制民工流动。

“技工荒”也只是民工荒的一种表面原因。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报告,缺工的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对工人专业技能的要求并不高,即使毫无经验的工人只要通过简单的培训或实习就可以上岗,技工缺少并不会对整个劳动力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信息传递”论也存在着逻辑问题。客观地讲,目前的劳动力市场要比以前完善程度高,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机制虽然还存在问题,但肯定比几年前通畅,如果现在的信息传递水平都会遏制民工流动,成为民工荒的决定因素,那么在当时更糟糕的条件下,民工潮就根本不会出现。

综上所述,笔者更倾向于民工荒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一直以来始终处在权利缺失和被剥夺的状态,进城的巨额花费再加上社会的排斥,多数民工只能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这才出现了大面积的“民工荒”。

参考文献

[1] 姜丕军 王代敬,“民工荒”的成因及对策探析,生产力研究,2005.10

[2] 陈民强,民工荒的根源是“权利荒”,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第18卷第4期,2005.8

[3]吕小燕 杨文选,“民工荒”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西安财经学院院报,2006.2

[4] 陈姗姗,完善对农民工群体权益保障的若干法律建议,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05.10

[5] 蒋永穆 雷佑新,“民工荒”中的劳动权益缺失及其保护,中州学刊,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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