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范文

2023-09-17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1篇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的有关会计分录处理汇总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十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十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十

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

八、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 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

对以前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

①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销项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的金额、比较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②直接调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

③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2篇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的有关会计分录处理汇总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十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十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十

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

八、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 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

对以前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

①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销项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的金额、比较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②直接调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

③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国会计学界一直以来对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都存在着争论。本文试图从增值税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现实意义等角度对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加以探讨,说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 价外税; 经济实质; 原则遵循

一直以来,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都受到了我国会计学界的广泛讨论,有学者指出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尤其对将增值税视为价外税存在较大异议。在此,笔者也试着对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作一些浅探。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反映了企业对增值税经济实质上的承担

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到1994年1月1日实行《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之前,增值税一直是视为价内税,计入产品的成本和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到现在,根据《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值税被视为价外税。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会计方式为:将购进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确认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存货的成本;将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不计入销售收入。对此做法,有学者指出,它只是考虑了增值税的流转形式,将增值税完全视为消费者承担,没有考虑到增值税的经济实质。因为通过供给—需求模型分析可以发现,在征收增值税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都会减少。即,不仅仅是消费者,企业同样也承担了增值税税负。对于企业承担了增值税税负这种说法,笔者毫无异议。但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真的仅仅只考虑了增值税的流转形式,而没有反映企业对增值税的承担吗?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下面举例说明:

如图1所示,假设在未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市场供给曲线S为:P=100+20Q,它与市场需求曲线D相交于均衡点E1点,设E1点的坐标为(100,2 100),即市场在均衡状态时,产品销售量Q1为100,不含税单价P1为2 100元。在实行税率为17%的增值税后,S仍然不变,因为增值税是比例税且采取的是价外形式。需求曲线D发生逆时针旋转,与S相交于新的市场均衡点E2,设E2为(90,1 900),即在新的市场均衡状态下,销售量Q2为90,不含税单价P2为1 900元。可以看到,在达到新的市场均衡时,生产者剩余的减少是梯形P1E1E2P2的面积,即19 000元。也就是说,征收增值税后,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相对于征税前损失了19 000元。下面再来看看实际的会计处理情况:

1.征收增值税前,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A

贷:库存商品 100×A

A为生产100个产品时产品的单位成本。此时企业的利润为:

210 000-100×A (1)

2.征收增值税后,按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 070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规模效应,此时售出的90个产品的成本不是90×A,而是100×A-SE1Q1Q2E2,即100×A-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A-2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A-20 000

则企业的利润为171 000-(100×A-20 000) (2)

(1)-(2)=19 000元,即在征收增值税后,会计上确认的利润比征收增值税前少了19 000元,完全反映了企业对增值税税负的实际承担。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下,尽管从静态的形式上似乎看不出企业承担增值税的经济实质,但是通过动态比较,这一点却得到了完全反映。其实,增值税存在与否的不同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不同,这并不是会计处理方式造成的,而是市场规律本身的原因,只要会计处理方式遵循了经济活动本身的原则,它自然就会反映其经济实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做到了这一点。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原则遵循

(一)符合可靠性原则

企业的会计信息应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而不偏离、歪曲企业的经济活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它就相当于企业在货物购进到销售过程中的垫付,并不实际构成存货的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抵减后)要缴纳到税务部门,也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将增值税从成本、收入中剔除,是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的反映。

(二)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资产应该按照取得时所付出的实际成本计价。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计入成本的情况进行了区分,遵循了历史成本原则。如上文所讨论到的,在一般情形下,企业购买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是企业的付出,但它非常特殊,因为它并不由企业所直接承担,这种付出只是暂时的,以后是可以抵扣的,那么它当然就不应该构成成本。但是,当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地域的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购买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或管理不善导致存货损毁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予以抵扣,必须计入成本,因为它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支出。这种以企业是否实际付出为前提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进入成本的情况的区分,体现了商品的真实成本,充分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三)符合相关性原则

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预测。在现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下,增值税从成本和收入中分离,从而使得成本和收入项目是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真正相关的,能够更好地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四)符合可理解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清晰、明了地反映了增值税流转程序和直接负担对象,易于信息使用者理解,从而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整体的理解。

(五)关于可比性原则的问题

客观地讲,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在某些方面违背了可比性原则。它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消费税、营业税不同,从而会降低缴纳消费税、营业税与缴纳增值税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另外,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一样,那么也会降低两者的可比性。但是笔者认为,对可比性原则的违背并不影响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的实施。第一,实际进行企业间财务状况对比时,很多情况下是同行业间的企业进行对比,也很少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比,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制度本身也具有特殊性;第二,并不是每一项会计信息都一定符合所有的质量特征,某些质量特征本身就会出现不相容的情况。因此很难也没有必要要求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符合所有的信息质量特征。

三、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的意义

规范的增值税属于由生产者或销售者缴纳,而由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税款可以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的这一特点在原增值税的价内税模式中,未能明确体现出来。现行增值税为价外税,即税费不再包含在销售价格内,而是将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分开来。这样处理:第一,使企业会计上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税收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成本核算和经济利益不受影响,是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同增值税的价内处理模式比较而言的。第二,更好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质,明确企业只是税款的缴纳者,消费者才是税款的最终负担者,提高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透明度。第三,可以为发票注明税款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4.

[2] 孙斌艺.现代经济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8.

[3] 庞凤喜,薛钢,高亚军.税收原理与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

[4] 吕志明.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改进[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8(3).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4篇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在税收中所占比例较大, 涵盖范围广, 征收体量大。从目前实务中增值税会计核算现状来看, 有企业经济业务形式多样, 使得增值税更为复杂, 加之缺少完备的系统规范, 造成了在核算时出现额诸多弊病, 以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为例, 就存在如下三点问题:

(1) 可比性问题。无论是在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信息的纵向可比还是同一时期不同企业的横向信息可比中都存在可比性不足的问题。一是横向存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存货) 成本缺乏可比性。因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不包含于在存货成本中,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需将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全部纳入至存货成本, 与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关系。二是纵向存货成本可比性低, 因为只有取得通过税务部门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能进行抵扣, 对于未取得或为认证的, 则不能不抵扣, 且需计入存货成本。这就干扰了纵向存货成本信息可比性。此外, 是否为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可比性, 也因营业税期末时是否可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情况不同对企业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进而影响到二者之间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 可理解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 会计从业人言需保证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以方便使用者理解。但现行增值税业务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都遵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法则, 这与增值税的中“购进扣税法”核算财务要求出现抵触, 极有可能造成进项税额超出销项税额的, 形成借方余额, 也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者错误理解借方余额的真实意义, 与可理解性要求不相符合。 (3) 重要性。因为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影响重大, 故而在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企业需提供相关重要会计信息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不少企业通过种种做法使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对企业应承担部分增值税的要求视而不见, 严重违背信息质量重要性要求。

二、原因分析

对存在相关问题, 决不能视而不见, 二要解决以上问题, 首先应找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此处将从税制局限性、核算模式和核算办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局限来看, 由于增值税制具有价外税制度、比例税率、税款抵扣、纳税人认和由消费者承担等诸多特点。使得“税收税款抵扣”制度, 即增值税会计理论界的“代理说”被更多的业内人士所接受, 但“代理说”存在的错误认定了增值税的缴纳对企业的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也混淆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性和流转特征, 导致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不足。

从“财税合一”核算模式来看, 其确实有利于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征收, 但却忽略了对纳税人实际税负的确认, 会计核算偏离了会计自身原则, 相关的税务信息对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形成了干扰, 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可比性出现问题, 导致信息透明度差、能见度低、披露不清晰等问题的产生。

从“费用化”核算的角度来看影响, “费用化”做法虽未对实务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却对核算制度产生一定的冲击。因为一是“费用化”做法将增值税无论是纳入到收入还是成本中都不是十分合理的做法, 二是“费用化”做法参考所得税会计痕迹过于浓重, 行为的本身实际对增值税自身特性重视不足, 三是“费用化”做法没有真实明晰增值税的经济实质, 行为本身对增值税税负转嫁度的考量明显不足。

三、合理化建议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完善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最佳途径。

(1) 增值税税负转嫁度量化。通过前文分析得知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时明确存在的, 也是企业自身需要进行部分承担的, 具体增值税转嫁程度高低是可以进行量化并可以形成具体的核算方法的。通过对商品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曲线分析可以得知, 增值税税负的转嫁程度与商品的供求弹性关系密切, 如果能得知供求弹性的数值, 从理论上讲, 就可以测算出消费者和企业二者需独自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具体数额。淡然由于转嫁程度还受到成本变动、税收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制约, 不同行业的转嫁程度也不一致。因为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消费者和企业共同承担的, 故笔者建议应明确将企业承担部分作费用化处理, 即按照消费税等税种处理办法, 将其纳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中, 如此既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中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 也能彰显增值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 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现行税制下, 会计信息质量较低, 会计信息不可比、不易理解、重要信息明显程度不足等问题层出不穷。但如果能向着“财税分离”方向发展, 通过在流动资产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两个科目中分别增设“待抵增值税进项税”和“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项目来提高信息质量。此举技能明示待抵进项税额对本期应纳增值税的抵消作用, 也能消除期末留抵进项税对“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的影响, 同时更加能明晰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的具体意义。 (3)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提供财务成果的重要方式, 也是形成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据相关性、成本效益和真实可靠原则, 在信息披露是采用表外披露和表内列示相结合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披露。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 正确的增值税核算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首先总结了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并结合当前税收体制和会计处理模式对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体制,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5篇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调节我国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税种, 两者之间互为补充, 互相联系, 发挥出经济调节的不同作用, 但增值税比营业税的调节能力更强, “营改增”新政策有利于完善税制。营业税一般是指在国内进行无形资产、应税劳务或销售等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额, 是根据交易总资金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改增”新政策下将营业税转变成增值税, 涉及行业领域主要有研发技术行业、物流服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等[1], 在这些行业的会计处理中, 都应该遵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进行入账。自从实行“营改增”新政策后, 有效避免对企业重复征税现象, 无形中减轻了税务对企业发展的阻力及负担。

二、“营改增”条件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 加速产品的流动, 预防产品不透明环节

以往征收企业税收都是不透明的, 企业产品的交易过程不被外界所了解, 中间交易的环节、流通过程、交易利润是保密的, 我们无法对此做出准确预测。但是推行“营改增”新政策后, 产品的交易变得透明公开, 会计能够清晰的计算出每个环节的产品利润及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保证了国家税收的透明性, 有助于调节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帮助国家宏观调控各个企业

“营改增”新政策在近年才开始实施, 这让交易环节变得明了、清楚, 国家和政府能够明确掌握企业当前的运转情况, 并且对此实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下, 国家发挥出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秩序缺失, 保证在公平、公正、客观的环境中发展, 促进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 杜绝了偷税漏税现象

企业发展的实质是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 这是企业在发展中的最大目标。为此企业在内部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下, 会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 违法了国家的税务法律规定。“营改增”的优化从根本上避免了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务征收制度是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出发, 只要市场上企业产品仍在流通, 那么就会受到增值税的监督和征收。

三、企业在“营改增”条件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 加快推广“营改增”制度

税务征收制度在实行过程不断加以完善, 在社会中推广不是一蹴而就的, 尤其是“营改增”牵扯主体较多, 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这项制度首先需要在个别城市开展试点示范, 在工作成功后逐渐向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扩展。在试点示范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深入推进“营改增”制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税务人员及企业职工的认知培训, 让他们认识到“营改增”制度的重要作用, 同时配合完善这一制度的实施。

(二) 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营改增”条件下的会计处理需要加大核算力度, 不断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让企业在规范化的环境中使得“营改增”更好地落实。首先企业应该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 掌握了解产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增值情况, 以便做好会计处理工作, 更加精确计算出增值税额。尤其是重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准确揭示出本期增值税抵扣的详细情况[2], 并且成为可信赖的衡量标准, 这是企业“营改增”条件下必须要重视的方面, 仔细处理和核对完整期末增值税数据。

(三) 做好实施前后的对接工作, 妥善进行会计处理

“营改增”政策是减轻企业税务的有效政策, 不过想要最大程度激发出“营改增”新政策的作用和价值, 这就要求做好这一阶段的对接工作, 严格按照新政策的要求规则和会计处理流程有序进行, 做好“营改增”政策前后的对接工作, 顺利度过“营改增”的初期, 这样企业会计才能在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中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在“营改增”初期, 各个行业领域的企业, 尤其是受增值税业务影响大的企业, 可能会发生工作堆积问题, 不能有效处置完毕积压工作, 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和企业有关会计工作人员的账务处理质量。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前, 企业最关心的税务征收的详细内容及规则方法, 以便提前充分准备好内部所需的设备和资料, 岗位负责人员做好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3], 但是“营改增”实施后, 这项工作环节显得更加严谨、重要, 正确的会计数据能够为后续的税务征收工作节省大量时间, 直接按照会计处理入账方式执行, 尤其是在实施后会计和税务工作变得复杂、具体的情况下, 连最基本的会计处理都出现漏洞和缺失, 那么在“营改增”实施中将无法完善, 难以有效完成会计阶段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制定的一项税务征收制度, 会计处理作为企业最基础的工作必须从根本上把握“营改增”税务制度, 为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中的发展做出贡献。我们要从加快推广“营改增”制度、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做好实施前后的对接工作三方面给出财务会计人员应对方法, 保证企业快速了解掌握“营改增”制度, 只有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才能为“营改增”制度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从而有序稳定地进行下去。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税种的主要类型之一, 存在于社会的多个行业领域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增值税出现了新变化。在“营改增”新政策的影响下, 会计处理出现了新要求, 企业需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增设““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等等会计项目, 重视“营改增”后的计量工作。本文立足于现实, 首先分析“营改增”后对企业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 其次在这种形势下企业会计处理的应对策略, 希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张旭红, 范铭, 李冬生.““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探析[J].环球市场, 2017 (20) .

[2] 杨哲兮.“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解决建议研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6 (9) .

增值税会计范文第6篇

基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我国推出“营改增”政策, 对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改革。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规范要求, 金融商品的转让业务也纳入到国家征税的范围中, 并且将金融商品销售的差价作为销售额, 在盈亏抵消的基础上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为了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受损失, 必须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将研究, 着重对商品种类进行明确, 然后对应征额进行计算。

2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应征范围及转让销售额

2.1 应征范围

股票是资本证券中的重要内容, 为了明确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应征范围, 必须对企业持有股票的方式进行明确。具体来看,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原始股票认购、增资公司和股票转让, 而我国“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征税范围, 其中包括股票转让这一项目, 但是根据理论描述和实践操作可以看到, “营改增”政策并不是对所有的股票转让都进行征税处理, 因此需要对应征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 从而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效益。

作为金融商品, 股票的类型但是多种多样的, 而持股人获取股票的手段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只有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出资和增资这三种手段进行股票转让, 才属于“营改增”政策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征税范围, 而这几种应征股票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分, 即无论转让股票属于优先股还是普通股, 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2.2 转让销售额

在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应征范围明确界定的基础上, 还要对股票转让的销售额进行明确的计算。根据“营改增”政策的特点, 要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产生的销售差价进行明确, 而销售差价的明确必须以买入价和卖出价为依据, 由于我国当前并没有对这两项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因此需要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的买入价和卖出价进行分析。

就买入价来看, 主要指的是企业的初始成本, 只要是企业买入股票时花费的成本, 都应该作为股票的买入价。例如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企业不是直接买入股票, 而是以联系经纪人的方式买入股票, 这时企业不仅要承担买入股票的成本, 还要支付一定的金额给经纪人, 这就使得买入股票的成本增加, 而这部分资金也是构成买入价的一部分。根据“营改增”政策, 企业可以通过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 对这部分进项税进行抵扣, 从而对成本进行控制, 因此会计在进行核算时要注意股票买入价是不含税的。

就卖出价来看, 主要指的是卖房在销售金融产品后获得的全部财务,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 要注重印花税的计算。我国税法中对印花税进行明确规定, 作为一种价内税, 卖家应该将其涵盖在商品的出售价中;其二, 要注重手续费的计算。与买入价相同, 卖出价也会涉及经纪人问题, 因此必须缴纳手续费, 而增值税发票可以对这部分进项税进行抵扣, 因此在实际计算中要将手续费作为出售价格的一部分。

3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分析

3.1 设置会计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 销售的盈亏都属于收益项目, 而企业在持股期间获得的红利是收益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营改增”政策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征税范围可知, 这部分收益并不属于应该征税的范围, 但是在实际计算中, 由于持股期间的分工收益被纳入这一项目中, 因此会明显增加企业会计的工作难度, 从而导致计算失误的概率增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必须对会计的处理科目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划分, 例如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的收益项目进行细化, 列为投资、转让、股票红利等详细的科目, 并且将各项内容意义对应, 从而提高会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率。

3.2 具体处理方法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额为业务销售的总盈亏, 因此会计在处理时必须注重遵循全面性原则, 对转让业务中的转让价、账面价、持有商品期间的收益、持有商品期间的损失等内容进行全面的清算。为了避免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营改增”政策的应征规定产生矛盾, 企业会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利用借贷差额法, 严格遵循政策规范, 对商品转让期间的买入价和卖出价进行明确, 并对整个过程中的应收款项、资金收益、成本明细等项目进行细致整合, 从而对应纳税额进行确定。例如某深圳投资公司在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进行清算时, 首先在结合手续费的基础上确认买入价和卖出价, 然后用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作为转让业务的销售额, 并结合“营改增”政策中的规定, 对会计明细的差额进行计算, 同时修正调整科目中的损益, 最后得到应纳增值税金额。

4 结语

综上所述, 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究是非常必要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逐步提升, 因此必须对金融商品的增值税进行科学处理, 合理界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增值税的应征范围, 并对销售额、买入价及卖出价的具体股息分配进行研究, 不断提升会计水平、细化会计科目。希望本文能够为研究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摘要: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金融服务也成为增值税的项目, 但基于金融商品转让的特殊性, 征税缺乏切实可行的规范模式。基于此, 本文就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研究, 首先就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增值税的应征范围和转让销售额进行分析, 然后从设置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法和实际案例分析的角度, 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进行探究。

关键词: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刘娜.试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 2017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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