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范文

2024-03-24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1篇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调整。最近,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增值税征收政策进行两项重大调整:一是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将原来17%的基本税率调整为16%、11%的低税率调整为10%;二是调整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 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的标准不分行业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并且允许在一定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这两项调整后, 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主要会影响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本文就此进行相应的分析。

2 对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影响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当纳税人的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轻;当纳税人的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

2.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1。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1和表2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增值率相应提高,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2.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 (1+增值税税率) ÷ (1+征收率) ]×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3。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3和表4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增值率同样提高,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增值率低的行业更是如此。

3 对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影响

抵扣率是可抵扣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计算时抵扣率=1-增值率。通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也可以判断纳税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轻。和增值率的判断相反, 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抵扣率较高时, 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否则适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3.1 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5。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2。

将表5和表6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抵扣率相应降低,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3.2 当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没有调整前,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见下表7。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17%调整成16%、11%调整成10%, 两类纳税人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见下表4。

将表7和表8进行对比, 可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7%调整到16%、从11%调整到10%后, 税负平衡点处含税抵扣率同样降低, 从而同样得到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后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 特别是对固定资产更新快、抵扣率高的行业更是如此。

4 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影响

4.1 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通过平衡点分析以后, 若拟由小规模纳税人改变为一般纳税人, 比较常用的操作方法是健全会计核算和扩大销售规模, 使小规模纳税人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小规模纳税人不分行业销售额认定的标准统一规定为500万元, 这会增加通过扩大销售规模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难度, 从而小规模纳税人要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更多的应考虑通过健全会计核算来达成, 而健全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纳税人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2 拟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纳税人拟由一般纳税人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常采用分拆机构的办法。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其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必通过分拆机构改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一要注意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 二要注意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元, 若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仍要通过分拆机构的办法由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后, 大大降低了工业和商业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难度, 增加了纳税人对于自身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也有利于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通知, 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认定标准, 影响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高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处的增值率、降低了它们税负平衡点处的抵扣率, 使得更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同时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认定标准为500万元, 增加了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自由度, 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

关键词:增值税新政策,纳税人身份筹划,影响

参考文献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文献标识码:A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增值税是1954年从法国兴起的一个现代商品税,对商品、劳务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由于其具有逐环节征收、税不重征、税基宽广等优点,体现了税收中性的要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我国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财政部选择了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3种产品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条例(草案)》,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此后,1986年、1987年和1988年3次扩大征收范围(发展到31大类产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建立了生产型增值税。从1994年至今,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的同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也开始暴露出来,焦点集中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极大地限制了企业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然,生产型增值税也有一定优势,比如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抑制通货膨胀等。基于此,从1994年到2003年,我国普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从2004年开始,增值税在局部地区开始转型试点。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消极影响,全球爆发了自1929年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历史经验证明,扩大内需是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良策之一。而消费型增值税恰恰可以极大地减轻企业的投资负担,有利于拉动内需。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第10条删去了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从而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从部分行业到全行业的转变。为了控制税制转型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中,初步设计了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但是,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只对六大行业实施转型,而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是否实施增值税转型,则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对所附名单中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试点奠定了此后在其他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基本模式。在随后中部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中,也都选择了8个行业。①可以看出,试点阶段增值税转型适用的行业范围是受限制的,主要选取了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求大的重工业和能源行业,而且都要求纳税人上述行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以上。但是,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中,作为一项强有力的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取消了行业限制、销售比例等附加限制条件。这预示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将结束分行业分阶段的渐进路线,而实行全行业无保留的转型。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它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

式,随后在全世界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某些行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引入我国,并且快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150家,注册资本约500亿元,每年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元,服务领域遍及电信、医疗、印刷、机床、交通运输等诸多行业。目前,融资租赁占整个租赁业30%-40%的份额,其中工程机械设备采购量的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

在生产型增值税时期,所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自然包括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转型之后,机器制造业等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由于融资租赁行业中处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却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视同销售”,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租赁”行为也没有被依法认定为“购进”,自然也不能抵扣相应的由于租赁(事实上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在其他行业顺利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时,融资租赁行业却仍然在执行着事实上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

但是,如果就此下结论说,我国税法没有对融资租赁行业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就是大错特错了。200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人民银行等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其立法宗旨不仅不是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歧视或者漠视,而且是给予了一种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则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上述政策扶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立场可以说是鲜明的,而且在实践中也起到了推动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

当然,就目前转型后的增值税基本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言,似乎没有充分顾及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疾苦”。这是有客观原因的。(1)增值税转型模式的设计初衷是为购进固定资产的买方服务的,但是融资租赁业务关系本身构成复杂,同时包含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较难简单直接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需要设计特殊的制度衔接方案。(2)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有必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行业增值税转型以增强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3)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已经趋于成熟,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全行业增值税转型已经是众望所归。在此背景下,不能仅仅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而拖延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其结果是,融资租赁业适用消费型增值税的配套制度只能通过后续制定专门规范来加以完善了。

三、转型之后话转型

从国际经验来看,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①以法国为例,二战结束后,法国开始改革国内商品税制。1948年,法国政府开始允许生产企业制造商品时扣除中间投入物,然后再对产成品收税,此即增值税的雏形。1954年,法国政府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消费型增值税正式诞生。同时,也宣告了营业税的终结。不久,法国政府将增值税的调节范围从工业扩大到了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农业等各个行业。至此,法国建立起了一套系统的、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从法国增值税的实践来看,呈现出诸多优越之处,比如税基宽广、抵扣彻底、衔接严密,并且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法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制的构建和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尽管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技术革新的成本,但却难以全面彻底激活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1)新的消费型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生产领域,但是,广大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企业则继续缴纳营业税,无法享受到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好处。(2)尽管生产出口企业扩大了抵扣范围,但是,对于劳务出口(尤其是提供劳务的人员在境内,而劳务出口到境外的情况)则依旧要缴纳营业税。(3)在生产制造业内部,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对于征收营业税的广大第三产业企业而言,由于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事实上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具有重大积极意义,但是其本身蕴含的巨大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释放。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制结构设计不科学。具体而言,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驾齐驱的税制结构,由于彼此相对孤立,加上二者调整范围有别、征纳方式迥异、抵扣衔接断裂,共同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的潜在优越性充分释放。

首先,关于调整范围。营业税是针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环节的已纳税金,从而有助于实现税收中性的理想,明显优于营业税。因此,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都是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的。但是,我国1994年生产型增值税制和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相同,都是主要对商品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则主要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目前的消费型增值税,其对第三产业的积极影响也是有限的。

其次,关于征纳方式。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当期增值额,理论设计初衷是不重复征税。但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时代,由于巨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加上税率偏高,其税负相对偏重。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则是减除了一定费用之后的营业额,且税率相对偏低。因此,如果是购进固定资产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经济收入,缴纳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重于缴纳营业税。所以,较增值税制度而言,营业税对第三产业还是起到了一定的鼓励和促进作用,而将某些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的纳税人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成为当时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①但是,在消费型增值税背景下,由于无法税前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营业税原先的相对优越地位被削弱了,极有可能对第三产业起到消极影响。

最后,关于抵扣衔接。增值税_的最大价值就是可以对前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金实行税前抵扣,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征税。因此,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增值税从加工制造业延

伸到农业、第三产业。目前,我国消费型增值税仅仅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既定的课税对象内部实现了彻底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仍不能全面相互抵扣。诚如有关专家指出的,经济生活中,商品和劳务的流动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营业税则不实行购进抵扣制度,这必然会在抵扣问题上引起一些混乱,而且这项政策最大的危害则在于它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技术开发企业的发展,最终必然延缓我国国民经济转变增长方式战略的实施。

所以,即使是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难以彻底释放出其应有的对国民经济(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强大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增值税制转型的税改路上,2009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绝不是转型的最终结果。

四、再转型的未来

就我国流转税制改革大方向而言,2009年消费型增值税只是在1994年增值税内部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更深层面上的增值税转型将在重新划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探讨二者抵扣衔接等问题上展开。

观察其他国家的经验,欧洲以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共同征收。其结果就是取消营业税,比如法国。我国也曾设想过类似方案。但是,正如有关学者指出的,由于客观条件限制,1994年税制改革最终选择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模式。新税制虽然克服了此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但是对劳务领域保留了营业税,继续允许对劳务重复征税,这就使得劳务领域税负总体高于商品领域,这与我们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国策显然是相悖的,其结果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中,增加第三产业比重的目标始终无法按规划实现。

因此,我国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必然要从外围牵扯到营业税的改革,其理想模式当然是增值税大举向营业税现有调整领域扩张、甚至取代营业税。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范围不同,它们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贡献亦有所不同,改革必然会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格局的再次调整。①所以,应当将增值税转型置于“分税制”背景下来思考,而从改革的难易程度出发,又可以有以下两种路径选择。

路径之一:分税制背景下的“大改革”。首先,全面反思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和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的可能性,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在增值税收入中的共享比例,并对第三产业设计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鉴于增值税改革势必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现有发展轨迹产生深刻影响,中央政府始终保持了极度的谨慎态度。⑦因此,估计即使是未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增值税法》也恐怕难以一步到位实现上述目标,增值税改革仍有可能分阶段展开。

路径之二:流转税框架内的“小改革”。继续坚持1994年分税制确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增值税再转型改革主要从内部完善和外部衔接两个层面展开,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容易实现突破。就内部完善而言,当务之急是抓紧探讨融资租赁业增值税转型配套制度建设。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其中专门提出“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这就意味着,中央已经注意到增值税转型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特殊处境。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技术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抵扣:(1)经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出卖人可根据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货物的所有权,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允许承租人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就外部衔接而言,积极探索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抵扣衔接的范围。目前我国增值税制的突出缺陷是,没有将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客观上限制了增值税通过“环环相扣”抵扣链条发挥的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同时也削弱了通过增值税监管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比如,由于建筑安装业没有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建筑安装企业外购建筑材料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就不高,这就导致建筑安装业成为税务监管中的一个薄弱领域。此外,在抵扣链条“中断”处也容易就税负和税收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已纳增值税货物进入营业税的征收环节时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客观上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接的抵扣范围应当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增值税转型的核心课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下一阶段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当先将与货物交易关系密切、对抵扣链条完整性有直接影响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划归增值税调整,其他劳务服务业可以暂时继续征收营业税,以适当控制增值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同时,还应当考虑加大地方财政在增值税共享分配中的比例,改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以推动增值税改革的继续发展。

如果将视野从流转税转移到我国整个税制结构,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型一定还要延伸到一个特殊的领域——农业。考察发达国家税制,普遍不对农业制定专门税种,没有类似农业税的税种,农民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按照经济活动属性分别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而在我国实行农业税的时代,农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对农民和农业单独设计封闭的农业税至少有两大弊端:一是加重了农民负担;二是割裂了农业与其他经济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联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农业税只是完成了农业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农业彻底纳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设想,如果农业也完全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按照增值税制的内在规律对外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税前抵扣,这将彻底减轻农业生产成本,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势必极大地推动我国农业集约化生产模式进程的步伐,对国民经济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而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所有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畅通无阻,增值税转型也将最终完成,增值税在我国流转税制中的地位将更加牢固,真正成为调节市场经济的灵魂。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3篇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免税政策享受范围?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不包括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等。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为批发、零售环节,不包括印制、出版环节。

二、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在发票开具、会计核算等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纳税人从事图书批发、零售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兼营应税(如期刊)、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应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增值税免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享受增值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合计

三、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免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核定,纳税人当月即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品目进行免税申报。

四、文件下发前纳税人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如何办理抵减或退税?

纳税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得的图书批发、零售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并申请对多缴的增值税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或退税。纳税人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销售图书开具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未开具发票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说明(一般纳税人提交)。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4篇

我国经济在近年来一直追求转型升级发展,营改增就是一项重要的助益政策。对于税制改革而言,营改增制度的出现表明了我国税制改革的跨越式发展。营改增政策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的,因而能够满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而在2016年,国家颁布了营改增新政,在这一政策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其财务结构以及具体管理行为都受到影响。在营改增支持下,能够助力实现三次产业融合,同时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基于此,企业应加深对营改增新政的研究,对增值税(进项税)加强管理,确保发挥出较大的增值税节税效益。

一、营改增模式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影响

(一)采购货物的选择方式

对于纳税人而言,在采购货物时,可以从以下三种主体处进行采购:一是一般纳税人处,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处,三是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在上述主体中,从第二个主体中采购的货物只能获得普通发票,而从第三种主体中进行采购,则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二)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在对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严格管控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可获得减轻。以服务行业为例,在未推行营改增制度之前,服务行业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的5%进行纳税,最终的纳税额为营业收入与税率的乘积。而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服务行业在进行纳税时,较传统税率而言,其整体行业税率提高了1%。对增值税进行深入研究可知,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纳税人可以获得显著效益。首先,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可以进行税额抵扣,此外,还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在税额抵扣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政策的主要优势体现在财税[2019]13号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方面,对于月营业额小于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在同等价格条件限定下,较为理想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在质量相当、价格不同的限定条件下,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应仔细地对所取得的进项抵扣税率等进行详细的衡量,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遵循成本最低原则,确保采购时间与费用都处在可控范围内,避免对企业效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管控

(一)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1、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企业税务人员应在获取增值税发票方面以高抵扣率的发票为主。

进项税额在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变化的为成本基础,其不断扩大,且在纳税范畴中,也增加了固定费用以及固定资产领域。营改增政策中有一项优惠政策为低征高扣,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提高了纳税工作的筹划性。

2、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而言,税务人员还要注重获取更高的进项税额的抵扣率。

税务抵扣人员要能够识别不可抵扣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有效的规避企业涉税风险。在进行抵扣时,若企业购入的车辆的用途为运营工具,则要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若用作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则不予抵扣。若车辆用途同时涵盖上述两点,则要进行全额抵扣。但是针对办公室的装修费用,则不能进行抵扣。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密切关注营改增的具体发展情况,确保获得最大的进项税额抵扣率。

3、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还要做好进项税发票的抵扣认证工作,要确保在有效期内进项抵扣认证。

我国针对进项税额抵扣颁布了专门的文件公告,即国税总2017年第11号公告,根据公告你内容可知,若没有在有效期内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认证,则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法,不能参与进项税额抵扣之中。

(二)合同条款制定

在企业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循合同条款,通过合同条款的科学制定,能够保护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采购方应注重添加获取发票相关的条款。纳税人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也要重视合同管理,在营改增背景下,对合同中的专项发票条款进行制定应包含以下方面:

1、价格条款

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金额为含税价,并且要制定价税分离相关条款,同时在合同价格条款中,还要注明更加详细的条款内容,即不含税金额、发票税率、增值税税金。由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开展不同的业务,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时,就要关注对不同税率的适应性。具体操作时,企业财务合同编制人员应针对合同含税价拆分不同的业务种类,针对每一个业务种类要标明不含税金额、发票税率以及增值税税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无法对业务进行拆分的情况,此时则要依据税法,按各类型的最高税率进行合同条款的明确。

2、付款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必须对供应商的职责进行明确,即要求供应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应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重有效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标准,在开具完发票后,要在10天内将其交给采购方。

3、发票赔偿责任条款

在制定企业采购合同时,要关注可能会出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发挥效用的现象。基于此,在制定采购合同条款时,要对供应商不能及时地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税务部门要求不符的情况进行责任明确,在上述供应商行为下,采购方即使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金的报验抵扣。由于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效用不予承认,因而采购方会出现一定的经济损失,针对采购方这一经济损失,应明确责任与赔偿主体为供应商。而对于供应商在有效期内开具的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出现的丢失现象,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供应商与采购商共同协商处理。

4、质保金支付条款

在编制采购合同时,还要关注质保金支付条款,要以服务内容为依据对付款进度进行约定。在完成相应服务后,供应商与采购方要共同办理结算合同,采购方要在确认服务效果后最终支付结算款。在采购合同中,针对质保金的支付,应对供应商提出提供全额合规发票的要求,以此帮助企业抵扣可能出现的进项税发票认证和抵扣过程中的风险。

(三)加强风险管控

1、常规风险及其管控

(1)常规风险类型

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当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常见的抵扣凭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不可抵扣项目进行了抵扣。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具有不可抵扣的情形,具体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利息支出,此外,对于部分计税项目,其计税方法较为简单,该类项目不能进行抵扣,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等,也不能进行抵扣;第二种常规风险则为在汇总发票中缺失明细清单。在税务实务中,对于应税服务的汇总发票,其在明细清单方面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只是笼统的列示了服务费,将进一步影响发票品目的核对,同时无法提供有关凭证也将主税务主管无法掌握精准的金额确认标准,也就无法对营改增的试点行业范围进行科学的判定,会导致抵扣进项税额出现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三种常见的风险为在填写扣税凭证时,出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现象。常见的漏填问题为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的遗漏。而填写不规范则主要体现在开票人、日期等书写不规范,开票内容填写不规范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加大扣税凭证的认证难度,甚至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

(2)防范抵扣凭证常规风险的有效措施

针对抵扣凭证的常规风险,在进行管控时,要关注所获取凭证的合法、合规与合理性。企业在获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基础上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在抵扣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关注是否具备齐全的发票开具项目,要核查内容的规范性,确保在应税服务范围内。对于不明确的发票开具内容,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证明,确保内容真实。针对抵扣凭证,要对其合法规范性进行核验,确保费用名称能够将业务性质明确地表示出来,同时要在汇总发票开具时,附上清晰、全面的明细清单。

2、失控发票抵扣的风险管控

(1)失控发票抵扣风险

在税务实务中,会出现失控发票。具体来说,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机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此外在企业类别中会出现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该类型的企业会出现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此类发票也称为失控发票。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中,对于失控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当发现失控发票时,税务机关要对原件进行扣留,并且要将其转交给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查处。失控发票在企业税务工作中作为一种风险存在,当出现失控发票时,其本身作为真票对应着真实的购销关系,因而会导致一定的税款损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发票种类,应予以高度重视。

(2)“失控发票”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失控发票,在进行风险防控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要关注客户状况,确保其经营状况与诚信状况良好;二是要加强发票验证。在具体验证时,要核实货物所在地与发票所在地,确保二者一致;三是对付款时间进行严格把控。以降低风险为目的,一般选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要避免使用现金等容易被骗的方式进行付款;四是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当发现失控发票时,要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会对失控发票进行协查,对销货方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此时,纳税企业应积极主动的获取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利用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以尽量降低损失。

三、关注进销项税金的平衡

在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若出现进销项税金不平衡的现象,会导致企业需要提前支付税金。企业为降低税负率,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应加强对进销项税金的平衡控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环节加强把控:

(一)尽早获取发票和办理认证

企业要具备提前布局意识,针对发票获取和认证办理活动,都要尽量提前。要对发票获取的交易方式以及结算方式进行制定,对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及申请书后多少个工作日进行支付要进行明确,同时要规定结算时使用全额发票。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做到及时的认证进项税发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不影响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建立进销平衡模型和监控机制

企业在对进销项税金进行平衡控制时,应关注建立平衡模型,并对进销项税金进行严格的监控。在构建平衡模型时,企业要关注自身的主营产品和主要业务,找出损益模型,把握产品以及服务的流转时间,掌握季度波动特点,了解年度预算安排,并在行业平均税负率的基准下,对本企业的税负率范围进行精准的估算。在建立平衡模型时,要求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年度进销项税金流转计划。在对模型进行实施时,要加强监督,在整个过程中,税务人员都要高度关注大额资金支付计划,严格获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为调节进销项税金的平衡提供支持。

(三)加强对进销不平衡状况的应急处理

当在税务实务工作中发现进销项税金的不平衡情况之后,工作人员要对出现进销项税金不平衡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要积极地进行进项税的获取,财务部此时要联合采购部,获取正在走支付流程还未递交到财务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其进行认证抵扣。此外,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前几天提供还在走支付流程的发票等。

四、结语

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时,需要关注进项税的专项管理,包括发票管理、进销项税金的平衡管理等。纳税人要意识到营改增对自身造成的多重影响,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享受税改红利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加强进项税专项发票的管理与进销项税金的平衡管理,实现对税费的最大程度的节约。

摘要:当前我国税制改革, 将营改增作为改革重点, 也是现行税制中的基础举措。自营改增政策推行以后, 各个行业与纳税主体都开始结合市场经济实况对税制进行研究, 对于企业而言, 营改增是一项利好政策, 能够帮助企业显著减轻纳税负担。而在营改增背景下, 对增值税 (进项税) 进行管控时, 常见管理问题, 主要体现在发票管理以及风险管理上, 而如何把握营改增税制改革要义, 探寻符合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的税制改革策略, 成为发挥企业节节税效益的关键。本文在对增值税 (进项税) 进行管控探讨时, 对进项发票管控要点与进销项税金的平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金,节税效益

参考文献

[1]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 (试行) 》国税发【2004】4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3]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5篇

去 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中,将国际货代业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这本属正常,但其取消了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极大加重了国际货代企业的税收负担,引发国际货代业“怨声载道”。

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充分听取了行业意见,允许满足条件的国际货代企业享受差额纳税以及免税政策。无疑,这将有利于国际货代业开展业务。

37号文导致税负大增

国际货代服务,是指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国际货代业通常会为船东代收代付运费,其自身收入主要来自代理收入,这部分收入不超过船东运费收入的5%,两者的差距巨大。财税【2013】37号文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包含但不仅限于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THC、DOC、封签费、改单费、海关数据传输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检疫费、边检服务费、订舱费、通讯费、保险费、查验费、报关报检平台预录入费、换单费、滞期费等),而非其代理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时认为,代理收入无法计算,且“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政策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予以替代。

财税【2013】37号文取消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使绝大部分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需全额纳税,这极大地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主要是支付给国内外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费和支付给海关、商检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国内船东、航空公司和陆路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外符合税收协定免税优惠的船东和航空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仅能开具形式发票;海关、商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未纳入增值税链条,开具的行政事业收据无法抵扣。

此外,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相关规定,国际货代业抵扣链条不完整,税负难以转嫁导致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都将国际货代服务作为国际货物运输辅助服务,比照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而国内外国际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因无需缴纳增值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际货代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由于国际货代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与相对集中的船东和货主企业相比议价能力弱,增加的税负难以转嫁,导致国际货代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

据测算,取消差额纳税后,大型国际货代企业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绝大多数货代企业因此出现严重亏损。更为重要的是,从长期来看,进出口贸易双方为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将逐步转而采用国外的货代企业。国外货代企业则更倾向于选择与国外运输企业合作。一方面,这会令国际运费结算全面转向境外,税源大规模流失;另一方面,也将严重影响已陷入困境的中国国际运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削弱中国企业在国际运输市场的话语权和控制力,对国家经济安全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中海集团总会计师苏敏在去年年底的“上海航运交易论坛”上表示,财税【2013】37号文中规定国际货代业税率为6%,与国际运输业零税率存在较大率差,这导致客户纷纷转向与交通运输业直接签约、结算,业态既有秩序被打乱,不利于航运业专业化分工。此外,国际货代业务“差额纳税”被取消,将导致货代企业的税负大幅上升。苏敏建议,随着航运企业向现代化综合物流企业转变,货代业已成为航运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货代企业的存在是航运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航运强国均十分重视保护货代业,中国也应使其享受与运输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06号文带来行业新生

去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对财税【2013】37号文中涉及的国际货代业的“营改增”条款作出相应调整,令国际货代企业欢欣鼓舞。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国际货代业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与之前税率相同),但允许差额纳税以及增加行业的免税政策。

允许差额纳税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国际货代企业可进行销售额扣除: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财税【2013】106号文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铮曾撰文指出:“许多政府性收费如海事局要码头公司代收的港务费、海关的报关预录费、报检费用等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他们是行政事业收费。我们希望能够逐步取消涉及航运物流业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确实无法取消的,税务局应出台等同抵扣的相应政策,予以变通。”

显然,财税【2013】106号文充分听取了行业各界人士的意见,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等项目均可作为销售额直接扣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财税【2013】37号文实施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而财税【2013】106号文解决了这一问题。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相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要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代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如果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会造成税负较重。

免税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财税【2013】106号文增加了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特别是确保了国际班轮公司能够享受与中资班轮公司同等税收待遇,无疑支持了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专家分析,差额与免税并不矛盾,免税是在正常计税基础上的免税,因此国际货代企业需先按照差额征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和对应的进项税额,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免税。免税不是简单的免销项税额,而是免应纳税额。

去年12月15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召开“营改增”试点最新政策说明会,详细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指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的国际货代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建议被采纳,新政有利于国际货代等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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