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

2023-10-07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效应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一些国家甚至出现经济衰退的迹象,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基本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把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只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的原材料的已纳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来看,相当于对国民生产总值课税,所以,称为生产型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则是在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而言,相当于只对消费资料征税,所以,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转型改革,完整意义上的转型改革有赖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这次改革实质上是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增加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扩大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降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的同时,调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把增值税的征收率,分别由6%和4%调低到3%。

3.与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率恢复到17%。

二、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增值税转型基本情况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最终目标,但其并非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应客观评价,并抑制其负面影响,使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因此,笔者主要针对洞头县的税改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截至2009年6月30日,洞头县共有一般纳税人168户,主要行业有炼油、电子电器、农产品加工、汽车配件、商贸及化工等行业。上半年共实现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2.1亿元,同比增加30.8%,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仅限于几家重点骨干企业及新办企业,占总投资的90%以上,传统工业比率相对较低。

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的拉动,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在不断加快,经济活力明显提升。从1-6月份经济运行情况看,全县经济运行态势趋稳,形势趋好。据统计,上半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5.5亿元,同比增长9.0%,比一季度提高2.4个百分点;外贸出口2997万美元,增长87.7%,为年度计划的90.0%;全县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实现2643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69.6%,同比增长11.1%。从总体上看,经济回暖的积极因素正在增加。

三、增值税转型正面效应

由洞头县的税改实施情况来看,此次增值税的转型给洞头县各企业带来了较多的正面效应。

1.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能创造均衡的税负环境;同时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使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3.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税收上占了很大的优势。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产品实现全额退税,保证了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国内产品扩大扣除范围,减小了计税依据的总额,降低了税负,能够有效缓解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

4.有利于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增值税转型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从短期看,这项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为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税收支持。从长期看,这项政策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从而提升企业生产经营层次和质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5.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以购买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设备为例,当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7万元,相应减少应缴增值税17万元,随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建税(按5%测算)和教育附加费(5%)共减少1.7万元,企业可少缴两税一附加为18.7万元,相应的增加企业现金流量,缓解资金紧张的不利局面。

四、增值税转型负面效应

但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给企业带来利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负面影响。

1.增值税转型增大就业压力。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增大现象应不容忽视。

2.增值税转型会使税基减少,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目前增值税收入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后,一是企业新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数量巨大,甚至会出现销项税额不够抵扣的情况;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降低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

3.增值税转型会加大对资金的需求,容易诱发过度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增值税转型,必定会刺激资本密集型产业设备的更新和投资的扩张,从而容易引起投资需求过旺,产生通货膨胀的危险。

4.部分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下降。对已完成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等固定资产购进相对较少的企业,与新办企业存在不公平竞争。

五、完善增值税转型建议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技术更新,促进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对于负面效应,如果采取过渡措施加以缓解就可以较好地解决。

1.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结构。根据国家政治、经济等政策情况,制定我国中、长期税制改革方案,不断完善税制。一是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的比重,最终形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完善税种结构、税负结构和收入结构等,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三是同步出台一些弥补增值税转型财政减收和减轻增值税转型负面影响的配套措施,建立为增值税转型配套的透明和固定的转移支付制度,平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的比例,从而调动中央和地方推动税制改革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项目,这不但不符合增值税道道征收、环环相扣、链条相连的原理,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和税负不均;也不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对某些确需给予照顾的困难企业,最好采用财政返还而不是税收优惠的形式。对个别确要给予税收优惠的,也应严格控制优惠的范围和数量。

3.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四小票的管理。当前,增值税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出售、盗窃、虚开、代开等手段偷、逃、骗税款的问题。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通常较大,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就会加大,税收管理的难度就会加大。所以,应切实加大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科技手段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等四小票的管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的发生,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税额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在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为增强增值税转型效应,一是要逐步实行存量固定资产税额抵扣制度,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给与一定比率的进项抵扣,消除新老企业不公平因素;二是要逐步推行无形资产的抵扣制度。积极消除重复课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周芳.关于增值税转型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时代经贸,2007(8)

2.邓勇.增值税改革对行业的影响.中财网,2008.10.21

3.孙浩轩,孙乐.增值税转型改革意义何在.产权导刊,2009(2)

4.盈盈.增值税转型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新财经,2009

(作者单位: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系 浙江温州 325000)(责编:贾伟)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次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改革,对我国服务型产业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在解析“营改增”调整内容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总体运行状况,剖析了“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港航物流业;重复征税;税负水平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根据国务院部署,这项工作2012年初从上海市试点,到年底逐渐分批扩大至京、津、苏、浙、皖、闽、鄂、粤和厦门、深圳等11个省市。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种分立并行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而增值税是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在原有税制中,由于企业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进项可抵扣,导致未增值也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务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从2012年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至今已有一年,在这项结构性减税改革即将大范围推进的情况下,“营改增”政策对服务型产业,尤其是对港航物流业的发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着眼于港航物流业,在系统总结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总体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营改增”对港行物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由于“营改增”政策首先从上海市开始试点,运行一年后向全国其他沿海及发达省份推进,因此在实施细节、数据采集以及政策效果考量方面仅有上海市作为代表案例,本文研究的“营改增”影响分析主要基于当前上海市的运行状况,随着该政策试点实施工作全面铺开,将进一步关注后续的影响。

一、“营改增”调整内容

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13%两档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其中,水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的物流辅助业务从原先以3%和5%为主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目前以6%和11%为主的增值税税率,具体业务税率调整

注:小规模纳税人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是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即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销项额)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外购成本(进项额)中可以获得抵扣有关。进项额中可抵扣部分占销项额比重的高低,直接决定交通运输企业原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也就是说在销项应税额既定条件下,可以抵扣的进项应税额越大,增值税负越低。

二、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运行状况分析

根据上海市税务机关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6月15日申报期结束,在13.5万户试点企业中,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税负增加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其中,国内航运企业和船舶的租赁业务税负增加也较为明显。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财税局共发放5亿元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弥补2 000多户税负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其中约一半多为交通运输业,港航业约300多户\[2\]。

为应对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试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税负加重问题,保证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上海市制定了一定的过渡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与港航物流业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允许2011年底前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执行到合同到期日结束。

第三,上海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综合下来,期租业务税率增加最大,较营业税税负增加了将近7个百分点,其次是国内运输业务,税率增加了4个百分点,第三是装卸业务,增加了2.45个百分点;而代理、堆存、仓储等业务,由于具有较大规模可以差额折减销售收入的代收代垫资金,加上部分进项抵扣,因而实际税率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收率或降低或维持不变,因此实际税率水平或降低或不变;轮客渡业务实施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增值税,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国际海运业务实施零税负政策,税负水平没有变化\[3\]。

三、“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分析

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国际海运业务发展较为有利\[4\]。试点政策的初衷就是促进小微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保障关乎民生的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轮客渡业务实施3%的简易纳税方式,使得大部分个体户性质的航运企业、代理企业或维持或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受方可实现7%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有利于吸引相关业务的开展。

国际海运业务延续原有营业税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零,而发生的进项税可以退回。但由于大部分成本发生在境外或其国内供应商为享受出口退税的企业,本身为不含税成本(如国际燃油、免税备件物料、国外港口使用费等),发生在国内可以抵扣的成本较少,比重不足3%,因此,“营改增”对国际海运业没有影响。

第二,有利于专业化分工,促进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高端物流服务行业的发展。根据试点效果来看,现有“营改增”试点通过层层抵扣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细化装卸、仓储、代理、信息、运输等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促进主辅业分离,带动航运金融 、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经纪、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壮大,而这也符合未来我国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促进港航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目前,上述高端航运服务业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对设备资产购置需求较大,相应地可大规模抵减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短期内有利于上述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加快发展。随着行业的逐步发展壮大,进项抵扣比重明显下降,相应的税负水平将略有增长\[5\]。

第三,对于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行业较为不利。港航业的发展阶段和成本结构决定了可抵扣进项少,名义税率偏高情况下更显著增加了实际税负\[6\]。目前港航业已过了大规模建设、购置运力、机械设备的发展时期。目前市场不景气,服务供给总体过剩,更是制约了行业的资产设备运力的扩张,新增固定资产意愿不强减少了可抵扣额。诸如装卸、理货、仓储、代理和运输等业务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占大头却不能抵扣,而其他可抵扣的燃油费、修理费、水电费、新购固定资产占比小,理论可抵扣的成本比例不足30%,远小于上海试点测算时进项税额占销售税额70%的比重,因此现有税率设置明显增加了税负水平。同时在目前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难以通过提高运价及租金转移税负,长远来看必将影响上述业务的竞争力。

第四,短期内加快了部分企业的设备更新速度,长期来看不利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发展。由于试点办法明确规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纳入进项抵扣范畴,因此,对于部分需要淘汰老旧设备,新增机械设施或新成立的企业而言,“营改增”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设备更新速度。据调查,上海1 200多户试点企业上半年企业积极更新设备,其中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但总体来看,由于船舶、机械设备均具有较长的使用周期,沉没成本较高,且目前行业仍处于低谷及缓慢复苏发展阶段,因此,“营改增”对加快设备更新的效果也有限。而在市场行情好转的情况下,反而不利于控制市场运力的投放,将加剧市场的竞争程度。此外,包括仓储、装卸、代理、航运、理货等业务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其中大部分仍属于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不断稀缺,劳动力成本将逐步提高,由于劳动力成本不能纳入进项抵扣范畴,相应地将会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成本压力。

第五,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不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实际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由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造成了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在增加港航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也不利于为行业发展创造公平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港航业的实际业务及形式众多,试点办法和方案缺乏对具体业务适用税率的认定和统一,造成理解和适用状况的不一。对国内外航运业务中涉及相互往来的业务缺乏明确规范的配套设计,如国内航运企业租用境外船舶所支付的租金,适用11%的增值税率,但由于这种做法不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相关协议,境外出租方拒不承担相关税收,只能转由国内航运企业代扣代缴,这就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削弱了中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定、转换等工作量大大增加,管理成本提升较多,而且试点仅限于上海地区,而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现象,这会影响整体效益的发挥。

总体来看,“营改增”试点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轮客渡、代理、船舶供应等业务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国内运输、船舶租赁以及码头装卸、仓储等业务的实际税负水平,不利于仓储、航运等基础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业务的发展壮大;在制约部分劳动密集型业务,发展成熟期的运输业务发展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航运金融、保险、信息、经纪、咨询等高端航运服务业的起步发展。现有的政策设计、政策执行等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与“营改增”试点合理降低税负,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一旦全国推行,必将对港航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压力。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关注“营改增”试点推进情况,深入开展影响评估工作

要及时掌握和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全面把握本次改革对企业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提前做好生产经营策划和安排。从物流链整合的视角分析,港航物流业的业务拓展与并购要更为深入地考量,与港航物流业相关的各种服务将沿着产业链进行更为细致的专业化分工,港航企业的某些物流业务也因此将会被第三方物流分割出去,要发掘新的经营业务增长点,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政策实施,消除“政策洼地”影响

目前“营改增”试点所涉及的范围仅包括11个沿海及发达省市地区,而跨省业务是港航业务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对于未开展“营改增”政策试点的省份,其港航企业并未受到新政策所带来的税负以及执行手续等方面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政策环境所带来的不公平,使得港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处于并不对等的市场环境。建议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辐射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政策标准,减少因“政策洼地”效应给港航企业带来竞争力削弱的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设计及执行规范

为有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营改增”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应抓住政策试点的有利契机,积极配合财政部,完善相应的政策设计及执行规范。出台规范划分及统一各业务类型使用税率的指导意见,合理降低航运和船舶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使用税率,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行业,合理增加抵扣项目,完善票据管理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积极推进港航物流业有关税费的改革,提升行业的国际的竞争力。

(四)抓住政策调整,积极引导港航物流业做大做强,提升综合实力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接受改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的影响成为必然选择。而做大做强港航业,提升综合竞争力,是降低改革影响的根本途径。通过税收和政策杠杆,逐步引导港航企业拓展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仲裁、融资、金融等高端服务业;积极引导企业的兼并重组,完善市场组织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发展综合物流服务供应业务,通过物流一体化的流程设计,实现业务流程再造;建立市场化条件下的运输成本和价格联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国内水运价格体系。把握改革契机,积极应对当前港航低谷的现状,促进水运行业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Z\].(20111118)\[20121212\]http:∥wenku.baidu.com/view/8522dc24dd36a

32d737581a7.html.

\[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Z\].\[20121212\]http:www.doc88.com/p606133947850.html.

\[3\] 贺美玲.“营改增”对公路、内河运输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2(23):138139.

\[4\] 周 艳.浅议“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8):5456.

\[5\] 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8):4951.

\[6\] 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8):42.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着税率较高、税基不尽合理,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较为严格、重复课税与征税,政策与法规条例繁杂以及法律级次较低等诸多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应对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结构性减税

在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轻税赋,鼓励投资,消除重复课税与征税,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来,全年减税额约1400亿元,极大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为我国经济复苏奠定了财税基础。增值税转型改革一年的实践虽然带来了许多有利面,但同时也凸显了诸多问题。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然而,深化和做好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就必须深刻地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和困境,进而为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具有较强解释力和针对性的方略和对策。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困境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涵义就是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抵扣,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1)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然而,一年以来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践,凸显出许多需要我们认真面对的问题:

1、税率较高

当前我国增值税税率较高。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水平,从而削弱了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刺激作用。尤其在当前金融危机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偏高,且过于单一。增值税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一个庞大的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负担,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都将产生广泛影响,而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在某种意义上对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有着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和限制。

2、税基不尽合理

税基即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税基解决的是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性。税基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之分。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但在税收实践中,采用的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一方面,增值税的税基在当前大体相当于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税基较为狭窄;另一方面,计算增值税仅仅依据一个形式上的发票或凭证,很大可能上就会发生造假、利用各种手段变更数额、通过向征税人进行“权力寻租”实现其偷骗税目的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增值税计税依据即税基的不尽合理(计税方法狭窄单一、僵硬不灵活)也可能会加大逃税和偷税事件发生的概率,从而不利于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走向以人为本、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为公平、高度文明的税收体制。

3、抵扣标准和征收范围较为严格

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抵扣标准和征收范围较为严格,实际上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对于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占多数的厂房建筑不能抵免。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使得很多领域和行业可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及符合抵扣标准。不仅如此,某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就存在一定的重合。不利于依法治税的有序进行。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将农业和服务业的大部分排除在外。当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属于商品增值税,即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征收,不涉及劳务服务,对服务业是征收营业税。例如,属于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同时对全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这对服务行业来说形成了重复课税。

4、重复课税与征税

增值税作为一种中性税,具有链条式的抵扣机制,环环相扣,上环节减免的税款将自动在下环节补征上来。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经济生活中造成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尤其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课税与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处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过渡阶段,某些行业和领域依然存在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而造成两种税种的分解,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和系统,也造成了第三产业企业购买设备等相关支出不能抵扣,即产生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企业税负过重;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组合角度看,在一个国家同时征这两种税,二者的组合在某种程度上也还存在一些矛盾或问题。这显然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改革的要求相矛盾。

5、政策与法规条例繁杂。法律级次较低

当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但其规定是由国务院条例和诸多政策加以调整的,法律级次较低。这种情形与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称。部分已经颁布实施的诸多条例和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已开始出现与当前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相互不衔接的问题。不仅如此,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在税收立法中至今还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

二、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

面对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出路在于适当降低税率,扩宽税基,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重新调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正确认清与处理组织增值税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增值税转型改革回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回应了全球经济危机给我国经济

增长带来的外在挑战,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任何一次税制改革都涉及利益再分配的问题,除了增值税制度本身的改革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配套机制,尤其是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弥补和减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

1、适当降低税率

投资、消费与出口“三架马车”在当下我国的非平衡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产业与行业结构失衡,是制约我国经济长期增长的障碍。而结构性减税作为一项重要可行政策选择正为调结构、促平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拓性地实践提供了一条可能性路径。在当前我国掀起的新一轮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适时降低增值税税负,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是解决当前内需不足和生产供给结构性失衡的有效措施。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税收收入效应”。有研究表明,从鼓励投资、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的视角来看,以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深入发展,不仅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投资收益率,也能达到刺激投资和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目的,进而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复苏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扩宽税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信息的全球化,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交辉映,第三产业从形式到内容花样翻新,更多新的领域和行业日益得以涌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增值税计税依据即税基的需求并要求其具有多样化的宽税基功能,改变传统的单一狭窄且不尽合理的税基。扩宽税基并使其规范合理化,不仅能够对不同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税基,从而使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合理化,也能较大可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催生而来的新领域或行业。以扩宽税基的具体方式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国家对市场经济适应能力、认识能力、驾驭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3、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

通过适度放开增值税的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适当地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探索并形成规范合理的抵扣标准和征收办法,可以极大地发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功效。当前,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如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变,那么抵扣范围就很有可能不会全面覆盖社会经济发展变迁催生而来的新行业或新产品,并进而失去它应有的价值和正当性。只有适度放开抵扣标准与征收范围,才能使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企业发展创新能力,增强我国企业活力和经济发展潜力,推动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升格。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是减轻了税收负担,增值税“扩抵”等优惠政策又对民营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促进作用,使得民营企业快速崛起。不仅民营企业户数在急剧增加,民营经济实力也在飞速发展。据权威数据显示,2000年吉林省民营企业为10420户,到2005年底跃升至90万户;2000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完成产值165.6亿元,2006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达到了1500亿元。目前,对于我国国内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该重新加以调整,尤其在增值税的立法层面上将增值税推向全社会的各个环节,比如在征收营业税的劳务中,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可直接纳入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体系。

4、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真正转变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创造的积极性。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彻底消除重复课税与征税现象和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征缴税的便捷和高效率化,有利于预防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和降低税收成本管理以及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也认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升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所以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应着力研究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稳步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5、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提高法律级次

当前,虽然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全国整个税收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价值功能。但至今这一税种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关条例和政策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由于法律级次较低,这对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刚性不足,所以,立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增值税的立法工作并尽快提高其法律级次,进而要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并形成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良好稳定的税收法律制度将会有力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提高立法级次,不仅对于完善税收法制建设非常重要,而且对于解决增值税领域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对于提高税法遵从度和运行实效,都甚有裨益。因此,有必要将与生产型增值税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逐步加以清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制订与消费型增值税理念相契合的增值税税收法律规范,以堵塞管理漏洞,促使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

6、正确应对稳定税收收入与结构性减税之间的矛盾

增值税转型改革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对国内增值税增收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据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国内增值税收入完成13666,24亿元,同比下降2.4%,完成年度预算的70.1%。1-9月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0.3%,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不仅如此,在9个月里,国内增值税减收行业范围缩小,其中有两个月实现正增长。在18个重点行业中,原油、有色金属、电力、造纸及纸制品、钢坯钢材、化工产品6个行业的增值税继续减收;交通运输行业、专用设备、卷烟、酒、服装皮革、电气器材、电信设备、通用设备、成品油、煤炭、建材、纺织品12个行业的增值税实现增收,增收金额较大的主要是成品油和设备制造行业。其实,从税收效率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非常排斥减免税的。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在很大成程度上是依赖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来实现的,尤其是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而在今后,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工作将处于两难之中,既要实施结构性减税,又要保证税收稳定增长。这一现实矛盾必将出现于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践运作中,而通过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途径来开辟新税种与新税源,也可在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同时,适当加大高收入群体的税负,有效地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而为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良好的税收环境。

责任编辑:郑洪昌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1 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增值税转型是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 允许全国范围 (不分地区和行业) 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抵扣范围包括对除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固定资产、以及用于自制 (含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1]。

增值税是中国主体税种, 是中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1 提高企业投资热情

增值税转型后, 可以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获得更多的减税收入, 从而调动企业增加机器设备, 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 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发挥重大作用。

1.2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转型前, 企业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使一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 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 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带来重复征税。增值税转型后, 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 实行终点征税, 进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1.3 实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2]

增值税转型前, 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 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条件, 从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使用生产型增值税, 而外资企业在使用消费型增值税, 内外资企业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增值税转型后, 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均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部分, 享有同样的税收政策, 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税制环境, 但是不同的行业、同一行业内的不同企业, 其存量固定资产的多寡、设备的新旧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都不尽相同, 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 对于需要购进大量机器设备, 进行技术革新的资本密集型企业, 税收减负作用显著;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来说, 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2.1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影响

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 可以抵扣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相当于给企业17%的补贴, 可以调动企业增加机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成本降低, 相应的增加了企业利润, 无疑对企业更加有力。同时, 这一政策也将激励企业外部资金的投入, 把企业目前更新设备的投资负担降下来, 迅速提高企业更新改造能力。

2.2 对NP V (净现值) 的影响

在财务理论上, 净现值法是基本的投资决策方法。在企业年销售量、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投资方案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现金流入和流出现值的数量关系。若企业净现值为正, 则激励投资;若企业净现值为负, 则放弃投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决策时, 一般都要计算所得税。而在确定现金流入量时, 如果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列入“其他现金流入量”项目, 则应交增值税也要包括在内, 但以增值税作为税基之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长期投资评估决策时一般不予考虑。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型设备的不含税价为A, 企业税前利润为B,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 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残值为0, 贴现率为I, 所得税率为25%, 增值税转型前后现金流量净现值NPV值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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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所以增值税转型后的现金流净值总是大于转型前的该指标。因而增值税的转型会使项目可行的边界扩大, 使原来不可行的项目现在有可能可行。

2.3 对现金流的影响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从而使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 这相当于等量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入;二是由于增值税的减少引起以它作为税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少, 这会节省企业的现金流出;三是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以税外价入账, 导致每年提取的折旧减少, 在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 企业利润总额增加, 相应的就要给国家多交所得税, 这会等量增加企业各期的现金流出。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未来因生产规模扩大而增加的现金流入, 将这三种影响综合起来, 企业当期因转型带来的现金流的节省正是企业当期因转型从国家所获得的税收减负, 即:转型使企业当期节省的现金流=当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税款+由此减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固定资产折旧减少而增加的所得税。

假设A为企业当年新增允许抵扣类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 增值税税率为17%, 折旧率为R, 所得税税率为25%, 该企业适用7%的城建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 企业当期因转型带来的现金流的节省额为:

3 转型过程中企业的投资应对策略

我们在认识到增值税转型为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 更要在做投资决策时把握住原则。在投资决策上, 要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投资。尤其应该注重的是, 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有充分的流动资金作保证。尽管增值税转型后能够减少一部分资金的流出,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不健全的现阶段,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资金稀缺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如果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推动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造成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 不仅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沉淀, 而且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增大了经营风险。

3.1 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策略

3.1.1 明确投资方向, 促进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生存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同时还应明确, 一旦投资形成, 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 竞争环境急剧变化的冲击下, 原有的技术优势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衰减, 甚至沦为劣势。增值税转型是我国当前形势下提出的一项减税政策, 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制定固定资产长远投资规划, 要从战略的高度,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 以构筑核心竞争能力和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为目标, 长远计议、精心规划。在投资导向上, 要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倾斜, 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对效益低下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减少投资或不投资。加快对主营业务影响较大的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力度, 提高主要产品制造质量, 保持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投资支持, 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1.2 结合企业经营实际, 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本性投资的增长, 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产品生产成本。企业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要结合企业经营实际, 严把投资决策关, 避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经营实际脱节。企业进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要与长远投资规划衔接, 明确投资方向,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事前进行税收筹划, 以减轻企业税负, 降低产品成本,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1.3 把握好固定资产购置时机

消费性增值税是将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顾名思义, 若要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顺利抵扣, 一定要有充足的销项税额。我们在选择购进设备的时间时, 应选择在出现大量销项税额时期购入, 这样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中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否则, 若在一定时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大于该时期的销项税额, 则购进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 降低固定资产抵扣力度, 造成该笔资金占用。

3.1.4 严把投资决策关, 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科学的投资决策和严格的投资程序是避免投资损失和投资包袱的必要手段。在投资决策上, 始终坚持谨慎性原则, 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投资是科学投资的前提。尤其应该注重的是, 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以充分的流动资金作保证。尽管增值税转型后能够减少一部分资金的流出, 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的现阶段, 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生产经营资金稀缺的状况依然十分严重。如果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推动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造成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 不仅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沉淀, 而且降低了总资产的收益率, 增大了经营风险。在进行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时, 应大力提倡“不可行性研究”, 从正反两方找出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充分进行各种风险因素的研究, 才能提供科学决策的有用依据, 忽视不可行性研究分析的论证是残缺的、不完备的。

3.2 增值税转型下企业相应的融资决策

增值税的转型会刺激企业的投资, 企业投资规模的增大, 必然刺激企业的融资活动。设备投资所需资金量巨大, 企业除了利用已有积累及内部融资来进行投资外一般还需要通过发行新股、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外部筹资活动来筹集设备投资所需要的资金。筹资决策的关键是要在借款与权益资金之间做出选择。由于借款利息的固定不变 (不因企业盈利的增加而增加, 也不因企业盈利的减少而减少) , 在投资报酬率高于利率时, 企业应该多借款, 从而提高权益资金的报酬率;投资报酬率等于利率时, 则筹资结构对权益资金的报酬率没有影响;投资报酬率小于利率时, 则多借款反而会降低权益资金的报酬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 会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在利率不变的条件下, 企业的筹资结构中可以适当增加借款的比重[1]。

4 结语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改革将能带动中国社会进步、经济辉煌取得更大业绩。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势必会对正处在全球经济危机环境中的我国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并提出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投资,影响,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 蔡昌.增值税转型与纳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现状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法的改革取向》,《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编辑 园 健)

增值税转型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收稿日期:201309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13bjy149);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上市公司内部人交易行为研究 ”(LQ13G030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真实活动操控的理论与实证研究”(13YJC790011);国家软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农村科技创业金融政策研究”(2012GXSID004);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制度财政学研究”(ZK1007);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税收调研课题“中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2013YZDS&ZD005)

作者简介:周志波(1985-),男,四川荣县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税和金融理论方面研究。Email:xmuzzb@163com

刘建徽(19-),女,重庆北碚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财政、金融理论研究。E-mail:ljh06@swueducn

田婷(19-),女,厦门大学财政系研究生,主要从事税收理论研究,E-mail:tianting7483@163com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金融业流转税制问题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等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模式,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建议,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设计和征管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金融业流转税制存在的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对货物生产、销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开征增值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后,又有北京等8个省市陆续加入增值税试点改革的行列。自2013年8月1日期,“营改增”行业试点又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但对金融业仍然征收营业税。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割裂增值链条,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覆盖了商品生产、销售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而金融业则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这种不完全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打破了流转税制增值链条,造成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也增加了税收成本。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金融业处于增值税链条中,对这一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则可能出现重复课税(金融产品消费者为企业)或课税不足(金融产品消费者为个人)现象,扭曲社会经济的运行。从销项税方面看,金融业不但没有增值税销项税,还要负担对其他行业投入产生的产出所含的全部营业税;从进项税方面看,金融业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其消耗的购进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这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金融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尽管营业税税率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此外,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社会大生产中不可延续,必然推高金融业的税收成本。

2加剧税负不公,损害经济社会效率

与其他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相比,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税率为5%,存在“税率高、税基宽、税负重”的典型问题。以银行业存贷款业务为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对一般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含加息和罚息收入;借款利息却不能视为成本从中扣除,并且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标准非常严格,造成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相对较重。同时,银行业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较大,加重了营业税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行业间的税负不公现象。此外,由于无法抵扣购进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银行业重复课税问题比较严重。按照杨默如的测算,2009年约有15万亿元的国内流转税属于重复课税[1],可见我国金融业税负不公问题的严重性。与其他国家比较,我国银行业流转税负担高于国际水平(国际水平一般低于4%)。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高,必然导致“替代效应”,即大量的非金融机构提供准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非银行业机构提供银行业服务,从而规避银行业的高税负问题,在金融业内造成新的税负不公问题,损害经济和社会效率,不利于公平竞争。

3扭曲金融定价,阻碍资本合理流动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衍生品工具不断涌现,而逃避重复征税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机。在一种扭曲的税制环境下,金融产品的定价也必然是扭曲的。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加速进行,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放松对金融的管控,逐步解除对资本流动的限制,这就给金融机构通过将金融业务转移到税负相对较低的国家而降低税负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刺激国内资金流向国外流动。因此,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将阻碍资本的合理流动,损害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模式

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Satya Poddar和Morley English提出了对金融服务课税的一种新方法——现金流量法。按照现金流量课税法,对金融机构所有的现金流入量课税,对其现金流出量则给予进项税额抵免。但是,这种方法在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尝试采用。。

1免税模式

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欧盟国家之间的协议,大多数欧盟国家的增值税制对涉及到贷款、银行账户以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的“核心”金融服务都规定免税。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

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

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

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

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

在澳大利亚,免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可得到75% 的进项税额抵扣,而新加坡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固定比例(42%—96%不等)申报和抵扣。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

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

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性服务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

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4]。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性服务和隐性服务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

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

国外一般对核心金融业务实行免税,对附属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 “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年报》统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

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 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 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

A(企业)→ 供货→ 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C(企业)

(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 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

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 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的税额。一般用实际负担率来反映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即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是相同的。

(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7]。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

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金融业增加值+不用承担转嫁的营业税额)=B银行缴纳的营业税额金融业增加值

代入数据

金融业增加值数据来自《2010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国民经济投入产出表。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 312 835+625 278)=7 903 398/134 938 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 940 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 562 416-13 223 697-12 505 567)/(1+X)]×X=7 940 191,计算得出X=7%。

此种确定税率的方法为了简化计算而没有考虑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税收。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 %近似[5]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

由Howell

Zee, Howell H “World Trends in Tax Policy: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Intertax, 2004, Vol 32, pp 352–64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7]。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8]。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举例如下:假设存贷款都为1 000,存款利息率为4%,贷款利息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0%。表6为在逆向征收法下当存贷款者都为个人时对存贷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从表6可以看出,政府的增值税税收收入为9,其中对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增值税为4(1 000×4%×10%),对银行的利差收入征收的增值税为5((1 000×9%-1 000×4%)×10%)。除表6描述的一种情况,此外,还存在存款者是个人而贷款者是企业、存款者是企业而贷款者是个人、存贷款者都是企业等三种情况,在此不再赘述。通过分析发现,在逆向征税方式下,不论存贷款者是企业还是个人,银行都不用承担增值税(转嫁到了交易的下个环节),存款者也不用承担增值税收。但是在贷款者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则要承担所有的税收,贷款者是企业的情况下也不需承担税收。

可见,在逆向征税方式下,在中间环节的税收都可以转嫁,所有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这种征收模式下,银行业完全可以融入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链条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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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42-50

[2]杜莉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2,203(4):79-81

[3]Satya,P,Morley,E Tax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a Value-Added Tax: Applying the Cash-Flow Approach[J] National Tax Journal,1997,50(3): 76-81

[4]侯珏各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2,(8):33-36

[5]闰先东我国银行税制的改革取向[J]金融研究, 2003,(1):197-206

[6]任小燕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三种课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发[J]涉外税务,2010,(9):34-37

[7]Howell,ZHWorld Trends in Tax Policy: An Economic Perspective[J] Intertax:International Tax Review,2004,32(8):352-364

[8]王辉,黄玮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文献述评[J]西部论坛,2012,(5):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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