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简介范文

2023-10-09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1篇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则

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 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经理工作职责:

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 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 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 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 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七、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八、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九、 每周一进行公司例会.

十、 由财务制作明细,对公司财务每月进行核算。

第三则 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公司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

《职员聘约合同》时效可由公司与职员双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公司。

完备调离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还公司公物。;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主管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申诉。

第四则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 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 牢记“用户第一”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 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四、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五、 所用工作人员上班后,每天轮流值日。上班期间保持好自己身边的卫生,闲杂物品、衣物,不许随意堆放。

六、 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七、 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八、 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九、 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十、 爱惜公司所有物品,出现破损、遗失,由其负责人或使用人赔偿。 十

一、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穿戴公司工装

十二、在上班时间,正常工作时不许玩弄电脑、手机等物品 十

三、公司车辆由指定人员、司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车。

十四、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一、 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

二、 职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三、 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 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 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 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七、 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公司指挥,予以协助;

八、 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九、 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五则 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上下班时间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0—— 6:00 承接活动时,以公司告知时间为基准。 严格遵守时间制,如需请假,必须事先申请。 (注:工作采取轮班制,每月4天休息日,可调休。)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签到,若因故不能签到,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签到,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 节 假 日

国家规定的大型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3天)、春节(8天),给予休假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2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二、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公司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6天者,公司无条件解聘。

三、婚假:职员结婚给婚假10天假期, 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四、丧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给假5天。

六、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六则 工资待遇

一、 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龄补助。

二、 奖金:销售提成:试用期底薪800,提成为营业额的8%,转正后底薪1000,提成为营业额的10%。奖金与提成随能力与业绩的不断提升而增加。

三、全勤奖励:全月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放全勤奖金。

四、职员工资发放日期: 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15日发给。

五、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直接与经理联系;

第七则 奖惩

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一、单独跟单,负责活动.

二、业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公司发展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盗窃、殴斗、诈骗、索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二、活动执行过程中,沟通不畅或者安排不当,致使发生客怨或其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罚款200—1000元;

三、在安排工作流程当中,出现问题,追究责任人全部责任,根据影响大小决定罚款额度。

四、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

六、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公司业务效益带来损害者;

七、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则制度者;

八、窃取、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九、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职员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起诉;奖惩记录,纳入公司考核内容。

八、公司礼仪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 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 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 在公司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着;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2篇

上海、苏州、杭州、南京、无锡

D1:12:00左右石家庄北站乘旅游专列赴芜湖。宿:火车

D2:早05:00抵达芜湖火车站,车赴六朝古都南京,车游民国文化街:中央博物馆、中央医院、观总统府门楼、梅园新村外景,周恩来纪念馆外景,南京1912酒吧街;观万里长江;车游金陵第一湖-玄武湖,(湖滨路、明城墙、不进五洲公园)。登江南四大名楼之-阅 江 楼:孙中山阅江处、明城墙、观万里长江、南京长江大桥等。特别赠送: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了解抗战历史,弘扬博爱精神。(周一闭馆)逛夫子庙商业区:自费品尝特色秦淮小吃,观秦淮风光带:(早晚)宿:无锡

D3:早餐后游览太湖第一名胜——鼋 头 渚:登三山仙岛、船游太湖、鼋渚春涛万浪卷雪、充山隐秀等景点;参观紫砂艺苑。车赴苏州,游览国家4A景区——木 渎:严家花园、香溪游船、虹饮山房。参观珍珠苑。后车赴中国第一水乡——周庄:双桥、张厅、沈厅等。车赴上海,逛城隍庙,可自费品尝特色小吃。晚自费登亚洲第一高楼金茂大厦,乘船欣赏上海迷人夜景。

(早中)宿:上海

D4:车游南浦大桥、浦东新区、浦江隧道、观东方明珠塔及中华第一高楼――金茂大厦外景,体验“灰色森林”的魅力;陆家嘴金融区、参观上海刀具厂,观APCE会议地址外景;外滩风光、中华商业五星街――南京路自由购物;后车赴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杭州,晚可自费欣赏【宋城】观赏投资5000万、数百演员表演的大型互动演出(宋城千古情)体味“给我一天还您千年”的感受、通过时光穿梭回到远古的宋代王朝。(早中晚)宿:杭州

D5:船游西湖:人们常常把杭州的西湖和瑞士内瓦的莱蒙湖比作世界上东西辉映的两颗明珠

“天下西湖三十六,其中最好是杭州”。游览西湖十景之一花港观鱼(含皇帝御碑、古鱼池),观西子姑娘美绝天下之丝绸时装表演;车游钱塘江、眺六合塔;品中国十大名茶之首—西湖龙井茶,特别赠送:明清杭州最大书院、浙江最高学府-万松书院:梁山伯与祝英台

在此“同窗共读整三载”的美丽传说而得名下午16:45乘专列返回石家庄。(早中)宿:火车

D6:14:30抵达石家庄,结束愉快的旅程!!

大人价格:780元

儿童价格:电话咨询

价格说明:

出团时间:在线咨询

旅行社名称:河北京铁昌龙国际旅行社

旅行社电话:0311-87083988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3篇

公司产品:

公司研制生产的防雷及接地产品有八大系列,160多个品种,主要产品有:DK并联电源电涌保护器;DK二端口串联电源电涌保护器;DK直流电源电涌保护器;DK计算机网络、仪器仪表控制线等信号电涌保护器;DK防爆型电涌保护器;DK天馈线电涌保护器;DK组合式电涌保护器;DK避雷针、雷击计数器、接地产品等。

服务优势:

公司拥有全国一流的雷电防护检测中心、雷电试验场和智能化的生产科研楼及占地约70亩,设有新的研发中心和多条SPD生产线的地凯科技园。系市级研发中心;区、市专利试点企业;产品荣获十多项国家专利,企业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欧盟安全生产CE认证;荣获国家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甲级资质。公司参编了多个行业的防雷技术规范,并主编GA/T670-2006《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服务理念:

公司坚持专业型、质量型、技术型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善服务的经营理念,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更期许与客户共同成长。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255号

电话:0311-66692770

联系人:陆一波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4篇

全程: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武术协会

性质:全校性学生活动

宗旨:成立于1993年,继承并发扬中华传统文化,弘扬尚武精神,雄健吾之体魄,培养爱国热情和团结友爱精神,树立顽强性格和坚强自信心,为在大学期间形成和巩固正确世界关创造条件。

一、协会日常训练与活动

武术正常训练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早晨6:00-7:00,和每天下午5:00-7:00训练基本功为主,因为基本共识练武的基础,没有基本功的训练练武只是空架子,“练武不练功,到老一场空”。此外,身体素质提高到一定阶段后就可以学习套路。传统拳术有:八部连环、罗汉十八手,国家规定套路有:五步拳、三路拳、规定拳,同时,器械的学习必不可少,有初级刀、初级枪、初级棍、初级剑,若时间和人力允许,还可以学习自选套路,从全局来看,我院武术协会正向专业化水平发展,同时,武术协会每年的秋游活动吸引了武术协会内外众多成员,大家在长途跋涉,翻山越岭的辛苦中感到自我的乐趣。

二、协会规章制度

以“强身健体,发扬中华武术”为宗旨,繁荣校园文化,为广大武术爱好者创造良好的训练环境,营造互相切磋,教学互长气氛的社团组织,凡武术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讲制度、讲文明、讲团结、重原则、重友谊、一身正

气、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凡累计三次无故缺席者,以自动退会处理)。日常训练考勤、缺勤频繁者,开除会籍,恃强凌弱、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凡有以下违反规定者开除会籍并通报批评。实行例会制,每周日进行一次例会,分析总结一周训练情况,以及安排下一周的工作。

三、协会组织机构

武术协会下设:

1、教练组:主要负责基本功的训练,已有一些常见的套路训练

2、外联部:主要负责对外采取物品、拉赞助、搞联谊、联系培训老师

3、宣传部: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我会精神及宗旨以及通知

4、表演组:把训练中表现出众者组织参与演出活动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5篇

编导在各类专业中,最受学生们欢迎,因为编导的就业面很广,可以从事不同的岗位,所以深受学生的欢迎。下面就由红绿蓝影视培训总结一下编导的主要考试内容:

首先编导包含三大块:

影视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导演、广播电视策划、视觉文化传达、电影学等;文化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影视制片管理等;

戏剧文学类:戏剧影视文学、剧本写作与剧作分析、戏剧(戏曲)文化传播等; 编导的考试内容一般有:

面试:

1、自我介绍

2、考官提问

3、即兴评述

4、才艺展示

5、即兴论辩

6、小品表演

7、稿件朗读

笔试:

1、主要考察三文(文化、文学、文艺)常识,填空、名词解释、选择、简答。

2、艺术作品分析评论:(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文学作品……)

石家庄简介范文第6篇

(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10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

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成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作为物业销售合同的要约部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或符合交付标准但超过半年不交付的,由市房产、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时,应当符合新建住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未达到配置使用标准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的验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新建住宅物业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建设物业经营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和收益管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折抵物业服务费和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使用,接受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业主公布。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并在该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向其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验收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替服务。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用房占用费与物业服务费的折抵、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察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委托或转移给他人。因委托或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协商是否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之对方。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交还事项: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和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余额;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

(四)属于业主所有的其他财物。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事项移交新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一方和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业主有权拒绝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行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负责售后公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共有的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相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养护,记入档案,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物业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挖掘道路、场地或其他改变共用部位原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责任的,可以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的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记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住宅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应无偿移交专业经营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未完成分户改造的原有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按下列规定实施维修、养护:

(一)供水设施,楼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维修养护项目,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前款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后将分户计量装置和入户端口以外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可以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结构毗连、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所有增值部分属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

第六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费用从相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按其占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续筹。

第六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账、按户核算,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

第六十八条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本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

(四)项事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有关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或者以欺骗方式取得资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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