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业服务标准

2022-10-18

第一篇:石家庄物业服务标准

石家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一级)

基础条件

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畅通,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示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一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有减速设施及禁鸣标志。

2、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不少于12次,对住宅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 ,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住宅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管护好公共财物,包括消防器材及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拦、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楼梯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每天定时收集垃圾,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6、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7、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一次。

8、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9、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0、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1、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绿化养护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发现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随时补种。

2、草坪生长整齐,按时进行修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烟头、纸屑等。

3、绿篱枝叶较茂密,超过平齐线10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

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

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

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综合管理服务

1、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3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语言规范、文明服务。4管理人员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5、广泛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 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联系电话,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5%以上。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第二篇: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10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

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成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作为物业销售合同的要约部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或符合交付标准但超过半年不交付的,由市房产、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时,应当符合新建住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未达到配置使用标准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的验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新建住宅物业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建设物业经营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和收益管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折抵物业服务费和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使用,接受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业主公布。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并在该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向其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验收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替服务。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用房占用费与物业服务费的折抵、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察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委托或转移给他人。因委托或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协商是否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之对方。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交还事项: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和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余额;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

(四)属于业主所有的其他财物。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事项移交新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一方和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业主有权拒绝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行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负责售后公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共有的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相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养护,记入档案,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物业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挖掘道路、场地或其他改变共用部位原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责任的,可以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的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记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住宅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应无偿移交专业经营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未完成分户改造的原有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按下列规定实施维修、养护:

(一)供水设施,楼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维修养护项目,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前款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后将分户计量装置和入户端口以外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可以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结构毗连、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所有增值部分属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

第六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费用从相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按其占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续筹。

第六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账、按户核算,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

第六十八条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本条例第四十条第

(一)、

(四)项事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有关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或者以欺骗方式取得资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班级评比检查执行标准

班级评比检查执行标准

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

前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培养自我锻炼意识,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 学生会章程

总则

1、学生会是校长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2、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在学生科、团委、专业部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认真听取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创造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

会员

1、凡是承认学生会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为本会会员。

2、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监督学生会工作;(2)对学生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3)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和执行学生会的章程和决议;(2)服从学生会领导,积极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3)维护学生会的声誉和团结;(4)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不良风气。

学生代表大会

1、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成员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

2、学生会成员由学生科、团委、专业部提出候选人名单,经选举人的充分酝酿讨论,实行差额选举。

3、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1)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和报告;(2)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讨论和解决学生会的工作任务;(3)修改学生会章程;(4)选举学生会。

学生会的组织和职责

1、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它负责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工作报告,改选学生会,在代表大会期间,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3、学生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和副主席、宣传部长、文娱部长、体育部长、学习部长、生活部长、学雷锋工作部长、治保部长等,各部依需要可设委员或干事若干人。

4、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各部职责:(1) 主席: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负责学生会工作的总体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各部门工作)。(2)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离职期间由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并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3) 生活部:组织同学搞好室内外及个人卫生,并及时检查评比,对卫生先进单位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及时反映学生伙食、住宿、卫生、环境等方面的意见、要求,配合伙委会搞好伙食工作。(4) 体育部:配合体育教研室,组织、督促、检查学生的体育活动,确保同学的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组织班级、学校之间的各种体育比赛。(5) 学习部: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学习竞赛、展览、专业知识讲座、报告会和学习经验交流会等。(6) 治保部:负责协调、组织各班治保委员开展工作,经常性地组织检查学生纪律,维护学生安全,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纠正。定期组织分析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专业部、学生科或保卫科汇报。开展法律、法规和学生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学校向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协助保证秩序。(7) 宣传部: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以及开展其他有关活动,紧跟形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办好广播、黑板报专栏。对学生出现的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讨论,丰富校园文化,协助学校做好宣传、管理工作。(8) 文娱部:组织学生开展业余文娱活动,活跃学生文化生活,通过开展多种形式有益、有趣、有知识的文娱活动,使学生思想得到启迪和教育。(9) 学雷锋工作部:认真组织和开展学雷锋做好事活动,对各班、个人做好事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评比。对较突出的事迹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总会委员会

生活部规章制度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同学,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为广大同学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使同学们的生活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经研究决定对生活部的负责范围、检查时间、评比检查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1. 教学楼卫生2.环境区卫生3.宿舍楼卫生

二、检查时间1. 教学楼卫生:周一大扫除 每天早上 晚上各查一次2. 环境区卫生:周一大扫除 每天早上3. 宿舍楼卫生:周一大扫除 每天大课间(周四下午:男生宿舍)

三、评比检查标准 教学楼检查标准1. 所负责的楼道 、大厅、垃圾道口要求保持干净,否则视情节扣0.5-1分。教室地面、门、玻璃、电视柜、窗台、暖气片、黑板(包括上、下沿)、讲台、讲桌、门框及门框上沿、电扇、开关、标语等要求干净。2. 无尘土、无杂物,否则视情节扣0.5-1分。3. 暖气、窗台上不许摆放任何物品、课桌椅必须摆放整齐,否则各扣0.5分。4. 窗帘拉到规定位置要求自然下垂,否则扣0.5分。5. 教室内外(含所对应班级楼道内前面)要求无蜘蛛网、去球印脚印、无痰迹污迹,违者视情节扣0.5-1分。6. 各班公物如有损坏及时报维修组,一周内未修好扣5分。7. 奖状挂在后黑班的正上方,清扫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便乱放,工具箱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违者扣0.5分。8. 各班所对应的公共设施(消防工具、挂幅及大厅玻璃保持完整、干净)如有损坏,由对应班级负责并交专业部处理。9. 教学楼卫生检查标准除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课间不许在教室内打闹和打球以防发生意外,损坏玻璃,天花板,违者扣2分。(2) 本班所对应的公共设施包括(消防器械、应急灯)一经发现损坏交专业部处理。(3) 不得爬到教学楼顶玩耍,一经发现每人次扣1分并交专业部处理。(4) 不得在新教学楼内随意玩耍电梯,一经发现每人次扣1分;随意玩耍电源开关的一经发现扣5分,并交专业部处理。 环境区检查标准1. 环境区内果皮、烂树叶、白色垃圾等清扫不彻底者扣1分。2. 主要通道干燥、清扫未撒水、尘土飞扬者扣0.5分。3. 早晨未清扫并有明显废纸、树叶等垃圾扣2-3分。连续5次未打扫者取消生活部月评比资格。4. 清扫时,往其他班环境区扔垃圾或者倒垃圾者,被发现后扣3分。垃圾未倒者扣1分。5. 清扫时往草丛、绿荫下、地面排水口以及死角倒垃圾者扣1分。6. 所在环境区果皮箱周围、绿荫下不干净扣0.5分。果皮箱内垃圾不得超过总体积的2/3否则扣1分 。7. 所负责环境区范围内草坪上,绿荫下有垃圾者扣0.5分。8. 在教学楼,宿舍楼上往校园内扔废纸、塑料带等物扣3分。9. 不准往非垃圾点倒垃圾,违者视情节扣2-3分。10. 绿荫下、环境区地面清扫不净扣0.5分,环境区未倒垃圾扣1分。11. 周一大扫除环境区不洒水扣0.5分,做完卫生无人待查扣1分,未做卫生无人待查扣 3分。 宿舍内务摆放及检查标准1. 窗帘拉至窗户左侧、自然下垂,不能打结。风雨天一律将窗户关好。违者每处扣0.5分。2. 门、门框、门上玻璃、窗玻璃内侧必须干净,每处不净者扣0.5分。门上,玻璃上乱贴纸、画者扣1分。3. 地面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有任何杂物。体育用品放在3床床铺下面。吉他等用品放在角台上。床铺下面依次摆放脸盆、鞋(洗漱用品放于脸盆内,毛巾平铺于靠床外侧脸盆边缘)。上下两床的鞋合计不得超过六双,要求摆放成一条线,鞋跟向外,以上各项每处违者扣0.5分。床下行李等杂物必须摆放整齐,违者扣1分。4. 床单、小罩不整,不干净者;被子不整者;无床单、被罩者,每项扣0.5分。被子摆放在靠窗户和靠门侧床头中间部位。床上不得有其他物品,违者扣0.5分。毛巾叠整齐搭在盆沿上。不叠被子者扣10分。每班累计三人次不叠被子取消月评比生活部的评比资格。5. 窗台、桌面保持整洁,窗台摆放暖壶,壶把朝向同一方向,桌上摆放水杯,且由高到低摆成一排,桌兜内摆放餐具成一排,马扎整齐摆放在桌下,除此以外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以上违者每项扣0.5分。暖气上不得放任何东西违者扣0.5分。6. 清洁工具摆放整齐,铁皮柜顶保持干净,不得有任何杂物,否则以上各项扣0.5分。7. 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违者扣5分并交专业部处理。8. 宿舍内不得乱贴乱画,乱拉绳挂衣服,违者每项扣1分。9. 角台上物品摆放必须整齐,若宿舍内有空床,物品摆放必须整齐,违者扣0.5分。10. 各宿舍保持门前楼道干净且不得有积水,否则扣0.5分。两个宿舍之间责任不明,均扣各宿舍 1分。11. 做完卫生无人待查扣1分,未做卫生无人待查扣3分。

四、注意事项1.生活部基础分为60分,其中教学楼、环境区、宿舍各20分。2.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身形象。

治保部评比标准及制度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同学,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为广大同学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使同学们的生活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经研究决定对治保部的负责范围、检查时间、评比检查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

1、学生宿舍

2、教学楼

3、仪容仪表

4、校园安全巡逻队

二、检查时间根据不同要求进行检查

三、评比检查标准

(一)宿舍检查标准: 严格遵守宿舍楼锁门制度,不到开门时间在门口围观起哄者,每人次扣1分。宿舍晚点名制度:熄灯前由各班班干部填写晚点名登记表,未填写者扣1分。对虚报、假报或其他不认真行为扣1分,夜不归宿者扣5分并交专业部处理。

1、不准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宿舍内吸烟,每人每次扣5分,宿舍有烟头的,如找不到责任人扣本宿舍每人5分;在宿舍内喝酒、赌博的,每人每次扣 5分。宿舍内发生打架、斗殴等行为,每人扣 5分,并交专业部处理。

2、不准在水房用冷水冲凉,违者扣5分。

3、不准在宿舍内玩各种球类、滑板、跳绳、键球等,违者每人扣 0.5分。

4、不按时熄灯者,每人每次扣1分;熄灯后不准点蜡烛、看书、打手电、打扑克等,违者每人扣 3分;乱串宿舍者,每人每次扣 2分;熄灯后大吵大闹、收音机影响他人休息者,每人每次扣 2分。情况严重的交由值班老师处理,并通报专业部。

5、熄灯后在楼道内喧哗、起哄、打闹、吹拉弹唱、听收音机、单放机、玩游戏机、玩手机、进行洗漱、洗衣服、跳绳等其它影响他人就寝的活动扣2—3分。

6、在水房、楼道内随处便溺者扣5—10分,并交专业部处理。

(二) 教学楼检查标准

1、课间操期间,各班的电灯、电扇、电视有专人负责一律关掉,违者每项扣本班0.5分。

2、在教室内发现吸烟者每人次扣 6分,发现教室内有烟头,扣本班 3分。

3、在检查过程中,对起哄、态度恶劣者,每人每次扣 5分。

4、预备铃:每天早晨8点,冬日作息下午2点、夏日2:30。对预备铃响后未进入教室者每人次扣0.2分。在校园内必须佩带胸卡,违者扣0.5分。

5、不允许在教室内充电,违者扣2分。

(三)仪容仪表

1、女生头发过肩未扎,男生头发过长(前不遮眉、侧不过耳、后不过领)均扣1分;头发漂染颜色者均扣 1分。

2、男女生不许佩带耳环、鼻环、项链、手链、戒指等饰品,如有发现根据情况酌情扣1-2 分,情节严重的交由专业部处理。

3、男生不得敞胸露怀,不得穿拖鞋,跨拦背心出入教学区,不得穿宽腿裤;女生不得穿超短裙、热裤、吊带裙、吊带背心等,不穿露脐装,不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教学区。以上各项如有发现,根据情况酌情扣1-2分,情节严重不听劝阻交由专业部处理。

(四)校园安全巡查 校园安全巡查队由各班治保委员组成,在每学期开学由学生总会治保部进行统一安排。主要负责中午、晚自习之后的校园安全巡逻,对于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严重扰乱校园秩序的及时与学生科、保卫科以及专业部联系。(具体规定遵照《关于校园安全巡查队的通知》)

四、注意事项

1、积极参加治保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可适当加0.5-2分。

2、每周六需向专业部交回家申请表,未交者扣1分。

3、治保委开会迟到扣1分,无故旷会扣2分。巡查队每月考勤缺1/3以上(含1/3),取消月评比治保部的评比资格。

4、治保部基础分为30分。

5、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身形象。

学雷锋工作部评比标准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发扬雷锋精神,认真组织和开展学雷锋做好事的各项活动,对集体和个人做好事的情况及时进行登记、评比。对较突出的事迹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一、负责范围

1、组织校内、外的学雷锋活动

2、学雷锋情况统计、评比

二、检查时间根据不同要求进行检查

三、评比检查标准

1、固定小组加分制度:每固定小组每班只许一组,保证坚持工作的每月加5分。(加入固定组要经团委学雷锋工作部批准)

2、日常活动学雷锋工作部安排的一切工作都属于活动分值,也可根据临时安排的工作酌情加分。各班也可以自行组织学雷锋活动。临时活动分值=(时间×人数)/10×意义系数(意义系数为1~3分)。

3、其它捡到:校园卡、借书证、学生证、龙卡、钱、钱包每人每次加0.5分。捡到:钥匙、衣服、书、饰品、饭卡、胸卡、洗澡卡每人每次加0.3分。捡到其它物品酌情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2分)。交:每节电池加0.03分,每个垃圾瓶加0.02分。(但加分相加不得超过5分)学雷锋工作安排有创意,有本班特点,酌情加1-2分。

四、注意事项(1) 各班在学雷锋活动中由学生会工作部成员监督,对于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班级不能加分,完成差的给予相应减分(5-10分)(2)学雷锋工作部开会,无故旷会者扣2分,迟到扣1分。(3)学雷锋活动中不配合学生会工作的班级扣1~2分。(4)各班每月基础分为30分。(5)其它工作的酌情加、减分。

学习部规章制度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学习竞赛、展览、专业知识讲座、报告会和学习经验交流会等,使广大同学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学习部的负责范围、检查时间、检查评比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

1、病、事假

2、迟到,早退

3、课堂秩序

二、检查时间随机抽查与固定抽查结合

三、检查标准

(一)病事假、旷课

1、病假以医务室、医院开的证明为据,病假每人每节扣0.2分(如有伪造者经查实扣5~10分);

2、事假以班主任或部主任签字的请假条为据每人每节扣0.4分;(暂无假条者必须在第二天10点之前到学习部出示证明,逾期按旷课处理)

3、没有假条或无班主任证明不上课或晚自习的视为旷课,每人每节扣1分;4. 长期事假.病假只扣一次分(三天以上不包括三天);

(二)迟到、早退

1、下课铃声未响起时出教室的视为早退,早退每人每次扣0.5分;

2、 晚自习上课铃声落2分钟之后不进入教室者的为迟到,迟到每人每次扣0.5分;

3、 如班级集体早退(3人以上包括3人)按情况扣3分;

(三)课堂秩序

1、自习课聊天、大声喧哗每人每次扣0.5分;

2、自习课听收音机、MP3/MP4等每人每次扣0.5分;

3、自习课玩游戏、发短信息、打电话等每人每次扣1分;

4、自习课吃东西者每人每次扣0.5分;

5、自习课未经老师允许看电视扣3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交所在专业部;

6、自习课下棋、打扑克、玩球类的每人每次扣2分,并将其用品没收;

7、自习课随便串座位者每人每次扣1分;

8、不配合学生会工作每次扣3分;

9、自习课上交头接耳并有嬉戏打闹动作者视为扰乱课堂秩序,视其情况扣1~2分;

10、班内纪律混乱按整体纪律差处理每次扣3分;

11、副班长每周日返校情况未按时报所在专业部,未签到者每次扣1分;

12、副班长每周六上午未到所在专业部交日志者每次扣1分;

13、其它违纪现象,视情况酌情扣分,必要时交各专业部处理。

四、注意事项学习部基础分为50分。各班以副班长、治保委员为主其他班委配合,与学习部共同管理好晚自习秩序,学习部将按以上规定严格检查,认真负责,敬请同学们监督。

体育部规章制度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配合体育教研室、学生科以及各专业部组织、督促、检查学生的体育活动,组织班级、专业部、学校以及与外校之间的各种体育比赛,使同学们拥有更加健康的体魄,精神饱满的投入到学习中去,经研究决定对体育部负责范围、检查时间、评比检查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

1、早操

2、各种大型体育比赛、活动

3、各种集体集会

二、检查时间根据不同要求进行检查

三、评比检查标准

(一)加分

1、集体比赛:各队队员每场次+0.5分 取得第一名+5分取得第二名+3分取得第三名+2分

2、个人比赛: 参加队员:+0.5分 取得第一名+3分取得第二名+2分取得第三名+1分

3、其它:提前整队+1分 口号响亮+0.5分

(二)扣分

1、旷操:每人每次-1分(凡是病、事假无假条的、无故不到的视为旷操)。

2、病假:每人每次-0.2分(必须出示假条,如果是长期病假,扣一天病假)。

3、事假:每人每次-0.4分(必须出示假条,如果是长期事假,扣一天事假)。

4、迟到:每人每次-0.5分;早退:每人每次-1分。

5、队列散乱:-3分。

6、口号不响亮:-3分(含体委1分);无口号:-4分。

7、未将队列带到指定位置:-3分(含体委1分)。

8、个人压队-2分;集体压队-4分(内含体委1分);虚报学号者-5分。

9、上操时队列内说话-2分(含班长1分)。

10、迟到者必须在学生会指定的地点做操,不配合者-5分。

11、提前解散-4分。(含1分体委)。

12、体委旷会-2分;大面积旷操-10分;集体旷操:-20分(含体委5分)。

13、大面积不做操:-5分;着装不符合要求:-0.5分(穿拖鞋、板鞋、牛仔裤、皮鞋、手套、帽子、凉鞋等不适合上操的着装各扣0.5分)。

14、违纪视情节:-1至2分;不配合学生会干部工作:-3至4分。

四、注意事项

1、队列散乱、无口号、提前解散、集体旷操、大面积不做操、口号响亮、队列整齐,每次加减含体委20%。

2、扣分条有差错的必须三天之内找负责人更改,超过时间不予更正。早操超过两次(包括两次)人数少于本班人数的一半,取消月评比体育部的评比资格。

3、以上规定除病、事假外严查期间翻倍!

4、体育部基础分为30分

5、所有假条必须在当天的大课间到学生会找负责人递交假条,长期的必须在本人返校的三天之内找负责人销假,否则按旷操处理。

宣传部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跟形势,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办好广播、黑板报专栏,开展其它有关活动,配合学校和专业部做好宣传、管理工作,丰富校园文化,使同学们及时准确地了解身边发生的事情,经研究决定对宣传部的负责范围、检查时间、评比检查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

1、室内板报

2、宣传稿

3、校园广播

二、检查时间根据不同要求进行检查

三、评比检查标准

(一)室内板报评比标准:每月室内板报分两次检查,要求内容健康充实,积极向上,有活力一次满分为10分。如有以下情况适当扣分:

1、每次不更换板报扣本班10分。

2、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更换板报的最高扣5分。

3、板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扣5分。

4、更换板报不认真,留有上期内容的最低扣2分。

5、周一检查板报,宣委不待查的扣1分,版面不净扣1分。

6、无特殊原因未办完扣8分,一年级未交底稿扣1分。

(二)宣传稿评比标准:每班宣传稿最少交5篇,字数400字左右,凡符合要求做到的每交一篇加0.2分(不符标准不加分):按规定时间上交的稿件;内容积极向上健康的稿件;书写认真,字体规范的稿件。选中优秀的稿件每篇加0.5分,不交或少交扣1分。

(三)宣传海报评比标准海报要求每班最少交三篇,凡符合要求每篇加0.5分(不符标准的不加分):海报内容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相关;按规定时间上交海报。确实有新意、优秀的宣传海报每张加1分,不交或少交扣2分。

四、注意事项

1、宣委开会迟到扣1分,无故旷会扣2分。

2、不经宣传部同意随意粘贴海报的社团、班级、个人扣1分。

3、故意破坏宣传海报、宣传稿、宣传栏(包括在宣传栏上乱写乱画)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协助宣传部工作视情况最多加3分。

5、宣传部基础分为20分。

文娱部规章制度根据《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丰富广大同学课余文化生活,展现同学们的特长,使同学们思想得到启迪和教育,经研究决定对文娱部的负责范围、检查时间、评比检查标准、注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范围

1、文艺半小时

2、各种文艺比赛、活动

3、彩色周末

二、检查时间 根据不同要求进行检查

三、评比检查标准

(一)扣分

1、7:00准时进班,迟到者-1分,旷课者(检查时不到者)-2分,病假-0.2分。

2、文艺半小时期间,按规定内容活动(单周自行组织,双周看电视)单周时班里未搞活动者,其班-1分,文委-1分,双周时如电视出现问题,自行组织活动,违者如上扣分。

3、检查时,虚报人数者-2分,虚报学号者-2分。

4、文艺半小时桌上禁止放任何与活动无关的物品,违者酌情扣1~3分。

5、禁止睡觉、聊天、吃东西、打扑克、听随身听、MP

3、玩手机、看闲书等,做与活动无关的事,违者扣1~3分。

6、活动期间不能随便出入教室,违者-1分。

7、集体早退的其班-3分。

8、文委集体会议缺席者-2分,迟到者-1分,连续不到者累计扣分。

9、文娱部所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如:歌咏比赛,团体操、鼓乐队,及所组织的其它的活动,不按时训练者-1分(请假除外)。

10、检查过程中,与检查人员顶撞者-5分,并交专业部处理。

(二)加分

1、文艺半小时期间,如果连续3周无违纪现象出现的,月底评比时酌情加1~2分。

2、文娱部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如:歌咏比赛、团体操、鼓乐队、礼仪队、彩色周末以及各种活动等,积极参与者均酌情加分。

四、注意事项

1、文娱部基础分为30分。

2、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自身形象。

第四篇:石家庄盛捷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盛捷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程保洁主要从事:外墙清洗、室内开荒保洁、家庭保洁、石材翻新、 物业保洁托管、防水、防渗透处理、中央空调清洗、 地毯清洗护理、地板打蜡,沙发清洁等服务

开荒保洁是其他各种保洁工程之首,只有做好了开荒保洁才能做好后面的其他保洁工作。由于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常常会遗留下一些建筑垃圾,各种地面石头污渍,墙壁上会遗留下水泥浆块、油漆、玻璃胶、水污、锈迹等。这些都必须在开荒工作中清洗干净,所以开荒保洁是一项最艰苦、最复杂、最费神的工作,开荒工程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日后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档次,所以做好开荒保洁有着相当重要的要求,开荒保洁也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够做的,必须选择有良好口碑的开荒保洁公司。

大型工程开荒

工程开荒是装饰工程完工后的一项作业。投入使用前的突击清理,一次性达到进住标准或装饰工程为达到良好的交工效果,在正式交工之前进行的整体大清洁。

开荒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建筑外墙开荒清洗:

使用专业高空工具和外墙清洁剂,对外墙(或玻璃幕墙等)进行开荒清理,除去使公众留下的灰尘,胶漆等污迹,使外墙干净,光泽如镜,先是建筑更加辉耀本色。

2、玻璃清洗:

使用玻璃刮、抹水器、无泡玻璃水、清理清洁剂,彻底清除污垢,包括窗框清理,保护膜清理,窗户缝吸尘,对一些顽固的水泥点、胶漆等可用玻璃铲刀去除,药水中有防静电成分,经过擦拭过的玻璃,窗框晶莹光亮不沾灰。

3、洗地面

无论是地板还是地砖表面都必须用洗地机配合硬质地板清洗剂处理,真空吸水机清理,使地面清洁更光泽。

4、卫生间清洗

使用酸性清洗剂,高效去油剂水锈净,消毒剂等专业药剂进行特别处理室厕所内各种设备用具洁净光亮。

5、装修痕迹的处理

石家庄保洁公司http:// http:// TEL:13831153627

对装修后遗留的漆点、涂料点、水泥块、胶迹、铅笔痕等,使用清洁球、专业铲刀、除胶剂、稀释剂、汽油专用剂等各种专业的小型工具进行精细处理?

6、全面吸尘养护:

使用进口大型吸尘器,将所有墙面、后台、灯具、纱窗、,各种木橱柜,暖气罩内,装饰吊顶,天花板等易附灰尘的材料、用品、家具表面,擦拭然后对其进行专业养护,洁磁剂,不锈钢光亮剂,铁艺水及渍清蜡的使用各种材料上保护膜使其光亮照人。

外墙清洗

高空作业是清洗公司的难点,危险性大,一栋高楼,风吹雨打,不清洗是不行的,我公司专业为您提供清洗服务,承接高难度的工程,石家庄保洁公司为您分忧。使用吊篮、吊板及吊绳等专业工具针对玻璃幕墙,铝塑板及楼体表面进行清洗粉刷等工程,我们经过多年经验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专业施工程序。目前,公司拥有一定的长期固定客户,深受客户的信赖。

地毯清洗护理污渍处理方法:

1、食用油脂:用汽油或氨化碳等挥发性溶剂清除残余部分要用酒精清洗。

2、鞋油迹:用汽油或酒精擦除再用肥皂清洗。

3、尿 渍:新的污渍可用温水或1%的氨水液洗刷去除。陈年污渍先灌剂洗绒地毯要用柠檬酸洗。

4、酱油汁:先用冷水刷过再用洗涤剂。即除去陈年。陈年污迹用温水加入灌剂和氨水洗净然后用清洁剂。

5、果汁:清洗用5%的氧水液清洗以后用洗涤剂洗一遍,但氨水对纯毛地毯有伤害作用,故应该减少使用,一般可用柠檬酸或肥皂清洗,用酒精也可。

6、酒渍:新的污渍用水清洗即可,陈年污渍使用氨水加胡沙的水溶液才能清除,如果是毛丝材料的地毯可用草酸清洗灌。

7、呕吐渍:用汽油擦拭后再用6%的氨水擦拭后用温水清洗。

8、茶渍:用氨水清洗,丝毛地毯,挂毯,床毯等地毯处理,用蒸汽桑拿机,多功能清洗机,洗尘吸水机,综合专用消毒粉,除污剂对地毯蒸汽杀虫杀菌,泡沫清洗除污,洗尘吸水机吸污水、风干最后用储物喷剂处理,使地毯表面形成防水薄膜,达到防水防尘效果。

三、操作使用方法

用地毯刷,喷雾器,吸水机,地毯清洗机。

使用:地毯香波,稀释剂等,吸尘器全面吸尘,稀释剂注入水箱,在地毯上全面喷洒清洁剂8-13分钟以后污渍脱离纤维,用清洗机洗,向后走动,经过两次抻洗同时用吸水机吸干净,然后让地毯完全干透,可用吹风机吹干。

干泡清洗纯毛地毯

使用工具:带地毯刷和打泡器的单盘擦地机和洗尘器,使用地毯高泡清洁剂进行全面吸尘,然后用多种稀释剂混合加入泡箱,开始进行操作,用打泡器、地毯刷、单盘扫地机以干泡刷洗地毯,连续三次即可,等地毯完全干透以后,吸去污渍和干泡结晶体。

真皮沙发清洗、保养

禁止使用酒精擦洗,避免放置在阳光直射及潮湿处。有油渍或奶油时用干抹布吸干后,再用洗发精擦洗最后再用清水擦洗干净。有圆珠笔尽快用像皮擦。,若有冲垢或污垢时,先用肥皂水擦洗再用清水擦洗干净。

有嗥洒时,用碳酸纳和水苏打,咖啡和果汁怎么办。

先用肥皂水擦洗然后用清水洗干净即可,用鲜牛奶清洗真皮,全体真皮更加光泽。 大理石翻新操作程序。

一、使用设备及药剂

石村翻新机,多功能擦地机,吸尘吸水机,装金钢石魔长4m抛胸垫,水桶,针盘等,专用工具,用了增亮增硬剂,石村品硬粉,石村光盘剂,石材清洗剂,等石材专用药剂。

二、操作程序

先用多功能擦地机,配合后、石材清洗剂将地面洗干净,然后用石材颜色相匹配的大理石胶修补地面,用石材翻天覆地新机配合不同硬度的金刚石磨片对地面开始打磨,先用50磨片进行剪口打磨整平,然后依次用150、300、600、800号打磨。石头、材被磨到一定程序后,用2000、3000号以上的磨片继续打磨,达到石材表面细腻,柔滑程序,再用石材晶硬粉进行增硬,增亮,用羊毛垫进行抛光,最后,经翻新处理表面无杂质,光亮度达到15度以上,硬度明显增加3—5个莫度硬度。

三、大理石结晶操作程序

用料;石材高光镜面再造粉,应用于三石镜面晶硬处理,保护石材表面不受一般二划伤,保持光亮度打到光泽如镜面,防水、防腐,比打蜡更加护理。在短时间内再造成失去光泽的石材表面,不会产生用钢丝造成石面划伤,不会使石面变色留下黄锈,石面光亮如镜,具有防止污渍深入石材内层,增强抗磨,防划等功效。

操作方法

使用洗地机,先将石材表面彻底清洗。

用纯净水将结晶粉调成精状,涂磨垫上。

使用185转1分钟擦地机,开始研磨,操作期间保持地面湿润。

当大理石结成高光晶面后,用吸水机吸掉地面残留糊状物。等水干后,用抛光垫抛光,使地面完全燥,光这照人,整体完成。

室内外日常保洁

承接写字楼、展馆、医院、院校、商场、工厂、住宅小区等室内外日常保洁清洗。 油烟管道及厨房的清洗

采用专业清洗剂清洗,去油污力强且不损伤管道内壁,清洗剂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广告牌拆装、顶灯清洗

拆装广告牌;对室内大型玻璃水晶顶灯进行专业清洗维修,采用专业清洁剂,使顶灯恢复本色。

空调通风口、送风管道清洗

对大厦内空调的通风口和送风口以及制冷系统清洗维修等,清洗工人均匀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

绿地养护

对绿化工程后的绿化带进行长期专业养护。

石家庄盛捷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五篇:《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政府发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1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拓宽棚改资金筹集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含建制镇)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坚持立足需求、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政府主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本地区未来3-5年棚户区改造的规模总量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市)、区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操作。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购买内容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具体可授权辖区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实施棚改任务。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包括承接主体实施的下列内容:

(一)棚改征地拆迁及与棚改相关的测绘、拆除、购买征收劳务等相关服务;

(二)安置住房建设;

(三)统一购买安置住房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的服务;

(四)对被安置居民实施货币补偿的服务;

(五)与棚改安置住房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三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一)制定规划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制定未来三到五年购买棚改服务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二)合理测算、安排资金。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承接主体资金投入、财务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需求并编制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自筹资金、其他可用资金。对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

(三)组织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签订服务合同。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棚改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金额、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严格履行合同。棚改服务购买主体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质量。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承接棚改任务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等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各级要健全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加快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支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收储的国有土地出让后,区级按政策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分享收入可统筹安排用于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城区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收储的土地出让后,区级按相应比例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分享收入,也可统筹用于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棚改服务计划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成效、经费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工作效率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将评估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综合性绩效评估结果,继续改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机制、内容,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依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具体办法,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特别是棚户区居民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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