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

2024-03-14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吸收的存款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金融创新的能力。但是同时会造成银行经营成本增加;诱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储户及银行风险控制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正面及负面影响,并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条例   商业银行   银行业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929年到1933年间,美国爆发了大萧条(The Great Depression),导致了大量的公司倒闭,多家银行也在大萧条中破产清算。为了保证存款安全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建立了联邦保险公司,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雏形。现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七十个国家建立了这种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开始制定到实施,共历时22年。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多家银行在其总则中加入了存保制度的相关内容,例如: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但是有些银行还处于观望态度,仅在银行总则中表明在适合的时机及条件成熟后会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比如兴业银行。

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正面影响

(一)保障我国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最为显著。出现流动性危机,容易引起民众恐慌,引发挤兑风潮,导致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遭到破坏。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控制银行流动性风险,提高储户信心,避免挤兑风潮的形成。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这一条款使得大多数银行需要按照规定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这种强制投保,更加充分的保护了储户的利,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存款安全的信心。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支持也可以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

(二)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前,储户对国有银行的信任程度普遍高于地方性中小银行。存款人普遍认为五大国有银行有国家支持和担保,不会出现破产倒闭的现象,比其他银行安全性更高。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打破了这种偏见,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存款人的损失都会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赔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存款人对银行的安全性及信用水平信心增强;有效淡化国有银行的信用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公众同等的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

(三)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金融创新的能力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发展,银行间的利率差异及利率风险逐步扩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银行抵御利率风险的能力,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中最高的赔付额度为50万元,有效保证大部分储户的存款安全。存款额高于50万元的储户需要将资金配置做出调整,以保证存款安全。针对这部分储户,银行需要增加金融投资产品种类,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可以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速银行之间的竞争,并促使投保银行开发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负面影响

(一)银行经营成本增加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在保护储户利益的同事,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费,这一费用的产生导致了银行的经营成本的增加。

(二)诱发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

在经济活动中双方为提高自身利益而损害了对方利益时会产生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为银行和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储户为了追求最高收益,会将钱存在利率最高的银行,不考虑银行的实际经营、投资、财务等状况。银行会把贷款发放给利率最高的贷款人,使自身贷款收益最大化,放松了对贷款人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及还款能力的评估,加大的贷款风险。这样的逆向选择会提高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大量贷款资金无法回收,会引发银行经营困难,严重的会导致破产危机。

(三)储户及银行风险控制问题

存款人如果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对存款保险制度理解偏差会使储户自身的风险意识下降,在认为资金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会盲目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保障的仅仅是“存款”安全,对于高风险的理财等投资方式的资金安全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对于银行来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做依靠,就会降低风险控制水平,增加高风险投资活动比例,从而提高了银行整体风险水平。另外。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储户的资本安全得到保障,监管机构压力骤减,监管责任放松,不能帮助银行及时的发现潜在风险,进而错过解决危机的最佳时间。

四、存款保险制度下对商业银行的建议

(一)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实行存款保险相同费率制度,保费不能够体现不同银行的风险程度,不利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控。实施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当银行的经营风险越高,存款保险的费率就越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就越高;反之则是保险费率低,银行经营成本也较低。这样可以控制储户和银行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而盲目追求高收益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上文提高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引发的银行及储户对于投资风险控制问题,建议双方都要加强风险管理,不能因为没有后顾之忧盲目提高风险投资所占比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控制自身经营风险从而降低投保成本。另外,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加强银行风险监管,帮助银行建立其实可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存款人需要深入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及保障方式,不能盲目投资。存款保险机构及银行需要加大信息公开,普及风险知识,扩大人民群众自律作用。

(三)加快金融创新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实施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和负债业务方面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商业银行要在严格把控自身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进行创新,寻找到新的盈利渠道。

参考文献:

[1]周悦郑,雅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J].时代金融,2019,04:67-68.

[2]余晓曼.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好家长,2016,33:242..

[3]刘艳.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D].江苏:三江学院,2017.

[4]刘东华,李晓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对策[J].经济纵横,2014,02:22-24.

[5]谭中明,周扬帆.基于中小商业银行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J].金融与经济,2015,10:72-74.

[6]王晓博,刘伟,辛飞飞.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15,05:116-128.

[7]曹丽梅,安美霖.存款保险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分析[J].智富时代,2016,08:12-14.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存款保险条例》.2015.2.17.

[9]俞思琪,探析存款保險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科技对策与研究,2019,02:40-41

[10]杨坤.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J].北京金融评论,2013,03:168-177.

(作者单位:三江学院)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经济目标、利于驱动和制约机制的不同,国家为了稳定货币政策不受一国政治周期的影响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各国相继修改了各自的中央银行法。央行独立性趋势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相对较弱,由此产生出一些阶段性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我国央行独立性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和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最新文献中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定义:“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府的干预,并且中央银行的管理和财务是独立的。”

总结各国的情况,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标准主要有组织独立性、政策独立性、人事独立性、财务独立性等几点。

二、世界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以美国和欧洲为例)

美国的中央银行为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储备体系受《联邦储备银行法》的制约,由国会授权进行独立行动,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对国会负责,而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由于联邦储备体系不是一个纯粹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受政府的直接管辖,因而其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储备委员会是美国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人组成的,对有关货币上的政策做出决定,直接向国会负责,无需总统的批准。未经国会批准,总统无权对美联储发布任何命令。因此,发挥美国中央银行作用的联邦储备体系,其独立性较强。

欧洲中央银行(ECB)根据1991年《马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作为决策机构欧洲中央银行和作为执行机构的欧元区各国中央银行组成两个层次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欧洲央行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由以上分析来看,欧美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对独立,且独立性较强,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自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

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潜在问题及部分解决途径

(一)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

我国央行属于相对独立型,央行是和财政部共同直属于国务院的部门单位,央行行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总体上隶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此可见,我国央行独立性受制于国务院等行政机构。

(二)我国中央银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独立性问题及解决途径

第一,重新确定央行于国务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人事与组织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可见,在人事关系上,央行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部级单位,各项政策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务院,政策独立性受到限制。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将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与政府首脑的任期错开,降低央行行长随政府换届而变动的可能性,解决人事独立性问题。在政独立性方面,在保留现行行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央行部级单位的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央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间接对国务院负责,更好地进行货币政策方面的宏观调控。

第二,中央银行财务独立性通过制度性改革提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这就改变了已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出纳和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的局面,财务独立性性明显增强。但例外责任中又规定:“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这又对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解决途径可以是,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多地倾向于贴现政策而非贷款手段,以降低央行由于贷款而受制于政府财政的可能性。此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性制度,也能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增强央行财政独立性。

第三,实事求是,结合我国国情,辩证理解并逐步推进中央银行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将导致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和国家管理上的混乱,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程度由一国国情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已进入经济转轨时期,为了保障经济平稳过渡,作为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政府必须对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利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这就要求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不应过大。但应当看到,我国中央银行改革已顺应时代要求,独立性在低调中平稳提升。央行独立性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紧密结合本国国情,实事求是,切不可操之过急。唯有如此,中央银行才能更好地进行以货币政策为手段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且不受短期因素影响。

参考文献

[1]李亚男,孔得建.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原则.中国证券期货,2010(1).

[2]卢婷.中央银行独立性存在的问题:道德风险角度分析.商品与质量,2010(6).

[3]尹继志.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国际比较与思考.国际金融,2010(4).

作者简介:陆草(1991-),男,汉族,福建宁德,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双语财务会计 。

(责任编辑:赵春晖)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显性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存款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076

1引言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联合多个部门制定,已经在2014年10月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显性存款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从世界范围看,已经有90多个国家施行显性保险制度,其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相反,隐性保险制度存在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增加财政负担,工作效率低下等弊端。

2中国隐性存款保险弊端

2.1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保费最终由纳税人缴纳。银行为赚取高利润,不管风险的大小,随意激励扩大规模,造成了不良资产不断增加。而政府对存款人的风险担保无形中弱化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能力,同时也激励了银行这种冒险的行为,削弱了市场机制。

2.2增加政府负担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为银行提供无偿的资金保障,应对银行可能出现的紧急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保险基金,政府的这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同时由于对银行外資注资的渗入,也转化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增加财政成本。

2.3工作效率低下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所有事情都是事后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现有的问题,国家对企业救助又存在任意性,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2.4缺乏公平的待遇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带给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更多的帮助,却缺乏对小微企业的关注和资助,造成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然而其资产可能具有更多的隐患。小微银行和企业缺少应有的市场份额,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无法及时应对资金短缺问题。

3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1显性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克服隐性保险制度弊端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止因银行支付危机而导致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出现,一般采取国家全额收购的方法。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无性中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金融监管的功能被弱化,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银行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3.1.2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银行业也面临改革压力。在金融市场开放前提下,民营资本的加入,银行资本呈现多元化发展。中国银行也通过上市的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人民币升值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进一步促进多元化银行资本结构的形成。中国现行的隐性保险制度严重阻碍了银行改革的步伐。从另一个角度说,政府也随着银行资本规模的扩大感觉到资金支持的乏力。

3.1.3居民储蓄的高度增长

作为一个高储蓄国家,储蓄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1)。然而大部分存款人对所存银行的职能和风险以及办理的业务并不关心。因此,信息不对称可能是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应保护的原因之一。显性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来保障居民存款主体的利益,这样减少了居民对风险的恐惧心理,减少了挤兑风险的产生。

3.1.4银行的脆弱性——DD模型分析

DD模型论证了三个重要的观点。第一,银行可以通过吸收活期存款,为那些需要在不同随机时间消费的人们提供更好的风险分担职责,并以此来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二,活期存款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银行挤兑,造成存款人恐慌,快速提款。第三,银行挤兑确实引发一些经济问题,包括银行破产导致贷款的撤销和生产性投资的中断。该模型包括三个时期分别是t=0,1,2,将存款人分为类型一和类型二。假设他们在t=0时存款是相同的,并且不知道在下一阶段的流动性需求状况,每种类型的人都只关注某一特定时间的需求流动性。现在在t=0时给予他们一单位的要素禀赋,如果存款人将存款投资长期资产项目,那么在t=2时将获得回报R。如果在t=1时出现对存款的流动性需求,会导致该投资项目被迫提前清算而获得较低的收益L<1。这时,存款人可以与银行签订条约,在t=1时I1≥1,在t=2时I2>I1≥1。如果这种流动性需求是独立分布的,那么概率为p和1-p。假设银行将p中F资金投资于短期投资项目,如果信心是持续的,就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担。相反,如果存款人恐慌,在时期t=1提款的存款人超过了预测的概率p,那么F资金将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流动性需要,银行被迫提前清算非流动性资产,此时类型2存款人虽然原本打算在时期2提款,但担心其收益受到影响,就会参加挤兑。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耗尽资产前,每个人都涌向银行提款。

表1光大银行居民储蓄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3.2.1银行竞争力的提升

这几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迈进和各项法规的提出,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见表2),营利水平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也在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资产总额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负债总额依然有所增加,增长13.0%;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16亿元,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较年初均有所上升,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9%,较年初下降0.29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这将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表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Wind金融终端。

3.2.2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提高

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信用社的倒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存款的风险性。三十多年的改革,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迈进,国家也在金融监管、金融立法等多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也在增强。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逐步增强,显性存款制度也不得不被推向历史舞台,推进了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

3.2.3银行会计与世界接轨

2008年起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完善了评级标准、费率、保费标准等技术指标。新的会计准则更加有效地规范了银行的行为,提升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和系统。激励我国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更加真实地反映了银行资产安全性和经营的风险程度,为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2.4宏观环境的影响

我国在改革发展的3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见表3)。2013年我国GDP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继续以稳定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也为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宏观经济条件。

表3GDP逐年增长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网站。

4我国显性保险制度建立的建议

4.1强制性投保管理

相较于日本的强制性投保和美国的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我国显性保险制度也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每个银行都加入其中。国有银行有国家担保,一般不具有破产危机意识,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担心增加经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相反,中小银行因为没有政府资金的保证,往往希望加入保险制度,但成本大于国有银行可能发生道德危机。强制投保一方面提高对监管的专注度,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另外,实行最小成本的管理,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4.2建立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

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方面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国际经验看,美国、日本等国纷纷以“差别费率制”代替“单一费率制”以此来激励金融机构从事谨慎的业务,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增加。实行限额赔付,也会使大额存款人面临不同的风险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全额偿付不利于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现在国际上的两种方案分别是人均GDP的倍数和90%的人得到全额偿付,我国的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必要参考国际的两种方案。同时在立法方面要协调多个部门的管理机制,加强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一旦发生危机降低对银行的处置成本。

4.3建立市场化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保险基金来源

目前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一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二是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合作,组成存款保险机构;三是建立民间的存款保险机构。我国在机构的设立上也要注意保持机构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和外部调节双管齐下,保证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出资提高出资人的信心,同时也通过收取保费和投资收入,减轻巨额赔付过多消耗基金资本。

5结论

通过对隐性保险制度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过程和方式的选择依然需要循序渐进,从多个方面入手,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促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慧,杨坚,张克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J].价值工程,2012,31(29).

[2]薛迎春.建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析论[J].政法学刊,2007,24(3).

[3]彭二腾,刘远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3(8).

[4]肖畅.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基于隐性与显性制度下银行道德风险比较的角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4(10).

[5]贺强.中国金融改革中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6]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礎[M].高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续瑞挺,高马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构建研究[J].中国市场,2014(12).

[8]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J].中国市场,2015(21).

[9]陶嘉乐.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及经营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印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及运作的情况,并分析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条件和市场基础,探讨其对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借鉴。

[关键词)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借鉴

[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不断出现,通过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从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银行业运行、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次贷危机;存款保险;退出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迄今,美国次贷危机对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和深化,银行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不断涌现。美国次贷危机提醒我们,监管当局需从中吸取教训,应加快建设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中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中国金融经济环境的需求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1]。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正因为有存款保险制度,所以美国银行并没有出现挤兑的现象。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2007年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中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2]。比如“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制度有利用稳定货币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 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破产和退出机制的需要

中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就是市场化改革,而市场化的银行业必须要有竞争退出机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为了金融稳定,难以让该破产的金融机构尽快破产,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尽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问题银行的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在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对破产银行进行专业化的清算,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建立完整的金融制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的需要

中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8年10月,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到20万亿元,而且上涨势头不减[3]。储蓄存款是中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在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中国估计对于存款保险的限额赔偿规定在20万元,将有98%的储户利益得到保障。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的开展。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已经酝酿长达十年之久,从当前环境来看,危机下需要建立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改制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制度来提振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国外经验也表明,在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升级情况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内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环境已基本成熟。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由于大量具有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及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了十年却仍迟迟无法出台,致使中国的金融安全网仍存在着严重缺陷。当前,我们应当利用流动性过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金融机构运行平稳等历史上难得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加快推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进程[4]。另外,鉴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尚不乐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因素对当前经济的影响,增强经济决策者的信心,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尽快处置现有的和即将产生的金融风险,并对经济下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二)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准确、及时、充分地披露银行的信息,扩大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一方面为存款人的选择银行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银行的经营制造压力,鼓励其稳健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可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检查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将视弄虚作假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其次,应该由监管部门明文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如银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经营中诸如合并、收购等的重大事件。此外,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限,对于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所披露的常规信息要规定严格的时间范围,同时规定重大事件须及时披露的时限,逾期给予惩罚。这就要求必须加快中国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5]。

(三)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应兼顾地方利益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不仅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同样市场投资者也是相当脆弱的。正因为如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可以瞬间逆转,并迅速在信贷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各国市场间传导,因此要充分估量制度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

在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上,我们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金融体系现状及其未来改革需要,如在存款保险机构架构设计上,既要考虑存款保险机构市场融资等市场化运作的需要,也要兼顾存款保险管理职责的发挥而应具备的行政资源[6]。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即意味着对各类存款实施了显性的有限度的存款保护。虽然现在建立存款保险的环境已基本成熟,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有可能造成高风险、低信誉的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向稳健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转移,从而会加剧现存的金融风险。

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要像实施外汇体制改革那样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以便尽早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维持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葛艳.中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J].湘潮,2008,(8).

[2]迟美华.对中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世纪桥,2006,(12).

[3]李宏,杜熠飞.关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利弊分析[J].金融与法,2006,(9).

[4]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

[5]何利娟.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模式设计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王敏.次贷危机启示:中国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N].上海证券报,2008-09-12.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无论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都增加了银行的道德风险。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从银行的特许权价值、显性存款保险的可信性、被保险存款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大而不倒”的现实性、不良贷款水平等角度分析这一转变过程中银行道德风险的变化。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特许权价值;

文献标识码:A

上一篇:高中历史思想情感教育论文范文下一篇:企业经济产业集群创新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