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

2023-10-18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1篇

改革工作自查工作报告

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实抓好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我局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行政审批规范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真正体现政府职能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对此,局领导高度重视,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作了统一安排部署,并落实专人负责抓好抓落实。

二、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XX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行政职能,积极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改革工作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为宗旨,使我局职能从管理转变到服务上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现有审批、核准事项1项,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列入行政许可,按备案管理的有1项,即烟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二、规范内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我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实际,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制定了《XX县烟草专卖局贯彻实行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局内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确并在我局政务公开栏等公示了审批事项的依据、办理时限以及申请办理条件和申请资料,给申请人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服务。通过自检自查,我局并未发现有超范围审批项目、变相审批或擅自增加审批项目的现象存在。

三、面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由我局负责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依据、内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办证程序、时限、审批结果、投诉电话等,在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单位协同办公网向广大群众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增强了办事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定安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为使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踏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2篇

——2013省直“双服务”专项行动工作交流材料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杜鹏飞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今年参加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厅等9个省直部门、高校、金融单位参加的省直第六服务组,赴绍兴市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在各成员单位和全体组员的团结协作下,我始终珍惜机遇,认真学习,积极调研,主动参与,深入思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3‟7号)和10月8号省“双服务”集中汇报会精神,按照双服务组第六组整体的安排,我参加的第三小组于10月16日至18日赴上虞市、诸暨市进行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活动,采取了召开企业座谈会、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走访行政服务中心、走访办理审批事项中的企业等服务形式,共召开座谈会4次、走访行政服务中心2家、乡镇分中心1家、走访企业2家,收集有关资料,摸清了上虞市、诸暨市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面上情况。

二、调研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1、上虞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创优了发展环境,并进行了审改标准化建设。今年上虞市政府确定了“能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工作要求,对全市涉及审批部门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各部门(单位)积极行动,配合默契,按照审改工作开展的进程要求,完成41个涉及审批部门所有事项的清理和规范。根据事项清理结果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发改局、经信局、规划局、工商局和建管局窗口牵头负责的联审联批“五联动”机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优化完善,适当调整审批流程并由市府办发文明确,确保审批机制的顺畅高效运行。完善了多证联办、联合验收、前臵联用等审批机制,建立由牵头办理窗口一次性向业主收取所需全部材料,相关部门共享资料信息、同步审批办理、缩短承诺办结时间的联动式审批方式。

2、诸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年突破一个重点,在职能归并和集中审批、提速增效和联合审批、创新方式和优化服务、简政放权和构建三级便民服务体系、规范运行和全程代办等多个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今年三月份以来,诸暨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加、减、乘、除”四篇文章(做好“加法”文章,实现审批运行集中化;做好“减法”文章,实现事项程序简约化;做好“乘法”文章,实现项目审批效率化;做好“除法”文章,推进中介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努力做到行政服务效能最大化,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并于2013年8月份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将诸暨市列为市场主体设立快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摸底和调查,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已经按省里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半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方式的完善、审批监督制度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完善等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和群众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地方各级政府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动态性与相关调整信息传递的滞后和不对称。如根据发改能源1381号文件,分布式项目发电业务的发电许可证可以豁免,但是相关部门认为审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

2、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设定有待优化简化。当前办事对象对部分审批项目繁多的申报资料和复杂的流程等方面意见还是有,比如申报资料原件,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求提供原件,而有些原件的数量毕竟有限;

3、受重审批轻监管的习惯影响,对于审批事项的监管和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也存在只批不管和监管缺乏措施等现象,监管的制度和措施有待建立和完善;

4、网上审批拓展办事统一平台有待探索建立,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的项目审批流程过于冗长,如化工企业新上项目一般从市场调研到项目生产至少需要18个月,涉及到“浙江”两个字的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需要跑省会杭州两趟;

5、行政审批放权导致基层业务量过重,地方专业人员较缺;

6、土地审批过慢,影响到项目的投入;

7、涉及到环保等中介机构评审时间过长;

8、在基层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到区域性、垄断性和排他性影响,竞争不充分,有些单位自身没有资质,采用挂靠形式,人员力量得不到保障;有些中介机构受到行业性政策保护等等。

四、意见和建议

通过参加“双服务”工作,我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行政审批工作是体现行政机关服务效能的重要窗口,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体现政府服务形象,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到位,也是体现政令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鉴于一段时间以来就审批项目和办理时限已作了几次整合提速,故今后在项目缩减、效率提速的空间在客观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继续尽可能挖掘潜力,进一步整合项目、效率提速的同时,今后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探索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和优化运作机制上。根据实地了解到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由省委省政府牵头建立全省性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立审批流程图,明确流程、期限,实现联合审批和资料共享;

2、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权建立双向选择机制,由县一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省级部门放权;

3、建议加大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机制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单位脱钩,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充分竞争机制和追责机制;

4、建议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对列入市产业项目计划表所有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指定的部门根据委托全面推行全程代办服务。

5、针对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滞后,建议建立免责条款,解决审批人员的后顾之忧;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3篇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 《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补正材料告知书》

3.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4篇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断趋于成熟,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我国行政审批的应用与发展十分广泛, 这是受到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集中管制行为的影响而造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难以发挥以往的积极作用, 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与优化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社会资源流动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障, 市场主体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决策的自主性也受到妨碍, 对于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而言有着较大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无法得以推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经济形势不断趋于复杂化, 如果不对行政审批制度加以改革, 在经济管理中过多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不遵循市场运作规律, 那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会大大削弱, 对于市场活力的激发而言有着不利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与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必须不断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提高审批效率。

(二) 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行政审批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各级政府最为广泛的一项职能, 通过对行政审批权的利用, 政府可以对社会事务与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干预, 进而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局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实行以来, 我国政府正在着力于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计划经济下全能型政府模式的改变, 特别是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不断深入, 政府将更多的重心放在了服务于市场主体之上。目前, 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仍然处于探索与发展阶段, 政府权力仍然过大, 过多干预了社会经济, 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以及“缺位”问题。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 必须对行政审批涉及到的领域和层次进行综合考虑, 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正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点, 因此必须对行政审批的范围进行重新设定, 并对权力与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促使政府行为的规范性与法制性得到保障。政府应将审批项目进行严格控制, 将政府审批行为减少, 这是实现政府由管制向管理与服务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通过改革才能够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性, 并使政企、政事的分离得以加速, 如此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 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 是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求。将审批范围缩小, 下方审批权力, 使经济性管制转变为社会性管制, 进而市政府干预得以减少, 政府基于基本职能领域形式审批权, 并不再过分干预其他领域, 使市场与社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 预防与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

政府自身建设与发展也受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目前, 行政审批制度的不合理性还是比较突出, 存在严重的随意性与自由性, 对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的建设而言有着不利的影响, 并且限制了市场主体的长远发展, 同时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作为行政手段的一种, 审批的主观性是非常抢的。审批在内容、流程、标准等方面透明度不足, 制约机制的有效性缺失, 就是导致实施过程中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的出现, 继而导致腐败行为不断出现。因此, 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使审批事项得以减少, 并使办事流程得以简化, 审批行为的规范性得以提高, 这些都是廉政建设的必要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 廉政建设也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能够为反腐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使预防与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一致性缺失

目前,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内在一致性缺失的问题,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级政府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存在严重的不足。中央与地方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存在较大的差异, 其统一与协调难以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也采用了不同的改革标准, 导致行政审批改革的有效性难以提高。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 各级政府仅仅对本级及其职能部门予以关注, 而与上下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存在很大的缺失, 其改革原则、标准以及步骤的一致性与统一性难以得到保障, 进而对改革的统一进程与整体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二, 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 各级政府与同级政府或者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工作不到位。同级政府之间的协调性不足, 缺乏统一的标准。同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统一也有所欠缺, 统一事项由多个机关进行审批, 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情况普遍存在, 不仅增加的审批的难度, 期间人为因素对审批结果的影响也不断扩大。第三, 各级政府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机构的建设存在一定的缺失。

(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流于形式

目前,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诸多方面都是流于形式, 过于简单, 形式化、简单化问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为:第一, 改革目标过于简单。目前, 我国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存在明显的应付上级任务或执行命令的倾向, 对量化指标过分重视, 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仅仅以审批项目的削减量为依据, 显然是不合理的。改革的目的并不在于取消或者削减, 在数量与比例上迎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显然是扭曲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本质, 会严重限制改革的推动。第二, 改革标准个体化。目前, 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统一的标准, 审批项目的保留与削减的依据的普遍性与适用性有所缺失, 因此, 为了实现对审批项目的科学评估, 就要制定科学、合法的统一标准, 做到合法合理。目前, 各地政府的改革标准各有差异, 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都缺乏一致的改革标准。进而导致审批业务的对接难度大大增加。有的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事项难以实现协同审批。一些跨层级审批的事项也受到了标准不统一的影响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审批, 存在的不必要程序过多, 审批工作的效率难以得到保障。第三, 改革内容形式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 有的地方与部门推行的改革趋于运动化与指标化, “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十分严重, 没有抓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本质, 仅仅是简单的对审批数目进行缩减以及对审批形式进行改变。取消的审批项目大部分都是日常行政管理中使用或者行政单位不愿管理的项目, 而与机构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项目却没有进行改革, 大多采用合并、变称呼的等形式得以保留, 这种形式显然只是应付大众, 敷衍上级, 没有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落到实处。

(三)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目前, 我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取消或调整, 然而相关的配套行政审批替代机制的建设却有所缺失, 进而造成有的领域的管理存在“缺位”的问题。此外, 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 在规模与影响力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失, 导致政府难以落实一些本应下放到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尽管有的审批事项的是受到政府不愿分权的影响, 但就客观而言, 目前的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的实际发展水平确实难以符合被授权的要求。其次, 我国审批责任监督体系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作为事前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审批工作的实施必须依靠相应的审批后续监督配套机制才能够得以实现。然而,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完善的责任监督体系。具体表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 难以实现对已准入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已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管, 管理“缺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审批事项存在“边检边增”的现象;审批机关的监督工作不到位, 缺乏完善的问责制度。

三、推进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 推动机构改革,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为了实现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效改革, 首先就要不断推动机构改革,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如此才能够为行政审批制度的调整与优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率得以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影响, 二者之间关系为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一方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能够促进政府机构的改革, 并实现其职能的转变。另一方面, 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的转变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而言有着十分巩固与推进的作用。因此, 必须从根本上对政府机构编制进行设置, 提高其合理性, 并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界定, 如此才能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了有效结合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 就要将重心放在职能的转变上, 并实行简政放权, 实现机构改革的促进, 使行政效能得以提高, 使部门职能得以明确, 避免交叉、重复审批情况的出现。

(二) 强化廉政建设, 打造行政文化

受到封建社会的长期影响, 我国行政文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 特别是在改革进程中, 存在诸多腐败现象。因此为了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 就要从廉政建设的强化入手, 并实现行政文化的创新。腐败现象时常发生在行政审批当中, 因此, 必须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深化改革, 将行政审批的作用与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为人民群众寻求公共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首先就要实现为政清廉, 秉公办事, 并加强权力运行机制建设, 提高其规范性与廉洁性, 基于严格的制度行使权力;同时还要不断加强纪律教育, 一旦发生违纪行为, 必须予以严肃处理。此外, 还要加强权力监督机制建设, 将腐败现象扼杀于萌芽阶段。再者, 行政文化的转型也是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必须实现行政文化的转变, 由“法治”代替“人治”, 同时还要将管制的行政文化转变为服务的行政文化。如此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 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得以提升。

(三) 加强财税体制改革

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也是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对此予以重视, 并使部门利益化的现象得以有效遏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 对政府预算制度加以规范, 并实现收支统一纳入预算, 实现公共财政收支的透明化、规范化;其次, 还要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使税制改革得以不断推动。应对税制体系进行适当的完善, 营造一个良好的财税环境以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再者, 还要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税制度进行建设与完善, 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审批的标准与原则得到统一, 如此才能够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率与效果。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改革进程也受到了一定的阻力, 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并加强对其的研究, 提出有效的对策, 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效改革, 为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摘要:本文阐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进而从实际情况出发, 分别从推动机构改革,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廉政建设, 打造行政文化;加强财税体制改革三个方面对推进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问题,改革,基本思路

参考文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5篇

虽然适度的审批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有效控制, 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 行政审批已经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王牌, 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越来越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 过度的行政审批更是成了“扰民”的制度, 甚至一度谈“审批”色变, 中央政府痛下决心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审批改革。尤其“入市”成功更成了改革的“催化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心更加坚定、力度不断加强。下面探讨一下改革的几个“亮点”及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亮点

( 一)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可谓是期盼已久、激动人心。依法治国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律可以说是“紧箍咒”, 有“紧箍咒”尚且有践踏法律、钻法律漏洞的情况, 更何况法律不明确的情况。行政许可法第一次把一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畴, 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约束力更强。对行政许可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约束, 防止暗箱操作、腐败滋生, 在法律的规定下做事。

( 二) 自上而下的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设立专门小组领导改革, 分多次、分情况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国务院首先多次“自查”, 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地方政府也陆续展开如火如荼的清查活动, 报纸、电视铺天盖地都是清理行政审批的报道, 各地政府部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勇破新高, 虽然里面不无水分, 但清理成果还是很显著的, 确实一些审批项目被清理, 公民也切实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 三) 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 虽然将部分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法的羽翼之下, 但当时由于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的现实情况, 单单行政许可法根本不能有效的指导行政审批工作, 还有一些审批事项“无处可去”, 故国务院发布了意见通知, 明确为了让行政审批工作更好的运行, 当时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 该项通知本来是对当时审批事项太多而杂这一现实情况的无奈而过渡之举, 没想到之后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尚方宝剑”。相比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严加规定, 非行政许可变成了某些政府领导的“救命稻草”、“挡箭牌”, 借“非行政许可”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 抓紧权力不放, 有些政府领导不愿放权, 甚至“一厢情愿”的肆意制定非行政许可事项, 导致了非行政许可名目繁多、“处处开花”的局面。这种乱象终于随着2014 年1 月的清理并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 年4 月的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通知, 到2015 年5 月, 大刀阔斧的清理工作终于结束, “非行政许可”再也不是政府部门逃避法律监管、肆意行事、“逍遥法外”的幌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

( 一) 行政许可法的局限性

法律本身就带有局限性, 它不可能是完美的, 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行政许可法也是如此。比如行政许可的范围, 虽然采用了列举法和排除法, 尽量做到具体可行, 但还是不可避免的给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难以有效消除影响”、“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公共利益”、“高度社会信用”等等就不一一概述了。这就为行政人员贪污腐败、钻法律漏洞、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埋下了伏笔。再者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督的情况也是屡见不止。行政许可法毕竟动了某些部门的“奶酪”, 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某些抵制, 如何保障行政许可法律的良好实施也是一个大的问题, 毕竟法律只有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

( 二) 清理行政审批的运动流于表面

全国自上而下兴起的清理整治行政审批运动确实轰轰烈烈, 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但这场改革还是有很多问题。这场改革毕竟触动了深层次的利益格局, 可谓是“动了真格”、“针针见血”, 在这种情况下, 不免会有某些肉痛的政府敷衍群众、敷衍上级, 只是为了完成任务, 不重效果。或者把已经废止的审批项目又拿来为完成指标凑数; 或者趁机只清理没有利益费力不讨好的审批项目, “肥肉”项目保留下来, 或者变换一种说法, 明改暗不改; 更有甚者改革过后, 某些砍掉的项目又“死灰复燃”等等乱象丛生, 影响了改革的成果。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顺顺利利、一蹴而就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经历了重重困难而不断前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越发完善, 行政人员素质的提高、观念的改变、守法意识的加强, “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相信行政审批也会越来越规范, 企业和公民也会从中受惠。

摘要:行政审批制度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针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的许多不足, 政府多次出手, 大刀阔斧的进行了多项改革, 取得了看得见的成效, 民众获得了真正的实惠, 但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批,亮点,问题

参考文献

[1] 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利益:制度分析[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讨范文第6篇

2010-09-06 07:23:00 来源: 法制网(北京)

编者按: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温总理在讲话中,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文明的关系,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关系,以及依法行政与法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等,作出了深刻论述,并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部署。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本报约约请有关方面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学习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专论

青锋

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益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是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想,是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定位的十分重要的新论断,是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十分重要的新论述。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丰富和发展法治理论,深化建设法治政府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关系的认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深刻而科学地概括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规律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应当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在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温总理的这段话,内涵丰富,寓意深刻。

我们党在夺取政权与执政时期的最大区别,就是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式的不同。革命是用最激进的手段推翻旧的政治结构,任务目标就是夺权,运用暴力手段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而执政党存在的价值是保持住已有的政权,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国家安全。 执政党与革命党相比,它与政权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革命党意味着没有取得国家政权,他们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对立的;而执政党意味着我们掌握着国家政权,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执政党不以摧毁现行制度与体制为目标,而是以体制内合法活动为主,因此 1

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活动方式须控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一个政党取得政权后,须自觉转变执政意识,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

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具有自觉的执政意识的执政党转变,起始于建国之时。但真正自觉地转变并完成这一转变,却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一时期的突出特点,是完成了向执政党的转变,其重要标志,就是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道路是暴力革命,执政后手中握有高度集中的权力。这种历史情境既给党实现自己的目标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是也给党带来了历史的惯性———易于把过去战争年代的思维方式、活动方式带入到执政活动中,产生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做法,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在客观上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反思历史经验与挫折,对这些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在探索执政规律、执政党建设目标、党的执政方式和活动方式等方面产生了认识上的飞跃。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和现实都说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需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同时,我们的政治制度要求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所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有力地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而且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本身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执政规律和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基础上,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对党在执政条件下的执政理念、行为方式、活动方式全面而科学认识。适应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方式;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的原则。这些表述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对现今条件下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它表明,党已经摆脱了战争年代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具有明显的执政党自觉的执政意识,这是革命性转变,具有划时代意义。

进入21世纪,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应该成为党的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10年,中国在经济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在需要在政治制度方面确定明确的目标,强化其建设力度与强度。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而且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本身十分重要的内容

温家宝总理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益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把最大多数的人的意志变为法律。

政府的职责是管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政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管理活动,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实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标。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既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政府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中包括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政治体制包含了行政体制的法治内容,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政权问题。行政体制作为国家结构形式中重要的管理形式,直接构成国家政权的主要部分,如何从主要以行政手段到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无法离开政治体制而孤立存在。事实上,党的多次代表大会的报告,都是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来加以阐释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究竟有多重要?重要到什么程度?

我们知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开放水平的关键,已经成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的体制保障。

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中,政府管理和行政体制改革应该成为重要突破口。在这个问题上,华建敏同志曾指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通过制度创新,积极稳妥地解决改革发展

中的矛盾和问题,革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继续抓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个关键环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政权力是运用极为广泛的一种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能否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一,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政府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政府体制是构成政治体制核心要素之一。这一点,从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作用可以得到证明。因此,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有的同志将其称之为“关键环节”,原因也就在于此。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在于要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因为在法律上,是政府代表国家对经济社会的各方面进行管理,经济发展所要求改革的体制主要是直接管理经济并对其发展有根本性制约作用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点,是行政权直接干预经济、控制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的特性所决定的。

同时,社会管理体制的种种改革,其实质仍然是政府管理社会的改革。由此,要形成严密的市场法律体系,就必须依靠制度建设严格约束行政权力,推行依法行政。

第三,党的领导是我们根本的政治原则,党政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执政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很多都是通过政府来体现和贯彻落实的。党政关系是内部关系,政府则与市场主体和公民构成外部关系。在坚持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政府的外部性改革,其重要性也就首当其冲了。不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如何有机地统一,内部关系如何分配,最后都要转化为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落实到管理每个人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对每个人的权利的赋予、保障、限制、剥夺和义务的强制履行产生影响,发生作用。因此,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之点在于建设按照法治原则运作的政府。可见,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党依法执政的外部形式,当然属于这个政治原则。

总之,建设法治政府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这是我们对其属性和地位的判断和评述。据此,我们应当把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上,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达到政治体制改革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目的,来消除妨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进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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