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

2023-10-01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第1篇

《行动方案》提出了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的具体目标:2014-2015年,单位G

D 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行动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降碳的三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实施能评和环评制度。二是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各领域节能目标任务。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价格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六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领跑者目录。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七是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强化执法监察。八是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和能耗排放大省的责任,严格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公众参与,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行动方案》将今明两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区。同时,提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明确了时间要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第2篇

自从人类发展迈入工业时代以来, 人口数量就进入了爆发式的增长阶段, 这不仅仅推动了人类的发展, 也使得我们对环境的索取需求不断扩大, 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 人口的发展更是达到60亿人之多, 这就使得为了满足我们的需求的工业不断地扩大, 于是对我们所生活的自然环境的破坏也相对地越来越大, 温室效应的出现, 酸雨等等日益突出的环境的问题都是这一问题的表现。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仅仅影响了自然环境, 更是的是对我们人类的生存和经济甚至是科技的进步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罪魁祸首可以说就是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等各类含碳废气的过量排放。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已经指出, 到2020年国内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要在2015年的程度上下降百分之18, 保护环境的基础上来发展经济的要求已经成为共识, 船舰低碳社会的呼声在不断扩大, 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各国政府的首要工作。但是我国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已经成为首要发展观念, 可是在相关反面的基本会计准则, 甚至是法律法规都十分不完善, 各行业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仍处于迷茫状态, 这一点在冶金行业中尤为明显。目前, 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已经在国际市场中, 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中形成了雏形, 在相关方面的研究水平, 包括会计研究水平都已然领先于国内。尽管如此, 由他们所推出的大部分核算指南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并不能成为我国企业的标准, 对我国的碳排放权的交易还需要不断地深入探讨。

2 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在全球变暖, 冰山融化致使海水平面升高的现象所导致的气候异常等问题曾经困扰全球各个国家, 最终在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之下, 发现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问题的源头。为了对这一问题做出应对, 联合国在1997年的12月,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的三次会议上制定了简称《京都协议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这一协议的签署其目的是为了对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进行限制, 以此来达成对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的抑制。在这份协议中明确规定到达2012年时, 所有的发达国家对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排放数量减少5.2%。而具体的数额分配则如下:欧盟的年排放量要减少8%, 美国的年排放量要削减7%, 日本的年排放量要削减6%, 东欧各国的年排放量综合的消减至少要达到5%, 最好能达到8%。在京都协议书初次签订时并没有对发展中的欠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的年排放规定强制的减排义务。但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进步, 中国于2008年的5月主动参与了《京都协议》的正式签署, 成了第三十七个参与减排的缔约国。这不仅仅体现了我国的发展进步, 更是体现出我国对国际事务和自然环境的主动负责。而在《京都协议》中建立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针对碳排放量的减排的机制——发达的国家在自己所承诺的总排放量确定之后, 再在自己的国内进行分配, 比如自己国内的有碳排放的企业, 如果该国碳的总排放量超出了自己所承诺的总数量, 就必须从没有超额排放的国家进行购买, 或者是从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购买, 这正是碳排放权交易的诞生。这样的行为总体而言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工业成本会提升,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世界范围的碳排放过量现象, 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帮助。另一方面, 发展中的国家虽然没有减排压力, 但是国内产业的不发达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限制, 而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却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经济机遇, 碳排放权的出售可以为国家添加经济收入, 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有更多资金投入到本国的工业发展中去, 从长远上看也是为碳排放的减少提供了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本身是没有减排义务的, 所以就成了最大的碳排放权的供应国。可是我国的碳排放的问题在各种环境破坏现象下已然刻不容缓, 政府机构必须入住市场碳排放的管理中去。而政府为了能够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对企业等碳排放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 从而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对节能和减碳排放的约束指标的完成进而完成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等的市场机制。自2008年我国参与签署了《京都协议》以来, 我国就分别建立了北京上海和天津的碳排放交易所。2013年中国正式启动了碳排放权的交易。

3 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的现状研究

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绕不开管理层的运行管理, 而与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相关的管理层面, 就是作为企业管理工具的会计。因为会计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后果进行确认然后可进行计量最后报告给公司。所以把碳排放的管理纳入会计管理核算体系, 不仅仅可以方便对企业的工业成本进行计算, 更可以从经济实质上对企业减排进行促进。这一点在已经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雏形的发达国家已经有所实行, 相对应的会计研究也在国内的水平之上。甚至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已经出台了对碳排放会计的核算指南。可是由于国情不同这些指南在国内想要实行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更何况不同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机制在碳排放方面都有所不同。而我国的政府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 这也与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和机制有关, 于是我国的相关学术研究就依然停留在理论探索阶段。我国的相关学者所能研究的对象都集中在对碳排放会计的确认和对碳排放计量属性的统一以及对碳排放信息进行披露框架的构建上。由此可见。我国国内的还有国际上的碳排放交易权的会计研究更多方面还是停留在对碳排放交易权的定性的基础上, 并没有在碳排放权交易的量化方面产生重大突破。虽然这主要的影响是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尚未运行, 更重要的是完全是盲人摸象一般的试行, 故而缺乏可以作为标准的统一的行业排放量标准。但同时也是因为会计政策的制定是需要有生态学环境学等一系列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数据的支持离不开关系, 国内缺乏相关交叉学科的背景专业知识的相关专业人员。

现在一个挡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健康运行和发展的重大壁障, 就是如何制定针对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方案。

4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计量

4.1 初始计量

我国自2013年建立最初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以来, 又分别在我国的7座城市里建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城市, 而从我国的这七个十点城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试点工作方案来看,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获取的途径可以概括为政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免费发放的分配额度和企业自行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购买得来的两种形式。自然而然地, 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初始计量时也要分成相对应的两种情况来对待:

(1) 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 企业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是相对稳定的, 国家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和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来的配额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政府给予企业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配额可以说把企业存在的隐形成本降低了。从企业的管理层面的会计角度来说是必须予以认可的。

(2) 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配额

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行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隐形资产, 通常应该在会计处一实际成本入账管理。入账的价值包括了购买碳排放权配额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的税费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使得该资产能够达到的企业所预估的可使用状态所造成的其他各项支出。具体的账务处理可以分类为“碳排放权资产”。

4.2 后续的相关计量

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不同, 金融资产可以分类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可以一直持有直至期满的金融投资、贷款和企业应收的账款这四类。我们也可以由此再根据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意图和企业的实际生产计划将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分类为自用的和出售用的。

(1) 计划自用的碳排放权资产。对于这类资产来说, 可以说基本符合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 想要对他们进行处理可以参考我国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尤其是冶金企业由于上产业务而排放了温室气体, 则可以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 贷记为“碳排放权--自用”。而碳排放权资产于无形资产不同的地方在于不会对此类碳排放权资产进行撤销。这是因为这一类型的碳排放权, 或者说资产其经济价值的实现方式和无形资产是不同的。无形资产的自身经济价值的产生是随着其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逐渐地产生出来, 但是无形资产其自身由于生产技术的迭代进步或者是规章合同到期日的到来而倒追自身所有的实际经济价值逐渐下降, 故而无形资产在可预计的使用日期里必须进行分摊消费。可是企业计划自用的碳排放权资产就不同了, 他可以通过自身的实际消耗把工业产品的经济价值进行增加, 所以避免了这一过程。

(2) 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资产。这一类型的碳排放权资产由于我国所规定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定义时十分符合的, 对于这类资产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向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参考。

对于这些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资产来说, 是没有摊销的必要的, 因为这一类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资产的最终目标是将其出售给其他的企业, 是企业的收益来源之一, 不需要摊销。

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的另一项与金融资产的不同之处是不需要对这些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一旦出现市场价值的持续恶性下跌, 就需要对计划出售的金融资产所具备的账面价值进行下调, 而这些差额都会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去。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刚刚建立,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 政府在其中作为主要角色进行参与, 而且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作为国际强国必然会承担起强制减排的义务, 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并不会出现金融资产常见的持续恶性下跌的情况, 与之相对的会计处理办法必然不同。

5 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思考

5.1 企业从国家分配的额度里免费获得的排放权应当视为一项企业固有资产

在现今不断完善的碳排放权相关体制之下, 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的企业必须先具备了碳排放权的配额, 才能够向外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而温室气体的排放只有可以正常排放, 才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得以进行, 这也就是说, 碳排放权这种权利是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的企业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时所必需的, 可以说碳排放权是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的企业所必不可少的经济资源。这是一项企业一旦拥有之后, 就可以自行对其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权力就可以自行决定的资源, 可以说完全为拥有它的企业所拥有, 而且碳排放权还有一项隐形的优势, 那就是可以随着政府对总排放量的再分配和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才买之后而增加, 但是又会随着企业的消耗和出售而减少, 故此其客观存在着数量资产负债。碳排放权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定义, 亦即是企业所拥有的或者是控制的, 预计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当企业从国家那里拿到对碳排放权总量进行再分配所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或者时冶金行业这类的企业在自主购买了碳排放权之后, 就可以确定为企业苏所拥有的一项资产。而且由于碳排放权的存在形态和其所具备的特殊价值, 并不与现在我国存在的准则所规定的企业存货或者企业所具备的无形资产完全一致, 所以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这类碳排放量较大的的企业, 都应当单独把碳排放权作为一项独有资产, 以便于企业能够使得作为企业管理工具的会计能够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 然后对其进行计量最终能够使得企业理解相关方面的内涵。

5.2 企业应当根据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属性不同采用双重计量属性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08年开始建立到2013年开始试行, 就已经在不断地完善, 而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我国的体制也在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互完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 对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的相关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用途进行了总结, 发现主要可以归类为一下的用途, 其一是满足企业尤其是冶金行业的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碳排放权配额的消费, 其二就是对自身企业所持有的超额的碳排放权以投资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再分配, 这一行为主要目的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获取差价, 会由于购买企业的用途不同而产生企业的会计管理处理的不同差异。现今我国的学者对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所出现的分歧就是是否应该应对于公开市场的存在而对其所具备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的计量, 以及会计处理是否应该尽量简单化, 从而忽略后续的细微差异。

6 结语

我国的企业, 特别是其中的冶金行业对于碳排放权的需求十分巨大, 但是低碳产业的未来道路不容改变, 为了应对这一不断趋近的趋势, 就需要把会计这一企业的重要管理工具尽可能的应用起来, 因为能够对碳排放权的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确认, 然后对碳排放权的实际总量进行计量然后报告给企业,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更进一步的理解碳排放权的实际内涵的就是企业会计, 故此我们要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加强研究。

摘要: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一直致力于国民经济的腾飞与发展, 特别是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更是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升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前进, 改革开放也在不断地深入, 于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经济与世界进一步接轨, 这就使得我国与国际市场的各方力量竞争越发激烈。而当前国际市场中, 涉及能源和电力行业的, 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的碳交易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而这一交易的发展也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内的碳交易和使用。为了应对这一现状, 企业会计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会计手段对碳排放权问题进行快速确认和合适的处理就成为我国作为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的参与主体, 所面对的排在首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涉及碳排放方面的事业发展尚处于不可回避的初级阶段, 我国也正在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进行确认, 自2013年我国正式将碳排放权的交易启动以来, 碳排放权就成了我国企业必不可少的企业经营活动之一, 这正是我国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的重要表现, 同时也是我国企业必须面对的新挑战。在这一崭新的国际和国内的双面挑战中, 企业会计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为企业财会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工具, 对涉及碳排放权的经营活动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会计管理和经营处理。而企业会计也可以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后果进行确认然后计量, 最后报告给企业, 进而方便企业计算工业成本, 达成促进企业减排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碳排放权,冶金行业,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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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丽娜, 陈进.企业碳排放策略选择研究[J].金融经济, 2013 (6) .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第3篇

摘要:运用规范分析和基于GARCH模型族的实证分析发现: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国际碳排放权核证减排单位(CERs)市场的价格波动是政治博弈、国际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共同冲击的结果。其价格波动呈现时变性、聚集性和持续性特征,市场“杠杆效应”明显。我国作为全球CDM项目的最大供给方,为了掌握定价权,必须寻求CERs市场价格波动规律、积极参与国际气候环境条款的谈判、选择恰当贸易时机和建立CDM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 碳排放权;贸易价格;波动规律;GARCH模型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发展碳排放权新型国际贸易日益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其他减排措施实施成本的增加和全球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碳排放权的国际贸易已不容回避。而碳排放权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是碳排放权价格问题,只要寻找到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程序产生的价格,并在正常的范围内波动,碳排放权国际贸易中的一切问题都将不再是问题。如贸易价格异常波动,不是互利的贸易无法发生,就是造成减排成本提高、社会资源浪费和新能源技术开发受阻。因此,研究价格波动规律,制定科学的定价机制,使价格尽可能地接近边际减排成本,既达到公平贸易、创造收入的目的,也达到实现全球减排资源最优配置和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非常必要。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对国际碳排放权的贸易价格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比较零散,且主要集中在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 ETS)价格决定以及石油价格波动对碳市场的溢出效应等方面。例如,张云、杨来科(2011)指出对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而言,市场均衡时各个国家的边际减排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1]。Emilie Alberola 和Julien Chevallier(2008)等发现碳排放权价格不仅反映能源价格、天气变动,而且和宏观经济活动有关[2]。王俊丽(2012)等认为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国际碳市场贸易价格具有波动溢出效应[3]。Sonia Labatt and Rodney R.White(2007)提出需进一步提高碳价格透明度,才能有效发挥价格引导机制[4]。洪涓(2010)等发现EU ETS市场引导CDM机制下碳排放权核证减排单位(简称CERs)市场,二者具有趋同趋势[5],黄明皓(2010)等研究结果显示:EU ETS市场和CERs市场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存在双向波动效应[6]。

这些研究对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都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贸易形式与贸易产品呈现多样化趋势,在过分抽象前提下讨论买卖双方的定价行为,忽视了碳排放交易价格决定的复杂性;第二,学者的研究大多从理论层面研究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价格的决定原理,通过碳排放贸易市场真实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直接探究价格波动规律的不多;第三,研究欧盟排放贸易市场价格影响因素相对较多,而对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国际碳排放市场的价格影响因素及波动规律的研究尚不多见。在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上,中国是CDM项目的最大供应国,因此,本文拟选择CDM机制下CERs市场价格为研究对象,从宏微观层面对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希望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寻求市场价格波动规律,丰富碳排放权国际贸易价格理论,同时为中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取得定价权提供应对之策。

二、研究CERs价格波动的理论模型

Engle(1982)首次提出的ARCH模型[7]和Bollerslev(1986)扩展的GARCH模型[8]能准确捕捉到资产随机波动性特征,对时间序列变化中存在的异方差和波动率聚类现象进行了很好的描述,因此,本文运用GARCH模型对国际碳排放权市场波动规律进行研究。

四、结论与建议

以上运用基于GARCH模型族的实证分析,探讨了国际碳排放权CERs市场的价格波动,研究结果表明:

(1)CERs市场价格波动是政治博弈、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和气候变化等多重因素共同冲击的结果。共赢性博弈均衡、全球经济繁荣、气候变化趋暖、国际原油和股票等市场价格上涨及CERs签发率增加等对CERs市场价格波动构成利好信息冲击;反之,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国际经济危机及CERs签发率减少等对CERs市场价格波动构成利空信息冲击。

(2)CERs市场价格波动具有很强的波动聚类性与持续性。CERs市场价格并非规律性波动,而是有很强的时变性和波动聚集性特点。GARCH模型检验得出α+β=0.9519非常接近1,说明在美国经济复苏缓慢、欧洲深陷债务危机等利空信息冲击下,波动会持续下去。

(3)CERs价格波动存在杠杆效应。TARCH模型表明,CERs价格“杠杆效应”明显,主要是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等多重利空相互叠加带来持续的悲观预期,因此,每一次利空信息都比利好信息导致CERs价格更大的波动。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CERs市场最大供给方,作为CDM项目卖方参与CERs一级市场交易就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的唯一途径,在碳排放权市场,一级市场以二级市场的现货价格为定价基础。因此,我国在参与CERs一级市场贸易时,为了与国际碳贸易市场价格保持同比例上升、达到高价出售的目的,首先积极参与国际气候环境条款的谈判,制定互利共赢的新规则,对市场价格形成持续利好信息冲击;其次必须掌握CER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聚类性、持续性和杠杆性特征,分析CERs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趋势;再次,根据波动规律选择恰当的贸易时机,尽可能地在CERs二级市场价格接近上升通道顶端时或下降通道起点时出售;最后,建立CDM项目投资风险管理体系,避免利空信息冲击的杠杆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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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俊丽.国际石油价格波动对碳市场溢出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5):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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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铁军)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水平,维护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各类会员。

(一)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交易所从事节能减排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交易所会员可分为:交易会员(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和服务提供商会员(合同能源管理会员和其他服务类会员)。交易所涉及业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3、经纪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

1、2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全国营业网点不少于20家;

(3)会员单位各营业网点客户拥有率不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0%;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4、综合类交易会员入会资质除满足

1、2条件之外,还需具备: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除具备经纪类交易会员相关条件外,单个会员单位还须拥有总量不低于500万吨的经国家核定通过的CDM项目或天津市碳配额等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

5、试点企业会员:

按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由交易所和交易会员提供服务。

(四)交易会员下属客户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1、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

(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2、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60周岁;

(2)具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具有一定投资经验、行业背景知识及抗风险能力;

(4)金融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会员权利

(一)一般权利

1、参与开发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的交易机制;

2、可获得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领域相关综合信息咨讯,根据会员种类,享受交易所提供不同层级的信息资讯及相关业务信息;

3、参加交易所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活动,并可参与新兴环境交易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设计;

4、按照交易所规定,使用交易所网站资源,发布会员信息并提供链接,增大宣传力度。

(二)专属权利

1、经纪类交易会员: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排放权益的交易代理权;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统;

(3)交易席位转让的增值收入,新受让方必须符合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准入条件。

2、综合类交易会员:

(1)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排放权益的交易代理权和自营权;

(2)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席位及交易系统;

(3)交易席位转让的增值收入,新受让方必须符合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准入条件。

3、合同能源管理会员:

(1)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的业务信息优先知情权;

(2)交易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面咨询服务,促进项目合规操作;

(3)利用交易所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所拥有的渠道、融资、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交易所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保证保险、绿色信贷、收益买断、项目保理等六种模式融资。

4、其他服务类会员:

(1)使用交易所交易场所和设施,开展从事与其经营范围及经营权限相符的产权转让、技术挂牌交易的咨询、服务业务;

(2)交易所提供的减排量核证登记服务,对会员开发项目节能效果的节能量进行核算,并登记为可供交易的减排量资源,目前可进行CDM项目开发登记,未来将涉及中国自愿减排量登记等内容;

(3)参与研究交易所开发的国家型、国际型等各类型课题项目并分享研究结果;

(4)参与交易所提供的国内与国外低碳技术、资金交流平台项目;

(5)享有交易所根据未来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面向社会提供其他类型交易服务。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的各项费用;

(三)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交易所交易运营安全;

(四)确保客户执行交易所结算、交收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按照交易所要求与授权,及时准确地在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布有关信息;

(六)建立严格的资料审核机制和开户审核制度,确保提交交易所的各类资料、报告、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

(七)建立有效的自律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在交易所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交易会员为客户开户前,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表;

(二)承诺函;

(三)注册登记文件(正、副本);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如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六)会员业务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

(七)公司章程或组织性文件(复印件)。 注:第

(三)、

(四)以及第

(五)、

(六)项提及的身份证明文件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余文件提交原件。

第七条确认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发付款通知,待收到款项后,再向该机构颁发《确认函》和《会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会员名称变更;

(二)会员住所变更;

(三)会员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会员代表变更。

会员发生

(一)至

(三)项变更登记,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申请表;

2、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

4、变更后的章程或组织性文件;

5、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发生第

(四)项变更,应向交易所备案并提供变更后的会员业务代表信息。

第九条会员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不再具备交易所的会员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解散或者被吊销注册证明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当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前告之交易所并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决定注销之日起失效。

交易所注销会员资格的,被注销会员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指派的专人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各项业务办法管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二)办理交易所规定会员单位的资格、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三)组织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以及参加交易所举办各类资格及业务培训;

(四)协调会员单位参与交易所交易及相关合作业务并保障顺利实施;

(五)定期浏览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六)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七)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八)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形。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

第二节报告与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向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经纪类和综合类交易会员,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上一的交易情况报告及会员自有资金与代理客户资金严格分离的措施等方面的风险控制监管报告;

(二)服务提供商会员,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承做业务量报告;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一)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变更事项的;

(二)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交易所信息在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主管部门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况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环保事故;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会员发生前款第

(三)、

(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排放权交易、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被依法托管的,托管方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托管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托管方案等文件报交易所备案。会员被托管不能影响其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否则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或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三节会员收费

第二十二条会员费用

会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下列费用:

(一)入会费和年费;

(二)交易席位费(适用于交易会员);

(三)特许加盟费(适用于服务提供商会员)。

收费标准和支付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资格的维持

交易所相关部门将组织会员资格评审委员会,每两年对会员入会基本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结合会员业务统计情况等综合指标,对会员资格的维持进行评判。

第二十四条会员拖欠交易所相关费用的,逾期一个月内给予口头告知并再发催款通知,逾期三个月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权利,逾期六个月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会员被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排放权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第二十四条所述措施。 第四节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将与交易相关的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交易所报告。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所查阅。

第二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交易所予以调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排放权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约见谈话;

(五)专项调查;

(六)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七)提请主管部门处理。

交易所采取前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五章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业务规则》,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权限;

(五)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会员受到第

(三)、

(四)、

(五)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一)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前款规定人员累计3次受到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可同时报请主管部门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员不服本办法纪律处分决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本办法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会员对交易所处理有异议的,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范文第5篇

我国为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国家也相应的开设了碳交易平台。2008年8月5日,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北京环境交易在一天同时成立了;同年的9月25日天津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成立起来了。七个碳交易平台也都开始运营起来了, 至2017年12月31日, 全国碳配额累计交易额109.94亿元。从价格上来分析的话, 成交的总交易额度为109.94亿元。以价格这方面展开讨论的话, 2017年12月, 北京地区的试点价格稳定在55-60元/t, 几大碳试点中属于最高的。

上海和深圳处在25-35元/t区间。虽然我国碳市场交易市场相比较上千亿美金的欧洲, 碳市场规模还小, 但是我国碳市场潜力是巨大的, 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017年12月18日, 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发电行业) 》, , 在本次方案中明确的指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工具, 电力行业的相关企业作为破局的突破点。交易的交易体系率先启动, 多个阶段的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建设, 不断地增加和进阶碳排放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的类型。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带动了全球交易市场的热度, 2005年碳市场就表现出巨大的活力来, 2011年交易额创新高1760亿美元, 2013年交易量也创出新高104亿t。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 碳交易市场突然遇冷, 出现了大幅度的下跌, 2015年碳交易量跌至60亿t, 交易额也降到了500亿美元。2016年虽然想比较前年交易量相差很小, 2017年虽然涨幅一点, 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是65亿多吨、520多亿美元, 但整体仍处于平衡。

二、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市场当前的情况下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我们要对此付出更多精力和智慧。总体分析来讲,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权存在着六大问题:

(1) 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属性、政府创设性和生态属性, 因其本身的属性, 导致无法将其法律的属性进行界定。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来对碳交易市场进行规范。清晰界定产权属性是碳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而法律依据的缺失使其产权边界难以界定, 碳排放交易也就被限制。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处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 但是很多部门层级比较低, 没法处理碳排量交易的问题, 导致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难以建立, 碳排放体系的权威地位无法得到保证, 缺乏维护体系安全运行的保障。因此交易体系的法律基础需要进行补充, 逐渐健全碳排放涉及到方方面面, 用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实现。

(2) 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导致的:第一, 企业间不愿过早承担过多的减排工作, 因此在规定碳排放总量的时候以租赁的形式向其他有关企业借用碳排放权, 这样就造成了大企业可以按质按量完成碳排放量, 而有一些小企业仅仅是空壳, 仅仅负责向大企业匹配碳排放权, 市场的“手”在这里没有得到作用, 无法对市场进行调节。

(3) 通过碳排放权产生的过程可知, 国家碳排放量标准先设定下来, 然后国家对配额进行分配, 相关的企业超过了分配的配额, 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额外的配额, 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可以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 碳市场从而形成了。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分配者, 这期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容易受到操控, 很多的企业的热情被这些出格的行为打消了。即使, 我国已经启动了7个碳交易试点, 有一点非常不好, 那就是碳交易试点, 流动性低是当前最为明显的特征。每年履约之前, 交易额都会获得飞速的成长。这也是市场有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我国排放的主要力量参与碳交易的活动, 主要是受到政府和相关法定措施的要求, 并非主动性的进行投资。因此, 企业的评估中对碳配额的占比也是很低的。例如:天津碳市场近几年的数据显示, 碳交易活动机制并未正常的运行。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对策与启示

加大CDM项目的技术投入外国买家与我国进行CDM项目合作时, 大多数情况是资金替代技术输出为主, 我们在碳交易方面有一点非常关心, 以防生产技术被窃取, 即使是技术合作, 也是引进一些国外淘汰的生产技术。因此, 我国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 只有对知识的尊重, 才可以激活经济效益。当然, 远水解不了近渴, 我国应该在技术援助时, 对自我的技术不断地革新, 加之与国外先进的技术相融合, 逐渐缩减与国外技术的差距, 逐渐创造出一套中国的清洁生产技术。现阶段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量国家之一, 而我国所处的碳交易产业链是最大的CDM碳排放权供给方, 我国在国际上的碳排放市场话语权很微弱, 也很长一段时间处在碳排放产业链的最低处。发达国家经常会低价买入我国的CER, 低买高卖, 谋取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 我国损失了很多经济利益。我们要加大对碳交易市场相关的人才的培养, 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改造, 将清洁技术做进一步的提高, 逐步将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地位提上来, 使自己摆脱交易产业链最低的位置。完善碳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平稳发展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手段。然后, 我国将碳排放相关法律进一步的分析和制定, 完善当下有些缺漏的法律方面, 加快建设我国碳交易市场交易过程中问题的法律条文, 制定出碳交易过程中的制定、分配、交易、惩罚规则等等, 使国内企业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通过上述的一系列措施, 提高我国碳交易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 提高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经济效益。

本文通过对中国碳排放在国际交易中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展开讨论, 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一些问题, 并且针对这些对策,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给教师一些指导和帮助。

摘要:1990年, 联合国的气候变化委员会发表了第一份评估报告, 确认了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变暖。这之后, 各国不断谈判, 达成了几个关于碳减排的国际公约。1998年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确定了一个原则, 叫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就是说, 所有人都得面临碳排放导致的后果, 所以各国就都有减排的责任。

关键词:碳排放,国际交易,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何少琛.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现状、改革方法及前景[D].吉林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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