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印花税范文

2023-09-23

企业印花税范文第1篇

印花税, 是税的一种, 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且每种合同的税率与纳税人都并非相同。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 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2 印花税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印花税 (Stamp duty) 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 于公元1624年起源于荷兰。当时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此问题, 印花税因此应用而生, 之后欧美各国竞相效法。印花税的名称来自于中国, 1913年, 我国正式实施《印花税法》, 在全国内征收印花税。1958年, 中央取消了印花税并将其并入工商统一税。后来在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1988年10月1日重新在全国开征印花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 印花税也是不断地发展并完善, 降低税负, 减轻纳税人负担成为潮流趋势。甚至有些国家早就废止征收印花税, 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近年来, 印花税在我国也是颇受争议, 部分学者觉得印花税已经不适应我国未来的发展形势, 应该取消印花税。虽然普通印花税占我国税收总量的比重不高, 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不高, 对经济与社会的调控作用很小, 但是因为印花税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 是一种“良税”, 所以还具有存续价值。但是为了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适应目前的税制环境, 现阶段我国也是对印花税不断的进行改革, 以达到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就如最近政府发文,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 鼓励投资创业, 自200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 如何理解2018年5月1日起的税收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那如何理解此税收优惠的条件呢, 利用好此税收优惠?

3.1 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也就是说从5月1日开始记其他账簿由原来每本5元的印花税改为免征。例如:2018年5月20日, A公司在2018年初启用新账簿时, 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原来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这是理解有误的。根据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A公司今年的账簿, 应在年初启用时按每件5元贴花。“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免税范围, 是今年5月1日后新启用的账簿, A公司在年初启用的营业账簿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3.2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理解

也就是从5月1日开始记载资金的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由0.5‰贴花降为0.25‰。

例如:2018年5月10日, B公司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审核公司章程时, 发现B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仅为300万元, 当月通知B公司办理了退税1750元。为什么B公司可以办理退税呢?原来按照规定, B公司应缴的印花税应该为750元 (300万*0.25‰) , 而不是2500元 (1000万*0.25‰) , 所以多缴了1750元 (2500-1750) 。

《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企业在注册成立时, 市场监管部门只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 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也不收取验资证明材料。根据规定,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 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 即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 对新注册的企业来说, 就是法人或股东实际到位的资金额。对于认缴资金超过实缴资金的部分, 则应遵循收付实现制, 在公司实际收到出资时, 再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B公司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4 在实际工作中, 如何利用相关政策, 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

自1988年10月1日重新在全国开征印花税以来, 由于企业不够重视, 在缴纳印花税时, 仍存在少缴或多缴税款等误区。针对这种情况, 怎样利用政策, 正确的计算税款并且尽可能的做好税收筹划呢?

(1) 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印花税是自行贴花, 纳税义务人可能不是很重视印花税, 或者缺乏印花税相关专业知识, 有意或无意没有在纳税凭证上贴花, 少缴税款, 存在纳税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 纳税义务人应该要重视起印花税来, 虽然印花税是一种“小税”, 税额相对于其他税种低, 但是以小积多, 对企业也是有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要加强学习印花税的相关知识, 了解印花税税制要素、征管方式等。税务局为了加强管理, 避免纳税人少贴花从而少交税, 在税收制度上就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现在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 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税务机关通过与多方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建立信息网, 从而加强了印花税税源的管理。另外, 纳税人通过学习, 也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成本也在加大。相关法律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总之, 纳税人通过学习就知道应该避免少贴花而偷漏税这种情况, 尽量降低纳税风险。

(2)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纳税义务人可能因知识缺乏、印花税税率低等原因, 为了降低纳税风险, 把不需要交税的凭证也贴了花, 造成过度纳税。

针对这种情况, 纳税人需要搞清什么凭证、什么主体需要贴花交纳印花税, 然后才能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根据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数据; (3) 营业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与条例列举凭证有关的所有人都要纳税, 比如列举凭证的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需要贴花纳税, 但是合同的担保人就没有纳税义务;而且也并不是所有的立合同人都需要贴花。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缺少资金, 找银行借了3个亿, 找股东个人借款6000万元资金, 都签订了借款合同, 公司办事人员贴花30, 000*0.05‰=1.5万元和6000*0.05‰=0.3万元。

根据规定,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需要贴花, 但与股东个人签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税。另外,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 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即多交的3000元不能退回。虽然这个金额相对于6000万元而言, 数额很小, 但也是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3) 在实际工作中, 了解了哪些凭证、哪些主体需要纳税之后, 我们在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时, 就需要确定税基和税率, 在确定税基时, 尽可能利用政策, 达到减少税基的目的。

比如, 按照规定, 依据购销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 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还比如, 根据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 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 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 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 应充分利用政策, 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不含税售价和税额, 以达到降低税基的目的。

综上, 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降低税收风险, 但也不必过度纳税, 造成损失。在不确定是否需要纳税时, 可以咨询税务机关, 也可以找财税专业机构咨询。多学习有关规定, 避免少缴税或多缴税, 提高纳税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摘要:印花税是我国税法中的一个小税种, 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 其缴纳的税额较小, 但是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完善, 规模的不断扩大, 合同订立的金额也是越来越大, 需缴纳的印花税就越多, 对企业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需要重视印花税, 了解印花税的相关政策, 尽可能地避免多缴税款。本文在介绍印花税的相关理论知识后, 接着谈谈印花税在我国的一个发展情况, 最后浅谈如何利用税率算印花税, 避免多缴印花税。

关键词:印花税,发展情况

参考文献

[1] 陆军.浅议印花税的纳税筹划[J].化工管理, 2018 (1)

[2] 张晶.我国印花税改革研究[J].首都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7 (8)

企业印花税范文第2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8]37号

成文日期:1988-12-

31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号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 一般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注意,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 加保和退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①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税收规定

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三)广告合同、印刷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

保险公司为了业务拓展需要,在各种媒体投放广告;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需要印刷大量的保单、宣传材料;为了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购置、建造、装修、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用品、促销品。上述业务签订的广告合同和印刷合同应以“加工承揽合同”按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购置办公场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购销合同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四)账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时,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 “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依照万分之五税率贴花;以后如果其“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其他账簿则按件贴花5元即可。

(五)其他

保险公司需要就其权利许可证按件贴花5元。

二、免税保险合同范围

(一)农牧业保险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少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二)注意免税误区

1.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 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日起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02号)曾对198

9、1990两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另有《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又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根据该文规定,免税现已到期。因此,对外贸合同和涉外保险业务凭证(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我们可以看出,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另外,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三、不征税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企业印花税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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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花税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 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业务性质区分为工业购销或商业购销,依照前两款确定的比例核定,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或承揽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收入、支出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支出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的100%比例核定,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核定期应纳印花税额=核定期经营收入(业务支出)×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填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依时据实填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3),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按月、季或年进行确定。纳税人违反本条规定,未依时申报缴纳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在申报时准予扣除。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政策宣传和税源监控工作,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数据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及时、准确、公平、公开和合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入核定征收范围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种应税凭证,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的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企业印花税范文第5篇

浙江在线2009年10月19日讯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持名为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副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中国人保阜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但在庭审时,王家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郭副海没有驾驶证。

保险公司表示,此前,大龙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一点在交强险合同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于王爱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爱军死亡的丧葬费、赔偿金计5万元。

此外,郭副海应赔偿王爱军丧葬费、赔偿金计95986元;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龙湾法院潘法官认为,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本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企业印花税范文第6篇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3、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5、货物运输合同:包括航空、铁路、海上、内河、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6、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7、借款合同:银行、金融、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8、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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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1‰

仓储保管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产权转移书据 0.5‰

加工承揽合同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购销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 权利许可证照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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