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3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贪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上对贪污的界定并不统一。通常认为它包括各种腐败犯罪行为,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等。[1]近些年来,我国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的案件不断增多,不仅调查取证难以深入进行,而且赃款转移境外后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由于外逃人员长期不能归案,不仅影响了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而且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对反贪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反贪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实基础

从整个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轨迹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应有管辖权的其他相关国家主管机关的请求,结合国际法、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将滞留在本国境内的被请求国指控犯罪的他国公民移交请求国处理,以及协助请求国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司法行为。[2]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属性方面的认识不大一样,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犯罪的日益国际化,刑事司法协助日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成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利途径。[3]

1. 国际立法和执法合作不断加强。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贪污犯罪,世界上很多国家不仅在国内立法方面增加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且还积极参与订立了一些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以及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我国自1994年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以来,迄今已签署国际司法合作的多边国际公约20余项,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2000年12月我国又制订了《引渡法》。2005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实施,为我国与国际社会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也逐步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包括协助收集证据、冻结赃款赃物、移交犯罪嫌疑人等。目前,根据这些协定或条约,部分逃离中国的涉嫌腐败犯罪的嫌疑人先后被引渡回国,赃款也得以部分归还。同时我国加强了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通过发布红色通报,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2004年10月,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定,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引渡回国,成为从西方发达国家直接成功引渡的案例。为了建立和完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2004年中国倡议并建立了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形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区际合力。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是我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国际合作的客观基础。

2. 国内立法和司法继续完善。为了满足打击国际贪污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惩治国际贪污贿赂犯罪的国内立法工作,为惩治其境内的国际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从立法、司法、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一是完善了国内刑事立法。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独设为一章,并且加重了法定刑,增设了新罪名。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罪纳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二是专门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决定》规定了立案标准,“两高”也先后联合或分别就有关贪污贿赂罪的具体罪名认定作出解释;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明确规定了10种新类型受贿犯罪,为严厉打击贿赂犯罪提供了依据。另外,在机构设置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专门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目前正在创新工作机制,进行反贪一体化建设,高检院反贪总局具体负责并统一协调全国的反贪污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二、加强反贪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1. 国家主权原则。目前,国际社会就加强合作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坚定不移地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对一切贪污贿赂犯罪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中,由于各国法治文化不同,存在着不同的利害关系,往往出现某一行为对于一个国家是有利而对于其他国家则是有害的现象。例如,涉外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不仅侵犯了一国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制度,但是它却没有直接侵犯到对该犯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家的利益。而这个国家要对该犯罪进行审理,由于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均不在本国,犯罪人又非本国公民,审理案件时,在证据的提取、收集,证人证言的获得、巨大的司法压力和巨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语言等问题上,必然面临着很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理国来说,实际上是增加了国家在惩处犯罪方面的义务;在签订双边协助条约或者协定时,不仅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移交程序,还要争取就赃款赃物的移送达成协议;既要保证尽量追回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出境的国家资产,又要照顾到逃往国侦查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支出,以及国际司法惯例。所以,在通过国际刑事协助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之间相互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条约基础之上的,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的多边条约,一国不能强迫另一国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形势需要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则只能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礼让,在自愿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内法的规定,按照对等原则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2. 双重犯罪原则。从渊源上说,双重犯罪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未经他国许可不能进入他国进行任何司法行为。要把潜逃到他国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回国接受审判,只有依靠他国的协助;而获取他国的支持和协助必须以尊重他国的法律、公共秩序为条件,这些是尊重国家主权的体现。双重犯罪原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作为引渡赖以产生的危害行为犯罪性判断的标准,只能是各国自己的法律。请求国依据本国的法律对潜逃他国的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请求他国予以协助;被请求国接到引渡或者协助请求时,也只能依据本国法律对所要引渡的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至于被请求引渡的行为根据请求国法律是否构成犯罪,则应当根据请求国提供法律条文,以及请求国刑事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的立法背景、立法模式、文化形态方面的差异,对同一行为在法律条文、罪状表述、具体罪名等方面也有所不同。被请求国在根据双重犯罪原则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引渡或者提供协助时,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进行审查,不应受是否同类或者同种罪名的限制。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而按照被请求国法律只有一项构成犯罪时,被请求方即应准予引渡或者提供协助。

3.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现代国际社会处理各国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已经逐渐成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协助普遍遵守的准则。该原则要求各国在司法协助过程中,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如何,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国际人格;任何国家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国,不得把给予他国的协助看成是对他国的一种厚待和恩遇;在刑事司法协助的过程中,任何国家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同时,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司法协助的实施要有利于对方法律的实现,有利于各国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坚持和实施平等互利原则有助于共同打击犯罪,建立平等和谐的国际关系。高科技的发展和现代通讯的产生,使得国际交往更加频繁,彼此之间的距离不断拉近。各国在加强科技领域合作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国际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国实施犯罪后逃往他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任何一国都有义务根据条约把潜逃到本国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或者为他国依法惩治犯罪提供协助,以保证犯罪人无论逃到哪个国家都无法逃脱惩罚。

三、反贪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内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各国的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分歧,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仅指相关国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相互协助对方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活动,但不包括引渡制度;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不仅指相互协助对方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活动,而且还包括引渡。笔者认为,根据反贪污的发展形势,以广义说为宜,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包括引渡和其它与调查取证相关的司法行为。纵观现有的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公约、条约和国内立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1. 引渡犯罪嫌疑人。引渡是指任一主权国家把位于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依照他国的请求移交给他国审判或者处罚的制度。引渡的顺利进行要依靠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互相支持。一般来说,只有双方按照条约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引渡才能顺利进行。对请求国来说,根据有关条约和国际惯例向有关国家提出引渡请求,在依照条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被请求国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接受被遣送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处罚。请求国的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并按规定履行与引渡相关的职责,依法给予基本的人权,保证被请求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等;对被请求国而言,在接到引渡请求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对请求引渡事项进行审查;有权要求请求国提供与引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证据,对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对于政治犯罪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不予引渡。

2. 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近年来,在各种贪污贿赂犯罪中,以财产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无论在犯罪种类上还是犯罪的规模上都有显著的增加。对这类犯罪进行司法协助首先考虑的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这既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又可以避免国家损失。而且,从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角度看,只有对犯罪所得加以控制和剥夺,才能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得到削弱,使其犯罪成本增大,从而达到进一步遏制犯罪的目的。因此,为有效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就成为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的内容之一。查封财产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而言的,其目的在于使不动产在一定期间不再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使用,或转移其所有权;扣押财产,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或非法的动产扣留于特定场所的强制性措施;冻结财产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资金帐户加以限制,使资金无法流动。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经过一定的司法审判程序后移交给请求国,或者按照双方协议处理。由此可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为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性措施,在打击国际贪污贿赂犯罪的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重要措施。

3.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管是二战以后出现的新的司法协助形式,是指一国将本应由其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委托给他国管辖的协助形式。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可能发生在几个国家,或者一起犯罪的开始地、实施地、结果地涉及到几个国家,危害的可能是多个国家的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涉及到多个刑事管辖权。如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或者保护主义管辖的原则追诉,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管辖冲突的情况。为了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就要以方便审判、便于执行为标准,确立有案件管辖权的国家。同时,为适应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出现管辖冲突时,就要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角度出发,通过协商,依据一定的原则委托一国对该案行使司法管辖权,集中证据以便有效地起诉和审判。这种诉讼移转管辖属于国际刑事司法管辖中的一种变通形式,有利于相关国家之间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协调行动,合作进行诉讼,减少人力财力的投入,提高工作效率,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投入获取最佳的社会效益。

4.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形式。所谓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刑事判决,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以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承认他国对本国公民在他国领域内的犯罪所作出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并在本国境内执行这种有效判决。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洲发展起来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形式。自从1948年瑞典、丹麦、挪威缔结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的公约》以来,欧洲相继产生了《关于执行刑事判决的条约》和《关于刑事判决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等专门规定外国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约,这些条约使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适用原则和规则进一步完善,适用范围也得以不断扩大。同时,因为这种形式更深地触及到有关国家的主权,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对这种形式都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并对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范围与条件严加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一是判决必须符合属地原则;二是生效判决,且不是缺席判决;三是被告是被请求国的公民。凡超出范围的,被请求国都有权拒绝执行。应当说,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以及国内法有关规定进行的。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可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效力,即一事不再理;另一方面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积极效力,即执行效力。[4]因此,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使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能够得以实施,保证各国之间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形成合力,进一步强化打击效果。

另外,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实践正在不断加强,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国际社会在国际刑事法院刑罚执行方面的设置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可供参考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却缺乏执行刑罚的机构及设施,因此,在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制作的判决时需要依赖于有关国家。

5. 移交被判刑人。移交被判刑人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新方式,是一国将在本国境内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移交给犯罪人的国籍国或常住地国以便服刑,犯罪人的国籍国或常住地国接受移交并执行所判刑罚的活动。在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移交被判刑人是作为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的一个补充被提出来的。一般认为,移交被判刑人这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可以使移交方、接收方、被判刑人等方面容易获得各方的满足。就移交方来说,把被判刑人移交给有关国家执行,可以妥善解决因罪犯的民族特点、生活习俗、文化传统和语言障碍等诸种因素所造成的执行困难,既减轻了管教改造罪犯的国家负担,又体现出国家刑事政策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从接收方的角度来看,把在外国犯了罪的本国国民接管过来,放在本国国内服刑,有利于实现对其国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促使被判刑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各项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还可以使国家更好地履行保护国民的责任。从被判刑人方面来考虑,能够在自己的祖国服刑,既能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又会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照顾,既有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又有取得假释的可能,当然是一种最理想的执行方式。[5]所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移交被判刑人正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关注。联合国第七届大会通过了《关于移交外籍囚犯的示范协定》,一些国家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加入了移交囚犯的内容,部分国家之间还签订了专门的移交被判刑人条约。一些国家甚至还增补了国内立法,对移交被判刑人问题作出了规定。不难看出,移交被判刑人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实践。

6. 信息情报交流与协助调查。从当前国际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来看,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以及双边合作组织在相互交流方面更加频繁,作用更加重要,主要表现是:(1)人员交流。主要是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人员包括各级警务人员的交流,目的在于促使他们对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刑事侦查进行比较研究,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通过同行的接触、共事形成国际合作的司法群体。(2)信息交换。内容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触犯的法律条文及译文。(3)委托调查和收集证据。各国司法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时,要成功地指控犯罪使其受到应得的处罚,能否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至关重要。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在时间、空间上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立案国的司法当局要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收集在不同国家内的证人证言材料,扣押或者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物证,都需要向有关国家发出委托,请求该国司法当局提供协助。如调查知情人,收集证言材料;访问被害人,收集被害人陈述;委托鉴定,取得科学技术证据;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委托调查核实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及其履历情况等等。通过这种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可以及时地获取有关证据,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4)协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协查案件是有关国家的司法当局相互配合,协助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通缉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是对在一国进行犯罪活动后越境出逃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通缉的方法请求世界各国协助将其逮捕归案。国际通报制度,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向国际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相互通报有关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信息;通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遇到的技术性或法律性问题,以沟通各国之间,或一国同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解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中遇到的障碍和疑难问题。[6]

四、反贪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法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由于各国法治传统不同,承办这类事务的部门也不尽相同,有的属于外交部,有的属于司法部等。我国根据案件性质以及条约不同规定,分别由不同的中央承办机关负责。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来说,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在需要提请国际司法协助时,就可以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由高检院或者通过高检院商请有关条约的中央承办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办理国际司法协助等事宜。在办理引渡或者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制作请求书面文件及有关部门材料,呈报高检院外事局审核后,通过外交部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应当包括:(1)提出请求的机关名称;(2)被要求引渡人的身份情况;(3)证明被要求引渡人的身份的文件;(4)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5)触犯的法律条文;(6)拘留证或逮捕证的复印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对被要求引渡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在办理有关引渡的同时,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携带的赃款赃物一并请求移交。请求得到同意后,办案部门可以通过高检院外事局与有关国家的承办机构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协助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另外,如果外逃人员潜入那些与我国未缔结或者未参加有关条约、公约的国家,虽然目前我们无法开展正常的国际司法协助,但是对那些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外逃人员,还是应当及时呈报高检院,积极通过外交部进行协调,争取在对等互惠的前提下,运用外交手段予以解决。

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一项严肃的课题。应该说,目前国际社会已经为建立严密的预防和惩治国际贪污贿赂刑事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社会政策、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当前情况下,为了使国内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协调,还需要继续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比如,《公约》规定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犯罪等,我国刑法尚未规定;有些犯罪虽有规定但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如贿赂犯罪中贿赂的目的物,中国刑法规定仅为“财物”,而《公约》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公约》规定的某些侦查措施,我国立法中也尚未明文加以规定。对于特殊侦查手段,虽然实际上有所适用,但刑事立法上缺乏规定,适用的条件极为严格限制,而《公约》允许主管机关酌情使用“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等等。因此,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1]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0-44.

[2] 刘立宪.新世纪反贪污对策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40.

[3]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刑事司法协助属于公法范畴,通常只把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犯罪情报交流、司法结果通报等列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畴,而将有关引渡、刑事诉讼移管排除在外。

[4] 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28-429.

[5] 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M].法律出版社,1999:233.

[6] 莫洪宪.有组织犯罪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276-279.

(责任编辑顾锦)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反腐 舆情事件演变 制度体系 构建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极大改变了普通公民话语权表达的方式,为民众反腐提供了新的渠道,也使民众反腐有了新的格局。网络反腐不仅是一种技术的进步,也是一种民主的进化,这对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网络反腐是一个新事物,从近几年我国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演变不难发现,如果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规范,网络反腐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也不能做到健康发展。因此,面对快速兴起的网络反腐和舆情监督,如何建立完整的制度化体系,通过正确引导与规范来充分发挥网络反腐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将成为一个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

我国网络反腐发展特点及舆情事件演变规律

我国网络反腐在总体发展上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特点,整个嬗变过程可从三个大阶段加以认识和理解。第一阶段,咀疥反腐萌芽期(2003—2007年)。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别首次公布了信访、举报中心网址。第二阶段,网络反腐繁育期(2008—2009年)。网络舆情的反腐作用很容易唤起更多网民的参与热情与智慧能力,而规模越来越大的反腐网民又会进一步助推网络反腐的高潮,结果就会有更多腐败事件被揭露、证实并处理。网络反腐的一次次成功也使得反腐活动再次成为了集体行动,并成为最高检探索网络监督的一种新模式。第三阶段,网络反腐成熟期(2010年至今)。网络反腐的确成为了揭露、惩治腐败者及其腐败行为的天罗地网。进入2010年以后,网络反腐舆情多发,反腐风潮持续激荡,各级各地监察部门处理网络曝光腐败官员的数量和能力都在大幅度提高,而相关公共政策的出台也使得网络反腐趋于成熟与理性,同时网络反腐的制度化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

网络反腐舆情事件演变的规律总体表现为:

第一,反腐舆情往往从事件发端中局部信息的披露开始。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的“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杨达才的出现是在2012年8月26日新华网发表的《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确认共36人死亡,仅3人逃生》的图文报道中。看到这篇新闻后,新浪微博用户@JadeCong发了微博:“事故现场官员满面笑容,情绪稳定。”并附相关截图。可以说,正是这位局长不合时宜的“微笑”表情才发酵了后来的一切。可畏的是,微博的这个评价却成为了整个事件的开端。

第二,反腐舆情具有从局部到整体进行实质性揭露的趋向性,在网络热议中引发更大的舆论讨伐。作为安检部门的领导者,微笑的不恰当虽然不是天大的事,但领导对于事故的态度却由此可见一斑,“你的安检工作出了问题你还笑得出来,这是不可容忍的”,“像这样的领导难道能是一个称职合格的党员干部?”果不其然,该网友从局长的“微笑”发端开来,又发现了他手腕上价值不菲的手表,而且不止一块、经常更换。实际上,自此已经引爆了揭露杨达才腐败本质的火药桶。2012年9月1日,大学生刘艳峰还希望陕西省财政厅公开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紧接着,杨达才的眼镜、皮带也被网友曝光;9月17日以后,《钱江晚报》、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也及时跟进,使这一网络反腐事件一次次被推向高潮。

我国利用网络反腐的制度化体系构建

正确引导网络反腐舆情,建立网络反腐的信息提取及处理机制。网络反腐舆情只有导向正确、材料真实、证据确凿,才能产生反腐的真正效力。但反腐舆情若不能够为官方所用也是枉然,因此既要正确引导网络反腐舆情,也要建立网络反腐舆情的处理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的理性引导机制,使网络舆情更加理性、规范,也更加真实、有效。要通过网络监管正确梳理网民主流舆论,通过“过滤”的方式引导和利用网络舆论。其次,要完善网络反腐舆论信息的收集、处理制度,确保有效信息来源渠道的畅通及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针对网络反腐中具有虚构、虚假、甚至恶意的舆论信息,应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核实工作进行认真甄别和筛选;对于能够真实反映腐败现象和行为的重要信息要引起足够重视,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等有关工作程序,以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和效果。再次,要完善网络舆情监督机制,有效整合民间舆情监督资源和官方舆情监督资源,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民主监督优势和官方专门的监督监管作用,优化整体监督效果,形成整体监督合力,让网络反腐舆情所形成的民主监督真正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

加强网络反腐舆情监督的法治建设,提高网络反腐的实效性。网络反腐有着特殊的形成背景,尤其是在中国社会处于转型发展期,一些旧有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形成,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使得民众话语表达突然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因此网络舆情亟需规范管理,更需要通过法治化建设进行规范。首先,要通过法治化规范防止网络舆情的失序、失德及违法现象,防止在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和反腐过程中,出于非正常目的而制造网络暴力、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避免造成虚假案件或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公报私仇、诬陷无辜、侵害人权,甚至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要通过网络立法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应对网络舆论监督,通过正向网络舆情对腐败揭发的行为予以保护,并视之为公民应有的、合法的参政议政权利,要防止针对舆论监督、舆情发起者、反腐倡导者、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再次,要明确规定网络反腐中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要引导网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和反映问题,要让网民厘清网络舆论监督中,知情权和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舆论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本质区别与法律界限,要使网络反腐、舆论监督及舆情演变等都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开展,从而为反腐工作加油添力。

加强对网民反腐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网络反腐的道德约束机制。以舆论监督加强网络反腐措施,以舆情演变加大网络反腐力度,既需要正确引导,也需要法治规范,更需要道德建设。首先,应提高网民有关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认识。网络反腐不同于网络上的私人活动,如私密交往、生活起居、养生保健、故事八卦等,网络反腐涉及政治、法律、人权、道德等各种严肃问题,如果在网络舆论监督中道德失范、行为失准,就有可能产生非常大的社会危害。尽管有些网民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但若丧失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律规制,对于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也会有害无益。其次,应建立网民有关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标准。对于广大普通网民来说,网络反腐主要是通过舆论监督进行,舆情的态势是否正向,是否有利于政府反腐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网民有较高的网络道德水准。如严格自律、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等;不虚构、不臆想、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实施人身攻击、不假公济私、不乱发牢骚、不随便发泄私愤;对于未经确认的信息、有害的信息、不能随意散布的信息等,都要谨言慎行,以避免利用网络资源发生公害行为。再次,要建立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规范制度与机制,利用网络进行积极正向引导,对于不良信息应予删除或禁止传播,对于不良网民及其行为要坚决给予道德谴责,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以致造成较大危害的,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管制或惩处,在倡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让舆论监督更加有效,使腐败现象销声匿迹。

(作者为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刘怡、谢耕耘:《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形成与演变机制研究——基于2011—2013年重大公共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研究》,《现代传播》,2014年第4期。

②张新霞、葛茂林、周秀菊:《我国网络反腐发展历程与发展制约性因素探析》,《石家庄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Guidelines for Network Anti-corruption, Propelled

Anti-corruption Work onto a New Level

PENG Xinglong, HU Jing

(CPC Fuzhou Municipal Party, Fuzhou, Jiangxi 344000)

Key word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bid; legal construction

1 网络反腐的内涵

网络反腐的含义是指网络民众通过网络先将涉腐信息公之于众,并引起讨论与关注,方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官方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始终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下。相较传统式的书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最大的不同就是整个过程都始终处于民众的关注与舆论之下,可以说是“官与民的合作反腐”。

2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网络反腐相对于传统反腐模式有着覆盖范围广,民众参与度高,腐败信息容易获取、反腐效果明显等优势,但是网络反腐中存在的容易侵犯个人隐私,举报信息真伪难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目前的网络反腐易侵犯个人隐私。一些恶性爆料者利用了互联网开放性、广泛性等属性,抓住人们的心理,利用恶搞的手法,进行全民狂欢式的爆料,从而在短期内引起社会轰动,致使网络民众往往对爆料或者举报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分辨,从而被爆料人利用,易侵犯个人隐私权与名誉权。

二是网络反腐对司法独立产生干扰。网络反腐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低成本性、匿名性、多媒体性等特点,使网络反腐易参与、易引发讨论与关注,因此,一些腐败案件经过主流媒体爆料后,将会出现成千上万次转载,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大讨论和上级反腐机构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压力必然剧增,于是不得不立即采取措施,规避舆论压力,避免事端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这种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容易产生干扰,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左右司法。

三是网络反腐尚未形成制度化。尽管每年因为网络爆料而导致落马的腐败分子在逐年增加,网络对于反腐败的功能性作用更加凸显,但是与司法机关、纪律部门所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相比,因为网络爆料而落马的腐败分子却不足其十分之一,用一位传媒学者的话来说,由于网络反腐而落马的贪污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的一些“倒霉蛋”。不过,最终被民众所深刻铭记的,引发全民公愤的落马官员也往往是这些“倒霉蛋”。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片面性,因此,必须将网络反腐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建立健全一些相关制度,使之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3 关于完善网络反腐的一些对策思考

3.1 完善网络反腐制度

为了规范网络秩序,明确互联网用户与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2012 年12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解释,这是我国最早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约束网络主体的行为。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网络行为,如果没有任何的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那将无法保证其持续性、合法性、长期性以及有效性。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网络平台,对于反腐败斗争中的功能性作用,当前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反腐规章制度,确定网络反腐的合法地位,保障公民在网络反腐败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于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反腐”,散布影响社会稳定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所将获取的后果要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增加其犯罪成本,在制度上畅通人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渠道。而政府,在网络反腐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广大网民的建议,群策群力,让网络反腐在制度的约束下,充分发挥其对于反腐败斗争的功能性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全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2 有机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不是反腐的全过程,只是腐败事件的揭发和曝光阶段。网络反腐本质上畅通了腐败信息的举报渠道,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是规范网络反腐的关键。整合网络反腐和传统反腐,需要搭建官方反腐平台,实现与民间网络反腐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官方和网民的互动;通过官方网络廉政教育平台,引导公民理性政治参与,进行官员廉政教育,规范网络监督。

3.3 强化网络舆情监督

如何正确引导,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既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其消极因素,强化网络舆情的监督尤为重要。一是要注重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督部门,明确其职责,及时了解网络中出现的一些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负面信息,为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第一手的信息;二是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舆情分析队伍,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提高网络反腐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注重网络舆论引导,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不宜进行快速的过滤,而应该进行科学的分流,畅通网络信息的曝光渠道,如设立官方网站用于网民对于贪污腐败事件的爆料,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迅速做出反应。

3.4 培育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

网络为公民发挥自由言论提供平台,但公民素质有高低之别,看待问题、发表言论的理性不可能在网络中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对网络公民进行引导、规范和教育。通过法律规范和网民自律,共同营造理性的网络交流环境,政府各部门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进公民文化教育,引导网络问政,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理性精神,培养具有时代特征的网络公民。

总之,虽然网络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网络反腐在未来有着很好的前景和发展潜力,符合社会发展形势和反腐败需求,能够成为我党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因此,不断完善网络反腐,对于加强党反腐斗争的能力,强化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维平,魏伟.信息化时代我国完善网络反腐的政府作为[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0(9):36-38.

[2] 鲍泓,徐媛君.当前中国网络反腐现状及完善措施[J].人民论坛,2012(5):96.

[3] 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42-43.

[4] 微博成反腐前沿官员曝艳照性丑闻戴名表惹人肉[N].京华时报,2012-12-12.

[5] 网络反腐:“爆料者狂欢”需制度作保障[N].新华网,2012-12-18.

[6] 网络反腐江湖 7条“军规”[N].东方早报,2013-01-19.

[7] 徐秀勇,杨嘉.网络监督:成因、局限及政府应对[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1):21-23.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腐败; 行政环境; 行政结果; 人性缺陷; 行政生态学说

The Main Reason and the Nature of Corruption and the Primary

Principle and the Direction of Anti-Corruption

——Enlightenment of the Western Theory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LIU En Yuan1,2 , ZHANG Li3

(1. Xuzho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221116, China; 2.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Xuzhou 221009, China;

3.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816, China)

Key words: corruption; the administrative environment; the results of administrative; the defects of human nature; the ecolog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上个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1]402根据中共十二大到十七大中央纪委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数据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400多万件,处分违纪党员370多万人。[2]为了从源头上反腐败,政府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三项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并相应地查处了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一批领导干部,表明党与政府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然而,城乡居民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却不是很高。根据我国社会科学院2008年5-9月开展的“我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当地政府11个方面职能工作的评价中,对政府“廉洁奉公,惩治腐败”的满意率排在倒数第二位,城乡居民对于“反腐败”的信心不足。

如何理解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性质与反腐败的主要原则、指向,事关能否正确评价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一、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反腐败“是世界各国人民在追求稳定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3],所以,可以借鉴西方行政与管理学者对于人性缺陷以及过渡社会的局限的研究成果,对当前这种反腐败成就与群众对反腐败满意度的反差强烈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西方行政与管理学者对人性缺陷的研究

1. 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基于“经济人”的假定,即个人处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的满足程度最大化为最基本的动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国家(政府)不是神的造物,仍是一种人类的组织,在这里作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一旦要在若干取舍面前进行选择时,他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方法。

2. 帕金森定律。帕金森在组织机构活动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组织机构所完成的工作与工作人员的多少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管理层次的增加与工作本身无关。而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是一个规律性动机所导致的,亦即“工作的增加只是为了填满完成这一工作时可资利用的时间”,因此“一切官僚机构都具有自我繁殖能力和持续膨胀能力,机构庞大、人员臃肿、行政效率低是威权政治惯有的通病”[4],即增加部属与增加工作量的动机。这就是帕金森定律。

3. 卢森斯成功的管理者理论。弗雷德卢森斯在研究了450多名管理人员后发现,那些工作最出色的管理者不是晋升最快的人。社会交往对成功的管理者(根据在组织内部晋升速度来衡量)贡献最大,人力资源管理的贡献最小。对于有效的管理者(根据他们绩效的数量和质量及其下属的满意程度和承诺程度来界定)而言,沟通的贡献最大而社会交往的贡献最小。

(二)行政生态学对过渡型社会局限的分析

美国著名行政学家里格斯,将介于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化社会之间的社会称为过渡社会,提出其公共行政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1. 异质性。就是指一个社会在同一时间里存在着不同的制度、行为和观点,这就犹如在同一街区,摩天大厦与木房共存,豪华轿车与牛车并行一样,极不协调,表现出强烈的反差。

2. 重叠性。即行政机构并不一定产生其应当有的功能,行政行为往往受非行政标准所主宰。宪法、议会、政府机关、选举制度等往往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合法机构受控于非法机构,本应该由它们执行的功能,却由诸如家族、宗教团体、同乡会、同学会乃至黑社会组织等非正式组织来执行,派系林立、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彼此排斥。

3. 形式主义。整个行政系统的形式主义达到了顶峰:一是官僚完完全全地墨守成规而又常常蔑视法令,随意作决定,不受任何有效政治控制的约束。二是贪污腐败愈演愈重,政策、法令普遍被侵犯,行政贪污的机会随之增加,商人行贿、行政官员待遇低、政策和法令贯彻受阻、官员受贿等现象层出不穷,而老实的守法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三是成就取向非常有限。以成就为取向的考试制度建立在不正确的整体人事政策上,使考试很难准确测验一个人的真才实学。

(三)当前我国腐败现象与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西方行政与管理学者所揭示的上述有违社会正义的人性缺陷,如利己性公共决策、增加部属与工作量的动机、社会交往最佳而不是工作最出色的管理者才是晋升最快的成功者等,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当前我国社会现实中仍然普遍地存在着。

里格斯行政生态学说对于过渡型社会异质性、重叠性、以及官僚保守、贪污腐败、人事评价不公等形式主义行政即腐败高发期的分析,在18世纪的英国、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韩国和20世纪末的俄罗斯等,都得到了证实。另外,根据我国科学院出版的《我国现代化报告:2006》对世界现代化水平的现状分析,全球知名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2006年度公布的占被调查总数46%的全球腐败比较严重的75个国家中,71个国家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转型期,即过渡型社会。而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与信息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化的阶段,尤其是过去的二十年和接下来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阶段,也是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阶段。”[5]

目前,由于各种新旧规范共同存在,越轨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的制裁力度大大降低,使人们投机心理增强,人性中恶的成分膨胀,“欺骗与欺诈已成为社会公害”,大量腐败行为的产生使腐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政治领域的权力型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任人唯亲、生活腐败等“权力的寻租”和“权力的私有化”。

毫无疑问,这些权力腐败对于抑制经济领域的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诋毁竞争对手、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收受商业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以及社会领域的见死不救、欺负弱势群体、“红眼病”、 盗版侵权、乱收费、显富攀比、假学历假文凭泛滥等失范现象,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政府是一个有感染力的以身示教的老师,不论教好教坏,它总以自己的行为教育整个民族。”[6]如果失范者遭受法律制裁的概率很小,比如全国从2004年1月到8月发现的4.69万件土地违法行为中却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到司法机关,[7]或被制裁的程度较轻,或者控制公共权力的管理者滥用权力来保护失范者,治理社会失范不力,那么规范的惩罚机制就会失去约束作用,就会纵容有的人运用失范手段来达到个人不当目的,直接冲击规范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导致整个社会普遍失范,尤其是社会转型期的腐败,极易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高风险。

(四)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主要性质

如上所述,人性缺陷,除了随着社会发展而改变,我们是无法回避的,过渡型社会又是历史绕不过去的一个阶段,可见,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以权力腐败为主的社会失范现象,“是两种生活范型转换中的必然……”[8]。由此可知,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背后是基于人性缺陷与社会转型期局限的社会发展规律,即一般规律性现象而非特殊的偶然现象,是我国的行政环境而非反腐败力度不足的行政结果。

二、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主要原则、指向

(一)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主要原则

人民满意则社会稳定,因此“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9]十分必要。其中,核心是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供给,因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333。而反腐败的主要原则比反腐败的力度对于反腐败的结果,更具有决定意义,事关反腐败的方向。

反腐败的主要原则,决定于腐败现象的主要性质。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是基于人性缺陷与社会转型期局限的社会发展规律,即一般规律性现象而非特殊的偶然现象,是我国的行政环境而非反腐败力度不足的行政结果。这就是说,我们既无法回避也无法短期消灭腐败现象,但是腐败现象却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如里格斯指出,工业社会有着明确的、细致的社会分工,政府职能十分明确,有着分工极细的行政机构,执行着各自不同的行政职能,各个行政部门各司其职、互不混杂,是一种讲求行政效率与科学性的行政模式。因此,反腐败的主要原则是,与改革、发展、稳定、转型协调统一而不是对立起来,在改革、发展、稳定、转型中反腐败,为加快社会顺利转型创造最好的条件。

了解中国近代历史的人都知道,从1840年开始启动现代化进程、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了,其中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的30年里的发展速度,毫无疑问是以前140年中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这期间,整个社会结构的分化程度大大提高、分化速度大大加快、异质性大大增强。而如果把腐败归于改革开放,以停止改革开放为反腐败的主要原则,就会使社会陷入动乱或停滞,甚至回到传统农业社会。而里格斯已经明确指出,那是一个社会结构混沌未分,没有明确的、细致的社会分工,行政行为与诸如立法、司法、军事、经济等其他的社会行为混杂在一起,没有专业化的行政机构,行政效率极为低下的社会。毛泽东一生的奋斗,尤其是建国初期的艰辛探索,绝对不是为了走向而是走出这样的社会。因此,在本质上,当前的反腐败与毛泽东的反腐败观,是一脉相承的。

(二)当前我国反腐败的主要指向

反腐败的主要指向,决定于腐败现象的主要性质与反腐败的主要手段。基于人性缺陷、过渡型社会局限的腐败现象,作为我国行政环境是长期存在的,“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11],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反腐败的主要手段是依法而非以德,因为依法反腐败直接针对的是并且也只能是具体腐败行为而不是普遍的腐败现象,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反腐败的主要指向,只能是腐败行为。换言之,无论反腐败的力度多么大,无论反腐败制度体系多么完整而无缝隙,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仍将在大量具体的腐败行为不断地遭到处罚的同时而继续存在,只不过,如果不反腐败,腐败现象将会更加严重而极大地破坏改革、发展、稳定与社会转型。

当前,反腐败成就巨大与群众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反差强烈的原因,正是由于缺乏对人性缺陷、过渡型社会的局限的正确把握,而混淆了腐败现象与腐败行为,仅仅从制度供给角度看问题,因而夸大了制度供给的作用,对制度供给寄予了过多的期望而又给予了过多的批判,一边面对着已经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反腐败战略正确性的反腐败巨大成就,一边对“反腐败”现状不满意、对“反腐败”前景信心不足,进而对改革开放持怀疑态度,甚至质疑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否定党和政府对反腐败的领导地位,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反腐败观。

综上所述,西方行政与管理学者对于人性缺陷以及过渡型社会局限的分析,恰恰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当前我国腐败等社会失范现象,主要源于人性缺陷与过渡型社会局限,是世界各国处于过渡型社会阶段的一般性现象而非我国的个别现象,其主要性质是我国行政的艰难环境而不是行政不力的结果,反腐败的主要原则是与改革、发展、稳定、转型相协调统一而不是相对立,主要指向是腐败行为而非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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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崇防,季明,杨博.改革开放改变着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EB/OL].(2008-12-17)[2010-02-15].http://new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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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锦涛.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 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N].人民日报,2009-01-14.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政府部门推行电子政务是大势所趋,而反腐倡廉工作是全党一向项重大政治任务,为了使反腐倡康工作得到深化和人们的认可,政府可以利用电子政务网站加大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关键词:电子政务;兴安盟;反腐倡廉

Explore New and Effective Ways to Deal With Corruption Xinganmeng - e-government

XU Chang-an

【Key words】e-government; Xing’an Meng; anti-corruption

0 引 言

党的十七大再次把坚决防止和反对腐败作为全党一向项重大政治任务提出来。目前,各级政府都在积极组建电子政务网站,并且很多网站已成规模,运行良好。为了使工作得到深化和人们的认可,政府可以利用电子政务网站加大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所谓电子政务,就是政府机构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和空间及部门之间的分隔限制,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政务信息的流通方式。现在,借助于成熟的网络技术,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信息传输易如反掌,这就为政务信息加上了多重保险。如何利用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政务,加大对于腐败问题的惩处力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必须注意的是,对于腐败问题,预防比惩治更重要,这也是对公共权力执行者和广大纳税人切实负责任的体现。2009年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一词收录其中,这是网络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中国执政者认可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

自从2000年兴安盟电子政务网建设以来,兴安盟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为建立务实高效的政府运行新机制,树立廉洁勤政的政府新形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盟委、盟行署非常重视发挥网络技术在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并把电子政务预防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的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已经建立了信息网络系统,将举报、信访、审查、审理等办案业务过程,在网上进行综合处理,以实现资源共享、网上办公。

1 电子政务能提高反腐倡廉的效能

我国电子政务已开始由政府上网工程逐步向政务应用、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电子政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的发展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电子政务的发展还将对我国各行各业信息化的发展,包括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发展,起着示范作用。政务应用系统主要以业务流为主线,一个一个地实现政府业务流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规范和整合,并在关键环节上设置不同的权限管理,促进了政府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电子政务不仅仅是现有政府业务的电子化,更是对现有政府形态的一种信息化的改造,即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来构造更适合信息时代的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使政府组织形态及其管理方式由传统金字塔模式的垂直结构向错综复杂的、水平的网状结构转变。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及企业和公众对政府的主要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机会,起到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

电子政务通过对岗位、职责和行政行为的信息化规范管理,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纳入信息系统中,使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化,电子政务设立清晰的政务流程,每个环节不能回避,否则无法获得最终结果,分散公职人员的审批权,政务过程在网上公开,使网上“电子痕迹”的记录和核查变得轻而易举,使腐败者逃避监督和消灭痕迹的企图几乎无法达成,从而使腐败者无法利用职务以权谋私。传统条件下的腐败,又无“痕迹”遗留的状况得以根除。为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有力工具。正确认识电子政务 信息化是继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之后的第三次产业革命,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实现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而电子政务则是推动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主导因素。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将对政府权力方式的变革和创新产生重大影响。实现跨部门的协同和整合,能够一定程度上超越具体时空限制,在纵向上减少管理层次,在横向上优化、重组业务,增强政令响应的时效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可以使项目审批等工作更加及时有效,通过电子政务能更快捷、更经济地处理各种政务,用电子技术代替主观的人为行为,可以减少管理造成的腐败和漏洞,规范政府权力方式,使政府行为更加公平、透明,增强监督,减少腐败。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调查中排在首位的是“网络曝光”,75.5%的人选择此项。接下来依次是:“举报”(58.2%)、“媒体曝光”(53.8%)、“信息公开”(48.0%)、“信访”(30.6%)、“审计”(30.1%)。

2 兴安盟利用电子政务进行预防腐败的主要做法

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盟委、盟行署始终把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原则,把政务信息公开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坚持高标准建设了内蒙古兴安盟电子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网站内容分为绿色兴安、今日兴安、财政公开、办事指南、事服务等14个栏目,设置面向居民、面向企事业、面向公务员、面向投资者、面向旅游者、面向农牧民6个服务频道,开设了政民互动、办事指南、政府文件、人事信息、盟长信箱、百件实事网上办等栏目,并连接了盟直8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和主页,实现了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上网公开,形成了以电子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查询、社情民意反馈为主的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服务网络平台。内蒙古兴安盟电子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的开发利用, 提高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降低了行政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加快了我盟“阳光政府”的建设步伐。

乌兰浩特市创新教育形式,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乌市纪委按照《全市反腐倡廉新闻报道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宣传报道工作的指导思想,整体要求,宣传重点和主要措施,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加强与盟委组织部、宣传部的协同配合,拓宽了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形成了“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的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反腐倡廉的宣传力度。其中“红城廉政”网,经过近两年的探索、更新,已包含了廉政教育、理论研究、学习园地等12个栏目,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开展了“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和“专项治理小金库”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果,其中的“专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活动”受到了自治区督查组的好评。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了“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了转变工作作风,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从政,预防腐败的宣传教育。继续整治借“升学宴”敛财歪风,在《兴安日报·红城版》公开发表了《致高考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严禁考生家长特别是党员干部借升学宴敛财,营造了“廉荣贪辱”的良好氛围。

3 兴安盟电子政务预防腐败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思想认识方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时,部分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在思想认识上不能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导致心理不平衡,产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甚至贪婪的欲望,萌发了权钱交易的念头。此外,由于受中国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培养“权力圈”,建立牢固的关系网,在这个巨大的关系网下,如果不参与腐败,就很难生存下去,就会被边缘化,即使是清官,也不得不如此了。因此,一旦有适当的环境和条件,就会把权力作为私有化的商品进行“寻租”,换取金钱,同时为自己的继续高升铺平道路,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走上了不归路。

3.2 办事程序上存在漏洞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正是由于在政府办事程序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便暗中把手中所掌握的稀缺的信息资源透漏给那些能满足他自身利益的人,或是通过划定一定的范围,设置一定的标准,由他们来投标、投资,利用在办事程序、法律或政策制度上的漏洞采取暗箱操作来获取暴利,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但实际上已经是交了“定金”了,以这种方式来达到自身的目的,满足个人欲望,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给权力监督和制约带来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

3.3 网络反腐倡廉教育成效的问题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资源开发不足,许多反腐倡廉理论著作、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等资料,仍然以纸介质承载,数字化处理工作滞后,使得网络上的宣传教育信息资源显得单薄;由于对在线视频、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BBS互动论坛、电子虚拟社区等网络功能还没有充分开发运用,使网络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单一,灵活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差,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4 兴安盟电子政务预防腐败的对策建议

电子政务可有效地起到预防腐败作用。计算机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那就是非人化特性。发展电子政务,是我们更好地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种新途径、新尝试,应用科技手段实现业务、提高效能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工作人员应用水平和技能需要进一步提高。要将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引入反腐倡廉的建设中,通过发掘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预防潜力,弥补制度预防的不足,这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至关重要。在电子政务预防腐败的实践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国内外政府机构运用电子政务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从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平台,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努力建设符合信息社会要求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更好地为兴安盟改革发展的大局服务。目前,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预防腐败工作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电子政务这个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将以信息、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手段引入反腐倡廉建设中,积极搭建科技反腐新型平台,构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防火墙”,进一步提高预防腐败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4.1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组织领导

电子政务的计划与实施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长远的眼光和谋略,还需要强大的来自领导层的推动。对于习惯了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领导干部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挑战。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迎接挑战,勇于突破自我,不断转变思维方式和领导方式,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政府领导应深谙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意义,熟练掌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切实在电子政务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不断实现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要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职能部门要把运用网络技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要围绕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财税增收、政府采购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网络监控的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腐败源头治理网络建设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做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4.2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构建内部监督网络系统

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利用网络“端到端”、“点对点”的信息传输方式,构建内部监督网络系统。通过内部监督网络系统,可以直接越过“人情网”、“权力网”,实现越级监督,“多对一”的监督,对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实行跟踪监督,同时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及重要物资购置处理等经费使用的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对大额资金和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由于抓住了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个核心,因而提高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对预防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

4.3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设阳光政府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是推行政务公开的有效载体,也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现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比如,河北省肃宁县建设的“肃宁阳光网”,把需要公开的内容全部在网站公开,同时在网站上增加互动功能,群众需要了解政策、咨询事项办理程序、投诉问题等等,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与政府部门沟通,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利用现代化传媒技术覆盖面广、操作简便的优势,在电视台开通“视频点播频道”,将政务信息通过电视传送到千家万户。

4.4 积极构建“效率高、刚性强、成本低”的新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如建立“网上审批系统”、“网上执法系统”、 “网上评议行风系统”、“中介组织信用系统”、 “网络档案管理系统”等网络平台,借助网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制度,打造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效能办、纠风办等在网上开设网络投诉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受理办法,对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与网民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扩大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对一些涉及重大事项的网络举报,纪委信访室可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介入处理,迅速核查,逐步形成一个“全覆盖、全过程、全关联”的“网上大监督”格局。

4.5 依托信息化载体,创新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模式

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中,要坚持把网络作为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传达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各个阶段的反腐败工作形势任务和所取得的成效,剖析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

回看历史,展望未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定会稳步推进,由此推动的反腐倡廉工作必将取得新的成果。

实施电子政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如政府的政策导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信访服务、管理服务等,这些服务,为企事业单位、群众个人及时了解政府的各种公共服务信息提供了有利条件,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政府公共服务技术手段落后的问题。通过优化政府业务处理流程,不仅可以减少机构和中间管理层次,减少政府的公职人员,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力、物力、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还有利于政府克服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也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

发展电子政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增强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从国内外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来看,电子政务以其公开性、交互性的特点,可以加强政务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有力地促进廉政建设。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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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君如. 推进党建信息化是时代要求[N].光明日报, 2007-01-14.

[5] 郭宝兴.信息化对党的建设的意义浅析[J].求实,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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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钱冠银,梁振雄. 关于电子党务建设的几点思考 [J]. 秘书工作,2005,5.

反腐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尝试对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度建设,加强预防与惩治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打造检察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 反腐倡廉建设 作风建设 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愈加激烈的新形势下,保持检察机关自身清正廉洁更为重要、必要和紧迫。

一、增强侦缉力度,使检察人员不敢腐败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这是遏制腐败必不可少的一手。自从腐败现象出现后,对其打击就从未停止过。明太祖朱元璋惩治贪腐不可不谓之严厉,明《大诰》规定,官员凡有贪污者,将之剥皮食草,挂于衙门朝堂,以警示继任。但是此举并没有起到多大效果,至太祖后期,连朱元璋也不得不感叹贪腐越惩越多。可见即便有严刑峻法,腐败分子依然会铤而走险,再好的制度如果有很多“漏网之鱼”,也会打折扣。基于此,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惩戒机制作为“高压线”,任何时候都松动不得。对于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务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绝不降格变通处理,绝不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去对待。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改进完善查办案件的工作制度,使其担负起纠察单位内部腐败的法定职责,全程做好对办案人员廉洁行为的监督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切实把检察人员贪腐机率降到最低。

二、优化收入结构,让检察人员不想腐败

我国的检察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一直在不断变革,法检改革之后,省以下检察系统拥有独立的财政人事权,这就为检察人员提高收入养廉提供了环境。以“人之初,性本善”推论,假定每一名新入职的检察人员都是怀着廉洁之心踏上工作岗位,那么制度所要做的就是保证他们不想贪,这方面古今中外的成功事例不少。清朝雍正时设立了养廉银以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数量大大超过正俸,优厚的待遇使官员可以衣食无忧、廉洁奉公。当清朝走向末路,在各级官员普遍贪腐的情况下,由英国人赫德管理的中国海关却在廉洁方面独树一帜,在赫德任上,海关职员的收入从未降低,反而提高,其高薪项目多达九项,此外还实行年资加薪制度,使这些职员在工作时无后顾之忧。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在世界上得到公认。建议比照公务员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工资形成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一步调整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例,降低津贴补贴占比,严格控制职务消费;以检察官为核心,分别针对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制定不同等级的工资待遇标准,体现对专业检察官的优待等。

三、推动作风建设,让检察人员不愿腐败

检察机关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雷厉风行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由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督部门组织协调,通过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党章意识、加强党性锻炼、严明廉政纪律,帮助他们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检察人员要做公正执法、严明执法的表率,以“拒腐蚀永不沾”为准则,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始终保持勤政务实的工作态度、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检察人员身处反腐第一线,在当今网络媒体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监督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严于律己,慎独慎微,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反对特权思想,不搞铺张浪费,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四、重视制度建设,让检察人员不能腐败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与个人思想意识、道德品行有关,但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章程和规定,还需要有切实管用的体制机制才能落实。如何杜绝这种行为,光靠教育和说服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要健全民主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检察机关务必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一言堂”,这是监督腐败的最好方式,有利于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二是要健全规范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行为的制度。要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漏洞和体制障碍,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和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收入申报等制度,用以约束规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三是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要以多种形式推进检务公开,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度地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完善群众揭发举报贪腐行为的制度,强化信访、媒体、网络等检举渠道,要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己身正,方可正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度建设,加强预防与惩治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打造检察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履行职能和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充分发挥捍卫者、建设者作用,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贾晓霞.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研究[J].法制博览旬刊,2014.

[2]沈学海.旧海关与防贪反贪[J].税务校友会简讯(总第47期).2001,(9).

(作者单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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