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

2023-10-03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1篇

一、交易合约

合约代码为Au(T+D)、Ag(T+D)。

二、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交易 21:00――02:30;

早市交易 09:00――11:30(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交易 13:30――15:30。

交易时间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三、保证金

Au(T+D)、Ag(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5%。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为14%。

(保证金比例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进行调整)

四、交易报价

Au(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五、资金清算

Au(T+D)、Ag(T+D)合约清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日终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5%但高于14%时,将通过短信向客户发出预警信息,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4%时,将向客户发出强平信息,追加的保证金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开市时保证金金额未补足,将对客户持有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弥补合约亏损。

六、交收申报

(一)Au(T+D)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黄金的基准交割品种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执行。

(二)个人客户持有Au(T+D)合约可进行实物交收申报。

(三)个人客户可进行Au(T+D)合约中立仓申报。

(四)企业客户暂不提供Au(T+D)、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

(五)个人客户目前暂不提供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中立仓申报以及白银实物交割服务。

七、注意事项

(一)Au(T+D)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提货单位等内容,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准,本行将随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提取出库的黄金实物不能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交易,也不能再入库。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客户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八、风险提示

(一)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采用保证金交易性质,具有投资风险。客户依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本行不向客户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客户分享收益。

(三)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客户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四)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Au(T+D)、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可能会有剧烈波动,客户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五)客户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本行设定的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时,客户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主动补足到账。客户未能及时补足的,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对客户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强平后仍不能不足保证金的,本行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追补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的权利。

九、持仓限额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六项业务制度的2011版修订案(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并已实施。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修订案的实施要求及配合做好个人客户限仓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我行对贵金属业务客户Au(T+D)与Ag(T+D)持仓进行限额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个人客户Au(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手;个人客户Ag(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0手。

(二)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新签《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的个人客户默认初始持仓限额为Au(T+D)合约100手,Ag(T+D)合约1000手。

(三)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100手及Ag(T+D)合约1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200手及Ag(T+D)合约2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0手,客户“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四)个人客户可向递延业务交易账户所在开户网点或95588进行业务咨询。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

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 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一条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提取。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十

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别支付。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

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 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一条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提取。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十

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别支付。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4篇

一、缺乏小幅减排激励的无偿初始分配规范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 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在排污权交易前, 对各排污企业拥有的排污指标的原始分配。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 各有利弊1。

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应理解为陕西省排污权初始为无偿取得。根据规定, 企业的富余指标排污权须为有偿取得, 才能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否则, 其富裕指标只能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假设A企业每年无偿取得1000单位的排污权指标, 每件产品需消耗10个单位的排污权指标。革新技术后, 每件仅需消耗9. 9个单位排污权, 富余指标为10。根据现规定, 为交易富余指标, 企业需补缴纳有偿初始分配的排污权指标价格。设初始获取价格为1元/单位, 排污权交易市场价为75元/单位。排污权交易初始有偿取得, 使企业增加1000元成本。除去富余指标交易, 纯收入为750元, 企业最终减少收入250元。革新科技减少收入, 则无革新科技的激励。但若排污权初始取得为有偿, 对企业而言, 利润反而增加了750元。若该技术革新的费用小于750元, 则企业有激励进行技术革新。综上, 有偿初始分配, 能够促进企业的小幅减排。

二、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规范

陕西省的排污权交易规则中, 关于四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规则均规定三年内的强制制度。强制交易规范存在的原因是保证市场供给, 遏制囤积指标行为投机行为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天价排污权指标价格, 真正需要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无从获得价格适中的指标, 最终抑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 虽然在排污权交易的前期, 排污权交易所会审核企业的材料, 避免以囤积指标的目的来参与交易竞拍, 但是仍然需要在交易后对企业的行为加以监管。而以强制交易保证市场供给充足仍然显得多此一举。

美国的情况显示了市场在减少污染方面巨大的作用。 “最初, 美国政府预计在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前几年, 排污权许可证价格应该在每吨二氧化硫300美元左右, 但实际上, 市场价格下降到每吨100美元以下。成功的原因之一是这一计划给了厂商足够的创新激励, 厂商发现使用低硫煤比早先预想的要容易, 而且更便宜。”2

可以看到, 市场对交易规则做出了迅速的反应。价格逐渐降低是因为市场供给充足。排污企业根据规则迅速的修正自己的经营行为, 从而使自身利润最大化。

三、造成污染源集中的交易范围

陕西省排污权交易所, 负责陕西省全省的排污权竞拍或交易。排污权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竞拍或交易, 就存在一种可能: 市场上交易的排污权指标可能会相对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地区。

( 一) 二氧化硫集中于陕北

陕西省第一次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由延长石油延安项目、神木祥荣二期燃气电厂项目、黄陵矿业项目、神木凯源泡花碱生产线项目, 及神木大柳塔项目等5家企业项目竞得。3最终的成交的企业项目, 全集中于陕北地区。

将排污权指标集中于某一区域, 并不是排污权交易建立的初衷。但在省级进行竞拍或交易, 就可能会出现新增污染集中的情况, 且目前也确实出现了污染指标集中的情况。若污染物恰好与污染地区的地貌因素相结合, 那么污染问题将会变得更为复杂。陕西因秦岭阻隔, 二氧化硫指标集中于陕北地区, 可能造成陕北地区和关中地区空气污染更为严重。

( 二) 化学需氧量集中于陕南、关中

陕西省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只在特定的流域区域内进行交易。根据陕西首次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污权竞买交易会纪录, 成交企业集中在了汉 ( 丹) 江流域和渭河流域, 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污权也出现了集中。由于限制在流域内交易, 污染会较二氧化硫污染更加均衡。但若某排污企业, 购置排污权指标后, 其所在的行政区河段污染将会加剧, 则会造成污染的不均衡。对于此问题, 陕西省可以借鉴浙江省的做法, 其将化学需氧量交易地域范围限定在设区的市、县 ( 市) 内交易, 需跨设区市或县 ( 市) 交易的, 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结论

陕西省排污权初始分配无偿取得的规定, 使排污企业没有小幅减排的激励。而初始有偿取得的规定, 可以促进企业小幅减排。随着市场充分提供排污权指标, 排污权指标的价格将会下降。省内的排污权交易无地域限制的规定, 将可能导致局部污染骤增。解决的办法是缩小交易范围, 建立市、县级的交易所。

摘要:现行排污权无偿初始分配不能促进企业小幅减排, 以有偿初始分配取代无偿初始分配可以克服此弊病。为遏制囤积指标行为而设立的强制交易规则, 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建立后无实际效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 会使特定区域污染较以前更重。

关键词:初始分配,强制交易,陕西排污权交易

注释

11沈满洪等.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9.7.

22[美]萨缪尔森.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254.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5篇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 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暌桓隹突Ф?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如何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往往只考虑房产价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如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知更少。事实上,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前和签订时更需要特别注意。 签订前

购房者一定要对售房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位还是几位?如果是几位共有,则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产进行必要的了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房产面积多大?

3、该房产用途是什么?是办公还是居住,或是其他?

4、该房产有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该房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这里,如果该房产已设定抵押,那么抵押方即为售房者,抵押权人就是售房者将该房产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银行;受让人就是购房者。这个规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那么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6、该房产是否已设定租赁?如果该房产已经出租,则需要售房者提供该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购房者还要查询售房者与该房产的承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售房者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因该房产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登记备案的,则租赁合同由购房者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投资,这种带租约的房产是比较适合的;如果购房者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己居住,这种带有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房产会对购房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签订时

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购置房地产,购房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购房者准备好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购房者如是境外人士,所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外文的需到上外翻译公司翻译。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书、同意书等必须经下列境内外机构公证、认证后方为有效:

1)香港地区: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2)澳门地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3)台湾地区: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后由海基会将副本寄送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当事人凭正本前往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盖章;4)外国: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看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尽管二手房交易当中使用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书,但其中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填写,所以要仔细些,尤其注意以下几点的填写(如果正文写得不够全面,可在补充条款中加以说明):

1、房款的金额是否写清楚?

2、付款方式该如何?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几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时间?这与购房者自己的资金流转是否有冲突?避免向售房者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购房者如需按揭贷款,在合同中是否已经注明?(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先了解贷款银行的操作程序及规定,一定不要使自己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银行的规定额度,造成贷款审核不能通过,目前上海大多数银行可以贷款七成);

4、何时交房?交房时还有哪些物品(家具、电器等设备随房产一并转交购房者,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细清单);

5、交房前与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由谁来承担?一般是交房前由售房者承担,交房后由购房者承担;

6、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何时转移给购房者?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是:房地产的风险责任,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购房者);但转让当事人约定自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交房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的,从其约定。大多数的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在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风险责任;

7、违约责任是否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约定清楚?

8、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生效?(这对购房者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是至关重要的)

1)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交易双方签字后合同即为生效。

2)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加条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交易双方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期限,附加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时生效。

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范文第6篇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

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2)拍卖方式(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不超过1 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

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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